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秦汉以至清代末造这一长期官僚统治过程中,农民的社会经济生活当然有不少的变改,比如,汉代的农民生活,不但与清代农民生活有许多不同,就是他们各别对于唐宋时代的农民生活亦不难从社会、文化、经济诸方面指出其差异。然而,站在社会的立场上,因为那些农民同是生活在官僚的、封建的统治之下,其生活内容虽有怎样的变改或差异,仍不会妨碍我们指出其共同的若干特征,并且我们还不难由其变改与差异中把握其一般的演变趋势。

我在前面已一再讲明了官僚的封建社会就是官僚与农民构成的社会,或官民对立的社会。官僚或士宦的政治经济生活形态,已充分从相对方面显示出了其对极农民社会经济生活形态的一个轮廓。中国传统的官僚生活,既如前篇所述,把经营商业、高利贷业及地产业,作为其并非不雅驯且并非不合法的勾当,而由是在许多场合,甚至视贪污为“当然”,于是,在其对极,农民方面,就不可能把他们的生活形态拘束在欧洲中世及其以后相当长期间的农奴生活形态上。换言之,中国农民的社会经济生活,由中国官僚封建社会形态限定它具有较包容得多、较复杂得多的内容;亦就因此之故,一般肤浅的历史学家,就断定中国农民的社会生活,不但早就是自由的,并且一直是自由的了。

我想沿着这一个论点,先考察他们所受社会束缚的特殊性质,再检视他们由此必然受到的经济榨取的深度,最后再附带解述他们在那种社会经济条件下的政治动态。

一向把中国社会的封建特质“取消了”的人,往往是拿欧洲中世黑暗时代或其前后相当时期的农奴对于领主的隶属关系来反证;以为当时欧洲领主对于农奴的支配,不仅表现在他们享有的经济榨取特权上,还表现在他们的社会政治权力如初夜权、裁判权及移住、婚姻干涉权等等上面。这里姑先把经济榨取的问题放在一边,看中国的农民是否在这些方面真正享有“自由”。

首先就最“不雅驯”的初夜权来说。这在欧洲,尽管铁一般的史实证示那在某一历史阶段曾施行得非常普遍,但正统的历史家仍觉承认那种事实的存在就无异否定他们以极大气力来描述的当时社会上下阶层的“善良”风习。而在一向强调礼义廉耻的中国社会,当然是根本不允许这种恶习存在的。然而一切伦理的教义毕竟是社会的产物;社会即使在这方面给予了农民更大的宽容与面子,同时它也在这同一方面给予了士宦阶层或地主阶层以更大的便利和纵容。“窃见江南富户,只靠田土,因买田土,方有地客。所谓地客,即系良民……若地客生男,便供奴役,若有子女,便为婢奴,或为妻妾。”(见《元典章》,“至元十九年御史台奏议”)也许农民子女充当主人的奴婢是当然,而充当主人的妻妾还是“高升”。但我们更当注意的,却毋宁是一般普行于农村的以次这类辛酸的事实,即,凡属农村小民间稍有姿色一点的将婚甚或已婚妇女,几乎是很少例外的要注定或为那些土豪劣绅乃至他们老爷辈或少爷辈淫虐污辱的好对象。这种破廉耻罪行的普遍,以致许多有名的小说和戏剧都是把它作为演义、表演的题材。

其次,就裁判权来说罢。在法律上,中国地主阶层对于他们个别隶农是没有裁判权的(虽然我们的历史上仍不乏地主自建城堡,自备守卫,自设裁判所、牢狱,以虐待佃农的非法事实的纪载)。反之,农民如其受了地主的不当迫害,还有权诉之于官府。但实际的情形怎样呢? 无论是贫农、佃农乃至辛苦起家的小农,甚至小地主,他们对于当地大小豪绅所表示的隶属程度,单用欧洲中世农奴屈服于领主的裁判权来测量是颇嫌不够的。豪绅土劣们上通官府,下结地痞流氓,他们的语言,经常成为善良小民的命令。善良小民简直是他们经常准备找机会去剥削、敲诈、干涉、压制的俘虏。我们已经瞭解官僚社会的政治、法律的一般目的,就在定立并维系官绅对人民的统治秩序。在他种秩序下,要想像一个无知无识而且孤立无助的农民,去控诉绅豪所加于他们的罪行,那几乎是不可能的。他们实在不只直接受着其“顶头上司”或庄主辈的裁判,同时还得忍声吞气的去接受其所在社会一切豪绅土劣辈不利于他们的任意决定。

