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节 领地

一、 领地的政治意义

租税在巨大的资本存在时方显得重要;特权在工商业成为盈利行业时才彰明昭著。因此,领地经济(先于租税和特权)属于国家财政的最古老的门类。领地是由于征服等而形成的。

领地经济的最好实例是伽罗林格王朝 (8、9世纪)的财政制度。当时帝国领地的由来是多种多样的。管理官员有领地总管、地方管理官、巡察员。皇帝本人也参加管理。有关上述方面的资料:韦力斯法令集(特别是卡尔大帝,813年部分)。由于没有固定的皇帝居住地,因而领地的收入必然有自然消耗,这种必然反过来又成为缺乏固定居住地的原因。一切国家设施都由土地供应,所有的官吏都领受采邑或实物地租。在古代弗郎克时代,其他的国家财源有:铸币特权、宫廷贡奉、房屋营建、国家徭役、租税、关税、罚金、裁判手续费等等。

以后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各地的领地 在两种情况下减少了 ,这就是由于:1.贵族的霸占;2.帝王的转让。

罗马领地所有制形式的历史——使用、收益、占有、委托、农地法令。

德意志帝国领地的衰落。各地的领地,一部分原系诸侯的旧根据地,一部分是霸占帝国的领地而形成的,还有一部分是后来、特别是宗教改革以后获得的。但在德国,最早发展成为独立小邦的封建领主有很多也丢失了它的领地。英国和法国领地的历史。瑞典出现了领地的再合并。

所有的革命都想通过对领地的分配或其他处理方法,尽量将多数人与革命的命运联结在一起。关于革命时霸占者让出来的国有地的所有权,存在着法律问题,对此,我们必须区别这个国家是完全由王侯统治的,还是完全由人民统治的。

由于国家的社会性愈益加强,领地经济的各种不便愈益成比例地增多。赞成 领地经济继续存在 的理由,可以举出:世袭君主的利害可以不依存于贵族,租税负担轻,地租将逐渐上涨等等。反对 方面的理由,可以举出:一切官营事业的纯收益少,国家侵害民间利益造成不利和混乱等。总之,从领地的规模大小来看,可以对一国的政治经济的文化阶段作出很多的推论。有关领地的统计。

领地是属于统治者一家所有还是属于国家所有这个问题,一般是不能作出决定的,但有时是应该加以回答的。这种区别与实际利害究竟有多少联系呢?在许多国家,包括严格意义的君主政治国家在内,领地起先是属于统治者个人所有,以后属于统治者一家所有,再后就成为国家所有。因此,如果得不到皇族或贵族议会的同意,领地是不能转让的。皇室世袭财产、皇室费、皇室领地等等是在领地所有权属于国家这一观念下形成的。

二、 领地的管理

随着经济的文化的发展,在领地管理方面,民间活动日益发生重大作用。

(1)直接管理 。这种管理方法在诸侯的领地上直至18世纪还占支配地位。在这种领地上,仍然长期存在着诸侯居住地的变动和实物缴纳。管理人员:管理官、书记、属员。司法和行政管理完全结合在一起。这种情况在农奴制经济或徭役经济条件下,完全是必然的。在上述管理人员之上,还有高级管理官、管理长官等等。从前,最高法院是由王侯与宫廷大臣及待从武官一起开审的。后来成立了官房。官房职员的组织与工作。

其后,纯粹的佃租人阶层出现了,这是基于下述废除直接管理的各种理由:1.管理人缺乏应有的关心。2.将巨额经营资本委托别人代管是有困难的;而且在这种情况下,要求扩大资本来适应经济阶段发展后的各种需求,也是有困难的。3.在农业实行集约耕作的情况下进行精确的管理,所费既多,效果也不大。4.收入的不固定、不规则日益成为增加中的财政需要的障碍。但是,日常管理总是很好的不在此列。

(2) 保证管理 。这是指管理人要在一定的最低限度内承担义务。在实物缴纳出现超额的情况下,他可以从中得到一定比率的利益,与薪俸同时领取。这种方法的缺点。

(3) 定期租佃 。它在17世纪以后逐渐占支配地位。初期曾遭到各种破坏。由于实行定期租佃的方法,一国的资本和劳动力投往领地方面。起初也允许官吏租佃土地,作为他们薪金的一部分。司法、警察和土地管理慢慢地分开了。

