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明统治的三个世纪中,中国的生活有了明显的变化。对经历过这些变化,并感到必须把他们的惊奇和沮丧记录下来的人来说,情况似乎至少是如此。到了明王朝中叶,许多有洞察力的有识之士日益认识到,开国的洪武皇帝奠定的制度不再在指导人们的社会实践。他们各持己见,把这种偏离归因于经常发生的问题:松弛的管理,低级的腐败和日益弱化的道德结构。明末的作者则另有看法。他们认为,不但是王朝的衰微,而且还有其他原因起了决定性的作用。许多人原先得到的教诲是要求他们相信中国社会的本来面貌,即在一个以农为本的国土中,在上面的人应知道自己的职责,在下的应安守本分,而此时情况已愈来愈离开了其本来面貌,因此他们对这一偏离的程度日益惶恐不安。但是他们感到,人民不再故步自封:阶级界线令人目眩地在变动;对财富的聚敛已经取代了对道德的专注,而成了时代压倒一切的目标。

在晚明著作中看到的这些由惊恐引起的愤怒也许不能代表那个时代所有人的共有的情绪,它也没有直接谈到一批奋起战斗的精英分子感到难以承受的压力。但相差不远。比如,有些晚明的作者认识到中国正变得比明初更加拥挤。但只有那些遇事更加沉不住气的人坚持,从洪武帝统治时期到进入17世纪之际,人口翻了一番有余。其他一些人也敏感地觉察到耕作者为取得足够的土地以求生存的困难——事实上已是如此。但只有少数人意识到15世纪和16世纪使中国人西移的迁徙,而他们又不去了解这一运动的规模。所有的人都了解,大批商人都往来于全国,但几乎没有人认识到商业控制了生产并把原来分散的地区经济连接起来的程度。他们能确切地看到的是,人员、法令、事物的变动已经取代了洪武帝教导中勾画出的固定不变的秩序。这种变动的发生来源于两个因素:一部分是一套庞大和发展中的运输交易通信网络,它正使全国各个部分具有与其他部分进行交流的潜力;另一部分是使这种潜力得以实现的甚至发展得更快的商业经济。

在扩大交流的背景下,明代的商业化可以看作是这个王朝的一个突出的方面。就商品的生产和流通而言,明代标志着中国历史的一个转折点,这不论在为市场生产的货物的规模上,或是在控制商业交换的经济关系的性质上,都是如此。在明代,国家、个人或集团对运输的改善并不在一个档次上;即使如此,国家驿传制的扩大、大运河的重建,再加上对运河、道路进行物质投资的积累性的效果,都大得足以对货物和人民的流动作出突出的贡献,因此有利于商业网络的改善。在这几个方面,明代都没有脱离过去发展的基础。从宋、元两朝继承下来的基础设施和实践进行的积累性的投资为发展新的体制和经济关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明代的各种发展大大有利于社会环境的重组;在当时及以后,这种重组形成了中国人民的生活。

在明代,国家在这一重组过程中扮演了一个巨大的和经常是不自觉的角色。首先,洪武帝恢复农业生产的行动推动经济向生产必须进行交换的剩余物品的方向发展。他不愿意过分控制商人和市场,这意味着这些成分和机制可以相对自由地进行贸易,而且贸易量日益增加。洪武帝为驿传制注入新的活力,从而鼓励了地方官员在其治地主持建造运河、道路、码头和桥梁。为了建设新都南京和维持北方边境防务的需要,他要征用大量粮食和其他物资;此外,他还要注意为其臣民生活的各个方面立法和对官员的工作进行周密的监视。这一切意味着国家的运输和驿传要经常运行,维护运输基础设施的压力也没有间断。永乐帝决定把主都从南京迁到北京,这给运输和交通通信增加了沉重的压力,从而导致了北方和南方交流渠道的开通,其中引人注目的是大运河。在以后几个皇帝的治理时期,财政征收从分立的劳务和实物征用转为以现金的统一支付(通称为一条鞭),这使国家的交通通信的运作摆脱了古代徭役的农业模式,而转向雇佣劳动的更加商业化的模式。同时,赋税制度的货币化促使更多的白银进入经济领域,以更快的速度流通,从而推动了货物向商品的转化,并使家家户户去购买其所需而不是自己种植和制造其所需成为可能的事,因为这样做更加经济和理性化。

在明代,虽然国家的政策在形成和扩大交通通信和商业方面有重要的影响,但国家作了些什么却没有完整的记述。只有这些政策有了响应,它们才能导致更加流动、商业更加活跃的社会的形成。例如,在明代,国家交通通信网络可能决定在哪些地点建造大部分桥梁,但它们主要是通过私人捐助建造起来的。只有当桥梁为捐助者提供其他的和更多的地方利益时,资金才能筹集到,而桥梁则通过促进使捐助者得益的客货流动来发挥这种作用。还可以提供一种例子,国家对农业生产的刺激推动了贸易,以致使商人看到了地方特有因素的相对优势,并在农业和手工业生产中促进区域专业化。随着更大规模的贸易活动,市场的大小商贾充斥于各级行政治地及在明代出现的新集镇周围。商品贸易的利润鼓励有些商人对海外贸易进行投机活动,从而在16、17世纪为中国的纺织品、瓷器以及用白银购买的加工工业作物创造了一个巨大的国外市场。白银的进口不但便于以白银折缴税赋,而且就白银的进口和与此有关的一条鞭法改革而言,还使商业经济红火起来。

这些变化的社会影响与变化一样令人瞩目。在明朝的最初几年,士、农、工、商的传统地位等级不管表现得多么做作,到了明末这种地位等级不过是少数吹毛求疵的士子文人作出的一种古怪的比喻,以哀叹他们认为可以自抬身价的几乎是世袭权利的消失。这种哀叹可能真实地反映了士子中一些人的苦恼,但当人们考虑到士子的收入(来自商业化地租和对租金形式的剩余物品上市交易的控制)对商业经济(它把商人抬到了社会等级的第二位)的日益依赖,哀叹听起来就不真实了。到了晚期,许多士绅可以追溯自己的门第——有时在周围的族人中追溯——并发现,商业的成功支持他进入精英社会(并且仍在为此付出代价)。士、商的社会壁垒在清代以前并非无关紧要,但在明代走向灭亡之际,用商业财富加强士子的农村基地的过程进展得相当顺利。商业的流动不可避免地引起社会的流动。

国家的交通通信和运输体系

国家的交通通信和运输体系构成了明代交流的基本脉络。国家在交通通信结构中的重要作用来自它的关心;它能动员(更确切地说,能调动)它需要的一切资源(税赋、士兵、供应、行政官员等),而且一旦需要,随时可以动员。国家是一个占有空间的实体:只有它在治理的所有地区中拥有足够的手段去扩展其存在和资源,才能保证其生存。在明代,国家是运输和交通通信设施的最大的单独投资者;它还是能对超越地方堤坝规模的工程协调其投资的惟一投资者,不过它对此只是偶尔为之。这样,其他一切交通通信趋向于在国家安排的渠道内部或在渠道之间起其作用。明代经营三种主要的制度:驿传、邮递和运输。它们在管理上各自为政,但仍有协调发挥职能的倾向,以便充分保证国家所依靠的信息、收入和人员的流动。

驿传

驿传服务用于在中国境内运送信函、行政官员和来访的外宾。驿传由1936个驿站提供服务,所建的驿站相隔60—80里(35—40公里),这是一个官员被指望在一天所走的路程(到万历时期,驿站几乎减了一半[1]。驿道构成了一个官道网络,这些官道,最初从南京,迁都后从北京向外辐射。驿道成了明王朝的主要道路,并且充当了扩大全国运输网络的骨干。因此,驿道通常首先出现在每本路线指南或旅程手册中。[2]

外国人在华的出现是随皇帝的一时高兴而定,他们的旅行安排和费用都由国家负责;迎送他们,对驿传制来说只是一个小负担。然而,由于外国人在中国对目睹的事物感到惊奇,并且发生兴趣,因此不时对国家的运输设施提供了详细的记载。这些文字在中国的记载中是找不到的。以下我们将通过审视两个外国来宾保存的日记中出现的信使行程记载来叙述驿传服务:他们之中一名是波斯人,叙事时间为1420年;一名是高丽人,叙事时间为1488年。

第一篇日记记述一个波斯使团,他们在1420年通过长城西端的关隘嘉峪关进入中国(两年后经过与原始的入关登记核对姓名后在同一关隘离开)。使团碰到的第一个驿站设于萧州的西门内,萧州是长城内离长城45公里的第一个城池。从这里往前,运送和接待波斯人的工作就成了驿站的任务。使团的记事官吉雅苏德·丁·纳加赫对驿站提供的物资有着强烈的印象。“至于马匹、食物、饮料和卧具等一切使团的需要,驿站都能供应。只要他们住在那里,每晚每人就配备一个睡椅、一套睡衣,还有一名仆人伺候他们。”关于食品,使团每个成员能得到:“按照品级已经确定的份额,有羊肉、鹅、禽、大米、面粉、蜂蜜、啤酒(米酒)、酒、蒜、用醋保藏的蒜和洋葱、用醋泡制的各种蔬菜,还有指定的其他必需品。”[3]

从萧州到北京的行程中,他们经过99个驿站,站与站之间平均相隔60—80里(35—45公里),这是指望一个人一天所走的路程。在穿过人烟稀少的地方前往甘州的第一段旅程(公布的距离为430里,或250公里)中,每隔40或50里(23—28公里)有一驿站;后来当使团经过河南时,旅行就比较顺畅安全,一天能走更长的路,站与站之间的距离大致翻了一番。西北的每个驿站奉命为波斯使团提供450头牲畜(马、骡)和50—60套运载工具。记事官发现它们很新颖。他饶有兴趣地评论轿夫:“那些小伙子把绳索系在运载工具上,再套在自己肩上拉着前进。不管是下雨,或是在山区,他们有力地用肩拉着运载工具,把他们(使团成员)从一个邮亭(驿站)送到下一个。每个运载工具配备12人。小伙子们长得很俊,耳朵下垂着人造的中国珠子,头顶上盘着发结。”波斯人还对驿传服务载送他们一行向前的速度产生兴趣。他声称,骑马的护送人员驰骋前进,直奔下一个驿站,速度快于波斯帝国最快的信使。

地图10-1 1420—1422年来华波斯使团行程图

从嘉峪关到北京,使团花了三个半月,途经99个驿站。根据公布的距离,行程全长5042里(2900公里)。所以在整个旅程中,使团每天的平均行进速度大致为30公里。在京城逗留五个月后,波斯使团在1421年5月18日离京开始返回。记事官很少提供沿途的材料,只提起使团在大部分日子里从一站到下一站的距离。有一次他们在陕西的西北角遇阻,他们在甘州耽误了两个月,又在萧州停了两个月,因为蒙古人的袭扰使旅途不安全。记事官不厌其烦地记述的几件事之一是,在抵达兰州前的某地,他们的行囊被检查,以核实是否带出走私货物,其中最主要的是茶,因为它是与游牧民族交换马匹的大宗货物。[4]

波斯人离华66年后,43名高丽人一行在浙江沿海比较荒凉的地区沉船遇险。他们同样被驿站送往北京。其中为首的崔溥(1454—1504年)写下了在华经历的详细记载,其中特别注意旅行的内容。[5]高丽人在一开始被带到桃渚营,这里是区内的沿海防务中心,营指挥官命他的一名名叫翟庸的军官护送这批高丽人前往绍兴地区的指挥使,由此他们先被送到省会杭州,然后再转至北京等待遣返高丽。这批人在1488年3月6日出发。崔溥及其官员乘坐八抬轿子,其他人则步行。沿着军用道路,他们一行在四天内抵达白峤驿。白峤驿位于沿海北与至宁波府的驿道上。从此由驿站负责他们的旅行,不过从几名驿长迫切地希望他们启程可以看出,在中国的这一部分地区,可以筹集的供应和劳动力是有限的;43人一行,再加上护送人员,是一个使接待有困难的庞大的集体。不像从嘉峪关出发的沿途,那里还有其他几个旅行服务机构,而这里的驿道则没有接待大团体的粮食。

为了赶到北面60里(35公里)的下一个驿站西店驿,高丽人当天赶路,直至晚上二更。3月10日风紧雨大,不可能再向前赶路,他们一行就留在戒备森严的驿站。虽然次日风雨不停,翟庸坚持,这批人应不顾天气好坏,必须启程。他告诉崔溥:中国的法律是严格的。如稍有延误,他们将受到惩处。现在下大雨,但也不能留下。当天他们赶了60里(35公里)路,次日抵达宁波正东的北都河。他们在那里留下轿子,开始了把他们带到北京的河上航行。官方记载,大运河不是从这里,而是从杭州开始;但是从北都河往西到杭州的河道网络(在那里和绍兴之间有两处被短途陆上摆渡点隔断)有效地使运河又延伸了465里(270公里),这样宁波就成了大运河真正的南端。两天后他们抵达绍兴,又两天后抵达杭州。翟庸在那里受到杖责。因为他把高丽人从桃渚营带到省会费时太久。翟庸在西店驿延误的担心是有充分根据的。

3月23日,杭州府给崔溥一行派了另一个护送队,并给他一份文书,授权他们在旅途中可以利用驿站服务。他的护送队到达目的地的期限为5月11日,并被警告:如不按期到达,将受惩处。崔溥非正式地被告知,从杭州到北京所花时间约40天,不过给他们抵达京都的期限为47天。从旅程中损失两天(一天在苏州停留观赏,一天因坏天气不能动身)来推算,这批人花了43天结束旅程,共走了官方认定的3621里(2090公里)。他们于5月9日(再过两天旅行准行证就将失效)抵达北京,下榻于会同馆;会同馆与南京的一所宾馆,是全国驿传网络的两个中心。在京一个月后,他们被转向东北,在7月12日过鸭绿江进入高丽。

地图10-2 1488年崔溥在华中的行程图

把站与站之间的距离相加,连接宁波与北京的内陆水路的总长度为4064里(2340公里),崔溥一行在49天实际旅行走完这段路程。在途经北直隶平原时,他们行进速度最快,一天达61公里。在杭州和扬州之间,他们的行进速度为一天49公里。其余的旅程,他们每天的速度定在43至44公里之间。与波斯人交通工具每天行进30公里的速度相比,高丽人显然享有旅途坐船的有利条件。

在驿传制中,陆路和水路有差别,因为它们的设备不同,使用的目的也不同。陆上路线沿着所谓的官路,水上路线则沿着较大的和维修较好的水道。驿站相应地分成两种:马驿(陆驿)和水驿;不过在通行困难需要步行的地方,驿站称足驿。马驿大多照顾传递国家文书信函的信使,或必须迅速启程的官员,而水驿则为例行调动的官员服务。

站与站的间距应为60里(35公里)。在间距正常的地方,一个官员根据他经过的驿站数,可以知道他行进路程的大致距离。[6]但是在许多地区,驿站的分布不那样一致:在人烟稀少、安全受到威胁的边境地区,间距可能是上面所说的一半,而在水路和往返频繁的地区,其间距则更大。顾炎武在明亡后写道,明朝不愿像汉朝那样按30里的间距分设驿站,是一个不幸的失策。他争辩说,古人所设驿站众多,故能迅速往返,不伤马匹。后人为节省,过分合并,达七八十里设一站,以致因过度劳累而马垮官倒。[7]

驿道并不连接每个县治地,而是贯通省会及州府的治地。因此一个府拥有的驿站数往往稍少于所辖的县数。在旅途困难的地方,也可以有较多的驿站在运营。例如,在湖广洞庭湖以西丘陵地带的常德府只有四个县,却有九个驿站,最后一个是在1392年增设的。[8]大部分府大大少于此数。在一条驿道上并有一个驿站的县被定“冲”级。“冲”是地方行政中四级负担沉重的驿站中的一种,它对知县来说,意味着各种繁重的任务。他要负责维护其辖地的驿站、道路和运河,征用所需要的劳动力和物资,保持官方规定的马匹数,接待途经本地的达官贵人的队伍。

地图10-3 全国驿传网络,1587年

大部分驿站和它们使用的驿道都早于明代,往往在宋元或更早时就已存在;不过明代确实扩展了一些驿道,并在一些地方增设了低级的驿站,以便更有效地运送信息和人员。[9]明初对驿传服务的使用看来比元代厉害。国家不去设立新的驿站以适应增加的负担,而宁愿扩大驿传服务的资源基础,即征用更多的人员来维护驿站和照顾马匹。在国都迁往北京后,华北的驿站确有增加:北京南面的河间府在1376年至1415年期间新设了五个驿站。[10]总的说来,明代初期的趋势是巩固未充分利用的驿站,使之更为重要,以此来使驿传服务能顺畅地运营。例如,浙江的交通通信设施在南宋时已经扩大,去为国都杭州服务。元代没有加以整顿。明代继承了43个马驿、32个水驿和1个足驿,但又削减了三分之一,削减的大部分是马驿;后来又进一步削减,到王朝终了时只留下34个站。[11]

还有一个更罕见的例子,海南岛属大府琼州管辖,在明初其驿站不少于29个,此数远超过国内任何一个府的驿站数;这是宋代遗留下来的,当时海南岛刚开始移民,但到明中叶才开始合理调整:首先,在15世纪40年代关闭了4个,90年代关闭1个,在1506年又关闭11个,最后在1522年又关闭1个。这样就剩下12个,它们的间距在100公里以上。1522年又一个关闭后,知府因交通需要上奏朝廷,要求恢复该驿站,然而紧缩之风在长时期内仍在持续:1559年1个驿站关闭,1568年又有4个关闭,1612年又1个关闭。1619年版府志的编纂者不禁评论说:自嘉靖隆庆两朝关闭驿站后,驿站所剩无几。但另一方面,驿站的任务也不繁重,因为编纂者观察到,海南闭塞,地处边远沿海,游人甚少。但是驿站的减少并未实现预期的利益——减少费用,从而避免增税;这使编纂者感到很烦恼,认为驿站已去而税役依然。[12]明代中期和后期,驿传服务继续紧缩。新建了几个驿站,有的新驿站未定级,少数水驿改成马驿。但晚明对驿传服务的大部分新投入限于边境地区,如陕西西部和贵州。

由于信使都是士兵,他们传递直接影响皇帝安全的国家文书,所以在兵部管辖下工作。因此管理驿传服务的条例相应地载入《大明律》关于军法的卷中。[13]逾时一天,信使应受杖责20,每超过三天,加责一杖,最高处杖责60。这些惩罚条例说明,一名信使可以被指派多达121天行程的传送任务。洪水阻塞信使的行程时,可免予惩处;如果被延误的文书地址有误,可减轻惩处,但信使本人误写的不在此例(因为信使被要求有一定的文化程度)。当所递文书涉及军务时,处罚力度加大50%。[14]

除了传递信函文书,驿站还照顾因公出差的人,但他们应持有相应的旅行证件。如果情况紧急,官员可获准骑马,但是那些例行调动的人不论到哪里,应坐较省钱的官府驳船。退休回乡的官员获准可以利用驿传服务,以表示皇恩浩荡;但在其他情况下,对那些以私人身份旅行和没有旅行证件的人则不予接待;官员还不得将其特权扩大到其家庭成员或姻亲,但如果官员因病带家返乡,则不受此限。

骑马行进的官员只准携带私人行李,另加10斤(6公斤)的货物,超过此限额,每超过5斤,应受10下轻竹板的杖责,最重的惩罚为60下。(对骑马的信使,由于他们利用职务牟取私利的诱惑一定很大,要加倍受罚。)乘船或大车的官员除私人财物外,可另带30斤(18公斤)以下的物品,超过此限额不论多少,按骑马旅行的案例加倍惩处。如果官员替他人运送货物,此人应像对多出来的货物视而不见的驿传官员那样,受到同样的惩罚。

尽管国家对其官员配备各种设施及人员,旅行常常是缓慢和艰苦的经历,以省提学官的巡视任务为例,这个职务设于1436年,以便对各地儒学学堂进行更严密的监督。为了履行其职责,提学官们被要求至少每年去其管辖的县一次,以视察那里的学堂。在设立此职的最初几年,提学官们看来尚能忠实地执行这一日程表。而在明中叶,他们往往放弃出差和巡视教育制度,而留在省府阅读生员送来的文章。经世治国论学者丘浚(1420—1495年)在15世纪80年代指出,要走的旅程之长,使许多提学官却步而不愿作年度巡视;有的县10年中最多被巡视一次。[15]例如,湖广的提学官按程序安排,每年要视察全省15个府、两个指挥使司、17个州和108个县,[16]这不但令人疲劳不堪,而且在体力上也不可能做到的。他宁愿留在省会,避免路途的劳累,而不去指出各地负责督学的官员的懈怠,这说明官差仍是一项艰辛的任务。

《琼州府志》的编纂者反映了驿站撤销但徭役依旧的怨言,维持或扩大驿传服务的主要障碍是它依靠为驿站服务的征用的劳动力人数远远超过了信使人数。大部分知府面临着要么维持驿传制的有效运转,要么减少运转费用的选择,由于受到财政收支平衡的压力,他们只能选择了后者。随着经济的货币化和用现金支付代替徭役,驿传制的服务和税赋实物的运输等徭役改由职业的服务人员和运输工承担。纳税人发现,雇佣船夫、搬运工、仆人、仓库保管员和报关员来工作,在经济上对他们有利,因为他们能从事更加有利可图的事情,而只要用他赚取钱财的一部分去支付雇佣的服务;地方官员也发现,雇佣的劳动力更有效率,更容易管理。即使如此,把代替徭役而征收的资金挪作他用的压力是很大的;折征就简单地把征用足以使驿传服务运营的劳动力的问题转化成如何使驿传服务保持预算平衡的问题。

在明代的最后20年,资金不足使整个驿传制突然严重收缩。从1629年起,全国关闭的驿站占总数的三分之一,这样,一年可节省10万两的国库支出。这一削减,使驿传服务的负荷超过了原已十分紧张的能力,从而使明代的行政陷入恶性循环之中,因为政府管理交通的人员严重不足,以致不可能承担任务,而被遣退的信使——像后来的起义领袖李自成——在他们服务过的官路上抢掠行人。因此,许多晚明的地方官员只能依靠地方民团来控制道路,从而点燃了明王朝最后几年的全国军事化的烈火。[17]

顾炎武在清初回顾,发现明代的驿传制很少有值得赞许的地方,尤其当他把它与以前几个王朝(特别是唐朝)相比时带有反感情绪;顾集中攻击了驿传制的衰落,以突出明代对交通通信基础设施投资的普遍不足。他在所作的有关这方面的一段评论中,回顾了他阅读的两段文字,它们都详细评述了唐代设备完善的驿站;评论还哀叹,相比之下,明代所建的驿站,实不过是为囚犯执笔。[18]在其《日知录》的后面的文字中,他又哀叹明朝不能维护道路,不能在路边植树遮阳,不能造桥修码头。顾炎武认为,扣发地方官员为维护这些重要设施所需的税金,明代是在自掘坟墓。不管明以后的这位批评家如何振振有词,明代的财政制度是建立在分权的基础上,即指望运营驿站的资财由地方征集。只要是由地方征集,地方官员又承担起移交给他们的驿传服务的任务,驿传服务能够在——而且确实在——过得去的水平上运营。

邮政

明代驿传服务的紧缩之所以可能,部分原因是另一项交通通信服务业——递铺——的出现。为了加快传送紧急信函,元代设急递铺,明代沿用急递铺以传送紧急的官方文书。[19]

驿站网络分布稀疏,只在主要路线上开展服务,而且并非每个县都有驿站;邮政服务则不同,它负担县与县之间的交流。每个县在县城设总铺。沿着通向县城的主道,大致每隔10里设一铺,不过如果限于财力物力,它们的间距可以两三倍于此。一个小县运输体系的能力有限,也许只有三个铺,大县可以多于24个。最多的一个县,即湖广的慈利,不下于41个铺分布在通向县外的三条道路上,在县城还设有总铺。[20]在明代中叶的几十年间,递铺适度增加,这也许是为驿传服务的逐步紧缩作出的调整。

如同驿传服务,文书也由士兵传递,征用的劳动力则维护和供应邮铺。铺的头头是一名低级官员,其头衔为铺司,当国家文书送到铺时,铺司负责接收,并检验件数和目的地,然后毫不迟延地传到下一个邮铺。每10名铺司之上设一邮长,全县所有的铺及人员之上设一铺长。他被要求每月视察每个邮铺,以确保各铺能得到充分的供应和设备,并能有良好的维修。大部分铺有四名铺兵,他们来自世代从事邮务的家庭。铺兵长期服役,不分昼夜必须及时传送文书。损坏、丢失、截留或阅读文书,或者使信封装文书的皮包受损,都属违法行为,应受惩处;如涉及军务方面的文书,惩处力度加大。铺兵只负责传送政府文书。官员利用职务之便运送私人物品甚至国家货物,应受责打,并处以每人每天60文的罚款——《大明律》使用“雇工”一词,含蓄地表示此数是合理的运费。[21]

急递铺专门用于铺与铺之间的文书接力传递,传送速度为每24小时300里(170公里)。由于要求铺兵传递的距离比信使短,他们如果不能按时送到,所受惩罚的力度更大。延误三刻钟,要挨轻竹杖20下,以下每延误三刻钟加责一杖,最高的惩罚为50下。[22]这些惩罚暗示,铺兵可以接受持续达24小时的递送任务。学究式的意见指出,邮政服务到晚明就被废弃,但与此相反,大部分地方官员把这一制度精心维持到王朝终了,因为没有邮政,他们就会丧失与县境以外复杂多变的世界的交流渠道。

递运所

明代初期,国家发现运送国家征收货物的任务远非驿传服务所能负担,而且还需要地区(府)一级机构一定程度的协助。为了方便运输,特别是粮食运输,以及载运大批建造运河、城墙和宫殿的服劳役的人丁,洪武朝在1376年设立递运所。这些所的设立,一般为一府一所,不过在运输任务大的地方,当地可再设一所。

递运所一般设在府的治地。府城如位于与贯穿该府的主要河道联系不便的地方,递运所就设立在尽量靠近府治地的河道边。与驿传和邮递服务一样,国家的递运所也由指定长期服役的士兵运营。[23]

一旦重建王朝的宏伟工程完成,有些原先忙于向京城运送物资的递运所就失去了存在的理由,从此它们趋向于成为驿传服务的助手。例如,北京的顺天递运所基本上降为为离京官员提供车辆坐骑的机构,有的在明代较晚的时期关闭。在海南岛,当1568年当地为了节省开支而把4个驿站撤销时,该岛的惟一的递运所也被关闭。

漕运制

为明王朝服务的庞大的国家运输体系就是漕运制,士兵们通过它从南方6省把粮食运往京城和北方边境。[24]在洪武朝时,国都在南京,漕运的主要任务是把粮食运往驻扎在辽东和东北的部队。粮食是用沿山东沿海经渤海湾北上的海上帆船运输的。这些船只运输大量去壳稻米。数量在50万至60万担之间(约5万至6万公吨)。1380年,运输量增至70万担。

永乐帝迁都北京的决定要求运输量加倍,因为这个区域的粮食产量不足以供养一个全国的首都。北运的粮食数继续增加,直到1472年为止,那时运粮定额为每年400万担,相当于全国田赋收入的七分之一。[25]一方面出于15世纪初北运大量粮食的需要,一方面对海上航线面临航行艰难和海盗威胁的担心,这两个因素促使永乐帝在1403年下令设计一条内陆路线。粮食装在大驳船上(能运载300担以上粮食)经过淮河北上,然后转用浅水驳船(能运载200担以上)运经山东西南,又转用大驳船运至黄河。粮食在黄河被卸下,由征用的河南大车夫陆运至卫河,然后再用驳船运至北京。经常转运的装卸使人力十分紧张,以致山东济宁的地方官上奏,要求恢复使用在元代已被废弃的旧运河,以便消灭陆路的瓶颈。[26]奏章一旦批准,这一意见就使明代承担起恢复这条连接南北的运输大命脉的任务。

大运河

大运河不是一条漫长的运河,它由一条条短运河组成,它们“会通”原来存在的水路,著名的有白河、黄河、淮河、长江和钱塘江——因此其北段的中文名称为会通河。之所以这样设计,是因为可以尽量依靠它连接的各条河流的自然流向。由于大运河的大部分河道流过平原,运河的开挖工程可以保持最少的用工量。为了保证浅水驳船必需的最低水深,即3尺(0.93米),进行一定程度的建设和大部分维修仍是必不可少的,因此要不断清浚河底。在低水位期,运河必须加以疏浚,以防自然淤塞。在高水位期,要对付一种挑战,即防止河水过快地溢过河渠以保持足够的水深。

地图10-4 大运河

运河地势最高和引水最困难之处是山东西南的汶上县的南旺,对这一段的重新设计,是明代为这一年代久远的大运河作出的重大贡献,也是使它能重新开放的关键工程。在工部尚书宋礼(死于1422年)的精心监督下,一条转引汶河河水的大坝在1411年建成,以便把水在南旺引入大运河。60%的河水北引,40%的水南引,这样使这段运河的水深足以保持在最低水位之上。他的第二项工程是在山东地势较高之处建造四个大水库,这样就不必再从当地地下抽水。在以后的四年中,前沿的漕运指挥陈瑄(1365—1433年)在大运河南段一带监建新运河、堤岸和闸门等大工程,以使河道充分发挥作用。这个工程消除了一度使扬州以北内河交通缓慢和劳累的搬运。工程在1415年完成,海上运输路线立刻停止运营。沿运输路线,每隔35至45公里设一驿站,这使大运河既能驿传,又能用作运输走廊。

工程完成之时,人们可沿着连绵不断的水路,绕开南直隶北端的两个急流,从北京直达全国的经济中心江南。船夫经过徐州东南1公里的徐州洪和再往南24公里的吕、梁洪时必须小心操纵,才能经过奇形怪状的礁石;它们在水花中凸出,能阻塞或触沉迷离航道的小船。在吕、梁洪源头凸现出来的饮牛岩是运河中最高的障碍,它高出水面11米。虽然宽不足两米,它却粉碎了许多驶入这条急流的小船。吕、梁洪中最长的礁石在运河之中伸展24米,在突然起风时,对顺流而下的小船有致命危险。再从吕、梁溯流而下有红石岩,它虽然只有一米阔两米长,但在涨水期,每天至少有一条船粉身碎骨。1464年在管洪主事的倡议下,徐州洪首先得到疏浚,80年后,管洪主事在更为艰险的吕、梁洪执行同样的任务。[27]

