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愛上

不愛其異室

「盜愛其室,不愛其異室」。念孫案:下句不當有「其」字,蓋涉上下文而衍。下文「不愛異家」、「不愛異國」皆無「其」字,是其證。《意林》引無「其」字。

脱文十一

「若使天下兼相愛,愛人若愛其身,猶有不孝者乎?視父若其身,舊脱「猶有」以下十一字,今據下文補。惡施不孝?」

脱文三

「故不孝不慈無有」。舊本脱「故」、「不」、「慈」、「有」四字,畢據下文補「有」字。今以上下文考之,當作「故不孝不慈亡有」。「不孝不慈亡有」,總承上文而言。下文曰「故盜賊亡有」、「故大夫之相亂家、諸侯之相攻國者亡有」,與此文同一例,今補。

脱文一

「故天下兼相愛則治,交相惡則亂」。舊本脱「交」字,今據下二篇補。

兼愛中

脱文九

「昔者晉文公好士之惡衣,故文公之臣皆牂羊之裘,韋以帶劒,練帛之冠,入以見於君,出以踐於朝」。舊本脱「於」字,今據上句補。念孫案:「練帛之冠」下當有「大布之衣,且苴之屨」八字,而今本脱之。上文曰「晉文公好士之惡衣」,此但言冠而不言衣,則與上文不合。「入以見於君」是總承上文而言,「出以踐於朝」則專指且苴之屨而言,「且苴」,即「麤粗」。麤,倉胡反。粗,才户反。説見《廣雅疏證·釋詁》「粗、麤,大也」下。今本脱「且苴之屨」四字,則「踐」字義不可通。下篇曰「大布之衣,牂羊之裘,練帛之冠,且苴之屨,入見文公,出以踐之朝」,是其證。

「朝有黧黑之危」。引之曰:「危」與「黧黑」二字義不相屬,「危」當爲「色」。人瘦則面色黧黑,義見上文。

脱文二

「君説之,故臣爲之也」。又下文「君説之,故臣能之也」。念孫案:上文「爲」上脱「能」字,下文「能」下脱「爲」字。前文曰「苟君説之,則士衆能爲之」,後文曰「若苟君説之,則衆能爲之」,皆其證。

荆楚于越南夷之民

「南爲江、漢、淮、汝,東流之,注五湖之處,以利荆、楚、于、越、南夷之民」。畢云:「『荆楚于越』舊作『楚荆越與』,据《文選注》改。《江賦》」念孫案:畢改非也。《文選注》本作「荆、楚、干、古寒反。越之民」,今本《墨子》作「楚、荆、越與南夷之民」,但誤倒「荆楚」二字,又脱「干」字耳。若「與南夷」之「與」,則不誤也。上文云「燕、代、胡、貉與西河之民」,此文云「荆、楚、干、越與南夷之民」,「與」非誤字明矣。「南夷」,謂荆、楚、干、越以南之夷,故曰「荆、楚、干、越與南夷」,《文選注》無「與南夷」三字,省文耳。畢誤以「楚荆越與」連讀,故删,去「與」字耳。「干越」即吴越,非《春秋》所謂「於越」也。畢改「干越」爲「于越」,亦非。説見《漢書·貨殖傳》。

連獨無兄弟者

引之曰:「連」與「獨」文義不倫,畢云:「『連』同『鰥』,音相近,字之異也。經典或作『』,或作『』,皆假音。」案:無兄弟不得謂之鰥。「鰥」、「」、「」三字聲與連皆不相近,畢説非。「連」疑當作「逴」,與「連」相似而誤。「逴」猶「獨」也,故以「逴獨」連文。《莊子·大宗師篇》「彼特以天爲父,而身猶愛之,而況其卓乎」,郭注曰:「卓者,獨化之謂也。」《秋水篇》「吾以一足趻卓而行」,《玉篇》:「逴,敕角切,蹇也。」蹇者獨任一足,故謂之逴。「逴」與「卓」通。《漢書·河閒獻王傳》「卓爾不羣」,《説苑·君道篇》「踔然獨立」。《説文》「,特止」,徐鍇曰:「特止,卓立也。」「卓」、「踔」、「」竝與「逴」同聲,皆獨貌也。

