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关于中国佃户的数目,近来屡被人征引的一个估计,便是张心一先生等在1930年所发表的。【1】根据那个估计,中国佃户的数目,在各地大有不同。在扬子江流域,自耕农约占所有农户32%,半自耕农约占28%,佃户约占40%。东北的情形,比扬子江流域好些,计自耕农占50%,半自耕农占19%,佃户占30%。黄河流域的状况,又比东北好些,因为自耕农占69%,半自耕农占18%,而佃户只占13%。假如我们把各流域各省的报告平均起来,便可发现中国的自耕农,约占农户全体51.7%,半自耕农占22.1%,佃户占26.2%。这个估计,与美国农部在1923年对于中国佃户所下的估计相差无几。【2】但别的估计,有比这个大的,也有比这个小的。【3】在没有比较更完善的报告以前,我们只好假定中国的佃户,约占全国农户四分之一。佃户与半自耕农的总和,约占全国农户二分之一。纯粹的自耕农,只有二分之一。

佃户的估计,固然是难,可是比较还算容易解决的题目。比这个问题还要难于回答的,便是佃户与地主的关系。关于此点,各地的情形,相差得太多了。第一,关于纳租的方法,各地是不同的,有分租,有谷租,有钱租,还有其他不同的制度。第二,租期的长短,也是各地不同的,从一年以至永佃的都有。第三,纳租的数量,也有多少的差异,虽然土地法中规定最高的租额,不得超过375‰,但这条法律,在实际上恐怕是不发生效力的。据许多研究,证明纳租的数量,普通的情形,起码在40%以上。两千年前董仲舒说佃户耕豪民的田地,要以所得的十分之五纳租,【4】这种情形,在现在还是普遍的。此外如佃户为地主服务,可以不给值,甚至所用仆妇亦由佃农征调的办法,在欧洲已为过去的历史,但在中国的内地,还可以遇到这类的事实。【5】在这种复杂的情形之下,如没有做过一种详细的调查,便著书立说,来讲中国佃户与地主的关系,乃是一件不可能的事。

不过我在这篇文章中所要讨论的,并非中国佃户的实在数目,也非佃户与地主的各种关系。我们即使对于上列的两个问题,不能作详细的描写与解释,但是对于下列数点,我们大约是可以同意的。第一,在农村各种被压迫的阶级中,佃户无疑的是一个主要的阶级。第二,压迫佃户的人虽然很多,如放高利贷的债主,如征收苛捐杂税的污吏,如在乡间为奸作恶的土劣等都是,但主要的压迫者,还是地主,因为佃户一年的勤劳所得,有一半或一半以上,要贡献给那不劳而食,不织而衣的地主。第三,假如我们觉得这种压迫是应当解除的,假如我们愿为那劳苦的佃户谋福利,那么把他从地主的手中解放出来,应当是目前一种急迫的工作。我们当然不能说佃户如变成自耕农,他所受的压迫,便完全取消了;但我们敢说,如果这一层做得到,他所受的压迫,要减轻许多。

由于上列三点的认识,所以我们要求讨论:佃户如何可以变成自耕农。

(二)

佃户如何可以变成自耕农?

回答这个答题的一个方法,便是看看在别个国家里面的佃户,是用什么方法变成自耕农的,然后再斟酌国内的情形,决定哪一国或哪几国的办法,最有采用的价值。

我们先看美国的情形。

美国有许多学者,喜欢谈“农业阶梯”(agricultural ladder)一个名词。这个农业阶梯,普通可以分为四段。第一段是雇工,第二段是佃户,第三段是欠债的地主,第四段是无债的地主。【6】他们以为一个毫无凭借的农民,只要自己努力,经过相当的时期,便可变成地主。他初入农业的时候,可以替人家当雇工,把工资积一部分下来,经过数年之后,便可买农具,买种籽,买牲口,租别人的田,自己耕种了。在佃户的期内,自己也可有点积蓄,到了相当的时期,便可从亲友处,或从国立的金融机关,借一部分的资本,加上自己的积蓄,便可自置田业了。这时虽然由佃户变成地主,但还欠别人的债。所以田地在名目上虽然是自己的,而实际则有一部分是别人的。再经数年的努力,把一切的债还清了,他才算是真正的地主了。到了这时候,他可以说是爬到农业阶梯的顶端,在乡村社会中,便算是身份最高的人。