此外,关于农民的移住与婚姻的干涉权,中国地主或庄主亦像是不曾取得法律根据的。然而事实却并不因为没有法律规定便不许存在。我们已明瞭中国任何朝代都有大批由土地游离出来、变为官奴或私人奴隶而与那些尚保有或租有土地的所谓“自由农民”虽然并存的事实。把十足的奴隶丢开不讲,如果是一个地客、一个隶农,他要向强豪“贷其种食,赁其田庐”,“依托强豪,以为私属”,他在实际,就已经不可能为他自己所有,而成为强豪财富势力的一个不可分的部分了。他的行动,特别是他的移住转业的“自由”,事实上绝不可能存在。连带着,他的婚姻等问题也决无法自己作主。所谓“又有佃客,男女婚姻,主户常行拦当,需求钞贯布帛礼数,方许成亲”(《元典章》),不已表现得非常明白么? 然而,我觉得特别值得注意的,倒还不是个别佃农受制于其直接庄主或地主的情形,而是整个善良农民受制于其所在社会一切豪绅土劣的情形。他们的魔手,随时可以伸展到农民生活的孔隙。农民的婚丧、买卖、迁徙乃至由死亡引起的遗产争执,都将成为他们有隙可乘、无孔不入的敛财作恶机会。

从上面几点说明,我们已不难窥知中国农民社会生活上的“自由”乃具有以次这样的一般的属性,即——

第一,与欧洲中世的农奴比较,中国农民在法律上所享有的“自由”也许较多、较大,而在现实上所遭受的压制实在更为苛刻。一切官僚社会都是讲形式的,许多法律往往不是为了实行,而是为了“装饰”或“掩饰”。这奥秘很早就为人道出了:“今法律贱商人,商人已富贵矣;尊农夫,农夫已贫贱矣。故俗之所贵,主之所贱也,吏之所卑,法之所尊也。”(《前汉书·食货志》)历史上所有关心农民生活的皇皇文告,差不多都可从反面去得到理解。

第二,与欧洲中世农奴比较,中国一般佃农即对于其个别的、直接的土地保有较多、较大的自由,而他们连带其他贫农、小自耕农乃至勤劳起家的小地主所受所在社会官绅土劣的压制却又更为苛刻。这即是说,中国农民的社会生活,就一般佃农讲,简直是二重的隶属;一方面,他得听其“衣食父母”——地主或庄主的摆布,但在另一方面,那种摆布,却并不能保护他,使他不受所在社会官绅土劣的侵凌与损害。

我们如其能洞察中国官僚封建社会进步里面的退步、隐在形式自由后面的压制,假使允许农民自己选择所属封建体制,他们也许不会怎样热心于我们国粹学者所渲染的“国粹形态”罢。

任何经济榨取是在一定社会关系下进行的。中国农民的上述社会地位与社会生活,当然会影响他们所受经济榨取的深度。在前述租税关系上,在官僚政治生活与经济生活的关联上,我们已间接指出了农民的经济负担。然而,我在这里所要特别注意的,却还不是他们直接的租税负担,而主要是由他们所处不利社会地位招致的无形的、不确定的、无限制的、随在可以遭遇到的各种无情的剥削。

本来中国历代的专制而封建的王朝,在开朝开国之初,例皆承当丧乱之后,所以安集流亡、务农劝工、省刑薄敛一套办法,有多少朝代,就曾重复过多少次数。在这种场合,一般农民,特别是那些自耕农,还多少有一点喘息的机会。但此后不久,一般自耕农就开始佃农化,一般勉强独立的贫农、小农,就开始隶农化、奴隶化,那种情形,就在正规租赋没有怎样增加,甚或是皇皇文告减免的场合,依旧不免发生,那是什么缘故呢?

