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魏晋时期有关高昌的一些资料》一文中曾据《流沙坠简》所载西晋泰始年间《廪食簿》中的“高昌土兵”,疑西晋时驻高昌的戊己校尉所领兵,“除了来自别地的屯戍兵以外,还有在高昌居民中组成的队伍”。(1)前凉建立高昌郡以后,推想仍以凉州兵出戍,并继续在高昌郡内组织“土兵”,但未见记载。前秦灭前凉,“以高昌杨干为高昌太守”,(2)苻坚以高昌人为高昌太守,与后来沮渠蒙逊以隗仁为高昌太守,并是利用当地大姓力量以确保其统治,疑亦与当地军队多高昌人有关。《晋书》卷一一四《苻坚载记》下记太元七年(382年)苻坚的侄儿苻阳谋反,“徙阳于高昌”,高昌是犯罪谪徙之地,我想那里如汉代一样也有来自内地的刑徒谪戍。后凉时,吕光曾派遣他的儿子和贵族子弟去镇守高昌,《晋书》卷一二二《吕光载记》称:

群议以高昌虽在西垂,地居形胜,外接胡虏,易生翻覆,宜遣子弟镇之。光以子覆为使持节、镇西将军、都督玉门已西诸军事、西域大都护,镇高昌,命大臣子弟随之。

吕覆出镇,当然带着一支军队去的,所谓“大臣子弟”当以氐人为多,他们是统率军队的骨干。这批镇守高昌的将卒,后凉亡后,下落不明。

史籍所载高昌郡时代的郡兵情况,仅此而已。《吐鲁番出土文书》第一册为北凉高昌郡军事制度提供了宝贵的资料,今就文书所见兵士来源、军事编制等问题综述如下:

一 兵士来源

根据文书,我们知道北凉时期的高昌郡兵士来自两个来源,一是征发或召募,二是谪戍,兵士都是出于当地编户。

哈拉和卓九一号墓文书二一《下二部督邮县主者符》:(3)

本件无纪年,据同出文书当是北凉后期,符的内容是郡府下给二部督邮及所属县主者,(4)征发兵士。这种由地方官征发的“见入军之人”,应来自民间。符称“賷镬五□(十?)口、斤斧五十口”,又说“悉具弓□”。镬和斤斧都是五十口,似乎是基层编制兵士数为五十人。所云“镬五□口、斤斧五十口”,当是合计数,亦即人各一具。为什么要这样多,不清楚,(5)是官给还是自备,也不明白,但不说每人一具,而举总数,可能由官给。弓矢明云“悉具”,应是自备。符中还特别指出“行军之具,□令备办,虑其不办”,责令三纲(指县主簿等首僚)及幢校主者督察,(6)所谓“行军之具”,究竟除镬、斤斧、弓矢之外还有哪些,由于文书残缺不能具知,也不知道哪些是官给,但至少弓箭是由兵士自办的。这种自办弓矢或尚有其他物件的“入军之人”应是从民间征发来的。

阿斯塔那二二号墓文书一《县兵曹刺为点阅兵人事》:

刺的本意为书写,《释名·释书契》云:“书又称刺,以笔刺纸简之上也。”黄刺应即写在黄纸上的文书,内容是县兵曹点阅兵士,同在一个“刺”上的共十五人,要求各具弓箭,如不具,即勒行鞭一百。这里也说明入军之人要自具弓箭。

阿斯塔那二二号墓文书七是《翟葱等应募入幢名籍》,内云:

本件是募集兵士分别编入各幢的名籍,前面是否残缺,不明,后面还缺几人也不明,最后必是“若干人某某幢入募”,已缺。这里翟葱诸人称为“入募”,通常“募”与征发不同,但有时“征”与“募”并不如人们所理解的那样严格区别,《册府元龟》卷一二四载先天二年(712年)正月睿宗诰称:

初分府卫,计户充兵,才足周事,遂使二十一人入募,六十出军。

这里说的是府兵,当然来自征发,但却也说成“入募”。《唐律疏议》卷一六《擅兴》“拣点卫士(征人亦同)取舍不平”条,疏议:“征人,谓非卫士,临时募行者。”征人指临时募行的兵士,与卫士不同。但《疏议》又说:“拣点之法,财均者取强,力均者取富,财力又均,先取多丁。”所谓“取舍不平”即是舍富取贫,舍强取弱,舍多丁而取少丁。如上所引,这一条是征人与卫士同样适用的。由此可知,在唐代,“募”和“征”往往没有严格的区别。本件所谓“入募”,我想和上引哈九一号墓所出《下二部督邮县主者符》所云“见入军之人”是一致的。

