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店在管理上是采用民主集中的原则,也就是采用“集体领导,个人负责”的原则。关于“民主集中”,关于“集体领导,个人负责”,我都曾经有文章加以扼要的说明,诸位同人都已看过了。在民主的原则下,并不是可以没有纪律,没有纪律便要形成无政府状态,便没有轨道可循,所以我们必须有纪律,这是谁也不能否认的。不过我们所有的是民主的纪律。民主纪律的第一个特点,有共同规定的原则做根据;第二个特点,是执行如果有错误,得提出理由要求纠正。

我们在业务上,在人事上的原则,有全体同事所共同规定的社章,其余的原则,也都是在社章所允许的范围内,由选出的领导机构共同规定的。这都是我们在纪律方面的根据,是我们大家所应服从的。谁违反了共同规定的原则,谁就应受相当的处分。不但被处分者应服从所共同规定的原则,在执行处分者,也是在服从所共同规定的原则,任何同事,如果认为原则本身有不对应修改的地方,尽可向领导机构提出建议,说明理由,由领导机构在会议中加以考虑,如认为应该接受的,就应该接受,认为不能接受的,也要加以解释。(任何同事都有建议的权利与义务,但是最后决定权当然仍属于领导机构。)原则既经共同规定之后,全体同人都有遵守的义务。执行纪律的人必须根据共同规定的原则执行,因违反了纪律而受到处分的人也是根据共同规定的原则而受处分。总负责人以及各级负责人,他们在职权范围内执行纪律,也应该根据共同规定的原则。各级负责人遇有超出他们职权的事情,应该提交上级负责人解决;上级负责人遇有超出他们职权的事情,应该提交总负责人解决;总负责人遇有超出他的职权的事情,应该提交领导机构解决。(业务方面的事情,最后应该提交理事会;人事方面的事情最后应该提交人事委员会。)领导机构保留最后的决定权,领导机构的决议案,是任何同事所应遵守的。

虽有了共同规定的原则做根据,倘若执行者有错误,无论他是总负责人也罢,或是各级负责人也罢,都有提出纠正的必要;不过这种纠正也有着它应循的轨道:如对各级负责人所执行的认为有错误,应向上级负责人提出;如对上级负责人所执行的认为有错误,应向总负责人提出;如对总负责人所执行的认为有错误,应向领导机构提出。领导机构保留最后的决定权,领导机构的决议案是任何同事所应遵守的。

有了共同规定的原则做根据,如认为违反了原则,得用相当手续提出理由要求纠正:这是民主纪律的两个特点。但是无论关于原则方面是否需要修正,或是关于执行方面是否有错误,最后的决定权都是操诸选举出来的领导机构,领导机构的决议案是任何同事所应遵守的。

也许有人觉得,倘若他认为领导机构也犯了错误,怎样办呢?如遇有这样的情形:任何同事只有在下面几个途径中选择一条可能的路:(一)如错误非常严重,有关整个事业,得要求召集全体同人大会处决之;(二)提出理由交领导机构重加考虑(最后决定权仍在领导机构);(三)服从领导机构的决议;(四)辞职不干。这是个人方面应遵守的光明磊落的态度。倘若对这四个途径一条也不取,既不辞职,也不服从领导机构的决议,或阳奉阴违,只是个人发牢骚,对工作存着消极态度,这就民主的纪律说,是完全无一是处的。据我所知道,本店的领导机构向来不以私意偏袒任何个人的,都是根据事实慎重讨论及公意决定的,对于任何同事提出的建议,向来也都加以虚心的考虑。即令领导机构有错误,也应该提出理由交付重议,重议结果如抗议者仍认为不满,只有选择上述四个途径中的任何一条路走。这是对于民主纪律应有的正确的态度。

我们有民主的纪律,我们要遵守民主的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