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杀”在日常对话中经常出现,人们可能认为自杀的含义众人皆知、不必多言。事实上,日常使用的语言和表达的概念,不是同一层含义。如果学者默认一个为人们熟知的概念含义,而不去深究其定义,可能导致严重的误解。其中一个原因是,概念的含义可以无限延伸,出于论证的需要,在不同事例里,同一概念含义不同;另一个原因是,概念的分类并不准确,仅仅反映了大众混淆的认知。同一概念条目之下,不同种类的事件混杂交错,类似的事实也常常被混为一谈。因此,如果我们遵循习惯用法,很可能把本应联系的特征分离开,把本应分离的特征联系起来,从而错置事物联系,误解事物的本质。只有通过比较,才能做出较好的解释。只有运用比较的方法,才能完成科学调查。有效比较做得越多,研究结果越可能成功。然而,日常术语过于肤浅,无法完全表达清楚事物之间的天然联系。因此,学者不能粗略地把日常术语作为研究术语。学者必须自己建立研究的概念群,厘清概念共性,以及科学研究需要的不同具体意义。正如,植物学家谈及花卉水果,动物学家谈及鱼类和昆虫,都不得不在预先规定的意义范畴内探讨不同概念。

我们首先要判定自杀案例研究的顺序。因此,我们必须明确,不同死亡类型里,是否存在能被所有诚实的观察者共同认同的客观属性,是否具有足够的独特性,是否和人们日常说的“自杀”内涵紧密联系,不相违背。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我们当然可以以自杀为题,把那些独具特色的全部事物属性联系起来。即使最终我们遗漏了一些普通案例,或者添加了个别本不该归入此类的案例,也并无大碍。重要的并不是表述一个普通智力程度的人能理解的精确的自杀定义,而是建立一种依据事物某方面确定属性的客观分类方法。不同类型的自杀中,一些案例的特点,也是大众通常理解的自杀特点,即自杀者本身是自杀行为的受害者。自杀行为的本质并不重要。人们通常认为自杀是肌肉力量参与的积极暴力行为,但是仅仅是消极的想法和放弃的念头就能导致自杀。绝食和使用匕首、手枪一样致命。自杀是主体行为的结果,但并不一定出现在主体实施自杀行为之后。二者前后联系并不一定严格,也不会影响自杀的本质。一个反对传统观念的人,怀着死在殉道者之手的心愿,犯下严重的叛国罪,并死在刽子手手下。此人的死亡类似于其自己给自己致命一击。至少,没有理由把这两种死亡分而视之,因为两者只有在执行死亡的具体细节之处相异而已。我们回到最初探讨的自杀定义:自杀是任何受害人自身执行的积极或消极的行为,这种行为直接或间接导致其死亡。

但是这样定义并不完整,没有区分出两种差别很大的自杀类型。一种类型,如一个人由于幻觉自杀,他从高楼窗户跳下,以为楼上和地面处于同一平面;另一种类型,如一个精神正常的人明确自己在做什么而自杀。在一些情况下,某人的死亡并不是远因或近因所致。死亡的原因在我们个人体会之外,只有我们花功夫,闯入死者行为范围进行分析,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

自杀只能是这样的吗?一个人实施自杀行为的目的是让自己死亡。让自己死亡的过程中,自杀者真的满怀期望并蓄意实施吗?首先,自杀有这样一个特点,不管自杀的乐趣和意义在何处,至少由于其不易观察,因此不易被发现。如何探寻自杀者的动机?下决心死时,他是否真正渴望死亡?他还有别的目的吗?关于目的的问题,由于其过于隐秘,易被错误的解释所代替,甚至连自杀者自己也察觉不到。我们是那么经常错看自身行为的原因啊!我们经常用琐碎的情感和盲目的教条,来解释我们受大量激情和崇高愿望影响做出的行为。

