在近来的哲学中,我们可以区分四种主要类型的关于“真理”或者关于某种被认为是更好的并作为其替代物的概念的理论。这四种理论是:

Ⅰ.用“有保证的可断言性”代替“真理”的理论。这种理论为杜威博士及其学派所主张。

Ⅱ.用“可能性”代替“真理”的理论。这种理论为赖欣巴赫教授所主张。

Ⅲ.把“真理”定义为“融贯”的理论。这种理论为黑格尔派以及某些逻辑实证主义者所主张。

Ⅳ.真理的符合论。根据这种理论,基本命题的真依赖于它们与某种现象之间的关系,而其他命题的真则依赖于它们与基本命题之间的句法关系。

就我而言,我坚定地坚持最后这种理论。然而,它有两种形式,并且在这两种形式之间作出决断是不容易的。在一种形式中,基本命题必须是获自经验的,而且不能适当地与经验相关联的命题因此既不是真的也不是假的。在另一种形式中,基本命题无须与经验相关联,而只与“事实”相关联,尽管假如它们不与经验相关联,它们就不能被知道。因此,就“真理”与“知识”的关系而言,符合论的两种形式是不同的。

在上述四种理论中,我已在第十章中讨论了第三种。我将在以后的一章中讨论第一种和第二种,这两种理论具有某种亲缘性。当前,我将假定“真理”将通过符合而得到定义,并且我将依据是“经验”还是“事实”被当作真理必须与之相符的东西,来考察这种理论的两种形式。我将分别把这两种理论称作“认识论的”和“逻辑的”理论。我并不是想暗示“逻辑的”理论比另一种理论更逻辑,而仅仅是想指出,它是那种从技术上为逻辑所假定的理论,并且假如它被拒绝,这种理论就将被牵扯到某些困难之中。

在这个领域的大部分范围内,这两种理论是相同的。根据认识论的理论为真的一切东西,根据逻辑的理论也是真的,尽管反过来不是这样。在认识论的理论中的所有基本命题在逻辑的理论中也是基本的,尽管反过来也不是这样。在这两种理论中,基本命题与其他真命题之间的句法关系是相同的。能够从经验中被知道的命题在这两种理论中也是相同的。然而,在逻辑方面有一些差别:在逻辑的理论中,所有命题或者为真或者为假;而在认识论的理论中,一个命题既不为真也不为假,假如不存在对其有利或不利的证据。换句话说,在逻辑的理论中,排中律是适用的;但在认识论的理论中,排中律是不适用的。这是它们之间最重要的差别。

我们将会看到,在这两种理论中,用于定义“真理”的符合都只会在涉及基本命题的情况中被发现。如果假定像“所有人都是有死的”这样的命题是真的,那么它是从“A是有死的”、“B是有死的”等等之类的命题中获得它的真的,并且这些命题中的每一个都是从像“A死了”、“B死了”等等之类的命题中获得它的真的。对于A和B的某些值来说,这些命题可以从观察中获得;它们在这两种理论中都是基本命题。在逻辑的理论中,甚至当它们未被观察到时,它们也将(假如是真的)是基本命题。逻辑的理论将会认为:存在一个会使“A死了”这个陈述为真的“事实”,即使没有人意识到这个事实;或者说,存在一个相反的事实,或者更确切地说,一组相反的事实,而从这些事实中可以断定A是不死的。

在认识论的理论中,基本命题就是像在第十章中所定义的那样。在逻辑的理论中,它们必须拥有一种不参照我们的知识的定义。但是,根据这种新的逻辑的定义,“被经验到的基本命题”就是认识论的理论中的“基本命题”。这种逻辑的定义将通过观察认识论上的基本命题的逻辑形式而获得,并且忽略它们必须被经验到这个条件,尽管保留了它们一定是真的这个条件(在逻辑的理论的意义上)。

在认识论的理论中,我们说,一个“基本”语句是一个“符合”于一种“经验”或者“表达”一种经验的句子。“符合”和“表达”的定义主要是行为主义的。“经验”可以被考察,但是按照我们当前的观点,它几乎不能被定义。根据另一种“逻辑的”观点,“经验”可以定义为“事实”的某个子类。