兼愛下

人與

「人與爲人君者之不惠也,臣者之不忠也,父者之不慈也,子者之不孝也,此又天下之害也。又與今人衍「人」字。之賤人,執其兵刃毒藥水火,以交相虧賊,此又天下之害也」。念孫案:「人與」當依下文作「又與」。與者,如也。《廣雅》:「與,如也。」説見《釋詞》。上文「若大國之攻小國也」云云,若,如也。此文兩言「又與」,亦謂又如也。畢反欲改「又與」爲「人與」,傎矣。

難哉 哉

「用而不可難哉亦將非之」。念孫案:「難哉」二字與下文義不相屬,「難哉」當爲「雖我」,字之誤也。言兼愛之道,如其用而不可,則雖我亦將非之也。又下文曰:「不識於兼之有是乎?於别之有是乎?哉以爲當其於此也。天下無愚夫愚婦,雖非兼之人,必寄託之於兼之有是也。」「哉」亦當爲「我」。下文又曰「我以爲當其於此也,天下無愚夫愚婦,雖非兼者,舊本「兼者」作「兼君」,涉上下文「兼君」而誤,今改正。必從兼君是也」,是其證。

「誰以爲二士,使其一士者執别,使其一士者執兼」。引之曰:「誰」字義不可通,「誰」當爲「設」。言設爲二士於此,而使之各執一説也。隷書「設」字作「」,「誰」字作「」,二形略相似,故「設」誤爲「誰」。

衍文三

「又有君大夫之遠使於巴、越、齊、荆,往來及否未及否未可識也」。念孫案:此當作「往來及否未可識也」,今本重出「及否未」三字。

「即此言行費也」。畢依别本及下文改「費」爲「拂」。念孫案:古者「拂」與「費」通,不煩改字。《大雅·皇矣篇》「四方以無拂」,鄭箋曰:「拂,猶佹也。」《中庸》「君子之道費而隱」,注曰:「費,猶佹也。」釋文:「費,本又作拂,同扶弗反。」是其證。

「然而天下之士非兼者之言猶未止也,曰:『意可以擇士,而不可以擇君子。』」念孫案:「子」當爲「乎」,字之誤也。「乎」與「意」文義相承。下文曰「意不忠親之利,而害爲孝乎」,是其證。

「其士偃前列,伏水火而死,有不可勝數也」。念孫案:「有」字文義不順,「有」當爲「者」,字之誤也。《中篇》曰「士聞鼓音,破碎亂行、蹈火而死者,左右百人有餘」,是其證。

脱文三

「今若夫兼相愛,交相利。」舊本脱「愛交相」三字,今補。

莫若

「故君子莫若欲爲惠君、忠臣、慈父、孝子、友兄、悌弟,當若兼之不可不行也」。念孫案:「若欲爲惠君、忠臣」云云,「若」上不當有「莫」字,蓋涉上文「莫若」而衍。

非攻上

「至殺不辜人也,扡其衣裳,取戈劒者」。念孫案:「也」即「扡」字之誤而衍者。

弗之而非

「今至大爲不義攻國,則弗之而非」。畢云:「一本無『而』字,是。」念孫案:「之」當爲「知」,俗音「知」「之」相亂,故「知」誤爲「之」。上文「皆知而非之」正與「弗知非」相對,且上下文皆作「弗知非」,則「之」爲「知」之誤明矣。

非攻中

古者 脱文一

「古者王公大人爲政於國家者,情欲譽之審,賞罰之當,刑政之不過失」。念孫案:「古者」當爲「今者」,説見《尚賢篇》。「譽」上有「毁」字,而今本脱之,則文義不明。《尚同篇》「舉天下之人,皆欲得上之賞譽,而畏上之毁罰」,是其證。「過失」下有脱文,下文曰:「今者舊本亦作「古者」,今改。王公大人情欲得而惡失,欲安而惡危,故當攻戰而不可不非。」

