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是某甲告阿娟以将安排美人计时,阿娟不肯赞成。某甲乃捏饰种种虚词,冀诱惑之,略谓张系国事犯,依法律罪不至死,至重不过无期徒刑。然张系胁从,又非首要,即使处以徒刑,亦不至无期,大约不过一二年有期徒刑而已。且国事犯者,在法不至通缉,然而政府通缉,乃亦及张者,盖别有故。

因癸丑二次革命,张据蜀中某郡,兵败逃亡时,其部下管度支财赋某某数人,席卷城中巨款,库储为之一空,且闻另有贵重金属一大款,不便携去,当时诸人秘密埋窖,留待事平掘取。而其尤要者,凡关财赋簿据印证概被卷去。事后该全郡款项,凋零残乱,无所考求。而张原为该郡长官,卷款罪名当然坐归之。实则张君并未染手也。

然此数人逃匿何处,张未始不稍稍知之,政府则但问主权者,故不能不缉获张到案,而以擒献部下某某数人责任之。但得追赔原款以及簿证悉现,窖金发掘,地方财政不致纠葛落空,张君即可告无罪。惟区区国事犯一重公罪案,将来联名具保,向政府恳释,加以关说运动,虽曰一二年有期徒刑,更可末减,多则八九月,少则四五月出狱矣。

由斯以谈,藉张君数月辛若,哄政府一注大财,我二人吃着不尽,何乐而不为云云。其实张为渠魁,非胁从。而我国袁政府处乱党皆以死刑之条例,阿娟皆不知,惟平居读书阅报,亦尝略知凡文明国法律,认革命党为国事犯,不处死刑等说。然女子智识有限,则以为我国亦文明国也,国事犯必无死刑也,深信之。至卷款等说,全属子虚。某甲捏词以煽惑阿娟者。

阿娟乌知其诈,但觉言之成理,故经一日夜之心口商量,似觉此举于张无大害,于己有大利。况葬亲大事,何妨达权。于是最后一念,卒为利欲所胜,而大错成矣。吾书前文所谓其中之误解实大者,即此故也。

当张某忽起解入京时,阿娟已大疑某甲为骗卖朋友,然因希望保释,迄未深信。今则噩耗传来,阿娟突聆之,乌得不诧为意外奇事!少顷,恍然自悟曰:“有之矣。”

盖阿娟母家实居打铁滨,其邻寓有蜀人刘某者,阿娟曩时亦曾相识,至是思及张某固蜀人也,我盍访问蜀人,不难明白一切。立命驾谒刘,备询张事之颠末。然后知张曷尝非首要,曷尝可望保释、可免死刑,更曷尝有部下卷款等情节,纯系某甲一派诈伪饰词。

于是且悔且恨,且诉且骂,竟日夕不休息。正攘攘间,某甲适至,阿娟叱之曰:“无心肝之凉血动物,汝有何颜见侬!汝骗卖朋友,乃竟连所眷爱之人而骗卖之,不知是何心肝!侬固言君非善良人,今果信矣。”

某甲忸怩局,赧面赭颈,期期言曰:“诚出人意外,我亦不知政府何诡诈至是,我所托京友,亦何其不可恃耶。”

阿娟戟指骂曰:“有是哉?至今犹欲骗人乎!汝试剖心盟誓,其先即欲陷张君于死地,而以种种饰词惑我,俾成汝美人计,供汝快活,敢云否乎?我自恨有眼无珠。误矣,误矣!造孽不小矣。汝一计害二人,汝心安矣? 尚何辩护之有!”某甲默尔无词,若自作供认状者。

然为阿娟斥骂入骨,天良发露,面赤耳热,羞愧瑟缩,垂首不敢仰视。

阿娟曰:“汝善卖朋友,吾祝汝他日亦为朋友所卖,汝自去寻汝恶孽之乐事可也。吾不愿近汝凶人。”掉身入别室,悄然无声。

某甲大扫兴,独坐没趣,久之潜遁。阿娟于别室窗下,见其去,以手指之,恨恨曰:“吾不料斯人俊秀其貌,而阴险其心,可惧哉!可恨哉!虽然,我已熟思矣,终必有以报之,使之落魄天涯,穷无所归,庶几稍泄吾忿,聊藉以慰地下之张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