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陈述

物理学被说成是一门经验科学,它以观察和实验为基础。

人们设想它是可证实的,也就是说,它能够预先计算出为后来的观察和实验所证实的结果。

通过观察和实验,我们能了解到什么呢?

就物理学而言,除了某些具有若干时空关系的色片、声音、味道及气味等当下呈现的感觉材料以外,我们什么也发现不了。

初看起来,物理世界的假想的内含物非常不同于这些东西:分子没有颜色,原子不发声,电子没有味道,而且微粒甚至没有气味。

假如此类对象的存在将会被证实,那么这一定仅仅是凭借它们与感觉材料之间的关系:它们与感觉材料之间一定拥有某种关联,而且它们一定可以单独凭借这种关联而被证实。

但是,如何确定这种关联本身呢?一种关联只能通过始终被发现在一起的相互关联起来的对象而从经验上加以确定。但是对我们来说,这种关联中仅有一个项即可感项会在某个时候被发现:另外那个项似乎必然不能被发现。因此,虽然物理学是由与感官对象的关联而得以证实的,但这种关联本身似乎是完全而又永远不可证实的。

有两种避免这种结果的方式。

(1)我们可以说,我们无需经验证实就知道某种先天原理,比如说,我们的感觉材料拥有不同于其自身的原因,并且关于这些原因的某种东西能够通过从它们的结果进行推论而得知。这种方法时常为哲学家们所采纳。在一定程度上采纳这种方法可能是必要的,但就其被采纳而言,物理学不再是经验的,或者说,不再单独以实验和观察为基础了。因此,这种方法应尽可能加以避免。

(2)我们可以成功地把物理对象实际定义为关于感觉材料的函数。仅就物理学将会导致预期而言,这一定是可能的,因为我们只能预期能被经验的东西;而且,就物理事态是从感觉材料中推论出来的而言,它一定容许被表达为一种关于感觉材料的函数。实现这种表达的问题将会带来许多有趣的逻辑和数学的工作。

在人们通常所阐述的物理学中,感觉材料表现为关于物理对象的函数。当如此这般的波冲击眼睛时,我们就看到了这样那样的颜色,如此等等。但是事实上,波是从颜色中推论出来的,而非相反。直到波被表达为关于颜色及其他感觉材料的函数,物理学才能被认为是有效地建立在经验材料的基础上的。

因而,假如物理学要是可证实的,我们就面临下述这个问题:物理学把感觉材料展现为关于物理对象的函数,但是仅当物理对象能够展现为关于感觉材料的函数时,证实才是可能的。所以,我们必须解那些用物理对象的字眼给出感觉材料的方程,以使它们替代性地用感觉材料的字眼给出物理对象。

(二)感觉材料的特征

当我提及一种“感觉材料”时,我不是指某一时刻在感官中被给予的全体东西;我反倒是指这个全体中可以通过注意力而被挑选出来的一部分东西:特定的色片、特定的声音,等等。在判定什么东西应被认作一种感觉材料时,是存在某种困难的:注意力时常使一些区分——就其能够被发现而言——出现在以前没有出现区分的地方。从我们目前的观点看,一个被观察到的复合事实,例如这个红色片在那个蓝色片的左边这样的事实,也将被看作一种材料:从认识论上看,就其在提供知识方面的作用而言,它与一种简单的感觉材料并无很大的不同。然而,其逻辑的结构殊异于感觉的结构:感觉让我们亲知殊相,因此是一种两项关系,而且在这种关系中,对象能被命名,但不能被断言,从而本质上不能是真的或假的;而对复合事实的观察——可以被适当地称为知觉——并非一种两项关系,但它包含处于对象一侧的命题形式,并提供关于一种事实的知识,而不仅仅让我们亲知一种殊相。这种逻辑的差异,尽管是重要的,但与我们当前的问题并无很大关联;而且就本文的意图来说,认为知觉材料包括感觉材料是方便的。我们将会看到,作为一种知觉材料的成份的诸殊相,总是严格意义上的感觉材料。

关于感觉材料,我们知道,当它们是材料时,它们就存在着,而且这是我们关于外在殊相的一切知识的认识论基础。(“外在的”这个词的意义当然带来一些以后与我们相关的问题。)除了凭借或多或少根据不足的推论,我们并不知道在一个时刻是感觉材料的对象在其不是材料的一些时刻是否会继续存在。在其是材料的那些时刻,感觉材料就是我们在外在世界问题上直接及最初知道的一切;因此,在认识论中,它们是材料这一事实是至关重要的。但是,这样的事实即它们是我们直接知道的一切,当然没有假定它们就是所存在的一切。假如我们能够构造一种不具人格的形而上学,并且这种形而上学独立于我们所知道或不知道的东西中的非本质因素,那么实际材料的这种特权地位很可能就会消失,并且它们很可能会表现为从大量的或多或少类似于它们的对象中颇为随意地挑选出来的东西。在这样说时,我只是假定很可能存在我们所未亲知的殊相。因而,感觉材料的这种特殊重要性体现在认识论方面,而非在形而上学方面。就此而言,物理学将被看作形而上学:它是不受个人情感影响的,并且名义上并没有特别关注感觉材料。仅当我们问物理现象如何能被知道时,感觉材料的重要性才将再次出现。

(三)可感物

有些对象拥有与感觉材料一样的形而上学的及物理学的地位,同时又不必然是任何心灵的材料;我将把这些对象命名为可感物。因而,一种可感物与一种感觉材料的关系,类似于一个男人与一个丈夫的关系:一个男人通过进入婚姻关系而成为一个丈夫;同样地,一种可感物通过进入亲知关系而成为一种感觉材料。同时拥有这两个术语是重要的,因为我们希望讨论在一个时刻是感觉材料的对象在其不是感觉材料的时刻能否依然存在。我们不能问“感觉材料能在未被给予的情况下存在吗”,因为那就类似于问“丈夫能在没有结婚的情况下存在吗”。我们必须问“可感物能在没有被给予的情况下存在吗”,而且也必须问“一个可感的殊相能在一个时刻是感觉材料而在另一个时刻不是感觉材料吗”。除非我们既拥有可感的这个词,也拥有“感觉材料”这个词,这样的问题容易使我们卷入一些没有价值的逻辑疑难中。

我们将看到,所有感觉材料都是可感物。所有可感物是否都是感觉材料,是一个形而上学问题,而是否存在某种方法从是材料的可感物推论出不是材料的可感物,则是一个认识论问题。

