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论社会感

许多思想家不是用正确的观点考察事物和解释政治现象,而只是把一些最简单最明显的政治原则搞得模糊不清。他们被一些抽象的和形而上学的概念引入迷途,以致不能向我们阐明社会感的意义就是促使人们和自己的同类共同生活的志趣。爱社会——这是人类由理性培育和发展起来的自然情感。大自然把人创造成为具有感觉能力的生物,就使他养成爱享受和怕艰苦的习性。社会是大自然的产物,因为正是大自然决定人在社会中生活。爱社会,或者说社会感,是第二性的情感,是经验和理智所结的果实。理智不是别的,而是经验或思考所培养出来的判别利害的能力。

人在社会中生活,因为正是大自然注定他要在那里诞生。他爱这个社会,因为他认为社会对他是必需的。因此,当人们说爱社会是自然情感的时候,这就意味着,人在坚决追求自我保存和幸福生活的时候,很重视一切能保证他实现目标的手段。他生来就有感觉能力,喜欢美好的,讨厌丑恶的。他能接受经验,善于思考,因而行动审慎,即表现出有能力把社会生活所能赋予他的好处同从社会以外会落到他身上的考验作出比较。根据自己的经验、思考和比较,人宁愿过符合本性的愉快生活,而不愿过不愉快的、动荡的、无人相助的孤独生活。

总而言之,人爱社会是因为人处在安全环境中才会珍视幸福生活并感到自己身心健愉。这些感情是自然而然的,即从人的本性或本质中产生的。人的本性是极力保存自己,爱护自己,渴望幸福生活并且满怀热情地去采取实现这种目的的手段。一切向人们证明:是社会生活把人置于比较有利的地位,是习惯使人依恋社会;他一旦发现自己得不到诸如此类的支持,就会感到不幸。这就是社会感的真正基础。

2.论“自然状态”

大多数哲学家都同我们谈论过实际上只存在于他们想象之中的所谓“自然状态”。他们推测,人们往昔是离群索居的,同类之间没有任何联系,一句话,就是像某些野生动物那样生活 (1) 。

没有什么事物比这种所谓“自然状态”更虚幻、更稀奇古怪、更违背人性的了。人始终是生存在社会之中。从呱呱坠地之日起,他就跟父母、兄弟、姐妹一同过日子。由于生活需要,由于习惯和经验的影响,社会对于他变得越来越必不可少。从人体自然发育引起繁殖需求的时候起,他本身又促进社会的生长。

不论遵循哪一种制度,在确定人是怎样在芸芸众生之中占据自己的地位时,人具有社会感总是不容争辩的。如果假定人类是起源于一个人,那么这第一个人很快就会生活在社会之中,首先是和自己的妻子,然后又和自己的后代共同生活。是不是可以认为,第一个家庭中的某一成员能够脱离家庭到荒野中单独生活呢?是不是可以断言,当他已经成年,有力气开始干活时,他将会毫无原因、甚至十分乐意地抛弃他享受已久、深信其价值并且由于从小养成的习惯而感到日益必需的那些优惠和帮助呢?他是不是需要某些特别知识才能懂得:一个人单独生活就容易成为更强大动物的牺牲品呢?他是不是需要一种超自然的洞察力才能坚信:有父母兄弟的帮助,他打猎、捕鱼、伐木、搬运石头、建筑茅舍都会比一个人单干时间快得多、少费力得多呢?一个人即使因为性格反常、感情冲动或忽生奇想而偶尔决计离家出走,但离家以后,出于恐惧、忧愁、焦急不安、疲倦无力、自我保存的欲望、生殖的需求等原因,他也会赶快回家,并且很快就会认识到:离群索居,损失多么巨大。

总之,很难设想还有什么事物比“自然状态”更不可信的了。某些哲学家常用“社会状态”同“自然状态”对立起来。人是在社会状态的条件下出世的,从童稚时代起就习惯于这种社会状态,在自我保存思想的影响下,他始终认为社会状态对自己是有益的,愉快的。否认这个真理,就意味着硬说人仿佛愿意放弃自己的一切福利而跑到极端贫困和孤立无援的环境里去寻找快乐。

3.社会生活的优越性

不错,第一个家庭繁衍起来就应当会逐渐形成许多独立的家庭。这些家庭的成员将离开共同的系谱树干越来越远,最后可能互不相识。但是,这些家庭组成了社会,各个社会成员又会联合起来,以便互相帮助,满足各人的需要。人总是需要别人帮助的,他任何时候也不会完全忘记团结互助的优越性,更不会忽视这些优越性。他始终认清,只有社会才能保障他必需的生活福利,才能保证他有能力对付大自然给予的考验。

只有很不了解人类思维过程的人,只有不考虑人经常在想改善自己的命运的人,才会设想仿佛一个人根据善良意愿能够放弃可以给自己提供幸福的生活,而宁愿过使自己既不健康又多灾多难的忧愁的单身生活。仅仅是一种害怕新奇事物、害怕我们还不熟悉的事物的恐惧心理,就足以迫使我们到同类之中去寻找支持力量。孤独、黑暗、风声、沉寂——这一切都吓唬我们,惊扰我们,迫使我们向社会求援。我们发现社会就是使我们解除苦闷、怀疑和恐惧的庇护所,简言之,即消除一切灾难(真实的和想象的)的庇护所。人一旦处身于由同类组成的社会,就会觉得自己更有力量,就会相信自己更加安全,就会认为自己的生命力成倍增长,如果可以这么说的话。

另一方面,人感到经常需要感觉和印象。他的感觉和印象越多,他就感到自己越幸福。理性的活力必然使人产生活动的需要;随着人接受事物的影响越来越多,这种活动也就越来越多种多样。可见,社会每分钟都在使人的生活更加复杂,更加多种多样。社会给人提供一切新的感觉和新的印象,这些感觉和印象是不会使人无动于衷或忧愁不安的。野蛮人的感觉比生活在文明社会的人少得多。社会上人口越多,生活在社会中的人的感觉和印象也就越多,而人的活动也就更加多种多样。人的生活经验越丰富,他的智力就越发达,他对同类的依恋之心就越强,他的生命对他就越珍贵。

4.社会感——利益或需要的结果

由此可见,人们联合起来是为了满足本身的利益。社会只有一个目的,就是让人们能够比较充分地利用大自然的恩惠并增进自己的体力和智力。这个目的决定了社会同它的成员之间的相互关系。这些必要的相互关系产生了相互的义务,即约束着人们联合成为社会的义务。如果说各个部分在某种程度上要依赖于整体,那么整体也要在某种程度依赖于各个部分。

有人可能问我:社会对它的每一个公民有什么义务呢?我回答说,社会有义务保障公民的物质福利,有义务帮助公民享用他有权享用的一切,但以社会利益所能相容的为度;最后,还应保障公民安全,因为没有安全则一切福利都将是无用的。如果人生活在社会里什么好处都得不到,那他就会脱离社会;如果人生活在社会里受了损失,那他很快就会舍弃社会,对社会怀抱厌恶情绪。人在单身独处的时候,或者说,处在自然状态的时候,会享受着完全的独立,他的劳动产品会属于他个人所有。但因为人觉得,联合能给他带来好处,于是他就不得不让自己对视为必要的人处于依赖地位。不过,他同意依赖社会生活决不是没有条件的。他放弃独立是以他希望得到的利益大于他完全享受自由时所得到的利益为限度。他如果单身独处有时也能满足自己的需要,而又同意为别人效劳那只是为了得到更大的利益。因此,社会应该拿出某些财富来补偿每一个成员理应为社会作出的牺牲。反过来说,牺牲原是权力强制作出来的,只有在作出牺牲的人归根到底能从中得到自己的利益的前提下,牺牲才能够是自觉自愿的。人给社会的好处是直接的,可以感觉得到的,但又是转瞬即逝的,而人从社会得到的报酬却比较实在,虽然不常常是近在眼前的。