一个家徒四壁,毫无凭借的人,可以白手成家,从雇工升到地主,在中国是少见的,但在美国却是数见不鲜的事。格雷教授(L. C. Gray)等,根据1920年的统计,证明美国的自耕农,有四分之一是从佃户出身的,又有五分之一,是经过雇工与佃户两个阶段的,所以总计起来,有45%的自耕农,曾在佃户的阶段中挣扎过。那些从雇工升到佃户,从佃户再升到地主的自耕农,平均在雇工的阶段里,要工作5.8年;在佃户的阶段里,要工作8.9年,合起来共须15年。【7】我们如再把美国在各阶段中的农民年龄分析一下,那么他们那种在农业阶梯上往上爬的情形,便历历如在目前。美国在25岁以下的农民,各种各色的佃户,约占75.8%,而无债的地主,只占10.2%。但是65岁以上的农民,佃户只占16.5%,而无债的地主,却占64.1%。【8】他们那种生于忧患而死于安乐的情形,从这些数字中,便可以想见了。另外还有一个研究,是根据美国中部2112个自耕农的经验而成的。这些自耕农中,有20%是经过雇工与佃户两阶段的。他们平均在19岁时当雇工,7年之后,升为佃户,又10年之后,便是在36岁时,升为地主。另有13%,是由雇工而升到地主的,他们平均在19岁时当雇工,当了10年,于29岁时便成地主。又有32%,只经过佃户一阶段。他们平均于23岁时当佃户,9年之后,于33岁时便当了地主。最后还有34%,没有经过雇工或佃户的阶级,便成地主,这些都是因为有亲友帮助的原故。但可注意的,便是这2000多个自耕农,有三分之二是由于自己的努力,由无产者而变成自耕农的。【9】

美国的农民,所以能够靠自己的努力,便往上升的理由,是很多的。第一,美国的工资高,如1923年在收获的季节中,美国农村中的雇工如是包饭的,可以得2.45元一日,不包饭的,可以得3.03元一日。在普通的时候,包饭的工人,可得1.93元一日,不包饭的,可得2.47元一日。这是指平均的数目而言,有些地方,雇工在收获季节中每日所得的工资,可以超过4.5元以上。【10】中国的雇工,在秋忙时每日大约可得4角,平时每日只得2角。【11】所以美国的雇工,可以积资而为佃户,中国的雇工,想升为佃户便很难。第二,我们再拿佃户来说,中国佃户所耕的农场很小,而美国佃户所耕的农场很大。美国佃户的农场,在南部较自耕农的农场要小点,但在北部与西部,平均比自耕农的农场还要大些。就全国而论,他们的农场,平均相差无几。所以我们可以把全国农场平均的亩数,来代表佃户农场的亩数。美国的平均农场,数十年来,颇有扩大的趋势。如1910年,平均每一农场,只占地138.1英亩(每一英亩,约等华亩六亩半)。1930年,每一农场,便有156.9英亩。【12】在这样大的农场上,一年的收获,自然是很多的。经营这种农场,在很短的时期内,便可积资购产,乃是自然的事。据格雷教授的估计,在1923年左右,美国佃户的家财,平均每家值4315元,半自耕农的家财,平均每家值12829元;自耕农的家财,平均每家值13476元。同时更可注意的,就是每家佃户,平均在粮食上,每年可收1187元。【13】佃户的收入,既然可观,而美国的地价,又不过昂。如1910年,每英亩只值32.4元;1930年,每英亩只值35.4元。【14】我们只把这些数目字对照一下,便可知道在美国,从佃户升为地主,乃是极可能的。中国的情形,便不然了。中国每农户平均的耕地,只有21亩。【15】在这样小的农场上,只求于开销之外,图一家的饱暖,已非易事,那能积钱来置田业。因为各种情形的不同,所以美国人可以高谈农业阶梯,而中国人则不能。美国的佃户,可以靠自己的力量,升为地主,中国的佃户,想改变他们的身份,是不易的。所以在中国各地,我们可以听到佃户要求永佃权。这种权利,他们还想传给子孙。可见大多数的中国佃户,本人固然不敢作脱离佃户阶段的打算,而且还觉得他们的子孙,也无力爬上一梯,这是一件极可痛心的事,美国的农民,无论如何,是猜想不到的。