有根据指定而成立的租佃关系,也有与愿出高价的投标人订立的租佃关系。前者历史最久。在还存在接受实物、承担徭役义务和其他古老经济形态的残余的地方,还保留着这种租佃地,其大小可根据第二十三节第二小题中的有关论列来决定;租佃时期可根据第二十四节(大农场经营的种类)来决定。出价过高的投标不可信用。

对租佃地收益的评价。评价目的各有不同:由出租人来评价时(采取下一季的中间收益);由卖地人评价时(取一般中间收益);由抵押债权人来评价时(取最低收益);由租佃人或买主来评价时(则最高可能收益),如此等等。对收益评价是根据一般的经验来进行的,即根据特殊的测量和地理位置的勘查以及各该农地本身的耕作经验来进行的。同时应加考察的有:农耕地、草地、牧场、农园地、家畜使用等等。

租佃契约——缴租条件、按照内行的各种看法来核定财产、修缮、保证金、预防过度使用农地的方法、改良。重灾年的免租。领地的什一税和其他地租的承包。

(4) 世袭租佃 。这种方式大多用于与领地隔离的土地。世袭租佃人取得领主的同意可以出卖或抵押土地,只是不允许分割。这种佃租人所缴纳的租金叫做世袭租金或世袭租佃的地租。在允许投标高价租佃的情况下,仅在世袭租金方面可以有竞争。开垦时的世袭利息。18世纪偏重世袭租佃。这种方法只在地租不再能够显著上涨的情况下方被人们采用。利用货币同谷物的适当结合来规定租金,这对世袭租佃来说,比之定期租佃更为必要。

(5)世袭租佃转变为出售 。一般在开始出售时可先不多卖,而首先出卖在文化高度发展的地方的一部分最劣等领地。农地的出卖可以促进国内大小农地的适当调整,一般为了防止浪费,应将出售的代价忠实地用于偿还债务。库迈罗的意见。 [2]

〔参考文献〕许尔曼:《德国封建领地使用的历史》,1807年。施雷贝尔:《皇室领地及其收益的废除》,1754年。尼古拉:《普鲁士领地制度管理的经济、司法原理》,2卷,1802年。佐伊特尔:《关于国有领地的管理》,1825年。雷根奥尔:《巴登官房领地经营的法则和规则》,1827年。霍夫曼:《符腾堡的领地管理》,1842年。雷根奥尔:《地方诸侯对什一税的管理》,1829年。

三、 〔附〕国有林

如前(第二十八节三、林业的各种制度)所述,对国有林不应采取租佃乃至出售的方法。国有林的收益表面上似乎更加减少,其原因大部分在于负担加重和位置劣等化。减少管理费用。出卖处于劣等位置的各块土地。

森林地的管理——林地监察员、林务官、高级林务官、中央官厅。

森林统计及经营计划。保护森林,尤其要防止木材被盗。林地移民或新开垦。

木材的出售。为此准备林道和浮筏。木材的品种。在当地对木材进行加工和使用木材的各种行业。亏本出售木材是不利的。在林木尚未砍伐的情况下出售?在林地砍伐以后出售?或者在所谓木排场出售?还有,是根据指定价格出售?是根据一定的公定价格出售?或者是根据投标人出的高价出售?决定价格时应考虑消费者中的下层阶级的利益。

森林的某些利用权(如牧畜、割草等)可以适当出租,但狩猎最好由林务官作为他的工作来兼管。

〔参考文献〕哈尔蒂希:《森林指导原理》。韦德金德:《森林管理和林业经营入门》,1831年。普法伊尔:《森林射击和森林警卫学》,1831年。

第四十七节 各种特权

一、 采邑的贡纳

采邑贡纳最盛行的时代,是在国王被认为几乎是一切土地所有的源泉,因而最重要的事业也几乎只有根据国王的委托方可经营的时代。在英国大多是在十字军远征时代发展起来的。关于理查一世(1189年)和约翰(1199年)时代的国家收入的说明:

(a)领地及森林的收入、领地居民的“太力基” [3] 课税。

(b)根据一般陪臣的义务而征课的“免除兵役税”。采邑中三件大事 [4] 发生时的“补助税”。中世纪非常重视诸侯被俘时的赎身费。与采邑三件大事发生时的补助税有些类似的还有下列几种:继承税、出卖采邑时的许可费、在没有继承人时的土地没收。

