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献金(Benevolence)来筹集资金,似乎既不是强加于人,也不至向人强索税款多过他认为他所能缴纳的数额。但是,事实上并非完全如此。因为,在献金这种制度之下君主和显贵人物所加的威胁,往往具有一种压力,这种压力并不轻于这样一种压力,即因不交某种课赋或附加捐而有被扣押的危险。同时,还常常有这样一种危险,即讨厌的阿谀者和告密人诬称献纳人不赞同政府所持的征收这种献金的理由,因而引起政府对献纳人的不满。这种危险比他因与所有其他的人-起按照适当比例缴纳一定税额而蒙受的损失(前面说过,这种纳税不会使他贫穷),更为经常。

这种制度有利之处是:当政府开支只和某些人有关而和其他的人无关的时候,可以不至为了一部分人的利益而向全体征收租税(例如,前次在1638年与1639年同苏格兰人发生争吵,和这事件最有关系的,只是教会的高级僧侣)。有时有这种情况:一部分人比别人得到更多更厚的恩惠,像1660年陛下复辟时,需要特赦令 [40] 加以特赦的人们所得到的恩惠就是这样。有时某些人明显地比别人有更好的得到收益和利益的机会,如自上述的陛下复辟以来,牧师得到极大的好处,就是例子。在所有这些情况之下,都无妨提出征收献金的建议。不过,在任何情况下,它都有不便之处。它不便之处主要是:

(1) 如果某个人所捐献的金额,少于心怀嫉妒的旁观者认为他所理应捐献的数额的话,那就会像上面所说的那样受到君主和显贵人物的威胁并引起他们对他不满。

(2) 献金这种捐税,在许多情况之下,会将全体国民分成许多类别;或最低限度它会使各类人民的财力为不需要知道这种财力的一些人了解得十分清楚。同时,它也会使人们(和上述情况相反并且是有意的)把这种财力的真实情况掩蔽起来,并逃避统治者利用这种调查财力的方法而打算采取的措施。

(3) 有些人可能出于特殊原因而捐献巨款。就是说,他们作这种捐献是由于想迎合喜欢这种事情的显贵人物的心意,并希望从显贵人物所给的恩惠中得到补偿。他们这样做是会有害于别人的。

(4) 一些日趋没落的拥有资产的人(尽管他们日趋没落,但他们却喜欢生活过得优裕,显得十分阔绰,由于他们对别人表示慷慨大方,得到别人的报答,所以他们从结交许多朋友中得到这些人的保护,甚至得到法官袒护),往往通过缴纳这种献金,来给靠辛苦劳动才有些积蓄的人树立很不适当的榜样。这些日趋没落的拥有资产的人是不怕缴纳这种献金的,因为这能提高他们的信用,能使他们借到更多的钱;然而,到了最后,这些破产者所负担的全部献金,都要转嫁到维持公共福利的勤俭的爱国者头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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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见查理二世第13年,法令第1号,第4项(1661年)“对陛下作自由和自愿捐献的条例”。——赫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