此外,人具有理想的行为体系,并能对行为体系末端的部分加以调整,但并不影响其本质。不能以行为者最后一次行动来定义一个行为。其实,如果只把具备自我毁灭动机的死亡定义为自杀,有些死亡形式就不知道怎么解释了,因为其表面上虽然和普通自杀不同,实质上却没什么两样。一个士兵,为了军队的利益,用生命去战斗,并不意味着这个士兵渴望死亡。难道在战场上牺牲不是他自己决定的吗?又如一些企业家和商人无法面对公司破产之难,选择自杀。真是壮士为信仰献身,母亲为孩子赴死。死亡仅仅是一种为达成目的、无法避免而又堪称不幸的结局,并充满了个体对死亡的渴望和奋争。在前面两个例子中,个体是自己不愿在这个世界上停留的,死亡的形式也不过是众多特定类型中的一种。实施自杀,本质相似,但方式不同,因人而异。当然,通常情况下,自杀是一个人在不在乎生活时,绝望至极的做法。当一个人放弃世界选择死亡的时候,往往充满留恋,而他们放弃的往往是其至爱。用多种多样的动机能够解释这种自杀,然而动机对自杀的影响不是主要的。因此,可以从科学的角度说,为生活献身也能产生自杀的决心。稍后会谈到其所归属的自杀类型。

这类自杀行为有一个共同之处:不论出于何种动机,自杀者在实施自杀行为的时候,都清楚地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导致的结果。有的自杀类型里,自杀者要么情非得已离世,要么是潜意识作祟。与其他类型的自杀不同,在这类自杀里,自杀者认为自己是非死不可的。这类自杀有一个容易辨别的特征,即个体是否预知其行为的后果。由此,这类自杀和其他类型的自杀,有自身特点,可以用某个概念单独描述。但是,自杀也是一个适合的名词。由于已经习惯用自杀来说明这类死亡方式,没有必要再创造另外一个。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自杀可以用来描述所有由积极或消极行为,直接或间接地导致被害人死亡的案例,受害者本人知道此行为会产生的结果。因此可以定义自杀未遂,即没有造成实质自杀的行为。此自杀定义没有包含关于动物自杀的探讨。

动物的智力还没有发展到能够理解其自杀行为产生的后果,和实施自杀的途径。有些动物一定不会进入死过同类的地方,因为这种地方会给它们死亡的预兆。但事实上,这只是血液的气味引发了动物的本能反应。还有一些被人们引用的例子,看起来确切无疑地像真正的自杀,但是都可以用其他方式解释清楚。如果被刺激的蝎子用自己的毒刺刺伤自己(况且并非一定如此),可能是无意识的、不含思想的反应。其动能,是一种由刺激引起,任意产生并有很强运气成分的发泄。虽然不能说动物对死亡结果有某种预见,但动物恰好是这种发泄行为的受害者。从另一个角度上讲,一些狗找不到主人了,于是拒绝进食。这是由于它们满心的悲伤,在无意识层面,冲淡了饥饿感。死亡成为结果,但并不是狗预先想得到的结果。突然陷入失去主人之痛的情形和受伤的情形,动物都并没有预知到死亡的后果。因此,我们缺乏对自杀特殊特点的补充。我们在下文中仅探讨人类自杀。因而我们缺乏上文明确定义的自杀的特点。[1]

但是这个定义有错误归纳多余概念和武断排除概念成分之嫌;这个定义也让人一下子看到自杀在道德生活中所占的位置。并非想象中那样,自杀并不自成一派,并不是众多现象中孤立的一种,而是通过中间状态不断地和各种事物息息相关。他们仅仅是常见行为的夸张表现。我们说自杀真实存在,在受害者在实施的那一刻,自杀行为注定是致命的。行为人肯定这个行为一般情况下一定会导致其死亡的结果。这种肯定的感觉有时特别强烈,有时比较微弱。只有你怀疑,才会看到新的情况,这些新的情况不是自杀的案例,而是和自杀紧密相连的案例,它们与自杀的案例只是确定自己会死的程度不同。毋庸置疑,如果一个人由于他人的缘故,让自己承担死亡的风险,但他并不知道自己会有多大丧命的可能性,这种情况并不是自杀。即使他死亡,也不算自杀。他就像故意冒死跟死亡开玩笑却极力避免死亡一样。或者一个麻木不仁的人,对任何事情都没有太大兴趣,无心顾及自身健康,因此忽视生命,让自己处于危险之中。然而这些死亡的方式和自杀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它们都源于类似的精神状态,即承担着行动者未知的风险,并且风险危险性不大;唯一的区别在于它们导致死亡的可能性更小一些。因此过分沉溺于研究而死的学者,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自己用过度劳动杀了自己。所有上述事实构成了类似萌芽状态的自杀方式。虽然在方法论上,不能把它们和自杀完全相提并论,但是它们之间的紧密关系也是不容忽视的。

