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非乌托邦人作战中亲自擒获的战俘、奴隶的小孩以及他们从外国取得的处于奴役地位的人,在乌托邦都不被当做奴隶。他们的奴隶分两类,一类是因在本国犯重罪以致罚充奴隶,另一类是在别国曾因罪判处死刑的犯人。多数奴隶属第二类。他们获得了很大的一批:有时是廉价买来的,更有时是不花钱要来的。这般奴隶不但不断要做工,而且上了链。乌托邦较为严厉地对待本国国民中的奴隶,由于他们虽受过很好的道德教育,却仍不免犯罪,这是尤其令人感到遗憾的,应该从严加倍处分,以儆效尤。

还有一种奴隶,那是另一国家的贫无以为生的苦工,他们有时自愿到乌托邦过奴隶的生活。这些人受到良好的待遇,只是工作重些,也是他们所习惯了的,此外他们如乌托邦公民一样享有几乎同样宽大的优待。其中如有人想离去(这种情况不多),乌托邦人不勉强他们留下,也不让他们空着手走开。

我上面说过,乌托邦人对病人热心照料,不令他们缺乏任何能恢复健康的东西,医药饮食,无不供应周到。对患不治之症的病者,他们给以安慰,促膝交谈,力图减轻其痛苦。如果某一病症不但无从治好,而且痛苦缠绵,那么,教士和官长都来劝告病人,他现在既已不能履行人生的任何义务,拖累自己,烦扰别人,是早就应该死去而活过了期限的,所以他应决心不让这种瘟病拖下去,不要在死亡前犹豫,生命对他只是折磨,而应该怀着热切的希望,从苦难的今生求得解脱,如同逃出监禁和拷刑一般。或者他可以自愿地容许别人解脱他。在这样的道路上他有所行动将是明智的,因为他的死不是断送了享受,而是结束掉痛苦。并且他这样行动将是服从教士的忠告,而教士是上帝意志的解释者,所以那是虔诚圣洁的行动。

听了上述的道理而接受劝告的人或是绝食而死,或是在睡眠中解脱而无死亡的感觉。但乌托邦人决不在这种病人自己不愿意的情况下夺去他的生命,也绝不因此对他的护理有丝毫的松懈。他们相信,经过这样劝告的死是表示荣誉的。但是一个人如果未得教士及议事会同意而戕贼自己,就得不到火葬或土埋,而是不体面地曝尸沼泽中。

女子到十八岁才结婚,男子要更大四岁。男女在婚前如证明犯了私通的罪,受到严重处罚,而且以后男不得娶,女不得嫁,除非总督宽恕其罪行。此外,一个家庭出现了这种犯法的事,有关的父母也由于未尽到责任而蒙受极大耻辱。乌托邦对这种罪行施以重罚,因为他们预见到,如对婚前乱搞男女关系不认真禁止,结成夫妇的人将很少,而夫妇同居是一辈子的,并且要忍受伴随这种生活的一切艰辛。

在选择配偶时,乌托邦人严肃不苟地遵守在我们看来是愚笨而极端可笑的习惯。女方不管是处女抑孀妇,须赤身露体,由一位德高望重已婚老妇人带去求婚男子前亮相。同样,男方也一丝不挂,由一位小心谨慎的男子陪伴来到女方面前。我们非笑这样的风俗,斥为愚蠢。乌托邦人却对所有其他国家的极端愚蠢表示惊异。试看人们买一匹花钱本不太多的小马,尚且非常慎重,尽管这匹马差不多是光着身子,尚且不肯付值,除非摘下它的鞍子,取下全副挽具,唯恐下面隐蔽着什么烂疮。可是在今后一生苦乐所系的选择妻子这件事上,他们却掉以轻心,对女方的全部评价只根据几乎是一手之宽的那部分,即露出的面庞,而身体其余部分全裹在衣服里,这样,和她结成伴侣,如果日后发现什么不满意之处,就很难以融洽地共同生活下去。

并非一切男人都很明智,只重视女方的品德。即使明智的男人,在婚姻问题上,也会认为美貌大大地增加了美德。毫无疑问,衣服可能遮盖住丑恶的残疾,以致丈夫对妻子产生心理上的反感,而这时躯体上分居在法律上又不许可了。如果这种残疾是婚后偶然引起的,一个男人只有自认晦气,然而法律于婚前应该防止他被骗上当。

这种预防之所以更有必要,是因为在地球上这个地区,乌托邦人是唯一实行一妻制的民族,除非发生死亡,不致婚姻关系中断。但发生通奸行为或脾气坏到不能相处,则是例外。当男方或女方感到自己感情上受到这种伤害,议事会就准许其另行择配。被离异的一方从此终身蒙受耻辱并过孤独的生活。如果妻子无任何可非议之处,身体不幸罹病,乌托邦人不允许男子违反她的意志而强行和她分离。在一个人最需要安慰时而将其遗弃,或在容易生病而本身即是病的老年竟遭到违背信义的待遇,这些在乌托邦人看来都是残酷不仁的。