大运河恢复运输的漕粮是从南方六省征收的。在明代建国之初,这些省份的纳粮户负责自己运输粮食(或付运输费用)到地方的粮仓,再由军队运至南京。按正规田赋征收的粮食也同样处理:里甲制的副官粮长受权监督,将其管辖范围征收的粮食运往指定的集结地,这项工作是无偿的。随着大运河的重新开放,粮食必须被远运至位于南直隶北部淮安的国家粮仓,或者运往山东的济宁,这要视粮食的来源而定。3000条浅水驳船把收集在淮安粮仓的粮食北运至济宁,另外2000条驳船则把粮食从济宁运至北京正东的大供应站通州贮藏。漕粮运输每年四次。1432年,这种安排被“兑法”代替,根据兑法,军队运输工在有些地区接管了运粮的工作。他们的报酬来自漕粮纳税人所缴的附加税。延长至1481年的这种改徭役运输为有偿运输的转变称“改对运”;根据此法,原来仍由缴粮人负责把粮食运到大运河沿线次要粮仓的任务也转给了士兵。

关于缴纳实物的税制,负担的运输会有许多周折,因此纳税人必须支付许多增加的管理费用。在明代更是如此,因为按元代以前的标准,它不但统治着广袤的领土,而且在1403年以后,还要指挥把国家的大部分收入转到远离国家主要供应地的京城。虽然依附于一个有广阔空间的大国对一个普通耕作者来说能得到一定的好处(从安全和低防御费用的角度考虑),但也肯定要增加运输负担,对耕作者来说负担就转化成更高的税赋。在开始时,加于漕粮(以及其他税项)的主要附加税称为“耗”,这是用来弥补粮食散落、霉烂和丢失的损耗。至于从湖广远运至北京的漕粮,附加税可高达粮食成本的80%。研究财政的历史学家黄仁宇注意到,附加税的这种标准并不是不合理的,因为“长途运粮要在许多转运地倒手,才能到达目的地。疏浚运河水闸需要搬运工和大车的服务,当运河和河流太浅时就要征用小驳船。这些倒手造成了损失。碾米受潮容易发霉。每次倒手后粮食必须经常晒干,这项工序会使粮食重量大减,五小时要减轻8.5%(经官方的一次试验证实)”[28]。明政府不愿把这些损失纳入其财政制度的运营成本之中:评估纳税人的应纳粮数不是他缴纳的粮数,而是政府在最后的目的地收到的粮数。

除了依靠纳税人支付运费外,漕粮制还把其基础设施的费用,特别是维修大运河和造船的成本,分摊给运河流过的地方的文官政府和军事单位:“整个漕粮制和河政都得不到中央的财政资助。河道由地方的徭役维修,没有中央政府的补贴。到15世纪中叶,运输队伍有121500名官兵,操作11775艘运粮船。但人员的报酬和口粮却来自派遣他们的124个卫和独立营,甚至服役船只的建造费用(每10年建造一次),一部分从驾驶它们的士兵的饷银中扣除,一部分由提供漕粮的县汇解。”[29]

南京区共驻守34个卫,它们要提供20608名运输兵和1895艘浅水驳船。为了使驳船队伍保持良好的运输能力,这些卫每年固定向淮安的清江船厂定制74艘新驳船。[30]这只是清江船厂所收订货的一部分,该厂共负责建造大约一半在大运河航行的船只。在沿一段淮河的河畔,明初清江的兵船建造商每年能造746艘船,在15世纪60年代,一年能建550艘驳船。[31]

这样,军方提供了建造和在大运河航行的船只的劳动力和材料,国家不直接支付费用。取而代之的是,费用主要由士兵兼船夫的人自己负担,而他们得到的补偿是在官船上携带个人财物以外有限的货物。通过这些货物的交易,或者携带受商贾之托的货物,船夫就能弥补旅途的费用。士兵携带的货物数量远远超过其合法的携带量,这一公开秘密除了迁腐而认真的官员,谁也不会揭穿。众所周知,私人携带货物是为运河付出的代价。为运费而如此组织财政收入,明代国家正在依靠私人的商业利润,不过它没有对此公开承认。驾驶驳船的劳动力只是经营大运河的部分成本,其他劳役,如维护水道和码头设施,都是无偿征用一些人力的服务,他们都是不幸地位于运河河道两岸的县的居民。根据后来顾炎武提供的数字,维持大运河的运转需要征用47004名全日劳动力,其中30%全来自山东省。[32]这样,政府既依靠征用徭役的古典农业原理,又依靠商品交易的商业原理,来支撑这个制度的经营费用。

这种安排表明,大运河既是输送国家漕粮的通道,又是私人商业运输的命脉。国家并不是为了促成华北和华中之间的私人贸易,也不是为了有助于把商业网络扩大到南直隶北部、河南和山东诸省而有意识地专门对这一部分的国家运输基础设施进行投资,虽然投资产生了以上两种结果。显而易见的是,运河不仅限于国家的驳船使用,它也容许私人交通;这的确表明,对这个基础设施的商业性利用,即使不是实际的意图,也至少是意料之中的。重开大运河的机遇,迅速创造了在其河道中运输私人货物的商业需求。[33]

国家立刻认识到了这种商业性的交通,并在运河被重新运营后的14年,对私人货物征收过境税。1492年,北京和南京之间共设立了七个关卡,其中六个设在大运河。这些关卡监督官粮的运送和向私人货物征税。[34]一名船长驾驶船只经过关卡,如果拒付货物关税,船货会被没收。这种征收纯粹是敛财,与产生收益的投资无关。收入转进皇帝私囊,而不入漕运司的账上。

运输

在明代,中国的运输如同驿传交通,既有陆运,又有水运。陆运有马匹(费用昂贵,主要由信使、官员和军官使用)、轿子、牛拉车或驴拉车、手推车。水运用船,有用帆的、手划的、竿撑的或拉纤的,用何种方式行驶要视船型而定。使用何种运输取决于运送的人、装运的货和目的地,或者是否时间紧迫而不计费用等因素。最快的运输形式是马运,但这仅适用于个人旅行或传送文书,还取决于道路和渡口的状况。水运是运输大批人员和货物的最经济的方式。

1937年上海搜集和公布的关于传统运输方式的材料表明,一艘河船一天能以75公里的速度运送10公吨货物。相比之下,一辆畜拉车一天能拉四分之三吨,行进50公里;手推车运十分之一吨,行进40公里;一名苦力运二十五分之一吨,速度相同。坐轿需要两名轿夫,运送能力相当于两名手推车劳动力,一天能运送五分之一吨,行进40公里。[35]所以陆路运货比水运贵得多,其中速度的原因次于运载量的原因。一份15世纪60年代的官方报告反映了明代大车运输的费用:用车把1吨焦炭从北京以西230公里的易州的焦炭厂运至北京,运费为白银5两。[36]除非水路不通,这样高的运费使陆运大宗货物成为不可想像的事。

水运

明代的船只有多种船形和尺寸,其差别取决于其帆、桨、舵和拖网的安装状况。郑若曾(1505—1580年)曾在16世纪60年代画了浙江的海岸图(下文将会提到),在附在一篇短文后的太湖地图中,他概述了人们可以看到在江南河流中划桨行驶的几种船只。[37]郑若曾不满足于简单地列举,而是把它们分类。首先,他根据打算穿越水面的船体的大小来分辨船的类型,因为船体大小决定了它们打算利用或抗顶的风的级别。他确定四种主要类型:在长江行驶的船、内河航行的船、湖船和海船。在长江航行的船分大小两种,大船用于沿江上行至湖广和四川,小船用于横穿山峡和摆渡。内河船也分官船和私船两种。

太湖的船只种类最多,也似乎最引起了郑若曾的兴趣。他首先专门列出了湖船:运石料的称山船,运商品的称驳船,用于私人来往的称塘船,用于守卫和治安的称巡船,民团和水哨驾驶的称哨船,摆渡的称渡船。按照郑若曾的说法,这六种湖船都不能像一年四季昼夜挥桨于江南湖泊的渔船那样适合于对付风暴。他根据船桅的多少从两桅(装载量不足100担)到六桅(能装运2000担),对渔船分等。四桅船种类最多,大的足以运载1000担,小的完全可以进入大部分港口,并且在夜间很容易把两船固定在一起,使之成为一个海盗不敢攻击的小型浮动堡垒。但是三桅船和两桅船更为常见。除了这些标准的渔船外,郑若曾还指出其他几种船:江边船,从两个桅到五个桅,与其他正规渔船一样,装载量多达2000担;厂梢船,能运700担;小鲜船,装载量不足100担;剪网船,船体狭窄,但速度较快;丝网船,只能乘三人,顺风时速度很快;划船,三四人划桨时比丝网船快,能划到其他船只不能行驶的地方。郑若曾又补充了苏州的吴江和常州两县的其他几种特有的船。仅仅船的种类就证实了明代对船的设计的高超水平。

大运河是把华北与从江南到四川的全部长江流域广大的内陆水路网络连接起来的非常重要的命脉。不论在运输国家货物,或是装运私人商品,可以这样说,只有大运河才是明代对中国运输基础设施作出的最重大的贡献。不过明代也主持建设了较小的工程,它们有助于明显地改善地区的运输体系。明初期最值得注意的工程是建国最初几年建于南京应天府南端的东坝。促使建造这一工程的主要关心是太湖的洪涝问题,因为湖水上升造成了位于东坝以东水路距离约350公里的苏州被淹。碰巧苏州也缺乏把它与更大范围的长江下游地区充分融合起来的内陆水路。东坝的建成改善了内陆水路,以致形成了一条把苏州与长江口岸芜湖连接起来的西向水路。沿此水路航行的船只必须被拖越下坝,船货必须在再往西六公里的上坝换船运输,[38]但尽管有这些阻塞,这条水路大大地改善了使苏州通过水路进入全部江南市场的机会,从而确立了它作为地区经济中心的地位。[39]在苏州东面,由国家指导的运河体系进一步的建设始于1403年,它将完成重新把江南河流建成一个有效的运输网络的任务。[40]两项工作都是在户部而不是工部的请求下完成的,政府主要关心的是控制当地洪涝,以便增加税收,而不是开辟运输路线。但是治水的结果是改善运输,而运输的改善给商业的利益超过了给国家的利益。

在明代,江南及其他地区的运河建设常常是出于调节供水量自然升降的需要,防止涝时洪水溢过堤岸,或干旱时河道水位下降而刮坏船的龙骨。水位的升降通常是季节性的,它不断影响较大部分的中国运输网络,堤坝和水闸不能控制这部分网络,政府也不愿意对它进行投资。除了大运河外,只有当国家在解决更大的供水问题时,才进行大规模的河道工程。京都地区范围内对航道和道路的具体维修是工部职责的一部分[41],但它不负责对它们的改进。地区和地方的管理特点基本上也是这种趋向。急流导致航行危险或搬运变得繁重不便的河道不予改进,除非如上所述,它们的改进是灌溉和防洪工程的一部分。甚至在大运河,沿徐州洪挖了半个世纪的淤泥,国家才在那里进行了必要的投资;花了80年,吕、梁洪才被清淤,阻塞的河道比较畅通。这种改进不管中国其他内地河道多么需要,都轮不上。它处于国家职责范围以外。在进行小工程的地方,如开挖小运河穿过一处河道艰险地点,工程往往是出于善举或商业原因,由私人进行,而不是由地方官员倡导。[42]

耶稣会传教士利玛窦在1595年带了年轻的中国皈依者(葡萄牙名为若昂·巴拉达斯)与一名官员乘往返于中国内河的浅水驳船经江西省北上时,发现有些河道的状况十分危险。赣江从赣州府城下流115公里至万安县,经18个滩;徽商黄汴在其1570年出版的流传甚广的图记中说:“上无难而下难。”[43]但在所提到的第三个滩时,黄汴的警告证明是估计不足;利玛窦描述说:“我们到天柱滩(天挂滩),那里在高山之下,流急水深,流水声如震耳的雷鸣,我看到时只能虔诚地祈祷,希望水势减弱。因为(江西)河上的船都有高桅,没有龙骨,我知道它们在雷鸣般的河水中很容易被掀翻;但是不管我如何恳求,领航人和船夫仍漫不经心,把船满帆驶进急流。顷刻间我们的船与两艘官员的船都翻了,并且旋转不止。这样,我和若昂·巴拉达斯(因为我们在一起旅行)一起被掀入河底。但是上帝伸出了援助之手,因为在旋转时我抓到了我们船中漂浮的几根绳索,使我能把自己拉到该船的一个支撑物上。我看到我的文具箱和床铺漂浮在水面,我就把它们拉到我那里;然后几名船夫游回登上了船,又帮助我爬上。但是若昂·巴拉达斯沉入河底,流水把他冲走,再也没有出现。”[44]

利玛窦的船夫为什么对天挂滩的危险表现得漠不关心,原因不详:如果这不单纯是利玛窦在这里表现出他个人特有的烦恼,也不是船夫的无能,那么就可能是船夫们受契约要求他们在某时赶到其目的地的限定,所以他们才拒绝以比较安全的速度经过急流。此外,包括赣江在内的大部分河流并非不可通航,不过是带有危险性,而且是季节性的危险性。在洪水时期,河水流速快,难以控制船只;在枯水时期,水下的礁石露出水面。

从沿长江入川的航线中可以看出河运的季节性特点。在湖广的洞庭湖这一产粮的大集水区之东,长江是相当稳定的河流,不会因季节而变化不定,但是往西进入四川,涌现的洪水使上游航行很困难。商人们都知道,河运货物溯江而上到四川的最佳时期是秋冬两季,那时水位低;从四川运货顺流而下,则以春夏两季比较适宜,那时水位较高,水流较快。运货入云南的商人,在经过四川时,河运并不完全受到季节性的妨碍。当长江泛滥时,上游航行十分困难,他们另走一条称之为东路的水陆交替的路线,经湖广和贵州下行,虽然缓慢,但是更宜航行。[45]另选全年可与各地相通从而使运输摆脱季节性限制的路线,是明代鼓励扩大内陆运输网络的进程的一部分措施。即使如此,中国河流互相平行地东流而流向不交叉的趋向,使中国许多地方不可能另选航线。

中国的地理位置使各流域之间的连接地非常重要。它们穿越高耸崎岖的地带,地势险要,因此对地区间的一体化是必不可少的。例如赣江是贯穿江西和广东之间的关键河流。穿过湖广进入广东的人甚至会遇到更大的危险。从长江中游前往广东,人们必须乘船沿湘江而下到衡州,然后沿一条支流上行至郴州。旅客在那里必须走50公里;如果他是货运商,走这条绵延的陆路既慢又贵。宜昌镇有一条小河往南流入广东,旅客又可以走水路,不过只有装载10担的小船能在此河航行。这些小船渡运货物远至广东西北位于管浦的商业中心,再在那里由桑船(能运20担的稍大的船)转运,顺河而下进入广东的中心地区。[46]

限制用水路自由运送客货的另一个因素是冬季。徽商黄汴在其1570年的图记中建议在冬季北上北京的商人尽快南返以防因冰冻不能成行。问题通常不是运河被冰冻得很结实,而是相反,所结之冰不牢,就不能承载车辆,每当日出就开始融化。[47]但在特别寒冷的冬季,山东的运河段的冰就冻得很厚实,如1567—1568年的冬天,据记载山东当时的气温下降到能把动物冻死。[48]

陆运

在明代,国家并没有进行像大运河甚至东坝那样规模的道路工程。修造路桥的工程都由地方发起,常常由地方官员倡议,他们的职责中有维护陆上运输路线这一项。地方一级的实际投资表现为对驿路、邮路和桥梁的修造。这种投资对维持明代陆路交通仍是必不可少的;明朝初期,地方官员在执行洪武帝重建元明战争后重建地方的规划中取得这种投资。

最佳的道路是在路中间铺石块,两边的路肩填以夯实的土。通过广东文昌县(今海南省文昌市。——译者注)中部的一条路在1592年用当地开采的石块铺成,石块长60公分,宽30公分,厚6公分。路建得很好;该县在1605年遭受的大地震破坏了县内除孔庙以外的所有建筑物,而它仍能保存下来,至今仍在使用。[49]由于石块费用昂贵,只有官路才用石块铺设,而且只铺在通过大城市的路段。大部分道路,不论是官路或其他路,都简单地以砾石和沙为料。它们不耐磨压,也经不起天气变化,需要经常保养。地方官员征用劳力,和使用一部分获准提留用作行政经费的税赋支付工程款。

道路在不能通行前可能已处于失修状态,而桥梁和渡口则不是这样。如果不能渡过,交通就中断。一名官员指出:一县如果河多,河渠又宽,官府不采取行动,民众就不能渡河。故渡津要有船,两岸要有石木桥,过路人才乐于在陆路经过其治地。[50]

洪武朝时期突出的成绩是修造许多桥梁。以山东省为例,据1682年版省志保存的材料,洪武朝是明统治第一个世纪中造桥最最活跃的时期。据历次有造桥人材料的记载,造桥人都是知县。洪武朝以后,造桥活动在15世纪10年代得到恢复,然后在15世纪30年代后期和40年代初期再度恢复。那时正是永乐帝的统治和年轻有为的正统帝摄政的中央政府活跃时期,地方官员在地方上如有首创性的政绩会得到褒奖。弘治朝时造桥活动又可能以空前的速度得到恢复,特别在华中和华南。

明代有的桥梁以耐用的石质结构代替木桥,不过投资较大,通常只在紧迫的情况下才这样做。[51]但是要渡过未建桥的河流,常见的权宜之计是建造一座浮桥。在明中叶,似乎有许多浮桥建成,这也许是因为当时商业性运输日益繁忙,给明初期的运输体系造成堵塞,所以不得不以节约的方式予以解决。例如,福建省顺昌县知县于1499年在西津主持建造了一座36条浮舟支架的浮桥,就是这个原因;他指出,从邵武和汀州流来的两河相交,行人难以过渡。明中叶已有浮桥的地方,就大力改善桥况,使之能承担更繁忙的交通。在西津造桥的前两年,位于顺昌下游延平府治地的有38条浮舟支架的明翠桥已用厚木板加宽和改建,可以牵马来往。[52]在以前,马匹不得过桥,这样就需要装卸马驮的货物。

地图10-5 福建省境内路程图

造船资金常常不是来自县的预算,而是由关心改善交通的私人负担。例如,西津桥之建成,是受到一名称为“义民”的人的捐助。明翠桥是在一名“义官”的指导下重新安装木板的;“义官”是对地方慈善家的尊称,不一定是官员,甚至不是士绅。洪武朝时延平府其他造桥赞助人被称为“散官”(一人)、“里人”(一人)和“邑人”(一人)。[53]这些头衔,以及像“义民”和“里人”等更普遍的褒奖,是使那些非士绅的人经常见之于明中叶的文字记载中的途径。鉴于商人对运输网络的维护和改善表现出特有的兴趣,他们看来是15世纪末大批造桥活动的主要资助来源。这种现象代表了明代第一个世纪的转变。据1526年版的延平府志,并继续引用前面的例子,在明初期的造桥人中,官员和私人人数相当;而在明中叶,私人出资造的桥超过了官员造的桥,其比例为5∶1。同样,地方筑路主要靠地方精英捐助的资金,不过偶尔要征用土地,这意味着工程常常必须有官员的介入。[54]

在未建桥梁的河上,行人或运货人只能靠摆渡过河。一个渡口的成本稍多于河两岸的堤坝、系泊地、一二条船及驾驶它们的劳动力的费用。但是即使是渡口也需要定期投资,不管数量多么有限。华南的一名官员警告说:各官办渡口之栅栏必须每年更换。此项工作如果拖延,摆渡者岂不浪费时间?及时修缮岂非当局之急务?[55]驿道上的渡口多属官办,因此是地方官员预算的负担。运营渡口的劳动力由船户提供,他们作为征用的劳力,被指定为渡口服务。大部分官办渡口也供行人使用,但要收费,不过军事要道上的渡口只供官员使用。看起来虽然不是绝大部分,但许多渡口由私人经营,往返于河上的船夫向行人收取服务费。

商业运输

国家和私人运输使用的道路与内地水路网络为运输商业化创造了条件。至少在江南,正规的可供雇用的交通服务在16世纪——也许还要早得多——已很进步。行人可以在扬州“跳船”(当时的说法)下行至长江边瓜州的北门,付铜钱3文。他在那里过南门赶上另一条船,摆渡过江至长江南岸的镇江码头,付铜钱2文。从码头进镇江西门,再走1.5公里到南门,赶上南下驶往大运河的船。行人如带行李,可雇码头搬运工,每件付银0.015两。在南门,六条船接力联运,白天航行,运至苏州南面的吴江县;乘一天或一夜的船至嘉兴,再在那里乘船一天到松江,或航行一天或一夜到杭州。如前往佛教圣地普陀岛朝圣,从杭州向东至宁波(与崔溥一行的行程方向相反)的路程有周到的服务,商用船日夜往返于此航线上。如果前往许多明代中后期大徽商的故乡徽州,可在苏州乘一夜渡船至湖州,再从那里夜渡至浙江边境的泗安,从那里已无航道,行人必须陆路旅行;泗安前往徽州府的商业运输有坐轿、车辆和马匹供行人选择。[56]

有关夜间旅行的材料很重要。虽然许多江南城市提供了与其他商业城市相通的昼夜交通运输,但另外一些城市不提供,因为担心盗匪的攻击。即使在江南中心地区,限制有效的运输互联的因素是安全问题。据1570年的黄汴的图记,太湖以南地区十分安全,能使大部分从湖州出发的船只在夜间起航前往目的地,而不让乘客蒙受相当于一天营业的损失。但没有夜间从苏州出发北上的船只,而在江南中心区东端的松江,只有白天船只服务。[57]对比之下,后来在1626年出版的一本图引对江南就不那样有信心;在明代的最后几十年,江南农村的安全的确日益恶化。编纂者注意到,位于湖州正南、靠近杭州的定居人口密集区的旅行是安全的,但他劝行人不要拂晓或黄昏行路,并警告他们绝对不要在青黄不接时期进入该区。至于苏州周围地区,文中提到在歉收时期那里盗寇聚集,以致行人在苏州农村要有武装护卫才能旅行。[58]

在江南中心区以外,安全问题更为严重。扬州南面的大运河与长江汇合之处是盐商和棉商的集结地,据说没有盗寇袭扰;但在长江以上地区,走私食盐的活动使那里不能夜行。黄汴劝商人在雇佣当地船工时要小心,因为他对这些人的诚实评价很低。渡过黄河后,问题不是他们会偷货物,而是他们为了还债与商人讲定总价钱后,在赴京途中一走了之。在天津至北京的最后一段路程中,安全又成了一个争论点。行人能沿这条路线夜行,不过黄汴建议要谨慎。在大运河航行比走陆路安全得多。因为在这段陆路的北段,行人必须有一名武装保卫,以防不时出没于华北平原的骑马匪徒的袭扰。从颖州至大名的一段路程实在难以预测,甚至连带一名武装保卫也不够。黄汴坚决认为,相比之下商人从大运河西行,经开封到山西南部,就不会遇到这些问题。清化对南下的山西商贾来说是河南北部的运输大纽带,那里没有盗寇,行人甚至在满月时也可以夜行。[59]可能这个地区邻近明中叶和晚明大晋商的故乡,商业交通繁忙,所以旅行较交通往来较少的华北平原的陆路旅行安全。

海运

明代中国被其国内交通和运输网络相当合理地连成一体。同样,虽然也许在较小程度上,它也被许多海上航线与日本、东南亚,甚至有时与更西边的地方连接起来。

人们普遍认为,明代抵制海外交往,从最好的方面说,它把目光转向大陆;从最坏的方面说,它把目光向内转向本国。这一名声主要是由于我们对明代外交活动的误解,认为它宁愿把与海外各国的往来限于接纳朝贡;也出于对其海上政策的误解,认为它严格限制进出口,并且往往把海上贸易视为海盗行为。

地图10-6 北直隶境内路程图

永乐帝采取了另一种不同的主动行动(一种以前的蒙古国际关系模式),即派遣在大太监郑和(1371—1435年)率领下的一次次远至东南亚和进入印度洋的大规模的海上远航。第一次远航发生在1403年至1405年,最后的第七次发生在1431年至1433年的宣德朝。这些远航都有宏大的规划,每一次都有数万名官兵和百余艘船参加(最大的一次有300艘船),要花一年进行准备,航行长达两年。远航的理论基础是外交性质的,即宣告永乐皇帝的登基,表明他对亚洲各国的宗主权,并为外国使节提供向中国皇帝朝贡的通道;但它也是经济性质的,因为在远航的沿途进行了大量有利可图的国家贸易。据说在一次远航中,在印度的港口卸下了堆积如山的中国货,数量之多需要花三个月为每件货物定价。但1433年以后,国家的海上事业终止了。

郑若曾曾在16世纪60年代被委派去协助制定对付海盗的政策。如同研究太湖的船只,他被证明是一位海上航行的严谨的观察家。他列举的海上驳船不如太湖船只详尽,但仍能引起人们的相当的兴趣。他先列出了郑和所称的新会船和东莞船(以广州以外建造它们的两个县命名),然后又提到其他船只的更加形象化的名字:太福船(可能是最大的海上货船)、草撇船、海沧船、开浪船、高杞梢船、绮桥船、苍山船、八桨船、鹰船、渔船、蜈蚣船、两头船、网船和沙船。[60]研究得最详细的船是郑和远航时行驶的所谓“宝船”。这些船只载货1000英吨,最快时一天航行215公里,每小时速度保持5.75海里。远航每天平均航行约165公里以上,航速每小时4.4海里。[61]这些船只在南京以外长江南岸的官办龙江船坞建造。1431年最后一次远航返回后,该船坞再也没有定做这样大的船只;在一代人的时期内,建造如此巨大船只的知识似乎丢光了。

但是使船能远离国土的航海知识没有丢失。郑和的每次远航都收集了关于海路及东南亚周围和印度洋以前未标出的海岸线的大量资料。这些资料都被编入航线图、星辰图和“针经”(提供罗盘方向的海程手册)中,在针经中,航程根据称之为“更”的时间段组织起来,在每更终了时,航行者应根据新的罗盘方向调整其航线。理论上,海船被指望一更航行60里(35公里),不过实际上,出东南沿海至台湾或佩斯卡多尔列岛(澎湖列岛)的路线大致以一更30里标出。[62]

15世纪初期官方远航的针经经常被修正,“累次校正针路,牵星图样,海屿水势山形,图画一本,山为微簿”[63]。每次远航都注意根据新收集的材料修正针经的文字,材料是由为下一次远航的指挥官提供地图和针经的国内制图机构整理的。如果制图机构提供的地图和针经的份数与每次远航的船只一样多,它们一定会流传到指挥官圈子以外,航海图由兵部保存到16世纪,这时兵部尚书刘大夏(1437—1561年)把它们付之一炬。[64]兵部尚书焚烧海图之举是与明中叶朝廷的情绪一致的,当时它在对外关系方面保持了一种内向和防御的姿态,对明初期开创的对外贸易和外交活动的机遇不感兴趣,但是这些知识在社会上没有流失。从16世纪和17世纪被重新发现和制印的针经判断,手抄和手工修正的海图和针经在整个明王朝时期仍在沿海海员中流传。[65]

1570年,明朝发现自己需要原来掌握的海运方面的知识。当年春季,南直隶北端的黄河决口,造成大运河泛滥。800艘运粮至北京的船只沉没。官方的第一个反应是要求以后在农历年年底前把粮装上运粮船,以便在运河系统春汛前北上。[66]但这种命令只能在将来奏效。1570年的当务之急是明朝的主要运输命脉中断了,粮食和其他食物再也不能通过常用的路线运到京都。1571年朝廷全力设法解决这一问题,于是命巡抚山东的梁梦龙(1527—1602年)去寻找一条从淮安出发绕山东半岛运粮到天津港的海路,梁梦龙需要海路的信息,就张榜收买这种材料。这种方法使他征募到志愿人员在夏季作两次试验性航行。第一个五艘船的船队从淮安驶至天津,共用45天;第二个三艘船的船队从前面的胶州湾(今青岛)出发,用了35天抵达天津。据报道,下一年有300艘船航行,没有出事。1573年损失了七艘运粮船,这给提倡海运的官员的政敌提供了关闭海上漕运的机会。[67]这时大运河已经几乎恢复正常。

地图10-7 16世纪海关通过山东以北海峡庙岛列岛的海程图(左)与近代地图的对比

但是,海禁终于被解除,海上贸易得以恢复。在此以前三年,当福建巡抚涂泽民上奏新登基的隆庆皇帝,要求为海上贸易松绑,并给从漳州出发的海上贸易商人合法地位(和向他们收税)时,贸易的结算已经开始。涂泽民和梁梦龙都不过是要求在法律上承认已经在非法进行的活动。如果没有不顾禁令而出海的船只和船员,梁梦龙就难以通过张榜成功地取得他需要的信息。在黄河遭洪灾那一年出版图记的黄汴承认,山东沿海的海路在解除海禁前确实在使用,但他反对使用海路,理由是海路危险,而不是它的非法性:“海风不定,遇风虽易亦险,无风难期,客当别路可也。”[68]这个劝告认为,已有旅客(指商人)出海。

旅行

明代成了旅行的兴旺发达时期。旅行带来的流动并非帝国计划的一部分。明代开国之初,洪武帝下令,旅行要有国家发给的证件:只有因公出差的官员和持有国家执照的商人才能获准旅行,只有官员才能利用国家的交通设施。过城关、渡口或过境,需要路引;旅行如无路引,受杖责80。行人无证件可以离开县境,但不得离其居住地100里(58公里)。绕过控制交通网络要津的城关或渡口要加责10杖。伪造路引再加责10杖。最后,无皇帝批准擅离国境,判死罪。沿海航船只能在看得见陆地的距离内航行,超过此距离,按擅离国境论处。[69]这些法律条例有效地限制了旅行的自由,只准人们在其居住地活动。

在整个明代,法律始终未变,但很快就变成一纸空文。使法律脱离现实并几乎不可能实施的因素是迫使大批人员移动的经济压力。例如艺术家戴进(1388—1462年)等人就受到了这种压力。戴进出于艺术的和政治的原因在杭州、南京、北京和云南之间四处奔波,寻求庇护人。明中叶的学者郎英宣称,戴进在他一生的事业中一定行过10万里路程。[70]从纯粹数字看,明代经济移民中为数最多的是农民,他们在整个王朝时期西迁到人烟稀少的地方。这些移民中,有的是按照洪武和永乐两个皇帝的再安置规划迁移的,规划旨在耕种未充分利用的土地,缓解东部中心地区的人口压力。但是在寻求土地和劳动力之间平衡的规模远为宏大的连续迁移洪流中,持有官方文书的这一小部分农民是微不足道的。

其他人也旅行:商人最突出,但也有文人、士绅旅游者和香客。应当指出的是,这些职业旅行者中大部分为男性。明末伟大的旅行家徐弘祖之母为了徐追求的旅行事业,进一步解除了他的家庭义务并教导他说:男儿应志在四方。[71]

