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章 中世纪的自治

城市的自由 民是如何在本国的皇家议会中维护权利,发出自己的声音的中产阶级

当人类历史还处于游牧阶段,人们还是四处迁移的游牧民时,所有人都是平等的,人人都对整个社群的福祉和安全享有同等的权利与义务。

不过当他们定居下来,有的人变富,有的人变穷,政府便往往落人富人的掌管之中。因为富人不必为生计而艰苦劳作,能够一心一意投身政治。

在以前的章节里,我已经讲述过这种富人掌握统治权的情形,以及它是如何发生在古埃及、古美索不达米亚、古希腊和古罗马的。当欧洲从罗马帝国的崩溃中恢复过来,再度建立起正常的政治与生活秩序,这种情形在移居西欧的日尔曼部族中同样发生了。西欧世界首先是由一位皇帝来统治的。皇帝的人选一般来自日尔曼民族大罗马帝国中的7—8个最重要的国王。从理论上说,皇帝享有许多至高无上的权力,但大部分形同虚设。可以说,皇帝陛下最缺的就是实权。西欧的真正统治者是大大小小的国王,可他们的王位从来岌岌可危,成天忙于应付篡权夺位,分不出闲暇来好好治理自己的国家。至于日常的管理职责,则落入了数以千计的封建诸侯之手。他们的属民要么是自由 农民,要么是农奴。当时的城市很少,也就谈不上有中产阶级。

不过在公元13世纪期间,历经整整1000年的缺席之后,作为商人的中产阶级再度出现在历史的舞台。这个阶级势力的兴盛,如上一章所述,正好意味着封建城堡影响力的衰退。

到目前为止,统治王国的国王还仅仅把目光专注在贵族和主教们的需求之上,不过伴随着十字军东征而成长壮大的贸易与商业的世界现实,则迫使他承认中产阶级的强有力的存在,否则便要承受国库亏空之苦。其实,国王陛下(如果按照他们当初强忍的心愿行事的话)情愿向他们的猪和牛咨询财政问题,也不愿求教于城市的自由 民。不过形势所迫, 他们也没有办法。他们吞下这粒苦药,因为它镀了亮闪闪的金子。不过,其间也是发生过斗争的。

英国《大宪章》

在英格兰,当狮心王查理不在任时(他去圣地抗击异教徒去了,不过他十字军旅程的大部分时间是在奥地利的监狱里度过的),国家的管理权交 到查理的兄弟约翰手里。约翰在带兵打仗的事情上不如查理,但在拙劣治理国家方面,两人倒大有一拼。刚担任摄政王不久,约翰便丧失了诺曼底和大部分的法国属地。这是约翰糟糕的政治生涯的开始。继而,他又竭力使自己卷人和教皇英诺森三世的争吵中。这位教皇是霍亨施陶芬家族著名的敌人,他像两百年前格利高里七世对付德意志国王亨利四世的样子,毫不留情地把约翰逐出教会。待到公元1213年,约翰不得不忍气吞声地表示忏悔,求得与教皇和解。其情形和亨利四世在1077年所做的如出一辙。

虽然屡战屡败,约翰却一点不惊慌,反倒继续滥用王权。最后,怨气冲天的大臣们再也忍不下去,只好将这位君主禁闭起来,迫使他允诺好好治理国家,并永远不再侵犯臣属们自古拥有的特权。这一事件发生于公元1215年,在靠近伦尼米德村的泰晤士河上一个小岛上。那份由约翰署名的文件被称为“大宪章”。它所包含的内容没什么新意,只是以简单明了的

话语重申了国王古老的职责,并一一例举了他的大臣理应享有的各项权利。它对占当时人口大多数的农民的权利(如果有的话)少有涉及,不过对新兴的商人阶级则允诺了某些保障。它是一份非常重要的宪章,因为它以前所未有的精确言辞,限定了国王享有的权力。不过总的说起来,宪章依旧是一份纯粹中世纪的文件。它并未涉及普通老百姓的利益,除非他们碰巧属于某位大臣的财产,必须保护他们免遭皇室暴政之害,如同男爵的森林和牛应严加看守,以防皇家林务官过分的热心。

