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国家皆起源于氏族。族长为一族之主祀者,同时即为一族之政治首长,以形成政教合一的部落。宇内古今各国之成立,莫不经过此阶级,中国亦其一例也。记中国最初之社会组织者,当以《国语·楚语》观射父之言为近真。其言曰:

古者民神不杂,民之精爽不携贰者,而又能齐肃衷正,其知能上下比义,其圣能光远宣朗,其明能光照之,其聪能听彻之。如是则明神降之,在男曰觋,在女曰巫,是使制神之处位次主,而为之牲器时服。而后使先圣之后之有光烈,而能知山川之号、高祖之主、宗庙之事、昭穆之世……而敬恭明神者以为之祝。使名姓之后,能知四时之生、牺牲之物……坛场之所,上下之神氏姓之,出而心率旧典者为之宗。于是乎有天地神民类物之官,谓之五官,各司其序,不相乱也。民是以能有忠信,神是以能有明德。……

吾侪今日读此,孰不以巫觋祝宗等为不足齿之贱业。殊不知当时之“巫”,实全部落之最高主权者。其人“聪明圣智”,而“先圣之后”、“名姓之后”皆由彼所“使”以供其职。而所谓“五官”者,又更在其下,盖古代政教合一之社会,其组织略如此。(《楚语》所述,谓少昊前制度如此。少昊时九黎乱德,破坏此制,颛顼修复之。其后三苗又破坏此制,尧修复之云云,虽属神话,然古代我族与苗族之争,实含有宗教战争的意味,可于此略窥消息也。)彼时代殆无所谓政治理想,藉曰有之,则神意必其鹄也。

其时之神,一耶多耶?以理度之,盖为多神,观文中“上下之神氏姓所出”一语,则知其神纯属“拟人”者。且偏于上下,其族孔繁。然而此种思想几经洗炼蜕变,至有史时代,而最高一神之观念已渐确立,其神名之曰天曰上帝。于是神意政治进为天意政治,吾得名之曰天治主义。

关于天之观念,亦随时代而进化。古代之天,纯为“有意识的人格神”,直接监督一切政治。此种观念,在古籍中到处表现。如《诗经》:

皇矣上帝,临下有赫,监观四方,求民之莫。(《皇矣》)

有周不显,帝命不时,文王陟降,在帝左右。(《文王》)

其香始升,上帝居歆,胡臭亶时,后稷肇祀。(《生民》)

帝省其山,柞棫斯拔,松柏斯兑,帝作邦作对。……帝谓文王,无然畔援,无然歆羡。……(《皇矣》)

如《书经》:

苗民弗用灵……惟作五虐之刑……杀戮无辜。……上帝监民,罔有馨香德,刑发闻惟腥,皇帝哀矜庶戮之不辜,报虐以威,遏绝苗民,无世在下。……皇帝清问下民,鳏寡有辞于苗。……上帝不蠲,降咎于苗,苗民无辞于罚,乃绝厥世……(《吕刑》)

闻于上帝,帝休,天乃大命文王,殪戎殷。(《康诰》)

夫知保抱携持厥妇子,以哀吁天。……呜呼,天亦哀于四方民,其眷命用懋。(《召诰》)

两经中若此类文字甚多,其详具如下文“附录一”所列举。要之古代思想,极为素朴,其对于天之观念,与希伯来《旧约全书》所言酷相类。天有感觉有情绪有意志,与人无殊,常直接监察或指挥人类之政治行动。若此者亦得名之曰具象的且直接的天治主义。

人类理智日进,此种素朴思想不足以维系,于是天之观念,逐渐醇化而为抽象的。所谓“维天之命,於穆不已”(《诗·维天之命》),所谓“上天之载,无声无臭”(《文王》),所谓“穆穆在上,明明在下,灼于四方”(《书·吕刑》),诸如此类,其所谓天者,已渐由宗教的意味变为哲学的意味。而后世一切政治思想之总根核,即从此发轫。

此明明穆穆之抽象的天,何由与吾侪人类生关系耶?吾先民以为宇宙间有自然之大理法,为凡人类所当率循者。而此理法实天之所命。《烝民》之诗曰:“天生烝民,有物有则。民之秉彝,好是懿德。”(《烝民》)

孟子释之曰:“有物必有则,民之秉彝也,故好是懿德。”再以今语释之,则谓凡一切现象,皆各有其当然之法则,而人类所秉之以为常也。故人类社会唯一之义务在:

顺帝之则。(《皇矣》)

然则所谓“帝之则”者如何能示现于吾侪耶?其在《书·洪范》曰:

我闻在昔,鲧堙洪水,汨陈其五行,帝乃震怒。不畀洪范、九畴,彝伦攸,鲧则殛死,禹乃嗣兴。天乃锡禹洪范、九畴,彝伦攸叙。(《洪范》。《尚书·洪范》郑康成注云:“洪范,大典也。”以今语释之,即宇宙大法则的意味。古籍中有系统的哲理谭,此篇为最古者之一。)

上所说者,恰如《旧约》书中摩西在西奈山上受十戒于上帝,其为神话的而非历史的,自无待言。虽然,此神话在国民思想上有绝大意味焉,盖“人格神”与“自然法”一致之观念从此确立。申言之,则宗教的“神”成为哲学的“自然化”也。《周语》述王子晋之言曰:

伯禹厘改制量,象物天地,比类百则,仪之于民,而度之于群生……克厌帝心,皇天嘉之,胙以天下。

此正释《洪范》语意。“比类百则,仪之于民”,即“帝则”之假手于人以实现也。此观念最圆满表示者,如《尚书·皋陶谟》(《皋陶谟》为今文二十八篇之一,其为孔子以前之真经固无问题。然吾辈颇疑所谓《虞夏书》者实周以后所追述,兹事吾将别有论列。故此所引者,应认为商周间一种进步的思想。)所说:

……天工,人其代之,天叙有典,敕我五典五惇哉。天秩有礼,自我五礼有庸哉。……天命有德,五服五章哉。天讨有罪,五刑五用哉。政事,懋哉懋哉。

则也,范也,叙也,秩也,皆表自然法则之总相。因则而有彝,因范而有畴,因叙而有典,因秩而有礼,则自然法则之演为条理者也。此总相即后此儒家道家之所谓道。其条理,则后此儒家之所谓礼,法家之所谓法也。而其渊源则认为出于天,前此谓有一有感觉有情绪有意志之天直接指挥人事者,既而此感觉情绪意志,化成为人类生活之理法,名之曰天道,公认为政治所从出而应守,若此者,吾名之曰抽象的天意政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