表达经验的句子具有某些逻辑形式。当它们表达提供了物理学的材料的经验时,它们总是原子的。就心理学的材料而言,如果认为情况也是如此,那么就会有一些困难。但是,我们已经发现,有理由认为这些困难并非不可克服的。存在某些涉及像“或者”和“有的”这样的逻辑语词的回忆;更通常地,存在某些“命题态度”,比如相信、怀疑和愿望等等。命题态度的问题是复杂的,并且需要进行大量的讨论。但是,我们对于信念的分析意在表明,与它们有关的基本命题本质上并非不同于物理学所需的那些命题。

假定认识论的基本命题的逻辑形式已经确定,我们就可以继续考虑关于基本句子的逻辑理论。但是必须指出,我们现在将要考虑的这种观点是可商榷的。它的主要优点在于允许我们相信排中律。

如果假定了排中律,那么,任何一个认识论上基本的句子,若其中的任何语词都被替换为与自己属于相同逻辑类型的另一个语词,则将依然是真的-或者-假的。但是,当一个句子在认识论上是基本的时,它与之相符并且因此为真的那个事实是被经验到的。当这个句子中的一个或多个语词被变换时,可能不存在某种由新的句子所表达的经验;在这个新的句子与任何一个认识论上基本的语句之间,也可能不存在这个新的句子由之获得间接的真或假的句法关系。因此,我们必须或者放弃排中律,或者扩展我们的真理定义。

假如在回到认识论的理论时,我们放弃排中律,那么我们可以根据“可证实性”来定义间接的真理:一个句子是“可证实的”,当它与一个或多个认识论上基本的语句之间具有某些指派的句法关系中的一种时。没有这样的句法关系的句子将既不是真的,也不是假的。(与基本句子之间的某些句法关系使得一个句子是“可能的”;既然如此,按照我们当前的打算,我们也将被迫否认这个句子是真的或者假的。)

另一方面,我们可以坚持排中律,并且对于“基本语句”,我们可以寻求一种与认识论的定义相对的逻辑的定义。这种做法首先需要对“有含义的”句子作出定义。为了达到这个目的,我们确立下列定义:

一个句子是“可证实的”,当它或者(a)在认识论上是基本的,或者(b)与一个或多个认识论上基本的命题之间具有某些句法关系时。

一个句子是“有含义的”,当它是通过用与自己属于相同逻辑类型的其他语词代替一个可证实语句S中的一个或多个语词而产生的时。

然后,排中律将被断言适用于每一个有含义的句子。

但是,这将需要对“真理”作出一种新的定义。

在认识论的理论中,我们说过,一个“基本”句子的真是通过与一种“经验”之间的符合而得到定义的。然而,我们可以用“事实”代替“经验”;假如这样,一个不可证实的句子可以因为与一个“事实”相符合而成为“真的”。既然这样,假如排中律被保留,那么我们不得不说:每当有一个包含某个语词“a”的可证实语句“f(a)”,并且该语句被关于a的适当事实所证实时,如果“b”是一个与“a”属于相同逻辑类型的语词,那么就有一个由语句“f(b)”所指示的事实,或者有一个由语句“并非f(b)”所指示的事实。

因而,排中律将把我们卷入很多困难的形而上学之中。

假如排中律被保留,那么我们将不得不按照下述方式进行:

(1)事实是不加定义的;

(2)某些事实被“经验到”;

(3)某些被经验到的事实既被语句所“表达”,也被语句所“指示”;

(4)假如“a”和“b”是属于同一逻辑类型的语词,并且“f(a)”是表达一个被经验到的事实的句子,那么或者“f(b)”指示了一个事实,或者“并非f(b)”指示了一个事实;

(5)“材料”是表达并指示被经验到的事实的句子;

(6)“可证实的”句子就是那些与材料之间具有某些句法关系的句子,并且这些句法关系可以使它们从材料中演绎出来——或者我们可以补充说,使它们与材料相比或多或少是可能的;

