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道德的原则都不及前边所述的那些思辨的公理那样明显,那样被人普遍所接受——在前一章中我们所讨论的那些思辨的公理,如果不能得到全人类的切实的普遍同意(我们已经证明这一点),则我们更容易看到,实践的原则 (Practical Principles)亦一样是不能得到普遍的认可的。没有一个道德的规矩可以同“凡存在者存在”这个命题得到同样普遍而直接的同意,没有一个道德的规则可以同“一物不能存在因而不存在”这个命题成为同样明显的真理。因此,我们看到,道德的原则更是不配称为天赋的。因此,我们固然怀疑思辨的原则不是天赋的,可是我们更要怀疑道德的原则不是天赋的。不过这种怀疑并不足以使人来否认这两种原则的真实,它们虽不是一样明显,却是一样真实的。那些思辨的公理,证据是明显的,不过那些道德的原则则需要人心的推论、考察和运用,才能发现它们的真实。它们并不是印入人心的天然标记;如果真有这些标记,则它们一定是很分明的,而且可以借其光亮为人人所切实知道。不过我虽然如此说,可是这并不能贬抑了这些原则的真实和确性;就如“三角形三内角等于两直角”这个定理,虽然不能如“全体大于部分”那个定理那样明显,虽然不能如那个定理一样,在一听之后就能得人同意,可是这亦并不能贬抑其真实和确性。现在我们可以说,这些道德的规则是可以解证出的,如果我们不能确知它们,那只是我们自己的错误。不过许多人既然不知道这些规则,而且人们在接受这些规则时亦有些迟缓的样子,这就足以证明它们不是天赋的,不是不经探求就能自然呈现出的。

2 一切人类并不都承认信心和公道是道德原则——要问到事实上究竟有没有一切人类所共同相信的道德原则,则我可以说,人们只要稍为明白人类的历史并且他们的视线超出于烟囱之烟以外,他们一定会解决这个问题。如果有天赋的实践真理,则它一定会毫无疑义地普遍为人所接受,可是这个真理究竟在哪里呢?公道(justice)和践约似乎是许多人所共同同意的。人们都以为这条原则是扩展及于贼窝中,和元恶大憝的党羽中的,而且就是甘心灭绝人道的那些人们,在他们相互之间亦是要保持信义(faith)和公道规则的。我亦承认,虽亡命之徒亦不能不遵守这些规则;不过他们并不以为这些规则是自然的天赋法则。他们虽然在他们的社会以内为方便之故来实行这些规则,不过一个人如果一面同其盗党公平行事,一面在随后遇到一个忠实人的时候,却又抢劫杀戮,则我们万不能想象他把公道认为是实践的原则。公道和信义确乎是维系社会的公共纽带,因此,亡命和盗偷虽然与世绝缘,可是他们自身亦必须遵守信义和公平的规则,否则他们便不能互相维系。不过你能说,那些以欺骗和抢劫来度日的人们,有他们所承认所同意的信义和公道的天赋法则么?

3 反驳。有的人说,“人们虽然在实践上否认这些原则,可是他们在思想中却承认这些原则”。现在要答复这一点——有人或者会说,人们的实践虽然否认了这些原则,可是他们心中的默许却同意这些原则。第一点,我可以答复说,我一向想,人的行动是最能解释他们的思想的。不过大多数人们的行动,以及一些人们的自白,既然怀疑或者否认这些原则,因此,我们就在成人方面,亦不能确立起普遍的同意来,没有普遍的同意,则我们便不能断言这些原则是天赋的。第二点,我们要假设天赋的实践原则,只归结于空洞的思维中,那亦是很奇异,很不合理的。由自然得来的实践原则是为行动用的,因此,它们一定可以产生与它们相契的动作,而不能只使人对它们的真理发生思辨的同意;否则它们同思辨公理的区别便是无意义的了。我自然承认,“自然”给了人类一种希求快乐,和憎恶患苦的心理,而且这些心理确乎是天赋的实践原则,确乎可以恒常地继续动作,不断地影响我们的一切行动。我们任何时候都可以看到一切人类具有这些恒常的普遍的倾向(inclination of the appetite),不过这些心理只是趋向善事的一种欲念倾向,而不是理解上的真理印象。我并不否认,人心中印有许多自然的倾向,而且即在感官和知觉的最初例证中,我们亦可以看到,有些东西是适合于它们的,有些东西是不适合于它们的,有些东西是它们所倾向的,有些东西是它们所规避的。不过这亦不能证明人心中有天赋标记,因为这些标记是要成为“规制实行”的知识原则的。因此,这个并不能证实理解力上的自然印象,反而取消了它们,因为自然如果真在理解上印了一些标记,以为知识的原则,我们一定会知觉到它们常常在我们身上起作用,并且要影响我们的知识,正如我们永远知觉到能影响意志和欲念的那另一些原则似的。(后边这些行动的原则是我们一切行动的恒常源泉和动机,而且我们不断地觉得它们很强烈地驱迫我们来从事那些行动。)