单身独处的人是完全独立、不依赖别人的,可是别人也可以照样做,不依赖别人。如果第一个人力气较大,他就能够夺取第二个人的劳动成果。但另外又有两个人把力量联合起来,就能夺取第一个人的财产。一个单身独处的人能够自己维持自己的生存,但要是有人帮助他,他的生活就要容易得多。单身独处的人是可能幸福的,可是当别人跟他幸福地生活在一起的时候,他就要幸福得多了。

由此可见,联合给人们带来实实在在的好处,不联合是肯定得不到这种好处的。社会给人以力量,给人提供帮助,使人心情喜悦,最后,还保障人的安全,人如果单身独处,就没有安全可言。

可是一个比其他所有的人都有力气,有办法,并且生活得好,也许不需要生活在社会中吧?大概许多专制君主和统治者的所作所为,其根源就隐含着这种想法。其实,他们一切仰仗社会力量,却忘记自己是依靠这种力量,并且把自己的利益和社会的利益截然分开。他们生活在他们所统治的人民中间却一切只为自己。一个不依靠别人的人,肯定会变得冷淡无情,或者变得凶狠毒辣。

5.社会的职责——保证自己的成员过幸福生活

从以上所讲的可以知道,人乐意生活在社会中只是因为社会使他有可能享受物质福利,人就其本性而言是力图获得这种福利的。社会保证其成员获得的物质福利越是可靠,社会本身就越完善,社会对人就越有价值,越有必要。人爱其他社会成员其实就是爱自己;帮助别人也就是帮助自己;在为别人作出牺牲时,他作出牺牲也是为了自己的幸福。总而言之,懂得本身的利益,合理地爱护自己:这是社会道德的基础,这是人为同类所做一切的真正的动机。只有有益于联合成社会中的人的行为才是合乎道德的。合乎道德的行为意味着热爱社会,增进同我们命运相关的人们的幸福,以期促使他们也乐意增进我们的幸福。

如果社会或领导社会活动的那些人,不保证全体公民有可能发挥自己的天赋能力,而力图剥夺他们的这种可能性,如果统治者迫使公民作痛苦的徒劳无益的牺牲,如果他们给公民的工作或事业设置障碍,既不给他们幸福,又不给他们安全——那么,人们就不再认为联合有什么优越性,他们就会脱离社会,即使留在那里,对社会也是貌合神离。如果社会不为人们获得幸福创造条件,人们就不可能爱社会;如果社会剥夺了人类本性所需的一切福利,或者不给人们提供自我保存所需的条件,那么,人们就会怀着憎恨之心同它断绝关系,抛弃它,甚至还要危害它。

可见,社会成员之所以道德败坏,原因就在于社会有缺陷。自然创造的人,既不善,也不恶。自然只是让他们自己爱自己,尽力保存自己,怀着成为幸福的人的愿望。这些感情是理所当然的。当他们运用使别人受惠的手段来求得自己的满足时,他们就成为有道德的人;当他们单靠损害别人的福利来求得自己的满足时,他们就变成不道德的人。美德,就是把好处献给人类;恶德,就是把损害带给人们。前者是正确地理解人类欲望和利益的结果,后者是错误地理解人类欲望和利益的结果。

当管理人民的人在履行自己的职责时表现不公道或者不认真时,他们就会削弱甚至破坏社会联合的关系。于是,有些人就会脱离社会,变成社会的敌人;他们就会用损害他人的办法为自己谋福利。根据社会对他们不但毫无益处反而妨害他们或只给他们带来灾难这个事实,他们就能作出结论:对社会不承担任何责任。

随着越来越多的社会成员把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截然分开,人与人之间的团结关系也就日益削弱甚至遭受破坏。那时候每个公民都变成为不道德的人或犯罪的人。他们的行为除盲目追求私利外,别无其他目的。只有利己主义在指导他们的行动。他们受无可遏制的幻想的支配,受贪欲的麻醉,他们一旦得悉触犯法律可以不受制裁,就会违法乱纪。在一个政治紊乱的社会里,几乎所有的社会成员都会互为仇敌。每个人都只为自己而生活,很少顾及他人。每个人都只受自己的欲望支配,只考虑与社会利益背道而驰的私人利益。正是到了那个人对人是豺狼 的时候,作为那个社会成员的人有时比起生活在深山密林中的野人还要不幸。

这些原理使我们有可能懂得,对祖国的爱应当建立在什么样的真实基础上,构成任何政治制度真正支柱的一切道德应当建立在什么样的真实基础上。它们也向我们指明,为什么在政治不良的国家里大多数公民通常总是对政治采取漠不关心的危险态度;它们也使我们感觉到,政府对公民风尚的影响是怎样不可避免。

6.论社会契约

如果人对社会承担义务,那么社会对人也承担明确的义务。每一个公民都和社会缔结契约。这时候他大概就是这样讲的:

“请您帮助我——他说——我也尽力帮助您;请您支援我,您也可以指望得到我的支援;如果您希望我关心您的幸福,那就请您也为我的幸福出力;请您同情我的苦难,我也分担您的苦难。请给我优惠,这会促使我为您作出相应的牺牲。”

社会回答他道:“请把你自己的力量献给联合体吧,我们就会帮助你,就会使你的力量倍增;就会共同为你的幸福出力,就会减轻你生活上的困难,就会保证你得到休息,我们还会共同努力去战胜你所害怕的灾难,这比你单枪匹马去干要有效得多。全体社会成员的力量会保护你,众人的智慧会启迪你,大家的意志会指导你。来自全体社会成员的爱护、尊敬和服务就是你的有益活动的奖赏,也就是你的劳动报酬。一言以蔽之,全体社会成员都保证你得到的福利,用以补偿你必须献给社会的牺牲是绰绰有余的。”

社会契约 (2) 把人和社会以及把社会和人联系起来,它的条件就是这些。社会契约常会更新。人总是反复盘算从他生活所在的社会得到的利益或害处,全面权衡利害,评价得失。如果利大于害,通情达理的人就对自己的命运表示满意。如果社会保证他享受多种同联合的本意相符合的福利,他就会因为得到他有权期待的一切福利而感到快乐。反之,如果害大于利,他只能取得不多的报偿,那就是社会践踏了公民权利,他就要脱离社会,因为他本能地觉得,离群索居是最好的解脱之路。他在确信社会对他所受的苦难要负责任,或者认为消除苦难已毫无希望以后,就宁愿离开社会,单独生活。有德行的公民离开负心的祖国,是因为祖国不珍视他的劳务,祖国的压迫使他吃够苦头,他就再也不能为她服务了。道德败坏的人甚至在社会里也胡作非为,达到无所顾忌的程度,因为他们认为仿佛其他社会成员都已不复存在,可以盲目地照着自己的奇思怪想行事;他们既不能预见到社会对自己行为的反应,也不能预感到这种行为对自己的影响。

7. 论义务,论职责,论自然法

既然是满足本身需要的必要性迫使人们联合成为社会共同生活,那么这种必要性也就成了保持人们联合的手段。正是满足本身需要的必要性要求人们承担某些义务,并坚决要求他们履行这些义务。对人们来说,这些义务只不过是最后实现预定目的所必需的手段而已。生活的经验形成我们的理性,使我们明白道理,使我们能够找到这些手段,使我们感觉到它们的必要性,并告诉我们使用这些手段的方法。总之,正是理性给了人类以名叫自然法 的法则,因为自然法是由我们的本性决定的,来自我们的本质,来自使我们留恋生命的爱,来自我们保存生命的意愿,来自我们所怀有的体验一切有益事物和愉快事物的无法遏止的欲望,也来自我们对一切不愉快事物或有害事物的憎恨心。