(7)“真的”句子就是那些或者指示事实或者与指示事实的句子之间具有某种句法关系的句子,而且这里的句法关系就是可证实的句子与材料之间所具有的那种关系。

按照这种观点,可证实的句子是真的句子的一个子类。

似乎相当清楚的是,在没有上述的形而上学原则(4)的情况下,排中律是无法保留的。

在这两种真理理论中,都存在着困难。认识论的真理理论,由于是以前后一贯的方式提出的,从而对知识作出了过分的限制,而这种结果并非是其拥护者想要的。逻辑的理论把我们卷入形而上学,并且在定义符合时存在着一些困难(并不是不可克服的),而这种符合是关于“真理”的定义所需要的。

我认为,无论我们接受哪一种理论,都应该承认意义限定于经验,而含义则不然。

关于意义:依通常的理由,我们可以忽略拥有词典定义的语词,并把我们自己限定于拥有实指定义的语词。现在,显而易见,实指定义必须依赖于经验;休谟的原理,即“印象先于观念”,确实适用于关于对象词的意义的学习。假如我们先前的讨论是正确的,那么它也适用于逻辑语词:“并非”一定是从拒绝的经验中获得其意义的,而“或者”一定是从犹豫的经验中获得其意义的。在我们的词汇中,任何必要的语词都不可能拥有独立于经验的意义。确实,我能理解的任何语词都拥有一种获自我的经验的意义。

关于含义:每当我接受知识时,这就超越了我的个人经验。在小说作品中,它超越了全人类的经验。我们经验“哈姆雷特”,而非哈姆雷特。但是,在阅读这个戏剧时我们的情感与哈姆雷特而非“哈姆雷特”有关。“哈姆雷特” [1] 是一个拥有六个字母的单词;它是否应该如此是一个无足轻重的问题,而且它确实不能用一把出鞘的匕首结束自己的生命。因而,戏剧“哈姆雷特”全都是由假的命题构成的;这些命题超越了经验,但确实是有含义的,因为它们能够唤起情感。当我说我们的情感是关于哈姆雷特而非“哈姆雷特”的时,我必须对这个陈述作出限制:它们确实不是关于任何事物的,但是我们认为它们是关于名叫“哈姆雷特”的那个人的。戏剧中的命题都是假的,因为不存在这样的一个人;它们是有含义的,因为我们从经验中知道“哈姆雷特”这种声音、“名字”的意义以及“人”的意义。在这个戏剧中,基本的虚假在于这个命题:“哈姆雷特”这种声音是一个名字。(假设无人作出下述这样的不相关陈述:也许曾经有一位名叫“哈姆雷特”的丹麦王子。)

我们关于哈姆雷特的情感并不包含信念。但是,为信念所伴随的情感可以在非常类似的情况下出现。圣维罗尼卡 [2] 应当把其假想的存在归因于语词的误解,但是她还是能够成为一个偶像;同样地,古罗马人崇拜罗穆卢斯 [3] ,中国人崇拜尧和舜,而英国人崇拜亚瑟国王 [4] ,尽管所有这些杰出的人物都只是文字上的虚构。

我们在第十四章中看到,像“你热”这样的一个陈述在其完全的表达中包含了一个变项。我们能说我所拥有的超出我个人经验的每一个信念都至少包含一个变项吗?让我们举一个尽可能不利于这个假设的例子。设想我正和一位朋友站在一起观看一群人。我的朋友说:“琼斯在那儿。”我相信他,但是我看不到琼斯;而对于琼斯,我假设她既为我也为我的朋友所认识。我将假定,我的朋友和我把同一种意义归于“琼斯”这个词;好在就当前的这个方面而言,不必讨论这种意义是什么。就我们的目的来说,“那儿”这个词是关键的;当被我的朋友加以使用时,它是某个视觉方向的专名。(“那儿”是一个自我中心殊相词,我们在第七章中已经讨论了它在其中被看作专名的那种意义。)我的朋友可以通过手的指向解释“那儿”这个词;这能使我大约知道他是把哪个方向称作“那儿”的。但是,无论他可能做什么或者说什么,“那儿”这个词对我来说都不是一个专名,而只是一个或多或少具有模糊性的摹状词。假如我看到了琼斯,那么我可以说:“噢,是的,他是在那儿。”于是,我就说出了我的朋友的陈述所未传达给我的一个命题。对我来说,我所听到的被我的朋友所使用的语词“那儿”,仅仅意味着“某个特定区域内的某个地方”,因而它包含了一个变项。

