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划分

第二个原理仍然还是一个原理,因为它——在形式方面——也是无条件的。但作为有条件者,它只能——因为不然的话就没有任何东西先于它了——受到第一个原理的限制;而且因为第二个原理在内容方面有条件,故而第一个原理的内容必定限制了它。第一个原理在其内容方面是第二个原理的条件。但第一个原理的内容在于:自我是绝对主体,自我性在绝对的意义上为一切设置提供了条件;自我,亦即“自我设置”,是在绝对的意义上被设置的。

内容:一种原理告知了别人什么;如其本然的被设置者。形式:设置活动的那种如何(Wie)、那种方式;这里是无条件的。

方法:只要问题涉及原理的显明,这里的方法就显然具有和第一节中同样的特征,即从一种事实出发,并投开到本原行动——处在本质中的自我性——上去。然而这里在第二节中已有所不同了,因为本原行动在含义方面更广泛[?];自我的本质,开拓了这个维度之后,费希特如今已经运行在这个维度中了。依据第一个原理来看,这里的情境已经有所不同了;自我性从第二个被承认的事实出发进行的投开,如今已经受到在第一次投开中得到保障的东西的束缚和引导;本原行动如今仅仅是被分解,再也不是首次被赢获了。

第二个原理是有条件的,因而是可以推导出来的吗?但当受到另一事物限制时,它就不是必然能从那个事物推导出来的了。

但应当注意的是:绝不要从第一个原理中推导出第二个原理。“因此,就像在前面一样,在这里,我们也是从经验意识的某种事实出发的,并以同样的方式,出于同样的权利来对这种事实进行操作。”(卷1,第101页)——(十一个步骤,最后加上一个结束语。)

原理在形式方面是无条件的,因而第二个原理的情形就是:如其本然的行动之如何(Wie)。哪种行动是新的作为-事实的基础?自我性和本原行动是如何在这种新的作为-事实中表现出来的呢?在第一至第六个步骤中,这种特性是从事实出发而被看待的,那种事实依照第一节来看,当然已经被承认为本原行动了。此后的第七至第八个步骤:如其本然的被获得者,但还总是从事实出发而被看待的(“行动的产物”,而且整体上是照形式和内容来看的);第九至第十一个步骤:从这个事实出发,对自我性的可能的和必然的进一步解释。(请注意:联系第五个步骤,要划分出:(1)行动在整体上的产物,(2)在结构上属于行动之如何的,它的视域的如何[48],(3)在从整个行动中“抽象”出来后得到的如其本然的东西:“否定”。)

从第一节出发要坚持的是:自我性就意味着,以绝对的方式设置自己本身=将一般自身性设置为自我。

2.第一次保障投开的基础:在其行动方式上进行对置的(Entgegensetzens)事实

第二个原理在形式上是无条件的,在内容上是“有条件的”(但却是先天意义上的有条件)。A是A, -A不=A(-A ist nicht=A)。费希特有意没有写成:-A不是A(-A ist nicht A),因为“不是A”(ist nicht A)有两层意思:

(1)非是(istnicht)[49]:A;(该层含义强调否定)

(2)是:非A(nicht A)[50]。(该层含义强调相同)

第一个步骤

预先规定第二个被完全澄清的原理:-A不=A, A的反面非是(istnicht)A。不要求任何证明。

第二个步骤

倘若一个证明是可能的,那么它显然只能从A=A这个原理中寻得。

第三个步骤

这样一个证明是不可能的,这就是说,那个命题(第一个步骤)是一个原理。在多大的程度上,“-A不=A”的某个证明是不可能的?费希特间接地从“A=A”这个命题中得出了“-A不=A”的不可证明性。假设后一个命题可以从前一个中得到证明,那么这就意味着,后一个命题可以追溯到第一命题“A=A”,这就是说,它证实自己是一个具有“A=A”这种形式的命题。[51]

但难道这种做法的可行性不是有目共睹的吗?我也可以把“-A不等于A”(-A nicht gleich A)这个命题写成:

-A等于非A(-A gleich nicht A)

-A=-A

(A)=(A)

