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有时知道关于“这个某某”(the so-and-so)的命题而不知道这个某某是什么人或什么事物,那么在这些情况下,我们所知道的东西是什么?以下这篇论文的目的就是要考虑这个问题。例如,我知道得票最多的候选人将会当选,尽管我并不知道将获得最多选票的候选人是谁。我希望考虑的问题是:在对象仅仅被描述的情况下,我们知道什么?我已经在别的地方注65从一种纯逻辑的角度考虑过这个问题;但在以下的论述中,我希望既联系逻辑也联系知识论来考虑这个问题,而且鉴于上面所提及的逻辑的讨论,在本文中,我将让逻辑的部分尽可能简洁。

为了明晰“亲知”与“描述”之间的对立,我首先将设法解释我用“亲知”意指什么。我说我亲知一个对象,当我与那个对象有一种直接的认知关系时,也就是说,当我直接意识到那个对象自身时。当我在这里提及一种认知关系时,我不是指构成判断的那种关系,而是指构成表象(presentation)的那种关系。事实上我认为,被我称为亲知的主体对对象的那种关系,只是构成表象的对象对主体的关系的逆关系;意思就是,说S亲知O与说O被表象给S本质上是一回事。但是,亲知这个词所带给人的联想及它的正常外延,不同于表象一词所带给人的联想及它的正常外延。首先,就像对绝大多数认知性的词的使用一样,甚至当一个对象并未实际出现在我的心灵面前时,也可以自然地说我亲知这个对象,只要它曾出现在我的心灵面前,并且每当机会来临时将再次出现在我的心灵面前;在某种意义上,甚至当我没有想到其他某种事物时,我也被说成知道2+2=4,而上面的说法也是出于同一种意义。第二,亲知这个词被设计用来强调我们所关心的事实的关系性质,而这是表象这个词所做不到的。在我看来,存在这样一种危险,即在提及表象时,我们可能会因为强调对象而看不到主体。这种情况所带来的结果,要么是导致不存在主体这样的观点,并由此形成唯物论,要么是导致被表象的东西就是主体的一部分这样的观点,并由此形成唯心论,而且若没有最严重的歪曲,应该形成唯我论。现在,我希望在我的术语里保留主体与对象的二元论,因为我认为这种二元论是一个与认知相关的基本事实。因此,我更喜欢亲知这个词,因为它强调我们需要一个亲知的主体。

当我们问我们所亲知的种种对象是什么时,首要的例子,也是最明显的例子,就是感觉材料。当我看到一种颜色或听到一种声音时,我就对这种颜色或这种声音有了直接的亲知。我在这些情况下所亲知的感觉材料一般说来——假如并非无例外地——是复杂的。就视觉而言,这是特别明显的。当然,我不仅仅是指假想的物质对象是复杂的,而是指直接的可感对象是复杂的,并包含一些具有空间关系的部分。在没有意识到其成份的情况下是否有可能意识到一个复合物,并不是一个容易回答的问题;但总体说来,似乎没有理由可以表明这是不可能的。就自我意识而言,这个问题以一种尖锐的形式出现了;我们现在就必须对其加以简单地考虑。

在内省中,我们似乎直接意识到变化着的复合物,它们由与我们自身之间具有各种认知和意动关系的对象所组成。当我看见太阳时,除了意识到太阳之外,我还时常意识到我对太阳的看,而且当我欲求食物时,我时常意识到我对食物的欲求。但是,很难发现我在其中仅仅意识到我自身的任何心灵状态,此种状态与我作为其一个成份的复合物形成了对照。自我意识的性质问题太大了,而且与我们的主题的关系太微不足道了,所以不能在这里加以详尽地论证。如果我们假定我们并不亲知我们自身,那么就难以——但或许不是不可能的——解释一些明摆着的事实。显然,我们不仅亲知“亲知A的自我”(Self-acquainted-with-A)这个复合物,我们也知道“我亲知A”这个命题。现在,这个复合物在此已被分解了,而且假如“我”不代表是一种直接的亲知对象的某种东西,那么我们就必须假定“我”是通过描述而被知道的某种东西。假如我们希望坚持这样的观点,即不存在对自我的亲知,那么我们也许可以论证如下:我们亲知亲知,而且我们知道它是一种关系。我们也亲知一个复合物,并且在这个复合物中,我们感觉到亲知是起关联作用的关系。因此,我们知道这个复合物一定拥有一个成份,它就是那个去亲知的东西,也就是说,它一定既拥有一个对象项,也拥有一个主体项。我们把这个主体项定义为“我”。因而,“我”意味着“我所意识到的意识中的主体项”。但作为一个定义,这不能被看作一种令人愉快的尝试。因此,似乎有必要或者假定我亲知我自身,所以“我”不需要定义,它只是某一对象的专名,或者发现对自我意识的某种其他分析。从而,我们就不能认为自我意识能使人弄清这一问题,即我们能否在不知道其成份的情况下知道一个复合物。然而,这个问题对我们当前的意图并不重要,而且我将因此不会进一步讨论它。

我们迄今所考虑的意识全都是对特殊存在物的意识,而且在广义上全都可以被称为感觉材料;因为,从知识论的观点看,内省的知识恰好与获自视觉和听觉的知识处于同等地位。对上述类型的对象的意识可以被称为对殊相的意识;但是,除这种意识之外,我们还有(尽管不完全在同一种意义上)一种意识,它可以被称为对共相的意识。对共相的意识被称为构想,而且一个为我们所意识到的共相被称为一个概念。我们不仅意识到若干特殊的黄色,而且假如我们已看过数量上足够多的黄色,又有足够的悟性,那么我们亦将意识到黄色的共相;这个共相就是诸如“黄色不同于蓝色”或“黄色较之绿色不太类似于蓝色”这样的判断中的主词。而且,黄色的共相就是诸如“这是黄色的”这样的判断中的谓词;在这个判断中,“这”是一种特殊的感觉材料。还有,作为关系的共相也是意识的对象;上下、先后、类似、欲求以及意识自身等等,似乎全都是我们可以意识到的对象。

