牧 民

政之所興

「政之所興,在順民心。政之所廢,在逆民心」。念孫案:「政之所興」,唐魏徵《羣書治要》及《藝文類聚·治政部上》《太平御覽·治道部五》引此竝作「政之所行」,今作「政之所興」者,後人改「行」爲「興」,以對下文「政之所廢」耳,不知此四句本謂政順民心則行,不順民心則廢,下文曰「令順民心,則威令行」是其證,改「行」爲「興」則失其旨矣。

形 勢

得幽

「蛟龍得水,而神可立也;虎豹得幽,而威可載也」。念孫案:「得幽」當依明仿宋本及朱東光本作「託幽」,此涉上句「得」字而誤,後《形勢解》正作「託幽」。

循誤爲脩

「上無事,則民自試。抱蜀不言,而廟堂既脩」。尹知章注曰:「蜀,祠器也。君人者,但抱祠器,以身率道,雖復静然不言,廟堂之政,既以脩理矣。」朱曰:「『蜀』乃『器』字之誤書耳。」念孫案:朱以「蜀」爲「器」之誤,是也。後《形勢解》作「蜀」,亦誤。「脩」當爲「循」,亦字之誤也。隷書「循」、「脩」二字傳寫往往譌溷,《繫辭傳》「損,德之脩也」,釋文:「脩,馬本作循。」《莊子·大宗師篇》「以德爲循」,釋文:「循,本亦作脩。」《晉語》「矇瞍脩聲」,《王制》正義引作「循聲」。《史記·商君傳》「湯武不循古而王」,索隱曰:「《商君書》作『脩古』。」《荀子·議兵篇》「循上之法」,《吕氏春秋·盡數篇》「射而不中,反循于招,何益于中」,《韓子·五蠹篇》「聖人不期循古」,《趙策》「循禮無邪」,今本「循」字竝譌作「脩」。漢《北海相景君碑隂》「故行都昌台丘暹」,《金石録》曰:「案《後漢書·百官志》注,河南尹官屬有循行一百三十人,而《晉書·職官志》州縣吏皆有循行。今此碑陰載故吏都昌台丘暹而下十九人皆作『行』,他漢及晉碑數有之,亦與此碑陰所書同。豈『循』、『脩』字畫相近,遂致訛謬邪?」《隷續》曰:「『』、『』二字,隷法只争一畫,書碑者好奇,所以從省借用。」「事」、「試」爲韻,「循」、「言」爲韻。循,順也,《説文》:「循,順行也。」鄭注《尚書中候》曰:「循,順也。」從也,《文選·陸雲〈答張士然詩〉》注引《廣雅》曰:「循,從也。」言人君抱器不言,而廟堂之中已順從也。《形勢解》云:「人主立其度量,陳其分職,明其法式,以莅其民,而不以言先之,則民循正。所謂抱蜀者,祠器也。故曰:抱蜀不言,而廟堂既循。」今本「循」字亦誤作「脩」,今據上文「則民循正」改。是其證矣。《宙合篇》曰:「明墨章畫,今本「畫」譌作「書」,辯見「宙合」。道德有常,則後世人人脩理而不迷。」「脩」亦當爲「循」,言君子道德有常,如工人之明墨章畫,則後世皆循其理而不迷也。《君臣篇》曰:「權度不一,則脩義者惑。」又曰:「能上盡言於主,下致力於民,而足以脩義從令者,忠臣也。」兩「脩」字皆當爲「循」。「循」亦「從」也,下文云:「下之事上不虚,則循義從令者審也。」是其證矣。《四稱篇》曰:「不脩天道,不鑒四方。」又曰:「不脩先故變易國常。」兩「脩」字亦當爲「循」,言不順天道,不遵先故也。《侈靡篇》曰:「緣故脩法,以政治道。」「脩」亦當爲「循」,「緣」亦「循」也,《廣雅》:「緣,循也。」「政」與「正」同,言緣順故常,遵循法度,以正治道也。尹注:「緣順故常,脩理法制,爲政不違於道。」失之。《勢篇》曰:「慕和其衆,以脩天地之從。」又曰:「脩陰陽之從,而道天地之常。」兩「脩」字亦當爲「循」。循,順也。從,行也,《廣雅》:「從,行也。」《夏小正》傳曰:「不從者弗行。」言順天地之行,順陰陽之行也。「道天地之常」,「道」與「循」義亦相近也。尹注:「道,從也。」《正篇》曰:「明之以察其生,必脩其理。」《九守篇》曰:「因之脩理,故能長久。」兩「脩」字亦當爲「循」。循理,順理也。《九守篇》又曰:「脩名而督實,按實而定名。」「脩」亦當爲「循」。循,因也,因名而責實也。韓子《定法篇》曰:「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責實。」《淮南·主術篇》曰:「循名責實,官使自司。」《後漢書·王堂傳》曰:「循名責實,察言觀效。」《蜀志·諸葛亮傳》評曰:「循名責實,虚僞不齒。」皆本於《管子》也。《地數篇》曰:「脩河濟之流,南輸梁趙宋衛濮陽。」「脩」亦當爲「循」,言循河濟而南也。