几句预备性的话将足以说明我是打算如何使用可感物的。当我们继续往下讨论时,这些话将得到进一步的阐释。

我把感觉材料看作是非精神的,而且事实上把它看作是物理学的实际主题的一部分。有一些证明其主观性的论证,但是在我看来,这些论证只是证明了心理的主观性,即原因上对感觉器官、神经及脑的依赖性;我很快就会考察这些论证。一个事物呈现给我们的现象依赖于介于中间的雾、烟或彩色玻璃,而这种现象在原因上也以完全同样的方式依赖于感觉器官、神经及脑。这两种依赖都包含在下面这个陈述中:当我们从一个特定的地点看一片物质时,它所呈现的现象不仅是关于它自身的函数,而且是关于中间媒介的函数。(这个陈述所使用的术语,即“物质”“从一个特定的地点看”“现象”“中间媒介”,都将在本文的展开过程中得到定义。)我们无法弄清事物是如何从未被脑、神经及感官所围绕的一些地方出现的,因为我们不能离开身体;但是,连续性使得人们可以不无道理地假定它们在这些地方呈现出某个现象。任何这样的现象都将包括在可感物中。假如——实际上不可能——有一个内部没有心灵的完整人体,那么相对于那个人体,所有那些可感物都将会存在;而假如那个人体内有一颗心灵,那么它们都将是感觉材料。事实上,心灵补充到可感物上的东西仅仅是意识:其他的一切都是物理的或生理的。

(四)感觉材料是物理的

在讨论这个问题之前,解释一下我们在什么意义上使用“精神的”和“物理的”这两个术语将是合适的。在所有预备性的讨论中,“物理的”这个词的意义都应该被理解为“物理学所讨论的东西”。显然,物理学告诉我们关于实际世界的一些成份的某种东西;我们难说这些成份是什么,但正是这些成份将被称为物理的,不管它们的性质最终是什么。

“精神的”这个术语的定义更棘手,而且唯有在对许多困难的争论进行讨论并作出决断后,我们才能令人满意地给出关于它的定义。为了当前的目的,我因此必须让自己满足于为这些争论假定一个自以为是的答案。我将把一个殊相称为“精神的”,当它意识到某种事物的时候;而且我将把一个事实称为“精神的”,当它把一个精神的殊相作为一个成份包含于自身时。

我们将看到,精神的和物理的并不必然是相互排斥的,尽管我不知道任何设想它们将会重叠的理由。

在我们当前的讨论中,怀疑我们关于“精神的”事物的定义的正确性是无关紧要的。因为我想主张的是,感觉材料是物理的,而且如果承认了这一点,那么在我们眼下的探究中,它们是否也是精神的就是一件无所谓的事了。尽管我并不与马赫、詹姆士及“新实在论者”一道认为精神的和物质的之间的差异只是排列方式上的差异,然而我在本文中不得不说的话与他们的学说是一致的,而且也许就是从他们的立场所得出的结论。

在关于感觉材料的讨论中,有两个问题通常被人混淆了,那就是:

(1)当我们不感知它们时,可感对象还会持续存在吗?换句话说,在某一时刻是材料的可感物,在其不是材料的一些时刻不定什么时候会继续存在吗?以及(2)感觉材料是精神的还是物理的?

我打算断言感觉材料是物理的,同时我又仍然认为,在不再是材料之后,它们很可能绝不会一成不变地持续存在着。人们常想,认为它们并不持续存在就意味着它们是精神的;在我看来,这种想法是相当错误的。而且,我相信,这已经成为我们当前问题上的混乱的一个强有力的根源。若像有些人认为的那样,感觉材料在不再是材料之后从逻辑上看不可能继续存在,那当然会倾向于表明它们是精神的;但是,若像我所主张的那样,它们的非持续存在只是从经验上确定了的因果律作出的一个可能的推论,那就不能表明它们是精神的,而且我们可以相当随意地把它们当作物理学主题的一部分。

从逻辑上说,一种感觉材料就是一个对象,即一个被主体意识到的殊相。它不像信念和意愿(比如说)那样把主体作为一个部分包含在自身内。因此从逻辑上看,感觉材料的存在不依赖于主体的存在,因为就我所知,A的存在可以逻辑地依赖于B的存在,仅当B是A的一部分时。因此,没有任何先天的理由可以解释为什么一个是材料的殊相在其不再是材料之后不应该继续存在,也没有任何先天的理由可以解释为什么其他类似的殊相若非在某个时候成为材料就不应该存在。毫无疑问,感觉材料是精神的这种观点部分来源于它们的生理的主观性,但也部分是因为未能区分感觉材料与“感觉”而导致的。我用感觉意指这样的事实,即主体对感觉材料的意识。因而,一种感觉就是主体作为其一个成份的复合物,而且因为主体是其一个成份,所以这种复合物也就是精神的。另一方面,作为主体在感觉中意识到的那个外在对象,感觉材料与主体形成了对照。确实,在许多情况下,感觉材料都在主体的身体中,但是主体的身体截然不同于主体,这就如桌子和椅子截然不同于主体一样;事实上,主体的身体只是物质世界的一部分。因此,随着感觉材料被清晰地从感觉中区分出来,而且随着它们的主观性被认识到是生理的而非精神的,阻碍我们把它们当作物理事物的主要因素就如此快地被清除了。

(五)“可感物”与“事物”

但是,假如我们承认“可感物”是物理世界的终极成份,那么在我们能够抵达常识的“事物”或者物理学的“物质”之前,还有一段漫长而又艰难的旅程要走。人们想象,把被视作同一“事物”向不同的人所呈现的现象的各种不同感觉材料结合在一起是不可能的;这种想象出来的不可能性使得这些“可感物”似乎必须被看作纯粹主观的幻觉。一张特定的桌子向一个人呈现为一种直角现象,而对另一个人来说它似乎拥有两个锐角和两个钝角;对一个人来说,它似乎是棕色的,而对它向其反射光线的另一个人来说,它似乎是白色的,并且是发光的。据说,这些不同的形态与不同的颜色不能在同一时间存在于同一地点,而且因此不能都是物理世界的成份;这种说法并不是完全貌似无理的。我必须承认,这种论证在我看来直到最近还是不可反驳的;然而,在一篇名为“第二性质独立于知觉吗”注52的文章中,T.P.纳恩博士精明地提出了相反的意见。这种想象出来的不可能性是从“在同一地点”这个短语中获得其表面上的力量的,而且它的弱点恰好就体现在这个短语上。空间概念在哲学中频繁地被人论述,甚至那些在反思之后不愿意支持这种论述的人也会去论述;它仿佛就像康德因对心理学的无知而假定的那样是给定的、简单的、清晰的。如我们很快就会看到的那样,正是“地点”这个词的未被意识到的模棱两可性才给实在论者造成了困难,并给了他们的对手以一种不应有的优势。每一种感觉材料都涉及不同类型的两个“地点”,即它们所在的地点和他们所从出的地点。这两个地点属于不同的空间,尽管就如我们将会看到的那样,在它们之间建立一种相互关联在一定限度内是可能的。在我们所谓的同一事物向不同观察者所呈现的不同现象中,每一个现象都处于相关观察者的一个私有空间中。在一个观察者的私人世界中,任何地点都不会出现在另一个观察者的私人世界中。因此,不存在把一个地点的不同现象结合在一起的问题;而且,它们不能全都存在于一个地点这一事实,相应地就没有提供任何怀疑其物理实在性的根据。事实上,常识的“事物”也许就是由它的现象所构成的整个的类。然而在这里,我们不仅必须把是实际感觉材料的那些现象列入它的现象中,而且必须把“可感物”——假如有的话——也列入它的现象中;根据连续性和相似性,这些可感物将被认为属于同一个现象系统,尽管碰巧不存在它们是其材料的观察者。