关于关系,也许可以竭力主张,我们绝未意识到作为关系的共相本身,而只是意识到它作为其一个成份的复合物。例如,可以说,我们并不直接知道像先于这样的一种关系,尽管我们理解像“这先于那”这样的一个命题,且可以直接意识到像“先于那的这”这样的一个复合物。然而,这种观点难以同下面这个事实一致起来:我们时常知道这样的一些命题,在这些命题中,关系是命题的主词,或者关系项并不是明确的特定的对象而是“任意事物”。例如,我们知道,假如一个事物先于另一个事物,并且这另一个事物又先于一个事物即第三个事物,那么第一个事物就先于第三个事物;而且在这里,所涉及的事物并不明确,而是“任意事物”。很难发现我们如何能够知道这样的一个关于“先于”的事实,除非我们亲知过“先于”,而不仅仅是亲知过关于一个特定对象先于另一个特定对象的一些实际情形。而且更直接地说:一个诸如“这先于那”这样的判断,当它是从对一个复合物的意识中获得的时,就构成了一种分析,而且假如我不曾亲知所使用的那些项的意义,我们将不会理解这种分析。所以,我们必须假定我们亲知“先于”的意义,而不仅仅亲知它的实例。

因而,我们意识到的对象至少有两类,即殊相和共相。我把所有存在物及所有复合物都包括在殊相中间;这里所说的复合物,指的其一个或多个成份是存在物的复合物,比如先于那的这、在那之上的这、这的黄性(yellowness)。我把一切没有殊相作为其成份的对象都包括在共相中间。这样一来,“共相-殊相”的析取注66就包括了一切对象。我们也可以把它叫做“抽象-具体”的析取。它不完全类似于“概念-知觉对象”的对立,因为记起的或想象的事物应归入殊相,但几乎不能被称作知觉对象。(另一方面,我们所亲知的共相可以等同于概念。)

我们将看到,物理对象(它们与感觉材料形成了对照)与他人心灵都不包含在我们亲知的对象中。我们是通过我所谓的“描述的知识”而知道这些事物的。我们现在就必须考虑这种知识。

我用一个“摹状词”意指任何“一个某某”(a so-and-so)或“这个某某”形式的短语。我把“一个某某”这种形式的一个短语称作一个“不明确的”摹状词,并把“这个某某”(单数意义上的)这种形式的一个短语称作一个“明确的”摹状词。这样的话,“一个人”就是一个不明确的摹状词,而“这个戴着铁面具的人”是一个明确的摹状词。有各种各样与不明确的摹状词相联系的问题,但我将放过这些问题,因为它们与我所要讨论的问题并无直接的关系。在有些情况下,我们知道存在一个与一个明确的摹状词相符合的对象,尽管我们未亲知任何这样的对象;而我所要讨论的问题,就是这些情况下的我们关于对象的知识的性质问题。这个问题仅仅与明确的摹状词有关。所以,在后面的论述中,当我想表达“明确的摹状词”时,我将仅仅提“摹状词”。一个摹状词,因此将意指任何一个单数意义上的“这个某某”形式的短语。

我将说一个对象是“通过描述而被知道的”,当我们知道它是“这个某某”时,也就是说,当我们知道有且只有一个拥有某种属性的对象时;而且这通常意味着,我们并不拥有通过亲知而获得的关于这同一个对象的知识。我们知道这个戴着铁面具的人是实际存在过的,而且知道许多关于他的命题,但不知道他是谁。我们知道得票最多的候选人将会当选,而且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很可能也亲知(仅当能说一个人可以有意义地亲知另外一个人时)事实上就是将赢得最多票数的候选人的那个人,但我们不知道那些候选人中的哪一个是他,也就是说,不知道任何具有“A是将得票最多的候选人”这样的形式的命题——这里的A是以名字称呼的候选人之一。有时,尽管我们知道这个某某实际存在,而且尽管我们可能亲知事实上就是这个某某的对象,然而我们又不知道任何一个“a是这个某某”这样的命题——这里的a是我们亲知的某种东西;当出现这种情况时,我们将说我们拥有关于这个某某的“纯粹描述的知识”。

当我们说“这个某某实际存在”时,我们的意思是,只有一个对象,即这个某某。命题“a是这个某某”意味着,a拥有某某这一属性,而任何其他东西都不拥有此种属性。“约瑟夫·拉莫尔(Joseph Larmor)爵士是这个统一党候选人(the Unionist candidate)”意味着“约瑟夫·拉莫尔爵士是一个统一党候选人(a Unionist candidate),而且任何其他人都不是。”“这个统一党候选人实际存在”意味着“某一个人是一个统一党候选人,而且任何其他人都不是。”因而,当我们亲知一个我们知其为这个某某的对象时,我们就知道这个某某实际存在;但是,当我们没有亲知我们知其为这个某某的任何对象时,甚至当我们没有亲知事实上就是这个某某的任何对象时,我们也可以知道这个某某实际存在。

通用词,甚至专名,常常实际上是摹状词。也就是说,一个正确使用一个专名的人的心灵中的思想,仅当我们用一个摹状词来替换这个专名时,通常才能清晰地被表达出来。而且,用来表达这种思想的摹状词对于不同的人或对于处在不同时间的同一个人将是不同的。唯一不变(只要这个名称得到了正确的使用)的东西是拥有这个名称的对象。但只要这一点保持不变,所涉及的特殊的摹状词通常不会对这个名称出现在其中的命题的真或假造成影响。

我们来举几个例子。假设我们作出了某个关于俾斯麦(Bismark)的陈述。如果假定有像直接亲知一个人自己这样的事情,俾斯麦自己本可以直接用他的名字来称呼他所亲知的那个具体的人。既然这样,假如他作出一个关于他自己的判断,他自己就会是这个判断中的一个成份。在这里,专名拥有它总是希望拥有的直接用途,即仅仅代表某个对象,而非一个关于那个对象的摹状词。但是,假如一个知道俾斯麦的人作出关于他的一个判断,情况就不同了。这个人所亲知的是某些感觉材料,而且他把这些材料与俾斯麦的身体联系到了一起(正确地说,我们将假设他会这么做)。他的作为一个物理对象的身体,尤其是他的心灵,仅仅是作为与这些感觉材料联系在一起的身体和心灵而被知道的。换句话说,它们是通过描述而被知道的。当然,一个人在被朋友想到时,他的外表中的哪些特征将会进入那个朋友的心灵,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偶然因素决定的;所以,实际出现在那位朋友心灵中的摹状词是偶然的。本质之处在于,他知道各种各样的摹状词都适用于同一个存在体,尽管他没有亲知所说的这个存在体。