大概每个新王朝的最初几代君主官僚们为了收拾人心,特别是为了增加生产,以裕税源,还多少能保持一点戒慎恐惧的精神,留意人民疾苦;对于其下属乃至农村豪绅土劣的各种压榨人民的非法活动尚可予以防范或拑制。等到安而忘危、积久玩生或者消费贪欲逐渐随着经济恢复生机而增强起来,官场腐败、贪污横行的现象就不期然而然的发生;不幸,每逢这种场合,又是对内对外大张挞伐的年头。在以往的社会,耀武扬威往往是当作一种政治权力的炫示,或特殊消费排场的演出,但由此制造出的贪污机会与藉端敲诈的口实,就成为一般人民被损害与被勒索的生死关头。由于我们前面(第三篇)指出的中国官僚政治的包容性与贯彻性,那个官僚体制的某一部分一发生破绽,立刻就把它的病菌延殖到全体机构、全部机能上,使一般农民大众接触到的它们任何机体,都成为一种可怕的灾害。商业、高利贷、地权兼并、差役、摊派、贪污,都像“配”合得非常周密。姑举述几项极有通性而且于我们并不怎样生疏的史例:

试看贪污与高利贷活动的配合——“四民之中,惟农最苦……幸而收成,公私之债,交互争夺。谷未离场,帛未下机,已非己有……而况聚敛之臣,于租税之外,巧取百端,以邀功赏。”(司马光语,见《宋史·食货志》)

试看各种差役与地权兼并活动的配合——“今百姓膏腴,皆归贵势之家,租米有及百万石者。小民百亩之田,频年差充保役,官吏诛求百端,不得已献其产于巨室,以规免役。小民田日减,而保役不休,大官田日增,而保役不及。”(章谊语,见《宋史·食货志》)

试看差役摊派与商业活动的配合——“农民出钱,难于出力,若遇凶年,则卖庄田牛具桑柘以纳官钱”。“钱非私家所铸,要须贸易,乐岁追限,尚失半价,若值凶年,无谷可粜。卖田不售,遂致杀牛卖肉,伐桑鬻薪。来年生计,不暇复顾,此农民所以重困也。”(司马光语,见《宋史·食货志》)

试看大户藉差役吃小户与摊派的配合——“民所患苦,莫如差役。钱粮有收户解户,驿递有马户,供应有行户,皆佥有力之家充之,名曰大户。究之所佥非富民。中人之产,辄为之倾。自变为条鞭法,以境内之役,均于境内之粮,宜少甦矣,乃民间仍岁奔走,是条鞭法行而大户未尝革也。”(范景文语,见《明史·食货志》)

试看差役、摊派、贪污活动的配合——“……请先言其病民者:州县管驿,可以调派里民,于是使臣乘骑之数,日增一日,有增至数十倍者,任意随带多人,无可查询;由是管号长随、办差书役,乘间需索,差役未到,火票飞驰,需车数辆及十余辆者,调至数十辆百余辆不等,赢马亦然。小民舍其农务,自备口粮草料,先期等候,苦不堪言……至于州县之耗帑,又有无可如何者。差使一过,自馆舍铺设,以及筵席等等糜费,并有夤缘馈送之事,随从家人,有所谓‘抄牌礼’、‘过站礼’、‘门包’、‘管厨’等项名目甚繁,自数十金至数百金,多者更不可知,大抵视气焰之大小,以为应酬之隆杀。”注68

从上面的史实,我们知道中国农民困苦的基因,与其说是由于正规租赋课担太重,毋宁说是由于额外的、无限制的、不能预测到的苛索过多、繁多。他们不像欧洲中世农奴,只有一个“顶头上司”的领主或庄主直接对他们行使剥削;他们中间除了奴隶或隶农外,为了取得形式上的一点不属于任何一个封建头目的“自由”,却得支付这样一种大的代价,致使所在社会一切大小官僚封建的头目,乃至与他们夤缘为奸的商业者、高利贷业者,都能找到机会和口实,个别的或联合的予他们以社会经济的损害。

中国的农民原是以具有极坚强的忍耐性见称的。然而他们的那种忍苦耐劳的强毅精神并不是天生的,而是由宗法社会组织、伦理教义,以及一再再生产出来的那种同形态的统治方式,把他们教训、锻炼成的。他们“小人”确实是由“学道则易使也”!可是,正惟他们不是天生的“易使”,而是“学道”则“易使”,一旦那些当作“道”来范围他们的社会组织、伦理教义、政治权力发生破绽,他们即使谈不上什么政治的自觉,也将因所受社会经济压制剥削的过火,而使他们的极度忍耐见机突发为不可抑制的反抗。