高昌郡征发兵士的标准虽不清楚,似乎也有些值得注意的迹象。哈拉和卓九六号墓文书三《北凉玄始十二年(423年)兵曹牒为补代差佃守代事》有如下几句话:一是说补兵的事,提到“以强补”,“”是当时兵种名称,(7)下称“强信单身,请如事脱”,意谓这个名叫强的人确是单身,(8)请按本例脱免。这里似说明单身可以免补。本件又一事是差人佃耕,内称“以阚相平等殷可任佃”。这是兵曹牒,所差的当是屯田上的劳动者,牒称“殷可任佃”之“殷”即“户殷丁多”之“殷”。“单身脱免”,“户殷任佃”,基本上也和“先富后贫,先多丁后少丁”之制相符。

如上所述,北凉时期高昌郡兵的来源之一是征自民间,这是主要的来源。另一来源是谪发,哈拉和卓九一号墓文书一七《兵曹条往守白艻人名文书》:

据本件,知白艻戍兵至少有一部分出于谪发,被谪发的戍兵有的是为了“输租”上犯了什么刑法。本件所记姓名除残缺外仍有十三人(引文略)。此外,还有来自高宁和横截县的守白艻戍兵没有说“谪”,是否也是谪发,不明。当时高昌郡人还往往为了犯所谓“阅马逋”的罪名而谪戍,哈九一号墓文书二四残存一行云:

右五人坐阅马逋,有谪白艻。

又同墓文书二六《冯渊上主将启为马死不能更买事》:

关于“阅马逋”究竟是指什么,我们还不清楚,据本件所说,应与所饲养的马匹死失相关。这个冯渊因马死无力更买,才坐“阅马逋”谪守白艻(原缺“白”字)。冯渊的身份不明,从本文语气看来,似非一般百姓,但坐“阅马逋”被谪发的当然主要是一般百姓。

从上引文书中我们可以看到北凉高昌郡兵来源虽有征发和谪发的差别,但大致可以推断都出于郡县居民。这些文书的纪年均已缺失,由于有墓葬及同出文书可凭,定为北凉晚期即公元5世纪30—40年代间,想无大误。像这样经常性的、制度化的征发兵士疑是魏晋时期高昌地区性征发士兵的沿袭。而这种制度所以能维持下来又和高昌郡的特点分不开。人所共知,高昌郡的前身是汉代戊己校尉所管理的屯田区,原先在那里的军和民本没有严格的区别。高昌士兵从当郡居民中征集,而当地居民继承汉代以来的传统,本来就是兵。前凉张骏时,戊己校尉赵贞不服从张骏,曾打败骏将西域长史李柏。(9)赵贞的军队颇大程度上当以高昌人组成。

二 高昌郡军事管理制度和军队编制

我们见到高昌郡军事文书几乎都是郡兵曹上行、下行的符、牒、属等,个别的有县兵曹文书。凡发兵、遣戍、军内人员的补代,行罚军将,甚至具体到修治军事建筑等都由郡兵曹掾、史上白郡府(有时还有军府),经首僚审核后押署,付有关机构执行。虽然这些文书都不见太守押署或批示,但都有“事诺注簿”、“事诺奉行”,有称为“属”的文书则单有一个“诺”字,“诺”就是所谓“画诺”,(10)即表示太守批准施行。毫无问题,高昌郡的军事最高长官是太守,而具体管理军事的则是兵曹。兵曹有掾和史,历见哈九一号墓、九六号墓所出诸文书。有的文书只举“兵曹”,指的是“掾”,如哈九六号墓文书一九《兵曹白为胡愍生永除□佃役事文书》称“□李二兵曹”,署名“李禄”、“张龙”,从其他文书知道二人都是兵曹掾。又据上举文书我们知道同时任兵曹掾的不止一人,但二兵曹合署名却只此一件,它件大都掾、史同署。按《晋书》卷二四《职官志》、《宋书》卷四〇《百官志》都没有举兵曹掾、史,《金石录》卷二〇《晋彭祈碑阴题名》掾和史并见。彭祈历任西郡、酒泉、略阳三郡太守,此兵曹掾、史当是郡属。则北凉高昌郡掾史并置,恐是沿袭晋制。