一旦人们认识到自杀和现实的联系未曾断裂,并付以行动,或者从另一个角度说,加些勇气和献身精神,带上鲁莽的行为,清楚地忽略一些东西,其表现就截然不同了。看了后文能更好地理解这些联系。

这样是否限制了社会学家的兴趣呢?自杀是个体做出的影响个体的行为,表面上看取决于个体因素,因此属于心理学范畴。难道不是常用自杀者的脾气、性格、经历以及个人历史等原因探明自杀的动机吗?

在此不必探讨合理研究自杀的程度和情形,但是我们可能以全新的视角看待自杀。如果不再把一系列自杀事件仅看成彼此分离、互不联系而只能单独研究的事实,而是把在某一特定社会环境中发生的自杀事件看成一个整体,就会发现,从整体上看,这些自杀事件并不是独立的个体,而是相互联系的整体。这些自杀事件的集合有统一性、特性和独特本质——完全具有社会性。事实上,也没有必要研究很长一段历史时期内的自杀数据,因为同一社会在自杀方面的统计数据往往比较恒定。如表1。年复一年,社会环境对个体生命的影响相对不变。准确地说,确有一些变化因素时有发生,但毕竟是少数。变化常和当时社会危机联系在一起。[2]因此,在1848年欧洲国家自杀率猛然下降。

表1 欧洲主要国家自杀稳定性(绝对数字)

如果观察时间更长,就会更多地看到自杀率大幅变化。这种变化难以回归正常,只能证明当时社会结构经历剧变。有趣的是,这些变化迅速发生并不断推进,没有给大量观察者足够的时间去研究。若干年后,这些变化已在小幅度波动。但在一番波动后,迅猛上涨的趋势注定出现,自杀率随之稳定下来。因为所有打破社会均衡的事件,表面上是突然发生的,实际上其真正的后果需要一段时间才能凸显出来。因此,自杀率的发展呈波浪形,各波浪形状独特而连续发展。有些波浪断断续续向前发展一段时间,又停下来,稍后又继续发展。表1展示了自杀率波动。一个高潮出现在1848年的欧洲,有的国家发生在1850—1853年;另一个高潮发生在1866年战后的德国,法国更早一些,大概1860年帝国政府鼎盛时期,英国于1868年,商业条约引发商业革命之后。1865年,高潮出现在法国,产生原因是相同的。最后,1870年战争之后,出现新的高潮,遍及整个欧洲,产生持续的影响。[3]

因此,在历史发展的每一个时期,每个社会都有相对固定的自杀倾向。这种相对的自杀倾向强度又是在不同年龄、不同性别的全体人员中,自杀人数和总人数的比例表示出来的。我们称之为所考察社会的自杀死亡率。通常在百万人口或者一万人口中来计算。

自杀率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是恒定不变的,但变化起来也可以超过变得最快的统计数据。通常情况下,死亡率逐年发生变化,变化幅度更大。通过比较两种死亡现象在不同时期的变化,我们能够确切地知道它们的差别,见表2。为了展示二者的关系,根据一定时间内的平均死亡率和自杀率,每一年一般类型死亡率和自杀率得以用百分比的形式呈现。因此,通过参考平均死亡率和自杀率,在两纵列里,列出了不同年份的不同数据。很容易比较出期间的差别。通过比较可以看出,在每个阶段,死亡率变化都比自杀率变化大。平均来看,死亡率比自杀率变化大一倍。在后两个阶段,只有连续两年的最小差距,才显得差距不大。[4]