事实上,在农民社会经济生活遭受破坏的过程中,官僚统治已经会相应发生种种不利的反作用。不论那种社会经济制度或政治组织,在它结局是把一部分人或统治集团的特殊利益,寄托于对另一大部分人或被统治集团的剥削的限内,那种制度或组织的健全性,是表现在它能继续保证那种剥削,或保证增进那种剥削,而不是以“杀鸡取蛋”的那种暴烈方式,来枯竭剥削的源泉或挖掘其基础。可是,不论那种制度或组织,即使其统治者再会深谋远虑,也无法防止它继续到一定阶段以后,不走到那种“竭泽而渔”或“自掘坟墓”的道路上去。中国每一王朝的官僚统治,开始原是兢兢业业的想设法培育其剥削源泉,到了它动员全社会每一统治势力向着农民大众横施压迫敲诈,以致使农民的社会经济生活全被破坏的阶段,它显然会从种种方面造出无可解救的矛盾:

首先,“以农立国”的封建社会是不能让商业、高利贷业的活动过于猖獗的。即使官绅自己也在从事那种活动,那于牺牲农业、牺牲农民以成全商人、高利贷者的本质亦无所改变。结局就是所谓商人、高利贷者吞并农民,而使那种社会的根基发生动摇。

其次,贪污的横行,尽管某些个别的官僚及作为其爪牙而活动的属员与豪劣得到了好处,更富有了或更有势力了,但整个官僚统治机构的每一环节,显然会引起松弛、脱节,乃至紊乱到不能有效运转的程度。

又其次,农民是在土地上生根的,一切伦常教义,一切“安分守己”、“安土重迁”的大道理,是要他们能继续在土地上生存下去才能发生作用。他们一旦因着四方八面的压迫榨取而从土地上“游离”出来,而变为所谓浮浪者、浮食游民;以前所有的社会思想的羁绊,便不再对他们发生效用了。

当官僚的封建统治在或急或徐的发生上述变化的时候,农民除了应验着古典的诏示:“乐岁终身苦,凶年不免于死亡”,或“老者转乎沟壑,壮者散之四方”,以死亡与流散来逃脱暴虐统治所加诸他们身上的压榨、剥削外,往往也采取其他两种不正常的或决非他们所愿意的对抗方式。那就是个别零散的变为匪盗,或集体的公然起来叛变。一个人的生存受到威胁,而不得不逃亡,那已接近了变为匪盗的边缘;匪盗汇合啸聚到了相当数量,那就很快会变质为犯上作乱的队伍。事势发展到这个田地,农民战争就一度被惨酷的表演出来。不幸这种事态一步一步的形成,已经是官僚的封建统治机构松弛与颓废的结果,而要此种统治机构去应付农民的逃散与变叛,势将使恶劣事态愈不可收拾。

本来,每个王朝对于它在统治中期以后引起的所谓“黎民离叛”情形,并不是完全没有在事前予以补救;无奈那种“离叛”情形,不是偶然从社会外部“投入”,而是由社会内部矛盾爆发出来,所以任何解救的节目都变成了扩大灾难的弊政。比如,各种各色的剥削、敲诈自然不是同时加担在农民身上的。但农民的生活本来是很苦的,本来是把他们的生活资料压缩到了尽够维持生存的限度的。他们一旦遇到自然的灾害(一切封建社会的自然灾害,都带有极大的社会性质,此点将在下篇予以交代),或额外的差遣或摊派,或需索,就只好尽可能的缩减其生产支出;生产支出减少,收入将相应减少,而他们对于扩大消费、增繁刑政、加重摊派所必然导出来的负担却可能加多。等到被各种负担、各种勒索方式迫着离开土地、离开生产过程的人愈来愈多了,而承受原有负担的人愈来愈少了,负担的总额即使不再增加,他们更少数的人个别负担的分额,已无法不再增加了;假使这时为了维持治安、为了救济贫困流亡而再增大支出,那就无异叫那些生产收入愈来愈少,生产人数也愈来愈少而还勉强留在生产过程的农民,除了负担原来各种各色的消费者以外,又去负担那般脱离生产过程的新消费者。结局,能继续在生产上挣扎的人将愈益减少,流亡匪盗队伍将愈益增大;事实依着无情的辩证逻辑,竟这样不顾人们的意志而自动的发展着,这时即使有仁慈的明君不断下诏罪己,还加上若干有为的辅佐多方设法张罗,也将感觉大势所趋,不易撑持了。