4 道德的规则需要一个证明,因此它们不是天赋的——此外,还有一种理由亦使我们怀疑任何天赋的实践原则;因为我想,任何道德原则在一提出来以后,人们都可以合理地请问一个所以然的理由 。可是这些原则如果是天赋的或至少是自明的,则这种问题是完全可笑的、荒谬的;因为任何天赋的原则都是自明的,并不需要任何证明来辨识它的真理,亦并不需要任何理由来给它求得人的赞同。一个人如果要问为什么“一物不能同时存在而又不存在”,或者他如果来给这个问题以一种理由,则他可以说是缺乏常识的。因为这个命题本身就具足自己的光明和证据,并不需要别的证明;任何人只要一理解这些名词,就能一直同意这个命题,要不然则我们便没别的方法使他同意。不过“以己所欲于人者施于人”这个规则,虽是一切社会德性的基础,同一切道德的不能动摇的规则,可是我们如果把这条规则向一个从未听说过它而却能理解它的人提出来,他不是可以很合理地请问一个所以然的理由么?而且提出这个规则的那人不是应该给他解说这个规则之为真实、之为合理么?这就证明这个规则不是天赋的了,因为它如果是天赋的,则它便应该不需要任何证明;而且人们在一听闻、一理解它以后,就应该接受它、同意它、认它为无论如何不能反驳的真理。因此,一切道德规则所含的真理,分明都是依靠于一些先前的理论,而且是由先前的理论所演绎出的;它们如果是天赋的,或则是自明的,当然就不是这样情形了。

5 遵守契约的例子——遵守契约确乎是一个伟大而不能否认的道德规则。不过你如果问一个基督徒,为什么人不可食言,则他因为着眼于来世苦乐之故,就会给你一个理由说:那是因为掌着悠久生死权的上帝需要我们那样做。不过你如果问一个霍布士信徒,则他会答复说:那是因为公众需要那样,如果你不那样行事,巨灵(Leviathan)就会来刑罚你。你如果再问异教的一个老哲学家,则他又会说,因为食言是不忠实的,是不合于人的尊严的,是与人性中的最高优点,即德性相反的。

6 人们所以普遍地来赞同德性,不是因为它是天赋的,乃是因为它是有利的——因此,自然的结果就是人们对于各种道德原则,便按照其所料到的(或所希望的)各种幸福,发生了分歧错杂的各种意见;如果实践的原则是天赋的,是由上帝亲手直接印入人心的,当然不会发生这种情形。我自然承认,上帝的存在是可以由各方面观察到的,而且我们对他所应有的服从亦是同理性的光亮十分相契的,而且,大部分人类亦是能证实这个自然法则的。不过我们仍然觉得,必须承认人们虽然普遍地赞同各种道德规则,而并不必知道或承认道德的真正根据。道德的真正根据自然只能在于上帝的意志同法律,因为上帝可以在黑暗中视察人的行动,而且他亲手操着赏罚之权,足可以有力量来折服最傲慢的罪人。不过上帝既然以不可分离的联合作用,把德性和公益联结在一块,并且使实行道德成了维系社会的必需条件,并且使凡与有德者相接的人们分明看到德性的利益,因此,我们正不必惊异,人为什么不只要允许那些规则,而且要向别人来赞美,来讴歌那些规则了,因为他确信,他人如果能遵守德性,他是会得到利益的。因此,人们所以赞扬这些规则是神圣的,不但可由于信心,而且可由于利益;因为这些规则如果一被人蹂躏,一被人亵渎,他们自己就会不安全的。这种情形固然无损于这些规则所分明具有的道德的和永久的义务,可是这就足以指示给我们说,人们在口头上对这些规则所表示的外面认可,并不足以证明它们是天赋的。不但如此,这个认可亦并不足以证明,人们在内心中,承认这些原则是不可侵犯的实践原则。因为我们看到,尘世的利益和安全虽使人们在表面上承认这些原则;可是他们的行动很足以证明,他们很不在意建立这些规则的立法者,亦并不在意他为惩罚犯法者所准备的那个地狱。

7 人们的行动可以使我们相信,德性的规则不是他们的天赋原则——如果我们不要过事客气,不要过分承认许多人的自白是诚意的,而且我们如果以为他们的行动就足以解释了他们的思想,则我们将会看到,他们在内心里并不尊敬这些规则,而且亦不很完全相信这些规则的确定性和束缚力。因此,“以所欲于人者施于人”这个伟大的道德规则,虽常有人赞美,却少有人实行。而且你如果真正破坏了这个规则,倒许不是大罪,可是你如果教人说,这个规则不是道德的规则,并且没有束缚力,则人们会以为你这种说法是疯狂的,是与人们自身破坏这个规则以冀求得的那种利益正相反的。或者有人说,我们还有良心 足可以约束我们,不使我们破坏了这个规则,因此,我们仍然可以保存了这个原则的内面的束缚力。

8 良心不足以证明任何天赋的道德规则——要答复这个意见,则我可以说,我确信,许多人心上虽然没有写上任何标记,可是他们却亦逐渐能同意一些道德的原则,相信那些道德的束缚力;亦正如他们逐渐能知道别的事物是一样的。其余的人们则亦可由其教育、交游、同本国的风俗,逐渐得到这种信念。而且这种信念,不论是如何得到的,总亦可以刺激起人们的良心来;因为所谓良心并不是别的,只是自己对于自己行为的德性或堕落所抱的一种意见或判断。如果你以为良心就是天赋的原则,那么相反的信念亦可以说是天赋的原则,因为有些人们虽亦俱有同样的良心倾向,可是他们所行的事正是别人所要避免的。