表2 自杀率和死亡率变化比较

的确,如果我们比较不同时间段的死亡率平均水平,而不是逐年比较,会发现死亡率的变化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出于短暂或者意外的原因,某些年份里,某些方面的死亡人数改变。但是如果将计算的年份拉长,与之相反方向发展的数字变化就会与之抵消。因此,死亡率的平均数,没有什么太大变化。例如,法国1841—1870年,每十年时间内,每1 000人死亡率分别为23.18、23.72、22.87。首先,需要注意,法国每年的自杀率不会超过其死亡率。其次,平均死亡率只有当自杀成为普遍的而非个人的情况下,才具有这样的变化规律,且只能对社会进行不尽完善的解释。对于文明程度差不多的民族而言,平均死亡率相差不大。即使文明程度相异的民族间,相差也不大。例如,我们可以看出,1841—1870年,法国一直是每1 000人中23人死亡;同期的比利时,死亡人数相应是每1 000人,23.93、22、24.04;英国22.32、22.21、22.68;丹麦22.65(1845—1849年)、20.44(1855—1859年)、20.4(1861—1868年)。我们把俄国除外,俄国这个国家只能在地理层面称为欧洲国家。这个欧洲唯一的领土大国拥有相当高的死亡率,其死亡率低于在1861—1867年间高达30.6‰的意大利,以及低于死亡率高达32.52‰的奥地利。[5]与之相反,自杀率虽然每年变化程度不大,但在各个社会之间的差异成两倍、三倍、四倍甚至更多的变化(见表3)。因此,对各个社会团体来说,相异程度比死亡率高得多的自杀率是一个更具特点的指标。自杀率甚至和民族气质最深层的部分紧密相连,因此自杀方面的排序不同社会在不同阶段变化不大。从表3同样可以看出这个问题。在三个阶段的对比中,可以看出在每个国家,自杀率都在上涨,但是不同的民族仍然有各自的自杀率增长差别。每个国家中,自杀率增速都不同。

表3 不同欧洲国家中百万居民自杀率

因此,各民族的自杀率事实上存在单一但又各自不同的顺序,这和其恒定性和变化性是一致的。这种变化的恒定性源于族群独特的性格气质,性格的各个方面交错影响,造成自杀率的改变。即使周遭坏境变化,这种恒定性依旧;而变化性体现了在同样性格气质下,具体情况和不同个体的影响。总之,这些统计数据表明的是每个社会都为之所痛的自杀趋势。[6]现在我们不必阐明这种趋势的本质,是集体意识面对所处现实显示出来的独特之处,还是仅仅为个体情况的总和。虽然前述考虑难以和最后一个假设调和,但是我们还是会在下文探讨这个问题。[7]不论某人在这个问题上的观点怎样,自杀趋势肯定是出于这样或那样的名义。每个社会都有一定量自发死亡倾向。这些倾向属于社会学专门研究范畴。也是本书要研究的问题。

我们并不试图囊括所有个体自杀的情形,我们只是研究决定自杀率的一些自杀情形。这两个问题截然不同,二者之间存在某种联系。诚然,很多个体自杀情形的普遍意义不够,不能影响到自杀率,这些情形可能导致这样或那样的后果,致使个体自杀,然而不会给整体社会的自杀倾向带来太大影响。这类自杀并不牵涉某种社会组织,不能引起社会效应。因此,它们是心理学家关注的对象,而不是社会学家的研究主题。而对社会自杀率造成影响的一些自杀情形,不仅对个体,甚至对群体也会造成影响。因此,在所有自杀案例中,社会学感兴趣的仅是影响社会整体的案例。自杀率是这类案例影响的结果,也是我们集中关注这类案例的原因。以上即是本书研究的主体。本书分为三个部分。