让我们试图来定义时常以非常模糊的方式加以使用的“经验”一词。它在不同的方面拥有不同的意义,尽管这些意义之间是有联系的。让我们从一种语言学的定义开始。

从语言学上说,一个词拥有一种处于“经验”范围之内的意义,假如它拥有一个实指定义的话。“哈姆雷特”这个词并不拥有一种经验范围之内的意义,因为我无法用手指着哈姆雷特。但是,“‘哈姆雷特’”这个词确实拥有一种处于经验范围之内的意义,因为它意指“哈姆雷特”这个词,并且我能够指着该词。当一个词拥有一种实指定义时,我们将称之为一个“经验语词”。所有真正的专名、所有没有词典定义的谓词或关系词的装置,还有某些少量的表达拒绝或者犹豫这类心灵状态的逻辑语词,都属于这样的语词。

当我们关心语言时,上述定义是恰当的,但是在其他方面是很有局限的。通过实指定义理解一个词只是一种习惯,并且在其某些用法中,“经验”可以等同于“习惯”;或者为了表达得更精确一些,我们可以说,在一个“被经验到”的事件与一个仅仅存在着的事件之间的差别,在于前者而非后者导致了一种习惯。

上述定义既有优点,也有缺点。在考虑这些优缺点是什么时,我们必须记住,我们关心的主要问题是,我们是否对未被经验到的东西拥有某种知识;还必须记住,正是为了使这个问题更精确,我们才去寻求“经验”的定义。现在,每个人都会同意,“经验”被限定于动物身上,并且很可能还包括植物,但肯定不能在无生命的物质中发现。对于大多数人,如果要他们说出人与石头之间的差别,那么他们很可能会回答说:人,而非石头,是“有意识的”。他们很可能会承认,一条狗是“有意识的”;但是对于牡蛎,他们就会犹豫不定。如果问他们“意识”意指什么,他们就会踌躇,并且最终也许会说,它们意指“意识到正在发生的关于我们的事情”。这将导致我们讨论知觉及其与知识之间的关系。人们不说温度计“意识到”温度,或者电流计“意识到”电流。因而我们发现,“意识”,当该术语以通常的方式被使用时,包含着某种或多或少带有记忆性质的东西,并且我们可以将这种东西等同于习惯。不管怎样,习惯都是主要区分动物行为与无生命事物的行为的东西。

重新回到我们的“经验”的定义上来,我们可以发现,被说成是我们所“经验到”的一个事件在其停止之后一定会继续产生某些效果,而仅仅存在着的一个事件在其发生时就已将其效果全部发挥至尽。然而,照这个样子,这种说法是不精确的。每个事件都永远拥有一些间接的效果,并且除了在当时,任何事件都不拥有直接的效果。“习惯”是一个处于完全的无知与完全的知识中间的概念。我们将设想,假如我们的知识真的是充分的,那么生命体的行为能够还原到物理学,而习惯将会还原到可以比作水道的对脑所产生的效果。流向山脚的水所选择的路线,不同于当假若那里以前不曾有过降雨时所选择的路线;在这种意义上,可以认为每条河流都体现了一种习惯。不过,由于在挖掘一条较深的运河时我们能够理解每次降雨的效果,我们在这方面没有理由使用习惯这个概念。假如我们拥有同等数量的关于脑的知识,那么我们将设想,在解释动物行为时我们同样可以不需要习惯。但是,这只是在万有引力定律能使我们不需要开普勒定律这种意义上来说的:习惯将会被推论出来,而非被假定的,并且在被推论时,将会表明它并不是一个完全精确的定律。开普勒不能解释为什么行星轨道不是精确的椭圆,而关于以习惯法则开始的动物行为的理论也有类似的局限。

然而,在我们的知识的当前状态中,我们无法避免使用习惯概念。我们能做到的最好的事情是记住,“习惯”以及所有起源于它的概念,都拥有某种暂时性和近似性的特征。这尤其适用于记忆。就像牛顿推论开普勒定律一样,一种充分的生理学与心理学会把记忆作为某种近似真的,但又具有某些可估算和可说明的不精确性的东西推论出来。真实且令人误导的记忆将受制于相同的规律。但是,这是一种长远的目标,而且我们当前必须充分利用某些被我们看作暂时性的而且并非相当精确的概念。

