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来的爱尔兰殖民地,叛乱的终结,爱尔兰和英格兰的合并

英格兰人侵入爱尔兰大约是在500年以前。如果1641年爱尔兰人人数是120万,那么,在200年以前就只是60万,而在开始侵入的时候不会多于30万; [85] 因为30万人通过自然增殖在500年中将会变为120万人(这里已经考虑到传染病、饥馑、战争等等的特殊影响)。

在现在,并没有什么遗迹或可靠的证据,可以说明爱尔兰在开始被侵入时期已经有了石屋、货币和国外贸易;除了关于圣贤的传说、祷告文、弥撒书、宗教仪式等等之外,也没有什么学术方面的遗迹; [86] 也就是在,他们既不懂得几何、天文、解剖学、建筑学、机械学、绘画、雕刻等等,也没有任何制造业,更没有使用航海术或军事学。

约翰·达维斯(John Davys)爵士 [87] 曾十分透彻而精辟地指出了在伊丽莎白王朝以前,爱尔兰所以没有臣服于英国政府的原因;也提出了许多可以用来去做还需要做的事情的方法。

英格兰人的征服,以及1662年议会通过的爱尔兰殖民法案序言中所描述的情况,为实行任何这类合理的措施创造了条件。但是由于被没收的爱尔兰人都在国外,而且和国王陛下一样,也受那些篡夺王位者的迫害,所以情况又有些不同。

因此,在目前情况下,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果政府认为应当做一些事情的话,那么,根据自然的可能性应该做些什么呢?

有些激烈的人希望爱尔兰人再度叛变,并把他们都加以杀戮。但是我认为,这种举动不仅是残暴的、不人道的,而且即使对于那些轻率地希望发生这种事情的人来说,也是轻举妄动和非常有害的。

回忆一下爱尔兰人以前的成就,特别是上一次的成就,我相信,如果事前没有很多准备工作,他们不容易再度叛变;而且考虑到以下情况,他们也不容易再度叛变。

英国新教徒和教会占有全部土地的四分之三、全部房屋的六分之五、有城墙的城市及设防地点的房屋的十分之九、国外贸易的三分之二。爱尔兰人八分之六都过着畜牲一样的极为恶劣的生活,住的是没有烟囱、门、楼梯和窗户的小屋,吃的主要是牛奶和马铃薯。因此他们的精神不会倾向于战争。虽然爱尔兰的天主教徒和非天主教徒之比是八对三,可是在人数较少的非天主教徒之中,军人和勇敢的人要比天主教徒里面所有的多得多。

国王陛下以前除非依靠英格兰就不能对爱尔兰做任何事情,可是现在已在当地有了一笔收入;这笔收入除了能够维持2.5万多名新教徒民兵之外,如果他愿意的话,还可以维持7 000名军人。而且在这些民兵中,大多数都是有战争经验的人。

新教徒在沿海5英里以内的设防地点拥有足够的房屋,可以接待、保护和隐藏所有属于他们自己的男、女和儿童;而且他们在爱尔兰各地也都有设防地点,这些地点的位置十分适当,使他们能够很容易地在极短的时间内互相来往。

由于能够这样保卫自己的人,所以即使突然发生意外事故,他们也能够很容易地从英格兰得到足够的食物来维持生活,一直到焚毁了上述16万所小屋(一共不值5万镑),毁掉了敌人的禾垛和谷仓,破坏了敌人的耕地的时候。这些事情,对于团结在一起的英国人来说,是轻而易举的。

由于爱尔兰人根本没有军舰,也没有航海的技能和经验,所以少数几支军舰就能够使他们不能从外国得到援助。

即使有些外国人愿意援助他们,能够援助他们的也极少。而且任何外国人,包括法国国王在内, [88] 即使能够成功,也得不到什么好处。因为这500年来,英格兰由于和爱尔兰打交道已经不断地受到损失。甚至在现在,在爱尔兰处在前所未有的富足和繁荣的境地的时候,英国人放弃他们在这个地方的全部利益也有好处,而任何外国要取得这种利益就会有极大的害处;这点(我觉得)我在别的地方 [89] 已经说过了。而英格兰的地主的利益,在于在英格兰得到他们应该这样从他们自己财产中放弃的东西的等价物。