獨有

「唯夜行者獨有也」。念孫案:「獨有也」,當從朱本作「獨有之也」。尹注云:「故獨有之也。」後《解》云:「故曰:唯夜行者獨有之也。」今本「也」誤作「乎」,據此文改。皆其證。《淮南·覽冥篇》作「惟夜行者爲能有之」,亦有「之」字。

平原之隰

「平原之隰,奚有於高」。後《解》云:「所謂平原者,下澤也,雖有小封,不得爲高,故曰:『平原之隰,奚有於高。』」念孫案:此當作「平隰之封,奚有於高」,後《解》當作「所謂平隰者,下澤也,雖有小封,不得爲高。故曰:『平隰之封,奚有於高。』」尹注云:「言平隰之澤,雖有小封,不成於高。」是其明證也。下溼曰「隰」,故言「下澤」。積土曰「封」,故言「雖有小封,不得爲高」。後人既改此文「平隰之封」爲「平原之隰」,遂并後《解》而改之,弗思甚矣。

譕臣

「譕臣者可以遠舉,顧憂者可與致道」。引之曰:「譕」與「謨」同,《集韻》曰:「謨,古作譕。」《爾雅》曰:「謨,謀也。」臣,當作「巨」,字形相似而誤。巨,大也。「譕巨」者,謀及天下之大,而非一家一國之謀也。《形勢解》曰:「明主之慮事也,爲天下計者,謂之譕臣。」「臣」亦當作「巨」。曰「慮」曰「計」,釋「譕」字也,曰「天下」,則釋「巨」字也。若作「譕臣」,則其義不可通矣。且「巨」與「舉」爲韻,「憂」與「道」爲韻,二字古音同在幽部。若作「臣」字,則又失其韻矣。尹注非。

故曰

「故曰:伐矝好專,舉事之禍也」。劉績曰:「經文不應有『故曰』,此二字疑衍。」念孫案:「伐矝好專」二句與上文義不相屬,則不當有「故曰」二字,此涉上注「故曰參之天地」而衍。

邪氣入内

「邪氣入内,正色乃衰」。念孫案:「入」當依宋本、朱本作「襲」,後《解》及《文選·長門賦》注、《七發》注引此竝作「襲」。襲,即入也,《晉語》韋注、《淮南·覽冥篇》高注、《莊子·大宗師篇》司馬彪注、《吴都賦》劉逵注竝云:「襲,入也。」無庸改「襲」爲「入」。孫氏淵如説同。

天下

「有聞道而好定萬物者,天下之配也」。念孫案:「天下」,當爲「天地」。人君能定萬物,則可以配天地。上文云:「能與而無取者,天地之配也。」即其證。今作「天下」者,涉上文「天下之人」而誤。《黄氏日鈔》亦云:「『地』誤作『下』。」

釋之

「莫知其釋之」。念孫案:宋本「釋」作「澤」,古字假借也。説見《戒篇》「澤其四經」下。今本作「釋」者,後人不識古字而改之。

違之

「其功逆天者,天違之」。念孫案:宋本「違」作「圍」,下文「天之所違」及後《解》竝同。古字假借也。「違」之通作「圍」,猶「圍」之通作「違」耳。《繫辭傳》「範圍天地之化而不過」,釋文:「範圍,馬、王、肅、張作『犯違』。」今本作「違」者,亦後人不識古字而改之。

烏鳥之狡

「烏鳥之狡,雖善不親」。念孫案:「烏鳥之狡」,當作「烏集之佼」。「佼」與「交」同,《説文》:「佼,交也。」《七臣七主篇》「好佼友而行私請」。又《明法篇》「民務交而不求用」,《明法解》「交」作「佼」。《趙策》「夫齊韓事趙宜爲上交」,《史記·趙世家》「交」作「佼」。後《解》云:「與人佼,宋本如是,今本改「佼」爲「交」。多詐僞,無情實,偷取一切,謂之烏集之佼。」是其證也。尹注非。