这里却有个问题。我在《吐鲁番文书中所见高昌郡县行政制度》一文中,曾经提到有的文书末尾押署有上下两排,下排是郡府首僚,(11)上排是军府首僚长史、司马和录事参军,个别的还有录事(但无押署)。所以有军府首僚,即因高昌太守带有将军号,开府置属。但同是有关军事的文书有的却止有郡府僚属押署,我以为“可能由于高昌太守或加将军号或不加之异”。然而却又有疑问,在置军府时,为什么发兵、戍守、行罚等事一切仍由郡兵曹掾、史具体主管?据文书绝不见分曹署事的参军,似军府并无实际职务。

首僚除了主簿、功曹史、五官以外,军事文书还有典军主簿的押署,应是主簿分职,专管军事。哈九六号墓文书三《北凉玄始十二年(423年)兵曹牒为补代差佃守代事》:

高昌郡既有外军,应亦有中军。南北朝诸州军府僚佐并有中兵参军及外兵参军,高昌郡则似同属郡兵曹主管。本件所云“范晟□佃”,以下9至11行说的是差人任佃。兵曹管理的田应属军屯。高昌郡前身本是戊己校尉屯田所在,军屯长期保存下来是很自然的,但佃耕屯田的人不可能像汉代那样都用田卒,本件下文说“阚相平等殷可任佃”,似乎不像田卒。哈九六号墓文书一九《兵曹白为胡愍生永除□佃役事文书》:

这个胡愍生得以永除佃役是由兵曹呈请的,所谓“佃役”,恐亦指佃耕屯田的劳役。胡愍生佃役名属兵曹,但也不像是田卒。关于屯田,与当时土地制度有关,今姑勿论。

军队的基本编制为幢。上引阿斯塔那二二号墓文书称若干人“左艾幢入募”,知入募兵士即编入各幢,左艾似即本幢主将姓名。哈九一号墓文书一四《兵曹下八幢符为屯兵值夜守水事》,所云“八幢”当指八个幢,文书内容是差遣八个幢的将士去守护中部督邮区内屯田灌溉事。由于前缺,八幢的具体名称已不可知。

幢是军队编制的名称,同时又即指领幢主将,成为职称。哈九一号墓文书五《北凉义和三年(433年)幢赵震上言》:

幢即赵震的职称。同墓所出文书一六《兵曹行罚幢校文书》称“幢杖五十,校将杖七十”,幢与校将分别判刑。又上引同墓文书一四《兵曹下八幢符为屯兵值夜守水事》称“幢共校将一人撰(选)兵十五人夜住守水。残校将一人,将残兵值苟(狗)还守”,此件也是幢与校将分列,幢只一人,校将有二人,一人“夜住守水”,余下一人还守。幢是领幢的主将,其下至少有校将二人。上言的幢赵震据同墓文书一二《兵曹行罚兵士张宗受等文书》见“校赵震”,应是一人,但职称为“校”,时间应早于义和三年(433年)五月。

《赵震上言》后有“琦?”的押署,应是上级,又有“帅”二人,主者一人。别的文书均不见有“帅”,通常文书押尾的是该管上级,至于“主者”,一般泛指主管人,这里似指管理文书的人,故云“主者杜来注”。(12)帅和幢是什么关系我们不清楚。

由于幢是军队的基本编制,所以幢所在营地如坞壁之类也叫做幢,同墓文书七《北凉义和三年(433年)兵曹条知治幢墼文书》虽已残缺,大意是指派人“作墼”“治幢”,(13)显然,本件所记的“幢”指的是幢所驻的军事建筑物,所以要“作墼”修治。

本来,幢止是旌旗之类,军中用来识别队伍和表示将领所在。西晋时大将建赤幢曲盖。作为军队编制的幢不见前代,但南北朝已普遍采用。《宋书》卷六《孝武纪》大明五年(461年)二月《阅武诏》称“军幢以下,普量班锡”;同书卷四四《谢晦传》,河东人商玄石以参军领幢;卷四九《蒯恩传》,恩“以宁远将军领幢”;卷六四《何承天传》,承天作《安边论》,有云“诸商贾往来,幢队挟藏者皆以军法治之”;可知在刘宋时幢是军队的基层编制。北魏初已见幢将,《魏书》卷二八《莫题传》称题“初为幢将,领禁兵”;卷三〇《来大千传》称大千“迁内幢将,典宿卫禁旅”,二人并领禁兵。但作为军队编制当然不限于禁兵,《魏书》卷七二《路恃庆附弟思令传》,魏末上表论军事,说“军幢统领,亦皆故义”,知军队编制,军下为幢,与南朝相同。《金石萃编》卷三一《东魏兴和三年(541年)兖州刺史李仲璇修孔子庙碑阴题名》有幢主二人,所领应是本州兵。军幢编制不仅通行南北朝,《北史》卷九八《蠕蠕传》说柔然军队“千人为军,百人为幢”,军下为幢,与宋魏全同。