这就是说,如果-A被设置了,那么-A就被设置了(X)。因而第二个原理还是具有第一个原理的形式,这就是说,它被从第一个原理中推导出来了。

只是,我们真的从第一个原理中推导出了第二个原理吗?我们做了什么?换了一种写法而已!但这意味着什么?我们进行了这样一种改写,使得第二个原理如今等同于第一个原理了。在多大的程度上等同?在它们的一般命题形式方面。

“-A不是A”(-A ist nicht A)有两重含义。费希特是在“-A非是:A”(-A istnicht:A)的意义上写下的这个命题,现在却被写成了:“-A是:非A”(-A ist:nicht A);这就是说,仅仅着眼于下面这一点,即一般而言有个命题在面前,关于某事物说了什么事情(这里只有逻各斯[λόγος]的逻辑形式了),这样一来,我们就对“-”(反面)和“非”(nicht)根本不感兴趣了,这就是说,我们根本就看不到第二个命题的特殊之处了;这种特殊之处,那个“不是”,以及那个“-”(反面)就都成了同义的,也就是说,那种特殊的设置(“不是”),和那被设置者(“-A”)恰恰被略过了。

我们不仅没有从第一个原理中推导出第二个原理来,而且我们根本就没有推导出它来,因为从一开始我们就错过了它的特殊之处,我们将那个-A当作了A,当作了一般的某事物,却恰恰没有当作-A。而这恰恰是第二个原理的新颖和特殊之处,这也就是必须被推导出来的东西。

第四个步骤

-A必须被设置,而且必须追问的是:-A,如其本然的反面,是在单纯行动之形式的何种条件下被设置的?如果第二个命题可以从第一个命题推导出来,那就必定可以从第一个命题中推导出使得-A成其所是者,亦即那个设置活动的方式,这种方式是一种对立设置活动(Entgegensetzen)。

但从“A=A”,从对某事物简单朴素的设置活动中,是无法推导出如其本然的对立设置活动的。的确,对立设置活动不能从朴素的设置活动中推导出来,不能使得它——这种设置活动的对立设置活动,在这种方式下(in diesem Wie)的设置活动——在自身之内恰恰与朴素的设置活动相对立而被设置了;作为对立-设置活动,它自身就是与设置活动相对立的。

但这就表明:如其本然的对立设置活动,在对立的方式下的设置活动,是在绝对的意义上被设置的。它并不源自于设置活动,而是与设置活动同等原初的;它无非被从某种先于它的设置活动中被推导出来。

据此看来,我们要做的不是回溯到第一个命题上去,而是相反:在自我的种种行动之下有一种对立设置活动,而且依据它单纯的形式来看(在设置它的活动的方式方面)在绝对的意义上是可能的,这就是说,它不处在任何条件下,它是一种绝对的行动。

异议:还是可以从设置活动中推导出来的,因为在设置活动中出现了一个被设置者,而与此相对立的就是对立设置(Entgegensetzung),在后者中被设置者只是一种特定的对立之所向(Wogegen);但这不是上面那个意义上的对立设置活动(Entgegensetzen),而是相反(比较第五个步骤)。

第五个步骤

而通过这种绝对的设置而被设置的是什么呢?如其本然(亦即属于作为意向对象[Noema][52]的行动这种形式)的被对立地设置者(Entgegengesetzte),一般的对立面,被对立地设置者,只要它是一个对立地-被设置者(Entgegen-gesetztes)。(它的被设置[Gesetztheit]的方式,而不是被设置者本身;在这里首要的本质方面是,它是以绝对的方式被设置的。)

作为对立面之物(Gegenteiliges)的对立面之物,亦即考虑到对立的情形,乃是在绝对的意义上存在的——因为,而且仅仅因为自我的一种绝对行动。“一般的被对立地设置的状态(Entgegengesetztsein)乃是在绝对的意义上被自我设置的。”(卷1,第103页)

难道对立设置活动在绝对的意义上是无条件的吗?既是,又不是!人们还可以说:恰恰对立设置活动是有条件的。(上面的异议又冒出来了。)如果我不先将A设置下来,我是绝不能设置-A的。因而对立设置活动就预设了对我进行设置时对立之所向(Wogegen-ich-setze)的先行设置活动。