見與之交 見哀之役

「見與之交,幾於不親。見哀之役,幾於不結」。念孫案:「見與之交」,當從朱本作「見與之友」,後《解》亦作「友」。隷書「交」字作「」,與「友」相似而誤。後《解》云:「以此爲友則不親,以此爲交則不結。」是此文上句作「友」,下句作「佼」也。「見哀之役」,「哀」與「愛」古字通。《吕氏春秋·報更篇》「人主胡可以不務哀士」,《淮南·説林篇》「各哀其所生」,高注竝云:「哀,愛也。」《樂記》「肆直而慈愛者」,鄭注:「愛,或爲哀。」「役」當爲「佼」,字之誤也。「役」字古文作「伇」,與「佼」相似。「佼」與「交」同,後《解》作「見愛之交」,是其證也。尹注非。

獨王

「獨王之國,勞而多禍」。劉曰:「當依《解》作『獨任之國』。」念孫案:「任」字古通作「壬」,因譌而爲「王」。尹注非。

權 脩

民無取

「民衆而兵弱者,民無取也」。洪氏筠軒曰:「『取』當作『恥』,謂民無愧厲,雖衆而弱。《北堂書鈔》二十七引下文『則民無取』,《文選·射雉賦》李善注引下文『民無取』,『取』皆作『恥』。尹注非。」

民力

「欲爲天下者,必重用其國。欲爲其國者,必重用其民。欲爲其民者,必重盡其民力」。孫云:「『民力』之『民』因上文而衍。」念孫案:《羣書治要》引此無「民」字。

婦言人事

「婦言人事,則賞罰不信」。洪曰:「當作『婦人言事』。尹注非。」

不可不審

「欲民之可御,則法不可不審」。念孫案:「審」本作「重」。此言人主重民而輕法,則民不畏;民不畏,則不可御。故曰:「欲民之可御,則法不可不重。」《法法篇》曰:「法重於民,不爲愛民枉法律。」義與此同也。今作「不可不審」者,涉下文兩「不可不審」而誤。鈔本《北堂書鈔·刑法部一》明陳禹謨本删去。《太平御覽·刑法部四》引此竝作「不可不重」。

立 政

大德

「大德不至仁,不可以授國柄」。念孫案:「至仁」即大德,未有大德而不仁者。《羣書治要》引此,「德」作「位」,是也。今作「德」者,涉上章諸「德」字而誤。大位而不至仁,則必失衆心,故下文曰:「卿相不得衆,國之危也。」「卿相」即大位也。尹注非。

不救於火

「山澤不救於火,草木不殖成」。孫曰:「『救』當作『敬』,下文『脩火憲,敬山澤』,其證也。『敬』與『儆』通,言山澤無焚萊之禁,則草木不殖成。」

博出入 博民於生穀

「一道路,博出入,審閭閈,慎筦鍵」。念孫案:「博」字義不可通,「博」當爲「摶」,字之誤也。俗書「摶」字作「搏」,因譌而爲「博」,《商子·農戰篇》「民不營則國力摶」,《衛策》「願王摶事秦,無有佗計」,《韓詩外傳》「好一則摶」,今本「摶」字竝譌作「博」。「摶」與「專」同。「一道路,專出入」,「專」與「一」正同義。「審閭閈,慎筦鍵」,亦所以專岀入也。下文曰:「置閭有司,以時開閉,閭有司觀出入者,以復于里尉。」即專岀入之謂也。古書多以「摶」爲「專」,《霸言篇》曰:「夫令不高不行,不摶不聽。」「摶」,與「專」同,尹讀「摶」爲「摶聚」之「摶」,非是,劉已辯之。《内業篇》曰:「能摶乎?能一乎?」今本「摶」譌作「搏」,劉已辯之。《心術篇》作「專」。《繫辭傳》「其静也專」,陸績本「專」作「摶」。昭二十五年《左傳》「若琴瑟之專一」,董遇本作「摶」。《史記·秦始皇紀》「摶心揖志」,索隱曰:「摶,古專字。」引《左傳》「如琴瑟之摶一」,從董本也。《商子·農戰篇》曰:「摶民力以待外事。」凡《商子》,「專」字皆作「摶」。《吕氏春秋·適音篇》曰:「耳不收,則不摶。」高注曰:「『不摶』,入不專一也。」《史記·田完世家》「韓馮因摶三國之兵」,徐廣曰:「摶音專。」《漢書·天文志》「卒氣摶」,如淳曰:「摶,專也。」此皆借「摶」爲「專」之證。又《八觀篇》「先王之禁山澤之作者,博民於生穀也」,「博」亦當爲「摶」,即《商子》所云「摶民力」也。又見《幼官篇》「博一純固」下。