9 举例证明,有些人们在犯灭伦大罪时并没有悔恨——那些道德的规则如果是天赋的,印于人心上的,为什么竟有人在违犯这些规则时,不动声色,泰然自若呢?你只要一看军队在劫掠城市时所施的暴行,你就可以看到,究竟他们能遵守、能意识道德的原则不能,究竟他们能有一点恻隐之心不能。在这种情形下,抢夺、殴杀、奸淫,都是极其自由,不受任何惩罚和非难的。就在最文明的国家中,人们不是常把自己的婴儿掷在旷野,一任其饥寒以死,或受野兽的吞噬么?而且人们对那种行为不是毫不非难、毫不见怪,一如其对生育儿女之举是一样的么?在有些国家中,母亲如果因为生育而死,人们不是要把婴儿同母亲葬在一个墓中么?如果一个冒充的星相家申言婴儿的星座不吉,人们不是要把他杀掉么?有些地方,人们在达到某种年龄后,不是要把他的父母杀戮了或弃掷了,而毫不感悔恨么?在亚洲的某一部分,病人到了不可救药的时候,往往在死前就被人抬出置在地上,让它们在风雨寒暑中逐渐灭亡,而毫不加以救助或怜悯。又如明格来良人(Mingrelians)虽然自认为是基督教徒,可是他们往往毫不踌躇地把自己的儿女生埋了。有些地方,人们竟然还要吃自己的儿女们。格律卑人(Caribbs)往往把自己的儿童阉割了,以便养肥了供他们食用。加喜乐叟(Garcilasso de la vega)告我们说,秘鲁有一种人,往往同他们的女俘虏实行交媾以求生产,生产以后,便将其儿女养肥以供食用;他们把这些女俘虏养做妾,专供生产之用,到了她们不能生殖的时候,亦就被杀食了。杜平纳布人(Towoupinambos)以为能报仇,能多吃敌人,就是可以进乐园的德性。他们并不曾有上帝一名,亦没有宗教和信仰。又如土耳其人所奉为圣人的那些人们的生活,说起来亦是无法登大雅之堂的。保姆格腾(Baumgarten)有一部颇为稀奇的游记,其中有很著名的一段记述这一类的事实,因此我可以将其原文详引在下边。

“在那里(就是说埃及白尔伯(Belbes)地方附近),我们见了一个回教的圣人,坐在沙丘间,一丝不挂,就如方出胎的婴儿一样。我们听说,回教中人以为失了知觉的疯人是圣者,而加以供奉。他们相信,那般人们因为是圣洁的,所以值得他们的敬仰。因为那般人们原来虽然过过很不合适的生活,可是后来他们又自愿地度其忏悔而穷苦的生涯。这一类人可以享有几乎无限的自由权,他们可以随便入人家宅,随便饮食,并且竟然可与别人家的妇人共寝;而且在这样交媾以后,如果有孩子生出来,则人们亦以为他是神圣的。他们对于这般人们,在生时是十分崇拜的,在死后又要给他们建立伟大的纪念碑或柱石。而且他们以为能手摸这般人,或葬埋这般人,那是很幸运的。这个消息是从我们的马克吕乐(Mucrela)得来的,他的文字曾经给我们翻译出来。我们还听说,我们所见的那位圣人所以得人极大的崇拜,所以被人认为是特别神圣的,尤其是因为他同妇人或男孩没有交媾过,只同猴子和骡子交媾过”。

庇错戴乐维(Pietro della valle)1616年1月25日的信中亦曾记载过回教圣人们同样的一些事迹。那么所谓公道、敬虔、感恩、正义和贞洁等天赋的原则在哪里呢?在格斗中的杀戮,如已被习俗所尊崇,则人们在犯这种罪恶时,都毫无良心的悔恨,不但如此,在许多地方,你如果在这方面真不犯罪,反而是最大的耻辱。我们如果放眼观察全人类的真相,则可以看到,此一处人所认为足以引起悔恨的事,正是被一处所认为很有价值的事。

10 各人的实践原则是相反的——人们只要仔细观察人类的历史,一考察各民族的生活,并且以中立眼光来视察他们的行动,则他们一定会相信,在一个地方人们所提到的或想到的道德原则,几乎没有一种不是在其他地方,为其他全社会的风俗所忽略、所鄙弃的,因为后一种人所遵守的生活的实践意见和规则,正是与前一种人相反的。(只有维系社会所绝对必需的那些规则是个例外,不过在各社会相与之间,就是这些规则亦是常被忽略的。)

