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阳病脉证三条

太阳之为病。脉浮。头项强痛而恶寒。

人身十二经络。本相联贯。而各有畔界。是以邪气之中。必各有所见之证与可据之脉。仲景首定太阳脉证曰脉浮头项强痛恶寒。盖太阳居三阳之表。而其脉上额交巅。入络脑。还出别下项。故其初病。无论中风伤寒。其脉证皆如是也。后阳明篇云、阳明之为病。胃家实也。少阳篇云、少阳之为病。口苦咽干目眩也。三阴篇云、太阴之为病。腹满而吐。食不下。自利益甚。时腹自痛。少阴之为病。

脉微细。但欲寐。厥阴之为病。消渴。气上冲心。心中疼热。饥而不欲食。食即吐蛔。

暨本文共六条。递举六经受病之脉证。故柯氏目为六经之纲领。而此则为太阳之纲领也。然阳明条下无口干恶热之文。少阳证中无往来寒热之目。少阴欲寐。仅举一端。太阴厥阴。多言脏病。

学人当参合他条。毋徒执一可也。

太阳病。发热。汗出。恶风。脉缓者。名为中风。

此太阳中风之的脉的证也。太阳篇中。原有伤寒、中风、风温、温病、中湿、风湿、湿温、痉等证。仲景盖以诸病皆有发热。皆能传变。与伤寒同。其实所受之邪则不同。故特列而辨之。

所以清伤寒之源也。王叔和氏分出痉、湿、三种。以为与伤寒相似。宜应别论。其中风、风温等病。仍汇太阳篇中。要之中风、风温、温病。虽并得称伤寒。而其病发之状。与治之之法。实与伤寒不同。叔和汇列于此者。又以正中风、风温、温病之始也。然详仲景篇中。每多风寒互举之处。

似有不容分别而出之者。岂非以风寒之气恒相兼。与阴阳之致可互参耶。余故以中风伤寒。并列于此。而风温、温病则隶于类病法下。遵先圣之旨也。至于汗出脉缓之理。成氏暨诸贤所谓风性解缓。

而卫不外固者韪矣。兹不复赘。

太阳病。或已发热。或未发热。必恶寒。体痛。呕逆。脉阴阳俱紧者。名曰伤寒。

此太阳伤寒之的脉的证也。与前中风条参之自别。盖风为阳邪。寒为阴邪。阳气疾。阴气徐。

故中风身热。而伤寒不即热也。风性解缓。寒性劲切。故中风汗出脉缓。而伤寒无汗脉紧也。恶寒者。

伤于寒则恶寒。犹伤于风则恶风。伤于食则恶食也。体痛呕逆者。寒伤于形则痛。胃气得寒则逆也。然窃尝考诸条。中湿、风湿。并兼体痛。中风中。俱有恶寒。风邪上壅。多作干呕。湿家下早。

亦成哕逆。故论太阳伤寒者。当以脉紧无汗。身不即热为主。犹中风以脉缓多汗身热为主也。其恶寒、体痛、呕逆。则以之合证焉可耳。不言无汗者。以脉紧该之也。此二条乃太阳病之条目也。

桂枝汤脉证七条

太阳中风。阳浮而阴弱。阳浮者热自发。阴弱者汗自出。啬啬恶寒。淅淅恶风。翕翕发热。鼻鸣干呕者。桂枝汤主之。

太阳中风者。阳受风气而未及乎阴也。故其脉阳浮而阴弱。阳浮者。不待闭郁而热自发。

阴弱者。不必攻发而汗自出。所以然者。风为阳邪而上行。卫为阳气而主外。以阳从阳。其气必浮。故热自发。阳得风而自强。阴无邪而反弱。以弱从强。其气必馁。故汗自出。啬啬恶寒。淅淅恶风者。肌腠疏缓。卫气不谐。虽无寒而若不能御。虽无风而常觉洒淅也。翕、越也。动也。盛也。言其热时动而盛。不似伤寒之一热至极也。鼻鸣干呕。不特风气上壅。亦邪气暴加。里气上争之象。是宜桂枝汤助正以逐邪。抑攘外以安内也。

桂枝汤方

桂枝(三两去皮)甘草(二两炙)芍药(三两)生姜(三两切)大枣(十二枚擘)

上五味咀。以水七升。微火煮取三升。去滓。适寒温。服一升。服已须臾。啜热稀粥一升余。以助药力。温覆令一时许。遍身。微似有汗者益佳。不可令如水流漓病。必不除。若一服汗出病瘥。停后服。不必尽剂。若不汗。重服。根据前法。又不汗。后服小促。半日许。令三服尽。若病重者。一日一夜服。周时观之。服一剂尽。病证犹在者。更作服。若汗不出者。乃服至二三剂。禁生冷、粘滑、肉面、五辛、酒酪、臭恶等物。