当我们这些不曾知道俾斯麦的人作出一个关于他的判断时,我们心灵中的摹状词将很可能是多少有些模糊的某一堆历史知识,而且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这种知识远比需要用来识别其身份的知识模糊。但是,为了举例说明,我们且假定我们认为他是“这个德意志帝国的首任总理”。在这里,除了“德意志”以外,所有词都是抽象的。“德意志”这个词对不同的人来说又有不同的意义。对有些人来说,它将使他们回想起在德国的旅行;对有些人来说,它将使他们联想到地图上的德国的样子;如此等等。但是,假如我们要获得一个我们知其可应用的摹状词,那么我们将被不得不在某个点上提及我们所亲知的一个殊相。这样的提及包含在任何对过去、现在及未来(相对于确定的日期)的提及中,或任何对这个地方和那个地方的提及中,或任何对其他人所告诉我们的东西的提及中。所以,一个被知道可应用于一个殊相的摹状词,好像一定会以这种或那种方式,在某种意义上提及我们所亲知的一个殊相,假如我们关于被描述的事物的知识不仅仅是从那个摹状词中逻辑地推论出来的话。例如,“这个最长寿的人”是一个一定能应用于某个人的摹状词,但是针对这个人,我们不能作出一些包含不同于这个摹状词所提供的且又与他有关的知识的判断。然而,假如我们说“这个德意志帝国的首任总理曾是一位精明的外交家”,我们可以仅仅凭借我们所亲知的某种东西——通常是一种听到的或读到的证据——而确信我们的判断是真的。当从心理学上考虑时,除了我们传递给他人的信息外,除了这个为我们的判断赋予重要性的关于实际的俾斯麦的事实外,我们真实拥有的思想还包含所涉及的一个或多个殊相,否则它就全部是由概念组成的。所有地名,比如伦敦、英格兰、欧洲、地球及太阳系等等,当被使用时,都同样包含从我们所亲知的某一个或更多的殊相开始的描述。我怀疑,甚至形而上学所思考的宇庙也包含与殊相的这样一种关联。在逻辑学中,恰恰相反,我们不提及任何实际的殊相;在那里,我们不仅关心确实存在的东西,而且关心任何也许存在或能存在、也许是或能是的东西。

当我们作出一个关于仅仅通过描述而被知道的某种东西的陈述时,我们时常想使我们的判断不以包含摹状词的形式出现,而想使其成为关于被描述的那个实际事物的判断。更确切地说,当我们说任何关于俾斯麦的东西时,我们希望——假如我们能够——作出俾斯麦自己一个人就能作出的那种判断,即他自己是其一个成份的判断。在这一点上,我们必然是做不到的,因为我们不知道实际的俾斯麦。但是我们知道,有一个叫做俾斯麦的对象B,而且B曾是一位精明的外交家;我们因而能够描述我们愿意去断言的命题即“B曾是一位精明的外交家”,这里的B乃曾是俾斯麦的那个对象。尽管我们所使用的摹状词是有变化的,但我们仍能进行交流;而我们能够做到这一点的原因是,我们知道存在一个与实际的俾斯麦有关的真实命题,而且我们知道,不管我们可以怎么改变摹状词(只要摹状词是正确的),被描述的命题都仍然是相同的。这个被描述且我们知其为真的命题就是令我们感兴趣的东西;但是,我们没有亲知这个命题本身,而且不知道它,尽管我们知道它是真的。

我们将看到,我们可以在种种不同的程度上远离对殊相的亲知:有对那些曾经知道他的人而言的俾斯麦,有对那些只是通过历史才知道他的人而言的俾斯麦,有戴着铁面具的人,有最长寿的人。这些人或物渐次远离了我们对殊相的亲知。在共相领域也有一种类似的层次划分。许多共相,就像许多殊相一样,只是通过描述而为我们所获知的。但在这里,就像在关于殊相的情形中一样,关于通过描述而被获知的东西的知识,最终可以还原为关于通过亲知而被获知的东西的知识。

在分析包含摹状词的命题时,所要遵循的基本的认识论原则是这样的:我们所能理解的每一个命题都必须全由我们所亲知的成份组成。从已说过的话中可以清楚地看出我倡导这条原则的理由是什么,以及我是打算如何对付关于乍看上去与其相悖的那些命题的情形的。让我们首先从设想这条原则之为正确的那些理由开始。

设想这条原则之为正确的主要理由,就在于我们几乎不可能相信这一点,即我们能针对一种东西作出一种判断或抱有一种假定,而又无需知道我们正在对其进行判断或对其作出假定的那种东西是什么。假如我们要作出一个关于(比如说)尤利乌斯·恺撒(Julius Caesar)的判断,那么那个曾是尤利乌斯·恺撒的实际的人显然不是这个判断的一个成份。但是,在进一步讨论之前,解释一下当我说这样或那样的东西是判断的成份或我们所理解的命题的成份时我的意思是什么,也许是合适的。先从判断开始:一个判断就是一个事件,我把它当作一个心灵对几个存在体的一种关系,而所说的这几个存在体就是构成被判断之物的那些存在体。例如,假如我判断A爱B,那么这个作为一个事件的判断就在于一种具体的四项关系在某个时刻的存在,这种关系被称作断定,它存在于我、A、爱和B之间。也就是说,当我作出判断时,存在着某个复合物,并且这个复合物的项就是我自己、A、爱和B,它的起关联作用的关系是断定。我提出这种观点的一些理由已经在其他地方注67阐述过了,这里将不再重复。假定了这种判断观,这个判断的成份就只是复合物的成份,而复合物就是这个判断。所以,在上面这个例子中,成份是我自己、A、爱、B和断定。但是,我自己和断定是我的一切判断所共有的成份;因而,所说的这个特殊的判断所特有的成份是A、爱和B。现在来看看“理解一个命题”是什么意思。我应该说,在我、A、爱和B之间存在另外一种可能的关系;它被称为我对A爱B这一事实的想象注68。当我们能够想象A爱B时,我们就“理解了这个命题”即A爱B。因而,在我们没有足够的知识作出一个判断的情况下,我们时常能够理解一个命题。想象,就像断定一样,是一种多项关系,心灵是它的一个项。这种关系的另外那些项被称作我们所想象的那个命题的成份。所以,我宣布过的那条原则可以重述如下:每当一种想象或断定关系出现时,这种关系把正在想象或断定的心灵与其关联起来的那些项一定是该心灵所亲知的那些项。这仅仅是说,如果不知道我们正在对其作出判断或假定的东西是什么,我们就不能对那种东西作出一种判断或一种假定。在我看来,一旦这条原则被理解了,它的真理性就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以下的论述中,我将假定这条原则,并用它来指导对包含某些摹状词的判断的分析。