11 有整个的民族要排斥各种道德的规则——在这里人们或者会说,我们不能因为人们破坏了规则,就说他们不知道规则。这种驳难在某一方面我认为对的,因为有些地方,人们虽然干犯了法律,可并不否认法律;而且人们因为恐怕羞耻、责斥和刑罚,亦可以表示其对于法律的敬畏心来。不过人心中如果自然印有一种法律,则他们一定会确然无误地知道这个法律,因此,我们便不能设想整个民族如何能公然一致把这个法律排斥了、抛弃了。自然,有的人们虽然私心不相信道德规则是真实的,可是他们因为别的人们相信这些规则的束缚力,因此,他们为在别人面前保持名誉和珍视之故,有时就不得不在表面上承认这些规则。不过整个民族如果心中确乎知道一种法律,则他们一定知道同他们相与的人亦会知道那种法律;因此,他们在互相交与之间,便都恐怕在表示出缺乏人道以后,引起了对方的鄙弃和憎恶;而且一个人如果破坏了共知的自然的是非法度,则一定会被他们认为是他们平安和幸福的公然大敌。因此,我们便不能想象,整个民族如何能公然坦白地否认了、弃掷了这个规则。任何实践的原则如果是天赋的,则人人都一定会知道它是正直的、良善的。因此,人人既然凭着最强烈的证据知道什么是真实的、正直的和良善的,则我们要说整个民族在口头上和实行上,能普遍地一致地对他们所知的那一点来撒谎,那只有自相矛盾了。这就足以证明,任何实践的规则,如果在某个地方普遍地为人所破坏,并且在破坏时得到公众的同意和允许,则它并不能说是天赋的。不过要答复这层驳难,我还有进一步的说法。

12 你说,破坏规则并不能证明人们不知道规则,这一点,我是承认的。不过有的地方既然一致地允许人们破坏,则我可以说,这就足以证明那个规则不是天赋的了。若举例证明,则我们可以说,有许多规则是由理性最明显地演绎出来的,而且是最契合于大部分人的自然倾向的,因此,很少有人鲁莽地来否认它们,很少有人轻率地来怀疑它们。这些规则中如果有一种可以说是自然印入的,则我想最配称为天赋规则的,莫过于说:“为父母的人们,你们要保育自己的儿女。”不过你说这个规则是天赋的规则时,究竟有什么意思呢?你的意思,一定不外两种:你或则说它是一个天赋的原则,在任何时候,都可以刺激并指导一切人的行为;或则说它是一切人们心中所印入的一个真理,因此亦是他们所知道、所同意的。不过在这两种意义下,它都不能是天赋的。第一点,我在前已经举例证明它不是影响一切人类行为的一种规则;我们在此,亦并不必远远地从明格来良人或秘鲁人中间,找寻例证,证明人们忽略、虐待甚或至于处死自己的儿女;我们亦不必认这种举动只是野蛮不化的民族中的过甚的凶残行为;因为我们记得,希腊人同罗马人亦是惯把自己的儿女毫无怜惘和懊悔地弃掷了,而无人加以责难的。第二点,要说这个规则是人人所知道的一个天赋的规则,那是不对的。因为“为父母的,你们要保育自己的儿女”这句话,不但不是天赋的真理,而且根本就不是真理,因为它只是一个命令,不是一个命题,因此,亦就无所谓真,无所谓伪。要想人们认这个规则是真的而加以同意,则我们只得把它化为一个命题说:“保育儿女乃是父母的职责。”不过要了解职责的意义,则我们又离不了法律;要了解或假设法律,则又离不了立法者和刑赏。因此,我们如果要假设这个规则或其他实践的原则是天赋的,是当做职责印在人心中的,则我们同时必得假设,上帝、法律、义务、刑罚、来世等等观念都是天赋的。因为我们分明知道,在尘世上,人们破坏了规则以后并不必定有刑罚加于其身,而且在公然允许干犯这种规则的国土内,既没有刑罚,亦就没有法律的力量。不过这些观念(如果职责其物是天赋的,则这些观念一定都是天赋的)完全不是天赋的,因此,且不论说在每一个人心中,就是在爱研究、爱思想的人心中,这些观念亦是不清楚、不明白的。这些观念中,上帝的观念虽然似乎应该是天赋的,可是归根究底,它亦不是。我想在下一章中,任何深思的人们都可以看到这一点。