按风之为气。能动阳气而泄津液。所以发热汗自出。与伤寒之发热无汗不同。此方用桂枝发散邪气。即以芍药摄养津气。炙甘草合桂枝之辛。足以攘外。合芍药之酸。足以安内。生姜、大枣。甘辛相合。补益营卫。亦助正气去邪气之用也。盖以其汗出而邪不出。故不用麻黄之发表。

而以桂枝助阳以为表。以其表病而里无热。故不用石膏之清里。而用芍药敛阴以为里。此桂枝汤之所以异于麻黄、大青龙也。服已须臾。啜稀粥一升余。所以助胃气。即所以助药力。盖药力必藉胃气以行也。

温覆令微汗。不使流漓如水者。所谓汗出少者为自和。汗出多者为太过也。一服汗出病瘥停后服者。中病即止。不使过之以伤其正也。若不汗。后服小促。及服至二三剂者。期在必克。以汗出为和而止也。仲景示人以法中之法如此。

太阳病。头痛发热。汗出恶风者。桂枝汤主之。

太阳受邪。无论中风伤寒。俱有头痛。俱有发热。但伤于寒。则表实无汗。伤于风。则表疏自汗。是头痛发热者。伤寒所同。而汗出恶风者。中风所独也。中风必以风剂治之。云桂枝汤主之者。

见非他药所得而更者耳。

太阳病。外证未解。脉浮弱者。当以汗解。宜桂枝汤。

太阳外证。即头痛、发热、恶风寒之属。外证未解。宜从汗解。然必审其脉之强弱而施治。若脉浮弱。则是中风阳浮阴弱之候。治宜桂枝汤。助正以逐邪。

太阳病。外证未解者。不可下也。下之为逆。欲解外者。宜桂枝汤主之。

伤寒在表者宜汗。在里者宜下。此大法也。是以外证未解者不可下。下之是病在表而攻其里也。故曰逆。本论云、本发汗而复下之。此为逆也。若先发汗。治不为逆。此之谓也。而欲解外。

则桂枝成法。不可易矣。仲景于当汗之证。随示不可下之戒如此。

病常自汗出者。此为营气和。营气和者外不谐。以卫气不共营气和谐故耳。以营行脉中。卫行脉外。复发其汗。营卫和则愈。宜桂枝汤。

此即前条阴弱者汗自出之意而发明之。谓营未病而和。则汗液自通。卫中风而不谐。则阴气失护。宜其汗常自出也。夫营与卫。常相和谐者也。营行脉中。为卫之守。卫行脉外。为营之护。

何有发热恶寒之证哉。惟卫得风而自强。营无邪而反弱。邪正不同。强弱异等。虽欲和谐。不可得矣。故曰营气和者外不谐。不谐则岂特卫病而已哉。故欲营之安。必和其卫。欲卫之和。必逐其风。是宜桂枝汤助阳取汗。汗出则邪去而卫和。卫和则营不受扰而愈。

病患脏无他病。时发热。自汗出。而不愈者。此卫气不和也。先其时发汗则愈。宜桂枝汤主之。

人之一身。经络纲维于外。脏腑传化于中。而其为病。从外之内者有之。从内之外者有之。

脏无他病。里无病也。时发热自汗。则有时不发热无汗可知。而不愈者。是其病不在里而在表。

不在营而在卫矣。先其时发汗则愈者。于不热无汗之时。而先用药取汗。则邪去卫和而愈。不然。

汗液方泄而复发之。宁无如水淋漓之患耶。

太阳病。发热汗出者。此为营弱卫强。故使汗出。欲救邪风者。宜桂枝汤。

此即前条卫不谐营自和之意。而申其说。救邪风者。救卫气之为风邪所扰也。然仲景营弱卫强之说。不过发明所以发热汗出之故。后人不察。遂有风并于卫。卫实而营虚。寒中于营。营实而卫虚之说。不知邪气之来自皮毛而入肌肉。无论中风伤寒,未有不及于卫者。其甚者。乃并伤于营耳。郭白云所谓涉卫中营者是也。是以寒之浅者。仅伤于卫。风而甚者。并及于营。卫之实者。风亦难泄。

卫而虚者。寒犹不固。无汗必发其汗。麻黄汤所以去表实而发邪气。有汗不可更发汗。桂枝汤所以助表气而逐邪气。学人但当分病证之有汗无汗。以严麻黄桂枝之辨。不必执营卫之孰虚孰实。以证伤寒中风之殊。