第六个步骤

的确,对立设置活动作为设置活动,乃是有条件的,也就是说,在对立设置活动一般所是者,即在设置活动和行动这方面,它受到另一个行动的限制,亦即在什么(Was)这方面是有条件的,而且之所以如此,乃是因为它在如何(Wie)这方面是无条件的。

但现在应该讲清楚的是,这意味着什么:对立设置活动作为设置活动是有条件的。(1)它处在一般设置活动这个条件下;(2)而且这种设置活动乃是在一个完全特定的意义上的,亦即从现在开始如此这般地揭示自身为认同(Identifizierung)的那种设置活动:(a)自我的自身性,以及(b)如其本然的被设置性(Gesetztheit)的自身性;(3)在设置活动与针对已被设置者的设置活动(Entgegensetzen zum Gesetzten)中,在意识方面的整体关联。(这里对第四个步骤的注释——比较卷1第102页及其后——与第五个步骤一道成为关键!值得注意的是:恰恰是这个本质因素顺带地表现出来了。为什么?费希特感兴趣的是确定性和体系形式。其内容在根本上是“康德式的”。意识的同一性:(1)关于进行表象的自我的意识与关于作为属于他者的东西而在表象活动中被表象者的意识;(2)A被设置了,-A被设置了,在此A的相同性(Gleichheit)就被坚持到底了,“自我”的同一性;(3)从设置活动向对立设置活动的过渡。——先行-居有[Vorhabe]设置起自己的那个自我的自身性,以及它的自我性。)

请注意:由此一来,在第二个原理开始的地方对自我性的阐明也就清晰起来了;但还没有说到关键;但现在赢获的东西被固定用于理解否定性(Nichtheit)、被对立设置的状态(Entgegengesetztheit)了。

3.进一步保障投开的基础:对立设置活动在其产物方面造成的事实

第七个步骤

到现在为止,已经谈过的有行动方式以及属于这种方式的、如其本然(进行前-置[53]的设置活动)的被设置性;现在要谈的是它的“产物”[54]:-A。这里又一次需要划分:形式与质料,亦即作为对立设置活动的设置活动的相关物。

形式说的是:如其本然的被设置者,亦即具有“与……(任何一个X)相反”“……(任何一个X)的对立面”这种特征的某种对立设置活动所设置的东西。质料说的是:这个在对立设置活动中被设置者是对立于某个特定的A而被设置的,因而它,那个-A,就由此取得了它的规定性;它不仅仅是一般的对立面,而是:它不是某个特定的事物。

(对某事物的设置活动总是处在某种方式[Wie]之下的;在这种方式之下进行的设置活动从一开始就通过这种方式规定了可设置者。这种方式即是可设置者之被设置状态的方式——“……的反面”,但这样的方式还不等于这里涉及的被设置者本身。)

第八个步骤

只有当我了解A的时候,我才真正知道-A。-A的设置从内容来看是有条件的;我无法从如其本然的对立设置中,从“对立”这种形式中推论出这种内容。

请注意:到此为止,我们都还是在对对立设置行动的事实、本质和本性进行普遍性讨论。作为设置之方式(Wie)的对立设置活动在绝对的意义上存在。

现在,据说对一种完全被澄清了的对立设置活动的事实的指点,仅仅构成了向着本原行动中之对立设置活动,亦即向着属于如其本然的自我之本质的事物的那种投开的开端。

难道这样一来,某种事物——设置活动、自我之行动——一般而言就成为可能了吗?而且我们还听说:它作为自我,以绝对的方式设置了自身;但对立设置活动在内容方面是有条件的;但还没有解决的一个问题是,它是否在绝对的意义上是有条件的,也就是说,是否在事实上是有条件的。关于这个问题,在对立设置活动的本质内容上的有条件性方面,什么也没有说过。存在着一种依照可能性来看绝对的对立设置活动,而这又不妨碍它的有条件性。这样的一种绝对的对立设置活动就是本原行动。