13 由上边所说的看来,我们可以确乎断言,任何实践的规则如果在任何地方普遍地被人所破坏,而且在破坏时又得了大众的允许,则我们便不能说它是天赋的。因为人们既然确知上帝立了规则,并且要惩罚破坏规则的人,使犯罪者得不能偿失(这个规则如果是天赋的,人们一定会知道这一层,如不知道,则他们便不能确知任何事情是自己的职责),那么他们便不会毫无羞耻(或恐惧)地、自信不疑地安心来破坏这个规则。自然,人们如果不知道法律,或者怀疑法律,或者想逃避立法者的视线和权力,则他们也许会屈服于当下的情欲。不过我请人先比比人的过错同惩治过错的鞭笞、比比犯罪同惩治犯罪的烈火、比比当下惑人的快乐、同全能者为报复起见所举的手掌(职责如果是印在人心中的,一定有这种情形):比较了以后再来告诉我;人们既然看到这种景象,既然确知这种果报,他们是不是可以放纵地、毫不含糊地来触犯他们心中字迹明显的那种法律,来触犯那一被触犯便要怒目以视的那种法律。他还可以告诉我,人们既然在自己心中觉得全能立法者所印入的命令,那么他们是否能坦然而愉快地忽略和蹂躏他的最神圣的告诫。最后他还可以告诉我,一个人既然干犯了这个天赋的法律和无上的立法者,那么一切旁观者,甚至于为民之牧者,既然亦能充分意识到这个法律和立法者,他们还能默然纵容他,不表示自己地憎恶,不稍加以刑罚么?人的情欲中自然含有一些行动原则,不过这些原则完全不是天赋的,而且你如果听其自由活动,它们会使人们把一切道德都推翻了。道德的法律所以要颁给我们乃是要以约束和限制这些泛滥的欲望,而欲达此目的,则这些法律又必须以刑赏来平压人们在干犯法律时所预期的满足。因此,人心中果真印有法律其物,则一切人类都会有一种确定而不可免的知识,都会知道,干犯法律一定能引起确定而不可免的刑罚来。因为人们如果不知道或者怀疑什么是天赋的,则所谓天赋的原则,便完全失了作用。照这样,则他们所妄想的真理和确性都是不能由这些原则得来;而且人们不论有这些原则,无这些原则,亦都处于一样不确定的游移状态中。因此,既有天赋的法律,则人们一定可以分明确知有一种不可避免的刑罚,而且这种刑罚亦足可以使干犯法律之举成为可憎恶的;如果不是这样,则人们在假设天赋的法律时。一定亦得假设一种天赋的福音——不过人们在此不要因为我否认天赋的法律,就误会我以为除了成文的法律(Positive laws),就没有别的法律。在天赋法和自然法之间,有很大的差异:一种是原始印在人心上的;一种是我们初不知道,后来渐次应用我们的自然能力才知道的。在我看来,无论人们主张说有一个天赋的法律,或者主张说,不借助于成文的启示,只有自然的光亮并不能知道任何法律:那都是各趋极端,一样离开真理的。

14 人们虽主张有天赋的实践原则,可是并不能告诉我们什么是天赋的实践原则——各人的实践原则是有很大差异的,因此,我想,要以普遍同意的标记,来证实天赋的道德原则,那是不可能的。只这一层就足以使人猜疑,天赋原则的假设是随意采取的一种意见,因为断然主张这些原则的人们无论如何,不能告诉我们说哪些原则是天赋的。着重这个意见的人们,实在应给我们做到这一层。如果人们一面申言上帝已经在人心上印了知识的基础同生活的规则,一面可又不能给邻人以知识,不能给人类以安心,不能给他们指出,在人类所迷惑的一大些原则中,哪一些是天赋的:那么我们在此,正可以怀疑他们的知识或他们的仁心。不过真正说来,如果真有天赋的原则,则人们亦正不必以此教人。如果人们真能看到,自己心上印有天赋的命题,他们一定很容易把这些命题同后来所学的以及由此所演绎的真理,分别清楚;而且要想知道什么是天赋的真理,并且这些真理共有多少:那亦是很容易不过的事。他们一定分明知道这些真理的数目,正如同他们自己知道自己的指头有多少似的;而且各种系统一定可以给我们详细叙述出来。不过据我所知,人们既然不曾冒险把这些原则列出表来,则我们要怀疑这些天赋的原则,他们亦正不必多所非难,因为就是那些以天赋原则教人的人们,亦并不能告我们说,这些原则究竟是什么。不但如此,我们还容易看到,就是各宗派的人们纵然给我们把那些天赋的实践原则的表格列出来,他们所列举的原则,亦只是特别合于他们的假设的,亦只是适宜于证实他们自己教派的学说的。这就分明证实,没有所谓天赋的真理了。不但如此,大部分人们在自身以内并看不到有任何天赋的原则,因此,他们就否认人类有自由,并且把人看得只成了一架机器。因此,他们不但取消了天赋的原则,而且取消了一切道德的原则;因此,有些人虽然不能存想不自动的主体如何能应用法则,而在这里毕竟不能再相信有任何道德的规则了。道德同机器既然不易调和,不易符合,因此,他们既然采取机械主义:就不得不把一切德性的规则排斥出去了。

15 我们可考察赫巴特勋爵(Lord Herbert)的天赋原则说——在我写这部书时,我曾听说,勋爵赫巴特曾经在其“真理论”(De Veritate)中把这些天赋原则列举出来;因此,我就立刻就商于他的书。因为我很希望,这样大的一位天才家,应该在这一点上解了我们的疑惑,使我的探究告一段落。在论天赋本能(De Instinctu naturali)的那一章中,(76页,1656年版本,)我曾看到公共意念(Notitiae Communes)的六种标记:一为先在性(Prioritas),二为独立性(Independentia),三为遍在性(Universalitas),四为确定性(Cer titudo),五为必然性(Necessitas)(就是说它们能维持人的生存),六为契合的方式(Modus Contormationis)就是说直接的同意(Assensus nulla interposita mora)。在他那篇简短论文——“世俗宗教论”(Religione Laici)——的末了,他又论到这些天赋原理说:“这些真理是到处有力量的,并不限于任何一种宗教。因为它们是为上天印于人心中的,并不束缚于任何成文的或不成文的传说”(3页)。他又说,“这些都是在内面法庭中所印的普遍的真理,它们就是上帝所写的不可磨灭的文字。”他既然数出天赋原则(或公共意念)的标记,并且说它们是上帝亲手印在人心中的,因此,他就进而把这些原则列举出来:(一)世上有最高的元宰;(二)这个元宰是必须要尊敬的;(三)能实行德性和虔诚,就算完成了对上帝的教仪;(四)我们必须由罪恶之途,返回光明之域;(五)在经过完此生以后,我们一定会受赏或受罚。我虽然承认,这都是明白的真理,而且在正确解释以后,任何理性动物都是不能不同意的,可是我想,他并不曾丝毫证明它们是内面法庭中所描写出的一些天赋的原则。因为我可以说:

16 第一点,我们如果可以合理地相信有任何普通的意念是由上帝亲手写在人心上的,则这五个命题或则是不能概括了这些意念的,或则是多于这些意念的。因为还有别的许多命题,亦可以按照他的规则,说是导源于上帝而为天赋原则的,(至少亦可以如他所列举的这五个命题。)类如“以己所欲者施于人”这个原则,以及千百种别的考量好的原则都是。

17 第二点,他所举的标记并不能在所有的五个命题中都找得到,就是说,第一、第二和第三这三种标记,并不与任何命题完全相契;而且第一、第二、第三、第四同第六那五个标记,同第三、第四、第五三个命题亦并不甚合。因为我们不但从历史上知道,有许多人、许多国家怀疑或不信这些原则的全部或一部,而且我亦不知道:“德性和虔敬结合起来就是对于上帝的最好礼拜”这第三条原则,如何能成为一条天赋的原则,因为“德性”一名是不易理解的,它的意义是毫不确定的而且它所指示的对象亦是聚讼纷纭,不易知道的。因此这条原则只是指导人生的一种最不确定的原则,在实际上并无大用,因此,它亦并不配称为天赋的实践原则。

18 我们如果再来考究“德性是对上帝的最好礼拜”这个命题的意义(因为原则或普通的意念只在于意义,而不在于声音),则我们又会看到,德性如果是指各国舆论所认为最可夸奖的那些行为,则这个命题一定是不确定、不真实的。如果德性是指契合于上帝意志的种种行为,或指契合于上帝所立规则的各种行为,如果德性是指本性善良的一种品德,而且上帝的规则,是衡量德性的唯一真实的尺度,则“德性是对上帝最好的礼拜”这个命题虽是最真实、最确定的,可是它对于人生是最无用处的,因为这个命题毕竟不过是说,“上帝乐意人们实行其命令”罢了。但是人人虽然都确知这个命题是真的,可是他们在知道时亦并不必知道究竟什么是上帝所命令的,因此,这个命题并不能成为他的行动的规则或原则,这就与他没有这个规则是一样的了。一个命题的含义如果只是说:“上帝喜爱人们实行他自己的命令”,则不论它如何真实确定,我们都可以说,很少有人肯定这一命题是一切人心上所共有的一种天赋的道德原则;因为这个命题并不能教人什么。谁要肯这样说,则他一定会以为千百种命题都是天赋的,因为有许多原则,人们虽然一向不以之归于天赋原则之数,可是要照这里的道理讲来,则它们亦可以说是天赋的了。

19 我们如不知道那一些行为是罪恶,则第四个命题(就是说:人一定要悔改他们的罪恶)亦不能教人许多。因为罪恶一词所指的行动既然能使罪恶者受了刑罚,那么我们如果不知道,哪一些特殊的动作可以招致来刑罚,则有什么大的道德原则,可以教我们自悔,立意不做能给自己招祸的那些事呢?人们如果已经知道,某些行为是罪恶,则这个命题可以说是一个真正的命题,而且我们亦可以用它来指教他们。不过人心上如果不曾印有罪和德的特殊尺度和界限,而且这些尺度如果亦不是天赋的原则(这一层我想当然是很可疑的),则这个命题同前边的命题,都不能想象为天赋的原则,而且纵然是天赋的,亦是没有用处的。因此,我想,上帝一定不能用“罪”与“德”等等意义不确定的文字,把原则印在人心上,因为这些文字所代表的事物是因人而异的。不但如此,而且我们根本就不能假定原则能以文字表现出来,因为文字在大多数原则中都只是一些很普遍的名词,我们如不知道这些名词下所含的特殊事物,就不能理解这些名词。因此,在实践的例证中,我们的尺度一定是根据于我们对各种行动自身而有的知识的,而且行动的规则,一定是可离了各种文字而各自独立的,一定是在我们知道各种名词以前就存在的。因此,一个人无论学什么语言,无论他所学的是英文,是日文,或者根本就不学任何语言,或者根本就不知道名词的用法(如聋、哑之类)——一个人纵然有这些情节,他一定仍会知道这些规则。因此,人们纵然不知道语言、文字,纵然不知道本国的法律、习惯,亦一定会知道为礼拜上帝之故,人们应该不杀人、应该只御一女、应该不堕胎、应该不弃儿女;在自己感受穷乏时,应该不取于人,反之,在人受了穷乏时,应该供给他、救济他;在作了相反的事实时,应该悔改、应该惭愧、应该决心不再为非。一句话说,我们如果真能证明一切人类都知道都承认这一类的规则,而且这一类的规则都包含在上边所述的常用的“德”与“罪”两个字下面,则我们便很有理由来承认这一类的原则是普通的意念和实践的原则。不过归根究底,人类对于真理的普遍同意(在道德原则中如果有这种同意),毕竟不能证明真理是天赋的,因为我们正可以由别的方式来知道真理;这就是我所争执的那一点。