商业旅行

行商到处可见,在明代随着时间的推移,人数愈来愈多。水泉位于兰州下游150公里的古老的丝绸之路上,是一个重要的运输中心,一块16世纪的纪念它建立一要塞的石碑描述经过水泉的商人“来往如流星……来后即走,不作一日息”[72]。

克服距离障碍是一个成功的商人一生的关键因素。南京南面的徽州府商人,被认为是明中叶在全国商界经营有方的为首的几个商人集团之一,他们能确立自己地位的部分原因是,他们把江南等地大量需要的土产,如茶和木材运到那里的市场。运输这些货物是一个挑战。虽然徽州的河向四方流到徽商售货的市场,但茶和木材等货物占地大,分量重,需要雄厚的财力物力才能运输;但是一旦运到,他们就能获取丰厚的利润。因此徽州一范姓家族的家谱盛赞三名贫苦的弟兄在进入15世纪之际因做木材生意成了巨富,它生动地描述他们努力把木材和其他商品运进市场的情景:“他们在夜间驾艘竹筏通过闸坝,树与他们擦身而过。有时竹筏装满货物,以致他们几乎无容身之地。上岸时他们必须攀树而过。”[73]

外出经商可能是危险的。明初节烈寡妇的传记中多有透露,她们守寡的原因是嫁给外出经商的商人。扬州的府志记载了14世纪的一名寡妇,其夫外出经商,溺水而亡。同一史料的另一篇传记记载,寡妇之夫去河之上游经商,在南京外面的句容被淹死。[74]还有人为的危险。船夫勾结匪徒的传闻,特别是在较荒僻的农村,足以让胆怯的人体会到旅行引起的恐惧。[75]

地图10-8 徽州府通往各地路程图

对旅行经验少的人来说,居无定所的生活前景似乎令人感到沮丧。一名来自东湖广的方志编纂者在1531年表示了这一态度,当时他看到当地人抵制商业的诱惑,害怕远出经商,宁可贫穷而死也不愿沦为盗贼。[76]仿佛出没无常的盗贼与在各地巡回的商人莫名其妙的是同一类人。在明朝的较早时期,人们不用远至湖广,就可以发现普遍厌恶四出经商的情绪。据1488年版的吴江县县志:在苏州正南的农村,村民不远出。商人如果离家100里以外,让家人在家从事耕作,就会愁眉苦脸;离家不顾,在外地经商追逐利润,又多年不归,会被视为无信义的人。但这段文字所表述的文化价值观随着商业的经济利益更加明显和商业旅行也许变得较为方便而发生了变化:在1548年一部吴江的县志编成时,这段文字被删除。[77]

河北河间府(包括天津)府志中的16世纪40年代的一段文字提供了丰富的内容,说明当时商人们正在覆盖面很广的商业网络中营业[78]:“在河间境内运货的商人经营丝织品、粮食、盐、铁和木材。丝商来自南京、苏州和临清。粮商从维辉、磁州沿官道远至天津沿河区,丰年趸购,歉年出售。铁匠主要经营农具,从临清和泊头推小车前来。盐商来自沧州与天津,木材商来自真定。瓷漆器销售商来自饶州(景德镇所在的府)和徽州(制漆器)。地方商人多来自黄河以北之府县,称为‘铺户’。”作者然后说明河间府哪些县在大运河畔,可以通过水路运粮到北京,哪些县要陆运粮食。[79]文中关于大运河和官道的材料,反映了商业旅行对国家建造和维护的运输基础设施的依赖。如果没有国家对这种基础设施的投资,河间府不可能维持它当时的商业规模。

商业网络一旦建成,商业生产和交换的模式就确定了,如果产品为其他地方所需要,即使运输不便的地方也会被纳入全国市场的网络之中。例如,永安县位于福建西部偏僻的腹地,由于它位于流至省府福州的闽江水系边上,享有一定的有利条件,但它离省府足有200公里。更南面的漳州离永安稍近,但永安到漳州要经过一段艰难的陆路到九龙水系。尽管永安与大的集散中心有一定的距离,“但该县平民多从事手工制品,携带到县外交易”[80]。根据1526年版的府志,也可以这样说,运输的连接克服了地理的闭塞。[81]还可以看到福建内地其他县发展的同样例子。位于其北面的闽江水系的另一条支流上的建阳是纸张和书籍的产地。(最近一个驿站在其下游20公里,名叶房驿。)取道水路从建阳到南京,沿途要经过几次搬运,相距1000公里,[82]但是南京对书籍的需要使建阳的出版商发现,运书到江南供应消费者仍是有利可图的。

明代商人在相隔遥远的产地和消费地之间运输货物,扩大了流通货物的运输量,扩展了货物在其内部可以节约地流通的领域。由于路程的更加商业化,和有了摆渡和客栈的较周到的服务,无论在经济上,或是在物质上,距离缩短了。

士绅旅行

士子是专业的旅行者。作为科举考试制度的考生,他必须先到省府,如果考中,就要再去京城应试。一旦在官场任职,他们就往往远途赴任,如果仕途有成就,一生就要长途跋涉几次。作为官员,他们的旅行得到驿站的服务。但如果仍为应试者,他们的旅行就得不到这种服务,不过较自信的考生沿途也能威逼驿长提供方便。[83]

不当官的士绅也旅行。最明显的是,从16世纪中期以来,受良好教育的人宁愿艰苦地外出旅行并从中得益,也不要官职带来的辛劳和报酬。他们远出求师访友和寻找志同道合的学者,前往过去只在书上读到的风景胜地和历史遗址。晚明成了士子旅游的全盛时期。因此著名的诗人和学者袁宏道在一篇写于1596年的盛赞苏州洞庭湖(原文如此。——译者注)美景的短文中宣称,苏州士子酷爱旅行,旅行是其惟一的癖好。[84]

旅行的部分冲动是获取教益。闲暇的士绅要欣赏古人赞美的有名的胜景,还要观看高层次文化视为非常重要的历史文物和艺术品。旅行是学者修养的一个组成部分。如同一位17世纪的学者官员所言:“不读万卷书,不行万里路,非学有所成之君子。”[85]因此晚明的士绅就动身去寻找古代的战场、著名文人的书斋、唐代诗人誉为不朽的景色;他们观赏唐代优秀的墨宝、宋代美好的建筑物和元代艺术家珍视的绘画。在一个没有听到博物馆这一名称的时代中,寺庙保存了中国过去的许多材料记录,因此频频受到光顾。那里的宋代建筑、绘画和书法,以及有大文人撰文的石碑都在晚明被一些人甄选,他们希望与这些文物所表现的文化传统心神交融。至于旅游者是否真正懂得他们看到的一切,则是另一回事。在16世纪90年代,潮水般来南京旅游的士绅使冯梦祯不屑地评论说,士子们要看的是著名的遗址,却不能领会或了解它们表示的内涵。[86]

这个时代造成的旅行不仅助长了16世纪无思想内容的旅游事业,而且鼓励了面向学术研究的新趋势的兴起,这种趋势不仅根据古代的书籍,而且以个人经历为基础。新趋势并不排斥文本的主导地位,但是古籍面对学者们收集和访问了其中提到的材料和地方并据此作出的审查和修正,就变得站不住脚了。李时珍(1518—1593年),依靠他四出旅行研究了所列的1892种药材,才写成伟大的药典《本草纲目》。徐光启(1562—1633年)使用手边的经典农书编成《农政全书》,但他根据在江南的实地经历取得的证据补充了经典的解释,并提出了质疑。宋应星在其《天工开物》中同样采取了令人尊敬的批判性的态度,此书是他对技术的通论,1637年出版。在晚明,把旅行作为一种学术考察方式的最有名的作家当然是徐弘祖(1586—1641年)。在1613年至1640年期间,徐弘祖从其家乡长江湾的江阴县出发,作了17次游览,遍及华中和华南有历史意义和地质学意义的遗址,远至云南省。在他所记的850天的游记和文章中,提供了他对这些地方的观察所得,以及他对远如《禹贡》、近至同时代地方志的材料的评价。[87]他在旅行中取得的实际知识和把实际知识应用于文字知识的做法,在明亡以后仍被人继承,顾炎武的17世纪50年代至70年代的历史和地理专著表现得最为明显。

朝圣

佛教朝圣者属于明朝最坚定的旅行者。僧俗都经常旅行到佛教圣地,去朝拜与圣地有关的神佛,或者从活着的大师接受教诲和启示。由于明代有关俗人朝圣的资料很少,以下的论述主要限于宗教朝圣。

在明代初年,许多僧人为了在一所寺庙中获得永久的居住权,被迫云游四方。对僧人来说,宗教性的流动是为了谋生。对国家来说,这是一件令人忧虑的事。事实上,削发为僧意味着对儒家的社会和道德生活秩序——表现为男系的繁殖和维持父系、进而扩大到维持社会秩序的责任——的一种挑战。但是僧人的云游生活被视为对儒家国家至尊地位的一种更为明确的挑战;儒家国家的目标是把每个人安置在固定的位置和地位上,惟一的变化只是世代的更替。僧人不适合这种永恒的周而复始的模式,因为他把自己游离于这种循环之外,而且由于未繁殖后代,根本不能再被同宗的和拥有共同财产的人登入地籍册中,因为他到其他地方去做别的事情了。15世纪许多向朝廷奏本的官员抱着一种比反对朝圣更为强烈的情绪抱怨说,僧人云游是一种宗教修炼形式,实际上正是如此。

朝圣作为一种宗教培养方式,在其周围笼罩着宗教的神圣不可侵犯性,在出现对僧人的流动提出挑战时,这种不可侵犯性常常给明代僧人提供方便的防卫。朝圣有多种类型。有沙弥求师的初级云游阶段,师父将教导他并授予圣职(更实际地说,就是给他一个提供食宿的地方)。对进一步受训的僧人来说,到圣地旅行是朝圣的一种重要形式,因为他能通过受磨难(佛教通常认为旅行是受苦难的一种形式)获得智慧,又能获得广博的阅历,从而以学识丰富而闻名。几乎明代每一个有名的僧人的传记都有广泛旅行的材料。例如,据1535年的一段文字,1484年在南京修复一座小寺庙的僧人宝山定 瑀在走遍了名山和半个中国以后才实现了这项有价值的计划。[88]对同时代的读者来说,这段简单的描述使定 瑀僧人以严谨认真而闻名。

僧人能自由地旅行,这是其他人无法比拟的。要求游方僧人住进寺院的压力在16世纪减轻了,这样,在明代的后半期僧人流动就没有限制。1599年的一本流行的历书似乎已经显示出这种缓和迹象;它在其信函的格式中,有沙弥邀请其友做伴朝圣的一种。[89]一名士绅在1638年指出,出游无人能如僧人方便。这名作者分门别类,列举了俗人会遇到而僧人可避免的种种不便;他看到:僧人来去自如,住在老寺庙与知己做伴,所以许多僧人云游天下。[90]这句话中包含的妒忌情绪表明,大部分士绅因多种俗务缠身,可能发现自己愈来愈难于沉溺于云南大师见月读体的情趣之中,后者描述他本人酷爱旅游,遇此不会裹足不前。[91]读体本人就是晚明僧人云游现象的一个有力的例子。在17世纪30年代,他与一批沙弥长途跋涉,从云南到长江三角洲,北至山西北部的五台山往南返回江南。读体的旅行绝非个别的事例,而是朝圣形式的一种,它导致明代最后一个世纪数百名云南僧人东游,并使其中多人跻身于上层僧人之列。[92]

地图10-9 1636—1640年徐弘祖(霞客)赴云南路程图

僧人中朝圣旅行风的兴起使有的佛教徒不安。著名的佛教大师莲池祩宏(1535—1615年)在他对沙弥的佛规中,警告他们在受戒律初期不要扩大朝圣范围,因为那时沙弥年轻,信念不固。[93]男沙弥只能与益友作短途至规定的地点,年轻女尼根本不能出游,尤其不能到普陀岛及天台山等众望所归的朝圣胜地。[94]长途朝圣的确成了一件令人却步的艰辛的经历,有的僧人宁可回避。祩宏警告说,游方沙弥必须忍饥渴,耐寒暑,经受各种难以想像的困苦。[95]除了这些具体的障碍外,当见月读体本人在丹阳码头购票登船之际,才发现晚明的游方僧人是容易被偷盗和恫吓的对象。但另一方面,祩宏也承认旅行是寻师过程中不可缺少的部分。在一篇《行脚住山》的短文中,他一方面批评了想省钱而不出门的过分行为,另一方面又批评不顾一切平生南北漫游的人;但他同时承认:应先行千里以至万里与有识之士交往,才能心志豁然开朗;执迷于愚昧,满足于现状又有何意义?一旦寻师问道,获得了解决生死大事之道,观赏景色除了用来自夸见多识广,又有何用?[96]因此,朝圣在宗教锻炼中有其应有的地位。

早在明代以前很久,中国的圣地被定在古代令人崇敬的地方——献给神秘莫测的文明的创始人的“五岳”,和道教在地形学上标为直通仙境的“三十六大洞天”和“七十二小洞天”。虽然这些圣地不断吸引香客,但明代的宗教朝圣的安排与一些佛教遗址有关,其中有的与佛教出现前的圣地吻合,另一些的确定并不参照以前地形学体系的材料。各佛教的遗址没有集合在一个单一空间内。明以前的禅宗有一个大的佛地体系,称为“五山十刹”,但这个体系没有被民间传说广为采纳。被人们共同归纳的佛教遗址为“四大名山”,即五台山、普陀山、四川的峨眉山和南京西南的九华山。它们都位于比较难以通达的地方,也都是道场(即佛神显灵之地:文殊显灵于五台山,观音显灵于普陀,普贤显灵于峨眉山,地藏显灵于九华山)。按照著名佛教居士的说法,老佛在这些地方化身显灵,弘扬佛法,超度众生。[97]但它们没有形成一个体系,香客不必全部去这四个地方,就可以感到完成了朝圣的心愿,不过大部分明代高僧至少去过前三个地方。[98]

香客在地区间所走的路线,自然要取大部分其他旅客使用的建造良好的驿道,但是在地区内香客的流动往往与商业活动的流动方向相反。商人从农村地区收货沿河下行运至地区中心,而香客则从行政治地转向圣山所在地的半外围地区。香客也可能走大部分旅行者从来不走的山路,但是他们通常依靠标准路线在国内旅行,这可能意味着说明朝圣活动的范围由于此时运输体系发展的程度而得以扩大。

一个虔诚的居士也可能采取僧人长途朝圣的行动,以表示他对佛教的信仰。一本佛教祈福的书籍描述了明中叶河南一个名严江的制革工,他在中年放弃了这项职业,因为佛教徒认为制革要杀生,是罪过;于是他的余生就成了一名永久性的香客,在旅程中只带《金刚经》,口念阿弥陀佛。[99]但是对大部分俗人来说,朝圣被组成集体,而不是个人的宗教活动。这些群众性朝圣活动在村一级组成,以共同认捐的钱财预付费用,所去之地是某一重点朝圣地。朝圣活动似乎常常由妇女率领,其实它就是妇女能享受长途旅行的惟一机会。[100]

路程知识

1570年黄汴的《一统路程图记》的出版,是明代运输史转折期的一个标志。1570年以前路程知识在两个方面有局限性,一是知识只有专业人员掌握,一是知识只限于一条路线或一套路线。随着这本图记的问世,对某条路线的存在和安排成了公开的知识,任何能读到它的人都能获得。这些信息成了一个全面的整体而不是依旧不连贯的分散材料。

在晚明的路程书中,我们可以找到1570年前路程知识的表现形式。其中之一是列出特定路程上的地点的易记忆的诗歌。1599年出版的历书《万用正宗》中的《两京路程歌》,详细叙述了从南京到北京的路程,共35行,每行7字;歌的末尾提出在这条路线航行的人应牢记此歌。在1629年出版的路程书中,《水驿提要歌》在列出沿运河的水驿时,也用了这个办法,此歌共26行。[101]

在路程书出版以前,路程知识的第二种形式是路程地图(程图)。程图的历史至少可以追溯到公元10世纪,不过现在仅存的程图是清代的。此图折叠如手风琴风箱,它从图前至图末连绵不断地画出一条横线。沿线标出了城镇、驿站和旅行者要经过的地形特征,地点之间的距离也被注明。明代可能已有这种简单的大运河程图,也可能已有供官员使用的驿传主干线的程图,因为从清代起这种手写程图已经存在。[102]程图似乎也在商人中流传,虽然已经找不到。我们现在只能看到黄汴在其《一统路程图记》的叙中的叙述,他说他在苏州时从全国商人处获得了各种程图,并把它们用作图记的主要材料。[103]

黄汴在出版其图记之前的第三种路程知识形式是文字。它按路程地名的前后顺序叙述地点,其间又以里注明一地至下一地的距离。保持这种格式的最早的明代文本是政府使用的《大明官制》。此书列出沿驿道的驿站、县城和其间的距离,为旅行的官员提供方便。所列内容并不一直被限定为国家使用的信息,而是到了晚明被出版者在上述《万用正宗》之类的书中加以普及。这种格式又被黄汴在构思《一统路程图记》时采用。

不像《大明官制》中的路程部分,黄汴这部新颖的图记是供商业旅行者而不是供官员使用的。黄汴本人就是徽商,经历过他记述的许多路程。他的基地在苏州,据推测是作为其家族的代理人而住在那里,所著的书也在苏州出版。由于黄汴有行商的经历和眼光,他的注意力集中在商业运输为之服务的江南的各条路线上,但是他也的确实现了撰写全面路程诺言:他把他的材料组织进144条遍及全国的水陆路程之中。黄汴除了在路程中列出了地点和距离,还不厌其烦地附上了过险要的转弯处和使用备用路线方面的建议,以及关于当地的位置、客栈、渡口和路程是否安全(如一天里什么时候或一年中什么季节最为安全)的信息。在整个晚明和清初时期,这类信息在黄汴著作及其他路程书的版本中逐渐增加,从而使它们的体裁和风格朝着成熟细致的商业手册的方向发展。

《一统路程图记》第一、二两卷首先记载始自北京和南京的官方干道,然后在第三卷内叙述各省官道的组织,其他各卷主要以各县治地和驿站作为指路标志。书的后半部分的大部分路程以长江流域为基础,最后两卷详细叙述进出其故乡徽州的各条路线,尤其徽州与苏州相通的路线。黄汴在其叙中坚持,为人官者有此书可得益匪浅,但他是为商贾撰写的。1635年版的编者惟恐人们怀疑此书面向的对象,所以在书的扉页上采用了新的书名:《客商一览水陆路程》。

黄汴的著作是晚明所写(并被大量非法翻印)的两部主要路程书之一。另一部名称不一,如《士商类要》、《士商要览》和《天下水陆图引》。它最早的版本是程春宇写的四卷本商人手册《士商类要》(1626年)的前半部,不过可能还有更早的版本。1626年版的作者和叙的作者与黄汴一样,也是商人,自称徽州人,不过出书地在杭州而不是苏州。从此书的结构可以明显看出徽杭的特征:最先8条路线始于徽州,其次的5条从杭州辐射而出,然后向读者提供始于宁波的路线,再后才谈到从苏州出发的路线。此书包括100条路线,其中53条谈江南,47条谈江北。不过重点仍在江南,因为大部分江北路线都位于长江北面的南直隶境内。在黄汴和程春宇的路程书(前者共144条,后者共100条)中,江南以外路线比重的减少,反映了徽商经历的商业旅行的类型;徽商集团在晚明区间贸易中最为活跃,对他们来说,路程知识具有重要的财政意义。

旅行速度

熟悉路程,旅行速度就能更快,特别在本人旅行时更是如此。如上所述,使用驿传服务的人有期限以及使他们如期到达的设施。私人旅行则没有。晚明路程书籍的问世提高了私人从一地到另一地旅行的效率。

在明代,旅行者行进速度不一,这要视采用的运输方式和到达目的地的紧迫性而定。在江西理学家和制图学家罗洪先的两篇游记中,我们可以得到一个人旅行步速的概念。[104]在第一篇游记中,罗洪先描述了他于1539年从南京至扬州一带乘船的旅行。他写道,从镇江至南京以东长江边的龙潭驿用了一天半(距离为60公里);从龙潭到仪真用了一天(30公里);从仪真夜间摆渡至扬州用了一夜(40公里);从扬州至泰州用了两天(60公里);从六合到全椒用了两天(75公里)。罗洪先的描述说明,他旅行时没有在沿途观赏,而是从一地到另一地,不过也没有很大的时间压力。罗洪先是以便捷的步速旅行,既不闲逛,也不赶时间,每天能行进近35公里。他的旅行速度稍慢于崔溥从宁波至杭州的速度,当时崔溥一天行43公里。但是崔溥的护送人员必须采用更紧迫的日程表,而罗洪先的旅行则没有期限,只是想适当地享受一番。

在第二篇游记中,罗洪先详细谈了1548年夏他与友人在江西赣江旅行的经过,地点正在利玛窦翻船的天挂滩下游。他说他用了八天从吉安沿江而下至新淦,行程140公里;新淦至丰城用了五天,行程95公里。从这两段旅程可以算出,速度一天几乎为20公里,大致相当于他在南京和扬州之间乘船速度的一半。差别的部分原因是,赣江与长江流域用旧的运河网络相比,航行更加困难。罗洪先在1539年之行较快的原因,也可能得益于他是出官差,可以利用驿传服务,而在1548年他是私人旅行。例如,他在第二篇游记中没有提起驿站,还提到从新淦至丰城之行坐了商船。

地图10-10 1539年罗洪先行程图

旅行进行得不像罗洪先游记中所说的那样顺利。应该注意的是,他在长江地区冬季旅行的每日35公里的速度没有包括因不能启程所丧失的时间。特别在冬季,旅行因恶劣的天气条件,可能会随时中断。例如,罗洪先提起逆风使他从扬州乘坐的西行船不能抵达目的地;还提到一个月后扬州的大雪中断了该区的一切船运达四天之久。[105]

明代作家徐弘祖(1586—1614年)留下了他的详细的游记。游记的篇幅与旅行速度说是不成比例的,因为他主要着眼于研究,而不是行程的时效,但是他的确进行了一次有效率的旅行,这也是他的最后一次旅行。他在云南中部逗留期间得了病,在1640年夏天被当地知府送回长江口江阴县的家乡知府为他提供了一座轿子和旅费。他远抵距离约为4500里(2600公里)的武昌。轿夫用了150天走了这段距离,徐弘祖的陆上行速一天大致相当于17公里。1420年波斯使团的行速一天为30公里;相比之下,徐弘祖的旅行速度按驿传的标准是缓慢的,不过他的行程受到了崎岖的地形和他本人生病的限制。他到了武昌,当地一名官员给他提供一条船,并让他沿长江而下直达江阴。他仅用了6天走完了将近3000里(1700公里)的路程,行速大致为280公里。[106]对比之下,1488年崔溥在大运河的行速在49至61公里之间。长江的下行航行显然是中国最快的长途水上航线。

知识的传布

在明代,知识的记载和传布有多种形式:口头形式(记入文本只是为了便于记忆);向个人传布信息的文字形式;为了尽量广泛地扩大知识覆盖面而进行复制的印刷形式。明代大部分中国人是文盲,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不能获取文字和印刷形式的知识。文牍、当众布道和口头传达成功地降低了大部分不识字的民众与文字和印刷书籍之间的障碍。口头的、文字的和印刷的形式的知识不一定是组织和扩散知识的有先后顺序的步骤。它们可能是,但不同形式的知识要服从不同的传布方式,某一种传媒对某一种信息更为适用。

行政体系敏锐地意识到与民众交流的必要性,也知道交流不可能单纯依靠文字。例如,当一名文盲要在县衙门打官司,他应当把案情口授给衙门的书记员,由后者笔录在“口告文簿”上。[107]当皇帝要向百姓宣告其意图,就以文本分发给地方官员,命他们交给属员向公众宣读,使所有的人都能听到和遵守。

1488年高丽人崔溥访问中国期间,他对中国人的文化水平印象颇深。他深切地了解这一情况,因为他不会讲汉语,只能依靠书写进行交流。他看到许多人能阅读,甚至农村儿童、摆渡工和船夫,至少也被指望能识字。[108]他没有谈到妇女识字之事,尽管有的妇女认字。在明代初期,妇女的识字大部分与跟随有文化的父亲学习有关。例如,何慧莲之父教她《论语》和《孝经》,他推迟女儿的婚嫁,直到20岁,才把她嫁给一名穷书生;她还卖了自己的饰物,购书送给穷书生。[109]总兵程凯之女1393年出嫁时年17,她受到更高的教育,据说她精通《尚书》和《史记》,而且面容端庄。[110]在精英分子的狭窄圈子之外,看来很少妇女达到了能掌握基本用途以上的文化水平。洪武帝在1372年发现了这一问题,于是他派宦官至苏杭,征召识字妇女到后宫任职,教导其妃子。44名妇女因此被选送至南京。但只有14名通过了为她们命题的文字测试;另外30名被定为文化程度低于所要求的水平,被送回家。[111]

明代识字范围的大小可以从出版业的规模反映出来。晚明出版书籍的种类之多是中国前所未有的。这种发展取决于许多因素:识字的人更多;对赖以考取功名的典籍知识有更大的需要;对著述(和阅读)非经典的书籍有更大的兴趣;图书的商业市场更加扩大。意大利传教士利玛窦出生在一个印刷刚开始影响知识和使拥有任何数量的书籍成为可能的文化氛围之中,他在进入17世纪之际对“这里有大量书籍流通,而且售价低得出奇”的情景惊讶不已。[112]利玛窦没有夸大其词,因为在利玛窦在华期间出版的书籍的确在“那一代人中流通”[113]。但是出书的繁荣只是各种知识的记录比中国历史中以前任何时代更加频繁、传布也更经常和广泛的一个标志。

国家文件的传送

明代在官僚机制内部和向整个社会常常传送信息。洪武帝,特别在他统治的第一个10年,源源不断地向官民发送官方文件,教诲他们要各尽职守。为了确保文件真正传送下去,《大明律》规定,隐匿文件要以重竹板责打80下,洪武帝在位后期,对下达的诏令未能取得预期效果表现得更加不安,于是在1385年的第一部《大诰》第六十条中,把这项惩罚改为凌迟处死。

洪武帝下达的种种指令给交通通信增加了沉重的负担。指令和典范必须下发,而各地的反应必须收回和加以处理。为了解决这一负担,1370年洪武帝设察言司,它的任务是接受全国各地官员的奏议,再转呈皇帝。1377年的阴历七月,察言司被扩大和升格,更名为通政司。在上一月,皇帝已诏告天下,官民如有重大事务,都可以奏告皇帝,他将亲自过目。(事实上,平民只在弹劾地方官员时才向皇帝奏本,而且确实奏过。)[114]通政司可能已被扩大,期待这份诏书会加强与皇帝的沟通。当通政司收到一份奏本时,就复抄一份,原件呈送皇帝,副本转交都给事中。皇帝阅读奏本后,就相应地作出批示,然后把奏本和批示交都给事中转有关部门处理。因此,通政司在君民沟通的渠道中处于关键的地位。通政司如不能把收到的奏本呈报皇帝,将被视为严重犯罪。有一次,当永乐帝发现几件涉及小事的奏本未转呈给他时,就大发雷霆。“盖天下交,则泰,不交则否。自古昏君其不知民事者,多至亡国。”[115]

京城的官员可以用另一条渠道递呈奏本。他会获准直接把奏本送到会通门的宦官办事机构中,而不必经过通政司。好处是完全保密。正如黄仁宇指出的那样,直接向皇宫递呈奏本,意味着其内容在皇帝把它们连同作出的决定发给给事中之前,一直保密。与经过更具渗透性的通政司呈报给皇帝的文件不同,“个人的请求及其内容一直保密,甚至上奏本官员的上司也不知道,许多争议都是由后一种奏本引起的”[116]。

奏本经皇帝过目后,就连同其批示被编入朝报。朝报的摘要就准备印在《邸报》上。《邸报》是把朝廷大事传布给整个行政机制中的官员的出版物。《邸报》中最主要的部分是奏折和诏书,但它也报道一些与国事有关的内容:皇帝的活动、官员的升降、军务及自然灾害。自然灾害的报道虽然简单,但它们在这样一种文化中隐隐地具有最大的影响:自然活动的失调被认为是对皇帝行为的裁决。[117]

除了君臣之间沟通,明代国家还要处理其他种类的文件。中央对财政资料归档的需要很可能造成数量极大的文书记录,它们必须在地方政府和京城之间搬运。1391年当洪武帝命令地方官员要确保其辖地所有的户都应如实地按里甲制登记;他下发给地方官员一种标准的登记表格,下令抄录和刻在印版上。根据当地的一个户填写的标准格式,并确保它适用当地的实际情况后,知县就刻印表格,发给县内各坊的村级官员。表填完后就回收到知县那里,他随即装订成册(称为黄册)。人口普查的法令要求这些税册的副本每10年送交南京的户部一次。税册经核对后转到后湖专门建造的库房保存。按照这个制度的要求,簿册的保存数量是巨大的。1550年户部志记载,明初户部收到53393卷,所指的这段时期大概是14世纪90年代。[118]

私人文书的传送

如同两类国家文件(沟通类和记录类),明代流通的文书也分成两类:一类旨在传布信息,如信函;一类旨在保存信息,如契约。

信函广为收发,这在明代著作中频频出现收发信函的内容中可以看出。总的来说,信函既不是即兴写的文件,也不是私人文书,它们常常被保存下来,作为作者文学收藏中的写作精品,特别在晚明更是如此。与任何书籍一样,信函也沿用传统的体裁和风格,在元末和明代,希望写出典雅的信函但又没有受过这方面训练的文化较低的人可以利用写信的指南,它们或独立成卷,如明初的《翰墨全书》,或作为通用工具书中的一个部分,如元末的《启箚青钱》。这两部工具书被大量翻印、改写和印刷。它们的流行,证明信函已在日益增加的识字人之中流通,也证明识字已能使社会的交往更加依赖文字:在整个明代,能读和写的私人队伍正在扩大。

信函一旦写成,就必须发出。传送它们的公共机构还不存在。驿站和递铺都只传递国家的通信。信使不准递送私人文书,不过当然有有偿服务的情况;这意味着国家正在间接促进私人通信。前面已经谈到的罗洪先1539年的游记几次提到寄私人信件之事。其游记的开头说,当他到镇江时,他收到在驿站等他的哲学家王畿(1498—1583年)的信。王畿在南京的兵部任职。由于罗王二人已在7年前相遇,罗洪先可能已在两个半月前(他出发前)在家中写信给王畿,告诉王他将经南京前往北京;也可能王听说罗即将赴任,就亲自写信留住途中的罗洪先。王畿的地位容许他使用驿站送信。罗洪先收信后就沿江而上,到离南京50公里的龙潭驿,并于次晨写信,这一次他让送信人送去。这段路程手递信件是办得到的。碰巧王畿也写信派人送来,但恶劣的天气使两名送信人彼此错过。次晨,王畿因联系中断,就亲自到龙潭驿迎接罗洪先去南京(罗洪先后来在扬州时,收到西面160公里之遥的全椒的一位友人的信。可惜罗洪先没有说明信是如何收到的,只是说来信邀访)。[119]