我认为,有了这些限制性条件,我们可以接受这种观点:当一个事件或者它作为其中之一的一系列类似事件导致了一种习惯时,我们就说该事件“被经验到”了。我们将会看到,根据这个定义,被记住的每个事件都是被经验到的。然而,一个事件可能在未被记住的情况下被经验到。我也许通过经验知道火会灼伤人,而不能回忆起我被火灼伤的任何具体场合。既然那样,我在其中被灼伤的那些场合就已经被经验到了,但是没有被记住。

现在,让我们试图首先明确地陈述作为先前那些讨论之结果的经验知识与经验之间的关系。当这项工作既已完成时,我们就能开始为我们的观点进行辩护,并反驳某些其他哲学家的观点。

就所有那些在其语词表达式中没有变项,即没有“所有”或者“有的”这类语词的信念而言,对我的经验的依赖是完全的。这样的信念一定表达了我的知觉经验,唯一的扩展在于这种经验可以被回忆。所涉及的这种经验一定是我的,而非任何其他人的。我们在讨论那个说“琼斯在那儿”的人时看到,我从他人那里所了解的一切东西都包含着变项。在这样的情况下,被传达给听者的信念绝不是由说者所表达的信念,尽管在适宜的情况下它可以逻辑地从中演绎出来。当一个人在我听的过程中作出了一个陈述“fa”,并且这里的“a”是我没有经验到的某个事物的名称时,假如我相信他,那么我所相信的不是“fa”(因为对我来说,“a”不是名称),而是“有一个x,并且fx”。这样的一个信念,尽管超越了我的经验,但是并未被任何希望用“经验”来定义“真理”的哲学家所排除。

也许有人会说:当一个人惊呼“琼斯在那儿”,并且我相信他时,我的信念的原因是他的惊呼,而他的惊呼的原因是他的知觉;因此,我的信念仍然是基于知觉的,尽管是间接的。我不想否认这一点,但我想问它是如何被知道的。为了使有待解决的核心问题明晰化,我将假定下述陈述是真的:我的朋友说“琼斯在那儿”,因为他看到了琼斯;而且我也相信琼斯在那儿,因为我听到了我的朋友是这么说的。但是,除非我和我的朋友都是哲学家,这个陈述中的两个“因为”一定都是因果的,而非逻辑的。在获得琼斯在那儿这个信念时,我并未经历一个推理过程;有了刺激物,这个信念就自动产生了。在从知觉对象过渡到说出“琼斯在那儿”时,我的朋友也没有经历一个推理过程;这也是自发的。这个因果的链条因而是清晰的:由于反射了太阳的光线,琼斯在我的朋友身上导致了一个知觉对象;这个知觉对象导致了“琼斯在那儿”的说出,这种说出导致了在我身上的一个听觉的知觉对象,并且这个听觉的知觉对象在我心里导致了“琼斯在附近的某个地方”这个信念。但是,我们不得不问的问题是:为了使作为反思的哲学家的我可以知道这个因果链条为我的信念提供了一种根据,我必须知道什么?

我现在并不关心导致怀疑的常识性理由,比如镜子的反射、听觉幻觉,等等。我愿意设想,每个事物都是如同我们自然地认为的那样发生的,而且甚至为了避免不相关的东西,我愿意设想,它们在所有类似情况下也是这样发生的。既然如此,我所拥有的关于我的这个信念——即琼斯在附近——的因果关系之前项的那些信念就是真的。但是,真的信念与知识并非一物。假如我即将成为一名父亲,那么我可以根据占星术认为这个孩子将是男孩。到时候,它最终可能就是男孩;但是,不能说我已经知道它将会是男孩。问题是:在上述因果链条中的真的信念比基于占星术的真的信念更合理一些吗?

