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直觉的——我们已经说过,我们的一切知识都成立于人心对其观念所有的观察,而且就我们的能力说来,就我们的认识途径说来,我们所能得到的光明,亦就以此为极限,所能得到的确定性,亦就以此为最大。现在我们不妨进而稍一考察知识的明白性的各种等级。在我看来,我们的知识所以有或高或低的明白等级,就在于人心是在不同的途径下,来知觉它的各个观念的契合或相违。因为我们如果一反省自己的思维方式,就可以发现人心有时不借别的观念为媒介的就能直接看到它的两个观念间的契合或相违这种知识,我想可以叫做直觉的知识 。因为在这方面,人心并不用费力来证明,来考察,就能瞥见真理,正如眼只要朝向光明,就能瞥见光明似的。就如,人心认知,白非黑,圆非三角形,三比二多,并等于一加二。这一类真理,人心在一把那些观念联系起来,加以比较之后不借其他观念为媒,就能凭直觉立刻观察到。而且在人类弱点的范围以内讲,这种知识就可以说是最明白,最确定的。这一部分知识是不可反抗的,它就如同日光似的,人心只要把其视线转向它,它就会立刻强迫人来认知它,它不使人心有一毫踌躇,怀疑或考虑,它只使人心立刻充满了对于它的明白知觉。我们一切知识的确定性,明白性,就依靠于这种直觉;这种确定性,人人都知道它是大得不能再大的,因此,他不能想象再大的,亦就不需要再大的。因为一个人只知道,他心中的观念就是如他所知觉的那样,超过这个限度,他并不能想象自己还能达到更大的确定性;他只知道,在两个观念间,他如果看到一层差异,则那两个观念是差异的,而不是确乎同一的。一个人如果于这种确定性以外,想求一种更大的确定性,则他所求的自己亦不知是什么,而且他这样只表示他想当一个怀疑学者而又当不了。确定性是完全依靠于直觉的,因此,在次一级知识中,就是在所谓解证的知识中,一切中介观念只有凭直觉乃能有所联系。离了直觉,我们就不能达到知识和确定性。

2 解证的知识——在次一级知识方面,人心亦可以瞥见他的各观念的契合或相违不过它这里的作用并不是直接的。什么地方,人心能瞥见其观念间的契合或相违,什么地方就有确定的知识。虽然如此,可是人心并不能永远瞥见它的观念间的契合或相违——纵然这是可发现出的;在这种情形下,人心便终于无知,它顶多亦只能达到一种可能的推想。人心所以不能永远立刻看到两个观念间的契合或相违,乃是因为我们所要考察其是否契合的那两个观念,不能被人心所组合,以来表示出它们的契合或相违来。在这种情形下,人心既不能借直接比较,或互相并列;把各个观念合拢来,以发现它们的契合或相违,因此,它就爱借别的观念(或一或多,随情形而定)为媒,来发现它所要追求的那种契合或相违。这就是我们所谓推理 reasoning。就如人心虽想知道三角形三内角,和两直角的大小是否相契,可是它并不能借直接的观察和比较来认知这一层,因为三角形的三内角不能同时合叠起来,和任何一个角或两个形互相比较。因此,在这方面,人心便没有直接的、直觉的知识。在这种情形下,人心爱找寻一些与那个三角形的三角相等的其他角子;它既然发现,那些别的角子同两直角相等,因此,它就知道,三角形的三角等于两直角。

3 此种知识依据于证明——凡指示两个观念间的契合关系的那些中介观念,就叫做证明 ;我们如果能用这个方法使人明白地,显然地,看到契合或相违,这就叫做解证 ,在这里,理解便由此方法明了这种契合或相违,人心亦就由此方法看到它是契合的或相违的。人心如果很敏捷,可以找出这些中介观念(它们可以发现出别的观念间的契合或相违来),并且能正确地应用它们,我想那就可以叫做机敏 sagacity。