短途的信可由仆人送去,但长途的信必须由友人代劳,或者更可能由去目的地方向的客商送交。徐弘祖在其游记中多次提到长途信函之事。在去云南的长途旅行之初,他在1636年10月22日访问苏州友人陈继儒(1558—1639年)。陈继儒乘这难得机会,写信给他相识的云南鸡足山的两名僧人,请徐弘祖交给他们,徐照办了。在旅途中徐弘祖还发回给自己亲友的信。在停留在贵州西部边缘地区寻找一个搬运工带他进云南时,他得知一名湖广商人即将返回他的原籍省份时,他给商人一封寄给他叔叔的信。大概他指望商人直接到长江后,再托人将信沿江而下带到江南。[120]

尽管信不一定能送到,但在明代,人们对信能送到目的地抱有信心。人们可以从清初江南以商业目的出版的诗信集的编者通知中得到这样的印象。例如,1663年在杭州出版的一种标准尺牍汇编中登有一个通知,要求读者将有趣的信寄给出版商,以便收入续编,续编在1667年和1668年按时出版。编在续编的信是否为对这个通知的反应,则不得而知。有的信本身就是私人通信的进一步的证明。在第二次续编中,一名女画家写信给一个女编者,建议不必见面就可以组成一个志同道合的女诗人团体,办法是在春秋的节假日互寄诗篇;她还想知道,这些诗可否寄给编者编成诗集。[121]

对指导明代生活有重要意义的另一种书写的私人文件是契约。正像政府依靠黄册之类的文书去记录土地所有权和税赋评估那样,平民也对买卖和财产抵押保存自己的文字记载。这种契约具体注明交易的财产的数量和地点,以及价格、条件和出售后的结果。契约上载有买卖双方和几名证人,以及契约书写人的姓名。各方在其姓名下签名或盖章,以确认这份文件如实反映交易的情况,文盲可以简单地画一“十”字。土地契约不是明代的发明,但只有从明代起的土地契约大量流传至今。

契约大量在徽州府流传,徽州雇佣农业劳动力的劳作与那里富商辈出一样有名。至今中国的研究人员已经收集到685份从明代起的地契,时间跨度从1400年至1643年。相比之下,只有2份宋代契约和10份元代契约留存。1400年以后契约留存的情况并不表示1400年前明初开始的作为保存和沟通经济交易手段的地契就不普及了。但是可以推测,保存文字形式的经济交易比以往更成了一种规范的行为。

现存最早的明代徽州地契订于1400年,它记录了休宁县出售0.848亩土地的交易。[122]上面有卖主、其姑母、叔父、证人及契约书写人吴志高的签名。吴志高称他是根据口头证言写下了这份文契。没有留下这名书写人的其他文字记载。他的名字没有出现在那时保存下来的其他休宁的契约中,他也不是其他著作的作者。吴志高虽然能写,用的是老一套的格式,即其他地契使用的套话。但他也不是一个机械的识字人,因为他必须加进反映特定交易中具体情况的材料和改变契约的格式以容纳这些细节。吴志高不会是休宁县惟一的契约书写人。事实决不是这样,休宁县与其他县一样,一定有数十名这样的人来满足文字记录的需要。因此,吴志高是明初期好几万职业文人之一,他们在促进经济生活文字化过程中扮演了不可缺少的角色,并且通过偶尔保存下来的他们所书写的脆薄的文书才被人所知。

当众宣读

虽然明朝认识到文件的重要性,它也知道把书写的和刻印的文字转化为口传形式以便向全民传达的必要性。为了便于向群众传达,洪武帝要求全国各府县的衙门在邻近建两座宣读亭。还可以在县城外的中心地(如集镇)另建两座亭子。旌善亭用来宣传有模范道德行为的当地平民的善举,其方式是张榜公布他们的姓名。作奸犯科者的姓名在申明亭宣示,以示警戒。申明亭又是解决争端——特别是门户之间婚姻方面的争吵——的场所。[123]这个宣扬正确价值观念的场所可以由知县主持,也可以由地方的长者负责。[124]

为两座亭子所制定的仪式没有传下,亭子本身也没有保存下来。晚明时期有的知县毅然以重建亭子为己任,希望重振开国皇帝想像的那种商业社会以前的道德秩序。例如,广东定安县的申明亭在1578年被重新建造,在1582年被安置在新址;可是35年以后的府志却记载它被弃而不用。[125]缺乏使群众必须到亭的有说服力的和强制性的必要措施,这就削弱了国家在这些场所持续地宣传道德价值观的能力。

地方官员可以不用这种形式而通过公开的教导,向其所辖的民众(通常是地方的精英)宣讲。例如,1530年扬州的知县建造了一座他称为亲民观的建筑,以便于教导和教学。[126]可惜不知道知县委派何人进行教导,不过讲学者可能是县内的士生。其他知县在需要时利用公开讲话与整个地方精英沟通。1532年,广东琼山的知县希望振兴当地的学堂,在孔庙召集琼山的士绅,就此事对他们讲话。这样,他既能赢得他们对此事的普遍支持,又能点名表彰同意进行这项工作的人。[127]

1459年至1465年在河南固始县任知县的一位办事认真的举人选用自己所作的《劝农歌》与民众——不仅仅与士绅——接触:

劝汝重孝道,

劝汝睦邻里,

劝汝勤耕织,

应随遇而安。

歌词的目的是重申社会秩序和每个人在其中的地位:

穷儒有书读,

农民有地耕,

工商守其业;

无论在何处,

均勤其本业,

汝离或汝留,

无恨又无妒。[128]*

登载此歌的1659年版县志没有说明歌词是如何传达给民众的。但是我们知道,民众知道歌词,因为两个世纪后有评论说:民众至今仍能咏唱。[129]作者本人能否以当地听得懂的方言歌咏?对他来说,掌握那里的方言不很困难,因为他是位于河南正东的南直隶省和州人。他在固始工作勤奋,改善了诸如灌溉、办学和造桥等大工程。如果他不能有效地与地方士绅和农民沟通,这种积极性是难以持久的。

明代的方言在许多方面有难以克服的特征,在地区内和地区间、阶级之间以及城乡之间都是如此。一部海南岛1619年版志书的编者指出,当他注意到当地的方言时就能发现方言表现出的这三种特征:当地有官话和中区(指华北)的正规方言,士绅和城市居民能讲与之相近的话,但在农村无人听得懂。换句话说,海南的上层和城镇居民能讲地方官话,以此区别农村和下层阶级的语言。但受良好教育的人可能感到,他们讲的官话和华北的官话存在差距,这反映了一种他们 难以逾越的社会障碍。通过讲另一地区的语言,他们不但参与了朝廷倡导的标准语言计划,而且可以克服自己作为南方人被排除出这种主导地位的乡土意识。编者随之注意到另一种方言:东部方言。他说,这种方言与福建方言接近,这反映了福建人沿海南下的事实。除这些方言以外,区内还有少数民族黎族的语言;根据不同的地理历史,它又细分为海南黎族讲的土话和显然是广西省黎族讲的西江方言。甚至人人都讲的方言也有其等级性,因为编者认为,府城讲的语言是标准的,它逐渐影响到所有村落的方言。[130]因此,海南的方言因城镇和乡村间的地位因素而不同,这种现象在整个明代是普遍存在的。有趣的是,编者在结束这篇论方言的短文时表示了对黎族在当地语言中持续的——他认为是侵蚀性的——影响的关心。如果士绅要保持精英和平民之间的界线,他们就更要努力坚持一种观点,即汉族与非汉族之间的差别是一条必须保持的必不可少的社会界线。土著语言在公开的(汉语)交谈中没有地位。

公开张贴的榜文

国家和民众同样都接受文字交流的权威性,随时都可能利用文字交流去发扬对他们有利的思想。百姓在墙上涂鸦,或在明显之处张贴告示或招贴,向一般公众和国家在当地的代理人表达他们的观点。这些文告的有效性并不完全依靠识字的面。大部分民众与这些面向公众的文告的关系不是阅读的关系,因为多数人不识字。只要有一人能阅读这些文告,并把其主要内容传达给他人,文告就生效了。同样,张贴榜文既传递具体的信息,至少又向当局表达要求(或向当局挑战)。

徽州府休宁县知县周德成(1339—1391年)的事例是明初榜文所起作用的例子。周德成在任期第七年因一张贴在当地衙门门口的匿名榜文的指控而被捕。县内30名士绅组织起来支持他,并赴南京朝廷为他说情,他才未被定罪。[131]对周知县的政策和措施,休宁百姓意见不一。反对他的人不能压倒士绅的意见,所以只能采用匿名张贴的方式去破坏周德成的名誉。从这件事看,张贴表达了被排除在官方或士绅交流渠道之外的观点。

地方官员是公开宣告榜文的倡导者。榜文有的是他本人写的,有的是上级通过他进行传达的。这些公告对他的工作至关重要。他要传达所有方面的信息:历法和节日;收税日期和方式;市场的章程;新的政府规章等等。但是公告的内容扩大到超过关心实用的范围,还可能包括道德的说教和告诫。说到底,榜文不仅仅是为了向民众传达信息,而且也是为了适当地显示地方官员施政的形象。为了维持辖区的治安和确保稳定的税收,地方官员发现,使百姓相信良好的社会秩序同样要依靠官员和百姓的道德行为这一点很有用。公告、警诫和褒奖的文告有助于完成这项任务。对采用这些方式的人来说,表示他们意见的优先方式是把这种文字镌刻在石碑上。如同榜文,这些要长期保存的文字只能在一个地点向外传达,但也另有优点,即能长期传布。如果士绅面对反对他们的榜文而不能控制当时的形势时,他们总是把观点留在石碑上,以左右未来的舆论。这些镌刻的记载可使人们从中得知许多信息,它们揭露许多歪曲当地政治生活的争夺地方资源的情况。碑文把社会的景观文字化了:确定哪些地方的风景为重要的景点,从而告诉当地民众哪些地点和机构具有特殊的文化价值。它们提供已故地方名人的传记,以便追念他们对当地社会的贡献——同时也不使其贡献在公众记忆中消失,从而使后代能受惠于其先辈的权威。它们记载了修建当地建筑物的经过,承认那些捐助人的投资和从中获得的象征性的资本。它们登记公共机构受托保管的财产(有时不但包括地块的清单,还附有简图),以防这类土地被非法征用。石碑还能用来劝告或警告当地民众,要他们不要习以为常地从事不道德的或非法的活动,这种劝诫几乎总是由地方官员作出。

印刷

在亭子宣读,或在衙门墙上张贴文字,或是刻石,都是在目光所及范围内的传布,不管信息多么有效地传给百姓,朗读和手写的文本都受到缺乏流通性的妨碍。只有经过誊写和刻印以后,这些传布形式才能在明代真正大规模地和数量日增地进行。印刷的使用,对国家来说肯定是一种重要的传布手段,对平民来信,也是一样。到了明代的最后一个世纪,印刷(不是官方命令)正在决定哪些思想可以公开交谈,以及决定它们如何流传。

明代的印刷绝大部分为木刻印刷:把文字刻在木块上,再把纸放在涂墨的木块表面取其印记。木版印刷已被使用许多世纪,技术普通,比较简单。有的明代印刷者使用活字,这是一项中国印刷者早在11世纪发展起来的技术,但一直未被推广。[132]虽然把一本书的文字刻在木块上的最初成本大于用一个个活字印刷的成本,但刻印被认为是较好的长期投资,因为文字一旦刻成,书就可以连续地被重印,而活字版的书一旦活字被用作他用,就需要重排。此外,刻字者不像排字工,不必识字。他只要沿誊写人写在木块上的字(反方向的)的边缘刻制就行。只是储存的成本不利于木刻版的流行,但在明代,人们对此似乎并不在乎。

由于刻印是比较简单又不昂贵的技术,它在明代被广泛用来复制希望保存下来的文字记录。例如,在一个广东家族的家规中可以看到这种情况,它建议,家族成员不但要保存家族坟地的抄本,还要刻印坟地地图。[133]印刷被建议用来预防以后几代家族成员根据家族长辈所持不同的记录提出关于坟地的财产要求,因为刻印的地图都是一样的。

明代充分利用印刷能力来复制信息。例如,工部在每10年一次的人口调查之前分发标准的表式,供地方官员在编制黄册时使用。[134]工部还印刷盐茶专卖用的执照(引)。这些引在南京的国家工场用铁板而不是木块印刷,因为木版不适用于所需要的那种生产规模去供应足量的引;茶引一年需要15万张以上。印刷盐引的劳动力来自54家苏杭工匠,他们被强制迁至南京,在皇宫附近工作。据推测,他们是有技术的印刷匠,可能还是铁工。1421年,印版和工匠被送至北京,在那里继续印刷,但六年后,两者又被转回南京,从此南京一直是盐引和茶引的印刷中心,直至明朝灭亡。印刷工分两班工作,一班印刷引,一班点数并在上面加盖官印。用于印刷茶引和收据本(即底簿,颁发茶引加盖官印要与之核对)所需的纸张的成本,必须算在茶引批验所所在地的县的预算内。纸张由地方购买,然后运往南京,引在南京的国家工场印刷。[135]

说明明初印刷工的普及和技术的一个标志是造假者能够伪造国家的印刷品,其中值得一提的是伪造洪武帝时政府发行的纸通货。假钞被大量印制,据说只有最敏锐的人才能分辨真伪。洪武帝的皇太子朱标(1355—1392年)被任命监督纸钞的发行,据说他特别擅长追查伪钞。[136]同样的问题也折磨着茶的专卖,因为茶引与货币一样值钱。每份茶引上印有伪造会带来可怕的后果的警告和举报可获得丰厚赏金的字样:凡伪造茶引者处死,财产没收;凡举报并逮捕伪造者归案者,奖银20两。[137]

印刷又是一项明代地方官员指望加以利用去复制表格的技术。户籍登记和土地登记的规定要求他需要的登记表格在当地印刷,而造表纸张的费用应用里甲办事人员征收款项中的一部分支付。印刷的表格填写后,它们就立刻被装订成册(户籍表被装订成黄册,土地资料装订成鱼鳞册)并在南京存档。两种簿册给县添加了大量抄写负担,因为完成这种文字记录需要一批有文化的人。一部广东的地方志指出,地方官员为了编制其县的黄册,必须在镇一级任命几名吏书,在县一级任命一名总书进行誊写、校对和汇总材料等工作。在村一级,每个社区必须从中选出一名能写会算的人充当书弄。[138]在明初,一名地方官员似乎能指望征召足够的有文化的人去制作黄册。对地方官员来说,收集户籍和土地资料,把它们整理成便于寻找的顺序,并抄在主表上,不仅仅需要文化,而且需要印刷、装订和书籍存放等方面的技术。他必须雇佣印刷工和装订工,并要维护或建造县的档案处,以便存放全部文件。

国家出版活动

洪武帝清楚地认识到,他生活在一种印刷文化之中,并了解利用印刷文化可以使思想在社会中方便地流传。皇帝并不想垄断出版活动,或像基督教改造运动时期的欧洲在面临新技术时那样管制出版者。[139]他选择印刷,把它作为一种手段加以利用,以使他可以看到他赞成的思想能比利用其他手段更有效地被传布开来。洪武帝出版的书籍大致可归并为五类。

第一类为儒家传统的学术典籍,官办学堂的学员需要铭记在心。皇帝认为《易经》的正确文本应该是朱熹注释的程颐版本(程颐所著为《易传》。——译者注);他宣称,《诗经》的正确版本应是朱熹的版本等等。一部典籍的哪一种校订本被他(更确切地说,被他的几个顾问)定为正确的版本,与其说与该文本在历来关于版本的学术争论这一老问题中所定的地位有关,不如说是出于在其中选定一种(任何一种)版本的需要。官方版本的典籍的出版,可以使皇帝树立一种他认为可以支持其社会秩序观点的知识标准,另外还可以消除许多世纪流传下来并有讹误的文本中内容的不一致,这样,全国学员使用的版本就能众口一词,而且将一直众口一词。各文本之间的差异就不能被用来对国家的权威提出质疑。

洪武帝出版的第二种书籍是明朝司法、行政和礼仪方面的手册,国家出版这些书籍的目的是告诉官员在任期内如何治理其辖地。第一部文书是《大明令》,根据中国的先例,此书出版于王朝的第一年。随后出版的有《大明集礼》和1371年版的《宪纲事类》。洪武朝最重要的法律文书《大明律》最初在1373年至1374年出版,然后在1397年被重新修订成新的标准本。单独为军事编纂的《军法定律》可能也是在这个年代开始编的。其他许多律令随之问世,现列举两种:《诸司职掌》,它奉御旨在1393年编成;1396年版《稽古定制》,它为封爵官员规定应遵守的礼仪。

洪武帝朝廷颁布的第三种出版物是道德方面的书籍,其中有他用来指导社会而不是指导行政行为的个人训示。1380年冬胡惟庸事件后,他命朝廷学者遍览自《春秋》以来的所有历史文书,并选出贤良和奸佞之臣。他下令把他们分别编成两卷,亲自作序,广为分发。[140]关于他个人的训示,第一部是1375年的《资治通训》。然后是三部更为严厉的训示:1385年和1386年印刷和分发的《大诰》,1398年出版的《教民榜文》,这两部训示的目的是起到口头教诲的作用,向平民宣读,要求所有官办学堂的学员牢记(判刑的罪人能背《大诰》者可罪减一等)。但它们也被用作课本:各家各户即使不识字,不能阅读,也应有一本,以表示对王朝的忠诚。更有针对性的训示是《皇明祖训》。第一版在1373年出版,最后一版出版于1395年,训示是针对皇子们的特权和行为准则作出的。

第四种是洪武帝向精英分子颁发的书籍,为的是控制他们的交流形式。皇帝命宋濂于1379年编《洪武正韵》,以确定适用于诗词的音韵。由于诗词是一种正式的谈吐和讲学形式,确立音韵有助于树立写文章的定规,由此定出哪些公共交流的形式可以接受,哪些则不能。

洪武帝最后一种书籍的出版是为了赋予这位开国皇帝的机制的权威性。堪为这一类图书典型的是《洪武京城图志》,此书由工部奉皇帝命令在1395年印刷。根据协助监督执行帝命的官员的序言,这种简要的图志的出版,不是把南京作为另一个短命的地区性王朝的首都(南京过去就是),而是要把它作为会通四方、众民臣服的国家中心而置于中国历史中伟大首都的行列。这名官员宣称,图志必须保证城市的平面图不会遭到以前几个王朝的京师平面图的厄运而丢失。序言也流露了洪武帝对京都的长期性的忧虑;事实证明,忧虑有充分的根据,因为永乐帝登基后,就立刻迁都北京。[141]

以后几个继承人登基时,洪武帝时代的出书热情仍在继续。永乐帝命令重编儒家典籍,并定出三套配套的图书,即《五经大全》、《四书大全》和《性理大全》,把诸如朱熹的《家礼》等主要的后期典籍编进了大全。这些钦定的修订本是生员在科举考试制度中必须通晓以便出任公职的基本读物。不但儒家典籍,而且佛道经书也奉命被重编,经永乐帝批准出版。明代的《道藏》在1406年被委托编纂,不过到1445年才出版。所谓的北方版佛教三藏经后来在1420年被倡议编印,但在1440年初才完成。除了这些宏伟规划,永乐帝还主持了几部单纯说教性的书籍,著名的有:《劝善书》,以其妻的名义在她1407年死后不久发行;1419年的《为善阴骘》;1420年的《孝顺事实》。这些书与其后继者宣德帝的62卷的《五伦书》这部大部头说教作品相比,只能算是中等篇幅的书籍。《五伦书》在1443年宣德死后八年,才被皇宫刻印。

永乐帝主持的最被人怀念、并且冠以自己年号的编书规划是编写《永乐大典》。这部共有22887卷的巨著是他在位第一年(1403年)颁布的诏书的成果,诏书命令要保存现有的知识。第一部草稿在解缙(1369—1415年)的指导下完成,在1403年末呈交皇帝,但被发现不合格。永乐帝命令扩大规划,内容更丰富的汇编在1408年完成。这个规划之所以可行,部分原因是他父亲的藏书。洪武帝没有爱书癖好,但是他了解文字知识的威力,于是逐步建成一个宫中的大书库来控制文字知识。洪武帝给人的印象之一是,他是不时埋身于浩如烟海的藏书堆中的读书人。[142]他的书库在元代的御书库基础上建起,当明军占领北京时,御书库未遭劫难,并被迁往南京。此后洪武帝诏告天下,全国留存书籍的抄本都要送皇宫。看来洪武帝的藏书计划没有被积极执行,因为1406年当永乐帝询问当时指导《永乐大典》编纂工作的解缙关于藏书的情况时,熟悉情况的解缙禀告说,书库所藏大部分书籍不全,并有散失。皇帝的反应是派人四出购书,并命令购书时不计代价。据推测,他急于购书,惟恐缺乏完成任务的必要条件。[143]从现存的残卷中可以看出,《永乐大典》的编纂者似乎是根据收藏的大量资料工作的。例如,在论述地理部分关于北京地区的章节中,编者提到,这些章节的编写取自一些编者普遍引用的洪武朝的“图经志书”的材料。[144]由于明朝几乎没有这么早出版的该地区的地方志(虽然多种在编写),编者一定接触到手抄本的地方史和行政文书,才能编写这个部分。

《永乐大典》从未出版,但上面提到皇帝主持编的其他书籍则出版过。明代几个皇帝不但要树立准则,而且还要加以传布,他们在宫内设立经厂。在那里印的书称官书,或称御制书,官员必须阅读,并且是官办学堂的基础课程。篇幅较短的书可能免费发给学堂,作为皇帝提倡的在全国向全民灌输信仰和行为标准的运动的一部分;但大部头的文集(大全),则必须在地方官员的预算内或由管教育的官员出资。比如,五卷本的《为善阴骘》和两卷本的《孝顺事实》在1492年被“赐”给湖广慈利县的官办学堂,这一年它们刚开始分发。这个学堂可能是自动收到这些书的,也可能是地方或一名当地人慷慨捐赠的。宣德帝时期的《五伦书》的篇幅要大得多,它在出版后四年的1447年才被送到这所学堂。[145]取得此书较晚,可能说明需要时间去筹得购书的预算资金。除了少数例外,各县学堂备有图书目录(有的地方志中可以看到这种目录),列有几乎每一种上述的御制书,军法书籍则除外。[146]

在以后几个皇帝统治下出版的书籍中,年轻的嘉靖帝(1522—1566年在位)下令编写的两种书是突出的。嘉靖帝不愿把两件有争议的事件的裁定通过邸报传出去,就决定将其观点通过赞成他立场的文献汇编加以表达。第一部为《明伦大典》,它在1524年礼仪大辩论后的次年付印,目的是为他给未当皇帝的父亲以尊号的不得人心的姿态辩解。此书出版时原名《大礼集义》,后像《大诰》那样经重订和修补而成为1528年的宫廷本,并广为流传。嘉靖帝还采用同样的手法,在1526年监禁大争论以后把他对一些事件的解释付印。他下令出版一部类似的编纂本《钦明达狱录》为他对一名逃脱的叛逆的裁决进行辩解。

地方官员的出版活动

明代的地方官员与他们的皇帝一样,也投身于出版活动,把它作为一种扩大对其治下民众道德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影响的一种手段。例如,皇如金在1509年任南直隶提学官时,他为该区高等文学作品的文风崇尚轻薄浮华而苦恼。皇如金洞察到——鉴于他受到儒学的熏陶,应该洞察到——背离正统的风格不但会败坏个人的写作形式,而且还会败坏作为被提升为国家公务员的士绅所特有的主要交流风格。儒家精神体现在规定的典籍中,其拥护者所受的培养是接受训练,根据规定的程式去写辅导性的文字(如预期在科举考试中写出的注疏之类的文字)。背离这一套模式,意味着对儒家传统的抵制,这至少在那些被指定去维护正统的人眼中是如此。皇如金对写作浮夸文章的反应是编一部从秦至宋的正统著作的大全,把书分发给该大区官办学堂的学员。[147]

皇如金这部书的对象是上层的精英分子。一名地方知县也可能出书,作为他提高道德和民风所作努力的一部分。对公众的行为,他可能主持出版概括正确礼仪的书籍,如同16世纪40年代琼州知府所做的那样;当时知府印发了《四礼节要》,以改变琼州的民风。1585年继任的知府沿袭这一做法,出版了《谕琼礼要》。[148]关于地方的生产,知县可能发行农业手册,如扬州县知县印发王祯的著名的插图本《农书》,以提高当地的农业技术。[149]在后一种情况,把技术传给文盲,插图是必不可少的,因为文本本身只有受过教育的地主才能看得懂。

地方官最坚定地主持出版的书籍是志。这种涉及县官辖地生活各个方面的正式记载,可以以县作为书名(县志);或者可以集中论述一处名胜,如名山(山志)或名寺(寺志)。虽然志书有时是一名单独的个人的行为,此人有志于编写其故里的历史,或者想引起人们对当地某个需要投资的地方的兴趣,[150]但它日益成为一项公共事业,作为编者或出版者的地方官员也参与其中。河南的一名1411年科的举人在其子第一次出发就任知县时,在给儿子的教导中要求后者编印一部县志并把它出版。他认为,在任时出一部志书,既是一名好县官职责的一部分,又可为地方士绅提供良好的榜样,使之不腐化,杜绝酗酒。[151]在王朝初这么早的时期,县志实际上出版得很少,到了16世纪,全国才几乎普遍修志。

出志书给投身这一工作的官员带来的威望可以与给志书记载的县带来的名声相媲美。在一部志书上附上自己名字的愿望是如此强烈,以致万历年间广东省(海南岛)琼州府的府志(篇幅几乎有1300页,叙事下限约为1619年)不得不用整整四页列举声称参加修志的每一个人。在目录表前直接列出了编修者的姓名,为首者是主编修(副省提学官),后面是4名副主编修(知府、副知府、助理知府和府的司法官),再后的是13名编修(琼州各州县的知州和知县,会同县因当时处于交接任时期,未列其知县之名),再后是10名编辑(4名府学堂的学官,1名州学堂的学官,3名县学堂的学官,其他两名是小县的县学堂教师和助手),最后是3名特约供稿者和7名撰稿者(府学堂的生员)。[152]在这37人(应为38人。——译者注)中谁做了实际的编纂工作?幸亏主编修大度地在序言中告诉读者共有7名作者,他只列了5个人的姓名,其中1人甚至没有出现在上面的名单中,但其他4人则在名单中,他们是最后两名编辑(小县县学堂的教师和助手)和前两名撰稿者(都是府学堂的生员)。其他5名撰稿者和3名特约供稿者大概参加了实际工作。换句话说,前三页所列的姓名无非是美化这部志书的政治外壳,而最后一页的几人实际上才是撰写此书的作者。这层政治外壳仍是很重要的:它提供了促使这部海南岛志付印的动力和资金。清澈的现实音符在名单的末尾敲响,这里载有三名监督刻字的人的姓名,名字挤在文字的最后一行,字体只有其他人的一半大小,这与他们在金字塔形官僚机制中的低级地位相称:他们是陈经纶、黎文明和李德焕。

出版一部地方志的工作并不轻松。1536年版《衡州府志》书末的题署指出,此书要刻木版200块,这项工作需要两名书写人、三名誊写人和六名刻字人(其中两对或是弟兄俩,或是堂兄弟)。[153]为了支付人工、木块和纸张的费用,出书通常向地方士绅募捐资金,而士绅在书印就后就能取得一部。印数很少超过几百部,但木版被妥为保存,在需要时可以再印。1638年9月中旬,当徐弘祖来到人烟稀少的云南省东南区的广西府治地时,他写信给知府索取一部府志。三天后知府回复说必须另外印一部。衙门有木版,但没有印好的书,不过要花些时间才能知道能否再找到一部。五天后由于徐弘祖的仆人纠缠不休,知府因耽搁而写信向徐致歉,说负责印书的书吏办事缓慢,在印书时损坏了几块木版,他答应当天下午送给他一部,结果书的确送来了。[154]当一部书只是出于偶然需要才付印时,只有少数几部得以流通。看来这部志书就是这种情况,它没有流传至今。

学术出版活动

富有的士绅不但支持地方官员主持的出版活动,而且在明代他们愈来愈多地进行自己的出版计划。这些计划通常不是为了谋利,而声称是为了学术。例如,珍本书的主人在明中叶首先开始进入出版界,并安排出版这些书籍的新版本或抄本。像苏州人王延哲(1483—1541年)在1527年就摹刻了一部珍本:宋代木刻版的司马迁的《史记》。他是从一个想把此珍本卖给他的人那里摹刻的。但他没有购买,而是向此人借了一个月,然后雇刻字工刻新木版印了几十部。当此人来要回珍本时,王延哲交给他一部复制书,以考验他能否辨认出来。此人未加注意,携书离去,但后来返回对王说,这部书确是宋版,但纸质不如出借的那部,所以查问是否出了差错。王延哲大笑,并向他展示了一堆书。我们相信,此人欣赏这个玩笑的幽默,并要回了原书。[155]

其他藏书家的图书出版规模比王延哲大得多。他同时代的巨富安国(1481—1534年)除了出版同时代人(如艺术家沈周的诗)的作品外,约在1512年开始刻印他所藏许多珍本书中的精美版本,其中有的是用铜活字印的。安国所编之书非常严谨,很受欢迎;每卷卷首及每页对折处上端赫然印有他的姓名。[156]因此,他对传布知识的贡献可以说不是没有私利;在这方面,他在同行中不是个别的。一本好书是件珍藏品,既有文化价值,又有商业价值。

晚明学术出版活动的一个重大发展是丛书的出版。有的藏书家不急于一部部地出版其珍本的摹刻本,而是汇集相配套的版本出版系列丛书。有的人还把自己的作品收入这种系列之中。例如,王文禄的藏书万卷的大书库在1565年焚毁,但在1555年他已出版了50种书,其中12种是他的作品。他仿效宋代丛书《百川学海》,给这些书起了一个丛书体的书名《九陵学山》。到1584年他又出了50种,其中多种又是他的作品。[157]由于出版一部丛书所费不低,有的学者,如南京的司马泰(1523年进士),把书编成而没有付印。司马泰编的丛书不下五部,每部篇幅在30至100卷之间。[158]晚明出于商业目的刻印的丛书为《说郛》及其续编《说郛续》,二者在1607年至1620年期间第一次被一名杭州书商刻印。有的木版在1621年的杭州大火中烧毁。出版商就将剩下的木版卖给其他一些同行,后者又把这些木版刻书收入自己编的丛书中。[159]