举一个例子就可以使这一点变得更清楚。假设一个房间里有许多人,并且就如这些人所说的那样,他们全都在看同样的桌子和椅子、墙壁和图画。在这些人中,没有任何两个人拥有完全同样的感觉材料,然而他们的材料是足够相似的,以至于使他们能把其中某些材料作为一个“事物”向这几个旁观者所呈现的现象归并成一组,并把另外一些材料作为另一个“事物”的现象归并成一组。除了房间中的一个特定事物呈现给实际旁观者的这些现象之外,我们可以设想还有另外一些现象,它们是该特定事物呈现给其他可能的旁观者的。假如有一个人将要坐到其他两个人之间,那么这个房间呈现给他的那个现象将介于该房间呈现给那两个人的现象之间;而且尽管如果没有新来的旁观者的感官、神经和脑,那么这个现象实际上就不会存在,但是作出下面这样的假定仍是合乎常理的:从他现在所占的位置看,这个房间的某个现象在他到来之前存在过。然而,我们只需要注意这样的假定,而无需执意坚持。

由于“事物”在没有任何不合理的偏爱的情况下就不能被等同于其任何单个的现象,到头来它被认为是某种不同于其全体现象的东西,或者说是某种支撑其现象的东西。但是,根据奥卡姆剃刀原理,假如由现象所构成的类将满足创造了常识的年代久远的形而上学家因之发明事物的意图,那么经济原则将要求我们把事物等同于由其现象所构成的类;常识就是由那些形而上学家所创造的。否认支撑这些现象的实体或者说基础是没有必要的。避免肯定这种不必要的存在体(entity)的存在只不过是为了方便。我们在这里所采取的方法,正好类似于从数学哲学中清除了圈养形而上学怪物的无用动物园的那种方法;在过去,数学哲学领域中就横行着这样的怪物。

(六)以构造代替推论

在继续分析并解释“地点”这个词的模棱两可性之前,先就方法问题一般性地说上几句是有意义的。科学的哲学推理的最高原理是这样的:

无论在什么地方,只要可能,就应该用逻辑构造来代替推论出来的存在体。

数学哲学领域中一些以构造代替推论的例子,可能有助于阐明这条原理的用途。先以无理数为例。以前,无理数被推断为没有有理数极限的有理数序列的假定极限;但是,对于这种方法的反对意见是,它使得无理数的存在仅仅成了一种希求,而且由于这个原因,今天所使用的更严格的方法就不再容忍这样的一种定义。我们现在把一个无理数定义为某个由诸多比率所构成的类,并因而通过比率从逻辑上对它进行构造,而不再通过根据它们而作出的可疑推论而得到它。再举基数的例子。两个含有同样多的元素的集合似乎拥有某种共同的东西,人们假定这种共同的东西就是它们的基数。但是,只要基数是从这些集合推论出来而非用它们构造出来的,其存在就仍然是不确定的——除非凭借一种特别的形而上学假定。通过把一个特定集合的基数定义为由所有具有同样多的元素的集合所构成的类,我们就避免了这种形而上学假定的必要性,而且由此从算术哲学中清除了一种不必要的可疑成份。就像我在别的地方已经表明的那样,一种类似的方法也可以应用于类本身;我们无需假定类拥有什么形而上学的实在性,但能够认为它们是以符号方式构造出来的虚构物。

在这些以及所有类似的情形中,我们用来进行构造的方法都是极其相似的。给定一组名义上讨论假想的推论出来的存在体的命题,我们观察这些假想的存在体为使这些命题为真而必需具有的属性。凭借一点逻辑的巧妙,我们接着构造某种关于具有那些必要属性而又较少具有假设性的存在体的函数。我们用这种构造出来的函数代替假想的推论出来的存在体,并由此获得关于所说的那组命题的一种新的且不怎么可疑的解释。这种在数学哲学中如此富有成效的方法,将被发现能同样应用于物理哲学;要不是所有研究这个问题的人迄今为止对数理逻辑是完全无知的,我不怀疑这种方法很久以前就会被应用。我自己不能声称是我首次把这种方法应用于物理学的,因为这种建议以及应用这种方法的激发因素应完全归功于我的朋友和合作者怀特海博士;他致力于把这种方法应用到介于感觉材料与物理学的点、瞬及粒子之间的领域中更具数学性质的部分。

完整地应用这种以构造代替推论的方法,将会不折不扣地根据感觉材料把物质展示出来,而且我们可以进一步说,甚至根据单独的一个人的感觉材料就可以把其全面展示出来,因为他人的感觉材料不可能在没有某种推论成份的情况下被知道。然而,这在当前必须继续成为一种需要我们尽可能去接近的目标;但是,即使确实能达到这个目标,也唯有经历一段长时间的预备性工作之后才能达到,而我们现在仍然只能看到其刚开始的地方。然而,不可避免的推论可以服从于某些指导原则。首先,我们应该始终完全清楚地作出这些推论,并以最一般的可能的方式将它们系统地阐述出来。第二,推论出来的存在体应该类似于——每当能够做到时——我们已知其存在的那些存在体,而不应该类似于像康德的物自体那样的存在体,因为物自体完全远离了名义上支持这种推论的材料。我自己将会承认的推论出来的存在体有两类:(a)他人的感觉材料。存在着有利于这种感觉材料的他人证据,而这种证据最终又依赖于承认他人心灵存在的类比论证。(b)从碰巧没有心灵存在的地方出现的“可感物”。我假定这些可感物是实在的,尽管它们不是任何人的材料。在这两类推论出来的存在体中,第一类将很可能无可争议地获得人们的承认。能够把这一类从推论的存在体中排除出去,并因此把物理学建立在一种唯我论的基础上,对我来说是最大的满足。但是,那些在其身上人类情感强于对逻辑经济的渴望的人,将毫无疑问不会共享我的这一愿望,即让唯我论成为科学上令人满意的;而且,我恐怕那些人是多数派。第二类推论出来的存在体提出了一些严肃得多的问题。现象能够经由感官及神经组织而出现;而认为一个事物终究能在一个没有感官及神经组织存在的地方呈现什么现象,也许会被认为是极其荒谬的。我自己不觉得有什么荒谬。不过,我应该把这些假想的现象只看作一种假设性的脚手架;当我们正在建立物理学大厦时,这种脚手架将会被使用,尽管一旦大厦建成后它也许能被移除。因此,这些对任何人来说都不是材料的“可感物”,反倒应被当作一种说明性的假设及预备性论述中的一种帮助,而非终极形式上的物理哲学的一个独断部分。