最后,让爱尔兰人知道,在英格兰过去有、现在有、将来也有很多不满足于他们目前的处境,而准备去建立功业、改变环境的人,他们足能够弭平爱尔兰人所能发动并坚持的叛变而有余。

因此,在放弃了一切维持爱尔兰安宁和富庶的军事行动以后,我们所要做的事情是要使爱尔兰人变成为英格兰人,并根据自然和永久的原则把各种利益合并在一起。关于这些事情,我将列举以下各点,尽管它们好像是十分奇特而多余的。

1.如果亨利二世已经或者能够把所有爱尔兰的人民都移入英格兰,使他们放弃他们的土地的利益,那么,他就加强、美化并丰富了英格兰,并且对于爱尔兰人也做了真正的好事。但是这一工作现在要比那时几乎难上4倍了。不过即使在现在也应该去做它,它对各方面都有好处。

2.现在爱尔兰有30万英国人和80万天主教徒。在后者中,有60万人都过着上面所说的那种极端贫苦的日子。如果把20万左右的爱尔兰人换成同一数目的英国人,那么,英国人的自然力量就和爱尔兰人的自然力量相等,但是前者的政治的和人为的力量却等于后者的3倍。这种情况十分明显,将使爱尔兰永不会再煽起全国的或宗教的骚动。

3.在上述60万贫苦的爱尔兰人中,未婚的已到结婚年龄的妇女不过20万人,每年长大到结婚年龄的也不过2 000人。因此,如果在这一年中把这类妇女的二分之一、在下一年中再把其余二分之一运送到英格兰,分配给每一教区一个,并把同样多的英格兰妇女带到爱尔兰,嫁给那些能够把他们的住所改善成为具有3镑价值的房屋和庭院的爱尔兰人,那么,自然转化和合并的全部工作在四五年之内就可以完成。 [90]

进行这种交换的费用每年不过2万镑,这大约等于现在或从前在爱尔兰的军队的6个星期的薪给。

如果爱尔兰人必得有牧师,那就让牧师的人数——现在修道院外的僧人和正式牧师共约两三千人——减至1 000人,即每800人有一牧师,即已足够了。牧师应该是知名之士,如果可能的话,应该是英格兰人。这样,当掌管良心的牧师和对其他主要嗜欲有影响的妇女都变成英格兰人的时候,由于他们必然会与爱尔兰的男人处在一起,像从前那样的杀害英格兰人的事情就绝不会再发生了。而且,当爱尔兰儿童使用英语,爱尔兰人的家庭生活如饮食、服装等等也英格兰化的时候,转化的过程就将十分容易和迅速。

此外,如果使这两个国家——现在是两个国家——合而为一,处在一个立法权力和议会之下,而议会中成员的比例又与每个国家的力量和财富情况相适应的话,则不必担心这种议会会做什么有害于英格兰人在爱尔兰的利益的事情;而且如果爱尔兰人在所有立法机关中都能有其自由选出的和适当比例的代表,则他们也绝不会抱怨受到不公平的待遇。 [91]

不合并的不方便和不合理之处似乎有以下各点 :

不合理的是:在英国出生的英国人,由于他们自己国王的命令被派到爱尔兰,他们在那里为国王的利益而牺牲他们的生命,并且胜利地完成使命,可是竟因此被认为是外国人甚至是敌人,就像亨利七世时代以前的爱尔兰人一样。在那时,如果一个英国人杀死了爱尔兰人,他是不会因此而被处死刑的。由于这只是宽纵和默许的做法,现在已经不再适用了。这是以前爱尔兰人的情形,而英国人现在却是这样,要不是习惯法拯救了他们的话。

不合理的是:爱尔兰的居民当然必得服从他们的主宰,可是却不让他们知道谁是他们的主宰,或者什么是他们的主宰;是英格兰的议会呢,还是爱尔兰的议会?在什么情况下是英格兰的议会,在什么情况下是爱尔兰的议会?这种不确定的情形就是或可能是我不服从 [92] 的借口。