我们将要解释的现象是具有大量普遍性的非社会因素以及社会性因素。我们首先对具有大量普遍性的非社会因素进行考察,并且发现影响几乎不存在,可以忽略不计。

然后,我们将探讨社会原因的本质,探讨它们如何施加影响,以及它们如何在实施自杀的个体身上产生作用。

这样,我们能更好地详细解释导致自杀的社会因素有哪些,即刚才提到过的集体主义倾向有哪些、集体主义倾向与其他社会事实之间的关系以及消除这些影响的方法。[8]

* * *

[1]还有少数令人生疑的例子不能以这种方式说明。例如,亚里士多德说过,一匹马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人们要求和其母亲交配,后来多次拒绝,最终从悬崖跳下。[《动物的历史》(History of Animals),IX,47]关于这个问题,参照韦斯科特(Westcott)的《自杀》,174—179页。

[2]变化较大年份的数字写在括号内。

[3]在表中,正常数字和加粗字体字分别代表系列数字,表示不同高潮时期的自杀人数,使之容易辨认。

[4]瓦格纳在比较死亡率和离婚率时,用过这个方法(《人类表面上的随意行为的规律性》,第87页)。

[5]据贝蒂荣(Bertillon)的《死亡率》,载《医学百科辞典》(Dictionnaire Encyclopedique des sciences medicals),第LXL卷,第738页。

[6]当然,使用这个说法,我们并不是要具体化集体意识。我们不承认任何社会比个人存在更多精神实在性。后面我们会再谈到这个观点。

[7]见本书第三编第一章。

[8]在每章开头,所涉特殊问题的参考书目,读者需要,可以查看。以下是关于自杀的一般参考书目:

1.我们主要列举官方统计出版物:

《奥地利统计资料》(Oesterreichische Statistik)、《卫生事业统计资料》(Statistik des Sanitswesens)、《比利时统计年鉴》、《巴伐利亚州皇家统计局杂志》、《普鲁士统计资料》(Sterblichkeit nach Todesursachen und Altersklassen der Gestorbenen)、《按死亡原因及老年死亡者统计的死亡数》、《符腾堡统计与地方志年鉴》、《巴登州统计资料》、《美国第10次人口普查,关于美国1880年死亡率和人口统计的报告》11部分、《意大利统计年鉴》、《意大利王国城镇死亡原因统计资料》、《关于意大利军队卫生情况的医学统计报告》、《奥尔登堡大公国新闻统计资料》、《法国刑事法庭总结报告》、《柏林市统计年鉴》、《维也纳市统计资料》、《汉堡市统计手册》、《不来梅州官方统计年鉴》、《巴黎市统计年鉴》。

读者还可以从下述文章中找到有用资料:普拉特尔(Platter):《论1819—1872年间奥地利的自杀》,载于《统计月刊》(Statist.Monatsh),1876年;布拉塔谢维茨(Brattassevic):《1873—1877年间奥地利的自杀》,载与《统计月刊》,1878年,第429页;奥格尔(Ogle):《英国和威尔士的自杀与年龄、性别、季节和职业的关系》,载于《统计学会杂志》,1886年;罗西(Rossi):《1884年西班牙的自杀》,载《精神病学文献》,都灵(Turin),1886年。

2.关于自杀的一般研究:

德盖尔(De Guerry):《法国的道德统计学》,巴黎,1835年;《法国和英国的比较道德统计学》,巴黎,1864年;蒂索(Tissot):《论自杀狂和反抗精神,原因及纠正办法》,巴黎,1841年;埃托克-德马齐(Etoc-Demazy):《关于自杀的统计学研究》,巴黎,1844年;利尔:《论自杀》(Du suicide),巴黎,1856年;瓦普保斯(Wappas):《普通人口统计学》,莱比锡(Leipzig),1861年;瓦格纳:《人类表面上的随意行为的规律性》,汉堡,1864年,第二部分;布里埃尔·德·波斯蒙特:《论自杀和自杀狂》,巴黎,热尔梅·巴伊埃尔书店,1865年;杜埃(Douay):《自杀还是自愿死亡》,巴黎,187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