(七)私人空间与视景空间

我们现在必须解释“地点”这个词的模棱两可性以及不同类型的两个地点如何与每一种感觉材料发生联系;所说的两个地点指的是它所在(at)的地点和它由(from)之被感知的地点。我将要倡导的这种理论极类似于莱布尼次的单子论;二者的主要不同之处在于我的理论不太连贯,条理上也不太清晰。

需要注意的第一个事实是,任何可感的东西,就其能被发现而言,任何时候都不会同时成为两个人的材料。两个不同的人所看到的事物时常是极其相似的,以至于能用同样的词来指谓;如果没有这些用以指谓它们的词,与他人之间的涉及可感对象的交流将会是不可能的。但是,虽然存在这种相似性,似乎总还是会从观察角度的不同中产生某种差异。因而,每一个人,在其与感觉材料相关的范围内,都居住在一个私人世界里。这个私人世界包含其自己的空间,确切点说,包含其自己的一些空间,因为唯有经验似乎才会教导我们把视觉空间与触觉空间、与各种各样其他感觉的其他空间关联起来。然而,私人空间的这种多样性,尽管对心理学家来说是有趣的,但对于我们当前的问题来说并不十分重要,因为一种纯粹的唯我论的经验使我们能把它们关联到包含我们自己的全部感觉材料的唯一私人空间中。一种感觉材料所在的地方,就是私人空间中的一个地方。这个地方因此不同于另一个感知者的私人空间中的任何地方;这是因为,假如我们如逻辑经济所要求的那样假定所有位置都是相对的,那么一个地点就只能通过在其内部或在其周围的那些事物而被定义,而且因此同一个地点就不能出现在没有共同成份的两个私人世界中。因此,并没有产生关于把所谓的同一事物在同一地点所呈现出来的不同现象结合起来的问题,而且这一事实,即一个特定的对象对于不同的旁观者来说似乎拥有不同的形态与颜色,并未提供否认所有这些形态和颜色的物理实在性的论据。

然而,除了属于不同感知者的私人世界的私人空间外,还有另一种空间;在这种空间中,一个完整的私人世界算作一个点,或至少算作一个空间单元。这也许可以描述为视角(points of view)空间,因为每一个私人世界都可以被看作宇宙从一定的视角所呈现出来的现象。然而,我更喜欢把它说成是视景空间,以便消除这样的暗示,即一个私人世界仅当有人看它时才是实在的。而且由于同样的理由,当我想在不假定一个感知者的情况下提及一个私人世界时,我将把它称作一个“视景”。

我们现在必须解释这些不同的视景是如何被安排在一个空间中的。这种情况是凭借相互关联的“可感物”而形成的,而“可感物”被看作是同一个事物在不同视景中所呈现的现象。通过移动并通过他人的证据,我们发现,两个不同的视景,尽管不能都包含同样的“可感物”,但仍然能包含非常类似的“可感物”;而且我们发现,一个视景内的一个私人空间中某组“可感物”的空间顺序,和另一视景内的该私人空间中相互关联的“可感物”的空间顺序是一样的,或者说是非常类似的。通过这种方式,一个视景内的一个“可感的东西”与另一个视景内的一个“可感的东西”是相互关联的。这样的相互关联起来的“可感物”将被称作“一个事物的诸现象”。在莱布尼茨的单子论中,由于每一个单子都反映了整个宇宙,每一个视景内都有一个作为每一个事物之一个现象的“可感的东西”。在我们的视景系统中,我们没有作出这样的完全性假定。一个特定的事物在某些视景中将拥有现象,但在某些其他视景中可能并不拥有。由于“事物”被定义为由其现象所构成的类,假如κ是由某个事物θ出现于其中的诸多视景所构成的类,那么θ就是κ这个多重类(multiplicative class)的一个分子,因而κ就是一个由诸多不相容的“可感物”的类所构成的类;而且类似地,一个视景是由出现在该视景中的事物所构成的多重类的一个分子。

一个空间中的诸视景的排列,是通过一个特定事物在不同视景中所呈现的现象之间的差异而形成的。假设,比如说,一枚便士出现在许多不同的视景中;在有些视景中它看起来较大,在有些视景中它看起来较小,在有些视景中它看起来是圆的,在其他一些视景中它呈现出一个具有变化着的偏心度的椭圆的现象。我们可以把该便士的现象在其中呈现为圆形的所有那些视景都集中在一起。我们将把这些视景放在一条直线上,并根据该便士表面上的大小的变化把它们排成一个系列。这枚便士在其中显现为一条具有一定厚度的直线的那些视景,将以类似的方式被放在一个平面上(尽管在这种情况下,将有许多不同的该便士在其中拥有相同大小的视景;当一种排列被完成时,这些视景将形成该便士的一个同心圆),并且像以前一样,将根据该便士的表面上的大小加以排序。通过这样的方式,这枚便士在其中呈现出一种视觉现象的所有那些视景都能按照一种三维空间顺序加以排列。经验表明,假如我们不是选择便士,而是选择出现在所说的所有视景中的任何其他事物,或者选择任何其他的利用相同事物在不同视景中所呈现出来的现象之间的差别的方法,那么将会产生同一种关于视景的空间顺序。正是这个经验事实,已使得构造唯一的包含一切的物理空间成为可能。

我们刚才已对其构造方法作过解释并且其成份就是全部视景的空间,将被称作“视景-空间”。

(八)视景空间中“事物”与“可感物”的定位

我们迄今已经构造的世界是六维的,因为它是一个三维视景系列,并且这个系列中的每一个视景自身都是三维的。我们现在必须解释视景空间和分别包含在不同视景内的各种私人空间之间的关联。正是通过这种关联,唯一的三维物理空间才被构造出来;而且正是因为无意识地完成了这种关联,视景空间和感知者的私人空间之间的区分才被弄得模糊了,并由此对物理哲学造成了灾难性的后果。让我们回到我们的便士例子上。该便士在其中看起来较大的视景,相比于它在其中看起来较小的视景,被认为更靠近该便士。但是,在经验所及范围内,这枚便士的表面上的大小将不会超出某一极限,而该极限就在(如我们所说的那样)这枚便士最靠近眼睛的一个地方;所谓最靠近,就是说如果再有任何靠近,它就无法被看到了。但是,通过触觉,我们可以使这个系列变长,一直到这枚便士触及到眼睛为止;但在触及眼睛后,它就不能继续变长了。假如我们沿着一条先前所定义的那种意义上的视景线移动,那么通过想象这枚便士被移除,我们仍然可以凭借另外一枚便士(比如说)来延长这条视景线;而且对于用这枚便士所定义的任何别的视景线,我们也可以做同样的事情。所有这些线都在某一地点会合,也就是说,在某一视景中会合。这个视景将被定义为“这枚便士所在的地方”。