有条件性并不排斥绝对性,这就是说,绝对性并不等同于无条件性。在“绝对之物”(先天之物)内部:条件和有条件者。

4.投开的实施:描述本原行动

第九个步骤

只有当对立所针对者本身是一种绝对被设置者时,那种对立设置活动才作为本原行动而存在。存在着这样一种对立设置活动吗?很明显,它就是“自我”本身;只有自我才是在绝对的意义上被设置的。

但对立于自我而被设置者是=非我(Nicht-Ich)的。

-A不等于A

非我不等于自我[55]

第十个步骤

“-A不等于A”这一已被澄清的事实有多么确定无疑,那么作为本原行动的绝对的对立设置活动就多么确定无疑地成为这种对立设置活动的基础;从前者推导出了后者。本原行动的这种对立设置活动,亦即设置非我的活动,在形式上是绝对无条件的,在内容上是绝对有条件的。

第十一个步骤

这样,一切人类知识的第二个原理就被发现了:“在应被归于自我的一切事物中,那些反面的因素必定因为单纯的对立设置(Gegensetzung)而应被归于非我。”(卷1,第104页)

请注意:只要这里不仅发生了误读,而且费希特自己的言说也有多种含义,就有必要在这里作一种清楚的阐明。

5.对在投开中揭示出来的东西进行加工:鉴于非我而对自我性的本质规定进行扩展

我们曾普遍性地说过,对诸原理的阐释[贯彻了] 自我之自我性的投开。因而第二个原理涉及了自我性。只是这个原理却涉及了非我!然而这里涉及的非我,不是把自我当作存在者,然后与之进行对立的另一个存在者,而是自我性的本质特征。因而要更详尽地谈谈非我性(Nicht-Ichheit)!

非我是在绝对的意义上被设置的。作为非我,它在绝对的意义上被对立地设置了(entgegengesetzt)。作为非我,它对立于自我而被设置了。作为绝对被设置者,它就是在自我中被设置者(亦即为了自我而被设置者!)。

像如其本然的某个被对立设置者这类事物,归属于自我的本质;作为自我的自我,与某个对立之所向(Wogegen)恰成对照。这个对立之所向并非已经是那非自我性的(nicht-ichliche)存在者本身了,而是一个视域(Horizont),作为自我的自我进入这种视域,方能对待某物。

“自我在绝对的意义上设置非我”绝不意味着:自我创造性地建立了它自身所不是的某个存在者,并随意规定什么存在或者不存在;而是意味着:如果自我设置活动(Sich-Setzen)澄清了如其本然的自我之存在,那么自我对立设置活动(Sichentgegensetzen)就表现了某种自我存在的(Ich-Seins)特征。非我的本质,即那以归属于自我性(Ichheit)的方式在自我性上澄清了对立之物者的本质,这种本质就在如其本然的设置活动中,亦即在表象活动中。对……的前-置活动就是:某种事物让自身被遇到,让自身迎面而来。

非我:绝非这个或那个迎面而来者,而是在如其本然的自我中被维持的,迎面而来之物的活动空间(Spielraum)。

我们将非我的本质仅仅把握和理解为进行设置-表象的自我的这种特征,因而这恰恰不是通过下面这种途径来实施的:我们,比方说,将那绝不具有自我特征(Ich-Charakter),并且不是非自我性存在者的存在者,一同取来,加以比较。在存在者的意义上,诸种非我是:石头或植物、动物——被自我表象者。所有的这些东西合起来,它们的共同之处,就是非我!

费希特在第二节末尾明确地批评了“这种解释的肤浅性”(卷1,第104页)。他完全是紧随康德问题之后说(用普遍的方式表达):如其本然的一个对象是什么,这一点我们“从任何对象那里都不能了解到”(卷1,第105页)。当我鉴于让对立的活动(Entgegenstehenlassen)(对非我一类事物的对立设置活动),并着眼于诸对象本身时,看到的还是这么多的对象立于其自身,还是看到它们这个样子,那个样子,但那时看到的仅仅是作为对象的、它的本质,它的“对象性”。非我=对象的对象性。[56]