晚明学术出版活动的另一个重要发展是自己出书,它以王文禄的出版活动为先驱。在明初,个人出版自己的回忆录、文章和随笔之事很少;这被认为是其后代应做的事。但在晚明,作者热情地自己出书,有时将其作品编成丛书形式。如果一名作者的一生著作数量多得(和滥得)足够编成几部书,他往往每次重复其书名,只加一个“续”字,以与其他丛书相接。以旧丛书体例出版几部历史著作文集的茅坤(1512—1601年)也在1565、1584(一部续编)和1588年出版了自己的文集。他的家族在他死后据此编成全集。[160]但到明亡时,许多作者甚至等不到其作品积累到可以编成文集的程度,而是像艾南英(1583—1646)之孙所说的那样,他祖父是边写边出版。[161]晚明的出版规模,使图书如洪水般地涌向读者群,促进了这个时代空前丰富多彩的学术氛围。

地图出版活动

明代地图制造业始于1373年,当时洪武帝诏令全国各区送呈地图,另附该区行政地理及地方物产的说明。10年后,这一命令被重申,还要求附有更详细的说明。到1385年,根据这些材料编成的一幅合成的全国大地图上呈朝廷,但它从未出版。1418年永乐帝要求再送一批地理材料,后经补充,这批材料在编1461年版《大明一统志》的过程中收入该书。遗憾的是,这部书中粗糙和标记不足的地图为官方制图学定了低标准;以后大部分志书都简单地沿用这种风格,在处理空间关系时的趋向是,象征性示意压倒了几何学示意。[162]

到了下一个世纪随着旅行兴趣的增长,学者们才开始把注意力转向地图,并以空前的规模出版地舆图。这个趋向随着16世纪前半期的几种著名地舆图的出版而开始。这些地舆图画的都是全国有战略意义的地区:北方边境和东南沿海。随着蒙古人和日本人日益频繁的袭扰,在嘉靖朝时期,地图制作成了集中注意国家边境政策的有用的方式。在绘制的东南沿海的地舆图中有《岭海舆图》,它是姚虞(1532年进士)在广东任监察御使时编成,其1542年版的序为湛若水所写。嘉靖朝时内容最为丰富的地舆图是郑若曾的1561年版《筹海图编》,它在前面论路程知识时已经提起。

在绘制的北方边境的地图中,最著名的是《九边图论》,此书由礼部的一名低级官员许伦(1494—1566年)于1537年上呈皇帝,于次年出版。他后来晋升到兵部任职。4年后,主管兵部征战的职方部门的魏焕(1529年进士)把他的《九边考》呈给皇帝,同年付印。两书很快被认定为标准著作,屡被参考,多次重印。当隆庆帝在1569年命兵部尚书霍冀制作有参考价值的北方边境的地舆图时,兵部的职方部门参照许伦和魏焕的地舆图,编成《九边图说》,同年付印。但是霍尚书指出,《图说》并非战略地图。职方部门要边境军事机构送上它们自己绘制的地图;它们几经退回修改后,才被收入地舆图。为了赶上进一步的变化,兵部从那时起,要求边防机构每年上报变动情况[163],目的是要每三年修正一次地舆图。

利用许伦的《九边图论》的另一个制图规划是编制《广舆图》,此书是罗洪先(在前文已提到他的两篇游记)在1555年出版。这是明代出版的第一种全面的中国地舆图。罗洪先说,他是根据朱思本(1273—1333年)制作的大幅中国地图制成,不过他的地舆图中45幅图的比例和内容的全面性都超过了朱思本的图。罗洪先地舆图中还有一点与众不同:他使用了“画方计里”法,这项技术最初在1261年得到了验证。画方计里法是把准备画成地图的地域分别画成方块,逐一加以勘察,然后把分别勘察的材料编入总的坐标方格中。

把画方计里法应用到地图制作的人是一名广东学者,与朝廷无关。第一个企图应用罗洪先方法的人(似乎也是明代惟一企图应用的人)是叶春及;16世纪50年代叶春及仍为学生时,几次北上江西去见罗洪先。由于罗洪先的介绍,叶春及才见到了许伦的《九边图论》,但他认为《图论》远不如罗的作品。叶春及对明代制图学的贡献在于他把罗洪先使用的全国比例的画方计里法往下应用到县一级:首先在1573年应用于福建的惠安县;又在下一个年代应用于广东的顺德县;最后在1586年又应用于其故里广东省的永安县。第一次应用是单独出版的,后两次则作为县志的组成部分。画方计里法未被广泛应用,直到19世纪,它作为与欧洲制图学竞争的土生土长的技术才得以复兴;但它的复兴是为了竞争,所以只能是昙花一现。尽管如此,罗洪先的地舆图被广泛地发行,在1555年至1799年期间至少出版了6版,这证明了晚明对善本地图的热情,也证实了有销售这类地图的市场。[164]

宗教出版活动

中国的印刷史是作为宗教史的一部分开始的。抄写佛经被认为是对抄写人有好报应的善举。印刷作为一种技术,它的发展加快了复制经文的速度,扩大了佛像和佛经在社会流通的范围。明代的佛教徒继续利用印刷技术去散发佛像和传布佛的教诲。这些物品很少流传下来,因为它们大多是用廉价纸张制成并供大众使用的传单和小册子。少数佛像已从17世纪流传下来,当时有些欧洲人偶尔获得,回国后就立刻在其出版的书中刊印,以满足好奇者。

佛教寺庙也积极地收藏和刻印书籍,尤其在晚明,寺庙收到的财政捐献数额之大,是10世纪以来所没有的。例子不胜枚举,现仅举福州一例就足够了。福州主要的禅宗寺庙万福寺在1555年屡受沿海海盗的侵袭而遭到破坏以后,在万历朝时被重建。1601年该寺被完全恢复,住持就立刻呈请万历帝,要求赐一部御制的《三藏经》。13年后,皇帝终于赐赠一部,同时还从御用金库中拨黄金300两,用来建造藏书的书库。由于此数不足以建成一座完备的书库,当时引退回故里福州府的大学叶向高(1562—1627年)为僧人上了奏议,请求准许他们自行筹款以补不足。奏议照准,书库同年建成。万福寺还是活跃的宗教出版机构。从1616年直至1637年其寺志出版时为止(也许还要往后),万福寺至少出版了18种书,从正宗的宗教著作,如佛经和佛教大师的精选的箴言,到较“实用”的出版物,包括一本寺院日常生活应遵守规则的手册,和重印一篇论佛、道、儒关系的元代经典文章(估计拟在黄檗有名的士绅居士施主中间传布)。[165]

商业出版活动

不管有多少僧人、学者或官员从事出版活动,明代书籍的主要来源仍是出版商。他们做着红火的生意,这只有随着王朝的欣欣向荣和书市的发展才能如此。明中叶的商业出版活动之得到推动,部分是由于朝廷正在印书,几乎每一种宫廷本书籍的出现,商业的版本也立刻问世。御制书是重要的文本,而商业性的印书在很大程度上使得这种重要性在整个社会得以持续下去。[166]据福建籍士大夫张岳(1492—1553年)所言,再版典籍和宫廷版本这种商业活动,有助于确定一套大部分文人希望能拥有的官书的精髓。这一套基础图书包括洪武朝时代刻印的删节的儒家典籍、历代王朝的正史、《大明律》以及明代的典章。[167]

不像宫廷,出版商大量出版廉价的版本。他们提出各不相同的出版书单。虽然他们盗版翻印正统的典籍,但大部分出版物适合于书市的低档次读者。他们一般不出版高学术水平的作品,除非在科举考试时有此需要。他们更倾向于出版较简单的出版物,如考试入门、历书、行为指南等。16世纪中叶一部未出版的县志中,有一段关于法律书籍落到行为不检点的人手中的丑闻材料,这说明这类书籍也能被广泛地获得,言外之意,会被喜好利用法律的人牟取私利。[168]

在晚明时期,出版商号在所有的大城市涌现。出版业中心,如同书市,也是在江南,而主要出版商的堂、斋位于苏州、杭州、南京和湖州。出版业也是北京的重要行业,它满足了官员和生员的购书癖好。但是,大量印书的骨干行业集中在福建北部的内地,像建阳等专业的印刷城镇。这个地区之所以如此,关键因素并不是它靠近市场,而是这里盛产制造廉价纸张的原料——竹子。[169]

晚明商业印刷业的发展,意味着随着社会下层识字群体的扩大,出现了一个正在成长的市场。为了迎合一批对说教性文献兴趣不大的读者,出版商设想出各种适合于新读者群体的新书,现列举以下几种:路程书、历书、初级课本、警世箴言小册子、小说、戏剧、艳史、笑话集、尺牍入门示范大全,以及海外风情录。最后一种由湖州的慎氏家族出版,它经营了一家名耕芝馆的出版社。慎家的慎懋赏编了一套丛书,内有四套两卷本的“广记”,都是从已有的文本中广收博采其内容,来论述外国的风俗和语言:论述朝鲜和日本的为《朝鲜广记》;论述蒙古的为《北狄广记》;论述亚洲腹地的为《西夷广记》;论述从越南到法兰西等海上国家的为《海国广记》。耕芝馆在1579年至少就出版了上述书籍的最后一种,也很可能已全部出版。慎家的另一名成员慎懋官(与慎懋赏可能是弟兄)也汲取了类似的知识,编写了10卷本的《华夷花木鸟兽珍玩考》。[170]

这种不同形式的普通常识的再循环流通,标志着一批读者群体渴望非说教性书籍的消费。他们肯定不限于只受较低教育的人。徐弘祖作为一名受过典籍教育的年轻生员,也进行这种商业性文学的消费。徐弘祖的墓志铭作者显然没有顾忌,而且不无骄傲地说:他爱读奇书;古今历史、论地理地形之书、山海图、叙述道教和隐士之书,都在他爱读之列。读时将书放在经书之下,无人知晓。[171]

藏书

明初的书籍不是像以后那样的廉价商品。人们必须相当富有,才有收藏大量图书的雅趣。永乐帝在1406年就看到,很少士庶之家有余资藏书。[172]皇宫绝对是最大的藏书者。皇帝的藏书在15世纪20至 40年代已有2万种,近100万卷。[173]在平民中,藏书只是有钱人的爱好。藏书几千卷被认为是数量巨大,超过万卷就很了不起。[174]

这种情况在15世纪后半期有了变化。藏书在明中叶的知识分子生活中的地位日趋重要,这可以从经世治国论的大学者丘浚的经历中得到佐证。作为边远的海南岛人,丘浚年轻时从反面经历了这种变化。1426年丘的父亲逝世之前他才6岁,家中藏书数百卷,这在海南岛是相当多的。其父死后,人们擅自取走藏书,丘长大时只能收回一部分。他向书商借书以求深造,不过他抱怨说:当时15世纪30年代晚期至40年代初期——市上之书大部分为低俗杂作,很难获得有学术价值的著作。这时在遥远的南方,非轻松休闲的书籍很难得到。在那里,一名生员必须从书籍中获得知识,其依赖程度远远超过江南的生员;可是丘浚居住地与已建立起来的学术中心和印书中心的距离,使他难以拥有书籍。他为此倍感不便。

在明中叶的江南,私人藏书数千卷的情况愈来愈普遍。[175]少数藏书家收藏甚至超过万卷的巨数,于是他们建造房屋,用作藏书的楼阁。[176]其中最重要的两家是宁波的丰家和上海的郁家,他们搜集了令人注目的明中叶的文集(丰家的藏书后被范家购得,成为范家有名的天一阁藏书的主要部分)。丰、郁两家都把藏书放置在他们所称的万卷楼中。[177]这些藏书楼成了文人聚集探讨学问和交流社会趣闻的场所。例如,苏州西边的伊侃(1436年进士)的装满图书的寓所在15世纪50年代至70年代就是周围州府文人聚会的场所。[178]

收藏如此众多的书籍,超过了一个人的需要或他作为读者的阅读能力;展示它们就成了炫耀自己学问和智慧的手段,在当时宋版孤本书可以售到300两的高价时,又是显示自己财富的手段。[179]一个大藏书楼不但是个人财富的象征,而且是此人善于利用其财富的证明:财富和博学的完美的结合。在藏书界,比地位甚至超过了比财富,藏书者竞相获取市场上没有而且金钱不能买到的版本,如明以前的孤本,或手抄本,它们已不能被印刷商复制,只能靠手抄才能取得。清初学者朱彝尊(1629—1709年)在评论进入16世纪之际苏州上层文人时注意到了这种现象:“是时吴中藏书家多以秘册相尚,若朱性甫(朱存理,1444—1513年)、吴原博(吴宽,1436—1504年)、阎秀卿(阎起山,死于1507年)、都玄敬(都穆,1459—1513年)辈皆手自钞录。”[180]以上数人除阎起山外都是巨富。阎之家甚贫,他的藏书很大部分是通过抄录他人的珍本而积累起来的,但他抄录时经过仔细鉴别,而且范围很广,所以他的收藏可以与其更富有的同好相媲美。

阎起山是例外,苏州大部分私人藏书楼与明中叶的大古董收藏一样,都操在上层士绅之手,如史鉴(1499年科进士),“客至,陈三代秦汉器物及唐宋以来书画”[181]。引文的作者通过把藏书与拥有其他珍贵文化器物联系起来,指出了珍本书具有抬高身价的交换物特性:作为社会性的物品,可以向他人表示和传达地位的信息。书籍作为储存和交流信息的工具,其特性在这种氛围中几乎丧失殆尽,不过在社会地位低下的人面前,书籍内在的学术价值能继续混淆或掩盖这种操纵,这些人意识到自己根本接触不到珍本书;但除了了解珍本书价格不菲外,他们却不明白自己怎么会接触不到它们。由于吸收了象征性资本的投入,书籍不是用来传播知识,而是为社会地位的变动服务。

到了晚明,万卷不再是藏书最多的上限,有爱书癖的人号称藏书3万、4万甚至5万卷。[182]藏书最多的人可能是葛涧,他藏书至万部(不是卷)。[183]晚明的藏书也比明中叶更加不拘一格。宋版木刻珍本和手抄本继续吸引藏书者,并且能卖高价,但不很经典性的文本也受到某些藏书者的欢迎。隐居而拥有巨资的沈启原(1559年进士)因其博学而受人尊敬,“虽医药卜筮之书,无不探讨”[184],这些都不属于被人重视的正规的典籍知识。沈启源具有一种有爱书癖的人可以接受的品味。王光经(1559年进士)因此被誉为“平生无他玩好,止藏书万卷,手不废卷”[185]。王对书籍的感情可以在其他晚明爱书癖者的传记中感受到,这些传记开始把对书的爱好描写为“癖”,袁宏道在谈到晚明士绅旅行爱好的特点时也使用了这个字眼。

学堂图书馆的建立

正像明中叶以来私人藏书者以空前规模收购书籍那样,公共机构——如学堂——也常常开始收藏图书。北直隶河间府办的学堂藏书的书目包括73种,每种附有取得书籍过程的简单说明。12种——主要是大全和洪武的御制本——早已被收藏。其中三种为嘉靖本,包括一部阐明美德的典籍和《大明集礼》,两书大概为朝廷所赐。学堂的其他图书由两名知府获得:19种图书由1529年至1533年在任的知府获得;剩下的42种由1539年修复府学堂一间校舍的知府获得。[186]1529年至1533年期间购得的图书包括《大明一统志》、《大明会典》和丘浚的《大学衍义补》,还有《史记》和一批宋代著作的精本。1539年购得的图书包括新版的大全及其他几种以前收藏的图书(可能是补散失的或损坏的书),此外还有一整套二十一史和范围广泛的哲学和文学集子。其中值得注意的是《五经白文》,这是一套学员应该通晓的五经的白话文本,购买此书可能是为了教导学习较差的学生:在教育制度中,典籍可以加注,不会遭到反对。

在明中叶,大部分学堂似乎已藏有相当多的图书,这可能是因为书籍愈来愈容易得到。到1568年,江西瑞昌县一所官办学堂有图书32种,共816卷。[187]在江西内地偏僻的瑞金县,其县学堂有图书41种。[188]如上所述,河间府学堂的书目列有图书73种,不过实际的书种更多,因为总数达2917卷的21种王朝正史在书目中只列作一种。因此,河间府学堂藏书一定接近4000卷。按照同时代欧洲的标准,这个藏书量令人吃惊:1424年时剑桥大学藏书只有122册。但河间府的图书馆如与中国的私人巨大的藏书楼相比,仍是小型的。还应注意,许多学堂的藏书甚至更少。湖广常德府的府学堂和县学堂各有9至11种,而且书名几乎相同:永乐版的大全、初级说教读物和宣德版的《五伦书》;在武陵县学堂,有嘉靖版的《大礼集义》。[189]

由于学堂藏有大量书籍,它们就面临着保持书籍干燥、有序和管理的问题。一般的做法是把书放在木柜中,然后安放在原作他用的建筑物内。但是随着学堂藏书量的增加,也可能由于展览图书的欲望随之增加,学堂开始建造专用的藏书楼。这就是海南岛年轻的失意文人丘浚所要做的;1472年他请假回乡时决定捐赠一批图书供府图书馆的生员使用:他造了一座藏书库。由于存放书籍面临华南气候潮湿的问题,他决定全部用石料建造。只有书柜是木制的。丘浚称此书库为石室,并说地方虽小,心怀四海之事。把书存放在石室,表示身居斗室,能通万里天下。他选用距离的比喻,表示他的捐助是因为认识到距离对知识的传布造成的问题。由于有了可以利用的书库,一名远离学术知识发源中心的生员此时有力量去克服距离的障碍。[190]

明中叶标志着中国开始大批建造学堂图书馆。有时也采用适度的方式建造;江西吉安府的助理知府在1468年把龙泉县学堂的食堂(才盖了10年)改建成御书阁,为的是珍藏御赐的典籍。[191]学堂图书馆最普遍的名称为尊经阁。

1468年前学堂的图书馆比较少。[192]第一批建于15世纪30和40年代,[193]不过建馆之风直到几十年后才普遍开来。一般地说,府的学堂先有图书馆,县学堂后有。学堂图书馆的兴建说明,明中叶以来学堂收藏了足够数量的图书,以致使存放成了问题。明初学堂接受国家出版和分发的书籍,但它们通常不收私人刻印的书籍。商业出版活动的发展改变了这种状况。与此同时,明中叶的文人已认识到,明初期由于缺乏图书馆,学堂往往更易丢失它们拥有的书籍。[194]在图书馆成为集中收藏的另一种普遍选择之前的一个世纪,评论家们是不会写出这种看法的。

明中叶至晚明建立图书馆的活动,到明末给中国留下了比明朝建立时数量多得多的图书馆。与欧洲的对比是鲜明的。它肯定使17世纪来华的欧洲访问者吃惊。根据这些人的观察,杜·霍尔德深有感触地谈到:“中国的大批图书馆建筑宏伟,装饰精致,收藏着数量惊人的图书。”[195]

商业

一个农业社会内部各区间存在的自然不平衡,以及在广袤的国土中征税的做法,意味着这一庞大农业国家的经济在一定程度上必定是商业性质的。中国经济至迟在战国时期起就已经具有商业性了。明代中国商业经济迅速而深刻的发展并不表示它突然摆脱了以前的时期,也不是说这种发展完全是明代独有的。但是明代商业化的规模,以及商业化构成和改变社会生活的威力说明,中国过去在某种意义上出现过商业化,但它决没有发展到如此程度。前面关于民众、货物和知识的流动和交流的儿节所谈到的变化,只有与商业对社会和经济生活的重新塑造联系起来探讨,才能说明问题。

这些变化并非开国皇帝计划中的一部分。洪武帝对农村生活的想像是自给自足的村落经济。男耕女织,一切需要都能从菜园或山坡采集。这种封闭和安于现状是一种有用的想像,或者从另一个占上风的观点说是一种必要的幻想;它有助于缓解那些统治者的不安,并使他们相信:他们渴望的政治上层的稳定有着社会底层安居乐业的田园生活的顺从和支持。

甚至在明代的最初几年,情况并非如此。也必然不是如此。商品的流通在明代早期可能缓慢下来,但这与其说是因为农村生活受到种种规章的限制,不如说是与战争的破坏有关。一旦国家得到恢复并发展了运输体系,国家的或其他方面的货物的流动只会加快,而且更加顺畅。明以前几个王朝的商业活动,再加上新王朝对基础设施的投资,可以部分地说明明代为什么一定会成为商业突飞猛进的时期。

商业和明代国家

值得赞扬的是,洪武帝没有忽视商业的经济职能。他愿意准许商人以自己选择的方式比较放手地购买、运输和销售货物,只有受国家专卖控制的几种货物除外。政权的主要注意力放在登记商人的工作上。不像对待工匠那样,明代没有为商人定出分门别类的登记项目,不过《大明律》也把某些应用于工匠的关于世袭的限制同样地应用到某种商业管理人员身上。例如,掮客和码头代理人按律必须来自己经从事这个行业的家庭,而且他们及其交易应该在他们工作所在地的地方政府登记。行商的姓名以及他们携带货物的详细说明应该登记在地方经纪人保存的簿册上,官员每月检查一次。这种登记制度基于以下的设想:外来的商人如果没有一名当地的代理人,就别打算做生意。我门了解到,不论在何种情况下,明代试图规定世袭职业地位的律令(借鉴自元代的律令)都行不通。没有一条实施过,政府只能采用容许人们去填补职业空缺的其他较自然的方式。

洪武帝扩大对商业的某种控制,是出于对固定物价的关心。由于经历了元末猖獗的通货膨胀,皇帝把稳定物价作为他施政的主要目标。商人在他的控制价格的政策中起了作用。他要求他们只能以公道的市场价格买卖。《大明律》规定,商人的商品定价不公道,将依据有关的贿赂法受到惩处,惩处力度取决于他的售价与市场价格相差的程度。市场价格由地方官员决定,他们被要求在每月的头10天进入市场编制价格表。在地方市场垄断货物哄抬物价的商人应受杖责80下。为了再给消费者提供保护,商人只准使用符合规定的衡器和量器。此外,他们只准销售优质制成品,否则零售商(不是制造商)要受到惩处。[196]

不论明初的法律给予商业什么承认,洪武帝在小农基础上重振经济的计划却没有把它考虑进去。农民被封闭在狭小的社区中,从事农耕,对身外事不问不闻。但是,一旦农村的稳定得以恢复,为自己生存而生产的农民发现,在丰年他们会有剩余,从而愿意把自己的剩余物品进行交易。如果商人简单地充当流通剩余物品的角色而不去操纵市场以欺骗生产者和消费者(如那些怀疑论者通常指责他们的行为那样),那么,他们在经济谋划方面就另有打算。但是,问题的关键——明初从自给自足经济向商业经济过渡——不会在商人的道德品质中找到,而要到财产在相对自由的交换的运作方式中去找。洪武帝把农村作为一个封闭社会不成系统地加以重建的规划就是把他的简单的平均主义思想应用到复杂的现实之中,从而掩盖了一段时间以后将在各处冒出(而且确实冒出)的复杂情况。在地区之间都存在着差异时,在贫富之间不可避免地有着差距时,任何的经济状况都不会一成不变。只要对买卖不加禁止,这些差异和差距将会引起货物、最终是劳动力的买卖。洪武帝设想把商业保持在城镇地区,而不考虑在农业经济成分中给商业以法律地位,但在中国这一农业国家中,商业恰恰是在这种农业经济成分中兴起的。

总的说,明代国家选择了既不限制也不鼓励商业的政策。它没有为商业服务和监督商业活动的机构,也没有担保财务协议的部门;但它也不妨碍交换、交易或协议的执行。它的确——尽管间接地——提供了有利于商业的各种条件,如重开大运河,容许漕运船夫携带货物自行交易而不是付给他们相应的工资,改实物纳税为以银纳税,如在明中叶实行的那样。但是这些政策带来的结果基本上不是存心想取得的。一部分原因是,政策是意识形态方面的事(儒生藐视商业);一部分原因是国家不想“与民争利”——从经济中过分榨取经济赖以生气勃勃地成长的必要的资源(这一政策称为“藏富于民”)。

明代满足于与商业保持一种适度的寄生关系,认为这正是在保存古代的农业理想,也不担心会造成一种与新势力相抗衡的经济。对商业的这种含糊的宽厚态度似乎与民众的态度是一致的。尽管儒生们习惯于把商人在地方社会的出现视为某些事情越轨了,但在明初,全国较商业化地区方志的记载对商人的出现不以为怪,并加以接受。扬州城是位于长江正北大运河河畔的主要商业中心,那里早已出现的商人并没有使14世纪后期江都县(扬州的第一大县)县志的编纂者感到不安。他说,江都为江淮主要交通命脉,民风好从商而恶农。四方行商与民共处。民富甲该府诸县。[197]

在明代,国家不愿意与传统的儒生一起藐视商业,这在政策上转化成一种含蓄的选择,即让市场——而不是国家——在一定的限度内去调节商品的交换。这种态度在明中叶丘浚的《大学衍义补》中得到最明确的支持。丘在此书中公开陈述在商业经济所起的作用方面市场与国家相对立的观点。[198]在卷25的第一篇关于市场调节的文章中,他对市场作了解释:有的人的生活条件使他们生产的物品某些有余,某些不足,就在一个中心地点与他人相遇和进行交换,后者因生活条件不同,生产的余缺与前者不同。这里描述的是以物易物的市场而不是商业市场:丘有意避而不提商人和国家,这样他就可以分别论述其各自应该活动的领域。丘浚同意中国传统的观点:当民众的生活受到威胁时,国家应干预影响粮食供应的事务。但是他不同意,国家为了均贫富,就去操纵经济,这是许多改革者为了干预所常用的理由,其中包括洪武帝,不过他没有点名。丘认为,指责商人要为贫富分化负责是荒谬的;分化正是限制商业的国家政策的产物。[199]迫使商人退出市场不会消除贫富的差别。

因此,市场销售完全应该是商人的事。丘浚承认商人的活动会对民风起负面影响,引起挥霍浪费,以致丘浚与所有儒生一样,认为这种行为对庶民的道德结构有害;但同时他又指出,商人的活动决定了国家调集它需要的资源的能力。如果没有商人,国家财政活力所依靠的经济简直不能发挥作用。在另一方面,对国家来说,从商人手中接管市场活动就是制造灾难。民营集市,能随时议质议价,以定应否购买。官办集市,质价都予固定,但私利及幕后交易到处出现,经营(官办集市)难以获利和避免腐败。故官府以不参与为宜。[200]

在表达他反对国家干预经济的论点时,儒家的教诲迫使丘浚再次提到一切关于“利”的讨论的权威性的文字:梁惠王在希望孟子提出对他有帮助的建议的欢迎词中提到了利[“叟不远千里而来,亦将有以利吾国乎?”(《孟子·梁惠王上》)],受到孟子的非议,因为梁惠王此时应一心一意地关心“仁”和“义”。每当商业化出现危及洪武帝向往在他的国土中重新实现农业自给自足的理想时,孟子对利的蔑视在大部分儒家的政治经济论作者的著作中就被用来贬低商人和谴责商业化。但是丘浚通过重新整理孟子论利的著名看法的原文的上下文(谈到适合国家进行的事业),他把这个讲话转过来反对儒家的反商业的思想。他把利与义进行对比(在明代的上下文中,义作博爱解比较合适),后者是设法为公众提供利益,而他理解的利则是为自己谋取利益。但是,他不愿对利作道德的裁决,因为他了解,商人如不能获取利,则不会干他们的工作;但他断言,国家追求利在道德上说是不能接受的。[201]国家不应从交换必需品的事务中谋利。这是商人做的事。

丘浚相信,商人从事再分配商品和平衡供需的工作会比国家做得更好,于是就继续进行争辩,反对已被纳入中国国家治国术的一些做法。国家不应经营手工业,而应由商人去管理生产。国家不应垄断必需品,如实行盐的专卖来增加收入,应容许盐在公开的市场流通,改以土地为基础的税赋作为它的收入。(丘同意明代实行茶的专卖,因为它与边境军备有关,不会影响这个商品在民间的流通。)根据丘浚的意见,如果有什么因素促使贫富分化,那就是从受限制的商品中榨取收入的手法。国家应解除海运的禁令和鼓励海上贸易——这个立场在16世纪日益得人心,最后在16世纪60年代得以实现。

如同关心专卖事业和海禁那样,当明代关心起国家的安全时,就不会同意丘浚的建议了。否则丘浚的国家有限度地干预经济的模式与明代的政策是不会不一致的。相对低的商业税证明了这一点。全国各县设税课局以征收商税,但税率只有3.3%。许多税课局后来被撤销,不过商税作为县预算中的一份定额,仍被保存下来。此外,由于明代税制是以定额为基础,不是全面的税制,负责征收商税的官员只要完成定额即可。商税的问题在于,定额可能在几十年前已经定下,当时通过关卡的交通量要低得多,预计的收入也少得多。税吏在完成其税收定额后,他怎么做就可自行定夺了。1521年,长江港口荆州任税吏的一名官员在王朝的正史中受到表扬,因为他在前三个月征满了年度定额,容许以后通过关卡的商船不纳税。传记作者判断的基础不是这名税吏资助国家施政的贡献,而是他愿意藏富于民的仁爱之心,后者在中国关于税赋的正统思想中一直是一种美德。[202]根据当时的做法,以下的含蓄假设并非没有道理:一名税吏超过税收定额,就干脆侵吞收入,而不会把敛收的部分在经济中进行再投资。

在明代的后半期,朝廷自身财政紧张的压力愈来愈大,它的确把商税当成一种便捷的税种;它设立新的商税局,任职的不是正式的财政官员,而是宦官,后者汇集征得的收入,直接解送到皇室。1515年正德帝诏令,在汉阳府主要桥梁和渡津设新的商税局,并派宦官赵田和锦衣卫的官员前往,向来往于该府的商船征税,只是在正德朝后期,终于有一名省的监察御使以扰商为由,胆敢要求关闭这些税局。这名官员在1528年盖了批准撤销的官印,立碑宣布它们不再工作。[203]朝廷就这样在与商业的财政关系上动摇不定,时而对它剥削,时而为它消除障碍,但从未把它真正地纳入财政或经济的方针大计之中。地方官员有时也被种种开支所迫,像正德帝那样盯上了商业。洪武帝故乡凤阳府所辖的正阳镇是淮河边上最繁荣的镇,那里批发商(泊在东岸)与当地商人(聚集在西岸)进行交易。凤阳知府想建一座城墙,宏伟得足以表示对王朝奠基人故乡的尊敬。知府派其属员前往正阳开征船税,以支付建城墙的费用。[204]

除了营业税,明代还对零售商开征称之为门摊税的商税。这种税收只有在较大的城市才相当可观。明中叶有的官员持不同意见,坚持门摊税对商业活动有消极影响。1528年,御史朱实昌向嘉靖帝上奏一本,要求江南几个主要的府——南直隶的苏州、松江、常州和镇江,浙江的杭州、嘉兴和湖州——的店铺和商品都不缴税。令人惊奇的是,皇帝准奏。对江南商人来说,这是一次慷慨的让步。那个世纪后来的一些观察家把苏杭的繁荣归因于这项政策。[205]

