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69)节 判断力的二律背反是什么

确定性 的判断力并不以之作为它自己的独立属性而具有任何原理是对象的概念 所以为根据的。它并不是一种自律(Autonomie);因为它只在所与的规律或概念之下作为它的原理而进行包摄 。正是为着这个缘故,它并不遭受任何从它固有的二律背反或它的原理的冲突而来的危险。所以包含着在范畴之下进行包摄的条件的先验判断力不是独立有制定规律能力的(nomothetisch),它只详细说明感性直观的条件,而这些条件就是要按照着来给一个作为知性规律的所与概念提供其实在性,也就是使它有其用途的。在履行这种职务时,它绝不至于陷入一种内部不统一的状态,至少是在原理上不致这样。

但是反思 的判断力是要包摄在一条还没给予出来的规律之下的。所以事实上它只有一条对于对象反思的原理,而关于这些对象,我们客观上完全没有什么规律,或者说完全没有对象的概念,足以用为一条原理适合于在我们面前的一切特殊事例的。可是由于没有原理就不容许有认识能力的使用,所以反思的判断力就必须在这样的情况之下作为它自己的原理。然而由于这种原理不是客观的而又不能提出任何对于对象认识的根据,为着包摄而是足够的,所以它就必须在我们认识能力的有目的的使用上,也就是在对于特种对象的反思上,用作一条单纯主观的原理,所以反思的判断力就有它适用于这样一些情况的准则——事实上这些准则是需要来得着关于在经验中发现的自然规律的知识的,而且是意在帮助我们来达到这些概念,即令是理性的概念,只要它们是为着在自然的规律中来得到认识自然单纯这个目的所绝对需要的。在反思判断力这些必需的准则之间可能发生冲突,而其结果就是二律背反。这也就提供了辩证的根据;如果这些互相冲突的准则之中,每一条都是在我们认识能力的本性里有其基础的,那么这种辩证便可称为一种自然的辩证,而就形成一种不可避免的幻相,揭露它,解决它,使它不致迷惑我们,就是批判哲学的责任。

第9(70)节 关于这种二律背反的阐述

在处理自然作为外感官对象的集合体时,理性所能依赖的规律、其中有些是知性在验前对自然规定的,而又有些是能通过发生于经验中的经验性确定,有其不定的扩充的。因为关于知性验前规定的那些规律的应用,也就是关于一般物质自然的普遍规律的应用,判断力是不需要反思的任何特别原理的;因为在那里,它是能确定的,其客观原理是知性所替它准备好的。但是关于我们只能通过经验而变为熟悉的特殊规律,其多种多样性有这么大的幅度,以致判断力单纯为了追求一条规律或者为了在自然的现象中找出一条规律来这个缘故,就必须成为自己的原理。因为,如果它甚至希望能得到根据于自然的彻底一律性的前后一致的经验知识,也就是希望有自然在其经验规律中的统一性,它就需要这样一条规律作为指导线。然而从特殊规律的这种不必然而然的统一性看来,事情可能是这样发生的,就是判断力在其反思中是按照两条准则而活动的,其一条是它在验前从单纯的知性得来的,而其他一条是为那些按照一条特殊原理而作出对于有形体的自然与其规律的鉴定,因而是引起理性的活动的经验所激起的。那么结果就是,这两条不同的准则显然是完全不能协调的,而辩证就发生了,使得判断力关于它的反思的原理陷入于混乱之中。

这样的反思的第一条准则 就是这个正题 :物质东西与其形式的所有产生都是必须按单纯的机械规律鉴定才有其可能的。

其第二条准则 就是这个反题 :有些物质自然的产物是不能按单纯的机械规律鉴定为可能的(那就是为了作出它们的鉴定,需要有完全不同的因果律,也就是需要有最后原因的规律)。

如果这两条研究的制约性原理,变为对象本身可能性的组织性原理的话,它们就会读为:

正题 :物质东西的所有产生都是按单纯的机械规律有其可能的。

反题 :这样的东西的有些产生按单纯的机械规律是不可能的。

在这种后面的形式上,作为确定性的判断力的客观原理,它们是相互矛盾的,因而两者之一必然会是假的。但是那就会一定是二律背反,虽然不是判断力的二律背反,而反为是理性的立法中的一种冲突。但是理性是不能证明这两条原理的这一条或那一条的:理由就是我们不能按照自然的单纯经验规律而有什么验前能确定的原理。

另一方面,就反思判断力的那些准则开始摆出来那样来看,我们看到它们事实上并不含有什么矛盾的。因为如果我说:我必须按照单纯的机械规律来鉴定 一切在物质自然里面的事件的可能性,因而也这样来鉴定 一切作为它的产物看的形式,我并不就是肯定它们只在这种方式上才是有其可能 ,就是说,排斥任何其他种的因果作用的。与此相反,这种说法只是要求指出,我在任何时候都应该按照 自然的简单机械作用这条原理来反思 这些东西,因而就应该本着这种原理来尽力推进我的研究,因为除非我把这条原理作为钻研的根据,就完全没有在其真正意义上的所谓关于自然的知识。可是这并不在应该要使用第二条准则的时候而妨碍其使用——那就是说,在有些自然的形式的情况下(而且有了这些实例,也在整个自然的情况下),我们在反思到它们时,是可以跟着一条原理的线索来进行,而这条原理是根本不同于用自然的机械作用来说明事情的,那就是跟着最后原因的原理的线索来进行。因为在这样做时,并没有废除了按照第一条准则的反思。相反,我们是要尽其可能来紧紧地跟着它的。而且也并没有说,所说的那些形式,按照自然的机械作用,是不可能的。它只是主张,人类理性 固执着这条准则而在这些路线上进行,不管它对于自然规律的知识能够增加多少,可是永远不能替构成一个自然目的的特别性格的东西,发现丝毫的基础。这就使得在自然自身的未知的内部基础里,同时存在于同一东西里面的物理机械的联系和有目的的联系,能否在一单条原理里面结合起来这个问题,仍然没有得到解决的;只是我们的理性不能够把这两种联系统一在这样的一条原理里面,以致其结果就是我们的判断力依然是反思的 ,而不是决定性的,那就是说,它是在一种主观的根据上活动,而不是按照一条在事物的固有性质里的事物可能性的客观原理来活动的,因而它就不得不想到另外一条原理,不同于自然的机械作用作为自然中某些形式的可能性的根据的。

第10(71)节 上述二律背反解决的前言

我们是完全不能证明按照自然的简单机械作用是不可能有有机的自然产物的产生的。因为我们关于自然的特殊规律的无限多种多样性,是不能看得到其最初的内部根据的。由于这些规律只是由经验而知道的,所以对于我们来说,它们是可以不必像这样的,因而我们就绝对不能达到一种自然的可能性的内部的彻底充分的原理——这是处在超感性的东西里的原理。但是自然的生产能力对于我们鉴定为按照目的的观念而形成或联系起来的东西,是否也能胜任,正如它对于我们认为在自然方面只需要有机械的作用的东西能胜任一样呢?或者可能是这样的,就是事物在事实上乃是真正的自然目的(像我们必须是这样鉴定它们那样),而就它们是这样的说来,是以完全不同的一种原始的因果作用为其基础的,这种因果作用不能是在物质自然里或者是在它的智性基质里包含着的东西,而是一个知识体系的知性的因果作用?[上面所说的就证明]关于这些问题我们的理性是绝对不能提供任何消息的,因为谈到因果作用的概念,如果这种概念是要在验前详细说明白的话,我们的理性是有很大的限制的。但是,同样是确实而不可置疑的是,对于我们的认识能力来说,自然的单纯机械作用,也不能对于有机体的产生提供任何说明。所以,就反思判断力说来 ,这条是完全正确的原理:就事物按照最后原因的明白显出的联系来说,我们必须想到一种和机械作用不同的因果作用,那就是按照目的而发生作用的一个世界原因,也就是一个有理智的原因——不管就决定性的判断力来说 ,这条原理是多么轻率而且不能证实的。第一,这条原理乃是判断力的简单准则。它所含有的因果作用概念乃是一个单纯观念,我们对它是不能让步说它有实在性的,而只是利用它来指导反思,这种反思总是等待着有机械解释的可能而绝不迷失感官世界的道路的。其次,这条原理又是会成为理性所规定的,而判断力得要遵从而以之确定其自己的一条客观原理。但是这样一来,反思就离开感官世界而迷失在超感性的境界里,可能失去其方向的。