为了使我们承担起义务,为了向我们颁布我们必须遵守的法律,无疑必须建立有权向我们发号施令的政权。这种权力的必要性是不是可以争论呢?像最高主宰那样统治着一切活着的人的大自然,它的权力是不是可以争论呢?人有义务,正因为他是人,换言之,就因为他有感觉,就因为他喜爱好的,躲避坏的,就因为他不能不喜爱好的,憎恨坏的,就因为他应当找到必要的方法和手段,以便获得快乐,避免痛苦。

由此可见,人的义务来自人的本性。大自然把人造成为有感觉的动物,使他具有社会感。大自然把人造成具有接受经验和理性论据的能力,然后使他对同类承担义务。大自然还决定奖赏遵守自然法的人,严厉惩处违反自然法的人。社会及其每一成员的幸福、富裕和安宁,这就是对服从自然法者的奖赏;灾难、内争、堕落、犯罪、破坏、灭亡,这就是对不服从自然法者的严厉惩罚。

8.自然法是明显的,感觉得到的

但愿人们不要说,自然法不是某人制定和颁布的。自然法简单、明了,是大地上一切居民都能懂得的。任何人只要能强行克制住自己的情欲,深思长想,极力弄清自己对同类的责任是什么,他就会发现,组成为人类的一切个人都从大自然那里获得同样的权利、同样的心愿和同样的需要,以及对同样一些东西的憎恶。他必然会得出结论:他为自己所希望得到的一切就是他应该为他人所做事情的标准。这个真理已不可磨灭地铭记在一切凡人的心中。

经验证明,凡是行动与人性法则一致的人,关怀、感谢、尊敬、荣誉都紧跟着他们;反之,凡是违反自己的天职的人,就受到憎恨、鄙视、羞耻和屈辱的威胁。这个经验也证明,人原来就有在内心上受奖励或受惩罚,并不越出内心范围。人瞬间产生的感觉也能对他发出警告:他的行为好,理应博得他人的爱;他的行为坏,理应受到他人的恨。与此相适应,人或者感到内心愉悦,或者感到良心受责。人的良心不是别的,良心就是人从切身经验中得来的理解自己的行为给那些受此种行为影响的人所产生的印象是好是坏的能力。当一个人深信自己做得好的时候,他的良心就给他以快感;这些快感通常叫做自尊感、自豪感、心满意足感 。反之,当一个人没有尽到自己的义务,没有担负起自己作为社会人的职责的时候,他就感到心神不定、害羞、恐惧、负疚汗颜、自惭形秽、问心有愧、焦虑不安。焦心的印象、烦人的回忆使他的脑子里不断地再现出愤怒而气恼的同胞的形象。差别这么大的两种情况正好用来证实自然法:行为善良立刻获得奖励,行为恶劣随即受到惩罚。

9.无知——社会恶习和灾难之源

有人可能要问:为什么大自然规定的和理性揭示的法则,人从自己内心深处发现的法则,人们却奉行得如此之糟呢?自然法不断地遭到破坏,破坏它的人就是应该服从它的人,就是有共同愿望、利益和需要,而且不服从自然法就没有幸福可言的人,这种破坏自然法的情况是怎样发生的呢?

我回答说:无知、谬见和谎言是人类社会蒙受灾难的真正原因。人们之所以表现不好是因为他们不知道自身的利益,不知道人们联合成为社会的真正目的,不知道他们从中能得到哪些实在的好处;他们不知道道德的魅力在哪里,往往甚至不知道道德为何物。人们无知和堕落现象之所以能长期存在,是因为他们无论在所谓真正的幸福上面,或者在得到幸福的方法上面都受了欺骗。人们陷入迷误也是由于他们自己的本性受了蒙蔽,为此目的搞阴谋诡计的人总是用激怒和诽谤的手段,力图抑制他们的本性;暴政也力图窒息这种本性的内在呼声。人们之所以受骗,是因为他们被禁止诉诸经验和理性,被禁止发展自己的认识能力,不但如此,反而把神话、谎言、幻想和教士的妖言邪说硬塞给他们。人们之所以受骗,是因为他们的注意力不是被引向自己、引向社会,而是被引向稀奇古怪的东西,仿佛依靠这些东西就能确立人类的幸福。人们之所以受骗,是因为有人千方百计利用各种谬见、偏见、谎言、贪欲来麻醉和迷惑他们的意识,经常唆使他们互相争斗,迫使他们想入非非,仿佛只有干坏事,才能得到幸福。

不,不是自然使人变成爱虚荣的、邪恶的和堕落的;只是由于不懂得人的本性(人本来就是敏感的,明理的,而又渴望生活在社会中间的),只是由于想知道这种本性的愿望不够强烈,以致幸福和道德在大地上变得如此罕见。由于人们好像命中注定不知道他们的真正的利益是什么,所以他们无论在自己的各种爱好方面,或是在选择能使自己得到幸福的道路方面都不断地犯错误。

10.人间不平等的起源

大自然使人们生长得这样千差万别,就好比它把万物造成得千差万别一样。人们就其体力和智力、嗜好和思想、关于幸福的观念和获得幸福所选择的方法而言,彼此之间存在着颇大的差别。人间不平等的根源就在于此。这种不平等不仅无害于社会,而且有利于保障和维持社会的生存。

如果人们完全相同,即体力和智力相等,如果他们的知觉器官和知觉方式没有差别,那么,他们全体就一定会因此爱同样的事物,怀同样的情欲。因为他们感觉相同、看法相同,意见和思维方式就总会一致。然而在实际生活中他们却老是不和睦,老是把同样一些对象看作自己的幸福,一味干互相毁灭的勾当。人类社会似乎是由一些对手、敌手、竞争者组成的,他们相处若干时间,总是很快就会散伙。

为了信服这个真理,只要设想一下下述情况就够了:当某几个人对某一件东西或某一个人(例如某一女人)都满怀强烈的激情时,会产生什么后果。如果对某一个对象他们同样酷爱,他们就会变成仇敌,彼此之间的角逐就会达到非常激烈的程度,以致为了占有这个共同的嗜好品而互相毁灭。同样,当两个竞争的民族都想夺取同一个目标时,它们之间也会燃起敌对情绪,而要通过战争来解决争端。

既然人和人之间基本相似,为什么他们差不多在任何事情上都互不一致,他们每个人都按自己的愿望,力图把他认为对自己幸福有益的东西争取到手,其原因就在于人与人之间不平等,在于他们之间存在差别。这也产生一种良好作用,由于这种作用,每个人都力求掩盖自己的缺点、弱点或落后之处,同时倾其全力获得他认为别人业已得到的优点和成就。

总而言之,我们要把仿佛一开始人间就是平等的这个虚构的观念搁置在一边 (3) 。人们之间任何时候都不是平等的。说不平等从来就是不可避免的,这并不是我们夸大之词。体格特点、体力差别、机警性和伶俐程度不同,都造成人与人之间的重大差别,造成人与人之间的显著不平等;同一个社会中的人如此,或者也可以说,人类第一个家庭中的成员就是如此。当话说到人的精神 能力,或理智 能力,即关于人的智力、判断力、坚持力、洞察力以及经受折磨的能力和毅力时,这种不平等更加引人注目。体力或智力弱的人总是不能不承认力量强、天赋好、进取心强、技艺巧、智力发达的人高人一筹。体力和劳动热忱过人的人,比生来身体虚弱的人能耕种较多的土地,获得较多的收成。由此可见,人类一开始就是不平等的,无论在个人素质方面,还是在所拥有的财富产业方面都是如此。