「與其牛馬肥而往、瘠而反,往死亡而不反者」。念孫案:下「往」字涉上「往」字而衍。

食飯

「食飯之不時」。念孫案:「食飯」當爲「食飲」之誤。「食飲不時」見《下篇》。

王民

「然則土地者,所有餘也;王民者,所不足也」。念孫案:「王民」二字義不可通,當是「士民」之誤,「士民」與「土地」對文,下文「王民」同。

徙大内

「越王句踐收其衆以復其讐,入北郭,徙大内,圍王宫」。念孫案:「徙大内」三字義不可通,「大内」當爲「大舟」。隷書「舟」字或作「」,與「内」相似而誤。《吴語》「越王句踐襲吴,入其郛,焚其姑蘇,徙其大舟」,韋注曰:「大舟,王舟。」《吴越春秋·夫差内傳》亦作「徙其大舟」。

皆列

「故差論其爪牙之士,皆列其舟車之衆」。舊本脱下「其」字,今據上句補。念孫案:「皆」當爲「比」。《天志篇》「比列其舟車之卒」,是其證。《下篇》「皆列」同。

《詩》曰:「魚水不務,陸將何及乎?」念孫案:「陸將何及乎」不類詩詞,「乎」字蓋淺人所加。

非攻下

脱文一

「今天下之所譽善者,其説將何哉」。舊本脱「哉」字。《天志篇》曰「天下之所以亂者,其説將何哉」,今據補。

燔潰

「攘殺其牲牷,燔潰其祖廟」。引之曰:「燔」與「潰」義不相屬,「燔潰」當爲「燔燎」。隷書「尞」字或作「」,與「貴」字相似,故字之從尞者或誤從貴。《史記·仲尼弟子傳》索隱引《家語》有「申繚」,今本《家語·七十二弟子篇》作「申繢」。《趙策》「魏殺吕遼」,下文又作「吕遺」,皆其類也。「尞」與「貴」隷相似,故「燎」誤爲「」,又誤爲「潰」耳。此篇云「攘殺其牲牷,燔燎其祖廟」,《天志篇》云「焚燒其祖廟,攘殺其犧牷」,文異而義同也。

先列 無殺

「又況先列北橈乎哉,罪死無殺」。念孫案:「先列」二字義不可通,當是「失列」之誤,謂失其行列也。「罪死無殺」義亦不可通,當作「罪死無赦」,此涉上下文「殺」字而誤。

剥振神之位 攘殺其犧牲

「此刺殺天民,剥振神之位,傾覆社稷,攘殺其犧牲」。念孫案:「剥」與「振」義不相屬,「振」當爲「挀」,字之誤也。《説文》:「剥,裂也。」《廣雅》:「挀,曹憲音必麥反。裂也。」是剥、挀皆裂也,故曰「剥挀神位」。自「刺殺天民」以下皆以四字爲句,今本作「剥振神之位」,「之」字涉上文「取天之人,攻天之邑」而衍。「攘殺其犧牲」,「其」字亦涉上文「攘殺其牲牷」而衍。

周生之本

「此爲周生之本,竭天下百姓之財用」。念孫案:「周」字義不可通,「周」當爲「害」。財者生之本也,用兵而費財,故曰「害生之本」。隷書「害」字或作「」,與「周」相似而誤。《逸周書·度邑篇》「問害不寢」,《管子·幼官篇》「信利害而無私」,《韓子·外儲説》「左害主上之法」,今本「害」字竝誤作「周」。