所以,严格的物理或机械说明方式的准则和目的论或技艺说明方式的准则,这两者之间的表面上的二律背反是根据这一点的,就是我们把反思判断力的原理和确定性的判断力原理混淆起来。我们把前一条原理的自律 错作后一条原理的他律 看,而前一条原理只是对我们的理性关于特殊经验规律的使用在主观上有效,其后一条原理是要符合于知性所给予的普遍或特殊的规律的。

第11(72)节 对待自然目的性的各种思想体系

从来没有人对于这条原理的正确性曾发生过疑问的,就是在判定自然中某些东西时,也就是在判定有机体与其可能性时,我们就必须按照最后原因这个概念来进行判定。甚至在我们所需要的不过是一条指导线 ,用来叫我们通过观察而变为更熟悉这些东西的性格,而并不深入到关于它们的最初来源的研究,[上述的]这样一条原理还是公认为必要的。所以问题只能是,这条原理只是主观上有效,就是说,是判断力的单纯准则,或者是自然的客观原理。依后一种说法,就会还有另一类型的因果作用属于自然而在其机械作用和简单的力学规律以外的,也就是最后原因的因果作用,是自然原因(力学的各种力)所要从属只作为中间的原因的。

我们对于这个思辨的问题或者说课题,尽可不必有什么答案或解决。因为如果我们满足于在自然的单纯知识的范围以内的思辨,就人类的力量所能达到的限度来说,为着自然的研究以及探查其最深邃的奥秘,上述的准则是很够用的。所以事情必须就是,理性叫我们有点觉得到,或者是可以这样说,自然给了我们一种暗示,因而就引起我们认为,借助于最后原因这个概念,我们可否前进一步而超出自然以外,把自然和原因系列的最高点联系起来?何以不放弃自然的研究(虽然我们所研究的还没有进行到那么很远的程度),或者至少暂时把它搁置在一边,而首先试试看、自然科学中这个外来者,即自然目的的概念,把我们引导往哪里去?

正在这一点上,上述的无可争辩的那条准则,就和敞开争论的广大场所的问题结合在一起了。因为有人就可以硬要说,自然目的性的联系证明了 为自然有一特种因果作用的存在。也可能有人要激烈地争论说,就其真正的性质来说,而且按客观的原理来说,这种联系反为和自然的机械作用是同一的,或者是依靠同一个根据的,虽然在许多自然的产物的情况下,这个根据每每是埋藏得很深,使我们的研究不能发现的。因此,就像所争论的那样说,我们就求助于一种主观的原理,即艺术,或者说按照观念的因果作用,以便按照一种类比,把它引用为自然的根据——这是一种权宜的办法,在许多情况下是行之有效的,在有些情况下像是失败的,但是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使我们有权来把一种不同于按照自然机械规律的因果作用的操作方式引入自然科学中去。现在,在我们由于在自然的产物中发现目的的这种暗示,就拿技术(Technik)这个称号给予这种程序,或者说自然的因果性操作这个时候,我们提议把这种技术分为是故意的 (technica intentionalis)和不是故意的 (technica naturalis即自然的)。其前者是要表达这种意思的,就是要认为自然用最后原因来产生的这个能力,是一特种的因果作用;其后者的意思就是,这种能力归根到底是和自然的机械作用同一的,而和我们人为的概念与其规则的凑巧一致,乃是我们鉴定这种能力的一种单纯主观的条件,而这样就误解为自然生产的特别方式。

现在谈到那些企图在最后原因这点上来说明自然的思想体系时,我们就不会不看到,它们全都是毫无例外地以独立的方式来相互辩驳的。换句话说,它们所争论的乃是关于事物可能性的客观原理,而不问这种可能性是由于故意地或只是无意地活动着的原因的,而且并不辩驳那只凭这所说的有目的性的产物的原因来进行判定的主观准则。在后一种情况下,不同种类的原理是还可以调和的,而在前一种情况下,矛盾对立的 原理是互相取消而且是相互不一致的。

关于自然的技术,就是关于自然按照目的的规则而生产的力量,是属于两类的:自然目的的观念论 (Idealismus)和自然目的的实在论 (Realismus)。前者主张自然方面的一切目的性都是无意的 ;后者主张有些目的性,即有机体的目的性,是故意的 。从后者可以推论出这个根据假设的后果,就是说,自然的技术,在其关于它一切其他产物对于整个自然说来这点上,也是故意的,也就是说是一个目的。

1.目的性的观念论 (我在这里一直是指客观的目的性说的),要就是偶然性 (Kasualitt)的体系,要就是自然在其产物的最后形式的确定这种宿命论(Fatalitt)。前一种原理是谈到物质对它的形式的物理基础的关系的,就是谈到力学规律的;后一种原理是谈到物质对于物质的超物理基础以及整个自然的关系的。以之归于伊壁鸠鲁和德谟克利特的偶然性体系,按其字义的解释,显然是这么悖理,我们就无须去讨论它了。宿命论 的体系就不同。它的倡导人一般认为是斯宾诺莎。虽然表面上看来是时代更早的,而其所依据的超感性的某东西,因而我们是不能深入去认识它的。反驳它是不这么容易的:其理由就是,它关于那原始存在者的概念是完全不可理解的。但是这么多是清楚的,就是依这个体系说来,世界中有目的的联系必须看为是无意的。因为,虽然它是从一个原始的存在者得出来,但是它不是从这个存在者的理智得出来的,因而就不是从它的方面的任何计划得出来的,而是从这个存在者的本质的必然性,而且是从那个本质流露出来的世界统一性,得出来的。因之就也很清楚,目的性的宿命论也就是目的性的观念论。

2.自然目的性的实在论 也是:要就是物理的,要就是超物理的。前者把自然目的基于一种有意活动的能力之类似物上,就是基于物质的生命 ——这种生命或是物质所固有的,或是为一种内部有生气的原理,或者说世界灵魂,所赋予它的。这就称为物活论 (Hylozoismus)。后者是从宇宙的原始来源取得其这样的目的的。这种来源是它看作一种有计划生产的有理智的存在者——或者说在本质上而且基本上是有生命的。这就是有神论 (Theismus) [9] 。

第12(73)节 上述各体系没有是做到它声言要做的

上述一切体系的目的与对象是什么呢?就是要说明我们关于自然的目的论判断,而因之就采取两条路线之一。一方是否定这些判断的真实性,因而就评述它们为(作为艺术表现出来的)自然的观念论。其他一方则承认这些判断的真实性,而且说是要按照最后原因的观念来证明一种自然的可能性。

1.坚持自然中最后原因的观念论的一些体系可分为两类。其一类确是承认这些原因的原理是有其按照力学规律的因果作用的(自然的东西是因这种因果作用才有其目的性的存在的)。但是它否定这原理是有其有意性(Intentionalität)的——那就是说,它否定这种因果作用是有计划地决定为是为着它的这种有目的的生产的,换句话说,目的就是其原因。这就是伊壁鸠鲁所采用的解释。它完全否定而且废除了自然的技术与自然的单纯机械作用这两者之间的区别。它承认盲目的机会作为解释,不但是关于所产生的产物和我们的概念相一致,因而是关于自然的技术,乃至关于这种发展的种种原因按照力学规律的确定,因而也关于这种发展的机械作用。于是没有东西得到解释,乃至我们目的论的判断中的幻相也得不到解释,因之其中的所谓观念论也完全没有得到充分的证实。

斯宾诺莎作为其他一类的代表,企图用完全不容许这样的目的被看为是产物这种方法,来使我们免致追求自然目的可能性的根据而剥夺了这种观念的一切实在性。毋宁说自然目的乃是一个原始存在者里面固有的偶性。斯氏说,这个原始存在者乃是自然东西的基质,而关于自然的东西,因之他就不以因果作用归之于它,而只以其潜在归之于它。由于有这个存在者和作为它的固有偶性的一切自然东西这两者的无条件必然性,斯氏才保证自然形式有其一切目的性所需要的根据的统一性,但是在他这样做时,他也就剥夺了那些形式的不必然性,而没有这种不必然性,到达目的的统一性是不可想象的。在取消了这种统一性时,他也就取消了计划 的一切痕迹而使自然东西的原始根据失去一切的理智。