被构造出来的物理空间中的两个地点在什么意义上与一个特定的“可感的东西”联系在一起,现在是显而易见了。首先存在这样的地方,即该“可感的东西”是其一个分子的视景;这就是该“可感的东西”由之出现的地方。其次存在一个地方,即该“可感的东西”是作为其一个分子的事物所在的地方,而所谓的一个分子就是一个现象;这就是该“可感的东西”所在的地方。这个作为一个视景中的一个分子的“可感的东西”,是与另一视景相关联的;这另一视景就是该“可感的东西”作为其一个现象的事物所在的地方。对于心理学家来说,“由之出现的地方”是更有趣的,而且这个“可感的东西”在他看来因而是主观的,并且就是感知者所在的地方。对物理学家来说,“所在的地方”是更有趣的,并且这个“可感的东西”在他看来因而是物理的、外在的。在这两种显然不相容的观点中,每一种观点的理由、限度及不完全的辩护,都可以从上述与一个特定的“可感的东西”相联系的地点的两重性中看出来。

我们看到,我们能够在视景空间中为一个物理事物确定一个位置。通过这种方式,我们的身体的不同部分将在视景空间中获得位置,而且我们的感觉材料处于其中的视景在我们的头脑内部这一说法因此是有意义的(这一说法是真是假与我们没有多大关系)。由于我们的心灵是与我们的感觉材料处于其中的视景相关联的,我们可以认为这个视景就是我们的心灵在视景空间中的位置。因此,假如在上述所定义的意义上,这个视景在我们的头脑内,那么心灵在头脑中这个陈述就有一种令人满意的意义。关于一个特定事物的各种不同现象,我们现在能说,其中一些现象比另一些现象更靠近该事物;那些处于靠近“这个事物所在之处”的视景中的现象是更靠近的。我们因而能为下述陈述找到一种意义,不管这种意义是真是假:在近处考察一个事物,相比于从一定距离之外观察它,将让我们了解更多关于它的东西。我们也能为“居于主体与其一个现象是他的一种材料的事物之间的事物”这个短语找到一种意义。人们经常提出的支持感觉材料的主观性的一个理由是,当我们发现难以设想一个事物自身发生了变化时,比如说,当变化是因为我们闭上眼睛而导致的或者是因为我们眯着眼睛以便产生重影而导致的时,这个事物的现象是可以变化的。假如这个事物被定义为由其现象所构成的类(这是上面所采纳的定义),那么每当它的任何一个现象发生变化时,它自然一定会产生某种变化。不过,在这些现象据之发生变化的两种不同方式之间有一种非常重要的区分。假如我看了一个事物之后闭上眼睛,那么我的眼睛的现象在每一个拥有这样的一个现象的视景中都有变化,而这个事物的绝大多数现象将不会发生变化。作为一个定义问题,我们可以说,不管一个事物的现象如何靠近该事物,当与该事物一样近或更靠近该事物的一些现象发生变化时,这个事物就会发生变化;另一方面,我们将说,假如在该事物的现象中,尽管只有离该事物较远的现象发生了改变,但所有未超出一定距离的现象都没有发生变化,那么这种变化就是发生在别的事物上。从这种考虑出发,我们自然地被引导着去考虑物质问题;这个问题必须成为我们接下来的话题。

(九)关于物质的定义

我们把“物理事物”定义成了由其现象所构成的类,但是,这几乎不能拿来作为一种关于物质的定义。我们希望能够表达这个事实,即一个事物在一个特定视景中的现象在原因上受到在这个事物与这个视景之间的物质的影响。我们已经为“在一个事物与一个视景之间”找到了一种意义。但是我们想要物质成为某种不同于由一个事物的现象所构成的整个的类的东西,以便陈述物质对现象的影响。

我们通常假定,当一个事物更靠近我们时,我们所得到的关于该事物的知识就更准确。从远处,我们看到它是一个人;然后,我们看到它是琼斯;再进一步,我们看到他在微笑。完全的准确只有作为一种极限才能达到:假如当我们接近琼斯时他的现象趋向于一个极限,那个极限就可以被认为是琼斯实际所是的东西。显然,从物理学的观点看,一个事物的现象几乎不“涵盖”远处的现象。我们因此可以提出下述尝试性的定义:

一个特定的事物的物质,就是该事物的现象随着与该事物之间的距离的消失而表现出的极限。

这个定义很可能是言之有物的,但并不是相当令人满意的,因为在经验上不存在这样的从感觉材料中获得的极限。我们必须通过一些构造和定义来弥补该定义的不足。但是,它很可能暗示着我们要朝之看去的正确方向。

我们现在大体能够理解由物理学所完成的从物质到感觉材料的这一相反的历程。一个特定视景中的一个事物的现象,是关于构成该事物的物质的函数以及关于中间物质的函数。一个事物的现象是由介于中间的烟、雾、蓝色眼镜或感知者的感官或神经(这些东西也必须算作中间媒介的一部分)上的变化所改变的。我们越靠近该事物,其现象受介于中间的物质的影响就越小。随着我们越来越远离该事物,其现象就越来越背离其最初的特性;而且关于其背离的因果律将是根据位于它们和该事物之间的物质而得到陈述的。由于距离很近的现象较少受到不同于该事物自身的原因的影响,我们最终认为,随着距离的消失,这些现象所趋向的极限就是该事物“实际所是”的东西,而且这种东西与该事物纯粹看起来的那个样子形成了对照。这种情况及其对于因果律的陈述的必要性,似乎是物质比感觉材料更“实在”这种完全错误的看法的根源。

例如,考虑一下物质的无限可分性。在看一个特定的事物并靠近它时,一种感觉材料将会变成几种,并且其中的每一种都将再次分割。因而,一个现象可以代表许多事物,而且这种分割的过程似乎是没有止境的。因此,在极限范围内,当我们在不确定的程度上接近这个事物时,将有数量上不确定的物质单元与在一个有限距离内仅仅是一个现象的东西相一致。无限可分性就是这样产生的。

