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体具四德者,则转以胜者为先,故曰“元亨,利贞”也(1)。其有先贞而后亨者,亨由于贞也(2)。凡阴阳者,相求之物也。近而不相得者,志各有所存也(3)。故凡阴阳二爻,率相比而无应,则近而不相得(4);有应,则虽远而相得(5),然时有险易,卦有小大(6);同救以相亲,同辟以相疏(7)。故或有违斯例者也。然存时以考之,义可得也(8)。  (1)元为生物之始,春也。亨为会聚于物,夏也。利为和谐品物,秋也。贞能干济于物,冬也。《乾》用此四德,以成君子大人之法也。 (2)《离》卦云:“利贞,亨”。 (3)《既济》六二与初、三相“近而不相得”,是“志各有所存也”。 (4)《比》之六三,无应于上,二四皆非已亲,是“无应,则近而不相得”之例。 (5)《同人》六二,志在乎五,是“有应,则虽远而相得”之例。 (6)《否》险《泰》易,《遁》小《临》大。 (7)《睽》之初九、九四,阴阳非应,俱是睽孤。同处体下,交孚相救,而得悔亡,是“同救”“相亲”。《困》之初六,有应于四,潜身幽谷;九四有应于初,来徐徐,志意怀疑,“同避”金车,两“相疏”远也。 (8)或有情伪生,违此例者。存其时,考其验,莫不得之。

  凡《彖》者,统论一卦之体者也。《象》者,各辩一爻之义者也(1)。故《履》卦六三,为为兑之主,以应于《乾》。成卦之体,在斯一爻。故《彖》叙其应,虽危而亨也(2)。《象》则各言六爻之义,明其吉凶之行。去六三成卦之体,而指说一爻之德,故危不获亨而见咥也。(3)《讼》之九二,亦同斯义(4)。凡《彖》者,通论一卦之体者也。一卦之体,必由一爻为主。则指明一爻之美,以统一卦之义,大有之类是也。卦体不由乎一爻,则全以二体之义明之,丰卦之类是也。

  (1)《彖》统论卦体,《象》各明“一爻之义”。 (2)《彖》云:“柔履刚,说而应乎乾,是以‘虎尾,不咥人,亨’”也。 (3)六三:“履虎尾,咥人,凶。”《彖》言不咥,《象》言见咥,明爻《彖》其义各异也。 (4)《讼·彖》云:“有孚窒惕,中吉,刚来而得中”。注云:“其在二乎?以刚而来,正夫群小,断不失中,应斯任矣。”九二:“不克讼,归而逋,其邑人三百户,无眚”也。

  凡言无咎者,本皆有咎者也,防得其道,故得无咎也(1)。吉,无咎者,本亦有咎,由吉故得免也(2)。无咎,吉者,先免于咎,而后吉从之也(3)。或亦处得其时,吉不待功,不犯于咎,则获吉也(4)。或有罪自己招,无所怨咎,亦曰无咎。故《节》六三曰:“不节若,则嗟若,无咎”。《象》曰:“不节之嗟,又谁咎也”?此之谓矣。

  (1)《乾》之九三:“君子终日乾乾”,“无咎”。若防失其道,则有过咎也。 (2)《师》:“贞,丈人吉,无咎”。注云:“兴役动众,无功,罪也,故吉乃免咎”。 (3)《比》初六:“有孚,比之无咎”,“终来,有它吉”之例也。 (4)《需》之九二:“需于沙,小有言,终吉”。注云:“近不逼难,远不后时,履健居中,以待其会,虽小有言,以吉终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