但是斯宾诺莎的学说并没有做到它所要做的。它原来是要提供自然东西有目的的联系以其解释(这种联系是它所不否认的)、而叫我们只去注意那些自然东西所属的主体的统一性。但是即令我们同意它的世界上诸事物都是具有存在的这种方式的,而这样的本体论的统一性也不就是目的的统一性 ,并且丝毫不使它成为可理解的。其实目的的统一性乃是完全特别一种的统一性。它并不从事物在一个主体里面的联系,或者从世界诸事物在一个原始存在者里面的联系,而就能推论出来的。恰恰相反,它强调地意味着对于一个具有理智的原因 的关系。即使一切事物都全在一个简单 的主体里统一起来,然而这样的统一性永远不会显出一种有目的的关系,除非是把这些事物理解为,第一,是这个实体作为原因 的结果 ,而,第二,是它由于它的理智 而作为原因的结果。没有这些形式上的条件,那么一切统一性都是自然的单纯必然性,而且在它还被归之于我们表现为互相外在的事物的时候,一切统一性也都是盲目的必然性了。但是,如果经院哲学家所称为事物的先验完善性(这是对于事物原来应有的本质说的完善性,而按照这种完善性,一切事物都在其里面原来就有了成为它们应该是那样的,而不成为另外一种样子的东西所需要的一切条件)要称为自然目的性的话,那么我们只是拿名词作儿戏而不是用概念了。因为如果一切的一切都必须认为是目的,那么作为事物和作为目的,就是同一个事情,所以归根到底,就没有什么东西是特别值得表象为目的的了。

这就叫我们看得很清楚,斯宾诺莎把我们自然目的性这种概念,归结为我们自己依存于一个无所不包的,虽然同时也是简单的存在者里面这种意识,而在那个存在者的统一性里面来寻找目的性的形式,其意向所在,必然是要主张目的性的观念论,而不是主张目的性的实在论的。但是乃至这点也是他不能够成功的,因为这个基体的统一性的单纯表象,是绝不能产生这个观念的,纵然这种产生说是非故意的。

2.那些不但主张自然目的的实在论 而且还想要甚至加以说明的人们,认为他们能够发见一种特别类型的因果作用,就是有意发生作用的原因的因果作用,至少是他们认为他们能够看见这种因果作用的可能性——因为除非是这样见到了,他们是不能着手来作出其说明的尝试的。因为甚至最大胆的假设,也必须依靠其所假定的基础的可能性 ,而这种基础的概念,又必须是为它的客观实在性所能够保证的。

但是一个有生命的物质这个可能性是完全不可想象的。它的概念本身就含有自相矛盾的,因为无生命和惯性 是构成物质的本质特征的。那么,在支持大宇宙中自然的有目的性这个假设,如果是要求助于一种赋有生命的物质的可能性和作为一种动物来看的整个自然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也只能在小宇宙的自然机构中经验所明白显示的限度内,极度谨慎地来使用。这种可能性是绝不能在验前看出的。所以,如果有机体的自然有目的性,得要从物质的生命得来,而这种生命又只能在有机体中被认识到,因而没有这种经验,也就不能形成其可能性的概念,那么在这种说明中必然是有一个恶性循环的了。因此,物活论是没有履行其诺言的。

有神论 毕竟也同样不能独断地奠定自然目的的可能性的基础,作为目的论的解决方法。可是它解释自然目的的根据,却胜过其他的解释根据一筹,就是它以理智归之于原始的存在者,就采用了把自然的目的性从观念论拯救出来的最好方法,而且引用了一种有意的因果作用,来说明这种目的性的产生。

因为有神论首先得要好好地证明物质中目的的统一性是自然单纯机械作用不可能的结果,而使确定性的判断力得到满足。不然的话,它就没有权利断然地把它的根据放在自然之外而在自然之上。但是最多我们也不过达到这点而已,既然这种机械作用本身的最先的内部根据是我们所看不到的,而我们的认识能力又都是这样的有其原有的性质与限度的,我们就不能在任何方式上想在物质里面来发现确定的目的关系的原理。反之,我们没有其他的方式来鉴定自然的产物作为自然目的,唯有这个方式,就是依靠一个最高的智慧作为世界的原因。但是这却不是确定性的判断力的根据,而只是反思判断力的根据,而且它是绝对不能授权给我们来作出任何客观的断言的。

第13(74)节 不能独断地来处理自然的技巧这个概念,原是由于不能说明自然的目的

即令是把一个概念从属于一个经验的条件的,可是如果我们是把它看作包含在所说的对象的另一个概念之内的,我们仍然是独断地来处理它的,由于这个概念是构成理性的一个原理的,而且是按照着这个原理来确定它的。但是,如果我们只在于它对于我们的认识能力的关系上,因而也就是在它对于我们思维它的种种主观的条件的关系上来看待它,而并不企图关于它的对象作出任何决定,那么我们就只是在批判上来处理这个概念。所以概念的独断处理就是对确定性判断力的有权威的处理,而批判的处理只是对于反思判断力才是有权威的一种处理。

那么,一个事物作为自然目的这个概念乃是一个概念,它把自然包摄在一种因果作用之下,而这只能借助于理性才能着想的,因而这种包摄是为着使我们按照这条原理来判定在经验中关于这个对象所给予出来的是什么。但是为了对于确定性的判断力独断地来使用这种概念,我们首先就得要能确信它的客观实在性,因为不然的话,我们就不能把任何自然的东西包摄于其下。可是,一个东西作为一个自然目的这个概念,一定是在经验上受着条件限制的一个概念,那就是说,只有在经验中给予出来的某些条件之下才成为可能的一种概念。然而它又不是从这些条件抽象出来的,而与此相反,乃是在估计这个对象之中只是按照理性的原理才有其可能的,既然是这样的一条原理,我们就不能洞悉它的客观实在性,那就是说,我们不能看到与之适应的对象是可能的。我们不能独断地奠定它;而且我们并不知道它是否一个纯然逻辑牵强附会的东西,一个客观上空洞的想法(conceptus ratiocinatus),或者是一个合理的概念,对知识提供其基础而为理性所证实的(conceptus ratiocinatus)。因此,不能为了确定性的判断力来独断地处理它。换句话说,不但是不可能来决定作为自然目的看的自然东西,为它们的产生,是否需要完全特别一种的因果作用,也就是一种有意的因果作用,而且这个问题本身也就是完全不应该提出来的。因为一个自然目的这个概念,以其客观实在性来说,是理性完全不能证明的,意思是说,它并不是确定性的判断力的组织性的东西,而只是对反思判断力的制约性的东西。

从下面的考虑就可以明白它确是不能证明的。它既然是一个自然产物 的概念,它就是含有必然性的。可是它在作为一个目的看的同一个东西里面,又含有在这个对象的形式里面的关于自然的纯然规律的伴随着而来的一种不必然性。因此,它如果想要逃避自相矛盾,就要除了包含着这东西在自然中的可能性的基础之外,还包含着这个自然本身的可能性的基础,以及它涉及到的某一个不是在经验上能识知的自然的东西之可能性的基础,也就是要涉及到某超感性的东西,所以就涉及到我们完全不能识知的东西了。不然的话,在判定它的可能性时,我们就无须在一种不同于自然机械作用的因果作用的那种因果作用的亮光下来估计它了。因之一个作为自然目的的东西,其概念如果是从理性来看,对于确定性的判断力说来 ,是超经验的(原德文überschwenglich,一般作“过度”讲),虽然对于反思判断力来说,它关于经验的对象可能是内在的(immanent)。因此,不能为着确定性的判断力而替它取得客观实在性。所以我们就能理解,何以一向计划着来对自然目的或者对自然整体的概念进行独断处理的一切体系,其前后一贯性与统一性是通过最后目的而得到的,都不能用它们的客观肯定或客观否定来决定什么。因为如果事物是包摄于一个只是还成问题的概念之下的,那么隶属于这种概念的综合述项——例如在所考虑的这个情况下,我们所认为是为着那个东西的产生的这个自然目的乃是有意的抑或是无意的——必然关于对象产生同样是成问题的判断,不管所产生的判断是肯定的或者是否定的,由于我们并不知道我们所判定的东西是有抑或是无。通过目的的因果作用的概念,也就是艺术的目的的概念确是有其客观实在性的,正如按照自然机械作用的因果作用的概念有其客观实在性一样。但是一种遵循目的的规则的自然因果作用这个概念,尤其是截然不能在经验中对我们给予出来的这样一个存在者的概念——即被看作自然的原始来源的这个存在者的概念——固然毫无疑问是可以为人所思想而没有自相矛盾的,可是用来作出独断的确定性的论断,是没有好处的。因为既然它是不能从经验抽取出来,而且又是对于经验的可能性不必要的,那么就无从给它的客观实在性以任何保证了。但是,即令能够保证这点,我又怎能把那确定为神的作为的产物,列入自然东西之数?因为使我们需要诉之于不同于自然的一种原因的,正是由于自然的不能按照其原有的规律产生这样的东西出来。

