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我们从其思辨的应用或从其实践的应用来考察纯粹理性,纯粹理性任何时候都有其辩证论;因为它对所与的有条件者要求绝对的条件总体,而后者从根本上说只能在物自身那里找到。但是,因为一切物的概念必须与直观相关联,而直观在我们人类身上永远只能是感性的,从而令对象不是作为物自身,而是单单作为现象被认识;在有条件者和条件的现象系列之中,无条件者是决不可能为人见及的,于是,条件总体(从而无条件者)这个理性理念运用于现象时,一个无可避免的假象产生了:仿佛现象是事物本身(因为若无警戒性的批判,它们总是被这样看待);但是,由于理性在将其为一切有条件者设定无条件者的原理运用于现象时的自相冲突 ,这个假象自行暴露,倘非如此,它原本是决不会被人看出它的虚假的。不过理性被迫去追究这个假象的根源:它从什么地方产生,它如何能够被消除;这只有通过彻底批判整个纯粹理性能力才能达到,别无他途,所以在理性的辩证论里面彰显出来的纯粹理性的二律背反,事实上乃是人类理性向来所能陷入的最富裨益的困境;因为它最终驱使我们去寻求走出这个迷宫的线索,而这个线索一经发现,还会揭示出我们并不寻求却仍然需要的东西,也就是对于事物的一种更高而不变化的秩序的展望;我们现在已经处于这个秩序之中,而且我们从现在起能够受确定的规矩之命依照至上的理性决定在这个秩序之中继续我们的此在。

在纯粹理性的思辨应用中,那种自然的辩证法如何得到解决,那个出于原系自然假象的错误又如何加以预防,人们能够在那个能力的批判里面实见其详。但是理性在其实践应用时的情况并不稍稍好些。作为纯粹实践理性,它同样为实践上有条件者(那些依赖于禀好和自然需求的东西)寻求无条件者,虽然不是以其为意志的决定根据,而是在它业经(在道德法则之中)给予之后,以其为纯粹实践理性客体 的无条件的总体,而名称是至善 。

从实践上,亦即为了我们的理性举止的准则,充分地规定这个理念的,是智慧学说 ,而作为一门科学 ,这种学说在古人所理解的这个词的意义上便是哲学 ,后者在古人那里原是对至善借以措身的概念以及对至善借以获致的行为的诠论。倘使我们让这个词维持其古代意义,作为一门至善的学说 ,这当是不错的,只要理性致力于使其成为一门科学 。因为一方面,这个附加的限制条件会切合于希腊文的措辞(它意谓爱智慧 ),同时也会足以在哲学的名义下包含对科学 之爱,从而包含对理性一切思辨认识之爱,只要它有助于理性既达到那个概念又达到实践的决定根据,而且又不让忘却它之所以独独能够被称为智慧学说的主要目的。另一方面,如果我们通过定义向那种胆敢以哲学家自居的人提出将大大挫折他的要求的自尊标准,那么吓阻他的自负也无不利之处。因为做一位智慧教师 的含义远胜于做一名学生,后者毕竟尚不足于以达到这么高的目标的确切期待来指导自己,更未遑指导他人;它应当意指智慧知识的大师 ,这句话所要说的意思,比一个谦虚的人以为自己所具有的东西要多;哲学以及智慧本身还会保持为一个理想,在客观上这个理想只有在理性之中得到完全的表现,但在主观上对于个人来说,仅仅是他无可逃避的奋斗鹄的;而且惟有这样的一个人才有正当的权利在自居的哲学家称号之下宣称拥有这个鹄的:他能够表明智慧不容置疑地作用于(在控制他自己方面,以及他对于普遍的善优先怀有的无可怀疑的关切方面)他的作为榜样的人格,而这也是古人为了能够获得那个尊称所要求的东西。

就纯粹实践理性的辩证论在规定至善 概念(这个规定,一俟实践理性辩证论的解决成功,就恰如理论理性辩证论的解决一样,让人期待最为宜人的结果,其条件是,径直托出而不加掩饰的纯粹实践理性的自身矛盾,迫使人们对其自身的能力予以彻底的批判)这一问题方面而论,我们只有一点尚须预先提醒。

道德法则是纯粹意志的唯一决定根据。但是,因为这个法则是单纯形式的(这就是说,它单单要求准则的形式是普遍立法的),所以它作为决定根据抽掉了一切质料,从而抽掉了愿欲的一切客体。因而,虽然至善始终可以是纯粹实践理性的整个对象 ,亦即纯粹意志的整个对象 ,它却仍然不能因此被当作纯粹意志的决定根据 ;惟有道德法则必须被看作是使至善及其实现或促进成为客体的根据。这个提醒在决定德性原则这样微妙的场合下事关重大,在这里甚至最细微的误解就败坏意向。因为我们从分析论已经看到,倘若我们先于道德法则就在善的名称之下认定随便一个客体作为意志的决定根据,然后从其中推出无上的实践原则,那么这个实践原则随后总是会带来他律,排挤道德原则。

但是,不言而喻的是,倘若道德法则作为无上的条件已经包含在至善的概念里面,那么不单至善是一个客体 ,而且它的概念和它通过我们实践理性而可能的实存的表象同时就是纯粹意志的决定根据 ;因为,事实上正是已经包含在这个概念里面并且被一同思想的道德法则,而不是别的对象依照自律的原则决定意志。关于意志决定的概念的这种秩序不应当忽视;因为否则我们会误解自己,并且在一切都处于彼此极其和谐的地方,以为陷入了自相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