不合理的是:在爱尔兰的英国人,要么就是那里的外国人,要么就必得服从没有他们的代表参加而制定出来的法律。

不合理的是:如果立法权力是在爱尔兰,人与人之间的案件的最后判决却在英格兰,也就是说,查卷命令(Writ of Error)要把这类案件从爱尔兰特移到英格兰的最高法院。而且海军案件 [93] 和宗教案件也要在英格兰作出最后决定。人们不知道英格兰的高等法院在爱尔兰有没有裁判权;也不知道这一高等法院的判决是不是能在另一高等法院的范围内得到执行。

至于不方便之处,有以下各点。首先,我们在这两国家之间进行贸易,就像在西印度群岛的西班牙人和所有其他国家进行贸易一样。由于这一原因,所有其他国家都和在那里的西班牙人作战了。

其次,在爱尔兰和美洲群岛之间进行贸易的爱尔兰船只,必须把运往爱尔兰的货物先在英格兰卸下来,然后再运回去;这就使这种货物的主人承担不必要的风险,并支付不必要的开支。

还有一种不方便之处是,同一国王的臣民,在从他们自己的国王的领土的这一部分到另一部分时,要像外国人一样缴纳关税。

有人反对补救这些弊端,主要理由是,国王陛下将由于合并而丧失大部分双重关税。这是的确的,不过让我们看看这种关税究竟有多少,是不是多得足以使人们不去补救这些弊端,是不是不能用其他办法来弥补它。

1664年,是这些年来爱尔兰贸易情况最好的一年;这时既没有瘟疫,也没有战争,人们一般都富庶自由;这时还没有制定限制牲畜从爱尔兰运到英格兰的法案, [94] 也没有制定让从美洲开往爱尔兰的船只在英格兰卸货的法案。我认为,在这一年里,爱尔兰和英格兰之间进出口货物的关税不过是 ;以后这种关税还不到此数的六分之一,那不是很容易把它加到英格兰和爱尔兰的其他捐税上面吗?英格兰和爱尔兰的其他捐税总在一起大约为每年150万镑。

如果使爱尔兰成为一个独立的王国对于英格兰有好处,那么,在议会中占有优势的政党(例如西方的议员)为什么不使特兰特(Trent)那面的英格兰成为另一个王国,限制彼此的贸易,并在新边界上收取通行税和关税呢?为什么英格兰和威尔斯总是合在一起,从来没有人怀疑它的好处和效果呢?为什么整个英格兰不可以为了各个党派的利益而进一步无限地分成许多区域呢?

说到实际问题,爱尔兰的上院议员可以选派相当于英格兰上院议员的八分之一 [95] 的人数,经由国王的命令,进入英格兰的上议院;爱尔兰的下院议员可以选派同一比例的人数参加英格兰的下议院,国王和该议院要容纳他们。

如果英格兰的议会已经是爱尔兰的立法权力机关,为什么它不像上面所说的那样,或用某种其他更方便的办法,从爱尔兰招来足够的成员呢?

在两个民族在某一个议会中取得一致意见以前,所有这些权宜之计在一开始时都是必须的。

在这里,我是假定:爱尔兰的财富约为英格兰的财富的八分之一或十分之一;国王在这两个国家中的收入之间的比例也与此相同。

* * *

[1] 柯克斯说,“我不相信在亨利二世时代爱尔兰人只有30万;而且这种计算方法也是不能使人信服的,因为如果200年以前的人数只为现在的一半,再200年以前又减少一半,以此类推,那么在1 000年以前,就只有现有人数的三十二分之一了。”

[2] 柯克斯说,“他说爱尔兰没有学术等等的遗迹,我不同意。坎布登(Cambden)所编《百科全书》第2部分(68)就录有著名的诗句。”

[3] 著有《论在陛下的幸福的朝代开始以前,始终未能完全征服爱尔兰并使之服从英国统治的真正原因》,出版于1612年,曾数度重印。

[4] 柯克斯说,“认为法国不能由于占有爱尔兰而得到好处的这种怪论,是我所不能理解的。因为作者自己承认爱尔兰有很多港口和其他贸易上的便利;而且更主要的是,如果它到了一个有力的或海盗式的敌人的手中,它的位置使它能够随时破坏英格兰的贸易。除了这些以外,我们知道,如果管理得当,它能够为英格兰王室提供人力、财力和其他便利;而且自从作者写作以来,它已经成为英格兰的一支额外的力量了。”

