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公共税收这个重大问题上,发生错误的原因有下述各点。第一,过于重视货币。但是货币对于王国的全部财产来说,不过是六与六百六十七之比,也就是说,不及百分之一。第二,将所有的租税,都加课在过去的财产上,而忽略了现有的能力,可是后者多于前者,其比例是四百十七对二百五十。第三,在计算伦敦市区的全部动产(包括船舶在内)的时候,将房屋的价值至多只估计为其应有价值的一半。所以发生这种情形,是由于伦敦的房屋都归教会、商业公司和士绅所有,但其租税则由市民(他们是这些房屋的租户)缴纳。第四,一方面给贫民以虚假的仁慈(他们现在对各种经费,每人每年负担不到一先令),可是另一方面又残酷地不给他们以工作机会,让他们游手好闲,不事生产;由于我们不愿意雇用他们,他们有的人沉溺于坏的习惯,有的人则贫困不堪,过着极不安定的生活。第五,有人认为要使各种规章十分确切是不可能的,认为这不过是一种空想。因此,便制定不很确切的规章,并凭情面和意气加以应用。这样一来,全部纳税人中有四分之一无故要缴纳四倍于他们所应缴纳的税额,这会使他们十分愤慨,以至为非作歹,其为害之烈,绝非其他四分之三没有受到影响但不知感恩的人所能补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