中美的情形,既然有很大的差异,所以美国的佃户,都靠自己的力量,变为自耕农的方法,在中国很少有参考的价值。

(三)

中国的佃户,既难靠自己的力量,变成自耕农,那么我们如想使他变成自耕农,一定要政府设法从旁帮忙,这是很显然的。丹麦的政府,便曾这样做过,所以我们可以研究一下丹麦的故事。

丹麦在1850年的时候,农户中有42%是佃户,可是到了20世纪初年,农民中有89.9%是自耕农,只有10.1%是佃户了。如以耕种的面积来比较,在1901年的时候,丹麦的900万英亩可耕地,只有8%左右,是由佃农耕种的。丹麦在半世纪之内,把佃农的百分数,降低那么许多,是一件极可注意的事。【16】

丹麦所以能做到这一点,便是因为政府实行一种政策,给佃户以金融上的便利,使他们可以把所耕的土地,由地主的手中买来。这种政策的开始,是在1875年,其后在1899年、1904年、1909年,对于原来所定的办法,略有修改,其目标无非要给佃农以更大的方便。一个具有下列资格的农民,便可请求丹麦政府帮他购置田业。

1.他是丹麦的农民。

2.年龄在25岁以上,50岁以下。

3.未曾犯罪。

4.未因贫困而受公家的救济。

5.在17岁之后,曾从事于农业4年。

6.能得在社会上有名望者二人,证明其勤俭可靠。

7.须有相当的财产,得政府帮助后,便能购置产业。

8.但无政府的帮助,只凭自己的力量,是不能购置产业的。【17】

有上列资格的人,在请求帮助之后,政府派人调查,证明与事实相符,便可向政府借款。农民所购置的田业,其价值的十分之一,须由自己筹备,所以有上列第七条的规定。其余的十分之九,便可由政府借给。政府所借的款,起初规定最多不得超过的数额,约美金1100元,后来加到4500元。农民所购的田地,起初规定不得超过20英亩,后来加到30英亩,最后把这一条完全取消了。【18】农民对于所借的款,在前五年只付四厘五的利息。从第六年起,才开始将本息分期还给政府,约98年还清,所以每年的担负,是很轻的。在这种制度之下,许多的佃户,便都变成了自耕农。【19】近来丹麦的政府,对于所定的办、法,还有修改,但大体上是没有什么差异的。

丹麦这种由政府帮助农夫购田的办法,在原则上是可赞同的,中国大可采用。但在实行之先,有三点还要考虑。

第一,丹麦的法律,并没有规定,说是地主非出售土地不可。我们都知道,佃户所愿买的土地,除却一部分官地之外,大部分都在地主的手中。假如佃户愿意买地,政府又愿意帮助他买地,但是地主却不肯把地出售,这便形成一种困难的问题了。像这一类的事,在历史上并非没有。如英国的政府,在1892年,曾通过一种小农场法,命令各县的行政机关,帮助农民购田,以50英亩为限。购田的人,自己须筹备五分之一的款项,其余的数目,可向政府告借,分年将本利筹还。但在1908年以前,受这个法律的好处的人,为数有限,最要紧的原因,便是大地主不肯把他的土地分裂,在市场上出售,所以这个法律虽然实行了十余年,而在其下转手的土地,不过800英亩左右。【20】由此可见国家于实行帮助农民购田之外,还要设法使地主售田。

