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田庄居民得以在下列各项的收入中参与分配

1. 出售各类谷物的收入,出售给居民本身者除外,

2. 油菜籽、菜籽、麻籽以及其他油料作物,

3. 苜蓿籽和草籽,

4. 马铃薯,出售给居民者除外,

5. 出售由本地树林砍伐的木材,

6. 养羊的收入,

7. 饲养奶牛和猪的收入。

第二节

会计年度以7月1日起始,6月30日结束。

在每个会计年度末应盘点全部谷物贮存,以及油菜籽、苜蓿籽和草籽,并以下列价格进行计算:

小麦每罗斯托克斗合普鲁士币1塔勒16先令,

黑麦每罗斯托克斗合普鲁士币1塔勒,

大麦每罗斯托克斗合普鲁士币36先令,

燕麦每罗斯托克斗合普鲁士币30先令,

豌豆和蚕豆每罗斯托克斗合普鲁士币1塔勒,

油菜籽和菜籽每罗斯托克斗合普鲁士币1塔勒32先令,

麻籽每罗斯托克斗合普鲁士币1塔勒,

苜蓿籽(红,白)每罗斯托克斗合普鲁士币7塔勒24先令,

蒂莫特籽每罗斯托克斗合普鲁士币2塔勒24先令。

从这一计算中,如果得出结果,在会计年度末存货的价值大于会计年度初,那么增值部分应归于收入项下;反之,如果价值减少,那么减值部分应从现款收入中扣除之。

第三节

马匹、奶牛、绵羊和猪在会计年度末是增值还是减值,完全按谷物同样处理,加入现金收入或从现金收入中扣除之。

在计算中按下列价格估算:

马和驹每匹作价普鲁士币70塔勒,

奶牛和公牛每头作价普鲁士币20塔勒,

各龄绵羊每头作价普鲁士币2塔勒,

各龄猪每头作价普鲁士币8塔勒。

第四节

按上述这种方法算出的收入中,应扣除下列支出:

1. 购买谷物、油料作物、马铃薯、苜蓿籽和草籽的开支,

2. 购买马匹、奶牛、绵羊和猪的支出,

3. 一切战争税和军费,但征用田庄自产的物料不计在内,

4. 火灾损失超过火险公司赔偿的部分。

第五节

按照上述规定算出的收入,在扣除上述四项支出以后,如果超过普鲁士币5,500塔勒,那么超过的部分将按0.5%分配给每一个属于下列各类居民。

下列居民将参加分配:

1. 凡有劳动能力的、自有房屋的住户,其男工及其妻子,或无妻而有一名佣工为田庄劳动者。凡有劳动能力的雇工,其妻也在为田庄劳动;

2. 领津贴者,即田庄代理人、田工、守林人、车匠和牧牛人;

3. 学校教师和牧羊人;

4. 在收获季节尽力支援田庄的纺织工人;

5. 其妻住于村中而为田庄工作的仆役。

一个尚有劳动能力的男子与其已成年且能胜任一切繁重劳动的儿子同居一处,这0.5%应由父子共同分配。

备注 上列诸项收入在扣除上述支出之后,特洛田庄在1833至1847年的14年中平均每年收入约为普鲁士币7,500塔勒。如果收入不变,那么按参与分配的规定每个居民每年可得普鲁士币10塔勒。由于土地耕作的进步,如果这一收入年年能提高1,000塔勒,那么工人的分得的部分将不是按75∶85,而是按10∶15的比例增加。由此可见,工人的利益与生产的提高是休戚相关的。现在参与分配田庄收入的居民数为21人。

第六节

如果个别年份遇到歉收或特别灾害,收入达不到普鲁士币5,500塔勒,那么不足部分从来年或后年的收入中扣除。收入在扣除不足之后,所余超过普鲁士币5,500塔勒,居民始可按0.5%参与分配超额的部分。

第七节

凡犯有贪污盗窃行为者,即使过失很小,一经证实,参加今后田庄分配的权利即行丧失。分配上予以除名,不论是永久性的,还是若干年的,全由田庄主决定。对于严重的过失,如公然不服从,试图煽动群众闹事等,田庄主保留停止当事人参与分配的权力。

第八节

这项制度的目的如下:

1. 使居民与田庄主的利害发生直接关系,居民与田庄主似乎就是一家人;

2. 工人由于享用利息,收入年年有所增长,不断有所增长,因而感到喜悦;

3. 尤其是,工人得到保证,晚年无后顾之忧,他在年富力强时曾付出辛勤劳动,到了晚年,年老体衰,也不会贫困潦倒,无须依赖他人施舍生活,不会成为子女的负担,反而能给子女留下一点遗产。

第九节

为实现这一目的,今制定下列规定:

1. 凡按上列规定能参与分配田庄收入的居民,各得储蓄存折一张,每年由田庄收入分与的部分登入存折之中。

2. 田庄主根据登入存折中的金额付予4.16%的年息,或每1塔勒每年付予1格罗申的利息。

3. 从第一年7月1日至第二年6月30 日会计年度的田庄收入中,分予居民之数的登记以及利息的支付,均在每年圣诞节举行,从各方面看来,这无异是一件圣诞节礼物。

4. 存折持有人未满60周岁,登入存折的资本双方均不准动用。存折持有人年满60周岁才能自由支配自己的资本。

5. 如果男子未满60岁去世,则由其妻继承存折中的资本。但是,不论是其寡妻支配全部资本,还是死者儿女保留一部分资本,这由田庄主视具体情况而定。

上述各项规定立即生效,自1847年7月1日至1948年7月1日的会计年度即按此办理。

这里制定的规章自目前的田庄主逝世之时起即行废除,本规章对田庄主之子不生效力。然而,田庄主之子有责任保障载入存折的资本的充分安全,并于每年的圣诞节发放利息。

如果田庄主之子或田庄中的居民为了充分的安全,认为将这些小额资本存入国家银行比较合适,则田庄中居民所得的利息,将由银行付给。

约翰·海因里希·冯·杜能

1848年4月15日于特洛田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