20 人们反驳说,“天赋的原则亦可以堕落。”现在要反驳这一点——人们在这里或者会提供出他们那种很现成、很不关重要的答案来,他们或者会说,天赋的道德原则,可以被教育和习惯,以及同我们常相谈论的那些人的意见所污暗,因此,这些原则就会完全从人心中扫荡出去。不过这个答复是没有什么力量的;因为这个说法如果是真的,则它会消灭了普遍同意的论证,因而人们虽然以这种同意努力来证明天赋的原则亦就无济于事了。因此,他们如果还要想以普遍的同意来证明天赋的原则,则他们必须把自己宗派的信仰或私人的信仰,认为是普遍的原则。这种情形虽然不合理,可是亦不是不常有的,因为人们每爱妄自尊大为正当理性的主人翁,以为其余人类的投票和意见是不值得过问的。因此,他们的论证就成了下边这样的:“一切人们所承认为真的那些原则都是天赋的;一切具有正当理性的人们所承认的原则,亦就是一切人类所承认的原则;我们以及同我们思想一样的人们都是有理性的,因此,我们所同意的原则,亦就是天赋的。”这是一种很巧妙的辩论方法,不愧为达到真理的捷径。要不如此说,则我们便不能了解为什么有些原则是一切人所承认、所同意的,同时这些原则又要被堕落的风俗和恶劣的教育铲除于人心以外。要不如此说,我们便不能了解,为什么一切人们都承认这些原则,可是同时又有许多人否认这些原则。真的,要假设这一类第一原则,那是毫无用处的,而且这一类原则如果可以被任何人力所改移,可以被教师的意志或朋友的意见所转化,则我们有没有这些原则,都一样是无所适从的。照这样,则我们虽然夸张说有第一原则和天赋的光亮,我们亦仍然要处于黑暗和不定之中,一如完全没有这些原则一样。因为我们的规则如果会离正轨,或者我们在各种相反的规则中,不知道那一条是正确的,则有规则亦正和无规则是一样的。不过关于天赋的原则,我很希望人们告我,究竟它们是否可以被教育和习惯所淆乱、所铲除;如果它们不能被铲除,则我们定会看到,它们在一切人心中都是一样的,而且人人都会分明知道它们。如果它们可以因为外来的意念受了变化,则我们定会看到,它们在接近其泉源的时候(就是在儿童和文盲方面),一定是最清楚最分明的,因为儿童和文盲是最不容易从外面的意见接受到印象的。不论他们选取哪一种意见,他们亦一定会看到,他们的意见和明显的事实及日常的观察是互相抵触的。

21 世界中相反的原则——我们还容易看到人们的国籍、教育和性情如果不一样,则他们所认为不容怀疑的第一原则,亦只是许多不相同的意见。这些意见,有的是本身荒谬的,有的是互相对立的,因此,它们许多一定不可能都是真的。不过这一类的真理无论和理性如何违背,可是总有地方会认它们是神圣的,因此,人们在别的方面纵然理解清晰,可是他们宁愿把自己的生命和其最爱的东西牺牲了,亦不愿让自己来怀疑这些原则的真实,不愿让他人诘问这些原则的真实。

22 人们的原则通常都是如何得来的——这种情形看来无论如何奇怪,可是它是被每日的经验证实的,而且我们如果一考察这种情形所由以发生的方式和步骤,则我们或会看到它不是那样奇特的。因为我们看到,有些学说虽然没有高贵的来源,虽然只是由乳母的迷信和老妇的权威来的,可是因为年深日久,乡党同意的缘故,它们会在宗教中或道德中,上升到原则的地步。因为留心以原理教导儿童的人们(很少有人没有一套自己所相信的原则,来以之教导儿童),往往要以自己所认为合意的学说,灌注在他们那天真而无成见的理解中(因为白纸可以接受任何字迹),使他们仅守勿失,公开宣扬。这些学说既然在儿童们一有理解时就教给他们,而且周围的人们或以公开的承认,或以默然的同意,在他们生长的过程中,又逐渐把这些学说给他们证实了,因此,这些学说就逐渐获得美名,被人认为是不可怀疑的、自明的天赋真理了。这些人们纵然没有这种力量,而他们(儿童们)所奉为聪明、渊博、而虔敬的那些人们,亦会认这些命题为宗教和习俗的基础,不让人加以毁谤和鄙薄,因此,亦会发生出同样结果来。