且无汗为表实。何云卫虚。麻黄之去实。宁独遗卫。能不胶于俗说者。斯为豪杰之士。

桂枝汤禁三条

桂枝本为解肌。若其人脉浮紧。发热汗不出者。不可与也。当须识此。勿令误也。

仲景既详桂枝之用。后申桂枝之禁。曰桂枝、本为解肌。而不可用以发汗。解肌者。解散肌表之邪。与麻黄之发汗不同。故惟中风发热。脉浮缓。自汗出者为宜。若其人脉浮紧。发热汗不出。

则是太阳麻黄汤证。设误与桂枝。必致汗不出而烦躁。甚则斑黄狂乱。无所不至矣。此桂枝汤之大禁也。故曰、不可与也。当须识此。勿令误也。仲景叮咛之意至矣。

若酒客病。不可与桂枝汤。得汤则呕。以酒客不喜甘故也。

本草云、酒性热而善上。又忌诸甜物饮酒之人。甘味积中而热气时上。故虽有桂枝证。不得服桂枝汤。得之则呕。以酒客不喜甘。而桂枝汤味甘。能增满而致呕。亦一大禁也。

凡服桂枝汤吐者。其后必吐脓血也。

凡服桂枝汤吐者。不必尽是酒客。此其脾胃素有湿热蕴蓄。可知桂枝汤其甘足以酿湿。其温足以助热。设误服之而致吐。其湿热之积。上攻肺中。与表之邪风相得。蒸郁不解。发为肺痈。

咳吐脓血。势有必至者矣。仲景因酒客。复申其说如此。

麻黄汤脉证七条

太阳病。头痛发热。身疼腰痛。骨节疼痛。恶风无汗而喘者。麻黄汤主之。

足之太阳。其脉上际巅顶。而下连腰足。而寒之为气。足以外闭卫阳。而内郁营血。故其为病。

有头痛发热。身疼腰痛。骨节疼痛。恶风无汗而喘之证。然惟骨痛、脉紧、无汗。为麻黄汤的证。

其余则太阳中风亦得有之。学人若不以骨痛、脉紧、无汗为主。而但拘头痛、发热等证。必致发非所当发矣。虽本文不言脉紧。然可从无汗而推。犹太阳伤寒条。不言无汗。而以脉紧该之也。

麻黄汤方

麻黄(三两去节)桂枝(三两去皮)甘草(一两炙)杏仁(七十个去皮尖)

上四味。以水九升。先煮麻黄减二升。去上沫。纳诸药。煮取二升半。去滓。温服八合。覆取微似汗。不须啜粥。余如桂枝法将息。

人之伤于寒也。阳气郁而成热。皮肤闭而成实。麻黄轻以去实。辛以散寒。温以行阳。杏仁佐麻黄。达肺气、泄皮毛、止喘急。王好古谓其治卫实之药是也。然泄而不收。升而不降。桂枝、甘草。虽曰佐之。实以监之耳。

脉浮者。病在表。可发汗。宜麻黄汤。

脉浮而数者。可发汗。宜麻黄汤。

二条凭脉以言治。而不及证。且但举浮与数。而不言紧。而云可与麻黄汤发汗。殊为未备。

然仲景自有太阳伤寒条与麻黄汤证。在学人当会通全书而求之。不可拘于一文一字间也。

太阳病。脉浮紧。无汗发热。身疼痛八九日不解。表证仍在。此当发其汗。服药已。微除。其人发烦目瞑。剧者必衄。衄乃解。所以然者。阳气重故也。麻黄汤主之。

脉浮紧。无汗发热。身疼痛。太阳麻黄汤证也。至八九日之久而不解。表证仍在者。仍宜以麻黄汤发之。所谓治伤寒不可拘于日数。但见表证脉浮者。虽数日犹宜汗之是也。乃服药已。病虽微除。而其人发烦目瞑者。卫中之邪得解。而营中之热未除也。剧者血为热搏。势必成衄。衄则营中之热亦除。而病乃解。所以然者。阳气太重。营卫俱实。故须汗血并出。而后邪气乃解耳。

阳气、阳中之邪气也。郭白云云、麻黄汤主之五字。当在此当发其汗下。是。

伤寒脉浮紧。不发汗。因致衄者。麻黄汤主之。

太阳病。脉浮紧。发热。身无汗。自衄者愈。

伤寒脉浮紧者。邪气在表。法当汗解。而不发汗。则邪无从达泄。内搏于血。必致衄也。衄则其邪当去。而犹以麻黄汤主之者。此亦营卫并实。如上条所云阳气重之证。上条卫已解而营未和。故虽已发汗。犹须得衄而解。此条营虽通而卫尚塞。故既已自衄。而仍与麻黄汤发汗而愈。