到了这种局面,每个为官为吏或为统兵大员的人,像是本能的要打算抓住机会掏它一把,以为“后图”,所以这时被派去缓和或赈济难民的官吏,很容易成为“劫民”的使者。举一以类其余罢:汉世新莽之乱,“流民入关者数十万人,置养赡官以禀之,吏盗其禀,饥死者什七八”(《汉书·食货志》)。由王莽篡汉到清代中叶以后,时间快进展了两千年,而作法还是那一套:“凡朝廷赈恤之项,皆中饱于有司,此上恩之不下逮。”注69迨抚辑无方,民相率叛变,责成文武官吏去剿治,在新莽之世,是“莽令七公六卿,号皆兼将军,遣着武将军逯并等填名都,中郎将衣执法各五十五人分填缘边,大都督,大奸猾,擅弄兵者,皆便为奸于外,扰乱州都,货赂为布,侵渔百姓”(《汉书·王莽传》),在这方面,近二千年的“进步”,仅只是“无事蚀冒粮饷,有事避罪就功,州县以之蒙府道,府道以之蒙督抚,督抚以之蒙皇上……若有功,长随幕友,皆冒得之,若失事,掩取迁流颠踣于道之良民以塞责,然此实不止州县,封疆大吏,统率将弁,皆公然行之,安怪州县之效尤……今军行数年,花翎之锡,至于千百,果安在哉?将弁弃营阵,弃堡垒,常相避贼锋,大吏又务为掩饰,咎果谁任耶?”注70

然而在官方如此,而在其对极的民方,始终只是在为求生存而挣扎,为铲除迫胁其生存的障碍而挣扎。在近两千年前,他们起来反抗新莽,并不是有所爱之汉室,并不是想再见“汉代衣冠”,那是“王莽篡汉,上书诵者八千”的士大夫,等到“见势不佳”,又回转来“曲解”民众的。其实,汉在哀平之世,已经是“岁比不登,天下空虚,百姓饥馑,父子分离,流散道路以十万数,而百官群职旷废,奸轨放纵,盗贼并起”(《前汉书·孔光传》)。王莽新朝不过是在汉代官僚封建政治机构松弛虚脱状况下产生的,惜他“以暴易暴”,“不知其非”,于是“四方皆以饥寒穷愁,起为盗贼”(《汉书·王莽传》)。可知人民在饿着肚皮乱碰的当儿,对于纲常顺逆之分,并不会怎样去鉴别。即使是延至清代以异族入主中国,扶明灭清的“大理想”,还是等到“饥寒起盗心”的关头,才能成为一种现实的号召。所以,清代中叶后,对于当时所谓邪教愚民的作乱,在上者都还能认定“此等教匪滋事,皆由地方官激成”;又谓“今者川楚之民,聚徒劫众,跳梁于一隅,逃死于晷刻,始入白莲、天主、八卦等教,欲以祈福。继由地方官挟制万端。又黔省之苗氛不靖,延及数省。赋外加赋,忿不思患,欲藉起事以避祸,邪教起事之由为此”注71。这种“官逼民反”的故事,充满了中国历史。我其所以仅把汉清两代官民对立情形加以比照,就因为由此可以看到中国历史上的农民变乱,朝代虽相去一二千年,其性质大抵相同,特我认定“官逼民反”的“官”,不当理解为某个或某些特别的官吏,而是整个官僚统治。单是某些官,甚至单是整个官僚阶层依贪污或其他方式剥削农民,农民尚不致逼到求生不得的程度;若官僚除了自己直接藉政治权势侵渔农民外,更连同与其有缘属关系的地方爪牙,从事敲诈,再益以商业、高利贷业乃至地权活动的凌夺,那才真是农民走投无路、“铤而走险”的时候了。

然而,就在这种场合,不但农民自身,就在同情农民的少数士大夫,他们亦还不能明确认知,他们注72生存上所受的威胁是由于在社会政治上没有取得“平等”、“自由”的结果,从而,他们犯上作乱的要求,一般都是经济的意义大于政治的意义。这无疑是“不可使知之”的儒家政治典范收到莫大的“催眠”效果,但在本质上,却不能不说是由于以往中国二千年的社会动乱,始终是农民的,而不是市民的。亦就因此之故,中国同性质、同形态的农民战争或农民的社会动乱虽然重复了无数次,而每次的结果总是再生产一个同性质、同形态的政治体制完事。

为什么呢? 我将在下一篇予以确定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