如上推断,高昌郡分中军和外军。《北堂书钞》卷六九中兵参军条引干宝《司徒仪》云:“中兵参军掌督帐内牙门将及军器,治其事。”这里说的是司徒府中兵参军的职司,据《宋书》卷三九《百官志》,当时州郡军府僚佐及职司也略同公府。高昌郡的军府如上所述,不见诸曹参军,中兵、外兵参军的职司并归郡兵曹。哈九一号墓文书三《北凉玄始十一年(422年)马受条呈为出酒事》,其中有“次出酒□斛,付孙善,供帐内   骑、箱□等”的记载,“骑、箱□等”亦即类似《司徒仪》所说的“帐内牙门将”,他们是守护太守官卫的将士。其中“骑”的“”屡见文书,意义不明(见后文)。“箱□”当是“箱直”,同墓文书四为《北凉真兴七年(425年)箱直杨本生辞》(14)残存年月及“箱直杨本生辞:前十月”十九字。《宋书》卷九八《氐胡大沮渠蒙逊传》称凉州吕光“使蒙逊自领营人配箱直”。箱直当指在官卫内两厢当直的将士,他们属于帐内。北朝后期帐内是主将亲兵的专称,《魏书》卷八〇《贺拔胜及弟岳传》记他们弟兄都曾充当广阳王渊的帐内军主,帐内都督更多见。(15)帐内军主或帐内都督所领的亲兵就叫做帐内,《北齐书》一九《张保洛传》称“以帐内从高祖(高欢)出山东,有麹珍”等七人,“并以军功至大官”。

从文书中我们还看到按照专长分工的名色。哈九一号墓所出文书四二《细射步矟等兵人名籍》:

1 ——右九人细射。隗保强、令狐玩、孙淡、张保受、樊受、

2 孙佛狗、李晟、蓴明、张保、吴淡、——右十人步矟。

3 严绪、隗逈、右过水。祝归、唐利、竺黄媚、

4  国、姜富、隗益幼、  、张 、张仁、王楷、

〔后缺〕

由于前后残缺,我们不知道除现存细射、步矟、过水之外还有什么名色。

细射是以善射者组成的队伍。《魏书》卷三〇《豆代田传》称“太宗时以善骑射为内细射”,同书卷二六《长孙肥附子翰传》说他“以善骑射为猎郎”,后来“给殿中细拾队”,“细拾”乃“细射”的音讹。矟是长矟,有马矟与步矟之分。《魏书》卷一〇八之四《礼志》四记天赐二年(405年)魏帝出行卤簿,称“侯在步矟内”,《宋书》卷四八《朱龄石传》称“高祖(刘裕)遣龄石领鲜卑步矟,过淮击之”,同书卷七四《沈攸之传》称“世祖(刘骏)以其善战,配以仇池步矟”。知刘宋亦有以善于步矟的鲜卑及氐人组成的专业队伍。但善用矟的实亦不仅鲜卑等族,本件列于步矟的兵士姓名,和细射一样多应是汉人。《三国志·魏书》卷一《武帝纪》建安十六年(211年)七月曹操西攻关中,裴注引《魏书》称“议者多言关西兵强,习长矛”,则早在汉末,西北地区战士即习用长矛(矟)。所云“关西兵”指的是马超和关中割据将领所统之众,其中虽有氐、羌,当然不限于氐、羌,更多的应是汉人。

本件所见人名还多见于另外两件文书。同墓文书四三为《无马人名籍》,于记录姓名后,称“右十七人无马”。十七人中见于上引《细射步矟等兵人名籍》的有令狐玩、孙淡、孙佛狗、张保、张保受、莼(疑即前件的莼明),并配入步矟人中;严绪,配入“过水”中;又祝归、竺黄媚、姜富三人,因后缺不知配入何类。分配归入哪种名色和登记有无马匹,表明他们都是新入军之人。无马与分配,二件文书之间有什么关系我们不清楚。这些人配入步矟而不是马矟,是否与无马有关呢?