11.克服这种不平等的方法

可是,即使个别人能够强过其他某些人,也不会有人,也不可能有人强过其他所有的人。一个身体和精神最坚强、最勇敢、经验最丰富的人,对身体较弱、胆子较小、知识较差的人肯定享有威信和权力。再加上这个人在力量、勇气和知识方面的威信又适合其余人的需要,权力 就这样诞生了。由此可见,权力本身的基础就是有能力与人为善,保护他们,领导他们,为他们造福。权力的依据就是人的本性,就是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能力不同、缺点不同、需要不同和满足需要的愿望不同——简言之,就是人人都热爱自己。技艺较高的人为了保存自己和满足自己的需要,能够找到尽管体力较强而智力较差和机灵性不够的人所找不到的生活门路。最后,知识渊博的人善于用知识和技术以弥补体力之不足。经验、才能,常常还有机智,甚至能胜过体力,迫使后者让步或屈服。

应用这些原则就足以使我们了解我们一切行动的准则。实行这些原则就使我们懂得:大自然注定妇女能增进男人的幸福,我们受惠于人类社会的半边天者何其多!如果说创造女人是为了招人喜欢,那么创造男人就是为了让他爱她。如果说是大自然使妇女身体柔弱,那么也是大自然使女人美丽动人。如果说女人没有强健的体格,那么她却具有动人的魅力,可以弥补体力的不足。女人是愉快和欢乐之源。男人应该保护妇女,体贴妇女,愉快和欢乐就是男人因此得到的奖赏。两性结合诞生幼弱的儿童。儿童受父母的亲切关怀,长大成人以后,就在双亲年迈时报答他们的养育之恩。

社会上一切都以交换品的面貌出现。自然赋予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决不是人间灾难之源,相反,却可以成为他们的真正的福利的基础。正是人和人不相同这一点促使甚至迫使他们互相求援,互相帮助。每一个社会成员都会觉得自己有义务把自己所得利益报答别人给他的一切好处。由此可见,力量或能力上的不平等能迫使人们联合起来以谋求共同福利,并把自然赋予每个人的一切变成公共财富。体力弱而智力强的人将领导体力强的人,并且会给后者提供机会使他们更有效地运用自己的力量,谋取自己的幸福。

12.论互助

总而言之,任何社会的第一个法则就是规定人人都要互相帮助,都要享受生活乐趣,都要互相受惠。这个法则要求,每个人的幸福,不是别的什么,而是他自己献给其他社会成员的幸福所得到的报偿。这个法则指明,力量和能力方面不相同、不平等的人们都有同样的需要。这个法则指明,人们心中都藏有追求幸福生活的共同要求,或者换句话说,一切都证明人人都向往好的,憎恶坏的。无论在任何社会中最简单的法则就是这些。判断、思维、经验——一句话,就是理性把这些法则应用到各种私人场合,应用到各种联合体的生活条件中,应用到参加这些联合体的各个人身上去。

不管人们的错误是怎样的,不管他们被偏见弄得怎样昏头昏脑,也不管他们的措施怎样稀奇古怪和他们的生活习惯怎样腐化堕落,理性总是悄悄地提醒他们说:每个人对别人都负有义务,这是由共同利益和共同需要而联合起来的、有同样本性的人们的双方义务。由此可见,他们每个人不仅对危害社会的人会满腔愤怒,就是自己有妨碍整个联合体取得成就的行动也会引咎自责。

当人们仍然是有感觉的生物的时候,当他们仍然喜安宁、惧忧患的时候,热爱、尊敬、感谢将是美德的奖赏,而憎恨、蔑视、羞辱和惩罚则是犯罪为恶的后果。强者将认为保护弱者是自己的义务,富人将会去帮助穷人,有知识的人将会给无知识的人指路,通情达理的人将会用自己的知识进忠言帮助那些被情欲诱离正路的人。这样公平分工,一些人帮助另一些人,其结果就是全社会都得到幸福。

13.利益分配

如果人们彼此间公平地分配自然赋予他们的一切,好的和不好的,如果他们中间每个人都尽其全力帮助同类,如果他们每个人在自己享福时也使别人有机会享福,那么大家就都能在自然所允许的限度内,享受平等和幸福。

可是根据自然的趋势,人对自己的幸福总是比对别人的幸福关心得多;人总是把自己的全部才力都用来为自己谋福利;爱自己、讲利害、满足情欲是他的行动的唯一动机;考虑个人利益在他的一切活动中占据中心地位。这就是自然赋予我们的第一个内在动机。不过正因为人类之中每个人都生来就有这种动机,所以,我们就必须联合起来在社会中生活。

我们每个人都认识到,为了得到自己那么渴望得到的幸福,必须有别人的帮助。因此,他总是想方设法促使别人协助他达到自己的目的。但当一个人利欲熏心、得意忘形以及因沉醉于幻想而误入歧途的时候,他就会忘记,他的同胞有和他同样的权利和愿望;他就会忘记,他损害别人,就得不到别人的好感,相反会引起别人应有的憎恨。一个利令智昏的人就会使用暴力或狡猾手段来实现私人的目的。他就会狂热地、不择手段地攫取自己想要的东西,甚至这东西还只是他心中的幻想。如果他平心静气,控制住自己的情欲,让理性占上风,这种幻想是容易打消的。他除开自己以外,什么也看不见,在陷入迷误时只照着自己的盲目的动机行事;他不认为他的行为损害别人,也不认为别人的好感和支持对他是必需的,别人的眷怀之心对他是有益的;他更不懂得别人对他不友好是他自己致命的灾祸。有德之人和无德之人同样爱自己;但有德之人遵循理性,认为希望做真正幸福的人,就应当为别人幸福出力,哪怕只做到不妨害别人也好;无德之人既不善于思考,也不表现明智,只是沉醉于幻想:可以凭自己的力量单干也能得到幸福;由于丧失理性,他甚至盼望在众人的苦难中单独享受幸福。

14.道德上的灾难之源

正是缺乏理性之人的这些倾向可以用来说明人类社会为什么常常遭灾受难。某些个别人一味试图以别人的不幸为代价去换取自己的幸福,这就是道德上的 灾难的真实根源。

人一受私欲支配,就不能认清自己的行为。他不懂得,支持同类就是为自己服务;也不懂得,不给予别人以好心、善意和帮助,他就没有权利指望从别人那里得到这些。他脑子里纠缠不休、念念不忘的只是他所追求的某一对象,在私欲支配下,他得到的只是这个对象的虚假的概念。对他来说,既不存在经验,也不存在思考;他无法推理,因为他一切都受着盲目的一时冲动的支配。

人们这种肆无忌惮的行为破坏了社会生活的基础,甚至使社会的存在本身也受到威胁。为了防止灾难,社会作为一个整体就有组织地出来反对那些以私欲冲动危害社会的成员,它运用一种能制约这些人的力量来对付他们。这个力量就是法律 ,或者也叫做社会全体成员意志和利益的表示,这种意志和利益的表示是与某些人的意志和利益相对立的。法律是社会理性的化身,它规定制止某些社会成员胡作非为的措施,使他们回到通向联合目标的大道上来。

单个人的意图常常显得轻率、冒失,因为它的动力是私欲。公共的意志比较稳健,因为组成为社会的个人虽然欲望各不相同,然而其中的一些人却能够合理地评判另一些人的欲望。比方说,悭吝人要千方百计地积蓄财富,挥霍者和好色者就会指责他爱财如命;而他也就会反唇相讥。虚荣心驱使爱面子的人不顾社会安宁、不顾流血牺牲去争权夺利。怀妒忌心的人会谴责爱虚荣的人,因为别人的成功引起他的愤恨。不道德的人常常在口头上斥责不道德行为,而自己却是恶德的奴隶。他这样做是出于自己也害怕自己为恶所造成的后果,因为他也知道这种后果的危险有多大。

因为每个人都容易受私欲支配,所以个人常常是不公正的并且容易做坏事,可是,当他评论别人的欲望时却常常是公正的。由此可见,法律即使是由许多不公正的人制定的,即使是一些有缺点的人和相互作恶的人的意见表示,或者是他们的判断,仍然能显示出公正来的。