有一个明显的区别。基于上述因果链条的预言,当能够被检验时,最终证明就是真的,而关于孩子性别的占星术预言在一连串的情况下将会真假参半。但是,如果我们假设来自琼斯的光波、关于我的朋友的知觉对象和他说出那句话的行为,以及从他出发并到达我的声波,都只是我的知觉对象之间的因果联系的一些辅助虚构,那么这种假设与实在论的假设拥有同样的结果,并且当我的知觉对象是我的经验知识的唯一根据时,它将因而同样是站得住脚的。

然而,这并不是主要的反对理由。主要的反对理由在于,假如设想存在未被经验到的事件是没有意义的,那么在实在论的假设中所包含的光波和声波也是没有意义的。除非我们假定一个充满莱布尼茨的单子的空间,人与人之间的所有因果联系都不得不是传心式的:我的朋友经验到他自己说“琼斯在那儿”;过了一段时间,而且在这段时间内没有任何相关的事情发生,我就听到了他所说的话。这个假设看来是荒谬的,而且假如我们否认可能存在着关于未被经验到的事件的真理,那么我们将被迫接受它。因而,假如我们断言,这样的说法,即存在一些无人经验到的事件,是无意义的,那么我们就不能避免与科学的常识发生极端的冲突——事实上,恰恰就像我们当真作为唯我论者时那样的极端。

不过,就像唯我论的假设一样,只有被经验到的事件才会发生这个假设在逻辑上是不可反驳的。我们只需假定:在物理学中,所有未被经验到的事件都只是逻辑的虚构,而它们之被引入是为了方便地将被经验到的事件相互联系起来。在这个假设中,我们接受了他人的经验,并且我们因而承认他人的证据,但我们并未承认未被观察到的事件。让我们考虑,从关于“真理”的意义的立场来看,是否将会说出有利于这个假设的某种东西。

主要的论证将来自于当我们定义在不涉及知觉对象的情形中构成基本真理的符合时所出现的困难。在某个知觉对象与说出“琼斯在那儿”之间,有一种我们或多或少理解了的因果联系。这种联系构成了说出“琼斯在那儿”的行为由之为“真”的符合。但是,只要不涉及知觉对象,任何这类简单的符合都是不可能的。

然而要记住,超出说话者的经验的命题总是包含着变项,并且这样的命题必然从一种不同于不含变项的命题所包含的符合中获得它的真(当它们是真的时)。“洛杉矶有人”这个陈述,被大量事实中的任何一个所证实;这些事实指的是A在那儿并且是一个人,B在那儿并且是一个人,等等。在这些事实中,没有一个理应成为此陈述的这个(the)证实者。因此,依据纯粹逻辑的理由,关于未被感知到的事件,我们不应该期待与关于被感知到的事件具有同一种符合,或者说同一种“类型”的真理。

让我们以在第十五章和第十六章中所考虑的陈述“你热”为例。我们曾断定,为了解释这种情况,我们必须能够描述某个作为你的而非作为其他人的当前自身经历之一部分的现象x,然后加上“热与x共现”。为了设法确保x不属于其他人的自身经历,我们必须使用在定义时空位置时所使用的那种类型的某种性质。我们提出了你所拥有的关于你的身体的知觉对象,但是你所拥有的关于我的身体的知觉对象是同样有用的。通过透视法则以及我所拥有的关于你的身体的知觉对象相对于我所拥有的其他知觉对象的位置,我能近似地推论出你所拥有的关于你的身体的视知觉对象的特征。假如R是我在这个推论中使用的一种透视关系,而a是我所拥有的关于你的身体的视知觉对象,并且C是共现关系,那么“你热”意指“有一个x,它对a拥有关系R,并且对热拥有关系C”。这里,所有常项,即除了x以外的所有项,都是取自经验的。与事实之间的这种符合(假定该命题是真的)是存在命题可能拥有的唯一类型的符合。从“我热”,我能推断“某个人热”;它和事实之间,与按照以上所解释的“你热”和事实之间,拥有同一类型的符合。差别不在于符合的类型,而在于这一点:在一种情形中用来证实的事实是关于我自己的一个知觉对象,而在另在一种情形中则不是。