第14(75)节 自然的一种客观目的性乃是为反思判断力所使用的一条理性的批判原理

但是说自然某些东西,乃至整个自然的产生,只是通过某一种原因的作用才有其可能的,这种原因在确定其自身来动作时是有意的,这是一回事。如果说,由于我的认识诸能力的特殊性质 ,我的能够判定那些东西与其产生的可能性,只是用设想有一个有意动作的原因这个方法,因而所设想的存在者,其生产作用是类于一种知性的因果作用的,这就是完全另一回事了。在前一种情况下,我所要作的乃是关于对象确定某东西,而我就不得不证明我所假定的概念的客观实在性,在后一种情况下,理性按照我的认识诸能力的特别性格和它们的幅度与限度所加上的不可少的条件,确定我的这些能力的用途,如是而已,而无其他。所以其第一条原理乃是为确定性的判断力来使用的一条客观 原理。其第二条原理乃是一条主观原理,只是为反思判断力使用的,因而是理性所规定的反思判断力的一条准则。

其实,如果我们想要用继续不断的观察进行对自然的研究,即令只是对自然的有机产物的研究,我们也无法摈弃一种意图作为其基础这个概念的必然采用。因之在这个概念里面,我们就有了一条准则,是我们理性在经验上的使用所绝对必需的。但是一经自然的研究的这样一个指导为我们所采取而其适用又已证实,那就很明显,我们至少也得要在自然作为整体看上试用判断力的这条准则,因为自然的许多规律可能在这条准则的亮光下被发现的、而不是这样的话,由于我们深入去了解自然的机械作用受着种种的限制,这些规律就会一直不为我们所发现的。但是,关于这后一种的使用,虽然判断力的这条准则是有用的,然而却不是不可少的。因为自然作为整体看,不是作为有机的给予我们的——所谓有机这词在这里是在其上面所指定的最严格意义上使用的。另一方面,关于那些照它们实在那样,只能鉴定为有意形成的自然产物,而不能用别的方法来鉴定的,上述的那条反思判断力的准则,是在本质上必需的,不说是为着其他的缘故,而只是为要得到关于它们原有性格的一种经验上的知识。因为除非我们把有意产生这个观念和它联系着,认为它们是有机的东西这个观念本身就是不可能的。

可是,如果一个东西的实际存在或者其形式这种可能性,乃是作为受到目的这个条件所制约的而表现出来,那么和这个东西的概念不可分解地联系在一起,就有它按照自然规律的不必然性这个概念。因为这个缘故,我们看为只有作为目的才成为可能的那些自然东西,就构成宇宙的不必然性最重要的证明了。对于一般人的理解和对于哲学家来说,这些自然东西同样也是唯一的有效论证,说明宇宙对于一位世界以外的存在者的依赖而且是从之而来的,而且说明宇宙所从出的存在者,依上述的有目的的形式所说明,是有理性的。这样一来,这些自然东西就指出目的论必须仰赖神学来得到它的探讨的圆满答案。

但是,假定目的论达到完善的最高限度,它到底会证明什么呢?譬如说,它是证明所说的那样的一个有理智的存在者在实际上存在着的吗?并不是;它所证明的不过是这样而无其他,就是由于我们的诸认识能力的性质,因而在把经验和理性的最高原理相接触时,我们绝对不能关于这样一个世界的可能性形成任何一个概念,除非我们是想象到一个有意操作的 最高原因。所以我们不能在客观上证实这个命题,说一个有理智的原始存在者是有的。与此相反,我们只能在判断力反思到自然中的种种目的时,为着我们判断力的使用而主观上这样做,因为这些自然中的目的,除了按照一个最高原因的有意因果作用这条原理之外,是不能按照任何其他原理来思维的。

倘若我们想要从目的论的种种根据来独断地建立其大前提,我们就会变为纠缠在一些不能解决的困难中去了。因为那时,这些推论又得要用这个论题来予以支持:所说的有机存在物除了由于一个有意操作的原因以外,都是无法在世界中成为可能的。但是我们是否要说,因为我们只有遵循目的这个观念,才能把我们的研究推进到这些东西的因果联系而认识到它们的符合于这种因果联系所揭示的规律,因之我们也有权来假定对每一个思维的和知觉的存在者来说,上面所说的都是作为一种必需的条件而同样有效,因而这个必需的条件是作为附属于对象而不是只附属于主体,即附属于我们自己的呢?因为这就是我们得要准备来采取的不可避免的立场。但是我们是不能始终维持这样的一个论点的。因为,严格地说来,我们不能观察到 自然中的目的是有意的。我们只是把这种概念来强解 事实,作为判断力在它反思自然产物时的一个指导而已。可见这些目的并不是对象所对我们给予的。如果我们认为这种概念是具有客观实在性的,我们乃至不可能在验前保证它的适当性。所以,我们从上面的论题只能得出一个纯以主观条件为依据的一个命题,也就是使反思判断力适合于我们认识能力的条件,除此以外绝对不能得出什么。如果把这个命题用客观的名词而且作为独断上有效的来表达出来,它就会是这样的:有一个上帝,但是,在我们人说来,可容许有的只是这个受限制的公式:我们不能设想到,或者说使我们能够理解,我们必须引用乃至作为我们关于许多自然东西的内部可能性的知识的基础的那个目的性,除非是把它,而且一般说来,把世界作为一个有理智的原因的产物,简言之,作为一位上帝的产物。

这个命题是建立在我们判断力的不可缺少的、必需的准则之上的,那么,假定它从任何人类的观点来看,而且从我们不管怎样使用我们的思辨或实践的理性这点来看,都是完全令人满意的,我还要知道,就算是我们对更高级的存在者来说,也不能证明它的有效性,我们是受到什么损失——那就是说,我们按纯粹的客观根据也不能证实它(不幸的是,这样来证实它是我们完全做不到的),那么我们是受到什么损失呢?我的意思就是,十分确定,我们只靠自然的机械作用原理是永远不能关于有机物与其内部的可能性得到足够的知识的,更不必说得到它们的解释了。其实事情是这么确实的,因之我们可以大胆地断言,对人来说,乃至怀着这样做的思想或者这样作指望,都是荒谬的,就是以为会有一天另一位牛顿出来能叫我们了解甚至一根草不是由于有意的安排而从自然规律的作用而发生长成的。我们必须绝对否认人类能有这样的洞见的。但是,我们是否因之就认为无须依靠目的这个观念而完全足以说明有机体的起源的可能性之来源,在我们能够深入到其根据以详细规定人所熟悉的普遍规律的原理这种情况下,我们还永远不能把它隐藏在乃至自然的秘密中发现出来呢?如果这样着想,在我们方面,又会是一种冒昧的判断了。因为我们关于这点,我们是指望如何来得到任何的知识呢?在这样的一种情况下,问题是以纯粹理性的判断为转移的,可能的事情就完全没有了。所以在我们正当称为自然目的之背后,是否有任何有意行动的一个存在者作为世界的原因,因而也就作为世界的创造者,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就不能推出任何客观的判断来,不管判断是肯定的或者是否定的了。可是只有这点是确实的,就是,虽然如此,如果我们是应该根据我们自己固有的本性所容许的来形成我们的判断,也就是从属于我们理性的种种条件和限制来形成我们的判断,我们就完全不能够把这样的自然目的之可能性归之于任何其他的来源,而只能以之归之于一位有理智的存在者。只有这才是和我们反思判断力的准则一致,因而是和一种主观的、可是根深蒂固地安置在人类里面的根据相一致的。