15.论法

法,就这个词的最广义来说,就是导源于万物本性的各种必然关系的结果。这个定义适用于物质世界的法,也适用于精神世界的法。

可是,什么东西能教导我们去建立与别人之间的合理而必要的关系呢?怎样去认识把各个社会成员联系起来的真正义务呢?毫无疑问,要做到这点,除理解经验的意义以外别无他法。简言之,只有理性能教导我们做到这点。理性悄悄地指示我们为自身的利益联合起来,也教导我们怎样才能找到幸福——寻求幸福出于我们本性。理性从不欺骗我们,因为它从来不受情欲支配。

一切的法都来源于理性活动,即来源于我们对自己本性的思考;所以,凡是理性示意于我们的一切的法都可以叫做自然法,因为它们的基础就建立在我们本性之中 (4) 。它们都为我们的幸福这个目的服务;它们都是用来维护和巩固个人全部幸福所仰赖的社会;它们都向我们提出一些要求,不履行这些要求我们就得不到幸福;它们只有一个根源——人对幸福的企求,只有一个共同目的——为了人的幸福。

由此可见,一切法的本质都是相同的,它们的目标也是一致的。不同的只是它们适用的范围或为了达到总目的所选择的方法。这正是法具有各种各样的名称的原因。在各种各样的法中,那些为理性所发现、直接与全人类本性相适应、并且直接来源于全人类本性的法,叫做自然法 。自然法教导我们:当我们生活在社会上,维护这个社会,帮助其他公民享受我们希望为自己保证得到的好处时,我们也就赢得了胜利。自然法证明:所有的人都同我们一样是自然的儿女;他们同我们一样有愿望和需要;同我们一样,有恨也有爱;同我们一样,对一切损害他们或妨碍他们幸福的人,视若寇仇。

严格些说,人无论处在什么地位,他始终处在自然状态中。在社会生活条件下,这种状态也不会终止。难道不是因理性而获得发展、因习惯而获得巩固的自然感,使得人变成社会动物吗?难道不是与生俱来的需要使得社会变成人所必需的吗?人,作为国王的臣民,也同林中野人一样处在自然状态中。人为了改善自己的命运,不论着手做什么事,不论想出什么措施,不论采取什么方法,他总离不开自己本性这个范围:他总得服从自然法,总不得不照自然法行事,同时还得经常力求达到自然给他预定的目标。

16.公民法,或制定法

自然法在应用到社会利益、社会需要和社会生活条件下,就叫做公民法 ,公民法规定社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在某些方面公民法也可以看作自然法。不管政体和社会制度如何,为了使公民法制订得正确合理,公民法应该以人的本性,即追求幸福、避免祸害作为出发点。自然法和公民法之间唯一的区别是同下述情况有关的:原本叫做自然法 的法则如我们已经讲过的是直接以人的本性为基础,并且为全人类所必需;而公民法,又名制定法 ,则是由社会制定,或者由受社会委托负责使公民的意图服从某种制度的人制定的。公民法是把人类本性的法则应用于暂时情况。

自然法是永恒不变的,人类存在到什么时候,它也会存在到什么时候;可是把它写成公民法的形式,就应当随着生活条件和社会需要的变化而变化。社会像自然界任何物体一样,常常发生变革、变化和革命;又像一切生物一样,经历着发生、成长和毁灭的过程。同样的法不可能适用于社会发展的各个阶段:在一个时代有益的法,在另一个时代可能变成无益的,甚至有害的。因此,为了社会的福利,社会理性应该对法加以修改或废除,因为社会福利始终应当是立法的目的。

17.法律应当为公共利益服务

不管法律及其产生环境如何,必须使法律给人们带来好处,并为大多数社会成员造福。理性不承认一切缺乏这些特点的法律,这种法律也完全不值得有理性的人服从它。法律不能保障人们的权利,就是暴政和暴力的后果,对于暴政和暴力,社会总是有权加以抗拒的。

法律一当只为一个人或少数人的利益服务,而对社会其余大多数人有害的时候,那就成为不公道的了。社会的存在是靠各种社会联系来维系的,法律如果削弱或破坏这些联系,那就是不公道的。自然法对人类是非常必要的,它既不能被削弱,也不能被废止,法律如果同自然法相抵触,那就是不公道。有人把法律同社会意志对立起来,法律如果只以这种人的威势、利益和任意要求为基础,那就是不公道。法律如果危害社会,即使在后者默然服从的条件下,那也是不公道,因为社会无法同意违反它的本性和目的的东西。法律如果侵犯公民财产,妨害公民享受自由——一句话,就是损害个人权利,那就是不公道的,因为人们正是为了保护这些权利才联合成为社会的,维护公民权利应当是一切立法的任务。

18.论国际法

各民族之间的法律构成所谓国际法 。国际法并不是别的什么,而是适用于由人类划分出来的各个不同社会的自然法 。其实,难道可以说彼此独立的各个民族之间就没有任何共同关系可以把它们联合起来的共同关系,就没有任何可以使它们相互仰赖的共同需要吗?因为国王们不受审判,因为他们不服从任何法庭判决,因为他们通常只靠实力解决争端——于是人们就开始把这些事实当作法律;他们相信,对于那些无论什么强制手段都不适用的人物,仿佛应该有纯粹是预先规定的特别法典。

由于受这些错误原则的影响,所以要确定各个国王相互间应遵守的法则总是十分困难的。但是仔细研究一下,就不难深信许多灾难就是由这些错误原则造成的。应当把民族看作个体,在世界各民族的大社会中,这种个体的行为所应遵循的法律,和个人在自己所在的小社会中所应遵循的法律相同。诚然,公民法,或制定法是某一个特定社会所必须遵行的,而不适用于其他社会。可是普适性的国际法的情形却完全不同,它的存在是为了使全人类联合起来。它不受各国的自然疆界的限制,也不受人们商定的政治疆界的限制。

19.论各民族彼此间的义务

总之,各民族总是服从自然法的。像各个社会成员不许伤害其他社会成员一样,它们也不允许彼此互相伤害,互相毁灭,互相剥夺对方所享有的权益。每一个民族对待另一个民族就同一个人对待另一个人那样,承担着义务。每一个民族对另一些民族应该表现出公正无私、光明磊落、人道主义精神,并且援助对方,因为它也希望对方给自己这一切。每一个民族应该尊重另一个民族的自由和领土完整。最后,完全如同个人因为从社会得到好处而放弃自己一部分自主权利一样,一个民族也应该为其他一切民族(可以把它们看作各民族的共同体)让出自己的一部分权利。如果某一个社会有权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求自保,那么,另一个社会也应该享有同样的权利。

确立各国之间的均势是各民族的共同愿望——责成强国遵守正义的规则。这种均势提供给一切国家的东西,如同在一国范围内政府所提供的东西一样;但在这两种场合下,均势都可能受到破坏。力量只有以公正原则为基础才会产生权利。世界大社会有权支持每个小社会享受属于它的特权和利益。如果公正原则对于我们这个星球上的一切居民都是必需的,那它就不仅是为各个个人,而且是为各民族而存在,所以它是各民族的最高法则。

这个法则远不总是显而易见的,但理性使所有的民族都能够感觉并认识到它的必要性。单独的每一个社会可能是不公正的,但所有社会总的来说肯定都愿意公正和保持秩序。一切社会的联合力量能够执行法律和实现自己的意志,但是,要把各民族的力量和愿望统一起来,就再没有比这个更困难的事了,因为私利、私欲和狡计几乎总是使它们分道扬镳。