第二,假定地主肯把土地出售了,我们还要防备地主故意提高土地的价格。因为政府如肯出钱帮助农民购地,那么土地在市场上的需要,便会突然加增起来,这时如没有别的法律规定,土地的价格,一定会增涨起来的。佃户如以高价购进土地,便是加重了自己的担负,因为钱虽然由政府借给,但迟早是要还的。如果地价太高,佃户虽然变为自耕农,而负债的年限,一定会要加长的。我们这种顾虑,是有事实可以证明的。即以丹麦的经验而论,自从1878年之后,地价涨了53.8%。【21】此外还有人估计,农民受国家帮助所购进的农场,地价比平常要高80%。【22】又如俄国,曾于1883年,设立农民银行,借款给农民购田,结果便使地价上涨。根据一个估计,自1896年至1900年的地价,要比1883年至1885年间的地价,平均高36.5%。又据另一估计,自1888年至1897年的平均地价,要比前10年高60.4%;如与1868年至1877年间的地价相比,便要高122.5%。【23】在这种情形之下,得到实惠的,还是地主。所以国家于设法使地主售田之外,还得限制价格。

第三,便要谈到财政问题了。政府已经设法使地主售田了,同时又限制他的价格了,这时佃户如想买田,政府便要拿钱出来了。这个数目,是不小的。丹麦是一个小国,他在这个上面,历年来也花了14000万左右的克朗(crown)。【24】中国的佃户,比丹麦多,政府如要使佃户变为自耕农,所需的款项,当然要比丹麦多。在罗掘俱穷的中国,政府是否有此能力,这是我们要考虑的第三点。

(四)

我们先考虑第一点,便是政府如何可使地主售田。

关于这一点的办法,是很多的。最普通的办法,在中外都行过的,便是限制地主,最多可以有多少地。超过这个数目的田地,须由地主自行售出,或由国家给价收回,再售与佃户及其他农民。中国自汉朝起,历代都有限田的议论但行之而有成绩的,实不多觏。【25】不过欧战以后,东欧各国,多实行限田的政策,【26】我们可以罗马尼亚为例。罗马尼亚在欧战以前,土地多集中在少数的地主手中,有5385个地主,几占有全国土地之一半。同时有95%的农民,其所有土地,合起来只占全国土地40%,所以土地的分配,是极不公平的。【27】欧战之后,政府实行限田的政策,凡有地在100公顷(hectare,每一公顷等于2.47英亩)以下的,可以保留原来的数目。假如超过100公顷,其可以保留的数目,如下表【28】:

凡是超过限制的田地,都由政府给价收回,售给农民。结果大地主的田地,为政府所收回的,约有600余万公顷,受这种政策影响的地主,约有2万余人。【29】罗马尼亚的土地,自从这次从新分配之后,大地主的数目,减少了许多,小农与中农的数目,自然有相当的增加。【30】假如政府没有限田的政策,只是给佃户或小农以经济上的帮助,那么在很短的时间内,一定不能有600余万公顷的土地转换了主人。

但是限田的政策,实行时有很多困难,在一个土地没有登记的国家,我们如何能够知道某人有若干土地?即使我们制定法律,强迫登记,地主不会以多报少吗?他不会用几个人的名字,来登记他一个人的田地吗?如欲登记准确,政府须添多少官吏,民间要生出多少纷扰?诸如此类的困难,是中国过去限田失败的原因,将来如欲再行此种政策,恐怕还免不了失败。大约东欧各国,限田政策所以成功,都是因为国家的幅员有限,官吏的耳目易周,在幅员辽广的中国,大约是不易实行的,所以我们应于限田的方法之外,来使地主售田。【31】

第二种使地主售田的方法,便是征收累进税。凡拥有土地愈多的人,所纳的税愈重,纽西兰便行过这种政策。【32】不过征收累进税所遇到的困难,与限田是一样的,在我们不知道某人有若干土地之先,累进税是无法施行的。