当现在回到关于尤利乌斯·恺撒的例子上来时,我假定我们将承认他自己不是我所能作出的任何判断的一个成份。但在这一点上,有必要考察下面这种观点:判断是由被称作“观念”的某种东西组成的,而且正是关于尤利乌斯·恺撒的“观念”才是我的判断的一个成份。我相信,这种观点的貌似合理性依赖于它没有形成一种正确的摹状词理论。我们可以用我关于尤利乌斯·恺撒的“观念”来指那些我所知道的关于他的事情,例如他曾征服高卢,他于三月十五日遇刺,他对男学童来说是一个讨厌鬼。现在我承认,而且事实上我也主张,为了揭示当我针对尤利乌斯·恺撒进行判断时实际出现在我心灵中的东西是什么,我们必须用一个由一些我所知道的关于他的事物所组成的摹状词来替代这个专名。(一个时常有助于表达我的思想的摹状词是“这个名叫尤利乌斯·恺撒的人”。因为无论我忘记了关于他的什么其他事情,当我提及他时我显然没有忘记那曾是他的名字。)但是,尽管我认为判断是由观念组成的这种理论可能是通过某种这样的方式被提出来的,我仍然认为这种理论本身是根本错误的。这种观点似乎是这样的:存在某种精神存在物,它可被称为关于某种事物的“观念”,即关于在拥有那个观念的人的心灵之外的某种事物的“观念”,而且由于判断是一个精神事件,判断的成份一定是进行判断的那个人的心灵中的成份。但是按照这种观点,观念就变成了悬挂在我们和外部事物之间的一面帷幕——在知识上,我们实际上绝不能触及我们期望去了解的事物,而只能获得关于那些事物的观念。根据这种观点,心灵、观念和对象的关系完全是费解的,而且就我所能看到的而言,任何可以通过审视而发现的东西都不需要观念在心灵与对象之间的介入。我怀疑,这种观点是因为人们不喜欢关系而形成的;而且我还怀疑,人们认为心灵无法知道对象,除非心灵“内”存在着能被称为知道对象的某种状态性的东西。然而,这样的一种观点将立即导致一种不合情理的无穷后退,因为观念对对象的关系将不得不通过设想该观念自身拥有一种关于那个对象的观念而得到解释,如此下去,以至无穷。我因此找不到理由来相信,当我们亲知一个对象时,在我们身上就有某种可以被称为关于这个对象的“观念”的东西。与此相反,我认为亲知总体上是一种关系;这种关系不需要“观念”的辩护者所设想的这样的心灵的成份。当然,这是一个大的问题;假如我们对它进行充分的讨论,它将带着我们远离我们的主题。所以,我满足于上述的简要说明,也满足于这样的一种推断,即在判断时,并不是任何假想的纯精神的存在体,而是我们对其进行判断的实际对象,才是那个复合物即那个判断的成份。

因此,当我说我们必须用某个关于尤利乌斯·恺撒的摹状词来替换“尤利乌斯·恺撒”,以图发现一个名义上针对他的判断的意义时,我并不是在说我们必须用一个观念来替换。假设我们的摹状词是“这个名叫尤利乌斯·恺撒的人”,再假设我们的判断是“尤利乌斯·恺撒遇刺”。那么,我们的判断就变成了“这个名叫尤利乌斯·恺撒的人遇刺”。在这里,尤利乌斯·恺撒是我们亲知的一种声音或形态,并且该判断所有其他的成份(不考虑系词所包含的时态注69)都是我们所亲知的概念。因而,我们的判断总体上可以还原到我们亲知的成份,但尤利乌斯·恺撒自己不再是我们的判断中的一个成份。然而,这需要一个限制性条件,我们不久就会对这个条件进作进一步的解释。该条件是这样的:“这个名叫尤利乌斯·恺撒的人”,作为一个整体,一定不是我们的判断的一个成份,也就是说,这个短语,作为一个整体,一定不拥有一种作为这个判断的一部分的意义。因此,任何对这个判断的正确分析,都必须把这个短语分解开,而且不要把它当作一个从属的复合物即这个判断的一部分。我们可以把“这个名叫尤利乌斯·恺撒的人遇刺”这个判断的意义解释为“有且只有一个人叫尤利乌斯·恺撒,并且那一个人遇刺”。在这里,显然没有任何成份对应于这个短语,即“这个名叫尤利乌斯·恺撒的人”。所以,没有任何理由认为这个短语表达这个判断的一个成份,而且我们已经看到,假如我们要亲知这个判断的所有成份,这个短语就必须被分解。我们已从与知识论有关的考虑中得出了这个结论,而逻辑的考虑也迫使我们接受这样的结论。我们现在就必须对逻辑的考虑作出简短的评论。

一种常见的行为是在像“这个《威弗利》的作者”(the author of Waverley)这样的短语中对意义和指称两个方面进行区分。这个短语的意义是某种复合物,它至少由二者间具有某种关系的创作活动和《威弗利》组成;其指称将是司各特注70。类似地,“无毛两足动物”将拥有一种复合的意义,此种意义把两足的出现及毛的缺乏作为成份包含于自身内,而它的指称将是人类。因此,当我们说“司各特是这个《威弗利》的作者”或“人是无毛两足动物”时,我们就是在断言指称的同一性,而且因为意义是多样的,作出这种断言是值得的注71。我相信,假如把意义和指称的二元性当作根本的东西,那么,尽管它能得到真实的解释,也将使人误入歧途。我相信,除了在关于专名的情形中,指称不是命题的一个成份;而专名就是未把一种属性归于一个对象的词,它单纯且唯一地命名对象。而且我应该进一步认为,在这种意义上,只有两个词是严格意义上的关于殊相的专名,即“我”和“这”注72。