作为消费者,国家以另一种身份对商业经济产生了影响。为了供应皇室和朝廷,国家需要采购和征用大量制成品。有些制成品来自京城的御用工场,技艺最高超的工匠应召前来工作。例如,珐琅质酒杯深受北京宫廷喜爱,在景泰朝(1450—1456年)之初,只有从云南应召至北京的回民工匠在宫内制造,因此中文名称为景泰蓝。[206]朝廷还在宫外工艺已相当专业化的地方经营御用工场,委托制造所需的物品,然后运往京城。御用的丝绸来自苏州的工场,御用的锦缎来自杭州,纸张来自江西的西山,瓷器也来自江西的景德镇。

景德镇在元代已是主要的瓷器中心,当时宫廷的惠顾刺激了青白釉底钴质瓷器的发展,在这里烧制这种瓷器的官窑到明代变得世界闻名。官窑在1369年被重建,当时皇帝命令今后一切国家庆典用的器皿都必须用白色瓷器而不用金属器皿。白釉的祭奠物品成了宫廷礼仪用的标准器皿。例如1407年当永乐帝准备接待西藏佛教教主时,他命景德镇的官窑专门为这次盛会烧制白釉瓷质的西藏器皿。当下达这种不寻常的订单时,图样,也可能是木质模型必须送交陶瓷工。朝廷还取得大批瓷器供皇室使用。专为皇帝使用而制造的青白瓷器以标有其年号而与众不同,这种做法始于元代,可能始于14世纪20年代。明中叶宫廷要求继续供应白底青花器皿的情况导致质量的改进。与宣德年间的器皿相比,15世纪70年代生产的器皿,其釉质更薄,更加透明,产量也高。更早的记录已被破坏,但1528年以后皇室订单的部分记录说明,宫廷购买的瓷器数以千计:1529年购2570件;1536年购碗3020件,带脚杯1800件,盘子1340件;1545年购盘子2500件;1546年购白底青花盘子16000件;1548年购白色方罐1350件——这只是少数几份数量较大的订单。[207]

国家专卖

明代对商业经济采取的主要干预形式是专卖。它控制了盐、茶和明矾三种商品的生产和分配。对盐、茶两种重要商品实行专卖的目的纯粹是为了取得稳定的收入:盐的专卖是为了向需要这一必需品的消费者收费;茶叶的专卖是为了控制国际间以茶换马的易货贸易。下面将要谈到,这些专卖实际上主要是为富商的利益服务,而不是违背他们的利益。

至少从汉代起,盐的专卖一直是国家收入的主要支柱,明代继续实行这项专卖。这是一项排他性的和全面实施的专卖:只有国家才能授权制盐,只有官盐才能获准流通。但它不是国家企业。国家监督盐的生产及其流通;但在王朝建立的几年内,盐的流通和销售实际上被承包给私商,他们付钱购买盐引,取得这项定价高和能获利的商品的特权。盐引准许持引人在盐场以规定价格购盐,每张可购205斤(120公斤),然后在某些地区零售。[208]

大盐场位于从北方的山东至南方的广东的沿海。在山东,盐的取得要经过昂贵的生产过程:在海的附近洗出饱含盐分的沙子,然后运送35公里至有燃料的内地熬制。在南直隶的两淮区,制盐或是用铜锅熬煎海水,或是让它在阳光下蒸发。后一种方法比熬煎便宜,因为熬煎要用昂贵的燃料,增加成本,但熬煎法制成的盐质量较高。盐还可以在内地生产:在山西省从盐湖制盐[209],在四川和云南从深钻的盐井制盐。[210]虽然钻探很费钱,但由于可以省去把这种大宗商品从沿海运至内陆的高额运输费用,这笔钻探成本可被抵消。由于盐的市场差价直接与其运输距离有关,明代沿袭以前王朝的做法,把专卖分成若干分配区域,其范围大致与省界相符。正如黄仁宇指出的那样,这种安排基本上尊重了分配的自然趋向,使分配纳入地区市场的等级结构之中,从而使国家避免了“制定适用于全帝国的价格结构,也不必相应地去协调盐的生产”[211]。一种由南京监督颁发盐引的制度控制了专卖制度,派往各大产盐区盐务司的监察官员组成的网络密切注意经营状况。

按照《大明会典》,盐的专卖收入主要用于边防,其次用于应付饥荒救济等紧急事件。当边境粮食和马匹的供应不足,国家的运输基础设施又无力把它们运到边境时,国家为了加强盐的专卖的主要职能,在1395年采用了开中法。这种以货易货的安排作为供应边境哨卡粮食的手段,始于宋代:它要求需要盐引的商人把粮食、饲料或马匹运到边境。开中法是作为明初两种主要政策的补充而被恢复使用,这两项政策一是兵屯,一是要求平民将漕粮运往北方边境。这些政策证明不足以提供所需要的粮食数量,因此政府就把一部分供应负担转给私商。这种贸易的利润促使粮食从丰产的南方流向需要它的北方。但这一安排也是昂贵的。为了减少运输成本,有些从事开中法的商人就在边境区购买土地,设立农业庄园。称为商屯的这些商人开垦地能够凭借土地和劳动力的较低成本的优势省去从南方运粮的大量费用,不过这种节省也被北方土地低产量所抵消。

在理论上,开中法对所有愿意运粮到北方和用它向政府换取盐引的商人开放,不过事实上,长途运输的费用,以及运盐的成本,意味着只有最富有的商人才有能力投身于盐的专卖业。此外,统管这项贸易和提高分配成本的官僚机制意味着一笔盐业交易的投资至少要被占用两年,有时长达五六年。[212]尽管如此,对那些有能力进入这种交易的人来说,参与官办的盐业专卖是能赚钱的冒险事业。由于各县都分摊了它必须购买的官盐的份额,盐商就在一种强制性的市场上销售。参与这种贸易的商人通常来自两个地区:一是山西省南部和陕西省西南部,那里是靠近边境的经济最为发达的地区;一是南京南面的多山区徽州府,那里与边境没有联系,但自宋代以来有活力和善于理财的商人出生于此。

明代的双重政策——命士兵实行军屯,命平民另外向边境供应粮食——在15世纪中随着民运逐渐转成纳税,再由政府用此税收购粮而消失。从征用劳动力转为购买实物的结果是,一个庞大的粮食商业市场在北方出现。这一商业化的进程在1492年导致了一个合乎逻辑的结局;当时户部尚书叶琪(1426—1501年)建议把开中法改为支付货币的方式:从此商人获准以白银直接向政府购买盐引。他们不必再运粮到边境。政府控制折换率,并用这项现金收入为军队购买所需的粮食和其他军需品。从正德朝(1506—1521年)以后,军粮供应的进一步折换结果加大了市场的规模,巩固了需要用于参与盐业专卖和分享由此带来的利润的资本的地位。折换还推动了私人领域中白银的使用和流通;白银是一种媒介,大量运往边境的粮食是通过它来实现的。

开中法带来的众多后果中的两个是:经营这种贸易的商人更加专业化;山西帮和徽州帮作为中国两个最有实力的商人集团占了支配地位。在扬州所用的词汇中,边境商指的是北方人,他们向戍军供应米、豆和饲料,代价是盐引。盐引以折扣价被售给内地商,他们之中有山西商(也有陕西商),其他的人是徽商;他们都以靠近官办盐场的扬州区为基地。这些人控制了盐的交易。他们购得官盐后批发给第三集团(水运商)取得厚利,水运商则把盐分售给地方的零售商获利。[213]到1552年,西北来的数百名内地商住在扬州[214];扬州充当了江南盐业贸易的中心。

茶不像盐那样由国家全面控制进行专卖。相反,茶的专卖纯粹是为了管制向中国北方边境游牧民族销售茶的业务。销茶的目的是为中国取得军用马匹;中国发现,与游牧民族进行马匹交易比自己牧养更为有利。1371年,政府在陕西西北设立三个茶马司来进行这项贸易;后来在陕西和四川又加设了几个司。从一开始,茶马司获准每三年进行一次贸易,价格定为上等马120斤(70公斤),中等马70斤(40公斤),劣等马50斤(30公斤)。茶马司用来交换马匹的茶由商人供应,他们通过茶引制度整批购进,然后运至各茶马司。[215]

只准指定生产者种植的茶进行贸易。供应这项贸易的茶有几个来源。其中之一是湖广的安化县,该县位于长沙西面偏僻的深山。茶的批发贸易的主要中心在西部的华中区,茶从那里用船沿资水而下运至洞庭湖,再北运至边境。江西、四川的一些县及云南的县(较小规模地)也为贸易提供茶。驻于这些县的茶法官监督官茶的采购,确保商人的采购量不超过他持有的茶引所规定的最高数量。在产官茶的下游各地,政府设批验茶引所,以核查茶引和保证贸易按照规定进行。例如,江西省沿长江的港口九江的批验所在1373年设立,它被用来监督附近的庐山生产的官茶船运。这种茶的成本依照商人把茶运到边境的距离来确定。在1397年,四川省官茶的分配集中在四个地点的货栈。从事茶的专卖的商人必须用粮食购茶,然后北运至边境。这样,茶的专卖能使政府引导粮食向商业化程度较低的中国西部地区流动。茶的专卖执行一些禁令,不准私人越过西北边境售茶;在整个15世纪,这些禁令的执行力度加大,以确保马匹的充分供应。[216]到16世纪中叶,每年流过边境数量已达到1600万斤(950万公斤)。[217]

供国内消费的茶的种植和加工(在中国的茶产量中,这一部分远远大于在边境交易的部分)不受专卖的限制。在元代和明初,对茶的需求促进了种植的普及。此时条件改善的饮茶客的品味也在变化。最值得注意的是茶末向茶叶的转变。茶末的加工方法是把茶叶碾成粉末,然后加压成块以便运输。这样加工的茶适用于长途贩运,因为茶叶会很快变味;此外,船运时茶末可装得更密实。但是由于茶成为社会消费更广的饮料,新茶叶的需要量也随之增加,从而向江南上层饮茶客原来的茶末爱好提出了挑战。洪武帝本人就爱饮叶茶;他宣称,那些向朝廷供应茶的地区单独进贡茶叶就够了。他作出这个决定的部分动机显然是想打乱围绕征收茶末所产生的贪污活动。[218]

第三种专卖品是用于鞣制皮革和给纸张上胶的明矾。这项专卖作为专项税1370年在产地庐州府和安庆府实行,但其规模不如盐或茶的专卖。国家规定,只有官方指定的窑才能生产明矾,生产的数量也有限定,私自生产和出售所受的处罚与茶的专卖中的有关规定相同。[219]

除了明矾、茶和盐,对以前几个朝代已经实行专卖的某些商品——如酒和醋——也开征专项税:生产者须在产地纳税,商人把这些商品带进城销售也须缴税。商人到年底未缴清受限制货物的税,官员征收的税额低于前一年,要受体刑,其货物的一半要被没收。[220]虽然人们可能会产生这样一种印象,即商人必定在相当严的限制和相当大的压力下经营,但是受限制的和专卖的商品的流通仍由商人掌握,没有被国家接管。在明代,国家不是设法去压制或控制商业,而是使用各种执照制度去利用商人的经营,以便达到其财政和政策的目标。国家对商人的利用为他们创造了促进明初商业发展的机会和财富。

市场

明代商业经济成长的可靠标志是市场(市、集)的成长。商业交换赖以进行的网络中心点就随着需要出现了。由于贸易的发展,市场的数量和它们开放的次数也随之增加。在明初,每个县只有二三个市场,几乎都是定期的。最长的周期为10天,即集市每月三次。五天一集更为普遍。县城通常是县的中心市场,经常是长期开放,或者间隔期短于农村市场。但是有些位于内地的县治地直到15世纪才有定期市场。市场得到官方承认,但官方通常不予资助甚至监督。

县的市场在经营上与府的其他市场的关系是等级性的,这可以从开放集市的间隔期中得到证实。在北直隶的河间府,府城的集市为一天一集,州和县城的集市一月五六次,而镇则是一月二三集。[221]在市场对当地经济变得必不可少的地方,市场的周期性可用一月中错开赶集日的市场分布来弥补。例如,在河南鲁山县城内及周围,城内的市场已增加到七个,城四周的城门外增加到四个;城内的七个,四个一月三集,两个一月两集,一个一月一集。在城外的四个市场,一个一月五集,两个一月三集,一个一月两集。一月共有30个集,这样安排,一个月每天就有一个集市开放,不会互相竞争。[222]在11个地点每天轮流办集市,不但填补了间隔期,而且更便于县城不同地点的居民赶集。

到16世纪中叶,长期性正在代替定期性。河南另一个县——广山县——的1556年版县志上列了八个集市,其中四个每天都有集,其余的每隔一天有一集。县城的大集和南门内的市场在固定的基础上每天有集。[223]在县城外,长期的集镇也在原有的居民区形成。在北直隶大名府1506年版府志的一份村落长名单中,有四个“镇”被选出,作为商人聚集之地。商人固定交易的地方就专门称之为“镇”。这些镇中,三个成为镇的理由是:两个镇位于一条大河附近;一个镇因为土地肥沃,言外之意是产量高。只有这四个镇被定为贸易中心,这说明明代在这个北方的府,农村市场仍是有限的,这几个镇以外生产的货物必须运到那里进行交易,而不是运到地方集市组成的更连贯的结构中。例如,这个府志指出有一个村落,许多村民从事织布[224],这说明生产和交换在不同地点进行。

市场在各种条件有利于交易的地方发展起来。四通八达的良好的河运始终是最佳的有利条件。河南固始县知县1469年的描述引起人们对这有利条件的注意:固始县地处吴(江南)楚(湖广)之交,为淮(南直隶北部)汝(河南南部)间之中心。人口众多,物产丰富,水陆路程交错,便于贸易。货物流通利民便农。故商品汇集于集市,民众来此交易。[225]

市场不会自然出现,必须有人设立。它们往往由个人或家族建立,为的是能跻身于能获利的商业网络之中。例如,苏州北部常熟县的县志报道说:南翔区奚浦市于正统时期由钱姓居民所建。街以砖铺地,靠近长江,可泊商船。这个钱姓居民,也可能是钱家的另一人,在田庄又建一市,这大概是想重复第一次的成就。县志继续报道,徐家市由一姓徐的所建,唐家市、李家市、何家市分别由姓唐、李、何的人所建,等等。[226]偶尔地方官也建立集市并冠以自己的姓[227],不过更常见的建市者是当地人,他能凭借家族的财富进行必要的投资以招徕生意。通过征收集市的规费和对贸易进行监督,建集市的家族一定能获得丰厚的利润。

许多市场专门从事某种行业。由于县内市场的增加,专业化程度也随之加大。例如,苏州吴江县农民在15世纪80年代在吴溇和庞山村出售其蔬菜,而渔民则将自己的所获在充浦和庉村上市。庉村一定是大集市,因为那里的金属制品如同檀丘的制品,也是一种特产。该县的县志不但列出了大部分集市的常客,并且至少举出每个镇一座大庙的名称,有的举出四个庙名;也就是说,这些集市能招徕足够的生意,才供得起这些花钱的祭祀机构。[228]

一个市场从定期开放升格到每日开放后,下一阶段它可能发展为镇。这个过程可以在16世纪的江南的大部分县找到。例如,16世纪初嘉定县有九个镇六个集市,到这个世纪中叶,其中四个集市已变成镇,另外又增建一个镇。到世纪末,嘉定又增加了四个镇和一个集市(明清改朝换代付出了代价:直到18世纪后半期,嘉定的城市结构才重新把自己树立起来,使得镇的网络分布得像16世纪那样广)。[229]

明代中叶至晚期江南镇的不寻常的发展是在日趋精密的地区市场等级结构中进行的。这种等级结构把货物和各种服务往上集中到地区的中心——如江南集中到苏州,这样做就刺激了等级结构底层的农村集市的产品和劳动力的出售。江南的各级商业经济发展了,不过苏州受益最为明显。苏州作为江南的经济中心,它的崛起在明朝的最初几年未必有人预料得到。在争夺王朝的战争中,苏州因是洪武帝的主要对手张士诚的根据地而闻名;此外,洪武帝对苏州不放心,因为它曾是蒙古人统治下士绅—地主力量的主要中心。他开始统治时,他向苏州征收沉重不堪的税赋,强迫苏州的民众迁移,企图迫使它屈服;对南京大量投资,授予南京以国都的殊荣,试图使苏州黯然失色。但计划没有成功。由于苏州商业化的地方经济的实力,它证明有能力负担皇帝加给它的税赋。的确,税负迫使民众为了赚钱去寻求创新的策略,有助于进一步刺激商业化。永乐帝放弃了他父亲的计划;通过把主都迁到北方,他放弃了洪武帝的打算,即把南京在地区中放在高于苏州的突出地位。

虽然大运河把苏州、南京与北京连接起来,但南京与大运河的联系并非主要推动力,主要的运输命脉流向苏州。因此大运河的重新开放或多或少保证了苏州地区将成为江南的经济中心。[230]南京是作为行政和文化中心,但不是作为贸易中心而保持其突出地位。与苏州竞争江南商业最高地位的惟一城市是杭州,但它位于大运河更南的地方,不在三角洲的中心区。此外,明代禁止出海航行,海上贸易衰落,杭州又位于更南的地方,这些因素意味着着眼于出洋航行的杭州不能与被陆地围绕的苏州匹敌,况且苏州在明代也是航海商船的港口。

大运河的恢复使用对江北也有相似的效果,因为通过其关卡的财政性和商业性交通给南直隶的扬州和徐州、山东的济宁和临清带来了财富。这些城市偏僻的内地的商业发展程度较差,这意味着,与江南的城市相比,大运河甚至是更加决定性的资产;但同时它们的内地的市场体系的弱点限制了这种影响的力度,从而阻止了它们与江南几大城市的竞争。

商品

市场是交换和买卖货物的场所。简单地说,货物或是作为剩余物,或是作为专门为交换而种植或制造的产品进入市场。后一种产品必须出售或进行交易,生产者才能取得生活的必需品;换句话说,它们是商品。从剩余物品交易向商品交易的过渡是商业发展的重要的一步;这种过渡也是明代经济史的一个重大课题。

从纺织业中,我们可以看到向商品交易发展的明显例子。在明初商业发展程度较差的地区,纺织品生产局限于农户之中。纺织品的原料是农民自己种的,使用的机器也是农户的。随着商业的发展(在明中叶)和货物更大量和更正规地进行交易,市场的需求开始把农户内一体化的农业生产和手工业生产分开。例如,有的农户已经栽桑养蚕,从蚕茧抽出生丝再织成丝绸,专门从事丝的生产。他们不是兼种稻和桑树,而是专门栽种桑树和产丝,而到市场上购买粮食。到了晚明,有的农村生产者的专业化不仅仅限于某种产品,而是专门进行产品某个阶段的生产。现再以丝为例:农户的劳动力从生产粮食和丝转变为只生产丝以后,晚明的一些户专门缫丝,他们购茧,把丝售给企业主,后者再把丝供应织丝户。[231]这种日益明显的分工是明代经济生活的重要发展。

纺织生产的商业化——从出售剩余物品到为市场生产——是明中叶的一个发展。在潮湿的江南中心地区,有名的优质丝绸在南宋时已被普遍生产,随着丝的生产从集中地苏州城往下转到其下属的各县城,那里的商业化在15世纪初期就普及了。在15世纪70年代和80年代,扶摇直上的需要打破了城市的垄断,使丝的生产转为农村的工业。[232]据一部太湖区的地方志记载,一镇附近各村村民全力以丝谋生,富人雇人织绸,穷人自己织造。[233]这一报道指出,太湖周围的商业化已经走得很远:不但农民放弃其他的生产而只产丝,而且富人为了利用迅速发展的纺织市场给他们提供的机会,还雇佣劳动力。

尽管如此,明中叶的大部分纺织品依然不是为市场生产的。1543年版福建邵武府的府志已经有注意性别分工的习俗,即男性在田地干重活,妇女在织机旁干较轻的活,并说妇女为其夫之衣而织布。但是事实并不符合男耕女织的古典模式,因为他们将所剩之布交换谋利。[234]这说明在16世纪40年代,福建内地上市的布仍是剩余品,不是作为商品生产的物品。在离江南纺织业较近的地区,商业化的过程也许进行得没有江南远,但是在引导生产者生产可以进入地区市场网络的某种物品方面,商业化确实对生产产生了影响。例如,据1527年版的府志,九江生产的“土丝”的质量不能与其下游苏州产的精丝竞争。[235]即使如此,丝仍是九江生产的位居第二的重要织物,其交易面很广。换句话说,一个优质丝绸占主导地位的成熟的市场仍能吸引质量较差的丝绸的商业流通,因为它也有市场。在这种情况下,专业化是不可避免的。这部地方志据此指出,德化县妇女只知缝而不知织。[236]换句话说,这些农妇用来缝衣的布是购自市场的商品,而不是农户自己生产的。

在明代,棉业的组织经历了与丝业相同的发展,不过它的扩大和转变甚至更加激动人心。棉花在宋代的华南扎下了根,在元代和明初往北先向长江流域,然后再往北向山东和山西发展。生产棉布的技术紧跟着棉花的来临而出现。在元代的江南,通过借鉴丝织技术,织布技术得到提高,产棉的商业化,尤其在松江,在15世纪后半期完成。[237]据称,进入16世纪之际,松江能“衣”全国。松江府位于苏州、杭州、南京等大都市以东的江南中心地区,这使棉花业靠近大的交易和生产地点。松江府还因位于长江以北的省(那里种棉比南面更普遍)和长江以南的省(那里纺织技术比北面更发达)之间的交会区而受益。更为特殊的是,松江东区土地荒瘠,不宜灌溉,农民如种稻,就不敷租税支出。耕作者不得不转种其他适宜其土壤的作物,和产量高到足以维持生计的作物。丝、亚麻、苎麻等织物以前在江南的其他地区已作为农村的副业出现,当农户在市场将其纺织品进行交易时,也给他们带来少量的盈余,但这些都不适合松江的条件,棉花填补了空缺。1433年,棉花成了松江税赋的固定部分;此后不久,棉花成了普遍的农民副业。1486年知府倡议把税赋从实物部分地转成白银,这进一步推动棉花成为上市的商品。到了晚明,松江府东北部将近90%的土地种了棉花。以前灌溉稻田的网络渠道被废弃,因为农民发现种棉比种稻更能获利。1631年版的府志指出,种棉已根深蒂固,各村镇都有自己生产的棉布品种和名称,所列品类多不胜数。[238]

棉的生产周期,从种棉到织成棉布,原先是一致的。种棉、轧棉(去掉棉籽的加工过程)和纺织都在一家一户完成。商业行为表现为:把产品售给巡回的布商,有时购买原棉以补农户所种的不足,但分工是微不足道的。但到明中叶,有的生产者的棉布生产变得更加专门化;据1512年版府志的描述:纺织不但在农村,在城市也能见到。老农妇带棉纱在黎明上市,换原棉回家。次日晨又携纱离家,无片刻休息。织布人日织一匹,有人通宵达旦。[239]纺纱者和织布者在这样的生产过程中完成各自分内的工作,他们的收入完全依靠以城市为基地的市场所决定的分工。江南棉布的商业性生产是如此发达,以致原料必须从其他地方运来,才能维持纺织者的生产。商人从山东沿大运河而下,从福建和广东沿海而上,用船补充供应轧过的棉,以使江南有技术的纺织者能继续其忙碌的生产。同时,这些商人又把粮食运进江南,供应自己不再种粮的人。这样就开始了从长江中部产米有富裕的湖广和江西等省沿江而下运粮给江南消费者的长途秋季贸易。

晚明江南的棉纺织生产是否在较大的商人控制之下?布商插手生产过程,甚至到了利用分工差别的程度:商人定期购买轧棉再卖给纺纱者,或者购买棉纱再卖给织布者,或者全部收购织布者的产品卖给批发商,再卖给布的零售商。朱国祯(1557—1632年)描述了他家乡——浙江北部的湖州——的这种安排。他说,来自邻近的府——很可能是商业纺织业中心苏州和松江——的布商在湖州开店,出售原棉给纺纱者或织布者。他们清晨就到市场,以其产品易原棉,然后回家再纺纱和织布,次晨再到市场易棉。[240]这样,由于纺织制造过程被分割成不同阶段,商人就可以控制生产。为商人工作的纺纱者和织布者就被束缚在生产过程中,这种束缚常常因向商人借债而不能摆脱。由于他们的劳动时间全部用于布的生产,他们已不是从事一种副业的小农,而几乎成了专业的纺纱者和织布者。

了解欧洲资本主义发展过程的历史学家详细地审视了晚明的记载,想寻找中国的纺织工人正被纳入放债制度的证据。按照在欧洲发展起来的放贷制度,商人以原料的形式预付资金给工人,并保证他们劳动的收入。商人投入的资本控制了生产过程,放贷制度成了把纺织劳动力集中到工厂的先驱。研究明史的史学家在江南商业性地组织纺织生产是否可以认定为放债这一问题上展开了正反两方面的辩论。[241]在所引朱国祯的文字中,他使用“易”而不使用“售”,可能说明生产者不是为出售产品而天天议价,而只为处理生产全过程——从购买原棉到分配制成的棉布——的单独一名代理商工作。人们肯定可以找到关于江南商人把纺织生产的不同阶段结合起来加以监督的其他事例:例如,松江枫泾镇的棉花铺从当地织布的小农购买原坯布,再从南京成百名地雇染工和轧光工来完成布的加工,然后出售成品。[242]但是,就了解资本主义的历史而言,放债的重要的特征是,商人凭借他们投入的资本来控制生产的过程。放债的商人不是单纯地通过某天早晨售棉给织布人,又在次晨收购其产品这种方式去利用分工,而是通过提供原料和规定生产进度的方式直接购买劳动力。他从生产过程的内部控制生产过程。晚明的商人也控制纺织品生产,但他们用以下方式在生产过程之外攫取利润:贱买贵卖;垄断纺纱者和织布者交换其产品的市场[243];以高利贷利率放债给生产者,用债务束缚他们。曾经令人信服地为这种观点进行辩论的田中正俊坚持,不应把欧洲的放债制与中国的产品换原料的制度混淆起来。他指出,后者“不应被视为发展(朝资本主义方向的发展)的促进因素”,因为中国的制度没有改变生产关系。[244]根据这个观点,晚明的商业经济既不像明初期维持生计的经济,也不像早期的近代欧洲那个时代兴起的经济。[245]

白银

随着明中叶小农终于为市场而生产,他们就要依靠白银作为交换的手段,以此他们可以用其产品去换取自己没有生产但必须作为商品才能取得的货物。在商业化程度较低的地区,这些货物主要是广东省志一名编纂者所选称的“杂物”,即供个人消费的廉价物品:槟榔子、糖、粮食、食油、蜡、贝壳饰物、木材、祭祀用的香和簑衣。不需要大量银子去进行这种交换。这些物品虽然当地不能生产,价格都不很高。[246]

像江南那样商业化程度更高的地区,已把其大批产品转向市场的小农需要更多的基本物品,特别是自己不再种植、但既要食用又要向国家进贡的稻米,他们对交换和作为交换手段的白银的依赖就大得多。嘉定县一名上奏本的官员在1593年用四个步骤描述了那里棉农的经济生活:以棉织布,以布易银,以银购米,缴米给士兵作为漕粮运往京城。通过交换就能获得生活中一切必需品,嘉定的产棉者不必再花劳动时间去生产棉布以外的任何物品。家庭的地租、食着、用具及用于抚育子女和埋葬死者社会事件的花费都来自棉。[247]

作为商品交换的主要手段,白银终于体现了商业的威力,它渗透到出现商业化的一切地方。相反,据1530年版的一部县志记载,在福建沿海的一些闭塞村落中,村民有生活需要的一切物品,不必去捕鱼、熬盐或经商。因此村中银子很少。当村民定期庆祝宗教节日,只筹集铜钱和稻米,用于花销。[248]在村民制造商品之前,白银不流入,除了最起码的商业交换,任何交换都建立不起来:他们的经济依然是铜钱和稻米的经济。

在白银日趋重要时,有些税赋——实物的或徭役的——折成白银支付,国家的政策进行了配合。折缴始于1436年金花银引入之际,当时南方七省405万担税粮以每担银0.25两的折换率折成白银。为了便于从运输困难的县上缴税,折缴很快在南方普及。[249]这项改革转而扩大到地方税单中其他一切税种。金花银的运作如要立刻见效,只有在以下的环境中才有可能:许多经济交易已经通过货币而不是物物交换进行;有足够数量的银子支付税赋。即使没有新供应的银子介入经济,纳税的货币也会自行加快,从而进一步刺激面向市场的生产。

在16世纪中期的几十年,在与日本进行非法贸易时白银已经流入中国,但直到16世纪70年代,流进中国的外来银块才愈来愈多。近因是16世纪60年代后期和70年代初期西班牙之征服菲律宾。西班牙商人以马尼拉为贸易基地,通过泛太平洋的海上航线,开始用船从阿卡普尔科运进南美的银,以支付中国商人从福建和广东带到菲律宾的货物。他们以空前规模进行这种贸易,致使商业流通中的白银数量大增,并且对中国经济的各部类产生积累性的冲击。由于白银变得更易获得,而且更加便宜(相对于铜钱和其他交换媒介而言),国家更容易通过一条鞭法的改革进一步实行税赋的货币化。贵金属库存的增加,再加税制的货币化,使经济得到愈来愈强的推动,并且在很大程度上给16世纪晚期和17世纪初期的商业繁荣以财政支持。[250]

对白银的日益依赖意味着交换特点的改变。生产者不再依靠以物易物(交换价值相当的物品)的原则进行交易,而是通过价格(买卖不同价值的物品)进行。这种转变引起的价格不可避免的波动使经济生活产生了易变性。价格根据供需、囤积和不断变化的银铜双金属交换率而动荡不停。杭州当地的乡绅朱国祯注意到在一天中,桑价在早集和午集间,在午集和晚集间波动,而且上下幅度如此之大,以致圣人也难以预测桑叶价格。[251]小生产者与批发商相比,更易受到这种不稳定性的伤害;批发商更能等待时机,低价购进,高价售出。

海上贸易

在海盗行为的恶名下经营的海上贸易对明中叶和晚期的商业经济有着巨大影响,它不但把白银带进中国,而且刺激了国外需要的某些商品的生产。它还使许多住在东南沿海一带的商人格外富有。如同崔溥访问杭州时被告知的那样,风险是高的;但据一位福建的地方志编纂者的记载,其利润之高,使商人甘愿为之冒台风和覆舟的风险。[252]