然必欲衄而血不流。虽衄而热不解者。乃为合法。不然。靡有不竭其阴者。于是仲景复着夺血无汗之例曰。脉浮紧。

发热。身无汗。自衄者愈。谓阳气重者。须汗血并出。以泄其邪。其稍轻者。设得衄血。邪必自解。身虽无汗。固不必更以麻黄汤发之也。

太阳病。十日已去。脉浮细而嗜卧者。外已解也。设胸满胁痛者。与小柴胡汤。脉但浮者。

与麻黄汤。

太阳病。至十余日之久。脉浮不紧而细。人不躁烦而嗜卧。所谓紧去人安。其病为已解也,下二段是就未解时说。谓脉浮细不嗜卧。而胸满胁痛者。邪已入少阳。为未解也。则当与小柴胡汤。若脉但浮而不细。不嗜卧者。邪犹在太阳而未解也。仍当与麻黄汤。非外已解而犹和之发之之谓也。

合病证治六条

太阳与阳明合病。喘而胸满者。不可下。宜麻黄汤主之。

胸中为阳之位。喘而胸满者。病发于阳而盛于阳也。邪在阳则可汗。在阴则可下。此以阳邪盛于阳位。故不可下之以虚其里。里虚则邪且陷矣。而宜麻黄汤汗之以疏其表。表疏则邪自解矣。

合病者。两经同病。邪气盛者。其伤必多。甚则遍及三阳也。

太阳与阳明合病者。必自下利。葛根汤主之。太阳与阳明合病。不下利。但呕者。葛根加半夏汤主之。

伤寒之邪。在上则为喘满。入里则为下利。两阳合病。邪气盛大。不特充斥于上。抑且浸淫于里。故曰必自下利。其不下利者。则必上逆而呕。晰而言之。合病下利者。里气得热而下行也。不下利但呕者。里气得热而上行也。夫邪盛于外而之内者。仍当先治其邪。葛根汤合用桂枝麻黄而加葛根。

所以解经中两阳相合之邪。其不下利而但呕者。则加半夏以下逆气。而葛根解外。法所不易矣。

葛根汤方

葛根(四两)生姜(三两切)甘草(二两炙)芍药(二两)桂枝(二两去皮)

麻黄(三两去节汤炮去黄汁焙干称)大枣(十二枚擘)

上七味。以水一斗。先煮葛根、麻黄减二升。去上沫。纳诸药。煮取三升。去滓。温服一升。覆取微似汗。不须啜粥。余如桂枝法将息及禁忌。

葛根加半夏汤方

于葛根汤内加半夏半升。洗。

太阳与少阳合病。自下利者。与黄芩汤。若呕者。黄芩加半夏生姜汤主之。

少阳居表里之间。视阳明为较深。其热气尤易内侵。是以太阳与少阳合病。亦自下利。而治法则不同矣。太阳阳明合病者。其邪近外。驱之使从外出为易。太阳少阳合病者。其邪近里。

治之使从里和为易。故彼用葛根。而此与黄芩也。夫热气内淫。黄芩之苦。可以清之。肠胃得热而不固。芍药之酸。甘草之甘。可以固之。若呕者。热上逆也。故加半夏、生姜。以散逆气。而黄芩之清里。

亦法所不易矣。

黄芩汤方

黄芩(三两)甘草(二两炙)芍药(二两)大枣(十二枚擘)

上四味。以水一斗。煮取三升。去滓。温服一升。日再。夜一服。

黄芩加半夏生姜汤方

于黄芩汤内加半夏半升。生姜三两。余根据前法。

三阳合病。腹满身重。难以转侧。口不仁而面垢。谵语遗尿。发汗则谵语。下之则额上生汗。

手足逆冷。若自汗出者。白虎汤主之。此条叔和隶阳明篇中。

三阳合病。脉浮大。上关上。但欲眠睡。目合则汗。此条隶少阳篇中。

三阳合病。视诸合病邪气为较大矣。而太阳之腑膀胱。阳明之腑胃。少阳之腑胆。热邪盛满自经入腑。故腹满身重。口不仁而面垢。谵语遗尿。及但欲眠睡。目合则汗。皆为里为热之征也。夫里而不表。故不可汗。汗之则津亡。胃燥而谵语。热而不实。复不可下。下之则中伤气竭。而额上生汗。手足逆冷。若自汗出句。顶腹满身重四句来。谓有腹满身重等证而自汗出者。则虽三阳合病。而邪聚于阳明者较太阳为多。故宜白虎汤清而解之。若不自汗出者。则太阳为多。白虎不可与矣。脉浮大。上关上者。病盛于阳经。故脉亦盛于阳位也。但欲眠睡者。热胜而神昏也。目合则汗者。胆热则液泄也。此条盖补上条之所未备。而热之聚于少阳者。视太阳阳明较多矣。设求治法。岂白虎汤所能尽哉。