(c)国王对一切无主物、漂流物和贵金属等的权利。国王对一切孤儿和疯人的保护。国王有优先购买日常必需品的权利。市场特权、关税特权、铸币特权、河流特权、独占权、犹太人保护税,以及在外国人死亡时对他们的财产的没收权。

(d)诸侯有分得战利品和缴纳品的权利。诸侯作为高级审判官的收入——罚金、对各种判决的批准和宣告的贡品、对恩赦的贡品、恩惠金。作为一切名誉和特权等的最高源泉的国王的收入。教主空位与国王命令僧正扶养俗人命令书。

上述这些收入中的大多数在各地都转让给民间了。我们可以看到以后的很多租税源出于此。只是当时课税原理尚未得到充分发展,就是说,不是从现实的租税担负能力出发,而是将那些带偶然性的身份、年龄的差别和偶然发生的国家权力之争视为课税的基准。各种各样的课税正是根据强权制订的。但是在这里批准权之中已显示出议会政治的萌芽。大宪章(Magna Charta)(英国,1215年)。

这些采邑贡纳以后的历史。

〔参考文献〕菲利浦斯:《论国王优先购买日常必需品权利的习惯性、合法性、理由、义务和必要性,对人民是很小的课税和负担》,1661年。辛克莱:《公共收入史》,1803年。还有劳默尔:《中世德国霍亨斯陶芬王朝的历史》,5卷,第4章。关于普鲁士教团的饶有兴趣的财政参考书有福伊。格特:《普鲁士史》。

二、 固有的特权和垄断

国家固有的特权及财政的特权。

很多特权既是为了追求财政上的目的,也是为了追求国民经济上的目的。这些特权是指它们如交给个人掌握会有危险,因而保留在国家手中的各种经营权。狩猎特权和渔业特权(参阅第十八节二)、矿业特权(参阅第二十九节二)、铸币特权(参阅第三十八节二)、邮政特权(参阅第四十节二)。通常这类特权在发达的经济阶段都要变成纯粹的警察部门的监督。其他各项事业,在国家已充分着手经营的场合,一旦经济文化发展了,一般要转变为私人经营的产业。

所谓特权是指具有特权的国家工业,所谓垄断是指具有特权的国家商业。在本来意义的政治活动的范围以外、获利很多的这些国家事业,只在政治范围还不宽广,且未摆脱私权性质的情况下才是合适的。在绝对君主政治时代,垄断事业获得极大的发展。伊丽莎白女王时代的英国(1575年)。埃及的穆罕默德·阿里王(1769年)。

垄断会产生不利影响:它妨害生产者并常常压迫他们,使消费者的负担过重,破坏供应。加之管理困难,销路杂乱,管理费用很多,特别是由国家自己经营管理垄断事业,问题更为显著。这些特权一般都由消费税或关税代替了。

制盐特权 。由于它获利很大,所以很早就发展了。除便于直接经营的国家盐场外,就私人盐场而言,国家也容易对它的产品实行强制销售,在批发商的批发站里,对零售商人规定了一定的价格。为了防止私运,特别在国境地方规定较低的价格,同时对日常消费用盐进行登记。与其他国家的制盐业订立协议。最好不计算运费而规定全国统一价格。家畜用盐、肥料用盐和工业用盐。古代罗马、法国、奥地利、普鲁士的制盐特权。各国的盐的消费量。一般说来,盐税弊端在于它使下层阶级的负担加重。

〔参考文献〕施特恩费尔德:《中古德国特别是巴伐利亚和奥地利的盐场》,1835年。

硝石特权 。特别出现在法国。硝石在国防上是重要的,但应尽可能欢迎它的完全自由生产。将采掘硝石特权化,对地方居民妨害极大。

火药特权。制粉业特权。浮筏特权和航行特权。意大利的农业垄断。俄罗斯的火酒特权。

烟草特权 ,只在加重奢侈负担的范围内是合理的,对烟草生产课征直接税的、非常合适的步骤差不多是不可能有的。在英国,作为国境税的关税,采用征税方法。法国、奥地利和西班牙的烟草国营。