不相信指称是命题的成份的一个理由是,甚至当我们没有亲知指称时,我们也可以知道命题。那些不曾知道“这个《威弗利》的作者”指称司各特的人,曾知道“这个《威弗利》的作者是一位小说家”。这个理由已加以充分强调了。

另一个理由,即第二个理由是,甚至当“这个某某”没有任何指称时,一些关于“这个某某”的命题也是可能的。例如,拿“这座金山不存在”或“这个圆的方是自相矛盾的”来说吧。假如我们要保留意义与指称的二元性,我们就必须与迈农注73一道说,存在诸如金山和圆的方这样的对象,尽管这些对象并不拥有是(being)。我们甚至必须承认,这个实存的圆的方是实存的,但并不实存注74。迈农不认为这是矛盾,但我看不出这不是矛盾。事实上,在我看来,这一判断即“不存在任何像这个圆的方这样的对象”,显然不是以存在这样的一个对象为前提的。然而,如果承认了这一点,我们将被引向这样的结论:因为形式上是相同的,任何关于“这个某某”的判断事实上都不包含这个某某作为一个成份。

琼斯小姐注75宣称,承认与诸如“这个目前的法国国王”这样的对象有关的矛盾谓词是没有任何困难的,因为这个对象本身就是矛盾的。当然,现在也许可以主张,与圆的方不一样,这个对象并不是自相矛盾的,而只是非实存的。然而,这并未触及问题的根本。对这样一种主张的真正的反对意见是,矛盾律不应该用“A并非既是B又不是B”这种传统的形式来陈述,而要用“任何命题都非既真又假”这样的形式来陈述。传统形式只适用于某些命题,即把一个谓词归于一个主词的那些命题。当我们从命题的角度而不再从主词和谓词的角度来陈述矛盾律时,事情立即就一目了然了:关于目前的法国国王或圆的方的命题未能形成例外,它们反倒正像其他命题一样不能既真又假。

琼斯小姐注76认为,“司各特是这个《威弗利》的作者”断言司各特与《威弗利》的作者之间的指称的同一性。但是,要在这种论点的若干可选择的意义之间作出选择是有一定困难的。首先,应该看到,这个《威弗利》的作者不是一个像司各特一样的单纯的名称。司各特只是一种声音或形态,习惯上被用来称呼某个人;它没有为我们提供关于那个人的任何信息,而且不拥有任何相对于指称的可被称为意义的东西。(我忽略上面考虑过的事实,即甚至专名通常实际上也代表摹状词。)但是,这个《威弗利》的作者不仅仅习惯上是司各特的一个名称;单纯的习惯的成份在这里属于这些各别的词,即这个、作者、的和《威弗利》。给定了这些词所代表的东西,这个《威弗利》的作者就不再是任意的。当我们说司各特是这个《威弗利》的作者时,我们不是在陈述一个人有两个名字;而如果我们说“司各特是沃尔特爵士”时,那我们就是在说一个人有两个名字。一个人的名字就是人们用来称呼他的东西,但不管司各特多么频繁地被称作《威弗利》的作者,那都不会使他成为作者;必要的事情在于他事实上去写《威弗利》,这是一个与名字无关的事实。

于是,假如我们是在断言指称的同一性,我们一定不可以用指称来意指一个名称对被命名的那个事物的单纯的关系。事实上,如果我们说“司各特”的意义是“这个《威弗利》的作者”的指称,那会更接近真理。“司各特”对司各特的关系就在于“司各特”意指司各特,这正像“作者”对被如此称呼的概念的关系就在于“作者”意指这个概念一样。因而,假如我们在“这个《威弗利》的作者”中区分意义与指称,那么我们将不得不说“司各特”拥有意义但没有指称。当我们说“司各特是这个《威弗利》的作者”时,“这个《威弗利》的作者”的意义也与我们的断言相关;这是因为,假如单独的指称是相关的,具有同一个指称的任何其他短语都将会给出同一个命题。因而,“司各特是这个《玛密恩》注77的作者”和“司各特是这个《威弗利》的作者”是同一个命题。但是,这显然不符合事实,因为我们从第一个命题中了解到司各特写过《玛密恩》,并从第二个命题中了解到他写过《威弗利》,但是第一个命题没有告诉我们任何关于《威弗利》的东西,并且第二个命题没有告诉我们任何关于《玛密恩》的东西。因此,“这个《威弗利》的作者”的与指称相对的意义,确实与“司各特是这个《威弗利》的作者”相关。

我们因而同意“这个《威弗利》的作者”不是一个单纯的名称,而且同意它的意义在它出现于其中的命题中是相关的。这样一来,假如我们像琼斯小姐那样说“司各特是这个《威弗利》的作者”断言了指称的同一性,我们就必须认为“这个《威弗利》的作者”的指称就是“这个《威弗利》的作者”所意指(mean)的东西的指称。我们且把“这个《威弗利》的作者”的意义(meaning)叫做M。因此,M就是“这个《威弗利》的作者”所意指的东西。于是我们将假定“司各特是这个《威弗利》的作者”意味着“司各特是这个M的指称”。但是在这里,我们是在用具有同一种形式的另一个命题来解释我们的命题,而且这样的话,我们没有朝着真正的解释取得进展。根据我们正在考察的这种理论,“这个M的指称”,像“这个《威弗利》的作者”一样,既有意义也有指称。假如我们把它的意义叫做M',那么我们的命题就变成了“司各特是这个M'的指称”。但是,这立即导致一种无穷后退。所以,认为我们的命题断言指称的同一性这种企图就失败了,而且找到某种其他的分析就成为一件必须做的事情了。当这种分析既已完成时,我们将能够重新解释“指称的同一性”这个短语;而只要我们把这个短语当作具有根本意义的东西,它就仍然是费解的。