白虎汤方

石膏(一斤)知母(六两)甘草(二两)粳米(六合)

上先煮石膏数十沸。再投药米。米熟汤成。温服。

辨伤寒受病阴阳不同一条

病有发热恶寒者。发于阳也。无热恶寒者。发于阴也。发于阳者七日愈。发于阴者六日愈。

以阳数七。阴数六故也。

此条特举阳经阴经受邪之异。而辨其病状。及其愈期。发于阳者。病在阳之经也。以寒加阳。

阳气被郁。故发热而恶寒。发于阴者。病在阴之经也。以阴加阴。无阳可郁。故无热而但恶寒耳。

夫阳受邪者。必阳气充而邪乃解。阴受病者。必阴气盛而病始退。七日为阳气来复之日。六日为阴气盛满之候。故其病当愈耳。然六日七日。亦是概言阴阳病愈之法。大都如此。学人勿泥可也。

太阳病愈时日及欲解之候与传经之证六条

太阳病头痛。至七日以上自愈者。以行其经尽故也。若欲作再经者。针足阳明。使经不传则愈。太阳病头痛。所谓病发于阳也。法当七日愈。云以上者。该常与变而言之也。行其经尽者。邪行诸经。尽而当解也。设不解。则将从太阳而复入阳明。所谓作再经也。故针足阳明。以引邪外出。邪出则经不传而愈矣。盖伤寒之邪。有在经在腑在脏之异。行其经尽者。邪行诸经而未入脏腑之谓。而经脉阴阳相贯。如环无端。是以行阴极而复行阳者有之。若入厥阴之脏。则病深热极而死耳。其或幸而不死者。则从脏出腑而愈。未闻有作经再传者也。此条诸注释俱误。盖于经腑脏未审耳。

再按内经云、伤寒一日。巨阳受之云云。又云、七日太阳病衰。头痛少愈云云。盖伤寒之邪。有离太阳。而入阳明者。有遍传诸经而犹未离太阳者。此太阳病头痛。至七日以上自愈。正与内经之旨相合。盖六日邪遍六经。至七日而太阳先受者。当先解耳。则是所谓行其经尽者。不但未入腑脏。亦并未离太阳。所以当有头痛。所谓作再经者。七日不愈。而欲至十四日也。针足阳明者。以其经多气多血。可以任受针石。且离太阳未远。尤易逐邪外出耳。

太阳病欲解时。从巳至未止。

太阳经为诸阳之长。巳午未时为阳中之阳。太阳病解。必从巳至未。所谓阳受病者。必阳气充而邪乃解也。与发于阳者七日愈同意。

风家表解。而不了了者。十二日愈。

风家表解。邪退而正安矣。而犹不能霍然无患者。邪去未尽故也。十二日。经气已周。余邪毕达。故必自愈。欲自解者。必当先烦。乃有汗而解。何以知之。脉浮。故知汗出解也。

邪气欲解之候。必先见之于证与脉。若其人自烦而脉浮者。知其邪必将从汗而解。盖自烦为邪正相争之候。而脉浮为邪气外达之征也。设脉不浮而沉。则虽烦岂能作汗。即汗亦岂得解哉。伤寒一日。太阳受之。脉若静者。为不传。颇欲吐。若躁烦。脉数急者。为传也。

伤寒二三日。阳明少阳证不见者。为不传也。

寒气外入。先中皮肤太阳之经。居三阳之表。故受邪为最先。而邪有微甚。证有缓急。体有强弱。病有传与不传之异。邪微者。不能挠乎正。其脉多静。邪甚者。得与正相争。其脉则数急。其人则躁烦而颇欲吐。

盖寒邪稍深。即变而成热。胃气恶邪。则逆而欲吐也。然邪既传经。则必递见他经之证。伤寒二三日。阳明少阳受病之时。而不见有身热、恶热、口苦、咽干、目眩等证。则邪气止在太阳。而不更传阳明少阳可知。仲景示人以推测病情之法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