4 不过这种知识不如前边那样容易——我们借中介证明所得到的这种知识虽然确实无疑,可是它的征验并不很明白了,我们的同意亦不很直接迅速,如在直觉的知识方面那样。因为在解证方面,人心最后虽然亦能认知它所考察的那些观念是否契合,可是它所达到这种程度,不能不费一番辛苦和注意,因为它不能只凭一次瞬息的观察发现出这种契合来。要把这种契合关系发现出来,必须勤勉不懈,努力研求才行。人心必须先经过多少步骤,多少等级,才能由此途径达到确定性,才能看到两个观念间的契合或矛盾——如果这两个观念需要证明和理性的运用才能指示出其关系。

5 证明之先不免疑惑——在直觉的知识和解证的知识之间,还有另一种差异,就是,在解证的知识方面,我们如果依据中介的观念看到契合关系或相违关系以后,虽然亦可以把一切疑惑完全消除了,可是在直觉的知识方面,则人心只要尚有几分分辨各个观念的知觉能力,则它总不致发生丝毫疑惑,这个亦正同能清晰分辨黑白的眼睛,不会质疑墨水和纸是否是同一颜色似的。眼官只要仍有目力,则它在一看之下,就会毫无疑惑地,知觉到纸上所写的字同纸的颜色是不一样的;同样,人心只要有清晰的知觉能力,它在直觉的知识方面,就可以看到各种观念的契合或不相违。眼如果失了视力,心如果失了认知能力,则我们便无从研究眼的视力是否敏捷,亦无从研究心的认知是否明白。

6 这种知识亦不如前一种知识那样明白——自然,由解证而生的认识亦是很明白的;不过这种认识远没有我所谓直觉知识方面所有的那种辉煌光亮和充分确信。就如一个人的面孔在几个镜中来回反射以后,只要影子仍与原物保留一点相似性和契合关系,它就能产生一种认识;不过在每一度反射以后,原来那种完全的明白程度和清晰程度总要减低几分,一直到经了许多次推移以后,它便大为含糊不清,而且一看之下,几乎辨认不出来——在目力微弱的人尤其如此。由一长串证明而得的知识,亦正是如此的。

7 每一步中必然含着直觉的明白性——在解证的知识方面,理性每进一步,必然伴有一种直觉的知识;我们每走一步,必须凭直觉认识此一个观念与下一个中介观念(它可以用作证明)间的契合或相违。如果我们不知道这一层契合,则我们仍然需要别的证明;因为我们如果认识不到这种契合或相违,则我们便不能发生任何知识。如果它能自己知觉到自己,那就成了直觉的知识,如果它不能知道自己,则必须用一个中介观念,作为共同的尺度,以指示它们的契合或相违。由此,我们就可以看到,在能产生知识的推论中,每一步都带有一种直觉的确实性;人心一明白这种确实性,只把它记下,就可以使我们所考察的观念间的契合或相违明显起来,确定起来,因此,我们要想解证任何事理,必须先看到中介观念间的直接契合,因为我们依据这种契合才能发现我们所考察的那两个观念(一个常是最先的,一个常是最后的)的契合或相违。解证每进一步,人心必须精确地保留这种直觉的知识,必须经常看到各个中间观念的契合或相违,而且人们必须确保不曾遗失了任何部分。不过在冗长的演绎中,因为所用的证明太多,所以人的记性不易永远把这种知觉迅速地、精确地保留起来,因此,我们就常见,解证的知识不及直觉的知识那样完全,而且人们往往把谬论当做解证。

8 因此人们就误认推论是由预觉Proecognitio和预想Proeconcesus来的——在科学的或解证的推论中,每一步既都必然需要这种直觉的知识,因此,人们就形成一个错误的公理说:一切推理都是由预觉 和预想 来的。不过这个公理是很错误的,这一层我在以后考察各种命题(尤其是那些所谓公理的各种命题)时,将加以详细的考察。在那里,我将指示出,人们之预觉和预想是一切知识和推论的基础乃是由于一种错误。