我们将要看到的第一点是,在任何关于“这个《威弗利》的作者”的命题中,只要司各特未被明确地提及,指称自身即司各特并不出现,而唯有关于指称的概念出现,并且这个概念将由一个变项来代表。假设我们说“这个《威弗利》的作者就是这个《玛密恩》的作者”,那么我们确实不是在说两人都是司各特——我们可能已经忘记了曾有像司各特这样的一个人。我们是在说,有某个人,他曾是这个《威弗利》的作者和这个《玛密恩》的作者。更确切地说,有某个人,他曾写过《威弗利》和《玛密恩》,而且没有任何其他人写过这两本书。因而,这种同一性是一个变项的同一性,即一个不明确的主体“某一个人”的同一性。就是因为这一点,我们能在不知道“这个《威弗利》的作者”是谁的情况下理解关于他的命题。当我们说“这个《威弗利》的作者是一个诗人”时,我们的意思是“有且只有一个人写过《威弗利》,并且他是一个诗人”;当我们说“这个《威弗利》的作者是司各特”时,我们的意思是“有且只有一个人写过《威弗利》,并且他是司各特。”这里,同一性出现在一个变项即一个不明确的主体(“他”)和司各特之间;“这个《威弗利》的作者”已被分解并消失了,且不再表现为命题的一个成份注78。

必须对“这个《威弗利》的作者”进行分解并使其消失的理由可以陈述如下。当我们说“这个《威弗利》的作者就是这个《玛密恩》的作者”时,这个“就是”显然表达同一性。我们也已看到,共同的指称即司各特并不是这个命题的一个成份,而“这个《威弗利》的作者”和“这个《玛密恩》的作者”的意义(假如有意义的话)是不同的。我们也已看到,不管一个词的意义可以通过什么方式成为该词出现在其语词表达式中的命题的一个成份,“司各特”这个词都意指司各特这个实际的人,而且这种意指的方式与“作者”由之意指某个共相的方式是一样的(就我们目前的讨论而言)。因而,假如“这个《威弗利》的作者”曾是上面那个命题中一个从属的复合物,那么它的意义就必须是被说成与“这个《玛密恩》的作者”的意义相同一的东西。这显然不符合事实,而避免这种情况的唯一办法就在于说“这个《威弗利》的作者”本身是没有意义的,尽管它作为其一部分的短语确实拥有一种意义。换句话说,在对上面那个命题的一种正确分析中,“这个《威弗利》的作者”必须消失。当我们分析了上面那个命题,并认为它意味着“某个人写过《威弗利》且没有任何其他人写过《威弗利》,那个人也写过《玛密恩》且没有任何其他人写过《玛密恩》”时,“这个《威弗利》的作者”就消失了。这可以通过下述说法而得以更简单地表达:命题函项“x写过《威弗利》和《玛密恩》,并且没有任何其他人写过这两本书”能够是真的,也就是说,x的某个值使其为真,但没有任何其他的值使其为真。因而,我们的判断的真实的主词是一个命题函项即一个复合物,并且这个复合物包含一个未确定的变项,而一旦这个变项确定了,该复合物就变为一个命题。

我们现在可以定义一个短语的指称。假如我们知道“a是这个某某”这个命题是真的,也就是说,知道有且只有a是某某,那么我们称a为“这个某某”这个短语的指称。假如我们用“这个某某”的指称a来代替“这个某某”,那么我们正常作出的极大量的关于“这个某某”的命题将仍然是真的或假的。假如我们用拥有相同指称的任何其他短语来代替“这个某某”,这样的命题也将仍然是真的或假的。因此,作为讲究实际的人,我们变得对指称而非对摹状词感兴趣,因为指称决定摹状词出现于其中的如此多的陈述的真或假。另外,就像我们先前在考虑描述与亲知的关系时看到的那样,我们时常希望获得指称,而且只是因为亲知的缺乏而受阻:在这样的情况下,摹状词只是我们用来尽可能接近指称的手段。因此,到头来人们自然设想,指称是摹状词出现于其中的命题的一部分。但是,依据逻辑的及认识论的理由,我们已发现这是错误的。实际的对象(假如有的话)即指称并不是(除非它被清楚地提到了)摹状词出现于其中的命题的一个成份,并且这就是当我们欲理解这样的命题时需要亲知摹状词的成份但无需亲知其指称的原因。分析的第一个成果,当应用于语法主词是“这个某某”的命题时,就是用一个变项来代替“这个某某”做主词;也就是说,我们获得了下述这种形式的一个命题:“有某种东西,唯有它是某某,并且那种东西是如此这般的。”因而,对关于“这个某某”的命题的进一步分析被合并到关于变项的性质的问题中了,而所谓变项的性质的问题也就是有些、任何及所有这类量词的意义问题。这是一个困难的问题,眼下我不想就这个问题说些什么。

总结一下我们的全部讨论:我们是从区分关于对象的两类知识即亲知的知识和描述的知识开始的。在这两类知识中,只有前者把对象本身带到我们的心灵面前。我们亲知感觉材料,亲知许多共相,而且也可能亲知我们自已,但不亲知物理对象或他人心灵。我们拥有关于一个对象的描述的知识,当我们知道它是这个(the)拥有我们所亲知的某个或某些属性的对象时;换句话说,当我们知道所说的属性只属于一个对象时,我们就被说成拥有关于那一个对象的描述的知识,不管我们是否亲知这个对象。我们关于物理对象的知识以及关于他人心灵的知识都只是描述的知识,而所涉及的那些摹状词通常是涉及感觉材料的摹状词。我们能够理解的所有命题,不管是否主要涉及仅仅通过描述而为我们所知的事物,都完全是由我们所亲知的成份组成的,因为我们没有亲知的成份对我们来说是不可理解的。我们发现,一个判断并不是由被称为“观念”的精神成份所组成的,而是由一个事件组成的,且这个事件的成份是一个心灵注79及某些对象、殊相或共相。(至少有一个成份一定是共相。)当一个判断被正确地分析时,作为其若干成份的对象一定全都是作为其一个成份的心灵所亲知的对象。这个结论迫使我们分析出现在命题中的摹状短语,并且迫使我们说,这样的一些短语所指称的对象并不是它们出现于其中的判断的成份(除非这些对象被清楚地提到了)。这使我们得出了下面这个观点(依纯逻辑的理由看也是可取的):当我们说“这个《玛密恩》的作者就是这个《威弗利》的作者”时,司各特自己并不是我们的判断的一个成份,而且这个判断不能通过这一说法即它断言具有不同意义的指称的同一性而得到解释。显然,它也不断言意义的同一性。因此,唯有通过拆解摹状短语、引入一个变项,并使命题函项成为最终的主词,这样的一些判断才能得到分析。事实上,“这个某某是如此这般的”将意味着“有且只有x是某某,并且x是如此这般的”能够是真的。对这样的一些命题的分析牵涉到许多新的问题,但本文将不讨论这些问题。