一个事物的整体的因果效力存在于它的物质中。在某种意义上,这是一个经验事实,但精确地陈述这个事实将是困难的,因为“因果效力”是难以定义的。

我们在一个事物的物质问题上所能知道的东西只是近似的,因为我们不能逐渐知道该事物的很小距离内的现象,而且不能准确地推断这些现象的极限。但是,它是通过我们所能观察到的现象而被近似地推断出来的;于是结果表明,这些现象能被物理学展现为一种关于在我们的紧邻处的物质的函数,例如,一个远处的对象的视觉现象就是一种关于到达眼睛的光波的函数。这导致一些思想混乱,但没有呈现出实在的困难。

一个可见对象(比如说)的一个现象,不足以决定与其同时产生的其他现象,尽管它朝着决定它们的方向前进了一定的距离。一个事物的隐藏的结构的确定,就其终究是可能的而言,只能通过复杂的力学推论而做到。

(十)时间注53

一种无所不包的时间,就像一种无所不包的空间一样,似乎是一种构造。经由与相对论相联系的讨论,物理学自身已意识到这个事实。

在同属一个人的经验的两个视景之间,将有早于和晚于这样一种直接的时间关系。这让人想起一种划分历程的方式;这种方式与通过不同经验划分历程的方式是一样的,但并未引入经验或任何精神的东西:我们可以把(直接)早于、晚于或同时于一个特定的“可感的东西”的一切事物定义为一部“历史”。这将给出一系列视景,它们或许全都形成了一个人的经验的诸部分,尽管所有这些视景或其中任何一个视景都不必实际如此。通过这种方法,世界的历程就分成了大量的相互排斥的历史。

我们现在必须把不同历史中的时间关联起来。自然而然,我们会说,属于不同历史的两个不同视景中的一个特定(瞬间)事物的诸现象被当作是同时的;但这是不方便的。假设A冲着B喊叫,并且B一听到A的喊叫就作出了回应。那么,在A听到其自己的喊叫与其听到B的回应之间有一个间隔。因此,假如我们使A和B彼此间完全同时听到同一声喊叫,那么我们应该有一些与一个特定事件完全同时但并不彼此同时的事件。为了避免这种情况,我们假定有一种“音速”;也就是说,我们假定,B听到A喊叫的时刻介于A听到其自己喊叫的时刻与其听到B喊叫的时刻的中间。通过这种方式,关联就形成了。

当然,我们在声音问题上所说的话同样适用于光。一般原则是,被归集起来并构成某个事物在某个时刻所是的东西的那些不同视景中的现象,不会全都被看作是在那个时刻的。相反,它们依现象的性质的差别而以不同的速度从那个事物向外扩散。由于不存在直接的方法把一部历史中的时间与另一部历史中的时间关联起来,这种从时间角度把一个特定事物在一个特定时刻的诸现象归集起来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是方便的。其动机,部分在于保证对诸如与同一个事件完全同时的一些事件彼此间也是完全同时的这一类公理的证实,部分在于保证因果律表述的便利性。

(十一)事物与物质的持存

除了物理学的每一个动摇不定的假设外,在把物理世界与感官世界关联起来时,还产生了三个主要问题,即:

1.单一空间的构造;

2.单一时间的构造;

3.持久事物或物质的构造。

我们已经考虑了第一个和第二个问题,尚需考虑第三个问题。

我们已经看到不同视景中的诸现象是如何结合起来并形成无所不包的物理时间中某一时刻的一个“事物”的。我们现在必须考虑,不同时刻的现象是如何被结合起来并被归于同一“事物”的,以及我们是如何获得物理学的持存的“物质”的。持久实体的假设,从技术上讲,构成了物理学步骤的基础;从形而上学的角度讲,它当然不能被看作是正当的:正像许多人同时看到的同一个事物是一种构造一样,同样一些人或不同的人在不同时刻所看到的同一个事物一定也是一种构造,而且这样的构造其实只不过是在某种意义上把某些“可感物”归集在一起而已。

我们已经看到,一个“事物”的瞬间状态就是由处于不同视景中的诸多“可感物”所构成的一种集合;这些“可感物”在同一种被构造出来的时间中并不都是同时的,但从“这个事物所在之处”向外扩散,且其扩散的速度取决于它们的性质。该“事物”在这种状态下所在的时刻是出现这些现象的那些时刻的下限。我们现在必须考虑的是,什么东西使我们说另一组现象属于处在一个不同时刻的同一个“事物”。

为了这个目的,至少在一开始的时候,我们可以把自己限定在一部单一的历史中。假如我们总能说一部特定历史中的两个“可感物”在什么时候是一个事物的现象,那么,由于已经发现如何把不同历史中的“可感物”作为一个事物在同一瞬间状态下的诸现象关联起来,我们将拥有完整地构造一个事物的历程所必需的一切。

首先,我们将发现,常识所理解的事物的同一性并不总是与物理学所理解的物质的同一性有关联。一个人体就是常识眼中的一个持存的事物,但对物理学来说,它的物质是不断变化着的。一般地,我们可以说,常识的理解以在正常出现感觉材料的距离处的诸现象所体现出来的连续性为基础,而物理学的理解则以非常靠近那个事物的诸现象的连续性为基础。常识的理解很可能达不到完全的精确。因此,让我们把注意力集中在物理学中关于物质的持存的概念上。

同一片物质在不同时刻的两个现象所拥有的第一个特征就是连续性。这两个现象一定是通过一系列中间媒介而联系起来的,而且假如时间和空间形成紧致序列,那么这些媒介自身必须形成一个紧致序列。树叶的颜色在春秋两季有所不同;但我们相信,这种变化是逐渐发生的,并且假如两个特定时刻的颜色是不同的,那么存在诸多居间的时刻,而且这些时刻的颜色亦居于两个特定时刻的颜色之间。

但是,在连续性问题上存在两种重要的考虑因素。

首先,它在很大程度上是假设性的。我们并不连续地观察任何一个事物,而且这样的猜想,即在我们没有看它时,它经历了居于它在其中被感知的那些状态之间的状态,只是一种假设。确实,在未被中断的观察期间,连续性几乎被证实了;但是,甚至在这里,当运动的速度很快时,比如在关于爆炸的情形中那样,连续性实际上是无法被直接证实的。因而我们只能说,我们发现感觉材料可以有一种假设性的补充物,即将会保持连续性的“可感物”,而且因此可能存在这样的一种补充物。然而,由于我们已经以这样的方式使用了假设性的“可感物”,我们将不再讨论这一点,并承认需要用来保持连续性的“可感物”。