23 此外,我们还可以说,受了这样教育的儿童们,在长大以后,反省自己的心理时,他们一定觉得那些意见是最早就有的,因为人们拿那些意见教他们时,他们的记忆还是不能记录自己的行动的,还是不能标记什么时候有新事物呈现于自己的。他们既认这些意见是最早的,而且他们亦不知道自己对于这些命题的知识导源于何处,因此,他们便毫不客气地断言,这些命题确乎是上帝和自然在人心上所印的印纹,而不是由别人得来的。因此他们就恭恭敬敬服膺这些命题,服从这些命题,就如许多人们服从自己的父母似的。不过他们所以如此尊敬,并非因为尊敬是自然的,而且人们若不教他们来尊敬,他们亦不会自动地来尊敬。他们所以如此,乃是由于常常受那样的教训;而且因为自己记不清这种恭敬的发端,所以他们想这种恭敬是自然的。

24 我们如果一考究人类的天性和人事的情况,则上述的情形不但是可能的,而且是必然会发现出的;因为人们如果不耗费时光来从事于自己职业中的日常工作,则他们便不能在社会中生活;如果没有一些基础和学说,以使自己的思想有所归着,则他们的心理便不能安息。人们的理解纵然极其游移、肤浅,他们亦总有自己所崇拜的一些命题,他们亦总会把这些命题作为原则,以来建立自己的推论,并且来判断真伪和是非。不过他们有的因为缺乏技巧和工夫,有的因为缺乏研究的爱好,有的因为受人禁止,不得来随便考察,因此,他们便都被自己的懵懂、懒惰、教育或急性所欺,轻于信任这些命题 了。

25 一切儿童和青年显然都是这样的。习俗比自然的力量还大,它只要能教人把自己的心理和理解屈从于某种事理,它就往往能使人崇拜那种事理为神圣的;因此,我们正不必惊异,成年人们为什么不肯认真地坐下考察他们自己的教条;因为他们已经迷惑于人生必需的事务,已经热衷于快乐的追求,尤其因为他们的原则之一就是要使人不能怀疑自己的原则。纵然人们有闲暇、有天才、有意志,又谁敢来把自己过去一切思想和行动的基础都摇动了呢?又谁肯认自己一向完全是在错误中在世人面前丢脸呢?任何人在冒险反对其本国或本党的传统意念时,既然要到处引起人的责难来,谁还敢来干犯众怒呢?人们在稍一怀疑通俗的意念以后,既是必然要被人称为狂想者、怀疑者、无神论者,谁还有耐心甘受人这层诽谤呢?他既然同大多数人一样,以为那些原则是上帝在他心中所建立的标准,是检验他那一切意见的规则和试金石,他当然不敢怀疑这些真理了。他既然看到那些原则是他的最初思想,而且是为他人所最尊敬的,那么有什么东西能阻止他,使他不认那些原则为神圣的呢?

26 人们既然有此种情形,所以我们很容易想象,他们为什么崇拜他们在自己心中所立的偶像,为什么亲爱他们在心中习见的意念,为什么在谬见和错误上加了“神圣”二字的标记,为什么成了牡牛和猿猴的热烈信徒,为什么以争辩、格斗和死亡来卫护他们的意见,为什么相信,只有自己所教化的人们,才是有上帝的。因为在大多数人方面,心灵的推理能力(这种能力虽然不断地要被人运用,可是人们往往不能谨慎地、聪明地运用它)如果没有基础,则它便不知如何进行。可是这些人们又因为懒散和职业、匆忙和寡助之故,并不能来透入知识的原则,把真理的根源和起点,逐步推寻出来。因此,他们便自然地而且不可避免地要采用一些借来的原则;而且因为这些原则又被人妄认为是别的事物的明显证明,因此,它们亦就被人认为是不需要其他证明的,人们如果接受了这些信条,并且恭恭敬敬照着通常的样子来服膺它们,而且在接受了以后不敢妄加考察,只是听说应该相信它们就相信不疑:则他们在受了本国教育和习俗的熏染以后,一定会认任何谬见为天赋的原则。这些人们既然常常沉思同样的对象,因此他们的视觉便模糊起来,把心中所储的妖怪认为是神明的影像,认为是神明手造的作品。

27 各种原则是必须要考察的——由这种过程,我们便容易看出,有许多人都会达到他们所相信的天赋原则;因为一切人类无论哪一等级,都各有其所主张的五花八门的相反原则。有人如果以为人们所以相信自己原则的真理和证据,并不是由于这种方式,则他一定难用其他方法来解释:人们为什么坚信各种相反的教条,确说各种相反的教条,甚至肯毅然决然以热血来护卫各种相反的教条。如果天赋的原则有其特有的权利,让人根据它们自己的权威不经考察就来相信它们,那么,我亦不知道此外还有什么不可相信的东西,亦不知道还有什么可以被怀疑的原则。如果这些原则亦需要考察和试验,则我可以请问,天赋的第一原则可以如何试验得出。至少我亦该请问,有什么记号和标记可以使真正天赋的原则,和其他原则有所分别;这样我好在许多妄人中间,不至于在这样重要的一点上有了错误。如果人们能做到这一层,我一定可以立刻来接受那些可喜的、有用的命题。不过人们在未做到这一层的时候,我仍然可以谦恭地来怀疑;因为我恐怕,人们所拿出的唯一理由——普遍的同意——并不足以作为一种标记,以来指导我的选择,以来使我相信任何天赋的原则。就以前所说的看来,我想没有任何实践的原则是普遍所同意的,因此,它们亦就不是天赋的;这一点,我想是毫无疑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