现在,让我们以一个关于像声波或者光波这样的无人经验到的某种事物的陈述为例。我将不去证明这样的陈述可以被知道是真的,我只想赋予它们一种含义。假设我和你在某条测量过的道路上相互间隔很远的一段距离。你放了枪,并且我先是看见了烟雾,然后听到了枪声。你沿着这条道路移动,而我站立不动;经过实验,我发现,在我看到火光闪亮与听到枪声之间的时间是与你距我的远近成比例的。至此,我没有引入任何超越我的经验的事物。你的移动可以看成我所拥有的关于你的知觉对象的移动,你在这条路上的位置可以看成我所拥有的关于你的知觉对象在我所拥有的关于这条道路的知觉对象中的位置,并且你和我之间的距离可以看成处在我所拥有的关于我的身体的知觉对象和我所拥有的关于你的身体的知觉对象之间的关于测量杆的知觉对象的数目。前后相邻的测量杆之间在距离上的相等可以轻易地从主观上得到解释,因为所涉及的空间可以看成我的知觉对象的空间,而非物理的空间。

所涉及的必要的过渡是从知觉的到物理的空间的过渡。为了消除在当前的这个方面并非必要的他人证据,我将不再假定你开了枪,而是假定我在各个测量杆旁边放置了一系列定时炸弹,并且假定我测量在看到和听到各次爆炸之间的时间间隔。从这些主观经验到物理空间的推论的性质是什么呢?

必须明白,我并不是在讨论由常识所完成的任何推论。常识信奉天真实在论,并且在物理的和知觉的空间之间不作区分。许多哲学家,尽管认识到了天真实在论是站不住脚的,却仍然保留某些逻辑上与其相关的意见,更具体地说,是在关于不同种类的空间的问题上。我正在讨论的这个问题是这样的:由于认识到了反对天真实在论的理由中所蕴含的一切,我们能够解释存在着物理空间这个假设吗?并且,哪一种原理会使我们相信这个假设的行为是正当的(假如它是真的)?

至少,所涉及的这个假设的一部分是:一种原因和它的结果,如果被一有限的时间间隔所分离,那么必须用一个连续的作为媒介的因果链条将它们联结起来。在看到和听到爆炸之间显然有一种因果关系。当我在现场的时候,它们是同时的;我们因此假定,当它们不是同时的时,就存在着一系列的中间现象,然而这些中间现象没有被感知到,并且因此不在知觉空间中。由于发现光与声一样都是按照有限的速度运行的,这种观点得到了强化。

因此,我们可以把以下所述看作一条适于当前讨论之目的的原理:假如在我的经验中,一个A类事件总是在一个有限的时间间隔之后为一个B类事件所跟随,那么就存在一些将它们相互联系起来的事件。科学步骤中确实包含着某个这样的原理;就我们的目的而言,其精确的形式是不重要的。

这是一个更一般的问题的实例:给定一个我没有经验到其某个证实者的存在命题,包含在这个假定即我能知道这个命题中的东西是什么呢?部分说来,就“空气中有声波”和“塞米帕拉汀斯科有人”而言,这个问题并无本质的不同。就后者而言,它是真的,因为我能通过一次旅行经验到证实者;而就前者而言,我不能做到这一点。但是,只要我并未实际地去旅行,这种差别就不是决定性的。每一个命题之被相信,并不是单单根据可感证据,而是根据可感证据与某个非证明形式的推论之间的结合。

也许所有非证明性推论都可以还原为归纳吗?这个论证如下:我推论塞米帕拉汀斯科有人,并在随后证实了我的推论。许多这类证实的例子使得我相信一些类似的推论——甚至当它们未被证实时。但是,一个归纳推论是否有可能不仅是未被证实的,而且也是不可证实的?这就是关于声波的情况,因为声波是绝不能被感知到的。这些情况需要某种不同于归纳的其他原理吗?