「偏具此物而致從事焉」。畢云:「『偏』當爲『徧』。」念孫案:古多以「偏」爲「徧」,不煩改字。《非儒篇》「遠施周偏」,《公孟篇》「今子偏從人而説之」,皆是「徧」之借字,而畢皆徑改爲「徧」,則未達假借之旨也。《益·象傳》「莫益之,徧辭也」,孟喜曰:「徧,周帀也。」本或作「偏」者,借字耳。而王弼遂讀爲「偏頗」之「偏」,惠氏定宇已辯之。《檀弓》「二名不偏諱。夫子之母名『徵在』,言『在』不稱『徵』,言『徵』不稱『在』」,「偏」亦「徧」之借字,故《曲禮》注云:「謂二名不一一諱也。」而《釋文》「偏」字無音,則亦誤讀爲「偏頗」字矣,毛居正《六經正誤》已辯之。又《大戴記·勸學篇》「偏與之而無私」,《魏策》「偏事三晉之吏」,《漢書·禮樂志》「海内偏知上德」,皆以「偏」爲「徧」。又《漢書·郊祀志》「其遊以方徧諸侯」,《張良傳》「天下不足以徧封」,《張湯傳》「徧見貴人」,《史記》竝作「偏」。若諸子書中以「偏」爲「徧」者則不可枚舉。漢《三公山碑》「興雲膚寸,偏雨四海」,亦以「偏」爲「徧」。然則「徧」之爲「偏」,非傳寫之譌也。

傺 之時 廁役

「道路遼遠,粮食不繼傺,食飲之時,廁役以此飢寒凍餒疾病,而轉死溝壑中者,不可勝計也」。念孫案:「傺」字與上下文義不相屬,未詳。「之時」當爲「不時」,「食飲不時」與「粮食不繼」對文。竝見《中篇》。「廁役」二字義無所取,當爲「廝役」之誤。宣十二年《公羊傳》「廝役扈養死者數百人」,是其證。

龍生廟 大哭 鬼呼國

「昔者三苗大亂,舊本「者」下有「有」字,即「者」字之誤而衍者,今據《開元占經》《太平御覽》引删。天命殛之,日妖宵出,雨血三朝,龍生廟,大哭乎市」。念孫案:「龍生廟」當作「龍生於廟」,方合上下句法。《太平御覽·禮儀部十》引此正作「龍生於廟」。下文「鬼呼國」,「呼」下亦當有「於」字,方合上下句法。「大哭乎市」文義不明,「大」當爲「犬」,「犬哭乎市」與「龍生於廟」對文。《開元占經·犬占》引《墨子》曰「三苗大亂,犬哭于市」,《太平御覽·獸部十七》引《隨巢子》曰「昔三苗大亂,龍生于廟,犬哭于市」,皆其證。

乃命元宫

「高陽乃命元宫」。念孫案:此當作「高陽乃命禹於元宫」,下文禹征有苗正承此文而言,又下文「天乃命湯於鑣宫」,與此文同一例。今本脱「禹於」二字,則文義不明。

「禹既已克有三苗,句焉磨爲山川,别物上下」。「焉」字下屬爲句。焉,猶於是也,乃也。下文「湯焉敢奉率其衆」,「武王焉襲湯之緒」,義竝與此同。説見《釋詞》。念孫案:「磨」字義不可通,「磨」當爲「磿」。「磿」與「歷」通。《周官·遂師》注曰:「磿者,適歷。」「適」音「滴」。《中山經》「歷石之山」,郭注:「或作磿。」《史記·高祖功臣侯表》「磿簡侯程黑」,《漢表》作「歷」。《春申君傳》「濮磿之北」,《新序·善謀篇》作「歷」。《樂毅傳》「故鼎反乎磿室」,《燕策》作「歷」。歷之言離也。《大戴記·五帝德篇》曰「歷離日月星辰」,是「歷」與「離」同義。《淮南·精神篇》曰:「别爲陰陽,離爲八極。」然則「磿爲山川」,亦謂離爲山川也。「離」與「磿」皆分别之義,故曰「磿爲山川,别物上下」。又《天志中篇》「磨爲日月星辰以昭道之」,「磨」亦當爲「磿」。「磿爲日月星辰」,猶《大戴》言「歷離日月星辰」也。世人多見「磨」,少見「磿」,故書傳中「磿」字多譌作「磨」。《史記》及《山海經》注「磿」字,今本皆譌作「磨」。又《逸周書·世俘篇》「伐磿」,《楚策》「遠自棄於磿山之中」,今本亦譌作「磨」。《顔氏家訓·勉學篇》曰「太山羊肅讀《世本》『容成造磿』,以『磿』爲『碓磨』之『磨』」,則以「磿」爲「磨」,自古已然矣。