第15(76)节 注解

下面提供的通盘考虑,在先验哲学里是很值得来详细弄个清楚的,但是在这里,只能引入作为一种插入在正文中的解释,而不是作为主要论证中的一步。

理性乃是关于原理的能力,其最后目的所在,乃是不受条件限制的东西。从另一方面来讲,知性是由理性来指挥的,但是总得要在必须给予出来的某条件之下的。然而没有知性的概念(知性概念必须是有其客观实在性被给予出来的),理性就不能作出任何客观的(综合)判断。作为理论的理性来说,它是绝对没有它自己的组织性原理的。与此相反,它的原理都只是制约性的。我们容易看到,理性一经越出知性所能追得上的地方,它就变为超经验的(überschwenglich)了。它就以理念而出现(作为制约性的原理,理念固然是有其基础的),但是它是不以客观有效的概念而出现的。可是知性虽然不能和理性齐步前进,却是理性所必需才能关于对象得到其有效性的,因之就把理性的种种理念的有效性局限于判断的主体,纵然是局限于广义的主体,涵盖一切属于人类范围的主体,那就是说,它是在这个条件上限制着那些理念的有效性的:从我们人类的知识能力的性质来说,或者一般地说来,乃至按照我们能够为我们自己所能形成的 关于一般有限的具有理智的存在者之能力的任何概念来说,必须是要这样来设想而不能有其他设想的方式的。这个条件并不含有这种肯定,说这种判断的基础是在于对象里面的。我们现在举出某些实例来。这些实例虽然确是具有很大的重要性而且也是有很大的困难的,所以不能立刻作为已经证明的命题强求读者接受的,但是也能提供读者以某些反思的资料,并且是能说明我们在这里所特别从事研讨的问题的。

人类的知性是不能避免必须在事物的可能性与其现实性之间区别开来的。其理由就是在于我们自由和我们认识能力的性质。因为如果为着这些认识能力的运用不是需要两种完全不同质的因素,即适用于概念的知性和适用于与对象适应的感性直观,那么就不会有可能的东西和现实的东西这两者之间的这种区别。意思是说,如果我们的知性是直观性的,它就除了现实的对象之外不会有其他的对象了。那么,只以对象的可能性为其方向的概念以及给我们以某东西然而并不由之而让我们把它作为一个对象来认识的感性直观都会不再存在了。要知我们在只是可能的东西和现实的东西这两者之间所作出的区别完全是依据这种事实的,那就是可能性所指的乃是事物的表象对于我们概念所处的地位,而一般说来,是指事物的表象对于我们思维能力所处的地位,而现实性所指的乃是对事物的离开这种概念而在其直接的自在上的断定。所以可能的东西的不同于现实的东西这种分别只是对于人类的知性在主观上才有效的。它是从这个事实发生的,就是说,即令某东西并不存在,我们还总是在我们的思想中给它一种地位,或者说,如果有什么东西,我们对它是毫无概念的,然而我们仍旧可能想象到它是被给予出来的,所以说事物可能是可能的而不是现实的,因之就说,从单纯的可能性并不能得出关于现实性的任何结论,这就是说出一些对人类理性有效的命题,而这种有效性并不证明可能性与现实性的区别是在事物的本身里面的。从所说出的命题不能得出这种论断来,因而这些命题虽然乃至对于对象是一定有效的,但是就我们的诸认识能力在其受到感性条件的限制上也是从事于感官的对象的这点来说,这些命题对于一般的对象不是有效的。这一点,如果我们看看理性的种种要求,是很明显的。理性总是不断地要求我们采取某一种以无条件的必然性而存在的东西(一种原始的根据),在这东西里面再不有什么可能性与现实性的区别的,而我们的知性绝对没有什么概念来适合这种理念,那就是说,知性绝无方法来表现任何这样的东西或者形成关于它的存在方式的任何观念。因为如果知性去思想 它——不管它是怎样去思想它——那么这个东西只是作为可能的而得到表现。如果知性是意识到这个东西作为在直观中被给予出来的,那么它就是现实的了,而在这种情况中,是不掺杂有任何可能性这种思想的。所以一个绝对必然存在者这个概念,虽然无疑是理性的不可少的一个理念,但是对于人类知性来说,乃是一个不能达到的成问题的概念。可是按照我们认识能力的特别构造来说,它对于这些能力的使用是有效的;因而对于对象,意思也就是说,对于认识的存在者普遍来说,不是有效的。因为我不能认为思维与直观当然是每一个存在者运用其认识能力时所必须服从的两种不同的条件,因而事物就当然都是有可能性和现实性的。如果这种区别不参加到其认识方式里面去的一种知性,那么这种知性就会这样来表达它自己的:凡我知道的对象都是有的,也就是说,存在的;而某些不存在的东西之可能性,也就是如果它们是存在的话,它们的不必然性,因而用来与这种不必然性相对比的必然性,都永远不会进入这样一个存在者的想象中去的了。可是,使我们带有种种概念的知性难以和理性并驾齐驱的不过是这点,就是理性看为是构成对象而采用为原理的东西正是对知性在其人类知性这种形式上是超经验的,就是说,在其知识的受到的主观条件下是不可能的。在事情的这种情况下,这条准则就总是有效的了,那就是,一经关于对象的知识超出知性的能力,我们就必须总是按照必然在其运用其种种能力时附属于我们人类本性的主观条件来设想那些对象。如果——谈到超经验的概念时不得不是这样的——这样作出的判断不能是确定对象的性格的组织性原理,那就只得是制约性的原理,其功用是内在的、可靠的,并且它也是适合于人类的观点的。

我们曾看到,在自然的理论研究中,理性必须假定自然原始根据的无条件必然性这个理念。同样地,在实践的范围中,它又必须预先假定它自己的因果作用作为关于自然是不受条件限制的,换句话说,它必须预先假定它的自由,由于它是意识到它自己的道德命令的。可是在这里,作为职责的行动,其客观必然性是被看为与它作为一个事件而会有的客观必然性相对立的,如果事件的根源是在自然里面而不是在自由或者说理性的因果作用里面的。这样一来,这种行动带有它的道德秩序的绝对必然性就被看为在物理上是完全不必然的,那就是说,我们认识到应该 必然发生的东西每每是不发生的。因之道德规律的必须表现为命令,符合于这些规律的行动的必须表现为职责,而且理性把这种必然性不是以一个“是”或者“发生”(即存在或事实)来表达而是以“应该是的”(即义务)来表达,很明显都是出自我们实践能力的主观性格的。如果理性以及它的因果作用是被看作不依靠感性的,就是说,作为不受到其应用于自然对象时所从属的主观条件,因而又作为完全与道德律相和谐的有理智的世界之中一种原因看的,那么就会不是这样的了。因为在这样的一个世界里,不会有义务与行为的分别,不会有关于通过我们的作用而是可能的东西的实践规律和关于我们使之成为现实的东西的理论规律这两种规律之间的分别的。可是,虽然在其里面任何东西只是由于这个事实,就是好的都是可能的这个事实,所以一切都是现实的。这种有理智的世界对于我们来说是一个超经验的概念,正像自由本身作为那世界的形式条件那样,然而这个世界还是有其应有的功用的。因为虽然作为超经验的东西,为要成为一条确定对象与其客观实在性的组织性原理,是无用的,但是它还可用为一条普遍的制约性原理 。这就是由于我们部分是感性的性质和部分是感性的能力这种性质,就使这条原理对我们来说成为有效的,而且就我们所能从我们的理性的性质来想象,对于一切总得要和这种感官世界结合在一起的有理智的存在者都是有效的。但是这条原理并不在客观上决定自由作为因果作用的一种形式的性质:它把行动的规则按照那个理念改变为对每一个人的命令,而这样改变,其有效性并不减于它如果确定那自由的性质所会有的有效性。