20.政治中的错误

总之,我们深信:说整个民族的义务和人类各个成员的义务有区别,这是没有任何根据的。毫无疑问,大部分社会的相互关系中差不多总是纠纷迭起,暴力横行,战乱不息:这些现象使人们在看待这个重要问题时每每陷入迷误,走入歧途,其结果就是把暴力横行和背信弃义视为行为常规,把这种行为常规叫做政治 。人们于是认为,某些人是任何权力都不能使之服从理性的,他们似乎同其他所有的人都不相同。人们不知道要用多么大的力量才能制止这些个别集团——全世界各民族共同体中的有势力成员的贪欲,于是设想:对于这些集团,除非它们自愿同意承担义务,否则就没有任何法律可以使之就范。

可是,那种不是为了保障自身的安全而是为了要剥夺受害者从自然或从勤劳中得来的权益而侵犯其他民族的民族,那种处心积虑贪权贪利——总之是谋求私利的民族,跟侵犯同自己一样的公民、抢劫他们的财物的恶人难道有什么区别吗?那种一心只想把其他民族所必需的权益归自己享受、一心只想剥夺其他民族这些权益的民族难道不是暴君吗?一个民族甚至拒绝给予另一个民族为自保所必需的东西,难道不应该用强力从前者那里夺取这种东西吗?这种民族是不是像一个毫无人道精神、对自己同胞有紧急需要、也借口自己不承担任何义务而拒绝援助的冷酷无情的人:对一个力图使其他民族屈从自己的民族难道不应该像对待一个侵犯他人自由的公民一样加以约束吗?对于一个权利欲极大因而常常危害其臣民的统治者,是不是应该削弱他的权力,贬低他的社会地位——一句话,是不是应该剥夺他的危害社会的可能性呢?一切民族都希望彼此之间建立起秩序或均势,以此作为他们的安全保障,作为他们补救天赋力量不平衡的手段,凡是破坏这种秩序或均势的民族是不是应该被周围的民族看作丧失理性的民族呢?一个国王如果公然违反关心公共安宁各国所庄严承担和保证的各项义务,对他难道不可以采取像对那种背信弃义、不守誓约、胡作非为的不体面的社会成员所采取的方式加以惩处吗?

在这样的情况下,大自然允许一切受打击、受压迫和权利受侵犯的人采取任何措施来保护自己的生命和财产,保证自己获得一切必需的东西,给不公正的压迫者以反击,迫使他按照人类本性行事,因为他的狂暴、贪婪、不公这些反社会行为破坏了人类的行为准则。不但如此,人民如果出于自保的必要性,还可以消灭这种压迫者。这样做也不过是人战胜野兽罢了。这就是有权诉诸战争的理由。

21.自然法的处罚方法

谈到自然法给予那些放纵情欲达到犯罪地步的社会的惩罚,那是非常可怕而且逃避不了的,社会要为自己轻举妄动的冒险行为付出元气衰竭、流血牺牲、财富耗尽的代价,继功勋卓绝之后,常常就是自身的灭亡。另一方面,那些按照人类固有本性同其他社会平安地过着协调一致的生活的幸福社会,则得到丰裕、繁荣与和平的奖赏。我们不应当轻信所谓仿佛并不存在适用于一切民族的法则的说法,其实这种法则在大自然中是有其基础的:大自然独断独行地统治着一切人,也统治着整个人类社会;大自然奖励遵守这些法则的人,严惩那些公然藐视这些法则的人。

不能把这些永远存在的法则同各民族间的协议混为一谈,协议只能使各民族承担节制情欲的义务,甚至在它们的情欲达到最剧烈的状态时,也应该加以节制。协议向我们表明,甚至是最不公正的社会,而且当自己的情欲狂发时,在某些场合下也不能不承认自然的权力、理性的权力,并且按照人道行事。

总而言之,在任何时候和在任何环境中,自然法的存在都是为确定我们的行为。它是我们的力量和支柱,是我们的指路明星。遵守自然法是我们的安全、我们的幸福以及我们的快乐的保证。自然法约束我们的双手,阻止我们害己害人。自然法指示我们要成为对同伴有益、受同伴喜欢的人。违反自然法的人总是遭到同胞的鄙视、埋怨和痛恨;反之,服从自然法的人就会赢得别人应有的尊敬,享受秩序与和平之福。人们一旦在内心理性的驱使下向简单明白的法典请教,就会得到幸福;为了本身的利益,这种法典早就应该摆在眼前了。

22.论权利

一切法律,无论自然法也好,或公民法也好,都是允许一些行为而又禁止另一些行为。法律允许的东西就是人的权利。所以,权利 就是自然法和社会法所同意实现的一切可能性。自然赋予的权利是永恒的和不可剥夺的。社会产生的权利可能是短时性的,并且会随着该社会生活条件的变化而改变。它们只有在适合千古不易的公道原则的时候,才能长期稳定不变。

孤单的个人,或者可以说,处在自然状态中的人有权享有他的能力所能得到一切。生活在社会里的人如果这样无限制地行使权利无论对他本人,还是对其他公民,都是极其有害的。人在社会里行使自己的权利应该服从社会生活条件和社会的需要——总之,应该服从公共福利。对整个联合体有害的、对联合体成员有害的行为就不是正当的行为,而是滥用权利的行为。

23.论怎样才能使权利公正

只有符合我们的本性的行为,即自然法规定或允许我们采取的行为才是公正的行为。违反我们的本性的行为,或自然法禁止我们采取的行为,是不公正的行为。总之,凡是我们的自然法所允许的一切都是公正的和合法的,凡是我们的自然法所禁止的一切都是不公正的和不合法的。所以,为使某一种法律订得公正,就必须使之符合自然法,法律一旦同自然法发生矛盾,就会变成不公正的。社会仅仅有权把自然法应用于自己的日常需要,或者使自然法适用于它当时所处的特殊条件。社会在任何时候都不能违背自然法,更不能取消自然法,它硬要那样做,那就会自取灭亡。

24.论法所允许做的和禁止做的

根据这些原则可以得出结论:只有以自然、公道、社会效果和社会实际利益为基础的权利才是合法的权利。力量也罢,狡计也罢,财富也罢,时间也罢,榜样也罢,默然服从也罢,都不能给人们以违背社会本质、违背社会任务采取行动的确切权利。对不喜欢的事加以抵制,对因不谨慎而许下的诺言予以取消,对只因本身软弱而容忍的恶行加以制止,社会任何时候都不能丧失这些权利。

另一方面,根据这些原则又得出结论:行为如果符合自然法,即使是公民法所禁止的也会是公道的。在那种情况下,行为虽然是公道的,它还是违法的 。同样,任何行为如果是为自然法所禁止的,但是为公民法所确认和允许的,仍旧是不公道的。在这种情况下,它虽然不公道,但毕竟是合法的 。这是因为立法者站在不公道的一方,违反了先于人类一切政权而存在的自然法;其实,甚至连全社会的意志也永远不会授权立法者置自然法于不顾。

也许有人认为,这些原则在现实生活中会引起危险后果,因为它们包含着破坏现存秩序的趋势,并且允许人们对公民法提出抗议——公民法常常禁止人们去做那种为自然法所允许做甚至规定要做的事情,相反地又规定甚至允许去做为自然法所禁止做的事情。我的答复是:这个困难只能吓唬那些持有服从于坏制度的观点、习惯和偏见的人。公民法和自然法(或名公道法)之间的矛盾是最常见不过的了。腐朽的公民法之所以能够存在,或者是由于败坏的风俗,或者是由于各种不同社会的错误和糊涂,或者是由于暴政迫使人的本性向自己的权力低头。同时,立法者的贪财也迫使本性的呼声窒息。当然,臣民们在争取幸福的过程中对此便会报之以日益增长的反抗,每当反抗能避开处罚时他们就破坏公民法,尽力挣脱公民法强加在他们身上的枷锁。