然而有时夫妇性情不十分融洽,双方又都有可望共同愉快生活的意中人,就可以在互愿的情况下离异并另行婚嫁,当然事先经过议事会批准。只有当议事会成员及他们的夫人对案子作了深入的调查,离婚才得到批准。即使有了深入的调查,也不是那么轻易批准,因为议事会深知,如果轻易地可望重新婚嫁,这对于巩固夫妻之间的爱情将是不利的。

破坏夫妇关系的人罚充最苦的奴隶。如双方均系已婚,则一双受害者在自愿的情况下可离异犯有奸行的对方而彼此结合,或可以和自己喜爱的对象结婚。但如受害者之一对于不义的对方仍然依依不舍,并不禁止他们的婚姻继续生效,只要一方对罚充奴隶的一方愿意共同生活及劳动。有时一方有痛悔表示,而另一方则认真操作,为此两人得到总督的怜悯,又有自由。但重犯前罪者判处死刑。

对其他罪行,未制出有固定处分的法律,而是由议事会按个别罪行的凶恶程度或可恕性酌量惩处。凡严重的罪过则公开处分以利于促进社会道德,否则丈夫纠正妻子,父母纠正儿女。对于罪大恶极的人,一般罚令充当奴隶。乌托邦人认为这种处罚既使犯人害怕,又有利于国家,胜于匆匆处死犯人,使其立刻消灭掉。使他们劳动比处死他们更有益,他们作为反面教员可在一个较长的时间内阻止别人犯罪。如果他们闹事违抗,不服从这样的处理,那就视同野性难驯的想越槛脱链的兽一般被杀死。如他们忍受这样的处理,那么,他们并非断绝了一切希望。如他们经过长期艰苦的劳作而变成柔顺,从所表示的悔悟可以证明使得他们痛心的不是自己受惩罚,而是自己有罪过,于是他们可因总督运用特权或国民发表公意而减轻奴隶应服的苦役或获得全赦。

企图诱奸与实际奸污受同样处分。在每种罪行中,蓄意图谋与真正行为被视同一律,因为乌托邦人觉得,力求犯罪必遂的人不能因为终于未遂而取得解脱。

他们很欣赏扮演丑角的人。侮辱丑角是极不体面的事,但从丑角的说笑打诨中取乐是不禁止的。如此取乐被看做大有益于丑角们自己。倘有人一本正经,郁郁寡欢,对丑角的动作和言谈竟毫不感兴趣,就不会有丑角委托给这种人了。丑角的唯一职能是逗笑,而这种人觉得丑角对他无用,甚至没有什么可以逗笑的,那就唯恐他对丑角不够宽容了。

非笑某人外形毁损或肢体残缺,乌托邦人认为这对于被非笑者没有什么可耻,对于非笑者倒是卑鄙可耻的,因为这是愚蠢地责备一个人如何如何,好象有毛病,而其实那是他无力避免的。虽然不珍惜天然美被看作懒而愚的标志,可是涂脂抹粉的打扮据他们的意见是不光彩的装模作样。经验告诉乌托邦人,妻子无论怎样貌美总不及其贤淑虔诚更能获得丈夫的恩爱。有些男人所向往的仅仅是漂亮面孔,但唯一能永远保持丈夫的爱情的还是贞操和柔顺。

他们既用刑罚禁阻人犯罪,又给有善行的人以荣誉。因此,对为本国建立显异功勋的伟人,他们在广场上树立雕像,纪念其崇高业绩,希望后人能景仰前人的荣誉而奋发上进。

凡奔走运动谋求官爵的人总是完全希望落空。乌托邦人在和谐友好的气氛中彼此相处。官长不傲慢,不令人望而生畏。老百姓称官长为父,官长也力尽父职。官长受到老百姓出于自愿的尊敬,这是理所当然,绝不勉强老百姓尊敬。总督不同于老百姓的标志并非身上着袍,头上加冕,而是手上有一束谷穗,如同主教的标志是他前面有人拿着一支蜡烛。

他们的法令很少,因为对于受过这样教育的人民,很少的法令已经够用了。他们发现其他民族的主要缺点是,几乎无数卷的法令和释文还是不够。用浩繁到无人能卒读以及晦涩到无人能理解的法令去约束人民,乌托邦人觉得这是极不公正的。