圈屬

「凡出入不時,衣服不中,圈屬群徒,不順於常者」。尹注曰:「圈屬,羊豕之類也。」洪云:「圈讀『圈聚』之『圈』。屬,係也。群徒謂朋輩,言環結交遊之人,《幼官篇》『强國爲圈,弱國爲屬』即其證也,尹注非。」

致于鄉屬

「五鄉之師岀朝,遂于鄉官致于鄉屬,及于游宗皆受憲」。引之曰:「致」下不當有「于」字,此涉上下兩「于」字而衍。「鄉官」謂鄉師治事處也,言五鄉之師岀朝,遂于治事之處致其鄉屬,下及于游宗,皆來受憲也。下文云:「五屬大夫至都之日,遂於廟致屬吏,皆受憲。」是其證。

由田

「相高下,視肥墝,觀地宜,明詔期,前後農夫,以時均脩焉,使五穀桑麻皆安其處,由田之事也」。念孫案:「由」即「田」字之誤,今作「由田」者,一本作「田」,一本作「由」,而後人誤合之也。「田」謂農官也,《月令》「命田舍東郊」,鄭注曰:「田,謂田畯,主農之官也。」《法法篇》曰:「皋啕爲李,后稷爲田。」《小匡篇》曰:「弦子旗爲理,甯戚爲田。」

「脩生則有軒冕服位穀禄田宅之分,死則有棺槨絞衾壙壟之度」。念孫案:「生上」不當有「脩」字,此涉上文「鈞脩」而衍,《春秋繁露·服制篇》文與此同,無「脩」字。

服絻

「刑餘戮民,不敢服絻。」「絻」與「冕」同。「絻」,一本作「絲」。念孫案:刑餘戮民,不得與四民同服,非但不敢服絻而已。一本「絻」作「絲」,是也。《春秋繁露》作「刑餘戮民,不敢服絲玄纁」是其證。古者爵弁服、玄衣、纁裳皆以絲爲之。洪説同。

乘 馬

太山

「凡立國都,非於太山之下,必於廣川之上」。念孫案:「太」當爲「大」,「大山」、「廣川」相對爲文,無取於「太山」也。

正不正

「正不正,則官不理」。念孫案:「正不正」當作「地不正」,此承上文「正地」而言。「地不正,則官不理」,即上文所云「地不平均和調,則政不可正也」。今本「地」作「正」者,涉上下文「正」字而誤。尹注非。

百利不得

「是故百貨賤,則百利不得。百利不得,則百事治」。念孫案:「百利不得」,當作「百利得」,言百貨賤,則民之得貨多而百利得,百利得則百事治矣。上文云:「何以知事之治也?曰:貨多。」是其證。今作「百利不得」者,涉下文六「不」字而誤,《太平御覽·資産部七》引此正作「百利得」,尹注非。孫説同。

地之小大

「是知諸侯之地千乘之國者,所以知地之小大也,所以知任之輕重也」。念孫案:「地之小大」,當作「器之小大」。上文云「諸侯之地,千乘之國者,器之制也。」故此文云:「是知諸侯之地千乘之國者,所以知器之小大也,所以知任之輕重也。」下文「不知任」、「不知器」正承此二句言之,今本「器」作「地」者,涉上文「諸侯之地」而誤。

樊棘

「樊棘雜處,民不得入焉」。引之曰:草木無名樊者,「樊」當爲「楚」,字形相似而誤。「楚」,荆也。「楚棘雜處」,謂荆棘叢生也。《地員篇》曰:「其草宜楚棘。」

鎌纏

「藪鎌纏得入焉」。念孫案:「纏」,當從宋本作「纆」。《説文》作「」,云:「索也。」《坎》上六「係用徽纆」,馬融曰:「徽纆,索也。」劉表曰:「三股曰徽,兩股曰纆。」案:鎌者,所以刈薪纆者,所以束之,《列子·説符篇》曰「擔纆采薪」是也。今本「纆」譌作「纏」,據殷敬順《釋文》改。「采薪」譌作「薪菜」,據《淮南·道應篇》改。鎌與纆皆入藪采薪者之所用,故曰「藪鎌纆得入焉」。若「纏」爲纏繞之義,非繩索之名,不得與「鎌」竝舉矣。世人多見「纏」,少見「纆」,故諸書「纆」字多譌作「纏」,辯見《淮南·道應篇》。