最经济的办法,政府不必费很多的气力,便可使地主售田,莫如实行减租。这是在爱尔兰实行而有功效的方法。19世纪爱尔兰的土地问题,是爱尔兰一个最大的问题,那时的地主,大多数都是英国人,而爱尔兰的人,差不多都是英国人的佃户。这是爱尔兰人最以为痛心而时刻想反抗的。为解决这种冲突起见,自1870年以后,英政府便通过许多法律,想用各种方法,帮助爱尔兰的佃户,变成自耕农。其中最要紧的,便是1881年通过的土地法。在这次通过的法律中,承认爱尔兰的佃户,有要求减租之权。无论是哪一个佃户,假如他觉得地主所征收的地租太高,便可以把这件事提到土地委员会或当地的法庭,请求公平裁判。假如上述的机关,认为地租过高,便可将他减低若干成,佃户便照新定的规率纳租。此种判决,有效期限为15年。15年以后,佃户还可把这件事提付仲裁。这个法律,是爱尔兰农民的一种福音。自1881年起至1896年止,爱尔兰的50万佃户中,有38万多佃户,要求减租。结果他们所纳的租,平均减低了20.7%。其余的佃户,有因地主自动减租的,所以并没有把他们的要求提出。自1896年起,又有143000多个佃户,提出减租的要求。他们所纳的租,原来共值320余万镑,已经减至254万镑了,再减租的结果,他们只给地主210万镑。自从1881年以后,他们的租,一共减低了34.4%。这种法律,刺激了地主,使他们都愿意把田出售。所以在19世纪的中叶,爱尔兰约有50余万佃户,在欧战开始时,其中的75%,便是379000人,已经变为自耕农了。这种趋势,欧战后继续进行。【33】所以爱尔兰在土地改革上的成功,实可与丹麦相提并论。成功的各种原素之一,便是减租。中国近来也有减租的运动,如果政府照着法律做法,使佃户所纳的租,不要超过375‰,那么很多的地主,一定愿意把地出售。因为在现在这种高的地租之下,地主投资买地所得的利息,每年还只有6.6%至7.9%。【34】如把租再减轻一些,地主觉得投资土地,无利可图,一定要出售土地,另谋生计了。

我们再考虑第二点,便是地主肯把土地出售了,我们有什么方法,可以防止地主提高土地的价格。关于此点,东欧各国在欧战以后实行的办法,有许多可以参考的。他们的办法,有的颇不利于地主。如爱沙尼亚,如历维亚,从地主那儿征收来的土地,便算没收了,并不给价。【35】有的国家所定的办法,虽然是给地主一点钱,但地主还是吃亏的。如波兰向大地主征收的土地,只给半价。【36】捷克斯拉夫对于大地主的报酬,有时还不如波兰。如果价值25镑至30镑一英亩的土地,政府收回时,定价是5镑左右,卖给佃户或小农时,却收7镑至17镑。【37】还有,地主的土地愈多,吃亏也更大。因为一个地主被征收的土地,如超过1000公顷,那么政府对于这个地主应付的款项,还要扣除5%。假如超过5万公顷,政府便要从应付的款项中,扣除40%。【38】更有一些国家所定的办法,对于地主的报酬,比以上诸国都要好些,但地主还要吃点小亏。这种办法,便是对于征收土地所付的代价,不照当时的市面,而照战前的价格。如布加利亚付给地主的代价,是按1905至1915年的平均地价而定的。希腊所定土地的价目,也是照战前的情形而定的。【39】最后还有一些国家,对于地主并不苛待,但是地主也不能高抬土地的价格。如芬兰,如匈牙利,征收土地时,均照市价付款。【40】还有罗马尼亚规定地价的办法,最为特别。政府于事前研究1917年至1922年的平均租额,然后规定耕地的价格,不得超过租额40倍,牧场的价格,不得超过租额20倍。但是应付地主的钱,并不要完全由农民拿出。农民只付一半,另一半由政府津贴,所以农民对于耕地实付的代价,只等于租额的20倍。【41】以上这些办法,后面的几种都可参考。我们以为最适宜的办法,是把过去5年的土地价格,平均一下,作为地主应得的赔偿。这种办法,当然要由各县的土地委员会调查后再规定,不能由中央政府代定的。此外罗马尼亚的办法,亦有参考的价值。假如过去5年的租额,等于土地价值6%,那么我们规定土地的价格,不得超过租额17倍亦可。