還至 矢之所還 皆還父母妻子同産

「還至乎夏王桀」。念孫案:「還」字義不可通,或曰「還」即「旋」字。案:禹、桀相去甚遠,不得言「旋至乎桀」。「還」當爲「遝」,「遝」與「逮」同。説見《漢書·天文志》。逮,及也。「遝」與「還」字形相似而誤,下文「還至乎商王紂」同。又《迎敵祠篇》「城之外矢之所還」,「還」亦當爲「遝」,謂矢之所及也,下文「矢之所還」同。又《號令篇》「自死罪以上,舊本脱「以」字,今補。皆還父母、妻子、同産」,「還」亦當爲「遝」,謂罪及父母、妻子、同産也。下文曰:「歸敵者,父母、妻子、同産皆車裂。」

「天不序其德」。念孫案:序,順也。言天不順紂之德,《非樂篇》引湯之《官刑》曰「上帝不順」是也。《爾雅》曰:「順,敘也。」「敘」與「序」同。《法言·問神篇》曰「事得其序之謂訓」,「訓」與「順」同。周語曰「周旋序順」,「序」亦「順」也。説見《經義述聞》。《逸周書·序》曰:「文王告武王以序德之行。」

「王兄自縱也」。念孫案:「兄」與「況」同。況,益也,言紂益自放縱也。《小雅·常棣篇》「況也永歎」,毛傳曰:「況,兹也。」「兹」與「滋」同。滋,益也。《晉語》「衆況厚之」,韋注曰:「況,益也。」《無逸》「則皇自敬德」,《漢石經》「皇」作「兄」,王肅本作「況」,云:「況滋益用敬德。」《大雅·桑柔篇》「倉兄填兮」,《召閔篇》「職兄斯引」,傳竝曰:「兄,兹也。」

傅子

「夫天下處攻伐久矣,譬若傅子之爲馬然」。畢改「傅」爲「傳」,云:「傳子,言傳舍之人。」念孫案:畢説非也。「傅」當爲「僮」,字之誤也。「僮」,今「童」字也。《説文》:「僮,未冠也。」《魯語》曰:「使僮子備官。」《史記·樂書》曰:「使僮男、僮女七十人俱歌。」《宋世家》曰:「彼狡僮兮。」《玉篇》曰:「僮,今爲童。」《耕柱篇》曰:「大國之攻小國,譬猶童子之爲馬也。童子之爲馬,足用而勞。今大國之攻小國也,攻者農夫不得耕,婦人不得織,以守爲事。攻人者亦農夫不得耕,婦人不得織,以攻爲事。故大國之攻小國也,譬猶童子之爲馬也。」是其證。

之絶

「布粟之絶,則委之;幣帛不足,則共之」。念孫案:「之絶」二字不詞,當是「乏絶」之誤。《月令》曰「賜貧窮,振乏絶」是也。「委」讀「委輸」之「委」。《後漢書·千乘貞王伉傳》「租委鮮薄」,注:「委,謂委輸也。」

序利 有序

「量我師舉之費,以争諸侯之斃,舊本「争」作「諍」,涉下文諸字從言而誤,今改。則必可得而序利焉」。引之曰:「序利」當爲「厚利」,隷書「厚」字或作「」,見漢《荆州刺史度尚碑》。又作「」,見《三公山碑》。形與「序」相似而誤。《詩序》「厚人倫」,釋文:「厚,本或作序,非。」《荀子·王霸篇》「桀、紂即厚於有天下之埶」,《鹽鐵論·國病篇》「無德厚於民」,今本「厚」字竝譌作「序」。此言量我興師之費,以争諸侯之斃者,則厚利必可得也。《明鬼篇》曰:「豈非厚利哉?」今本「厚」作「序」,則義不可通。又《備城門篇》「百步一亭,亭一尉,舊本脱下「一」字,據《太平御覽·職官部六十七》補。尉必取有序忠信可任事者」,畢云「『有序』言有資格」,非也。「序」亦當爲「厚」,厚上當有「重」字。人必重厚忠信,然後可以任事,故曰「尉必取有重厚忠信可任事者」。《號令篇》曰:「葆衞必取戍卒有重厚者,請擇吏之忠信者、無害可任事者令將衞。」是其證。今本「厚」作「序」,「序」上又脱「重」字,則義不可通。