同样地,关于我们当前的问题,我们可以承认,如果不是由于我们知性的性质,我们就不应有自然的机械作用与自然的技巧,即自然的目的联系,两者之间的区别的。我们的知性必须是从普遍到特殊的。因之,除非判断力拥有一条可以以特殊包摄在其下面的普遍规律,它关于特殊的东西就不能认识到什么目的性,因而就不能作出任何确定性的判断来。但是特殊的东西按其本性来说,以普遍的东西而论,是含有不必然的某东西的。然而理性要求在自然特别规律的综合中还须有其统一性,因而有对于规律的符合——而验前从普遍的规律得出的特殊东西,在它们的不必然的内容上,用任何对对象的概念加以下定义的方法都是不可能的。上述的对于规律的符合,在不必然的东西来说,就称为目的性。因之,自然在其产物中的目的性这个概念,虽然它并不涉及对象的确定,然而关于自然,对人类的判断力来说,乃是一种必需的概念,所以它为着判断力的使用,乃是理性的一条主观原理,这条原理,如果当作是制约性的而不是当作组织性的,乃是对于我们人类的判断力必然有效的,正如它如果是一条客观原理那样地有效。

第16(77)节 使自然目的性这个概念对我们成为可能的人类知性的特性

在上面的注解中我们曾看到属于我们认识能力——乃至属于我们认识的高级能力——的种种特性,我们是容易误把这些特性当作客观的述项转移到事物本身去的。但是这些特性是和观念有关系,在经验中不能有与之相应的对象被给予出来的,因而这些特性只能在经验的进行中用为制约性的原理的。自然目的这个概念无疑是和这样一个述项的可能性的来源处在同样的地位的——这种来源只能是在观念中的。但是可以归之于这种来源的结果,也就是产物本身,却在自然中被给予出来的,而自然的因果作用这个概念,即被看为是按照目的而起作用的自然因果作用这个概念,似乎是把自然目的这个观念改变为一条组织性的目的论原理了。在这里就有着这个观念和一切其他观念的差别之点。

但是这种差别是在于这个事实的,即所说的观念乃是理性的一条原理,不是为知性用的,而是为判断力用的,因而是一条原理单独是为抽象的知性对于经验的可能对象来应用的。而且这种应用所影响的范围只是在所作出的判断不能是确定性的而单纯是反思性的地方。结果就是,虽然有关的对象确是可以在经验中被给予出来的,但是不能乃至按照那个观念确定地被判定 ,更不必说完全适当地被判定,而只能成为反思的对象。

所以这种差别的关键是在于我们 (人类的)知性在其反思自然的事物中对于我们判断力的关系。但是,如果是这样,那么在这里我们就必须还有在其基础上的另一个不同于人类知性的可能的知性这个观念了,(而在《纯粹理性批判》一书中也有同样的含义,那就是,如果我们的直观是得要看作一种特别的直观,就是说,对它来说,对象只得列为出现的东西的,我们就不得不在思想中有直观的另一种可能的形式。)如果不是这样,那就不能说,若是我们得要设想到某些自然产物的产生的可能性,我们由于我们知性的特殊性质就不能不把它们认为 是有意产生出来而且是作为目的产生出来的,然而这样地说,又并不含有任何要求说,事实上应该有一种特殊的原因,在其里面一个目的的表象是作为起决定作用的根据而起作用的,或者说,因而并不含有任何断定是关于一个不同于人类知性的知性之能力的。这就是说,上面关于自然产物所说的。并不否认一种超人类的知性能够在乃至自然的机械作用中,也就是在因果联系的机械作用中,并没有肯定地假定着一种知性作为原因的这种因果联系中,发现所说的,那样的自然产物可能性的来源。

因之我们这里所涉及的就是我们的 知性对于判断力的关系这件事。事实上,我们必须检查这种关系,为的是要在我们知性的性质中去发现某一定的不必然性,以便把它作为我们自己知性的特性从其他各种可能的知性分别开来。

这种不必然性很自然是发现于判断力要以之从属于知性所提供的种种普遍之下的那种特殊 的东西,因为特殊并不是为我们 (人类)的知性的普遍所确定的。虽然不同的东西可能在一种共同的特质上是一致的,但是这些东西能出现于我们知觉中的各种各样的形式是不必一定是这样或那样的。我们的知性乃是关于概念的能力。这就意味着它是一种推论的知性,对于它来说,要在对它在自然中被给予出来而能从属于它的概念的特殊,其中能有的性格与多样性一定必然是不必然的。可是,直观也是在知识中的一种因素,而直观的完全自发 能力就会是不同于感性而且完全是不依靠感性的一种认识能力。因此,它就应该是在其最广义上的一种知性。这样,我们也就能够想象到一种直观性的 知性——所谓想象,是指消极的思维说的,或者是指单纯不是推理的思维说的——这种直观性的知性不像我们用某概念的知性,是不从普遍到特殊的,从特殊到个别的。这种知性就不会经验到在自然产物中自然与知性的按照特殊的 规律相一致协调有什么不必然性。但是,使得我们的知性感到这么困难来把自然的杂多成为知识的统一的,也正是这种不必然性。我们的知性的能做到这个工作,只是通过自然的特征和我们的概念能力的协调——这是一种极其不必然的协调。可是一种直观性的知性就无须做这样的工作。

所以我们的知性对于判断力所处的情况是特别的。因为在通过知性的认识里,其特殊不是为普遍所确定的。因之特殊就不能光从普遍得出来。然而在自然的杂多中,并且通过概念和规律的中介,特殊不得不与普遍相符合以求其能被包摄在普遍之下。但是在所说的情况下,这种符合必然是很不必然的,而且必须是在没有任何确定的原理来指导我们的判断力这种情况下的。

然而我们能够至少设想到自然事物和判断力的协调之可能性——我们表象这种协调为不必然的,因而只是通过一种指向这种协调的生出的那种目的才是可能的。但是,要这样做,我们就必须同时想象到一种不同于我们的知性的知性,而关于这种知性——而且不但如此,我们还不去把一种目的归之于它——我们可以把上述的自然律与我们判断力的协调表现为必然的 ,对于我们的知性来说,这种协调只是当目的被引入作为完成这个联系的中介时才是可以想象的。

其实这是我们知性的一种特性,那就是在它的认识中,例如一个产物的原因的认识中,知性是从分析性的普遍(Analytisch-Allgemeinen),即从概念,到特殊的,换句话来说,是从概念到所与的经验直观的。所以,在这个过程中,它关于那特殊的杂多是不确定什么的。与此相反,知性必须等待经验直观的包摄在概念之下(假定对象是一个自然产物)来提供判断力以这种确定。可是我们现在就能形成一种知性的想法,这种知性既然不是推论的,像我们的知性那样,而是直观的,那就是从综合性的普遍 (Synthetisch=Allgemeinen),或者说从整体作为整体的直观到特殊,那就是说,从整体到部分。为了使这个整体的明确形式成为可能的,并不在这样的一种知性里或者在其整体的表象里含蕴着各部分的综合之一种不必然性 。但是那正是我们的知性所需要的。它必须从作为普遍想到的原理的各部分前进到要包摄在这些原理之下作为其后果的种种不同的可能形式。按我们知性的性质,我们只能把自然的实在整体看为是各部分的并流运动力的结果。那么我们如何可以避免把整体的可能性作为在符合于我们推论的知性之一种方式上依靠着其各部分来表现它呢?我们可否按照直观性的,即原型的(urbildlichen)知性的标准所规定的而把各部分在其形式上以及在其综合上表现为依靠其整体的呢?我们所说的知性的特性不能让我们这样做,叫整体包含着各部分的联系之可能性的根源。在推论类型的知识中这会是自相矛盾的。但是一个整体的表象 可以包含着那整体的形式以及那个形式所包含的各部分的联系的形式之可能性的根源。这就是我们唯一的途径。但是,这样一来,整体便是一种结果(产物),其表象 就被看为它的可能性的原因 了。可是,其决定性的根据只是其结果的表象的这种原因的产物就称为一个目的。因之我们就得出结论说,只是从我们知性的特殊性格出来的结果,我们才想象到自然产物是按照一种不同于物质的自然规律的因果作用的因果作用才是可能的,那就是说,只按照目的以及最后的原因才是可能的。我们以同样的方法来解释这个事实,就是这条原理并不涉及这种东西本身,乃至作为现象(Phänomene)看,在其这样的产生方式上,是怎样成为可能的这个问题,而只涉及对我们知性来说,关于它们有其可能的那种评价。从而我们同时也看到何以在初级的自然科学中我们远远不以自然产物通过按照目的的因果作用这种解释为满足的。因为在这种的解释中我们所追求的只是适合于我们的判定能力,或者说我们的反思判断力的关于自然的生产,而不是为着确定性的判断力而适合于事物本身的。在这里也完全没有必要来证明像这样的一种原型的理智(intellectus archetypus)是有其可能的。只要说明以我们的推论知性(那是需要意象的,即需要模仿的理智(intellectus ectypus)的)和原型的理智相对比,而且注意到这种形式的能力之不必然性的性格,我们就被引到一个原型理智这个观念,而又注意到这个观念并不含有什么自相矛盾的东西,那就足够了。