不过几年之后,我们开始在陛下的议会上听到截然不同的论调。

“议会”的诞生

无论从天性还是性格倾向上来说,约翰都是一个糟糕的家伙。他刚刚才庄严承诺要遵守大宪章,但话音未落,他又迅速破坏了其中的每一项条款。不过幸运的是,约翰不久就去世了,由他的儿子亨利三世继位。在重重压力之下,亨利不得不重新承认大宪章。与此同时,他的查理舅舅,忠诚的十字军战士,已经耗费了国家大笔的金钱。亨利不得不想办法寻求一笔小小的借款,好偿还精明的犹太放债人的债务。可作为皇家顾问的大土地所有者和大主教们却无法为国王提供这笔迫在眉睫的金银。无奈之下,亨利只好下令,征召一些城市的代表来出席他的大议会例会。公元1265年,这些新兴阶级的代表做了自己的初次亮相。不过,他们只被允许作为财政专家出席会议,而不参与对国家事务的一般性讨论。他们的建议也仅限于如何增加税收方面。

不过,这些“平民”代表们逐渐地发挥了自己的影响力,有许多事情都征询他们的意见。最终,这个由贵族、主教和城市代表组成的会议发展成固定的国会,用法语说就是“ou l'on parlait”,意思是“人民说话的地方”,重大的国家事务决定之前都要在此讨论。

不过,这样一个拥有一定执行权的咨询会议并不像普遍认为的那样,是一项源自英国的发明。而这种由“国王和他的议会”共同治理国家的政治制度,也绝非不列颠群岛的专利,你在欧洲各国都能看到这样的情形。在一些国家,比如法国,中世纪后皇权的迅速滋长大大限制了“国会”的影响力,把它降为毫无用处的摆设。公元1302年,城市的代表已经被允许出席法国议会,可直到五个世纪之后,这个“国会”才强大到能够维护中产阶级,即所谓的“第三等级”的权利。随后,他们努力工作,拼命想把失去的时间弥补回来。经过法国大革命天翻地覆的动荡,终于彻底取消了国王、神职人员及贵族的特权,使普通人民的代表成为了这片土地的真正统治者。在西班牙,“cortes”(即国王的议会)早在公元12世纪的前半期就已经向平民开放。在德意志帝国,一些重要的城市成功取得了“帝国城市”的地位,帝国议会必须倾听其代表的意见。

当瑞典于1359年召开第一界全国议会时,民众的代表就已赫然列席。在丹麦,公元1314年复兴了古老的全国大会,虽然贵族阶层以牺牲国王和人民的利益,攫取了对国家事务的控制权,但城市的代表从未被完全剥夺权力。

在斯堪的纳维亚半岛的国家,有关代议制政府的故事更为有趣。比如冰岛,负责处理全岛事务的是由所有自由 土地拥有者组成的大会。它从9世纪开始定期召开,并一直延续了1000年。

在瑞士,不同的自由 市民努力捍卫他们的议会,防止邻近地区一些封建主的掠夺,并最终取得了成功。

最后,再来看看低地国家。在荷兰,早在13世纪,许多公国和州郡的议会便允许第三等级的代表出席。到公元16世纪,一些小省份联合起来反抗他们的国王,在“市民议会”的一次庄严会议上,正式废除了国王陛下,并将神职人员驱逐出议会,彻底打破了贵族权力。7个地区一起组成了新的尼德兰联合省共和国,自己享有完全的政府管理和行政权力。在长达两个世纪的时间里,城市议会的代表们自己统治国家,没有国王,没有主教, 也没有贵族。城市享有至高无上的地位,而善良的自由 民成为了这片土地的主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