者此

「今欲爲仁義,求爲上士,尚欲中聖王之道,下欲中國家百姓之利,故當若非攻之爲説,而將不可不察者此也」。念孫案:「不可不察者此也」,本作「不可不察此者也」。「此」字指非攻之説而言,言欲爲仁義,則不可不察此非攻之説也。今本「此者」二字倒轉,則與上文「今欲」二字義不相屬矣。《節葬篇》「故當若節喪之爲政,而不可不察者此也」,「者此」亦「此者」之誤。《尚賢篇》「故尚賢之爲説,而不可不察此者也」,《明鬼篇》「故當鬼神之有與無之别,以爲將不可以不明察此者也」,舊本脱下「不」字,今補。「此者」二字皆不誤。

節用上

脱文三

「因其國家,去其無用之費」。舊本脱「用之費」三字,今據下文及《中篇》補。

便民

「其發令興事、便民用財也,無不加用而爲者」。念孫案:「便民」二字與下句文意不合,「便民」當爲「使民」。言必有用之事,然後使民爲之也。

「其欲蚤處家者,有所二十年處家;其欲晚處家者,有所四十年處家」。念孫案:所,猶時也。言有時二十年,有時四十年也。文十三年《公羊傳》注曰:「所,猶時也。」詳見《經義述聞·左傳·昭三十一年》。

籍斂 作斂 措斂

「其使民勞,其籍斂厚」。引之曰:「籍斂」,税斂也。《大雅·韓奕篇》「實畝實籍」,箋曰:「籍,税也。」正義引宣十五年《公羊傳》曰:「什一而籍。」「籍」古讀若「昨」。説見《唐韻正》。《辭過篇》「厚作斂於百姓」,「作斂」與「籍斂」同。《非樂篇》「厚措斂乎萬民」,「措」字以「昔」爲聲,「措斂」亦與「籍斂」同。

脱文一

「去無用之費,聖王之道,天下之大利也」。舊本脱「費」字,《中篇》曰「諸加費不加于民利者,聖王弗爲」,今據補。

節用中

鞼匏

「凡天下羣百工,輪、車、鞼、匏、陶、冶、梓、匠」。畢云:「鞼,《説文》云:『韋繡也。』『匏』當爲『鞄』,《説文》云:『柔革工也。』」念孫案:「鞼」即《攷工記》「圅鮑韗韋裘」之「韗」,非謂韋繡也。輪、車、梓、匠爲攻木之工,陶爲搏埴之工,冶爲攻金之工,然則「鞼匏」即韗鮑,爲攻皮之工也。凡文、吻、問與脂、旨、至古音多互相轉,故「韗」字或作「鞼」。「鞄」之爲「匏」,亦借字耳,故《攷工記》又借作「鮑」。

北降

「南撫交阯,北降幽都,東西至日所出入」。念孫案:「降」字義不可通,「降」當爲「際」。《爾雅》「際、接,捷也」,郭注曰:「捷,謂相接續也。」「際」、「降」字形相似,故傳寫易譌。《周易集解·豐·象傳》「豐其屋,天降祥也」,引孟喜曰:「天降下惡祥也。」王弼本「降祥」作「際翔」。「際」、「降」字相似,故《周易》與《墨子》互譌。