[5] 可能是指《政治算术》第四章中的“题外话”。配第在1671年即撰写《政治算术》,虽然在写完《爱尔兰的政治解剖》以后才完成它。

[6] 柯克斯说,“这种转化方法把性别弄错了。因为如果100万英格兰妇女嫁给100万爱尔兰人,她们一定会退化成为纯粹的爱尔兰人,而且在不多几年内,经验就会证实我的说法。在道理上也必然如此,因为妇女除非是受过教育,懂得道理,否则她们是不像男人那样有操守的。这就是说,她们比较容易受到威胁利诱,天生比较懒惰而喜爱安适。不仅如此,爱尔兰男人都对他们的妻子作威作福,不像我们英格兰人那样溺爱妻子。但是,如果每年交换一定数目的青年男子,那就可以达到作者的意图。因为按照英格兰方式教养起来的青年男子只肯和受到这样教养的妇女结婚,这样爱尔兰妇女就愿意去为英格兰人服务以便取得可以嫁给英格兰人的资格。”

[7] 这一计划在《论爱尔兰》一书中有更详细的论述。

[8] 手抄本作“我不服从”;1719年版作“任何不服从”。配第在这里所说的他的不服从究竟指的是什么,不大清楚。爱尔兰大法官命令逮捕他,是1677年2月10日发生的事情。参阅菲滋摩利斯(Fitzmaurice)《威廉·配第传》,第170页。

[9] 同上书,第247页。

[10] 根据查理二世第15年第7号法令(1663年),在7月1日至12月20日之间,输入爱尔兰牲畜要缴纳一笔高得实际上等于禁止输入的关税。1665年10月18日,有人在众议院提出了一项完全禁止爱尔兰牲畜进口的法案。20日,这项法案就进行了二读,并且于21日在一个委员会中进行公审。配第和一些别人出席反对这种办法,但是他们没有得到这一法案的抄本,甚至连它的主要项目表也没有得到。他们可能是一听到它就马上发言反对它的。这些抗议者不愿意在这样重大的问题上作没有准备的发言,他们要求延期讨论,以便能够咨询爱尔兰总督的意见。延期被拒绝了,这一法案决定在23日正式誊清(《下议院议事录》,第8卷,第617、619、620页)。在上议院委员会上,配第出席了两三次,反对这一法案;在这里得到了足够的延期,使这一法案直到议会于1665年10月31日闭会时才获得通过。菲滋摩利斯勋爵得有手抄本备忘录,他说配第的主要的论据现已重见于本书的第十章(《配第传》,第142页)。配第的论据的某一部分似乎在当时也已印行了,因为托马斯·索尔普(Thomas Thorpe)在1842年曾得到一页印刷的《论爱尔兰牲畜贸易》,他认为这篇论文是配第写的(索尔普的《图书目录》,1842年,第5597号)。1667年11月27日,切斯特尔(Chester)向下议院提出了请愿书,主张废弃查理二世第15年第7号法令,要求制定更严厉的法令(《下议院议事录》,第9卷,第26—27页)。因此12月9日提出了一项法案,这一法案经过热烈争论以后,于1668年3月2日通过了,它宣布从海外输入外国人持有的任何大牲畜、羊、猪、牛肉、猪肉、咸肉、鳕鱼、青鱼、鳘鱼、鲱鱼、鲑鱼、鳝鱼或鳗鱼为有罪,因此凡是这类进口货都要予以没收,出售后将价款给予告密者和教区的贫民。在上议院中,这一争论比在下议院中更为热烈,于1668年3月18日作了一些修正退回下议院,然后于3月30日取得一致同意——查理二世第18和19年第2号法令。关于这些措施的历史,参阅《议会史》,第4卷,第337—347页;克拉兰顿(Clarendon)的《传记》,第959页及以后;卡尔特:《奥尔蒙德公爵传》,第2卷,第317—323,329—338页;菲滋摩利斯:《配第传》,第140—142页。

[11] 1719年版作“六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