海上贸易在政治上是敏感的,因为它涉及与外国人的接触,而只有被授权的官员才能获准接触。由于受到限制,海上贸易在财政意义上也是敏感的,因为海上贸易商人通常从事不付商业税或进口税的贸易。《大明律》要求出海的船只申报所载之货,并在沿海停泊处缴税。如不申报,以及申报低于所值,所受惩罚是严厉的:责重杖100下,没收全部船货。与船只打交道的当地商人或中间商同样要负责监督船货的申报,如果他们购买或存放未经地方官员许可的船货,也要受同样严厉的惩罚。据《大明律》的注释,惩罚比一般的商业逃税严厉,开始时是因为海上贸易获利要高于陆上贸易,后来是因为国家希望制止与外国进行的非法贸易。合法的对外贸易被限制在一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并且只限于一定的商品。来中国纳贡的外国使团获准在京城进行五天贸易,不准购买兵器或金属物品,只能与官方指定的商人交易。[253]如果店主或行商等人与外国人来往,并进行贸易,其货物将被没收,犯法者带枷一个月。[254]

这些惩罚几乎阻止不了居住在密布港口的东南沿海的任何人参加对外贸易的行业,这使有些人很感到沮丧。我们可从一名来自福建港口城市漳州的官员的传记中看到,当他在1506年赴广东任职之际回故里访问时,他得知其亲戚已建了一艘大船,准备与外同人贸易。他大发雷霆,扬言要向官府告发,因为他知道有关私人对外贸易的禁令仍在执行。[255]他没有向官府告发,威胁足以终止这项冒险行动。儒家官员和他的有商业头脑的权贵之间的意见分歧显示了明中叶商业经济的发展与闭关自守和封港这一既定政策之间正在形成的矛盾程度:这些政策正在限制海外商业的发展。

前面已经谈到,丘浚早在1487年力主不但要解除海禁,而且要免征关税三年以刺激贸易。后来,持同一方针的官员一致把丘浚当作权威加以引证。[256]但是,中国朝廷对进行更大量的贸易——特别是与日本人的贸易——这一要求的反应是关闭1523年已在宁波进行的有限的合法对外贸易。禁止反而加大了要求贸易的压力。压力变得如此之大,以致热衷于进行国际贸易却遭到阻碍的商人为了取得商业机会,就采取具有侵略性的对策——海盗行为。在这种情况下,随着在沿海活动的中国和日本海员从贸易转向掠夺,闻名一时——但有些不确切——的16世纪40年代和50年代的倭寇(“日本海盗”)灾祸就发展起来了。[257]

尽管政府禁止,海上贸易仍在明中叶盛行起来。间接证据是残存的沿海地图和航程手册及其流通。在16世纪,随着对这类参考材料的需要的增长,一名漳州经商家庭成员在1537年出了第一部刻印的航程手册。《渡海方程》是根据郑和获得的资料,以及详述从长江往北至辽东的另一个文本编成。编者为怪癖的学者吴朴,他是有权势的商人一官员林希元(约1480年至约1560年)的助手;林对海上贸易禁令的藐视和他从这项贸易中取得的财富同样是传奇性的。这部航程手册的出版可被视为沿海有权势家族的战略的一个组成部分。他们在林希元的合作下,为实行一种较少防御性的边境政策和开放海上贸易施加压力。《渡海方程》在清代继续被福建的航海者使用、抄录和修改。[258]

1567年海上贸易的部分解禁使东南地区的经济得到一段暂时的大繁荣,当时纺织品、瓷器、漆器被大量运到日本的长崎销售,并运往马尼拉再转运至全世界。当时马尼拉召见厅长官安东尼奥·德·莫尔加详述了中国商人通过马尼拉进行丝绸和其他纺织品的国际贸易的情况:“成捆的双股原丝和其他较差的丝;白色的和其他颜色的绕成小束的优质散丝;大批天鹅绒,其中有的素色,有的织成各色图案和花样,有的饰金或绣以金丝;金银丝或丝织的各色各类织物和锦缎;大宗成束的金银线;各色锦缎、缎子、塔夫绸和布料;原料为草的亚麻布(称lenÇesuelo);各种数量不等的棉布。”

在中国商人带出国的品种繁多的商品中只有纺织品是最重要的品种。“他们还带出麝香、安息香和象牙;许多床饰品、帷簾、被单和绣绒挂毯;颜色浓淡不一的丝挂毯;桌布、坐垫和地毯;同样料子的马饰品,上面绣有玻璃珠和珍珠;珍珠、红宝石、青玉和水晶;金属盘、铜壶、铜和铁质的锅;大量品种俱全的钉子、铁皮、锡和铅;还有硝石和火药。”

德·莫尔加在一份更长的加工品货物单中继续列出了在马尼拉交易的中国货存货,这些都是运给马尼拉西班牙居民区的加工食品和其他供应:“面粉;以橘、桃、李、豆蔻、姜和其他水果制成的蜜饯;咸猪肉和其他咸肉;优良品种的活家禽和许多阉鸡;大量品种俱全的水果和柑橘;优质栗子、胡桃和一种新鲜的和风干的美味水果(chicueyes);大量多品种的优质线、针和小饰品;小合和笔架;床、桌、椅和涂金色的长凳,上面都画有许多人物和花样。他们带来国内的水牛;状如天鹅的鹅;马、骡和驴;甚至有笼养的鸟,其中有的能讲话,有的能唱歌,他们把它们调教得能玩许多把戏。中国人提供了无数其他品种的廉价物和低价装饰品,它们在西班牙人中备受欢迎;各色优质的陶器;加佳(kaga)布和黑色、青色长袍;种类俱全的床;各色成串的玉髓珠子和其他珠子,以及各色宝石;胡椒和其他香料。”

莫尔加在他的货单最后列了一个杂货类,“有多少纸张也写不尽这些珍奇物品”[259]。他写的纸也来自中国。

中国商人在这项贸易中所以能取得成功,不但是因为他们经营市场上有需要的货物,而且因为知道如何使自己的商品很快适应外国的规格,包括式样。在图样上迎合西班牙人的爱好,这使中国丝绸在进入17世纪之际支配着世界的丝绸市场。与此相似的是,景德镇的瓷器制造者,特别在1620年御用订单减少后,就转而按照日本和欧洲的风格制造瓷器。早在嘉靖时期,人们就可以看出瓷器表面的装饰图样的适应情况,当时欧洲的贵族家族能定制有其盾形纹章的瓷器。[260]到万历时期,中国的瓷器制造者不但模仿图像,而且仿造形状。[261]在明朝的最后几十年,明代的瓷器工既生产日本人餐桌上用的成套小碟,也生产欧洲人用餐的大浅底盘——中国环境中都不用这两种餐具。中国的陶瓷工以中国的设计来装饰外国形状瓷器的表面,不过设计者似乎有意识地使之“东方化”,目的在于向欧洲人故意展示异国的风采。例如,在伦敦维多利亚和艾伯特博物馆内,一件欧洲的餐盘边上画有表示士农工商的四个人物。[262]我们将在下文看到,这些图案在晚明不可避免地被认为已经过时,再也不会出现在中国的餐盘上。景德镇的陶瓷工特别擅长迎合。他们独特的青釉底瓷器在17世纪欧洲市场上称“china”,此字也被用来称呼中国。

对一个成功的商人,海上贸易的利润是巨大的。1600年原丝在日本的售价接近在中国的售价的两倍,纱线是2.5倍,高级丝织品几乎是三倍。陶器在日本的售价是广州售价的二至三倍,酒是三倍。[263]

明代社会的商人

明代中国是一种文化的产物,这种文化按照一种古代农业社会——它被帝国的统治明确地统一起来,又与商业交换只有最低限度的联系——的理想把自己概念化(在一定程度上又试图把自己合法化)。但这种概念化不得不与商业的现实进行斗争,后者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包围着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而前者则在斗争中修改自身。这场斗争大部分是商人发动的;他们能够发动斗争,因为他们生活在其中的文化有藐视商业的倾向,可是同时又尊重财富,并且容许富人以适当的速度进入上层的生活圈子之中。回顾商人在明代社会所处地位的变化,就不难看到商业对这个时期中国社会的影响的性质和广度。

明代的中国人关于商业的思想方法的第一个转变是去调整职业集团的等级,这种等级是在中华帝国以前的时期沿袭下来的:士在农之上,农在工之上,士农工在商之上。人们可以发现,洪武帝引用了这种排列,但是以一种约定俗成的意图引用——更注重于作为一个集体去称呼他的臣民。[264]这种排列在明朝中叶开始以一种更迫切的方式加以使用,有时以一种温和的警告,告诫一切事物应该是什么样子,但现在已不再是这样了。因此北直隶1506年版的大名府志在谈及府治地时说,士应专志于读书,农应专心务农,商人虽擅长经商,但不要越轨。这类词句可以上溯两千年而在中国的经世治国的著作中看到:它们被恢复使用,这一定说明关于职业之分的习俗正在被人藐视,上层的士绅感到必须告诫有这种行为的人,特别要告诫其他地方正在越轨行事的商人。编纂者不是直接表示他的反对,而是通过赞扬本地没有这种情况,来表达他对商人正在发动的针对传统职业结构的挑战的愤怒。[265]在16世纪,愈来愈多的其他地方的方志编纂者作出了关于在他们地区内四种职业等级的类似的表态。一有可能,他们喜欢表扬学者专心学习,农民勤于耕种和他们都不愿经商的情景;但他们的评论的可靠性却因以下的评论而减色,其大意是,如今这些特征正在逐渐变化。[266]

直到16世纪的后几十年,有关民风变化的冷静的评论让位于对四个等级已经崩溃的公开承认,有的士子文人愿意接受这种状况;正如学者归有光(1507—1571年)所言:古时四等庶民各有其职,但后来士农工商之别已混淆不清。[267]其他的人认为这种混淆是一大不幸,是世风败坏得不可挽回的证明。两种立场都含蓄地承认,晚明的富商能够进入体面的社会,达到了以往不可能的程度;另一方面,又含蓄地承认,士绅家族愈来愈多地卷入商业活动。的确,作为16世纪一个扩大的阶级进入士绅社会的许多家庭回顾以往,就把其商业的成功作为财政基础,凭此就可以把他们的儿子送上官僚发迹的阶梯。商业财富正在资助商人取得士的地位。

到了晚明,在上层精英生活中商业的存在已经强大得足以使历来反对商人的偏见——表现为商人在传统上被置于社会等级底层的地位——不能继续下去。但是商和士之间的紧张关系没有消除。士抵制商人侵入他们的领域,并设置了有效地排斥商人参与士绅网络的重重障碍。这些障碍直到18世纪才被消除。到明末,很少商人能指望在社会上与士平起平坐,但许多商人能够抵制区别士商的服饰规定。[268]自明中叶以来,为进入士的圈子准备最为充分的商人是住在扬州从事盐业的富裕的徽商。这些商人必须非常努力地建立与官员的良好关系,这不但能减少被官僚掠夺的危险,而且在与其他商人冲突中能得到支持。当徽州盐商范延富(1448—1517年)决定在15世纪90年代从扬州退隐时,包括有权势的御史大夫刘大夏和御史戴珊(1437—1506年)在内的几名官员送给他一批著作。[269]这些礼物表示,为了能够取得事业上的成功,像范那样的人必须与地区的官场头面人物建立密切的关系。

未能如此接近官场的商人并非完全处于劣势,因为他们能采取其他途径从商人过渡到士。有两种策略。一种是渐进的策略,暂时接受低人一等的地位,期盼其家庭总有一天会培养出一名取得功名的人;他的成功会使家庭增光,并洗去从商的不光彩。这种策略表现为有商业和制造业背景的人普遍在撰写其家族史和个人传记时精心采用的手法。这种手法可称为“开创时刻”。它出现在困难的背景下,常常以没有预料到的方式,有时以神秘的方式发生;它表示一个转折——常常是从务农转到经商,并都是从贫困变得在社会上出人头地。由于开创时刻标志着向商业生活的过渡,这在一篇符合儒家期盼的合乎道德行为的发家史叙事文章中,是一种伤脑筋的联系。张翰(1511—1593年)出身于杭州经营纺织业的家庭,后位居高官;他认定开创时刻发生在他曾祖父之时,曾祖父是一个小酿酒商,其酒毁于一次洪水。“一天晚上,曾祖父回家时有人在后面呼他,他转身迎去并接到一件温暖之物。此人突然失踪。我的曾祖父回家后点灯照看,此物是一小块银锭。”[270]于是这块银锭就成了其曾祖父经营纺织行业的资本,其家庭转向富有的开创性投资就这样用神秘力量的干预(甚至是神的干预)展现出来。用来进行原始积累的手段——投机、操纵价格、不公平的交易行为——就被方便地掩盖了。

汪道昆(1525—1593年)是具有徽商背景的著名晚明学者,对他来说,他家庭史的开创时刻发生在其祖父的时期:家庭世代务农,祖母劝祖父经商,因为去温州和处州的商人都能发财。祖母为之筹资,祖父才能变富。[271]汪道昆不像张翰那样把资本积累的最初活动掩盖在神秘事件后面,而是把它作为崇敬其祖母的机会,因为她给其夫一笔嫁妆,使之事业有成。这样,由农转商的变化就表现为值得赞扬的贤妻的奉献行动,不会背离儒家的价值观。虽然有的士绅的自传作者被迫说明,他们家庭的历史没有通过不道德手段致富的污点,但晚明的士绅不再回避去写其商业家庭的背景了。一个人不必是——也不用假装是——出身于古老的理想化的乡绅之家;不管怎么说,乡绅正在消失,因为在晚明,更富有的人放弃了农村的庄园,用他们商业化地产取得的利润购置城市的住宅;住宅通常位于县城或府城,如果可能,还位于省城。[272]商业本身不再是卑贱的职业。

商人可以用来逾越士商之间障碍的另一个更为主动的策略是从事士用来在当地社会标榜其力量的各种各样文化炫耀。他们能兴建豪华的花园和万卷藏书楼,购买宋代的珍本,展示唐代的图画,收藏商代的铜器,赞助当代最佳的艺术家,雇用最优秀的作家替他们执笔。汪道昆是采用这种策略的行家里手。通过宏伟奢华地进行各种文化工程,这些商人能压倒士,迫使士另眼相看。徽州的富商又是这一文化界的参与者。徽州范族的家谱记载了作为弹琴能手的茶商范继宗(1412—1461年)及在晚年赋诗作乐的大粮商范余庆(1402—1464年);弹琴赋诗显然是士的爱好。另一个徽商鲍松(1467—1517年)收藏珍本达到万卷,其中有的与自己的注疏一起刻印。[273]这些投入表示对一项文化宏图的赞助,与旨在培养官场候补官员的策略只有部分联系。总之,取得功名不如保证家族事业继续繁荣昌盛重要。明中叶的文化清楚地认识到连续几代人保持商业财富的脆弱性。16世纪中叶的广东省志指出,商人的子女安于现状,只会挥霍,不知物力维艰;而奢侈浪费之徒不顾一切,养成放荡酗酒恶习,聚众呼吆喝六。故很少有人将产业传给下一代。[274]二范有幸保持了家庭财产,但他们显然没有培养出科场的生员,尽管不乏尝试。总之,对明代商人来说,使自己的家庭在文化上自外于士的世界固然没有好处,但大力降低士商之间的地位障碍则更没有好处。

没有掌握这种财富、也不想在科场上培养一名家庭的年轻子弟的商人,仍设法减轻士的文化把他们视作地位较低的集团的压力,办法是树立一种说教,把栽培经济价值观与培育道德价值观等同起来。简单地说,晚明商人致力于把商业作为一种儒家生活方式而加以概念化。[275]这是一项困难的工作,因为固有的传统早就把四个等级地位纳入儒家观念的体系之中。但在17世纪初期首先出现的刻印的商人道德指南中人们可以看到这个工作已在进行。这些文本是作为商业和理财方面的有成效的实践指南编写的——既对业务,又对个人,但作者们未加区分。其中之一是《商贾梦醒》,它作为一本经商之书的附录在1635年开始问世。这可能是它第一次出版。作者可能是经商之书的编者李晋德;为了叙述方便,我们将以李为作者。

《商贾梦醒》由一系列警句组成,警句只有几个字或几句话,然后有略长的注解。它们是商人(可能是老商人)的话,注释则是更贴近当时的一套陈述,详细阐明作者对商业生活中正确行为的观点。贯穿全书的中心主题是:维护道德比追求利润更加重要。注释同样强调保证稳定而长期利润的惟一途径是诚实而不是欺诈,于是在孟子时确立的这一儒家主题转用到了商业的目的。堕落到采用腐败的阴险手法的不道德商人,不论他欺骗周围的人多么成功,其事业最终将会失败。商业应迎合儒家的道德,只要通过诚实的行为取得利润,并且把利润保持在可接受的范围内,那么利润在道德上是无可指责的。例如,根据作者的观点,以20%—30%的利率提供商业贷款和个人借款是可以接受的,理由是它在正常的利率范围内,不应对此怒目而视。视情况需要,利率偶尔可能达到70%—80%,但不能经常为之。放债人如以群情愤怒的利率贷出,将会发现借债人拖欠不还,他的本金会化为乌有。[276]不如放弃取得短期高利润的可能,而取长期的合理的利润。

李晋德关于经营事业取得利润的道德规劝的另一个重要内容是一种简单的办法,即善于避免入不敷出。他说,可用三种办法取得这一结果:第一是勤奋,事必躬亲,一切交易都要谨慎处理,早睡早起。第二是积财,防止浪费,避免铺张,量力而行,不与浪费钱财于嫖赌之徒为伍。如果在这几方面谨慎行事,这些财富就会带来应有的回报:产生更多的财富。第三是仔细记账,“人处家务,量入以制出,则终身无失。若不划算,必有差失”[277]。

这些规劝的全部内容与引入商业领域的儒家的倡导——勤奋、谦虚和精心做好事——巧妙地相符。儒家思想承诺做好事的人会取得成功[278],李晋德的商业道德同样坚持,以这些道德方式行事的商人将会在社会上取得事业有成的回报。把商人的事业有利地放在一个崇尚谨慎和忠于职守等行为的基础上,新商业儒家思想就能重视明代商业已经在中国社会组织中引起的巨大变化,同时又能把商人纳入道德升华的氛围中,这种氛围正是明代自我修养的思想把它作为达到真理和正确行为的标准而想方设法树立起来的。换句话说,时代的核心哲学正以过去认为不可能的方式加以塑造而去接纳商业。

晚明时期,已有身份地位的士绅家族发现自己处于追逐地位的富商阶级的包围之中,就针锋相对地对新闯入者和只有钱财的人加强文化的壁垒。士绅精英并不像商人雇用的捉刀文人所希望的那样在意识形态的地盘上让步,就通过经常地提高一名想成为君子的人必须跨越而达到有真正教养境界的标准,以维护其特权意识。这些并不是只根据能否达到而定出的标准。那种针锋相对的策略只有在财富和地位一致的社会才行得通,而在晚明,二者并不一致。更确切地说,上层精英设立的标准是个人在进入上层精英社会前必须掌握的表示良好教养的学识成就。没有充分知识去履行礼仪,进行高雅的谈话,赋诗,讨论哲人,或鉴赏精美的器皿和艺术品,此人就被阻于门外。如果不能接触到使这类技艺和爱好得以发展的社会圈子,此人甚至不知怎样挤入高层社会。[279]钱算不了什么,正在提出的种种对儒家思想的新见解更不在话下。

即使如此,富商要求进入这些圈子。他们以日益增长的财富策略性地投入某些艺术形式和支持某些学者,所产生的力量使得对他们的排斥愈来愈难以维持下去。打破文化壁垒的那种压力所产生的焦急心情可以在商品领域中发现。拥有昂贵的物品(例如云南的宝石,或日本的漆瓶)是一种宣传自己财富的办法,而晚明繁荣的商业经济使那些想买的人能够买到。懂得如何摆设、欣赏和讨论那些能得到文化反响的物品(如元代伟大艺术家黄公望的画),是宣传自己已在有文化有雅趣的人的行列中的一种手段。对商人的挑战是把自己与文化商品的关系从第一类转到第二类。仅仅有贵重的商品是不够的,物主必须懂得如何在社会环境下布置和展示,以便取得他期盼的地位带来的利益。因此,从16世纪中叶以来,发展了一种论收藏和鉴赏这类物品的作品。晚明论文物的著作的数量是“空前的,以致使人们更加认识到,奢侈品的生产和消费如果处理不当,会成为一个潜在冲突的根源”[280]。

也许具有讽刺意义的是,晚明在书市能购到的鉴赏学的书籍对士商文化壁垒两边的人都有用。它们定下了当时受高等教育的人认为该享受的奢侈品应有的标准。但是这些书籍也使被用来参加这种曲高和寡的文化交流的知识商品化。任何认字的人此时只要读过这些书籍,就懂得如何成为一名高雅的君子——收藏什么,如何处理,安放在何处,何种文物不该摆出展览。因此晚明对稀有文物的鉴赏可以部分地被视为财富的委婉称呼,因为鉴赏的对象在体现高文化价值之前是具有高商业价值的器皿。换句话说,这些文化器物通常是需要投入大量财富才能收藏的稀有珍品。成为收藏和展览文物基础的商业现实并不否认它们的文化价值,但商业现实的确决定它们从中取得文化价值的环境。鉴赏行业支持了有能力拥有文物的富人。从这个角度看,阅读和撰写有关这些文物的书籍的热情证明商业正对晚明的上层社会产生影响。穷文人仍能在社会体现自身价值,其方式是运用自己对文物的知识,而这种知识在用文化字眼宣传它们时是必不可少的,因此在富商花园集会时就需要这种人。但是穷文人为之侃侃而谈的文物的主人却是富商。

在晚明,尽管金钱的威力有所上升,但是士绅的价值和标准仍然统治着社会。如果没有趣味的调节力量,财富是不可能以简单的形式转化成社会地位的。而商人只能影响而不能控制这种力量的规定作用,这还必须从士绅那里学习。只要士绅精英还能够找到开发金融财富的方法,只要选拔官吏还是通过科举而不是财富贡献,士绅就依然保持着统治地位。通往社会地位的阶梯以及附属于这种地位的价值,在明末经历了一个调整的过程,这就使得晚明的社会秩序不同于洪武皇帝时代的社会秩序。尽管如此,14—17世纪之间的连续性还是有助于人们对整个明朝进行回顾性的考察,并有助于人们通过明朝来理解后一个朝代的中国人的所作所为,有助于人们把明朝视为一个变动中心,但却仍是中国历史链条中的紧密连接。

(杨品泉 译)

* * *

[1]明代在16世纪80年代有1936个驿站。据苏同炳:《明代驿递制度》(台北,1969年),第15页。

[2]例如,以北京和南京为中心的网络成为黄汴的《一统路程图记》(1570年)最前两卷的内容,该书重印为《天下水陆路程》,杨正泰编(太原,1992年),第1—60页。

[3]哈菲兹·阿布鲁:《一个到中国的波斯使者》,K.M .梅特拉英译,富路特写新导言(无出版日期;再版本,纽约,1970年)。阿布鲁是一名史官,他把吉雅苏德·J.纳加赫的日记载入波斯的宫廷编年史中。所引的文字见第27—28、33—36、43—44和49等页。距离取自黄汴的《一统路程图记》,第23、82—83、127—132等页。

[4]阿布鲁:《波斯使团出使中国行记》,第118—119页,日记说使团行囊在平安被搜查。在甘州和萧州之间有一个同名的宋代要塞,但按时间推算,该地地点与日记的叙述不很符合。记事官只记载使团离北京一个半月后抵达平安。可能平安是西安或其下属长安县之误。

[5]约翰·梅斯基尔:《崔溥日记:渡海漂流记》(塔克森,1965年),所引段落见第58、66—69、88、111、113、135—157等页。计算距离的根据,见黄汴:《一统路程图记》,第1—2、100—101等页,及憺漪子:《天下路程图引》(《士商类要》的清初再版本,重印本编者为杨开泰;太原,1992年),第395—397、484—485等页。

[6]例如,见《琼州府志》(1619年),第10卷,第7b页。

[7]顾炎武:《日知录道读》,赵俪生编(成都,1992年),第109页。

[8]陈洪谟:《常德府志》(1538年),第4卷,第14a—21a页。

[9]例如,横贯湖广,经常德府通往云南的驿道,即所谓的“东路”,在洪武年间停止使用,原因是马匹不能在艰险的地形中高速驰骋。慈利的常德县的3个驿站之一被关闭,另外两个降为递铺,见陈光前:《慈利县志》(1574年),第10卷,第12b页。

[10]《河间府志》(1540年),第4卷,第10a—17a页。

[11]徐望法编:《浙江公路史》,第1卷(北京,1988年),第6—10页。

[12]《琼州府志》(1619年),第4卷,第21b—46b、62b—65a页。

[13]《大明律》,第17卷,第1a—26b页。

[14]《大明律》,第17卷,第8a—10b页。当信使送的是物品或犯人而不是文书时,对延误的最高处罚减到50杖。

[15]蒂尔曼·格里姆:《明代的提学官》,载贺凯:《明代中国政府》(纽约,1969年),第141页。

[16]明末湖广的行政单位数,见《明史》,第1071页;1476年至1497年湖广的县比此数少5个。

[17]例如,在17世纪20年代扬州府遭受洪灾时,盗寇蜂起,从高邮府至盐城县之路阻断,兴化县知县赵伦率民团捕获37人,内有盗首。见程梦星:《扬州府志》(1733年),第27卷,第47a页。

[18]顾炎武:《日知录集释》,第12卷,第18b页,以下文字杨联陞英译于其《明代地方行政》,第20页。

[19]见彼得·奥尔布里希特:《13和14世纪蒙古统治下中国的邮政》(威斯巴登,1954年)。

[20]陈光前:《慈利县志》(1574年),第10卷,第8b页。

[21]《大明律》,第17卷,第1a—2b、8a页。

[22]《大明律》,第17卷,第1a页。

[23]在直接受军事管制的边境,如陕西西北部,运输制度的维持需要高度安全,递运所的官员有总旗的官衔。见黄汴:《一统路程图记》,第161页。

[24]星斌夫对漕运制作了全面的研究,见《明代漕运研究》(东京,1963年);马克·埃尔文部分英译:《明代的漕运制》(安阿伯,1969年)。

[25]黄仁宇:《16世纪明代的税收和政府财政》,第50页提到了陕西青阳府的递运所官员。

[26]谢彬:《南京户部志》,第10卷,第1页。

[27]全部开挖工程见蔡泰彬的专著《明代漕河之整治与管理》(台北,1992年),第3章;关于管洪主事对吕梁礁石的详细叙述,见该书第54—56页。

[28]黄仁宇:《税收和国家财政》,第51页。

[29]黄仁宇:《税收和政府财政》,第53—55页。

[30]谢彬:《南京户部志》(1550年),第10卷,第18a页。

[31]黄仁宇:《税收和政府财政》,第56页。

[32]黄仁宇:《税收和政府财政》,第336页注48。

[33]关于隋、唐、宋建设和使用北—南诸主要运河的先例,见崔瑞德:《唐代的财政管理》(剑桥,1963年),第84—93页。

[34]七个关卡设于漷县(在北京以东的粮仓通州外面)、临清、济宁、徐州、淮安、扬州和上新河(在南京外面),见《南京户部志》(1550年),第12卷,第15a页。

[35]吴元黎:《共产党中国的空间经济》(纽约,1967年),第126页。

[36]黄仁宇:《税收和政府财政》,第57页。

[37]郑若曾:《太湖》。引于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1662年;1975年京都再版),第4卷,第3a—4a页。

[38]憺漪子:《天下路程图引》,第385页。

[39]芜湖作为交通纽带的重要性在《士商要览》这本路程书中着重提出,该书列出的50条华南路线中的5条始于芜湖,只有从徽州、苏州、杭州出发的路线超过此数;见憺漪子:《天下路程图引》,第407—411页。

[40]迈克尔·马梅:《人间天堂:1127—1550年苏州的兴起》,载《晚期中华帝国的江南城市》,琳达·柯克·约翰逊编(奥尔巴尼,1993年),第31页。

[41]《大明会典》,第208卷。

[42]例如,见林有年编:《安溪县志》(1552年),第1卷,第11a页,其中谈到了李生所挖的元口渡。安溪属福建泉州府。

[43]黄汴:《一统路程图记》,第216页。

[44]引于乔纳森·斯彭斯:《利玛窦的回忆》(纽约,1985年),第91—92页。急流名天挂滩,在赣州以北30公里。利玛窦把“挂”的四横误算成三横,使他误写成“柱”,这是常见的错误。

[45]憺漪子:《天下路程图引》,第497页;黄汴:《一统路程图记》,第55页。

[46]黄汴:《一统路程图记》,第237页。

[47]黄汴:《一统路程图记》,第147页。

[48]蒂莫西·布鲁克:《明清史的地理史料》(安阿伯,1988年),第15—16页。

[49]朱运材:《文昌县文物志》(1988年),第61页。

[50]包瑛:《固始县治》(1659年),第3卷,第18a页。

[51]例如,1465年华南遭受大水灾后,在1466年至1470年期间海南岛许多木桥被石桥代替。见《琼州府志》(1619年),第12卷,第3b页。

[52]郑庆云、辛绍佐:《延平府志》(1526年),第3卷,第16b、24a页。

[53]郑庆云、辛绍佐:《延平府志》(1526年),第14卷,第51a—54a页。他们列举了得义官和散官头衔的人的姓名,这在府志中是不多见的,列举散官的情况尤其少见;散官有七品官阶,不过他们不在官僚机构中任职。又见张世域:《龙泉县志》(1878年),第2卷,第16b—17b页。

[54]李照、蔡藩编:《琼山县志》(1917年),第5卷第51a页叙述士绅捐助的情况;关于1447年在府治地内为了建一座堤坝需要开宽道路之事,见第6卷第11a页。

[55]《琼州府志》(1619年),第4卷,第97a页。书中举了一个私人渡口被接管为官办渡口的例子,见第4卷,第488b页。

[56]这些商业路线、服务及价格在黄汴的《一统路程图记》第232—234页中被提到。虽然黄汴的图记到1570年才出版,但他报道说,商业路线早在1570年前相当久已建立起来。

[57]黄汴:《一统路程图记》,第233、235等页。

[58]憺漪子:《天下路程图引》,第373页。

[59]黄汴 :《一统路程图记》,第3、146—147、164、169等页。

[60]郑若曾:《太湖》,引于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第4卷,第3b页。

[61]M.V.G.米尔斯:《马欢的〈瀛涯胜览〉,1433年》(剑桥,1970年),第305、308页。

[62]向达:《两种海道针经》(北京,1961年),第6页。

[63]《顺风相送》(针经),引于米尔斯的《马欢》,针经在向达的《两种海道针经》中转载。

[64]黄仁宇:《中国宏观史》(阿尔蒙克,1988年),第156页。

[65]第一本这类刻印的针经为《渡海方程》,1537年在福建出版;田汝康对它有详细叙述,见《渡海方程——中国第一本刻印的水路蒲》,载李国豪等编:《中国科技史探讨》(上海,1982年),第300—308页。这本针经在本书论海上贸易的后一部分进一步探讨。