飲於土塯

念孫案:「土塯」乃飯器,非飲器。「飲」乃「飯」字之誤,「飯土塯」已見畢注。

斗以酌

念孫案:「斗」上脱一字,此與下文義不相屬,「酌」下必多脱文,不可考。

「古者聖王爲大川廣谷之不可濟,於是利爲舟楫」。念孫案:「利」字義不可通,「利」當爲「制」,隷書「制」字或作「」,與「利」相似而誤。詳見《管子·五輔篇》。

節葬下

「若苟疑惑乎之二子者言,然則姑嘗傳而爲政乎國家萬民而觀之」。畢本「傳」作「傅」。念孫案:「傅」字義不可通,當依舊本作「傳」,「傳」與「轉」通。《吕氏春秋·必已篇》「若夫萬物之情,人倫之傳」,高注曰:「傳猶轉。」《莊子·天運篇》「無方之傳,應物而不窮」,《漢書·劉向傳》「禹稷與咎繇傳相汲引」,「傳」竝與「轉」同。《淮南·主術篇》「生無乏用,死無轉尸」,《逸周書·大聚篇》「轉」作「傳」。襄二十五年《左傳》注「傳寫失之」,釋文:「傳,一本作轉。」言若疑惑乎二子之言,則試轉而爲政乎國家萬民以觀之也。

且故

「且故與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念孫案:「且故」二字文義不順,當爲「是故」之誤。興利除害,正承上文而言。

正夫

「存乎正夫賤人死者」。畢云:「『正』同『征』。」念孫案:畢説非也,「正」當爲「匹」。《白虎通義》曰:「庶人稱匹夫。」上文「王公大人」爲一類,此文「匹夫賤人」爲一類,無取於征夫也。隷書「匹」字或作「」,與「正」相似而誤。《禮器》「匹士大牢而祭謂之攘」,釋文:「匹,本或作正。」《緇衣》「唯君子能好其正」,注:「正當爲匹。」

「財以成者,畢云:「『以』同『已』。」扶而埋之」。引之曰:「扶」字義不可通,「扶」當爲「挾」,謂挾已成之財而埋之也。隷書「挾」字或作「挟」,與「扶」相似而誤。《方言》:「挾,護也。」今本「挾」譌作「扶」。

者五 族人 月數

「君死,喪之三年;父母死,喪之三年;妻與後子死者,五皆喪之三年;然後伯父叔父兄弟孽子其;畢云:「同期。」族人五月;姑姊甥舅皆有月數」。念孫案:「者五」當爲「五者」,謂君、父、母、妻與後子也。《非儒篇》曰:「妻、後子三年。」今本「五者」二字倒轉,則義不可通。「族人」當爲「戚族人」,謂族人之近者也,《非儒篇》正作「戚族人五月」。見《儀禮·喪服》。今本脱「戚」字,則義不可通。《公孟篇》「戚族人五月」,今本亦脱「戚」字。「月數」當爲「數月」,《公孟篇》正作「姑姊舅甥皆有數月之喪」。亦見《喪服》。今本「數月」二字倒轉,則文義不明。

三睘

「夫衆盜賊而寡治者,「夫」字承上文而言,舊本「夫」譌作「先」,今改正。以此求治,譬猶使人三睘而毋負己也」。畢云:「『三睘』未詳。」引之曰:「睘」與「還」同,「還」讀「周還」、「折還」之「還」。謂轉折也。使人三轉其身於己前,則或轉而向己,或轉而背己,皆勢所必然。如此而欲使其毋背己,不可得也。故曰「以此求治,譬猶使人三睘而毋負己也」,亦言求治之必不可得也。「負」亦「背」也。《明堂位》「天子負斧依」,注:「負之言背也。」《秦策》「齊東負海,北倚河」,高注:「負,背也。」「負」與「背」古同聲,而字亦相通。又通作「倍」。《史記·魯世家》「南面倍依,以朝諸侯」,「倍依」即「負依」。《主父偃傳》「南面負扆」,《漢書》「負」作「背」。《漢書·高紀》「項羽背約」,《史記》「背」作「負」。