可是,当我们考虑一种物质的整体而在其形式上看它为一种产物,由于其各部分以及这些部分的自行结合的力量与能力(包括着原有部分的配合作用所引入的任何外来物质作为其整体的部分的在内)而来的,我们这样想象到的就是那个整体的机械产生。但是这样看事物的整体产生,我们就不能从而得出一个整体作为目的的这个概念——不能得出一个整体,其原有的可能性是绝对要预先假定一个其部分的性质与作用是依靠整体的这种整体的观念的。然而这正是我们关于一个有机体所必须形成的表象。但是,如上面所说明,我们不能从这就断定一个有机体的机械产生是不可能的。因为那就会等于说:在杂多的连结中形成这样的统一的表象而不同时以这个统一的观念作为它的产生原因,那就是不以这个产生表象为有意的,对于任何知性来说 都是不可能的,或者说,都是自相矛盾的。同时,如果我们有理由来把物质的存在者作为自在之物本身来看,我们事实上就应该得出这个结论来。因为这样一来,构成自然塑造可能性的基础的统一性就会只是空间的统一性。但是空间并不是事物产生的实在根据。它不过是事物的形式上的条件——虽然从空间中任何部分除非在其对于整体的关系上都不能确定的这个事实来说(因之整体的表象是在部分的可能性的基础上的),空间的统一性是有点和我们所追求的实在根据相似的。但是既然这样,至少还有可能把物质世界看为是一种单纯的出现的东西,而把不是出现的某东西,即自在之物,思想为它的基质。而这可能是有与之相应的智性的直观(虽然不是同于我们的直观的)为其基础的。像这样,就能替自然而且替我们自己作为其一部分的自然,找到一种超感性的实在根据,虽然在我们来说,这个根据是不可知的。所以,凡是在这个自然里面是必然的东西作为感官的对象的,我们都应该按照机械的规律进行判定。可是种种特殊规律以及从而产生的附属形式的相互一致与统一性(这些规律与形式对于机械的规律说来,我们必须认为是不必然的),都是在自然中作为理性的对象的,整体自然作为一个系统来看也是这样的,这一切我们也应该按照目的论的规律来考虑。所以我们是应该根据两种的原理来判定自然的。机械式的解释并不为目的论的解释所排斥,好像两者是互相矛盾似的。

而且这又使我们洞见我们从其他方面无疑可以容易猜测得到的,但是我们会有困难来确实断定或证明的东西。这说明纵然从机械地可以得出带有目的性的自然产物来这条原理是和目的论的原理相并立的,但是它并不使我们能够不需要这目的论的原理的。对于我们得要作为自然目的的东西,也就是作为有机的物的,我们可以应用已知的或尚待发现的一切机械产生的规律,我们甚至可以指望在这种研究上能有很好的进展,但是关于这一类的产物的可能性,即关于通过目的的因果作用的可能性,我们却永远不能摆脱对一种完全不同的产生根据的呼吁的。对于任何在性质上相类似于我们的理性的一种有限理性来说,不管它在程度上是怎样高出于我们的,想要从单纯机械的原因来了解乃至一根草的产生,都是就人的理性说来绝对不可能的。因为,如果就一个像这样的对象的可能性来说,尽管只是为着在经验指导下的对它进行研究起见,判断力还是觉得不能完全缺少原因与结果的目的论的联系,并且如果一种含有对目的的关系而和作为出现东西的外界对象相称的根据是我们简直不能碰见的,因之我们就不得不在自然的超感性的基质里来找寻这种根据(虽然它是处在自然里面的),然而我们是和洞悉这种超感性的自然基质的可能性断绝关系的:那么,我们就绝对不可能从自然本身得到说明显示目的性的综合的任何解释。所以按照我们人类知识能力的性质就必须在作为世界原因的一个原始知性里来找寻这种目的性的最高根源了。

第17(78)节 关于物质的普遍机械作用原理与自然技巧中的目的论原理的结合

对于理性来说,无限重要的就是不得忘记自然在其种种的产生中所用的机械作用,而且在理性说明这些产生时,适当地估计到这种机械作用,因为离开那条原理就不能获得对自然事物的了解。即使姑且承认有一位最高的建筑师直接创造出自然在其一向存在着的那样的形形色色,或者说前定了演进过程中所遵照的模型,这也并不丝毫增进我们对于自然的认识。理由就是,[即令是这样,]我们还是完全不知道这个最高存在者动作的方式以及我们认为包含着自然物可能性的原理的那位最高存在者的种种理念,因而我们就不能够从这位最高存在者由上而下地,即验前地来说明自然。另一方面,如果我们依靠着我们相信在经验对象的形式中所发现的目的性,就从这些形式开始,从下至上,那就是按验后的方式,诉诸于按照目的而起其作用的一种原因,指望这样来解释所说的那种目的性,我们的解释就会是同语反复而已。这样一来,我们就是以言词来欺骗理性,更不必说在我们利用这种的解释时,我们势必迷失在超经验的东西的五里云雾中,以致离开了自然科学的途径,理性也就被引到于诗意的狂热,而避免这种狂热正是它的最重要的职责。

另一方面,理性的同样必要的准则就是在自然的产物中不得把目的这条原理视若无睹。因为虽然这条原理并不叫自然产物发生的方式令我们更易明白,然而对于自然特殊规律的探讨来说,它却是一条启发性的原理。即令大家同意,由于我们所谈的只严格地限于自然目的这一词,那么在自然的这种产物明白地显示出一种有意的目的统一性的地方,我们也不打算利用这条原理来说明自然本身——那就是说,我们在谈到自然目的时,并不越出自然的范围来追求那些产物可能性的根源。上面所说的那条原理作为一条启发性的原理,仍然是一样真的。可是,由于这种可能性的问题迟早是必须碰见的,正好就必须对它设想到一特种的因果作用——是在自然中发现的因果作用——作为自然原因的机械作用所有的特种因果作用。因为除了物质由于这种机械作用所能产生的那些形式之外,能接受其他更多而又不同的形式的力量,还得要以某种原因的自发性来予以补充,而这种原因不能就是物质,因为没有这种原因的自发性那种形式就不能有任何理性。当然,在理性采取这种步骤以先,它必须相当小心,不要去企图把自然的任何一种技巧都解释为是目的论的——所谓自然的技巧,意思是说,自然的形成能力,对我们单纯的理解来说,是像在有规则地构成物体的情况下那样,显出结构的有目的性的。与此相反,它必须继续把这样的技巧看作按纯然机械的原理便是可能的。但是,在这点上,竟然乃至排斥目的论的原理而想要总是墨守单纯的机械作用,甚至当理性在其探讨自然的形式为它们的原因使之成为可能时的方式,发现一种目的性,其性格无疑是和另外一种不同的因果作用有关系的,依然是想墨守着单纯的机械作用,那也就同样是不科学的。这就必然使理性流浪在自然的种种能力之中,而这些自然能力无非是一些幻想,完全不可思议的,正如完全不顾自然的机械作用而全凭目的论的解释方式使理性变为空想那样。