彩票特权 。在16世纪意大利开始有彩票。起初多数是用于慈善目的。日内瓦式的或按号码得奖的彩票制度和荷兰式的或按等级得奖的彩票制度。

在那些充满幻想而又怠惰的国家,以及那些受到高度文化的黑暗面侵蚀的国家,发行彩票往往获利最大。法国的游荡的地方和紧张的地方。在道德和福利方面彩票对下层阶级危害特大。获利者多数流于挥霍。因此,对发行彩票的动机虽不能以法律规定予以压制,但必须运用国家权力对发行彩票加以限制,并在财政上加以利用。彩票的中奖额越少,买彩票的人投机思想越严重,彩票发行当局获利越多,彩票的危害性就越大。因此“罗托”式(按中签号码得奖)的方法是最坏的。英国、黑森—达姆施塔特大公国、法国废除了彩票制度。为准备废除彩票制度,采取增加中奖额、减少中奖数、减少筹款等步骤是妥善的。

主要城市及温泉地方的赌场。

〔参考文献〕缪赛尔:《爱国的幻想》,第1卷,第161页。贝克曼:《发明的历史》,1805年,第5卷,第334页。

三、国家权力被利用于财政目的

属于这方面的各种制度的共同点,在于国家使那些利用权力的个人就他的行为向国家纳税。这是很容易从垄断制度得到说明的一种习惯。以后国家将这些目的扩大成为一个统一的整体,这种倾向就日益消失。因为对国家的各项缴纳被认为是必须由更多的人共同担负的义务。

官职买卖 。最初是以借款形式进行的。在教皇领地尤为流行。在那里,一般宗教的财源(即无形的财源)从外观上看是无限量的,这种情况促进了官职买卖的发展。法国市议会里的贵族称号的买卖,这种买卖的结果,官吏保有他们的特殊地位(即变成贵族、免除课税)。英国的军团。教皇的袈裟费。英国詹姆士一世(1603年)的卖官鬻爵。在普鲁士威廉一世(1713年)时代非常盛行。奥地利的课税制度。

在完全衰退的国家,例如在拜占庭帝国,这样的关系再度出现。

道路特权 。建筑道路的通行税不能认为是真正的财源。因为它连修建道路的费用都不能补偿。但航行税情况有所不同。它与本来意义的关税有区别。德国河流税的历史。它虽能使国库增加收入,但容易妨害通商,所以在高度发达的文化阶段,除补偿航行建设费用的目的外,它的价值仅仅相当于向外国人征收那一点。因此它随地方权力增大而增大,又随它成为陪臣而衰减。

维也纳会议(1815年)关于河流经过几个国家的航行问题的各项规定。1804年、1815年及1831年的莱茵河航行条例、1821年易北河航行条例、1823年韦萨河航行条例。荷兰关于“通至海口”的要求。

海岸税。海峡税。要求取消这些负担的意见。现在还存在这些负担的地方,不仅要尽量将税额限制在极小的程度,而且要尽量减少时间的浪费。吨税、起重机使用费等等。

中世纪的护航权。由于它不具有真正的保险作用,在高度发达的经济阶段完全被废除。

〔参考文献〕奥本海姆:《自由的莱茵河》,1842年。

罚款处分 和没收财产。没收财产在偿还制度向罚款制度过渡时期特别盛行。在东洋这不仅是一种财源,而且是压制法官的有效手段。法国和其他国家的重刑行政裁判 [5] 。上述这些收入只在各专制国家才显得突出。

审判手续费 。它源自中世纪的“Fredum”。虽然由诉讼者负担一切审判手续费是不公平的。但如完全废除,会激励那些好打官司的人。民事诉讼、刑事处分和不起诉判决记录等的手续费。警察的手续费和罚款。用审判手续费来支付法官和其他人员的薪俸是有害的。这种费用是国库的一部分。

授予发明专利权、民间植林等等的手续费。赦罪金,它由教皇自己用于纯宗教性质的赦免。

正如从采邑缴纳中产生了直接税、从特权和垄断中产生了间接税那样,从手续费中产生了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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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库迈罗的著作有《普鲁士的宪法与行政》,2卷,1842年(第3版)。他对普鲁士当时过多、过快地出卖领地,发表了反对意见。——日译者

[2] “太力基”(talliages)是英国在14世纪废除的对领地居民实行的一种课税法。——译者

[3] 所谓采邑中的三件大事是指:1.诸侯被俘;2.第一王子成为骑士;3.第一公主结婚。——日译者

[4] 据罗雪尔:《国民经济学体系》,第4卷,第20节,这是对财务官员犯罪可任意罚款的一种特别裁判;它具有介于罚款处分与官职买卖之间的性质。——日译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