也许有人会说:关于声波的假设能使我们预言可证实的现象,并且因而接受间接的归纳证实。这依赖于这样的一般的假定:通常,不真实的假设拥有某些可以被经验证明为假的推论。

在这点上,关于可经验之物的假设与关于不可经验之物的假设之间有一种实质性的差别。如果每当我看到了一次爆炸我就将很快听到一种声音这个假设是假的,那么它或迟或早会被我的经验证明为假的。但是,这个假设,即声音通过声波到达我,可以是假的,并且在任何时候都不会导致经验将会证明其为假的某种推论。我们可以设想,声波是一种方便的虚构,并且当我所听到的声音出现时,它就好像是由声波产生的,而事实上并没有某种非可感的东西在它之前出现。这个假设不可能以归纳为由被拒绝;假如要拒绝它,必须依据某种其他类型的理由,例如依据上面所提及的连续性原理。

我们可以区分四种事件的集合:(1)我所经验到的那些事件;(2)我依据他人的证据所相信的那些事件;(3)在任何时候为人们所经验到的所有事件;(4)物理学中所假定的那些事件。在这些事件的集合中,我是从经验上知道第(1)个集合中我现在感知到或记得的那个部分的;在假定了归纳的情况下,从这些事件出发,我就能获得我的未来的经验或者被遗忘了的经验。如果我假定我所听到或看到的言语或书面文字“指的是”当我说出或写下它们时它们所是的东西,那么我能够用类比的方法获得(2)。有了这个假定,我就能通过归纳获得(3)。但是,关于(4)又如何呢?

可以说,我之所以相信(4),是因为它导致了一种在所有重要方面都与(1)、(2)和(3)相一致的协调的理论体系,并且对于那些支配着(1)、(2)和(3)中的现象的规律,提供了一种比用其他方法所能获得的更简单的陈述。然而关于这一点,应该说,仅仅通过设想被排除的其余三组事件都是方便的虚构,单独(1),或者单独(2),或者单独(3)都允许有一种同样协调的理论。这四个假设,即单独(1)、单独(2)、单独(3),或者(4),在经验上是不可区分的;并且,如果我们要接受除单独(1)以外的任何一个假设,那么我们必须依据某种非证明的推论原理来做到这一点,而任何经验的证据都不可能使该非证明原理成为可能的或者不可能的。由于没有人单独接受(1),因此我断定不存在真正的经验论者,而且尽管经验论并非逻辑上可反驳的,但事实上没有人相信它。

一个不可证实的存在命题——例如物理学中的那些存在命题——是没有意义的这个论点必须被抛弃。这样的命题中的每个常项都拥有一种获自经验的意义。许多这样的命题——例如“好人死后将会去天堂”——对于情感和行为都拥有一种强有力的效果。当它们是真的时,它们之于事实的关系恰恰与可证实的存在命题或者一般命题之于事实的关系属于同一种类型。我断定:在含义的分析中没有理由抛弃它们,并且经验论仅仅提供了反对(4)且可以同样用于反对(2)和(3)的理由。因此,我将无条件地接受排中律。

总结一下这个长篇的讨论的结果:我们所谓的认识论的真理理论,如果加以认真地对待,会把“真理”限定于断言我现在所感知或记得的东西的命题。由于没有人愿意接受如此狭隘的理论,我们被迫提出逻辑的真理理论;这种理论包含着无人经验到的事件的可能性,以及那些虽绝不可能存在任何有利于它们的证据然而却又具有真实性的命题的可能性。事实比(至少是可能地)经验的范围更广。一个“可证实的”命题就是一个与经验之间具有某种类型的符合的命题;一个“真的”命题就是一个与事实之间正好具有同一种类型的符合的命题——只不过出现在知觉判断中的那种最简单类型的符合在所有其他判断中是不可能的,因为这些其他判断包含着变项。由于经验就是事实,所以可证实的命题是真的;但是,没有理由设想所有真的命题都是可证实的。然而,假如我们明确地断言有并非可证实的真的命题,那么我们就放弃了纯粹经验论。纯粹经验论到头来是无人相信的,并且假如我们必须保留我们全都认为有效的信念,那么我们必须承认某些既非证明性的也非获自经验的推论原理。

* * *

[1] “哈姆雷特”的英文是“Hamlet”,因此包含六个字母。——译注

[2] 维罗妮卡系基督教传说中的圣女。相传在耶稣背负十字架去往法场的途中,她曾以面巾为耶稣拭去脸上的汗水,耶稣面像即留于面巾上。——译注

[3] 罗穆卢斯系罗马神话中的人物,为战神(Mars)之子,罗马城的创建者,“王政时代”的第一个国王。——译注

[4] 亚瑟系中世纪传奇故事中的不列颠国王,圆桌骑士的首领。——译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