这两条原理不能结合在一起用于自然的同一个事物,来以一个事物说明另一事物,或者从一个事物得出另一个事物来。换句话说,这两条原理不能像独断的、组织性的原理那样联合起来而替确定性的判断力提供对自然的了解的。例如,如果我认为得要把蛆看为是物质单纯的机械作用的产物,那就是说,是由于一种实体不依靠外来的帮助而由它自己的力量当它的要素作为分解的结果而得到游离时所引起的一种新的形成过程而来的,那么我就不能反过来而把这同样的产物从同样的实体作为从目的而起作用的一种因果作用得出来。反之,如果我认为这种产物是一种自然目的,我就因之不能依靠它的机械的产生,或者采用这样的产生,作为判定这个产物关于它的可能性的一条组织性原理,而这样把这两条原理结合起来。因为每一种解释的方式是排斥其他一种的——即令我们认为在客观上这样的一种产物可能性的两种根据同是凭着一单个基础的,如果这个基础不是我们所想的。使上面所说的两条原理作为判定自然所遵照的原理有其可能成为相容的,这条原理必须是处在这两条原理之外(因而是处在可能的自然表象之外),然而是处在含有这自然表象的根据的东西之内,那就是说,必须是处在超感性的东西之内,而这两种解释的方式必须同是和这个超感性的东西有关系的。可是,我们能够对于这超感性的东西有其概念的,只得是一种根据的不确定的概念,那是使对于自然按照经验规律的判定成为可能的。过此我们就不能前进了:我们再不能用什么述项来确定这个概念了。因之结论就是,这两条原理的结合不能凭着解释 (Explikation)的一单个基础,为着满足确定性的 判断力明白地表示一种产物按所与的规律是怎样成为可能的,而只能凭着阐明 (Exposition)的一单个基础,为了反思的 判断力而说明这种可能性。因为所谓解释的意思,就是从一条原理引申出来,因而这原理必须是我们能够清楚地认识到详细陈述的。可是自然的机械作用原理和自然按照目的的因果作用原理,当其应用于同一个自然产物时,必须是在一条更高的原理之内联系着而从它作为它们的共同根源流露出来,因为不然的话,它们就不能并立地处在同一的自然的考虑之中。但是,如果这条是那两条原理在客观上所共同的,因而是使它的自然研究附属诸准则有理由来联合在一起的原理是这样一种的,就是我们能够把它指出来,但绝不能在特种情况发生时,确定把认识到它而为着使用它而详加说明的,那么从这样一条原理就不能引申出任何解释来,那就是说,明白地确定地引申出一种自然产物可能性作为是按那两条异质的原理有其可能的。这样一来,一方面是机械的引申而另一方面是目的论的引申,两者所共同的原理乃是超感性的,这是我们引用为处在作为现象的自然的基础上的。但是关于这超感性的原理,我们从理论的观点是不能形成丝毫积极的确定性概念的。所以,按照这个作为原理的超感性的东西,自然在其特殊的规律说来,如何给我们构成一个系统而按照从物理原因产生的原理和目的原因的原理同是能够认识到的,这是不容许有任何解释的事情。我们只能这样说,如果是有自然的对象呈现出来,其可能性按机械作用的原理是我们不能想象的(按机械作用的原理来想象自然对象是永远对一个自然存在者的要求的),除非我们依靠目的论的原理[才能想象它们],那么我们就得要假定我们可以有信心地遵照两条原理的路线来研究自然的规律——只要看当前的自然产物是从这条或那条原理对于我们的知性是可认识到的——而不为我们对于这产物而形成的判定所依据的两条原理之间表面上所发生的冲突使之怏怏不安。因为我们至少是有把握,两者的可能性是能甚至在客观上在一单条原理里面得到协调的,由于它们同是处理出现的东西的,而这些东西是预先假定有一个超感性的根据的。

我们已经看到,自然的机械作用和自然的目的论的,或者说有意的技巧这两条原理,关于同一个产物与其可能性,同是可以按照特殊的规律从属于共同的自然更高的原理的。然而由于这条[更高的]原理是超经验的,按照我们知性的狭窄性,上述的那种从属关系不能使我们把这两条原理结合在同一的自然产生的解释里面,即令像在有机的种种实体的情况下,产物的内部可能性是只有通过按照目的的因果作用才是可以理解的 。所以我们必须保持上述的目的论原理,因之我们就说,由于我们人类知性的性质,除了有意活动的那些原因以外,不能采取任何其他原因作为自然中有机物可能性的根据,而自然的单纯机械作用是完全不足以解释自然的这些产物的;而我们且补充地说,这并不意味着我们想要用那条原理来关于这样的东西本身的可能性作出任何决定。

我们的意思是要说,这条原理只是反思判断力的准则而不是确定性判断力的准则。因之它只是主观上对我们来说是有效的而不是客观上用来解释这类的事物的可能性的——在这类事物的本身里面,两种产生的方式尽可以是从同一个根据一并发生的。不但如此,除非用目的论来设想的产生方式为与之同时提出的自然机械作用所补充,就绝不能判定这种产生为自然的产物。可见上述的准则是直接在事物作为自然目的的判定中包含有那两条原理的必然结合,但是不得以这种结合来完全或部分地用其中的一条原理来代替其他的一条原理。因为在至少为我们所看作只是由于有意才是可能的东西之地位上,不能又假定有机械作用,而在我们认为是按照机械作用必然有的东西之地位上,又不能假定有需要一个目的作为它的决定性根据的这种不必然性。与此相反,我们只能以其中之一个放在其他一个的更低级的位置,就是以机械作用放在有意的技巧的更低级的位置。而按照自然有目的性这条先验原理,完全是需要这样做的。

因为在我们认为目的是某一定事物可能性的根源时,也必须假定有其方法。可是一种方法的有效因果作用的规律,在其自身来说 ,是不需要什么预先假定一个目的的东西的,因而就可以同时既是有意的结果的机械原因,然而又是其更低级的原因。因之在我们看到只是自然的有机产物时,并且如果我们为这种产物的无限杂多所激动而采取有意的这种原理(至少是按一种可容许的假设),在遵照着特殊规律的自然原因的联系中作为反思判断力关于整个自然,(即关于世界)的一条普遍原理 ,我们在自然的生产过程中就可想象到机械规律和目的性的规律的一种庞大的,乃至普遍的相互联系。在这里,我们并不把判定这种种过程所依据的原理互相混淆,或者互相调换。因为在一种目的论的判定中,纵然其质料所采用的形式只能作为是有意来判定才是可能的,但是其质料本身,就其性质来考虑,也可以按照机械规律作为方法而隶属于所表象的目的的。而与此同时,由于这种相容性的基础既不在于这又不在于那(既非机械作用,又非目的性的联系),而是我们一无所知的自然超感性的基质,所以就我们人类的理性来说,表现这种对象的可能性的两种方式是不得混合为一的。反之,我们判定这些对象的可能性,别无他法,只能把它作为按照目的性的原因的联系而奠基于一种最高的知性。像这样,就不致对目的论的解释方式存有偏见。

但是,自然的机械作用作为方法对自然的每一个目的意图有多少的贡献,这是一个未解决的问题,而在我们的理性说来必须永远是一个未解决的问题,并且,注意到上述关于一般自然可能性的可理解的原理,我们甚至可以假定自然在一切方面都是按两种的规律成为可能的,即按物理的规律以及按目的性原因的规律,作为普遍相互调和的规律,虽然我们是不能够明白这是怎样的。因之我们不知道那对于我们是可能的机械解释方式能进到什么程度。这么多是确实的,就是不管我们用它能够得到多少成绩,而对于我们已经认定是自然目的的事物来说,这种机械的解释方式永远必须还是不足够的。所以由于我们知性的性质我们必须把这种机械的根据全都放在一条目的论的原理的更低级的位置上去。

那么这就是一种权利的根源而由于按照机械作用原理的路线进行自然研究的重要性,这对于我们理性的理论使用来说,也是一种职责的根源。我们可以,而且应该,就我们力之所及,按照机械的路线来解释自然的一切产物和事件,乃至解释其最有目的性的——而对我们来说,在进行只是这种的探讨时,是不可能对我们的力量加以限制的。但是在这样做时,我们永远不能忽略这个事实,就是在这种产物之中有哪些是我们除了在理性的一个目的这个概念之下,是不能乃至以之作为研究的。如果我们顾到我们理性本质上的性质,纵然是有了那些机械的原因,我们也不得不最后以这些所说的产物隶属于按照目的的因果作用。

* * *

[1] 从而可见,像在纯粹理性的大半思辨的事情上,哲学的学派,在独断的主张上,通常对于摆在它们面前的问题是千方百计来得到解答的。例如在自然目的性这种情况下,时而是试图用一种无生的物质 ,时而是一个无生的神 ,时而是一种有生的物质 ,时而又是一个有生的神。我们唯有在必要时,放弃这一切客观的主张 ,而在其对于我们的认识能力的单纯关系上,推敲我们的判断。像这样做,我们就可替它们的原理得到一种有效性,即使不是独断的,还不失其为准则的有效性,而对于我们理性的可靠使用是足够的。——原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