注1 威廉·布莱克(William Blake,1757—1827),英国诗人和版画家,著有诗集《天真之歌》、《经验之歌》等。——译者

注2 上述所有引文都来自伯尼特(Burnet)的《早期希腊哲学》(Early Greek Philosophy)1908年第2版),第146—156页。

注3 《理想国》(Republic),514,戴维斯和沃恩(Davies and Vaughan)译。

注4 这一节,还有后面几节中的一两段文字,都已印在一期课程中。该课程即名为《我们关于外部世界的知识》(On our Knowledge of the external world)的洛威尔讲演,这些讲演已由欧朋考特出版公司出版。但是,由于这就是原先写作那些文字时的背景,我把它们放在了这里。

注5 《形而上学导论》(Introduction to Metaphysics),第1页。

注6 桑塔亚那(George Santyanna,1863—1952),系美国批判实在论哲学家。——译者

注7 这里指的是莫拉纳·贾拉尔丁·鲁米(Molana Jalaluddin Rumi,1207—1273),著名的神秘主义诗人,其主要作品有六卷本的诗集《玛斯纳维》。——译者

注8 《玛斯纳维》(Mathnawi),文费尔德(Whinfield)译本(Trübner,1887),第34页。

注9 拉普拉斯系十八至十九世纪法国物理学家。——译者

注10 《伦理学》(Ethics)第4部分,命题62。

注11 《伦理学》第2部分,定义5。

注12 《伦理学》第4部分,定义1。

注13 此两句系十八、十九世纪英国著名浪漫主义诗人威廉·华兹华斯(William Words worth)《永生颂》(Intimations Immortality)中的片断。——译者

注14 此语系出《圣经·新约》中的《约翰福音》第12章。——译者

注15 此诗系中国唐代诗人陈子昂的作品《登幽州台歌》。——译者

注16 本篇论文的原文中出现了the method of science和scientific method两个短语,前者特指科学自身所拥有的方法,在本文中被译为“科学的方法”,而后者是指具有科学性质的方法,在本文中被译为“科学方法”,以区别于前者。——译者

注17 转印于1903年12月号的《独立评论》。

注18 梅菲斯特(Mephistopheles)是中世纪德国传说中的魔鬼,也是德国诗人歌德的作品《浮士德》中的反面主角,浮士德将灵魂出卖给了他。——译者

注19 摩洛神系《旧约·圣经·利未记》中的人物,为古代近东各地崇奉的火神,崇拜者常以焚烧儿童向其献祭。——译者

注20 卡莱尔(Carlyle,1795—1881),系苏格兰散文家和历史学家。——译者

注21 邓肯(Isadora Duncan,1878—1927),美国女舞蹈家,建立了舞蹈动作完全自由的舞蹈体系,曾侨居苏联,死于车祸。——译者

注22 阿特拉斯(Atlas)系希腊神话中以肩顶天的巨神。——译者

注23 这段话是吉尔伯特·默里(Gilbert Murray)向我指出的。

注24 平行公理即欧几里得第五公设,其中心内容是:如果一条直线与两条直线相交,在某一侧的内角和小于两直角,那么这两条直线在不断延伸后,会在内角和小于两直角的一侧相交。——译者

注25 这门学科主要是由C.S.皮尔斯(C.S.Peirce)先生创立的。

注26 我应该把弗雷格加进来;但在写作本文时,我还不知道他的作品。【1917年补充的注释。】

注27 阿基里斯(Achilles)系荷马史诗《伊利亚特》中最善跑的英雄。——译者

注28 在现代数学中,无穷小量有其严格的定义,它指的是趋于零的数列或以零为极限的函数。在本文中,作者并没有每一次都在严格的数学意义上使用该术语,他有时就用它代表无限接近于零的时间量或空间量,而并不专指数列或函数,比如在后面分析芝诺时就是这样,因为在芝诺时代,显然还没有发明数列与函数。——译者

注29 他是柏林大学数学教授,于1897年去世。

注30 尽管一些无穷数比另外一些无穷数大,但我们不能证明任意两个无穷数中一个一定比另一个大。【1917年补充的注释。】

注31 康托尔在这一点上并未犯有推理错误。他关于不存在最大数的证明是有效的。这个疑难的解决方法是复杂的,并依赖于类型论。《数学原理》的第一卷(剑桥大学出版社,1910年)对类型论进行了解释。【1917年补充的注释。】

注32 一定不要认为这是对芝诺心中实际所想的东西的一种具有历史真实性的正确描述。这只是对芝诺结论的一种新的论证,而非对他产生影响的那种论证。关于这一点,参见(比如)C.D.布洛德“关于阿基里斯与乌龟的评论”,载《心灵》(Mind)杂志新辑第22卷第318—319页。自从写下这篇文章以来,在对芝诺的解释问题上,人们已经做了许多有价值的工作。【1917年补充的注释。】