脱文一

「若苟寡,是城郭溝渠者寡也」。念孫案:「城郭溝渠」上當有「脩」字,而今本脱之,則義不可通。此「脩」字正承上文「城郭脩」、「城郭不脩」而言。

反其所

「則惟「惟」與「雖」同,説見《釋詞》。上帝鬼神降之罪厲之禍罰而棄之,「之禍罰」,「之」猶與也,謂罪厲與禍罰也。「之」字古或訓爲與。説見《釋詞》。則豈不亦乃其所哉」。畢改「乃其所」爲「反其所」。念孫案:畢改非也。「乃其所」,猶言固其宜。言以不事上帝鬼神而獲禍,固其宜也。襄二十一年《左傳》曰「若上之所爲,而民亦爲之,乃其所也」,是其證。文二年《傳》「吾以勇求右,無勇而黜,亦其所也」,哀十六年《傳》「克則爲卿,不克則亨,固其所也」。若改爲「反其所」,則義不可通。

久哭

「死者既以葬矣,生者必無久哭」。念孫案:「久哭」當爲「久」,「」字從哭亾聲。《墨子》原文蓋本作「」,見《玉篇》《廣韻》。而傳寫脱去「亡」字耳。《節用篇》曰「死者既葬,生者毋久用哀」,是其證。「久」二字見於本篇及它篇者多矣,若作「久哭」則語不該備。

南己

「舜西教乎七戎,道死,葬南己之市」。念孫案:「南己」,《後漢書·王符傳》注引作「南巴」,「巴」即「己」之誤。畢以作「巴」者爲是,且云「九疑,古巴地」。案:《北堂書鈔》及《初學記·禮部下》引《墨子》竝作「南己」,《後漢書·趙咨傳》注及《太平御覽》竝引作「南紀」,《吕氏春秋·安死篇》「舜葬於紀市」,即所謂南紀之市,則「己」非誤字也。若是「巴」字,則不得與「紀」通矣。《墨子》稱舜所葬地,本不與諸書同,不必牽合舜葬九疑之文也。至謂九疑爲古巴地,以牽合南巴,則顯與上文「西教乎七戎」不合,此無庸辯也。

九夷

「禹東教乎九夷」。畢云:「《太平御覽》引作『教於越』者,以意改之。」念孫案:鈔本《北堂書鈔》陳禹謨依今本改爲「九夷」。及《初學記》引此竝作「於越」,非作《御覽》者以意改也。今本作「九夷」者,後人因上文「七戎」、「八狄」而改之,不知此説堯、舜、禹所至之地,初非以七戎,八狄,九夷爲次序也。據下文云「葬會稽之山」,會稽正在越地,則當以作「於越」者爲是。

土地

「土地之深,下毋及泉,上毋通臭」。念孫案:「土地」二字文義不明,「土地」當爲「堀地」,寫者脱其右半耳。下文曰「掘地之深,下無菹漏,氣無發泄於上」,《節用篇》曰「堀穴深不通於泉」,皆其證。

以爲如此葬埋之法

「豈憂財用之不足哉?以爲如此葬埋之法」。畢云:「《太平御覽》引作『以爲葬埋之法也』。」念孫案:《北堂書鈔》《初學記》亦如是,於義爲長。

「璧玉即具,戈劒鼎鼓壺濫、文繡素練、大鞅萬領、輿馬女樂皆具」。念孫案:「即」字文義不順,「即」當爲「既」,言璧玉既具,而戈劒等物又皆具也。

請謂

「請可以富貧衆寡、定危治亂乎」。畢從一本改「請」爲「誠」。念孫案:古者「誠」與「請」通,不煩改字。《尚同篇》「今天下之王公大人士君子,請將欲富其國家,衆其人民,治其刑政,定其社稷」,「請」即「誠」字也。又本篇下文「今天下之士君子,中謂將欲爲仁義,求爲上士」,「謂」即「請」之譌。畢徑改爲「誠」,皆未達假借之旨。後凡改「請」爲「誠」者,放此。《墨子》書「情」、「請」二字竝與「誠」通,説見《尚同篇》。

「若以此若三國者觀之,則亦猶薄矣。若以中國之君子觀之,舊本脱「以」字,據上文補。則亦猶厚矣」。念孫案:《爾雅》:「猶,已也。」言亦已薄,亦已厚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