一馬

「一馬,其甲七,其蔽五。四乘,其甲二十有八,其蔽二十」。念孫案:一馬之所用,不得有七甲五蔽,「一馬」當爲「一乘」,四乘有二十八甲、二十蔽,則一乘當有七甲、五蔽也。今本「乘」作「馬」者,涉上文「四馬」而誤。

奉車兩

「白徒三十人,奉車兩」。念孫案:「奉車兩」,當爲「奉車一兩」,《山至數篇》「方六里而一乘,二十七人而奉一乘」是也。

十一仞見水輕征十分去二三二則去三四

「十一仞見水輕征,十分去二三,二則去三四,四則去四,五則去半」。引之曰:以「五則去半」推之,則當爲「一仞見水輕征,十分去一,二則去二,三則去三,四則去四,五則去半」,謂一仞見水,則去常征十分之一,二仞則去十分之二,三仞則去十分之三,四仞則去十分之四,五仞則去十分之五也。今本譌脱而又有衍文,幾不可讀。

十分去一

「五尺見水,十分去一,四則去三,三則去二,二則去一」。劉曰:「此言當旱之時,若汙下地五尺見水,則常征十分免四,四尺見水則免三,三尺見水則免二,二尺見水則免一。『十分去一』當作『十分去四』,乃字之誤也。」

三尺而見水

「三尺而見水比之於澤」。引之曰:上文由五尺而四尺,四尺而三尺,三尺而二尺,則此當爲一尺矣。若三尺而見水,則地猶高燥,不得比之於澤,蓋寫者誤耳。

閉則類

「民之生也,辟則愚,閉則類」。念孫案:「生」讀爲「性」。見《周官·大司徒》注。「閉」當爲「閑」,字之誤也。《廣雅》曰:「閑,正也。」《爾雅》曰:「類,善也。」言民之性入乎邪僻則愚,由乎中正則善也。尹注非。

七 法

檐竿

「不明於則而欲岀號令,猶立朝夕於運鈞之上,檐竿而欲定其末」。引之曰:「檐」當爲「」。「」,古「摇」字。《考工記》「矢人夾而摇之」,釋文:「摇,本又作。」《漢書·天文志》:「附耳動。」言鈞運則不能定朝夕,竿摇則不能定其末也。故《心術篇》曰:「摇者不定,趮者不静。」「」與「檐」字相似,世人多見「檐」少見「」,故「」誤爲「檐」。《史記·建元以來王子侯者表》「千鍾侯劉摇」,《漢表》作「劉擔」。《文選·上林賦》「消摇乎襄羊」,汪文盛本《漢書·司馬相如傳》作「消擔」。皆是「」字之誤。尹注訓「檐」爲「舉」,非是。

倍招而必拘之

「不明於心術而欲行令於人,猶倍招而必拘之」。引之曰:「倍」與「背」同,招,射之旳也。《吕氏春秋·本生篇》曰:「萬人操弓,共射一招。」高注:「招,埻旳也。」《别類篇》曰:「射招者,欲其中小也。」「拘」當爲「射」,字之誤也。草書「射」、「拘」相似。射招者必向招而射,若背招則招不可得而射矣。上文云:「實也、誠也、厚也、施也、度也、恕也,謂之心術。」若無此六者,則令必不行於民,故曰:「不明於心術而欲行令於人,猶背招而必射之也。」尹注非。

百匿傷上威 比周以相爲匿是忘主死交以進其譽

「百匿傷上威」。尹注曰:「百,百官也。言百官皆匿情爲私,則上威傷。」念孫案:尹説甚迂。「匿」與「慝」同。「百匿」,衆慝也。言姦慝衆多,共持國柄則上失其威也。《逸周書·大戒篇》「克禁淫謀衆匿乃雍」,《韓子·主道篇》「處其主之側爲姦匿」,今本「匿」譌作「臣」,辯見《韓子》。「匿」竝與「慝」同。《漢書·五行志》「朔而月見東方,謂之仄慝」,《書大傳》作「側匿」。《漢書·酷吏傳》「上下相爲慝」,《史記》「慝」作「匿」。《後漢書·班固傳〈典引〉》「慝亡迥而不泯」,《文選》「慝」作「匿」。是「匿」與「慝」古字通。又《明法篇》:「比周以相爲匿,是忘主死交以進其譽。」尹讀「比周以相爲匿是」爲句,注云:「比周者,凡有公是之事皆匿而不行也。」其説甚謬,此當讀「比周以相爲匿」爲句。「匿」亦與「慝」同,「比周以相爲慝」猶言朋比爲姦也。「是」下當有「故」字,後《明法解》作「比周以相爲慝,是故忘主死佼以進其譽」是其明證也。又案:「忘主死交」,《韓子·有度篇》「死」作「外」,是也。故《明法解》云:「群臣皆忘主而趨私佼。」「外」、「死」字相近,故「外」譌作「死」。尹注云:「爲交友致死。」非也。劉以「死」爲「私」之誤,亦非也。