注33 特里斯特拉姆·项狄(Tristram Shandy)系十八世纪英国文学大师劳伦斯·斯特恩(Laurence Sterne)笔下的人物。——译者

注34 法诺(Gino Fano,1871—1952),系意大利数学家。——译者

注35 亨利·萨维尔(Henry Savile,1549—1622),系英国数学家。——译者

注36 因为写了上述的文字,他已不再被用作教本。但我猜想,现在所使用的许多书都很糟糕,以至于这个变化算不上重大的改进。【1917年补充的注释。】

注37 希腊最伟大的时期终结于伯罗奔尼撒战争。【1917年补充的注释。】

注38 鲍桑葵(Bosanquet),《逻辑》(Logic)(二),第211页。

注39 《若干哲学问题》(Some Problems of Philosophy),第124页。

注40 《第一原理》(First Principles)(1862年),第二部分,第八章的开头。

注41 这个故事出自中国古籍《庄子·外篇·达生》。罗素在这里的叙述与原文有较大出入。——译者

注42 “海涅笔下的德国教授”,指的是德国哲学家黑格尔。——译者

注43 西梅尔(Simmel,1858—1918),系德国社会学家。——译者

注44 “该原因”在这里指的是事物的唯一的原因。——译者

注45 欧朋考特图书有限公司,1914年。

注46 这是1915年2月提交给曼彻斯特哲学协会的一篇演说,重印于1915年7月《一元论者》杂志。

注47 主要参看塞缪尔·亚历山大“实在论的基础”Samuel Alexarder“The Basis of Realism”,载《英国学会》(British Academy),第六卷。

注48 “第二性质独立于知觉吗?”(Are Secondary Qualities Independent of Perception),载1909—1910年《亚里士多德学会公报》(Proc.Arist.Soc.),第191—218页。

注49 “海拉斯和菲洛诺斯的第一篇对话”(First dialogue between Hylas and Philonous),载《巴克莱著作集》(Works)(弗雷泽版,1901年),第一卷,第384页。

注50 美国实在论者已经充分强调了这一点。

注51 参见T.P.纳恩(C.T.Nunn)“第二性质独立于知觉吗”,载1909—1910年《亚里士多德学会公报》。

注52 《亚里士多德学会公报》,1909—1910年,第191—218页。

注53 关于这个问题,参阅A.A.罗布(A.A.Robb)先生的《一种关于时间和空间的理论》(A Theory of Time and Space)(剑桥大学出版社)。该书第一次让我想到了这里所倡导的观点,尽管为了当前的目的,我已经省略了他的理论中最有趣及最新颖的东西。罗布先生在一本小册子里给出了其理论的梗概,并且也使用了同样的标题(海佛尔和森斯图书有限公司,剑桥,1913)。

注54 “自然实在论与当前的哲学趋势”(“Natural Realism and Present Tendencies in Philosophy”),载1908—1909年《亚里士多德学会公报》,第165页。

注55 《我们知识的经验基础》(Die Erfahrungsgrundlagen unseres Wissens),第28页。

注56 参看《数学原理》第一卷第14小节及“导论”第三章。关于存在的定义,参看14.02小节。

注57 关于这一点以及重影问题,参看艾德温.B.霍尔特《幻觉经验在实在论世界中的地位》(Edwin B.Holt,The Place of Illusory Experience in a Realistic World)一书中的“新实在论”,第305页。

注58 一个命题函项就是一个表达式;该表达式包含一个变项,或者说一个未定的成份,并且一旦把一个确定的值赋予该变项,这个命题函项就变成了一个命题。例如:“A是A,”“x是一个数”。这里的变项被称作这个函项的自变量。

注59 《逻辑》(Logic),第三卷,第五章,第二节。

注60 《时间与自由意志》(Time and Free Will),第199页。

注61 同上书,第202页。

注62 上文引用的书,第六节。

注63 杰文斯(William S.Jevons),系十九世纪英国著名经济学家和逻辑学家。他曾发现,太阳黑子活动周期与十九世纪二十年代至五十年代欧洲商业危机的周期大体一致。——译者。

注64 任何物理定律,如果其中某种物理量的分布或强度会按照距离源的远近的平方反比而下降,那么就可以称为一个平方反比定律。——译者

注65 参看后面的一些参考文献。

注66 “析取”是逻辑学术语,意味着二者必居其一的选择。——译者

注67 《哲学论文集》(Philosophical Essays),“真理的性质”“The Nature of Truth”。维特根斯坦先生已经使我确信这个理论有点过分简单了,但我认为它所需要的修改不影响上述论证[1917年]。

注68 参见迈农(Meinong):Ueber Annahmen,passim。与迈农的观点相反,我先前设想,想象关系也许仅仅就是表象关系。根据这种观点,我现在认为我先前是错的,而迈农是对的。但我当前的观点依赖于这种理论,即在判断和假定中都不存在一个单一的对象体(objective),但判断或假定的几个成份与心灵处于一种多项关系中。(译者说明:尽管罗素在此否认对象体的存在,但在本文之前的一篇论文即1905年“真理的性质”一文中,他其实是承认对象体的存在的。他那时所说的对象体,指的是作为一个整体的事实,换句话说,他把与命题相对应的整个事实看作一个单一的对象,看作是判断行为中与心灵相对的受动方,而通常所说的对象即object仅仅指一个完整事实中的单个的人或物。)

注69 “这个名叫尤利乌斯·恺撒的人遇刺”的原文是“the man whose name was Julius Caesar was assassinated”。这句话的主从句中的两个系词was均表示一般过去时,两个系词本身及其时态在这里均未翻译出来。——译者

注70 《威弗利》系十八至十九世纪世纪英国作家沃尔特·司各特(Walter Scott)创作的一部小说。——译者

注71 E.E.C.琼斯(E.E.C.Jones)小姐近来提倡这种观点。“一种新的思维规律及其涵义”,载《心灵》杂志,1911年1月。

注72 我现在应该把“我”从严格意义上的专名中排除,并且只保留“这”[1917年]。

注73 迈农(1853—1920),系奥地利哲学家。他提出的对象理论认为,对象不仅指存在着的具体事物和常存的共相,而且也包括那些非存在的东西,因为它们仍然是我们可以对其加以判断的对象。——译者

注74 迈农,Uber Annahmen,第二版,莱比锡,1910年,第141页。

注75 《心灵》杂志,1910年7月,第380页。

注76 同上书,第379页。

注77 《玛密恩》(Marmion)系司各特于十九世纪初创作的一部长诗。——译者

注78 通过对其有利的逻辑根据,《数学原理》第一卷的导言及第三章对我正在倡导的这种理论进行了充分的阐述;在1905年10月的《心灵》杂志中,它也以一种不太充分的方式得到了阐述。

注79 我使用这个说法仅仅是为了指称构成判断之一部分的某种心理的东西,而不想预先判断这某种东西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