而且他们把巧于操纵案情和曲解律文的全部律师逐出。他们认为一个当事人最好把拟告知律师的事由直接向法官陈述,为自己的案件辩护。当一个人未经律师欺骗手法的教唆,自理讼事,而法官则善于权衡各种陈词,帮助老实人挫败狡狯分子的诬告,这样,事实真相易于明白,不容任何含糊。其他国家难以获得这种有利条件,由于其法律是大量而繁复的。可是在乌托邦,人人精通法律。首先,我上面谈过,他们的法律少。其次,他们认为对法律最一目了然的解释即是最公正的解释。

这种方针所根据的是他们的这一论证:既然公布任何法律都是为了使每一个人不忘尽职,深奥难解的法律只能对少数人起这种作用(因为少数人懂得它),至于法律上较为简单而明显的意义则是人人会弄通的。否则或根本不制定法律,或经过高度巧思和长期争辩方能得出关于既制定的法律的解释,这两者对人数最多而又最需要启发的一般老百姓有什么分别呢?一般老百姓的未受过训练的判断力无法懂得这种解释的意义,他们花一辈子的时间也不够,因为他们所主要从事的是赚得生活资料。

乌托邦人的这些美德鼓舞了邻邦(是些自由独立的邻邦,其中不少是在很久以前得到乌托邦人的帮助才从暴君统治下取得解放的)请求他们派官员去,任期或一年或五年。官员满任后,受到当地人民护送,满载荣誉而归,这些人民又将新官员迎接到他们的国家。他们为自己的国家确是考虑很充分。既然一个国家的祸福系于官员的品德,那么,除选择正直而不为利诱的人充当外还有更明智的选择吗?原来乌托邦人不久会回到本国,任何利禄于他们无用,而且由于不熟识当地公民,也不会受不正当的偏爱偏恶的影响。徇私与贪利这两个弊病,一旦支配了人们的判断,便立刻破坏一切公正,而公正是一个国家的力量源泉。请求乌托邦人派遣行政官的国家,乌托邦人称为盟邦。至于乌托邦人给予过好处的另外一切国家,则被称为友邦。

所有别的国家之间经常议定、破坏、和重订的条约,乌托邦人不和任何一国缔结。他们问:“条约有什么用,莫非自然本身还不能将人们紧密地联系在一起?难道对自然不尊重的人还会重视用文字写的东西吗?”

乌托邦人形成了如上的意见,主要由于在世界上这些地区,国王与国王之间的条约及联盟得不到忠实的遵守。然而在欧洲,尤其是基督信仰及教义盛行的那些地方,条约的尊严是到处奉为神圣不可侵犯的,部分由于各国国王贤明公正,部分由于对教会最高头头的崇敬及畏惧。这些教会头头自己作的承担,无不极其认真地履行,因此他们也告诫所有的国王遵守全部诺言,抗拒违命者受到教会的申斥及谴责。当然,教皇完全有理由认为,那些特别叫做忠实信徒的一般人竟不忠实地履行自己的承诺,那是非常可耻的。

在这个从赤道上和我们的距离倒不及从生活和性格上和我们的差别那么显著的新世界,条约不受信任。订约时越是有繁复而神圣的仪式,撕毁条约越是快。人们在措词上找出有时是故意狡猾地造成的漏洞,因此不管有什么牢固的协定施以约束,他们总有办法推诿,破坏条约,破坏信义。如果这种狡猾手段,或不如说欺骗,被发觉是出现在私人之间的契约上,某种人便鄙夷不屑地横加指责,说是亵渎神明,罪该万死,然而正是这种人在订立条约方面向国王献这类狡计,并引以为荣。

由此,不禁引起这种想法,公正守法全然是平民的低级的德行,不适合于国王的威严,否则至少有两种形式的公正守法,一种是步行的,在地上爬的,宜于普通百姓,并且链索重重,因此不得分寸超越界限;另一种公正守法是属于国王的德行,比普通人的具有更大的尊严,因此远为自由不拘,可以任意行事,除非是国王所不乐意的。

我已经指出,那儿的统治者这样不守约,以致乌托邦人有理由不订立任何条约。他们如果生活在我们这儿,可能会改变其想法。然而他们相信,尽管条约被忠实地遵守,订立条约的习惯竟然发展起来了,这是令人惋惜的。结果是(好象经过一山一水小小隔离的人民并无天然联系把他们结合在一起),人们相信,大家彼此是天生的对手和敌人,有理由相互残杀,除非有条约禁止。而且,即使订立了条约,友谊并未形成起来,倒是公海上依然随便掠夺,而由于草拟条约时缺乏文字技巧,关于这种掠夺活动的充分预防从来不曾包括在条文中。相反,乌托邦人相信,不应当把未加害于你的任何人看成敌人,天然产生的伙伴关系须取代条约,能更好更牢固地把人们团结在一起的是善意而不是协定,是精神而不是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