自我在绝对的意义上设置某个非我=那自我依其原初的本质来看就是让对立的(gegenstehenlassend)。“这正如我如果表象任何的某物,就必定将它对立于表象者而设置起来一样。现在,在表象的客体中,当然能够而且必定有着任何一种X,通过它,这客体揭示自身为尚待表象者(Vorzustellendes),而不是进行表象者(Vorstellende):但我不能从任何对象那里了解到下面这一点,即有X处于其中的任何事物,都不是进行表象者,而是一个尚待表象者;仅仅为了能设置任何一个对象,我必定已经知道这一点了;由此说来,这一点必定先于我自身——表象者——中的一切可能的经验,就已经原初地在那里了。”(卷1,第104页起)

反之,要在非我的问题格局那里了解,对自我-性(Ich-heit)的那种追问表明了什么:这里也不是在心理学-人类学的意义上预设一些自我,并将它们的共同之处抽象出来[57],而是在原初的自我-存在(Ich-Sein)中,从本质上把握这种每次都很本己的自我-存在,在作为(Tat)方面进行把握——在它的行动之方式(Wie)中。(关于替代的基本问题。联系康德来看费希特那里的开端。德国观念论的整个问题格局都不是原初的。在存在问题方面以及此在的形而上学方面来看,都不是原初的。)

6.赢获第二个范畴

由此,在对立设置活动这第二个原初行动这里,正如在绝对的和单纯无条件的设置活动(Setzen)那里一样,有着我们在此事先就已理解了的那个事物:对立者、对立、非(Nicht)[58]、否定性(Nichtheit)、否定范畴(Kategorie der Negation)。“从质料性(materialen)命题‘自我存在’中,通过将它的内容抽象掉,产生了那个单纯形式性的和逻辑性的命题:A=A。通过同样的抽象,从当前已列出的这几个段落中产生了命题‘-A不=A',我将把这个命题称作‘对立设置活动定律’(den Satz des Gegensetzens)……人们最终完全从特定的判断行动(Handlung des Urteilens)中抽身而出,而只盯着被对立设置到非存在(Nicht-Sein)之上后所产生的结果的那种形式看,这样人们就有了否定范畴。”(卷1,第105页)

这里正像前面一样,有一个范畴被获得了(康德:判断与“范畴”,观念)。绝对的设置活动,而且是自我的自我-存在(Ich-Sein):某事物(etwas)的什么-存在(Was-Sein),实在性;如今在对立设置的情形下便是:“对反性”(Gegenteilheit)。[59]

实在性与否定,可比较鲍姆加登(Baumgarten):《形而上学》第34节起、第36节;当然这里还完全是在前康德的、逻辑的意义上而言,对问题还没有任何洞见(超越性)。第34节:被设定为是A,或者被设定为不是A的东西,是确定的(Quod aut ponitur esse A, aut ponitur non esse A, determinatur)(可比较《知识学》第3节)。第36节:那以规定的方式而设置进任何东西之中的正是规定。它们或者积极并且肯定,如果真是如此,则此种规定就是实在;它们或者消极,如果真是如此,则是否定(Quae determinando ponuntur in aliquo(notae et praedicata)sunt determinationes, altera positiva, et affirmativa, quae si vere sit, est realitas, altera negativa, quae si vere sit, est negatio)。

否定=非存在(Nichtsein)。绝不是作为行为(Akt)的否定活动(Negieren)!存在问题和自我。也是在这个范畴的意义上,接下来几个段落中才可能有清楚的洞见。

自我性已经成了更关键的因素。当然,首先是以比较异样的方式。为什么这里除此之外还有着矛盾律(Satz des Widerspruchs)——对立-设置活动定律(Satz des Gegensetzens)——的发端呢?这里已经很清楚地关联到超越性了,而且不是在形式-逻辑的意义上。矛盾律乃是基于本原行动的基本规定:在绝对的意义上设置对立的活动(Setzen des Entgegen)![60]——逻辑意义上的设置活动在发端之处的人为性(Künstlichkeit),然而还不尽如此。只要这里并不必然成为发端之处,那就存在着人为性;只要有着对象性——存在,就有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