[66]黄仁宇:《税收和政府财政》,第142页;朝廷已在1564年颁发了相似的命令。

[67]《明人传记辞典》,第899—900页;关于1570年黄河的水灾,见第1108页。

[68]黄汴:《一统路程图记》,第153页。

[69]吴缉华:《明代海禁与对外政策的连环性》,载吴智和编:《明史研究论丛》(台北,1985年),第2卷,第132—134页。

[70]引自玛丽·安·罗杰斯:《宏伟的视野:戴进的生平和艺术》,载《大明的画家:宫廷和浙派》,理查德·M.巴恩哈德编(达拉斯,1993年),第129页。其实罗杰斯已经写成一篇涉及戴进许多居住地的传记。

[71]徐弘祖:《徐霞客游记》(上海,1980年),第1184页。

[72]引于陈琦:《甘肃公路交通史》(北京,1987年),第126页。

[73]引于哈里特·曾道尔夫:《中国地方史的变化和延续:800—1800年徽州府的发展》(莱顿,1989年),第96页。

[74]《扬州府志》(1733年),第34卷,第5页。

[75]朱国祯:《涌幢小品》,第17卷,引于张正明、薛慧明:《明清晋商资料选编》(太原,1989年),第116页。

[76]童承叙:《沔阳志》(1531年),第6卷,第12a页。

[77]莫旦:《吴江志》(1488年),第5卷,第26b页;引文载布鲁克:《明清史的地理资料》,第17页。1548年版的志书实际上在1561年才出版。

[78]见地图10-6《北直隶境内路程图》。

[79]《河间府志》(1540年),第7卷,第3a—4b页。

[80]郑庆云、辛绍佐:《延平府志》(1526年),第1卷,第13a页。

[81]见地图10-5《福建省境内路程图》。

[82]南京至建阳的路程,见憺漪子:《天下路程图引》,第404—405页。

[83]宫崎市定:《中国的考场地狱:中华帝国的文官考试》,康拉德·希洛考尔英译(东京,1976年)。

[84]袁宏道:《袁宏道集笺校》(北京,1981年),第1卷,第164页。关于晚明的文化癖好,见朱迪丝·蔡特林:《僵化之心:中国文学、艺术和医药中的癖好》,载《晚期中华帝国》,12,第1期(1991年6月),第1—26页。蔡特林在这篇文章中谈到袁宏道,不过未提起旅行癖好,这是她少数疏漏之一。

[85]黄兴鸿:《福惠全书》,章楚英译(特斯康,1984年),第5页。

[86]铁舟行海:《金山志略》(1681年),第1卷,第4a页。

[87]关于徐弘祖的传记及作品,见《徐霞客游记(英文版)》 (香港,1974年);唐锡仁、杨文衡:《徐霞客及其游记研究》(北京,1987年)。徐弘祖的游记及所附之文已重印于3卷本的《徐霞客游记》。

[88]葛寅亮:《金陵梵刹志》(1607年),第36卷,第1b页。

[89]余象斗:《万用正宗》(1599年),第39卷,第6a—7a页。

[90]浪云海珠:《云游草》(1599年),第39卷,第6b—7a页。

[91]见月读体:《一梦漫言》(康熙本;约1987年莆田再版),第1页。

[92]陈垣:《明季滇黔佛教考》(1940年;1962年北京再版)。

[93]玄化:《沙弥律和行为戒规要义通解》(旧金山,1975年),第84页。

[94]云栖祩宏:《哮义无蔼庵录》,再版于《云栖法汇》(1897年),第5a、7a页。

[95]云栖祩宏:《竹窗随笔》,再版于《云栖法汇》(南京,1897年),第42b页。

[96]云栖祩宏:《竹窗随笔》,第49ab页。

[97]屠伦:《白榆集》(1600年;1977年台北再版),第5卷,第31a页。

[98]五台、普陀和峨嵋三地常作为僧人朝拜的最重要的朝圣地而一起被列入高僧传中,见陆锡熊:《娄县志》(1788年),第30卷,第9a页。

[99]周克复:《金刚执验志》(1999年),所引之事发生在1518年。

[100]关于朝圣活动的小说中的描述,见格伦·杜德布里奇:《朝拜泰山的女香客:一本17世纪小说中的几页》,载韩书瑞等编:《中国的香客和圣地》(伯克利,1992年),第39—64页。

[101]余象斗:《万用正宗》,第2卷,第40ab页;憺漪子:《天下路程图引》,第397—398页。

[102]布鲁克:《地理资料》,第12—13页。

[103]引于布鲁克:《地理资料》,第4页。

[104]罗洪先的《念庵文集》第5卷包括两篇游记:《东游记》和《西游记》(无出版日期,1974年台北重印)。本段和以下段落的距离取自黄汴:《一统路程图记》,第2、49、144、157、162、214等页。

[105]罗洪先:《念庵文集》,第5卷,第3a、15a页。

[106]返程的详细情况见吴国华所写的传记,载徐弘祖:《徐霞客游记》,第1189页。距离根据黄汴的《一统路程图记》,第2、31、70—71、188—189等页;里程都为近似数。

[107]《大明令》,收于《大明会典》,第177卷,第1页。

[108]梅斯基尔:《崔溥日记》,第155页。

[109]刘梧:《惠州府志》(1619年),第10卷下,第90b页。

[110]《琼州府志》(1619年),第10卷下,第93b页。

[111]祝允明:《野记》(1511年),收于《历史小说》(上海,1940年),第12a页。以后的皇帝就较少关心宫中的识字问题。1423年征召贞烈寡妇教导永乐帝后宫的妃子的条件是这些寡妇应无子女,而不是识字。不过与识字问题一样,这项限制在同年放宽了,只规定她们不得带其子女入宫。

[112]路易斯·加拉格尔英译:《16世纪中国:利玛窦行记,1583—1610年》(纽约,1953年),第21页。

[113]孟俊:《光州志》(1660年),第9卷,第23a页。

[114]例如,见《明史》,第7189、7191、7193、7215等页。

[115]引于尹韵公:《中国明代新闻传播史》(重庆,1990年),第28页。

[116]黄仁宇:《平淡的1587年:衰亡中的明王朝》(纽黑文,1987年),第15页。

[117]虽然至今没有邸报留存,但一名晚明的匿言编纂者保存了1573年至1617年期间邸报的摘要,见《万历邸抄》(万历年间;台北,1963年)。尹韵公在《中国明代新闻传布史》中对明代邸报进行了研究。

[118]《南京户部志》(1550年),第5卷,第15b页。

[119]罗洪先:《念庵文集》,第5卷,第1b—3b页。

[120]徐弘祖:《徐霞客游记》,第94、95页。

[121]《尺牍新语广编》,引于埃伦·威德默:《17世纪中国书信界的才女》,载《晚期中华帝国》,10,第2期(1989年12月),第9页。我要感谢多萝西·郭,因为她提请我注意妇女通信之事。

[122]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徽州文契整理组编:《明清徽州社会经济资料丛编》(北京,1990年),第2卷,第19页。

[123]关于申明亭解决婚姻争端的事例,在《河间府志》第4卷第5b页提到。

[124]关于地方长者使用申明亭的材料,见包瑛:《固始县志》(1659年),第3卷,第6a页;关于设亭于集市,见第3卷,第14b页。

[125]《琼州府志》(1619年),第4卷,第30b页。

[126]程梦星:《扬州府志》(1733年),第13卷,第12b页。

[127]李照、蔡藩:《琼山县志》(1917年),第15卷,第18页,根据霍韬(1487—1540年)在广东家乡悼念其母时所立之碑。

[128]包瑛:《固始县志》(1659年),第10卷,第31ab页。(*歌词根据英文译出。——译者注)

[129]包瑛:《固始县志》(1659年),第5卷,第37a页。

[130]《琼州府志》(1619年),第3卷,第83a—84b页。

[131]曾道尔夫:《中国地方历史的变化和延续》,第89—90页。

[132]明代这方面和其他方面的印刷的概述,见吴光清:《明代的印刷和印刷商》,载《哈佛亚洲研究杂志》,7,第3期(1943年),第203—260页。又见钱存训:《纸张和印刷》,载李约瑟编:《中国科技史》(剑桥,1985年),第5卷第1部分,第172—183、211—215、262—269等页。

[133]引多贺秋五郎:《宗谱的研究》(东京,1960年),第608页,英译文载帕特里夏·埃伯利编:《中国文明和社会史料集》(纽约,1981年),第166页。

[134]韦庆远:《明代黄册制度》(北京,1961年),第23页。

[135]谢彬:《南京户部志》(1550年),第12卷,第40a页;第14卷,第36a、38b页。到1550年,其中21户继续印茶引。

[136]祝允明:《野记》,第10a页。

[137]谢彬:《南京户部志》(1550年),第12卷,第39a页。

[138]蔡光明等:《琼州府志》(1619年),第5卷,第66a页。

[139]蒂莫西·布鲁克:《18世纪中国的监察制度:书籍贸易一瞥》,载《加拿大历史杂志》,23,第29期(1988年),第179—180页。

[140]其序重印于朱元璋:《明太祖集》(合肥,1991年),第310—312页。

[141]没有记载说明印了多少份。到1492年图志再版时,它是珍本。也许是主都迁往北京减弱了人们对南京的皇家历史的兴趣,以致无人关心此书。1492年负责再版此书的官员坚持所有书籍爱好者都需要一本,但这个版本也没有重新树立其地位。只是16世纪60年代在归有光的主持下重新发现和再版此图志,它才得以流传到20世纪。

[142]这种印象可以从他几篇序言中看出。见朱元璋:《明太祖集》(合肥,1991年),第296、302页。

[143]《明史》,第2343页。

[144]例如,见缪荃孙:《顺天府志》(1886年;1983年北京再版),第1、257页。“图经”一词用于隋唐,指的是地方志的原型;“志书”一词较笼统地指有法律效力的行政文书。我见到的两词合用的惟一的地方志是1522年版的湖广省志,称《湖广图经志书》。

[145]陈光前:《慈利县志》(1574年),第11卷,第14b页。

[146]例如,见郑庆云、辛绍佐:《延平府志》(1526年),第12卷,第7a—8a页;张岳:《淮安府志》(1530年),第9卷,第10ab页;《瑞金县志》(1524年),第3卷,第13a—14a页;谢顾:《瑞昌县志》(1568年),第5卷,第6a—7a页。我只在谢彬的《南京户部志》(1550年)的“应用书目”(第1a页)看到引用“军法定律”。

[147]程梦星:《扬州府志》(1733年),第27卷,第20a页,引1523年的府志。

[148]《琼州府志》(1619年),第9卷下,第786、80a页。

[149]《扬州府志》(1733年),第27卷,第21a页。

[150]例如,明初以仁僧人编了杭州城外龙井寺的一部志,希望鼓励后人重建此寺;汪孟钧:《龙井见闻录》(1762年;1884年再版),第8卷,第18页。

[151]孙铎:《鲁山县志》(1552年),第10卷,第9b页。

[152]《琼州府志》(1619年)。

[153]《衡州府志》(1536年),第9卷,第14b页。

[154]徐弘祖:《徐霞客游记》,第687—691页。

[155]吴晗:《江浙藏书家史略》(北京,1981年),第127页。《明人传记辞典》第1346页根据另一史料,说王延哲摹写用了两年时间。

[156]吴晗:《江浙藏书家史略》,第132页;《明人传记辞典》,第11页。

[157]《明人传记辞典》,第1450页。

[158]吴晗:《江浙藏书家史略》,第131页。所编丛书之一《续百川学海》通常被认为是吴永之作,司马泰只扮演了主办人的角色。

[159]《明人传记辞典》,第1271页。

[160]《明人传记辞典》,第1046—1047页。

[161]引于布鲁克:《18世纪中国的监察制度》,第188页。

[162]青山定雄:《明代地图之研究》(1940年,林丝译成中文,1941年;转载于《明史研究论丛》,台北,1985年),第2卷,第505—506页。

[163]霍冀:《九边图说》(1569年),第1a—2b页。霍冀把许伦的《九边图论》说成是《九边图考》。在许伦和霍冀本人的作品之间,霍还提到另一部边境地舆图《九边考》,此书是1541年魏焕在兵部主管征讨的职方部门任职时呈给皇帝的。

[164]关于对叶春及制图的考察,见蒂莫西·布鲁克:《16世纪的地图绘制知识:叶春及的制图地名索引》,载《杰斯特图书馆杂志》(1994年)。叶春及的永安县地图被胡邦柏(音)考察过,见《永安县志的地图》,载《杰斯特图书馆杂志》,6,第1期(1993年春),第85—100页。顺德县志中叶春及的地图似乎已佚失;《惠安正书》和《永安县志》只留下单独的卷册,分别保存在东京和北京,不过前者在1987年在福州被重印。

[165]行玑、行元:《黄檗寺志》(1637年),第1卷,第2、24页。手册为《比尼日用》(1633年);元代的文章为刘谧的《三教平心论》(1324年;1637年重印)。蒂莫西·布鲁克对刘谧之文作了探讨,见他的《综合精神的再思考:晚期中华帝国的三教合一及其共同崇拜》,载《中国宗教杂志》,21(1993年)。

[166]《五伦书》(1443年)在宫廷本出现后七年,由北京刘姓售书商私人刻印。李贤编的《大明一统志》(1461年;1965年台北再版),可能是因它的部头太大,直到1505年才由慎独斋出于商业目的刻印成书;但3年后,另一家出版商鸿昌堂印了第2版。关于1505年版的《大明一统志》,见傅吾康:《明史资料介绍》(吉隆坡,1968年),第237页。

[167]张岳:《惠安县志》(1530年),第9卷,第10a页。以上的话可能不是张岳说的,因为34年后在湖广的一部县志中,张的言论被逐字地重复;陈光前:《慈利县志》(1574年),第11卷,第14a页。

[168]蔡光前:《琼州府志》(1619年),第3卷,第886页。

[169]钱存训:《纸张和印刷》,第49—50页。

[170]根据向达对这些书籍的描述,引于郑鹤声、郑一钧编:《郑和下西洋资料汇编》(济南,1980年),第1卷,第306—307页。

[171]引于《徐霞客游记》(英文版),第16页。

[172]《明史》,第2343页。(原文为“士庶家稍有余资尚欲积书”,原意与英译引文似不相符。——译者注)

[173]《明史》,第2343页。

[174]例如,见吴晗:《江浙藏书家史略》(北京,1941年),第44页,提到宁波人金华的藏书情况。

[175]例如,一名河南官员李敏的书斋藏书数千卷;《徐州志》(1540年),第4卷,第12b页。

[176]吴晗:《江浙藏书家》,第10、22、145、155、229、232等页。

[177]吴晗:《江浙藏书家》,第112、160页。

[178]吴晗:《江浙藏书家》,第132页。

[179]吴晗:《江浙藏书家》,第126页。

[180]吴晗:《江浙藏书家》,第141页,引朱彝尊:《静志居诗话》(1819年)。关于阎起山,见第223页。

[181]吴晗:《江浙收藏家》,第130页。

[182]吴晗:《江浙藏书家》,第59、126、140等页。

[183]吴晗:《江浙藏书家》,第205页。

[184]吴晗:《江浙藏书家》,第32页。

[185]吴晗:《江浙藏书家》,第11页。

[186]《河间府志》(1540年),第28卷,第58b—59b页;第5卷,第1b页;第17卷,第15b页。

[187]谢顾:《瑞昌县志》(1568年),第5卷,第6a—7a页;总卷数没有包括据说已经散佚的17卷。

[188]《瑞金县志》(1542年),第3卷,第3a—4a页。

[189]陈洪谟:《常德府志》(1538年),第9卷,第4a—1 1b页。马泰乐(音)的《明代中国的私人书院》(论文,芝加哥,1987年)有关于学堂和书院图书馆的较详细的材料。

[190]丘浚建书库的记载收于《琼州府志》(约1619年),第11卷,第26b页;转载于李熙、蔡藩:《琼山县志》(1917年),第14卷,第27a—40a页。石室被用作学堂书库长达一个世纪,1614年才被代替。

[191]张世域:《龙泉县志》(1878年),第5卷,第2a—3a页;书中指出,“御书阁”通常专门称呼展示皇帝书法的亭阁。

[192]一次不成系统的调查发现,1431年前只有3个府有学堂图书馆的确切证据,它们是南直隶的扬州、浙江的严州和江西的袁州。袁州的学堂图书馆建于1339年,它的两个县的图书馆分别建于1395年和1396年。见严嵩:《袁州府志》(1514年),第4卷,第6b—9b页。在扬州,一座原已存在的学堂图书馆在正统朝时期(1436—1449年)被替换;《扬州府志》(1733年),第12卷,第3b页。严州的桐庐县有一座明以前的御书阁;《严州府志》(1613年),第3卷,第16a页。

[193]建于15世纪30年代的学堂图书馆,见《扬州府志》(1733年),第12卷,第10a页;《严州府志》(1613年),第3卷,第12a页。建于15世纪40年代(或更普遍地建于正统朝时期),见刘梧:《惠州府志》(1542年),第7卷,第2a、16b页;王家士:《光山县志》(1556年),第1卷,第27b页;《湖州府志》(1877年),第11卷,第22a页。蒂莫西·布鲁克的《开发知识:明代学堂图书馆的建立》(载《晚期中华帝国》,17,第1期,1996年6月)对明中叶学堂图书馆的发展进行了讨论。

[194]张岳:《惠安县志》(1530年),第9卷,第10a页。

[195]让·巴布斯蒂·杜·霍尔德:《中国通史》(伦敦,1741年),第3卷,第63页。

[196]《大明律》,第10卷,第1a—10b页;《大明会典》,第37卷:又见苏更生:《明初的商政与商税》,载《明史研究论丛》,吴智和编(台北,1985年),第2卷,第436页。

[197]《扬州府志》(1733年),第10卷,第10a页。

[198]丘浚:《大学衍义补》(1506年;1971年台北再版),特别是第25卷,第1b—28b页;参阅皮埃尔一厄蒂埃尼·维尔:《养育百姓:1650—1850年中国的国家民用粮仓制》(安阿伯,1991年),第11—13页,内有丘浚的经济哲学的讨论。英语作品中对丘最透彻的研究,见朱鸿林:《丘浚(1421—1495年)及其〈大学衍义补〉:15世纪中国的经世思想》,普林斯顿大学论文,1983年。

[199]丘浚:《大学衍义补》,第28卷,第6b页。

[200]丘浚:《大学衍义补》,第25卷,第13b页。

[201]丘浚:《大学衍义补》,第25卷,第7b页。

[202]《明史》,第5451页;黄仁宇:《明朝的财政管理》,收于贺凯编:《明代的中国政府》(纽约,1969年),第74—75页。

[203]朱衣编:《汉阳府志》(1546年),第3卷,第36a—37a页。

[204]黄汴:《一统路程图记》,第151页。

[205]黄汴:《一统路程图记》,第204页;憺漪子:《天下路程图引》,第373页。

[206]见关于《格古要论》的评论,载《中国人的鉴赏:〈格古要论〉》,珀西瓦尔·戴维编译(伦敦,1971年),第144页。

[207]玛格丽特·梅特利:《16世纪景德镇的组织和生产》,载罗斯玛丽·斯科特编:《景德镇瓷器》(伦敦,1993年),第69—73页。又所引数字见迈克尔·狄龙:《明代的一个工业中心:景德镇》,载《明史研究》,6(1978年),第37—44页;袁清:《1550—1700年景德镇的瓷器工业》,载《明史研究》,6(1978年),第45—53页。

[208]《南京户部志》(1550年),第14卷,第28a—30b页。盐引给持引人购200斤(一包)的权利,另加5斤用来弥补损耗,称为耗盐。在明朝开始,当盐由政府代理人专营时,每张引值400斤;当把分配承包给私商时,每张引减值一半,为200斤。实际上每张引购盐数差别很大。见黄仁宇:《税收和政府财政》,第193页。

[209]见海伦·邓斯坦:《明代的河东盐政》,剑桥大学论文,1980年。

[210]汉斯·乌尔里克·沃格尔:《公元前311年至公元1911年四川的产盐史考察:专卖和生产组织》(斯图加特,1990年)。

[211]黄仁宇:《税收和政府财政》,第190页。

[212]黄仁宇:《税收和政府财政》,第195页。

[213]《扬州府志》(1601年),第111卷;引于张正明、薛慧林:《明清晋商资料选编》,第79页。山西商人和边境商人的关系在寺田隆信的《山西商人研究》(东京,1972年)中进行了讨论。见张正明等的同名汉译本(太原,1986年)第199页以下各页。

[214]程梦星等:《扬州府志》(1733年),第32卷,第80a页。

[215]在明初,运输任务由士兵负担,后来改由商人负担。见莫里斯·罗萨比:《明代与亚洲腹地的茶马贸易》,载《亚洲史杂志》,4,第2期(1970年),第142—143页。

[216]《南京户部志》(1550年),第12卷,第36a—39a页;《大明律》,第8卷,第16b—17b页。三个茶马司设在洮州(今临潭)、河州(今临夏)和西宁。四个四川茶货栈设在成都、保宁府、重庆府和博州宣慰司。关于马的成本,见黄汴:《一统路程图记》,第84页。关于九江的批验所,见《九江府志》(1527年),第9卷,第11b页,该批验所于1527年关闭,其职能由南京的批验所(应天府批验所)承担,该所仍如九江批验所,归户部的九江司管辖。1440年,私运茶的惩处扩大到与交易有关的任何人,包括运茶的马车夫和船夫、帮助私运的货栈主或经纪人。1842年,惩罚力度加大到与贩运私盐的惩罚相当。

[217]《南京户部志》(1550年),第12卷,第39b—40a页。

[218]珀西瓦尔·戴维:《中国人的鉴赏》,第10页。

[219]《大明律》,第8卷,第19ab页。

[220]《大明律》,第8卷,第20ab、22b—23a页。

[221]《河间府志》(1540年),第7卷,第4a页。

[222]孙铎:《鲁山县志》(1552年),第1卷,第33ab页。

[223]王家士:《广山县志》(1556年),第1卷,第21ab页。

[224]唐锦:《大名府志》(1506年),第1卷,第30b—38a页。

[225]包瑛:《固始县志》(1659年),第3卷,第4a页。

[226]《常熟县志》(1687年),第5卷,引于傅衣凌:《明清社会经济史论文集》(北京,1982年),第235页。县志没有说明其他集市建立的日期,但它们不会早于明中叶。傅又引了另一个明初嘉定县的例子。

[227]例如,《嘉定县志》(1882年),第1卷,引于傅衣凌:《明清社会史论文集》,第235页;蔡光前等:《琼州府志》(1619年),重印于《琼山县志》(1917年),第4卷,第102b页,其中提到1515年一名州官建集市的情况。

[228]莫旦:《吴江志》(1488年),第2卷,第10b—13a页,只有两个集市没有列出庙宇。

[229]陈学文:《中国封建晚期的商品经济》(长沙,1989年),第152页。

[230]马梅:《人间天堂》,第30页。

[231]这一逻辑由田中正俊作出,见《16—17世纪江南农村的手工业》,载琳达·格罗夫、克里斯琴·丹尼尔斯编:《中国的国家和社会:日本人对明清社会经济史的看法》(东京,1984年),特别是第86页。

[232]马梅:《人间天堂》,第34页。

[233]《震泽县志》(1746年),第25卷,引于《明代浙江市镇分布与结果》,载《历史地理》,第5期(1987年),第186页。

[234]《邵武府志》(1543年),第2卷,第45b页。

[235]《九江府志》(1527年),第4卷,第17a页。

[236]《九江府志》(1527年),第1卷,第19b页。

[237]关于松江的棉业,见西岛定生:《中国早期棉业的形成》,载琳达·格罗夫、克里斯琴·丹尼尔斯编:《中国的国家和社会:日本人对明清社会经济史的看法》(东京,1984年)。

[238]陈继善等:《松江府志》(1631年),第6卷,第10b页;引于西岛定生:《早期中国棉业的形成》,第49页。

[239]《松江府志》(1512年),第4卷,第11b页;引于西岛定生:《中国早期棉业的形成》,第35页。

[240]朱国祯:《湧幢小品》。

[241]西岛定生的《中国早期棉业的形成》第63、64、66、69页反对放债之说,傅衣凌的《明清社会经济史论文集》第227页坚持放债的观点。

[242]《枫泾小志》,第10卷。援引傅衣凌《明清社会经济史论文集》,第227页。

[243]例如,松江普榭镇的棉商就能垄断那里的市场。由于农村织布者没有出售其棉布的其他渠道,商人可以将购价压低两成。见《嘉定县志》(1881年),第29卷;引自傅衣凌《明清社会经济史论文集》,第233页。

[244]田中正俊:《16、17世纪江南农村的手工业》,第85、90、93页。

[245]关于不同的观点,见马梅:《人间天堂》。马梅引了祝允明的一段文字,作为放债的证据。祝允明叙述主管坐商和行商资本的商人,把资金分到织布户,收集制成的布匹,再返回给坐商和行商。但在这种情况下,可能这名商人在利用资本控制交换,而不是控制生产。

[246]《广东通志》(1561年),引于李熙、蔡藩编:《琼山县志》(1917年),第2卷,第16页。

[247]《嘉定县志》(1605年),引于陈学文:《中国封建晚期的商品经济》,第154页。

[248]张岳:《惠安县志》(1530年),第4卷,第1b、3a页。

[249]黄仁宇:《税收和政府财政》,第52页。

[250]威廉·阿特威尔:《约1530—1650年国际银锭流动与中国经济》,载《过去与现在》,95(1982年),第68—90页;本书第8章。

[251]朱国祯:《湧幢小品》(1622年),第2卷,引于《明代浙江市镇分布与结果》,第187页。

[252]林魁、李恺:《龙溪县志》(1534年),第1卷,第26b页。

[253]《大明律》,第10卷,第5b—6b页。

[254]《大明律》,第17卷,第15a页。

[255]林魁、李恺:《龙溪县志》(1534年),第8卷,第36a页。

[256]《明人传记辞典》,第251页。

[257]苏均炜的《16世纪明代中国的日本海盗》(安阿伯,1957年),对倭寇进行了详细研究。

[258]一名耶稣会传教士得到的一份似乎是手抄的文本,在1639年呈给大主教劳德,并被收藏在牛津的博德兰恩图书馆。通过与田汝康的《渡海方程》一书的比较,注意到第一部印刷的欧洲版航程手册出现在16世纪的第一个10年,英文版在1527年出版。关于林希元,见博多·威特霍夫在《明人传记辞典》所作的传记,特别是第921—922页。顾炎武把包括《渡海方程》里记载的罗盘上日本的方位收入《天下郡国利病书》(1662年),重印于《四部丛刊三编史部》(上海,1936年;京都重印,1975年;台北,1979年),第34卷,第59a—60b页。

[259]威廉·舒尔茨在《马尼拉大帆船》(1939年;1959年纽约再版),第73—74页引。耶稣会士科林在1663年写的关于马尼拉货物单的记载证实了纺织品和织锦缎在中国产品中的突出地位,但他补充了瓷器,在莫尔加的国际贸易货物单上,瓷器显然没有列上。他只提起瓷器是供应西班牙社区的物品,不用于贸易。见舒尔茨:《马尼拉大帆船》,第50页。

[260]伦敦维多利亚和艾伯特博物馆收藏的画有欧洲盾形纹章的嘉靖时期的水罐,纹章可能属于葡萄牙皮耶肖托家族(C.222—1931)。

[261]维多利亚和艾伯特博物馆收藏一件万历时期青釉底色的盐碟,状如约1580年的英国银盐碟(C.566—1910)。

[262]维多利亚和艾伯特博物馆,C457—1918。

[263]C.R.博克塞:《来自亚马逊河的大船:澳门编年史和古老的日本贸易》(里斯本,1959年),第179—181页。

[264]例如,见包瑛:《固始县志》(1659年),第8卷,第12a页;内引1372年的一条皇帝诏令。

[265]唐锦:《大名府志》(1506年),第1卷,第21a页。

[266]孙铎:《鲁山县志》(1552年),第1卷,第38b页。

[267]何炳棣引于《中国人口研究》(坎布里奇,马萨诸塞,1959年),第73页。

[268]安吉拉·奚(奚孙凝芝):《明代商人阶级的社会和经济地位》(伊利诺斯大学论文,1972年)。

[269]曾道尔夫:《中国地方历史的变化和延续》,第100页。从经济和文化角度研究徽州(新安)商人的经典文章是藤井宏的《新安商人研究》,载《东洋学报》,36,第1期(1953年6月),第1—44页;第2期(1953年9月),第32—60页;第3期(1953年12月),第65—118页;第4期(1954年3月),第115—145页。

[270]蒂莫西·布鲁克引于《16世纪中国的商人网络——张翰的〈论商贾〉的讨论及译文》,载《东方经济社会史杂志》,24,第2期(1981年5月),第173页。

[271]汪道昆之文引于曾道尔夫:《中国地方历史的变化和延续》,第48页。

[272]蒂莫西·布鲁克:《家族延续性和文化霸权:1368—1911年宁波的缙绅》,载约瑟夫·埃什里克、玛丽·兰金编:《中国的地方精英和统治的形式》(斯坦福,1990年),第40页。

[273]曾道尔夫:《中国地方历史的变化和延续》,第52、96—97等页。

[274]《广东通志》(1561年),引于李熙、蔡藩:《琼山县志》(1971年),第2卷,第17a页。

[275]儒家价值观与商业成就的关系在余英时的《中国近世宗教伦理与商人精神》(台北,1987年)中有争论。关于把儒家思想作为意识形态强制应用于重商主义价值观的不同解释,见蒂莫西·布鲁克:《中国的商业经济和文化困惑》,载布鲁克等编:《东亚的经济和文化》(安阿伯,密西根大学出版社,1997年)。关于寻求包容改造的儒家思想的中等商人意识形态,见理查德·卢夫拉诺:《一般商人的世界:晚期中华帝国的自我修养和商业成就》(待出版)。

[276]李晋德:《客商一览醒迷》(1635年;1992年太原重印),第311页。

[277]李晋德:《客商一览醒迷》,第293、325页。

[278]关于明代儒家重建应得善报的观念,见辛西娅·布罗考:《功过格:晚期中华帝国的社会变化和道德秩序》(普林斯顿,1971年)。

[279]布鲁克:《家族延续性和文化霸权》,第37—42页。

[280]克雷格·克卢纳斯:《华而不实的器物:近代中国初期的物质文化和社会地位》(剑桥,1991年),第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