第三个要考虑的问题,就是财政问题。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可以分作两点来讨论。第一点要讨论的,就是佃户购地所需的款,是由政府全部借给他呢,还是只借一部分给他呢?我们根据爱尔兰的经验,以为政府应借给佃户全部购地所需的款。英国在1870年通过的法律,规定爱尔兰的佃户,如向地主购地,可以自筹款项三分之一,其余的三分之二,由政府借给,利息是5厘,本利分期于35年之内还清。这种法律的意思虽好,可是很少的佃户能够利用,因为他们便没有能力,筹三分之一的款。1881年修改原来的法律,规定佃户只要自筹款项四分之一,但结果也不见佳。1885年,新定的法律,才决定佃户不必自己筹款,全部由政府借给。借款的利息是4厘,本息可以分49年摊还。譬如佃户租某地主田地一块,年纳地租10镑。照爱尔兰普通的办法,地价均等于地租18倍,便是180镑。佃户如与地主商定地价后,这180镑的总数,当时便由政府付给地主五分之四,其余五分之一,于5年后付清。自此以后,这位佃户,便不必再向地主纳租了。他只须把180镑的本利,分49年付清,每年实付的数目,算起来只有七镑四先令,比平时纳租的担负,还要轻些。但纳租无论纳多少年,地还是别人的。而在这种办法之下,49年之后,地便归佃户所有。这个法律,在1903年还有更改,把利息减至三厘零四分之三,摊还的期限,延至68年。佃户的负担,格外减轻了。【42】假如中国不采这种办法,而令佃户自筹款项的一部分,那么佃户势必向他人借款,结果他虽然脱离了地主的压迫,一定又要走到高利贷者的网罗中,对于他还是没有好处。所以我们主张政府如帮助佃户买地,便应借给他全部的款项。

这便引到我们所谓财政问题的第二点了,那便是这一笔款子,从何而来。我们觉得解决这个问题,只有两个办法,一个便是由政府举债,把举债所得的款,借给农民。政府的信用,比私人的信用好些,他举债所负的利息,可以很低。假如中国也采用爱尔兰的办法,农民一方面可以减轻担负,一方面于数十年之后,还可以变成无债的自耕农。另外一个办法,便是由政府出面,代替佃户购地,购地所付之款,不是现金,而是债券。这种债券有一定的利息,分年由政府备款收回。东欧有许多国家,便采这种办法。譬如罗马尼亚付给地主的,便是土地债券,年息5厘,政府答应于50年内,分期收回。【43】别国的债券,年息有定为三厘或四厘的。此外如捷克斯拉夫,对于地主应付的赔偿,不付现金,也不付债券,只在账上记下,算是国家对于地主的负债,国家对于这种债务,只负年付利息三厘的义务。【44】我们觉得中国的政府,如对内对外,不能借到一笔大的款子,那么对于地主付款时,无妨发给土地债券。这种债券的利息,可以定得很低,如在四厘左右。债券的本息,可以由佃户分作数十年筹还,政府不过利用他的信用及权威,做一个中间人而已。这种办法,假如给佃户的负担,不比纳租加重,反比纳租减轻,那么在我们这种穷的国家,到是值得采用的。

(五)

总括起来,我们可以得到下列的结论:

(一)佃户是乡村中一个被压迫的阶级,我们如要为他们谋福利,当设法使他们成为自耕农。

(二)美国的佃户,有许多靠自己的力量,便升为自耕农的,但中美的情形,相差太远,中国的佃户,如无外力的帮助,很难改变他们的身份。

(三)丹麦以政府的力量,帮助农民购地,结果使国内佃户的百分数,从42%降低到10%,此举中国颇可效法。

(四)中国如实行丹麦的政策,有三点仍须注意。第一,政府应效法爱尔兰减租的方法,使地主肯将土地出售。第二,应以东欧各国的成例为鉴,由政府以公平的方法,规定土地的价格,俾地主不致居奇。第三,购买土地所需之款,应由政府全部借给农民。至于此种款项之来源,或由政府举债,或发给地主以土地债券均可。政府借给佃户购地之款,利息应低,可由佃户将本息于若干年内摊还,其数目之多少,以不加重佃户负担为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