9 解证不限于数量方面——一般人们都承认只有数学才能有解证的确定性。不过在我看来,不但在数目、广袤和形相等观念方面,我们可以凭直觉认知它们的契合或相违这种知识并不是它们方面的特权。人们所以认为解证在其他知识部分无大关系,而只有数学家才敢希冀达到解证的程度,那或者是因为我们缺乏适当的试验方法,而不是因为事物本身不太明显的缘故。因为人心在我们的各个观念之间,只要能观察到它们的直接契合或相违,人心就能有直觉的知识;它只要能凭直觉知道两个观念与别的中介观念的契合或相违,它就可以认知那两个观念的契合或相违;它只要能借中介观念知道两个观念的契合或相违,它就可以实行解证。因此,解证就不限于广袤、形象、数目及其情状等等观念。

10 人们为什么这样想——人们所以一般只在这些观念方面来追求所谓解证,并认为只有这些观念方面才有解证,我想那并非单单由于那些科学有普遍的功用;这种原因我想是这样的:就是,在比较它们的相等或多寡时,数目情状方面所有的微细差异,都是可以明白看到的,至于在“形象”方面,则每一种微细的差异,虽然不能都为人所觉察,可是人心已经找出种种方法,凭着解证来考察并发现两个角,两段广袤,或两个形象的相等性。因此,数目和形象两者都可以表示于明显而永久的标记中,在这里,我们所考察的观念都是完全确定的(反之,我们如果只用各种名称和文字来标记各种观念,则它们大部分是不确定的)。

11 不过在别的简单的观念方面,它们的情状和差异,如果不是以数量来计算,而是以等级来计算,则我们便不能精细而确当地分别它们的差异,以至于能察知它们的精确相等和些小差异,亦不能找到方法,来计算这些。因为那些别的简单观念既然都是被不可觉察的(在其单独存在时微小分子的)大小、形象、数目和运动所产生的现象或感觉,所以它们的各种等级亦都依靠于这种原因的(全部或一部)变化。不过在任何物质团中,这些原因都是微细而不可觉察的,因此,我们对于这些简单观念的各种差异的程度,便不能有精确的尺度。假定所谓“白”的那种感觉或观念,是由一定数量的微粒所产生的,而且那些小粒又因为有一种旋转能力,在打动网膜时,一面自己旋转,一面又往前进;则我们很容易断言,任何物体的表层的组织,如果能反射较多的光子,并且给它们以产生白色所必需的那种旋转,则那个物体将会显得较白一点,因为它可以在同一空间中,向网膜放出具有那种特殊运动的较多数的光子来。我并不是说,光的本性所以成立,就在于很小的圆粒子,白的本性所以成立,就在于物质部分的组织反射光时,使它们有特殊的旋转,因为我现在并不是从物理方面来论究光和颜色。不过我可以说我真不能设想(我真愿意有人告我说,他能如此设想),外界物体如果不与可以感到的各种物体自身直接接触,它们怎样能打动我们的感官。因为我知道,物体所只能打动我们的感官,不出两条途径,一则借助于可感物体的直接接触,如触觉和味觉就是,一则借助于由它们发出的不可觉察的各部分的推动力,如视觉、听觉和嗅觉便是。因为各种感觉所以产生,就是因为物体各部分的不同的大小、形象和运动,能产生出不同的推动力来。

12 它们是否是微粒,亦无关系,它们所以能使我们发生白的观念,是否是因为它们都依着自己中心旋转,那亦没有关系。无论如何,我们可以断言,物体的组织如果能给光子以特殊的运动,使它们给我们产生出所谓白的感觉来,则它所反射的光子愈多,而且那种特殊的运动愈速,则那个物体亦会显得愈白一些;因为它已经反射回较多的光子来。我们如果把一张纸,置于日光下,又置于阴暗处,又置于黑洞中,就可以看出这种情形。在这每一种情形下,它所产生的白的观念都是各不相同的。

13 不过我们既然不知道光子有多少数目,何种运动,就可以产生某程度的白的观念,因此,我们就不能解证两种白的程度是否确乎相等。因为我们没有确定的标准,可以衡量它们,亦没有适当的方法可以分别极微细的实在差异。我们所能有的唯一互助,就是我们的感官,而感官在这一方面,又是靠不住的。不过这种差异如果很大,如果能在人心中,产生出明白而清晰的观念来,而且这些观念的各种差异又可以完全保留在心中,则这些颜色的观念,如蓝与红等等不同的颜色,亦可以解证出,一如数目和广袤似的。我想,我在这里关于白和其他颜色所说的话,在一切次等性质和其情状方面,亦都可以适用。