見危

「人君泄,見危」。念孫案:「見」當爲「則」,故尹注曰:「君泄其事,則其位危。」

實也 萬世之實

「世主所貴者實也」。念孫案:實,當從朱本作「寶」,下文「令貴於寶」是其證。又《侈靡篇》:「萬世之國,必有萬世之實,必因天地之道。」念孫案:「實」亦當從朱本作「寶」,下文「弃其國寶」是其證。「寶」與「道」爲韻,下文「聖稱其寶」亦與「道」爲韻。

百匿

「右四傷百匿」。念孫案:朱本無「百匿」二字,是也。「四傷」是篇目,「百匿」乃四傷之一,不得與「四傷」竝列。

精材

「故聚天下之精財,論百工之鋭器」。念孫案:「財」當爲「材」。《幼官篇》:「求天下之精材,論百工之鋭器。」尹注云:「精材,可以爲軍之器用者。」是也。今本「材」作「財」者,涉上文「聚財」而誤。孫説同。

故攻國救邑不恃權與之國

「不遠道里,故能威絶域之民。不險山河,故能服恃固之國。獨行無敵,故令行而禁止。故攻國救邑不恃權與之國,故所指必聽」。念孫案:「故攻國救邑」,「故」字涉上下文而衍,「不遠道里」、「不險山河」、「獨行無敵」、「攻國救邑」皆承上文言之,則皆不當有「故」字。「不恃權與之國」,「恃」當爲「待」,《幼官》《事語》二篇竝云「不待權與」,是其證。今本「待」作「恃」者,涉上文「恃固」而誤。尹注同。

版 法

置不能圖

「衆之所忿,置不能圖」。劉曰:「當依《解》作『寡不能圖』,注非。」

宥過

「頓卒怠倦以辱之,罰罪宥過以懲之,殺僇犯禁以振之」。念孫案:「宥過」,當從朱本作「有過」。此謂怠倦者頓卒之,有過者罰罪之,犯禁者殺僇之也。後《解》正作「有過」。

倚邪乃恐

「植固不動,倚邪乃恐」。念孫案:「倚邪」,即《周官》之「奇衺」。「奇」與「倚」古字通,後《解》及《明法篇》竝作「奇邪乃恐」,又見後「隱行辟倚」下。言法立而不動,則奇衺之人皆恐也。尹注非。

象法

「法天合德,象法無親」。念孫案:「象法」,當從朱本作「象地」。「象地」與「法天」相對爲文,故尹注曰:「地之資生,無所私親。」後《解》正作「象地無親」。

佐於四時

「參於日月,佐於四時」。念孫案:「佐」,當從朱本作「伍」,字之誤也。「參於日月」,與日月而三也。「伍於四時」,與四時而五也。後《解》正作「伍於四時」。

悦在施有衆在廢私 説在愛施

臧氏用中曰:「『悦在施有衆在廢私』,尹注四字爲句者,誤也。後《解》作『説在愛施』、『有衆在廢私』,而宋本作『四説在愛施』,其上文云『愛施俱行,則説君臣,説朋友,説兄弟,説父子』,此『四説』之明證也。然則此文實五字爲句,本篇脱『四』字、『愛』字,後《解》有『愛』字而脱『四』字,合之宋本,而四説之旨乃明。」

脩長 高安 不脩

「脩長在乎任賢,高安在乎同利」。念孫案:「脩長」,當從後《解》作「備長」,言備長久之道在乎任賢也。「高安」,當從後《解》作「安高」,言安上之道,在乎與民同利也。今本「備長」作「脩長」,則義不可通。俗書「備」字作「偹」,與「脩」相似而誤。「安高」作「高安」,則與上句不對矣。又《八觀篇》「宫垣關閉,不可以不脩」,「脩」亦當爲「備」,下文曰:「宫垣不備,雖有良貨,不能守也。」是其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