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伤寒头疼又身热。便是阳证。不可服热药。

伤寒传三阴三阳。共六经。内太阴病头不疼身不热。少阴病有反发热无头疼。厥阴病有头疼而无发热。故知头疼又身热。即是阳证。若投热药必不救。

(二)伤寒当直攻毒气。不可补益。

邪气在经络中。若随证早攻之。只三四日痊安。医者乃妄谓先须正气。却行补益。使毒气流炽。致杀人。

(三)伤寒不思饮食。不可服温脾药。

伤寒不思饮食。自是常事。终无饥死之理。如理中丸之类。亦不可轻服。若阳病服之。致热气增重。或致不救。

(四)伤寒腹痛亦有热证。不可服温暖药。

难经云。痛为实。故仲景论腹满时痛之证。有曰痛甚者加大黄。夫痛甚而反加大黄。意可见也。惟身冷厥逆而腹痛者。方是阴证。须消息之。每见医者。多缘腹痛便投热药而致杀人也。

(五)伤寒自利。当看阴阳证。不可例服补暖及止泻药。

自利惟身不热。手足温者。属太阴。身冷四逆者。属少阴厥阴外。其余身热下利。皆是阳证。当随证根据仲景法治之。每见医者。多缘下利便投暖药及止泻药而杀人。

(六)伤寒胸胁痛及腹胀满。不可妄用艾灸。

常见村落间有此证。无药便用艾灸。多致毒气随火而炽。膨胀发喘而死。不知胸胁痛。自属少阳。腹膨胀自属太阴也。此外惟阴证乃可灸耳。

(七)伤寒手足厥冷。

当看阴阳。不可一例作阴证治。有阴厥。有阳厥。医者少能分辩。阳厥而投热药。杀人速于用刃。盖阳病不至于极热。不能发厥。仲景所谓热深者厥深也。热深而更与热药。宁复有活之理。但看初得病而身热。至三日以后热气已深。大便秘。小便赤。或谵语昏愦。及别有热证而反发厥者。必是阳证也。宜急用承气汤下之。若初得病身不热。大便不秘。自引衣盖身。或下利或小便数。不见热证而厥逆者。即是阴厥也。方可用四逆汤之类。二厥所以使人疑者。缘脉皆沉。然阳厥脉沉而滑。阴厥脉沉而弱。又阳厥时复指爪却温。阴厥常冷。此为可别也。

(八)伤寒已在里。即不可轻用药发汗。

伤寒证须看表里。如发热恶寒则是在表。正宜发汗。如不恶寒反恶热。则是里证。若医者一例发汗。则所出之汗。不是邪气。皆是真气。邪气未除。而真气先涸。死者多矣。又半在表半在里之证。及无表里之证。不惟皆不可下。仍亦皆不可汗。但当随证而治之可也。

(九)伤寒饮水为欲愈。不可令病患恣饮过度。

病患大渴。当与之水以消热气。故仲景以饮水为欲愈。人见此说。遂令病患纵饮。由是为呕。为哕。为咳逆。为下利。为肿。为悸。为水结。为小便不利者多矣。且如病人欲饮一碗。只可半碗之水。少少与之为善也。

(十)伤寒初瘥。不可过饱及劳动、或食羊肉、及行房事与食诸骨汁、并饮酒。

病方愈。脾胃尚弱。食而过饱。不能消化。病即再来。谓之食复。病方愈。气血尚虚。劳动太早。病亦再来。谓之劳复。又伤寒食羊肉。行房事。立死。食诸汁饮酒者。再病之也。予每念父祖俱死于伤寒。乃取仲景所着。深绎熟玩。八年之后。始大通悟。阴阳经络。病证药性。俱了然于胸中。缘比年江淮之民。冒寒避寇。得此疾者颇众。兹根据仲景法随证而施之药。所活不啻数百人。仍知伤寒本无恶证。皆是妄投药剂所致。因追悼父祖之命。皆为庸医所杀。而又叹人无间于贫富贵贱。于此不能自晓。则轻付一命于庸工之手也。今辄摭其流弊多误有害于命者。略开其说。目曰伤寒十劝。其言不欲成文。冀人易晓而以为深戒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