25.论所有权

人们联合成为社会为的是有可能互相获得帮助。人们希望得到保证的不仅是个人安全,而且还有不受阻碍地占有维持自己生活和保障自己康宁所必需的一切。自由保证捍卫人的个性,也捍卫人用以维持生活的财富;所以,自由提供可能性使人们利用一切办法获得幸福,但同时也不妨碍别人的幸福。

但是,人如果不能享有他通过个人努力获得的权益,那就不能维护自己的生活,或不能得到幸福。因此,自然法授予每个人一种名叫所有权 的权利,这种权利并不是别的东西,而只是人独自利用他凭自己的才干、劳动和技艺所创造出来的物品的可能性。这种权利是公道的,于是确认所有权的感情就叫做公道 。限制人的自由和所有权意味着剥夺人的自保手段和妨碍人的幸福。人类的自然法准许人用一切办法来实现自己的自由权和财产权。社会应该给人提供机会去享有这些权利。社会如果违反了公道待人的原则,那就会丧失了对人的一切吸引力。社会只有在公民危害别人的场合才能够剥夺他的自由;但社会却不能剥夺公民的所有权,因为社会之所以存在就是为了保卫这种所有权。

26.所有权是必需的

确定人及其劳动产品之间的必要关系是所有权的基础。如果土地不要我们费一点力量就能生产出维持我们生存所必需的一切,那么,所有权就成为不必要的了。空气和水不可能变成任何人的财产,这些元素是自然创造的,始终应该公有。土地的情况就完全不同,它只因为有人费力操心去耕种,才能生产出东西来。可是,人们费力多少、操心大小是各不相同的。前面已经谈过,这种差别源于自然所决定的人们在体力、技艺、劳动热情以及其他天赋条件上的不平等。因此,人类不能共同享用的一切物品的所有权,或者说,要求人们耗费体力和智力获得的一切物品的所有权,应该归属个人。要知道,上面提到的那些优点不是人人共有的,自然赋予每个人的优点各不相同。既然这些优点只属于拥有这些优点的人,那么他们所提供的物品财富也应该归他们所有。举例说,一块地仿佛已变成为耕种这块地的个人的一部分,这块地变成现在这个样子,正是由于这个人的意志、他的双手、他的气力和知识,简言之,由于他个人所固有的特殊素质造成的。这块地是由他的汗水灌溉出来的,可以把这块地和他视同一体,在这块地里培育出来的果实就等于他的身体和他的能力的一部分,应该归他所有,因为这个人如果不劳动,这块地要么就完全没有果实,要么就根本不是现在这个样子。

总之,我们认为所有权在人类本性中是有自己的基础的。不过因为自然造成的人各不相同,所以,私有财产也就各不相同。因为这个人和那个人不同,所以私有财产也应该各不相同。我们讲财产之所以有你的 和我的 的区别,真正的原因就在这里。但是,人在想念自己的所有权的时候,不能不同时想想别人的所有权:既然我的劳动和我的能力能够使我成为我自己所耕土地的主人,那我就必须承认,别人的劳动和别人的能力也能使他有权占有他同样耕种的土地。

27.论财富公有

有些道德家看到人间由于财富不均引起无数灾难,于是想消灭财富不均现象。他们认为,如果消除了经常破坏人间安宁的纷争之源,人们相互之间就可以恢复亲睦与和平。他们设想,财富公有就可以消除凡人互相危害的一切借口 (5) 。

但是这些抽象的推论从来就是思虑不周的。人们天赋不平等使他们的财富不可能平等。由于人们体力和智力不平等,天生的事业心和积极性不平等,所以那些想把他们的财产变成公有的企图都成为徒劳无益之举。最明智的社会组织也只能提出自己的任务是:防止滥用力量和财富的不平等,禁止公民互相危害。这就是一切贤明政府的任务,这就是公正立法的目的,这就是自由的结果,没有自由,财产所有权永远得不到确实保证。

28.游手好闲引起的危险

不能否认,所有权使人们分化,成为人与人之间意见分歧的根源。他们每个人都希望自己胜过别人。当这种自爱没有受到法律制约的时候,他就如上面指出的,容易无视同类,容易忘记在谋取自身私利时应该让别人有可能利用生活资料并确实享受生活福利。一个人如果醉心于得到特殊地位,沉迷于幻想的或昙花一现的好处,他就不仅力图保证自己过愉快的生活,而且希望费力最少就能过上这种生活。

一切劳动都是要费力的,一切费力都是生活中一个不愉快的方面,因此,人总是力图避免费力劳动。好逸恶劳就叫作懒惰 ,这个习性是人人皆有的。不爱劳动,又想不劳而获得享受,便在一切社会中引起人与人之间不断的斗争。每个人都希望成为幸福的人,希望什么都不做就能得到幸福。每个人都希望利用别人的劳动。每个人都希望别人仅仅为了他的幸福而帮助他。当公共意志或法律不能维持互不相同的各个公民之间的均势时,懒惰的人就能够利用狡猾和欺诈手段把别人的劳动果实据为己有。

人类社会大部分灾难就是由这种习性造成的。国王、富人、达官贵人多半是社会的无益成员,甚至简直是社会的有害成员。他们念念不忘的只是千方百计强行掠夺别人的劳动产品。如果本国同胞不把凭自己才能或技艺所得的一切自愿献出,这些人就用暴力夺取。这些人压制全体同胞的自由,并对他们施加暴力,把他们的财物攫为己有。受这些人统治的人由于无知、成见、懦弱和惰性,以致丧失了反抗的最后机会,甚至埋怨自己的命运。这些人根据长期压榨同胞的事实,认为自己有无可争辩的权利,可以不顾公道原则行事。于是,以暴力掠夺人们财产的事件就层出不穷。地球上大部分人都不得不流血流汗,拿出自己的财富。这些忘恩负义之徒深信,仿佛上天也乐意让他们的同胞为他们干活,为维持他们的骄奢淫逸和懒散怠惰的生活效劳,其实公民选择他们是叫他们治理和保护社会上其余一切成员,使之走向幸福之境。

29.论公道

懒惰和贪婪促使人们否认公道。公道以承认别人的所有权为基础,防止我们利用自己的力量去夺取别人靠天赋或技艺和勤奋得来的利益和特权。可见,公道是一种维护和确认人们权利的美德。公道不仅适用于一个社会内部人际关系,而且是保证各个独立的民族或社会彼此安全的基础。在每个社会内部每个公民都应该公道地对待自己的同胞,同样地,在世界共同体内,每个民族也应该公道地对待其他任何民族。每一个民族的所有权,应该和任何国家的公民的所有权一样地建筑在同一法律基础上。

30.奖励和惩罚

公道不仅能使社会成员享受他们靠自己的天赋能力、技艺和勤奋得来的权益,同时,通过公平合理的奖励 还能够产生鼓励人们互利互惠的动因。公道所依靠的是人们个人的坚决志向,是人们对自己的热爱。它利用激励人的个人利益,促使人们为了与个人福利密切相关的公共福利而劳动。只有人人互相帮助、互相促进,才能导致社会强盛、安全和繁荣。这就是每一个政府应该把它摆在自己面前的目的。

另一方面,同一公道原则还利用惩罚或刑法 为手段,来震慑那些因情欲膨胀以致否认联合目的的人。这种情欲面对着要命的危险就不能不让步,因为害怕惩罚是一种更强的情欲,它能变成使人放弃为恶并促进公共福利的发展的动因。人如果危害社会福利,是不可能不受惩罚的。