其次,连续性并不是物质的同一性的一个充分标准。确实,在诸如岩石、山脉、桌子、椅子及其他等等的许多例子中,当现象缓慢变化时,连续性是充分的;但在其他例子中,比如在一种近似均匀的液体的那些部分中,它就彻底令我们失望了。我们能以明显具有连续性的分阶段的方式,将视线从任何一个时刻的任何一滴海水转移到任何其他时刻的任何其他一滴海水上。我们从水流的效果中推断海水的运动,但是我们不能从直接的明显的观察结果及连续性假定中推断这些运动。

除了连续性,还需要一个特征,即与动力学法则的一致性。从被常识看作是持存事物的东西出发,并只让偶尔的改变看起来是合理的,我们获得了诸多由“可感物”所构成的集合,而且我们发现这些“可感物”遵守某些简单的法则,即动力学法则。通过把不同时刻的“可感物”看作是属于同一片物质的,我们能够定义运动;而运动是以对整个运动期间都持续存在的某种事物的假定或构造为前提的。在所有“可感物”及其出现的时刻都已给定的一个阶段内被看作正在发生的那些运动,将视我们由之把不同时刻的“可感物”结合成同一片物质的方式而有所不同。因而,甚至当整个的世界历程在每一个细节上都已给定时,将会发生什么样的运动这个问题,即使在假定连续性之后,在某种程度上依然是任意的。经验表明,以满足动力学法则的方式来决定运动是可能的,而且这种决定大致地且总体上与常识关于持存事物的意见是相当一致的。因此,这种决定被采纳了,并且导致了一个标准,而依据这个标准,我们就能有时在实践上有时只在理论上来决定不同时刻的两个现象是否将被认为属于同一片物质。我料想,全部物质在全部时间中的持存能够通过定义而得到保证。

为了让人接受这个结论,我们必须考虑物理学在经验上的成功最终证明了什么。这种成功所证明的是,物理学的假设,尽管在超出感觉材料的地方是不可证实的,但绝不同感觉材料相矛盾,倒是相反,在理论上,当给定一个由“可感物”所构成的完满集合时,它使得一切感觉材料都成为可计算的。现在,物理学已经发现把感觉材料集成系列在经验上是可能的,每个系列都被认为属于一个“事物”,并在遵守物理学法则的前提下以一种不属于一个事物的系列通常不会采取的方式在活动。假如要弄清两个现象是否属于同一个事物,那么一定只有一种方式可以把现象归集起来并使所得到的事物遵守物理学法则。很难证明情况就是这样的,但对于我们当前的目的而言,我们可以忽略这一点,并假定只有一种方式。因而,我们可以作出下述定义:物理事物就是其物质遵守物理学法则的那些现象的系列。这样的系列是实际存在的;这是一个经验事实,它构成了物理学的可证实性。

(十二)错觉、幻觉与梦

我们还要问,在我们的系统中,我们将如何为明显与物理世界没有通常的联系的感觉材料找到一个位置。这样的感觉材料有多种类型,需要我们做某种程度上不同的处理。但是,所有这些感觉材料都会被称为“非实在的”,而且因此在着手讨论之前,我们必须就关于实在与非实在的概念做出某些逻辑的评论。

A.沃尔夫注54(A.Wolf)先生说:

“我认为,关于作为一种透明活动系统的心灵的概念也是站不住脚的,因为它未能解释梦与幻觉的真正可能性。认识到一种赤裸的透明的活动如何能对准不存在的东西,即领会并未被给予的东西,似乎是不可能的。”

这是绝大多数人很可能会赞同的一个陈述。但是,它容易遭遇两种反对意见。首先,难以看出一种活动——不管怎样不“透明”——如何能对准一种不存在的东西:一种关系的一个项不可能是一种纯粹的非存在体;其次,对于这样的断言即梦的对象不在“那儿”且不是“被给予的”,没有人提供什么理由,而且我确信也没有什么理由可以提供。让我们先来讨论第二点。

(1)我认为,之所以相信梦中对象并不是被给予的,是因为没有针对清醒生活而在感觉材料与相应的“事物”之间做出区分。在梦中,不存在做梦者所想象的相应的事物;因此,假如“事物”,就像例如迈农(Meinong)所主张的注55那样,是在清醒生活中被给予的,那么梦中的给予和清醒生活中的给予就会有一种差异。但是,假如就像我们所主张的那样,被给予的东西绝不是事物,而只是构成事物的那些“可感物”中的一个,那么我们在梦中所领会的东西,恰如在清醒生活中所领会的东西一样,也是被给予的。

正是同一种论证也适用于在“那儿”的梦中对象。它们在做梦者的视景的私人空间中有其自己的位置;它们未能获得自身的位置的地方,是在它们与其他私人空间——因此亦与视景空间——的相互关联中。在某种意义上,“那儿”可以是一种感觉材料;但是,也仅仅是在那种意义上,它们才恰如清醒生活中的任何感觉材料一样,真实地存在于“那儿”。

(2)“幻觉”概念或“非实在”概念以及相关的“实在”概念,通常是以一种体现着某些根本的逻辑混乱的方式被使用的。成对出现的词语,例如“实在的”与“非实在的”、“存在的”与“非存在的”、“有效的”与“无效的”等等,全都源于“真的”与“假的”这一对基本概念。现在,除了在一些派生性的意义上,“真的”和“假的”仅能应用于命题。因而,只要上述词对能被有意义地应用,我们就必须或者讨论命题,或者讨论仅当被放入一种语境中才会获得其意义的不完全短语;这里所说的语境,与不完全短语一起构成了一个命题。因而,这样的词对能够应用于摹状词注56,但不能应用于专名;换句话说,它们在感觉材料上没有任何应用,而只应用于凭借感觉材料来描述的存在体或非存在体。

让我们用“存在”和“非存在”这些术语来举例说明。给定任何一种材料x,断言或否认x“存在”是无意义的。我们也许想说:“x当然存在,因为要不然它就不能是一种材料。”但是,这样的一种陈述确实是无意义的,尽管“我当前的感觉材料存在”这种说法是有意义的并且是真的,而且“x是我当前的感觉材料”可能也是真的。对于不习惯逻辑的人来说,从这两个命题到“x存在”的推论似乎是不可抗拒的;然而,这个明明白白地推论出来的命题不只是错误的,而且在严格意义上是没有意义的。说“我当前的感觉材料存在”,就等于说(大致地)“有一个对象,且‘我当前的感觉材料’是对它的一种描述。”但是,我们不能说:“有一个对象,且‘x’是对它的一种描述”,因为‘x’是(在我们正在假定的这种情形中)一个名称,而非一个摹状词。我和怀特海博士已在别的地方(上文所引用的书)借助于符号充分解释了这一点,而不借助于符号是难以理解的。在这里,我将因此不再重复关于上述命题的证明,而将接着把它们应用到我们当前的问题上。