14 我们对于特殊存在所有的感性的知识——知识的等级就分为直觉和解证两种;任何思想如果缺乏了这两种中任何一种,则我们不论怎样确信它,它总不是知识,只是信仰 或意见 ,至少在一切概括的真理方面,我们是可以这样说的。不过人心在运用于外界特殊的有限存在时 ,它确有另一种认知。这种认知虽然超过了仅仅的或然性,可是它还不能完全达到前述的两种确定程度。不过我们仍以知识一名来称谓它。我们分明知道,我们由外物所得来的观念乃是在我们心中的;这乃是一种直觉的知识。不过有人可以问,事实上除了我们心中这种单纯的观念以外,是否还有别的东西?而且我们是否可以由此确然断言,外界有任何东西与那个观念相应?因为人心中虽然有那些观念,可是外界亦许没有那种东西存在,亦许没有那种物象来刺激我们的感官。不过我想,我们这里有充分的证据,可以解除我们的疑惑。因为我可以问任何人,他在白天看日时,同夜里思想日时,是否确实有不同的知觉?他在实在尝艾草,嗅玫瑰时,是否和他仅仅存想那种滋味或香气时,有截然不同的知觉?我们分明发现,由记忆所复现于心中的观念,同由感官现实进入人心的观念,委实有一种差异,而且它们的差异正如两个个别的观念似的。有人如果说,“在梦中我们亦有同样的情形,而且这些观念都可以离了外物产生于我们心中”,则他可以权当梦见我向他作此回答:(一)如果一切都是梦境,如果推论和辩论都无功用,真理和知识都毕竟空虚,则我是否能祛除他的疑虑,那都无大关系。(二)我相信,他会承认,梦见在火中,同实地在火中,委实有一种明显的差别。但是他如果决心要当一个怀疑家,以至主张说,我所谓“实地在火中”亦只是一个梦,而且我们并不能由此确知有所谓火其物者确乎在我们以外存在;则我仍可以答复说,我们可以凭感官知觉到(或者梦想我们知觉到)一些物象的存在,而且我们同这些物象接触时,我们确乎感觉到有苦有乐。这种确定性是和我们的幸福或痛苦一样大的,超过这种限度,则我们有知无知都无大关系。因此,我们在前两种知识以外,还可以另加一种关于特殊外物的存在的知识,因为我们凭知觉和意识知道确有各种观念由外界那些特殊事物而来。因此,我们可以承认知识有三种等级,就是直觉的,辩证的,感觉的 三种。在这三种的每一种中,明白性和确实性都有各别的程度和途径。

15 各个观念虽是明白的,而知识却不是永远明白的——我们的知识既然只建立在,运用在我们的观念上,那么我们就可以说,它同我们的观念相契合,而且我们的观念如果是明白的,清晰的、含糊的或纷乱的,则我们的知识亦必然会这样么?我可以答复说,不是的。因为我们的知识既成立于我们对两个观念间契合或相违所有的知觉,因此,知识的明白或含糊,只看这种知觉是明白或含糊而定,而不看各个观念本身是明白或含糊而定。就如一个人虽然可以同世界上任何数学家一样,明白地观念到三角形三角和两直角的等量,可是他亦许对于这两层间的契合只有一个极含糊的知觉,因此,他对这种契合便只能有一种极含糊的知识。但是各个观念如果因其本身含糊,致陷于纷乱的地步,则它们便不能产生出如何明白或清晰的观念,因为观念如果一纷乱,则人心便不能明白地看到它们是否互相契合。我们还可以用比较不易误解的另一种说法来叙述这层理由:就是说,一个人如果不能对其所应用的文字有了确定的观念,则他对于自己应用那些文字所形成的命题,也不能确知其真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