31.论奖励和惩罚的正确标准

社会奖励和惩罚公民的标准应该看这些公民带给社会的是利益,还是损害。按这个标准制定的法律就是公正的,遵守这种法律就能导致社会幸福和安宁。奖惩分配的相互关系是社会清明和繁荣的无可争辩的标志。按照这个原则就能制定出判断一个国家状况和国家机构素质的可靠的规则来。如果一个国家对最有益于公共事业的公民肯定时常加以奖励,对人们的社会地位高低和所受尊敬大小都以他们贡献作为自然而合理合法的依据,那么这个国家就会被公认为幸福的国家。如果一个国家奖励问题要凭人们的感情、偏见和奇思怪想来决定,或者对有益于社会之人有功不奖,那么这个国家就不再是公道的,也就会变成不幸的国家。最后,如果一个社会轻视有贡献的人,甚至加以惩罚,而同时那些醉心于作奸犯科的无益之人却受到尊重,可以逃避惩罚,接受奖赏,那么这个社会就会走向腐败和灾难的边缘。

32.社会造成的不平等

总之,我们认为,社会和自然一样,也会造成各社会成员之间存在必要而合理的不平等。这种不平等是公道的,因为它是为达到社会的坚定目标——我指的是维持社会生存,保障社会幸福——所必需的。显而易见社会对公民应当显示出尊重和爱护,应该按照他们对社会所作贡献大小施予恩惠、给予奖赏;它应该鄙视、憎恨、处罚那些对社会有害无益的人。奖赏要做到公平,就应该适应社会需要,适应公民为社会所作出的贡献。社会对待公民的态度和实际关系应该始终遵循的法则就是如此。

可是,社会,或者更准确地说代表社会的那些人,完全像每个公民一样,可能由于自己情欲的影响而情绪激奋,也可能受偏见和成见的影响而处于迷惑状态,——简言之,即可能丧失理性。这时候社会对于自己所订的法律和规章,对于自己所爱的和所恨的,对于自己和他人的相互关系,往往丧失分寸感。这时候,即使情欲不妨碍它继续保持公道,不妨碍它认清自己的真正利益,它也会陷入精神错乱状态,从而使它尊敬那些最无益甚至有害的人,轻视或者甚至迫害那些应该受尊重的人。统治者这样昏聩糊涂,就会造成大量灾难和不公平的事情,以致有可能发生社会联系断绝、社会生活条件不适于社会成员的危险。

33.论社会道德

道德的意义不是有益于社会的行为又会是别的什么呢?弃绝丑恶行为,不夺取任何人应该享有的权益,按照每个人贡献大小给予酬报,尽力行善,促进别人幸福,帮助别人,做到这一切就意味着是一位有道德的人。有德德的人只能是那种能增进社会利益、幸福和安全的人。

所有社会道德中最重要的道德是人道主义 。人道主义是其余一切道德的精髓。就其最广义来说,人道主义(或博爱精神)是一种普爱众生的情感,它使全人类都有权接受我们的亲切的对待。人道主义以我们从教育中养成的慈悲心和敏感性为基础,促使我们为别人做我们力所能及的一切好事。人道主义促使我们对同类仁爱、友善、慷慨、宽容、怜惜。在我们生活的社会范围内,这种博爱精神又产生人们对祖国之爱、父母对儿女之爱、儿女对父母的怜悯同情、夫妻之间的柔情蜜意,以及人们对亲近者和同胞的友谊和好感。

应该把力量看作一种道德,因为保卫社会,即保证社会安全正是要靠力量。伴随力量而来的常常是行动积极、心胸开阔、敢作敢为、坚忍不拔、谦虚谨慎、沉着冷静等品德。一个人行动积极也应看作一种美德,因为美德是旨在造福社会,它应当表现积极,而不能游手好闲,漠不关心。它与欺世盗名的假道德不同,搞假道德的人是赶时髦,希望以欺骗手段猎取高位,常常把于人无益的行为自诩为功劳。游手好闲无疑是在一切社会中都能见到的一种恶德。社会可能感激我们的只是因为行动积极能对社会产生利益。只有这样产生利益的积极行动才值得社会尊重、赞赏和感谢。

公道是一切公共道德的真实基础。正是公道维持着社会成员之间的均势;我们在上面讲过,正是公道拯救社会免于因人们天赋不平等而可能产生的各种灾难;正是公道善于利用人们之间的不平等来为公共福利服务;正是公道保证人们享受人的权利、所有权、占有权、人身不受侵犯权和自由,并保护他们免受暴力的侵犯和诡计的谋害;正是公道责成人们认真负责,忠于义务,使人们免受商业中弄虚作假的欺诈行为以及其他不法行为的危害;最后也正是公道保证社会上法律公正和赏罚公平,鼓励行善,制止作恶,迫使那些以同类灾难为代价换取个人一时享乐的人醒悟过来。

34.社会道德是必要的

社会应该向自己的成员提出的要求就是以上这些。一切事实都可以说明这些要求的效用。它们是必要的、不容怀疑的,因为它们是以人的本性和以人们的经常不变的需要为基础的。经验证明:随着这些要求的放松,人民就会变得越来越不幸;如果这些要求受到破坏,社会就肯定会瓦解。总而言之,一切都证明没有公道就哪一个社会都不能存在下去。行政和立法权力机构除了实行公道以外就没有别的任务。它一旦忽视这个任务或者背离公道的原则,社会就会变成互相争吵斗殴的涣散的人群——他们不受任何公共利益的约束,仿佛只能互相损害。正是在这种情况下,生活在社会中往往还不如穴居野处时过得快乐。处在总是互相仇视、只想夺取别人所得的自然恩赐的不公道的人群中间,倒不如个人单独生活有意思。

35.论政府的责任

一切政府的目的都是为社会谋幸福。人们联合成为社会,同意让自己服从一个代表人们公共意志的强大的权力意志,为的是获得更大的安全和幸福,平平安安地享受自己的劳动果实,以及保卫自己,抵御社会内部的恶德和外来的侵略。

不管人民所同意置于自己上面的政权是什么形式,不管人民交给政府的是否为全权,人民永远不愿意也不会愿意让政府有权不公道地对待自己,让它有权使自己陷入赤贫境地。人民的目的从来不会是使自己的命运日益恶化。人们出于本性需要,出于企求幸福而联合起来互相帮助,说他们甘心情愿从属于一个剥夺他们生活必需资料的政权,这可能吗?说一个社会愿意让这个把各个组成部分联合起来的整体变成使自己瓦解和毁灭的致命的武器,这可能吗?

我们应该不轻信诸如此类的无稽之谈。即使某一个社会由于顽固的偏见和无知,或者由于一时狂热以致丧失理智到了放弃自己权利的地步,即使它被武力征服,暂时被暴力夺去了不可剥夺的天赋权利——甚至到了这个时候,我们也不应该认为这个社会已经失去了它对篡权行为控诉、声辩和抗议的权利,它也不可能允许同这种篡权行为和解。社会的权利就其本质说是永恒的和不可剥夺的,暴力永远不可能成为神圣的权力。

36.论权力的起源

我们由于理性之光的引导,进步到了能够解释权力起源的程度。这时候我们深信:权力的真正基础是公道;权力的使命是把人们的利益统一起来,它的威力也就恰好包含在其中了;人们的幸福是哪一个政府都永远不应忽视的目标;这种幸福只有依靠道德才能得到。任何人都不会无条件地放弃自己天赋的独立地位。我们同意服从别人的意志,只因为希望这样做得到的利益,大于按自己意志去做所得到的利益。公民之所以听从法律、公共意志和最高权力,只是希望这样做比按他们个人的企图和幻想去做能够使他们更可靠地获得长久的幸福,而按个人企图和幻想去做,反而常常事与愿违。父亲对儿女拥有权力也是同样的道理。儿女之所以听从父亲也决定于同样的动因——听话,福利就随之而来。有钱有势者的权力和威信之所以得到穷人的承认,是因为后者期待着前者的帮助和保护。社会的权力建筑在它能保证自己的成员获得某些好处上面。最后,治人者的权力只能建筑在人民由于统治者的才干、关怀和美德而获得的福利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