以一种事实上将专名改造成摹状词的方式使用语法上的专名,就掩盖了“存在”只能应用于摹状词这一事实。例如,荷马是否存在是一个合法问题;但是,这里的“荷马”指的是“荷马史诗的作者”,并且是一个摹状词。类似地,我们可以问上帝是否存在;但这样一来,“上帝”指的是“最高的存在”,或“最真实的存在”,或我们可能喜欢的任何其他摹状词。假如“上帝”真的是一个专名,那么上帝必然是一种材料;而且那样的话,就不能对其存在产生任何疑问。康德朦胧地感觉到了存在与别的谓词之间的差别,摹状词理论则揭示了这种差别;而且我们发现,这种差别从形而上学的基本概念中完全清除了“存在”。

我们关于“存在”所说的话同样适用于“实在”;事实上,人们认为“实在”与“存在”具有相同的意义。关于幻觉、错觉及睡梦中的当下对象,问它们是否“存在”或是否是“实在的”是没有意义的。它们就在那儿,然后问题就到此为止了。但是,我们可以合理地探究从这样的对象推论出来的“事物”或其他“可感物”的存在或实在性。人们之所以认为梦中的对象是非实在的,正是因为这些“事物”或其他“可感物”是非实在的,加之人们没有注意到它们不是材料。

我们现在可以把这些考虑因素详细地应用到反对实在论的那些常见的论证上,尽管所要说的话主要是对别人以前所说的话的一种重复。

(1)我们首先拥有多种多样的正常现象,它们被假定为是不相容的。一个特定的事物向不同的观看者所呈现出来的不同形状与颜色,就属于这样的例子。洛克所说的似乎既热又冷的水是这类例子中的一个。我们的由不同视景所构成的系统充分解释了这些情形,并表明它们没有提供反对实在论的论证。

(2)在不同感官之间没有正常关联的地方,我们也有一些例子。水中弯曲的棍子应算作这样的例子。人们说,它看起来是弯的,却是直的:这只意味着,它在触觉中是直的,尽管在视觉中是弯的。不存在“幻觉”,而只存在错误的推论——假如我们认为棍子摸起来也感到是弯的。棍子在照片中看起来刚好也同样是弯的,而且正如格莱斯顿(Gladstone)先生过去常说的那样,“照片不撒谎。”注57重影也应算作这样的例子,尽管在这种情况下,不寻常关联的产生原因是生理的,而且因此不会在照片中起作用。如果我们在看到重影时问该“事物”是否是复制的,那么这样的问法是错误的。“事物”是由“可感物”构成的一个整体系统,而且唯有作为感知者的材料的那些视觉“可感物”才是被复制的。这种现象拥有一种纯粹生理学的解释;确实,考虑到我们有两只眼睛,相比于我们在正常情况下从所注视的事物中获得的单一视觉材料,它较少需要解释。

(3)我们现在来讨论像梦这样的例子。在做梦时,梦也许并不包含任何会引起怀疑的东西,倒是将会受到谴责,因为它们与前面的和后面的材料之间具有想象出来的不相容性。当然,梦中对象时常不能以惯常的方式去活动:重的对象会飞,固体的对象会融化,婴儿会变成猪,或甚至经历更大的变化。但是在梦中,这些不同寻常的事情都不是必需发生的,而且梦中对象并不是因为这样的事情才被称为“非实在的”。正是因为它们与做梦者的过去和未来之间缺少连续性,所以当他醒来时,他才会谴责它们;而且,正是因为它们与别的私人世界之间缺少关联,所以他人才会谴责它们。忽略后面这个理由,我们谴责它们的原因是,我们不能根据物理学法则,把从它们推论出来的“事物”与从清醒时的感觉材料推论出来的“事物”结合起来。这可以用来谴责从梦中的材料推论出来的“事物”。梦中的材料无疑是“事物”的现象,但并不是做梦者所想象出来的“事物”的现象。我不想挑战生理学的梦的理论,比如精神分析学家们所提出的那些理论。但是,确实在有些情况下也出现非常明显的物理原因(不管什么样的生理原因可能在其中起作用)。例如,一扇砰砰作响的门可能造成一场关于海战的梦,并伴生一些关于战舰、海水及烟雾的意象。这整个梦都将是这扇砰砰作响的门的一个现象;但是,由于在睡眠期间身体(尤其是脑)处于特殊的状况中,这个现象并不是我们期待一扇砰砰作响的门产生的现象,而且做梦者也因而被诱导着去持有一些错误的信念。但是,他的感觉材料仍然是物理的,而且是一种完成了的物理学所将包括并推算出来的东西。

(4)最后一类幻觉是不能在一个人的经验范围内被发现的那些幻觉。只有通过发现它们与他人经验之间的差异,我们才能发现它们。可以想象,梦也许就属于这一类,假如它们被足够井然地接合到清醒的生活中;但是,主要的例子是导致精神失常的那类反复发生的感官幻觉。在这样的例子中,使得病人成为他人所谓的精神失常者的东西是,在其自己的经验范围内,没有任何东西会表明幻想中的感觉材料与他人视景中的“可感物”之间没有通常的那类联系。当然,他可以通过他人的证据来了解这一点,但他很可能发现更简单的做法是设想他人的证据是假的,以及他正在被人存心欺骗。就我所能看到的而言,在两个同样令人满意的假设之间,即在关于他的疯狂的假设和关于他的朋友的不诚实的假设之间,并不存在任何理论上的标准能让病人在这样的一种情况下作出决断。

从上述例子可以看出,我们认为具有欺骗性的那类反常的感觉材料,本质上拥有与任何其他感觉材料恰好相同的地位,但它们与其他“可感物”之间以及它们与诸“事物”之间的关联或因果联系是不同的。由于通常的关联和联系成了我们非反思的期待的一部分,而且除了对于心理学家,甚至似乎形成了我们的材料的一部分,到头来人们错误地认为,在这样的情况下材料是非实在的,然而它们只是错误推论的原因。异常的关联和联系的发生,加大了由感官推论事物以及凭借感觉材料来表达物理学的难度。但是,这种异常性似乎总是可以从物理学上或生理学上得到解释,而且它因此只是让事情变得复杂了,而未招致哲学上的反对。

因此我断定,对于把感觉材料看成是物理世界的实际事物之一部分的观点,不存在任何有效的反对意见,而且另一方面,这种观点是唯一将会解释物理学的经验可证实性的观点。在本文中,我只是已经提供了这种观点的一个初步的大致的纲要。尤其是,我认为,时间在构造物理世界时所起的作用,比以上叙述所表明的那样更基本。我应该期望,通过进一步的详细的阐述,未被感知到的“可感物”所起的作用能在不确定的程度上被削弱,而削弱的方式很可能在于求助于一个“事物”的历程并尽量维持可以从它的瞬间现象中获得的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