见于上述两件文书的人名有的又见于同墓文书十二《兵曹行罚兵士张宗受等文书》:

本件内容是兵曹据校赵震所上解,处罚兵士。这些兵士有的由于“屯守无□”,有的由于“长逋”即长期逃亡,兵曹按情状分别判处髠鞭等刑。其中严绪、孙淡二人并见上引两文书,王阶疑即“细射步矟等兵人名籍”中的王楷。如果上引二件所记姓名都是新入军之人,此件必在其后。又这些处刑兵士都据校赵震所上解文定罪,当然都属赵震所领。赵震上有缺文,应是“幢某人”。《细射步矟等兵人名籍》中严绪列于“过水”,孙淡列于步矟,他们又同属赵震所领,则细射、步矟、过水等专业仍为一幢内的分工。

前面曾提到柔然之制是“千人为军,百人为幢”,至于宋、魏的幢可能要大得多。《宋书》卷九五《索虏传》称“汝阳城内有虏一幢,马步可五百”,这是宋人侦察所得的情报,如果兵力估计正确的话,则北魏一幢人数远超过百人。高昌郡的幢究有多少人,难以确知,但据上引《兵曹行罚兵士张宗受等文书》,一幢内由于屯守犯了什么过错的二十八人,长逋的九人,合共三十七人,全部人数恐当在百人已上,但从文书所见诸如发兵、出戍、守水等,所记兵士人数都很少,则每幢人数也不会太多。

如上所述,据文书我们知道北凉高昌郡兵分中军及外军,其基本军事编制为幢,其主将亦称幢,下有校,每幢领兵大致百人以上。幢内似按专业将兵士配入细射、步矟、过水(意义不明)等队伍。中军守护太守官卫的有骑、箱直等,总称为帐内。所有这些基本上都可与同时的宋魏军事制度相印证,唯有“”的一词不见南北朝诸史,(16)却屡见文书。

哈九六号与九一号墓所出军事性文书中“”凡九见。哈九六号墓文书三《北凉玄始十二年(423年)兵曹牒为补代差佃守代事》中有两处见“”,一是一个名叫强的陈诉,说奉文书“以强补”,他诉称单身,不应充当,经审查“强信单身,请如来脱”。这里“补”似即补某种兵,由于残缺,不太清楚。另一处比较完整,今录本件12至14行如下:

大坞左得等四人诉辞称:为曹所差,知守坞两道,今经一月,不得休下,求为更检。信如所诉,请如事敕,当上幢日,差四骑付张攒,守道 。

左得等四人是“”,他们的任务是“守坞”,诉称过期不得番休,请求检审。经检审,诉辞属实,呈请照事例,命令到“上幢”即上番日,差四骑兵交给张攒,充任“守道”。这里的是守坞的兵,差发的四骑兵可能就是代替他们的,他们的任务是守坞侧道路,所以说“知守坞两道”。又前引哈九一号墓文书三《北凉玄始十一年(422年)马受条呈为出酒事》中的“骑”,当然是骑兵。又同墓文书一一《建□某年兵曹下高昌横截田地三县符发骑守海事》有如下的话:

杜福、帛午、任 三人乘所配马。田 三骑,通身合七骑,次往海守十日,以休领。

本件内容就是发骑守海,杜福三人配给马匹,显然是骑兵。此外,有两件文书说的是“部”某人等“由来长逋”,予以处罚;(17)又两件残缺太甚,内容不明。(18)据文书,确指骑兵的有三条,但是否必指骑兵,尚待他日更多记有“”的文书发见。

三 戍守和守水

文书中屡见有关戍守的记载,上文已经述及高昌郡兵出戍有的由于谪发,有的调发各县居民,前引哈九一号墓文书一七《兵曹条往守白艻人名文书》一,有因输租谪戍的十三人,有来自高宁县的若干人和来自横截县的二人。同墓所出文书一一《建□某年兵曹下高昌横截田地三县符为发骑守海事》:

据此知守海的骑兵由高昌、横截、田地三县调集。同墓文书三六《高宁县上言》残存一行,称“高宁县言:谨案华豹部明当”十二字,上引《发骑守海符》,调发的骑称“”,此《高宁县上言》是否与发骑守海符直接有关,不可知,但可以说明至少有的县是有军队的,这些军队虽下属于县,郡兵曹仍得调戍边境。

令人不解的是番期的短暂。上引《发骑守海符》是“次往海守十日”,同墓文书一七《兵曹条往守白艻人名文书》一记严兴等是“各谪白艻□(守)十日”,从高宁、横截调来的卅人是“次□(白)艻守十日”,不管守白艻或守海番期都止十日。又前引哈九六号墓文书三《玄始十二年(423年)兵曹牒》记大坞左得等四人诉辞,说他们“知守坞两道,今经一月,不得休下”,虽未明言番期,但一月业已超当规定上番期无疑。当然,不管戍守兵士来自谪发或征募,决不可能十日即退伍,十日仅是番休期。即使如此,十日更番,戍兵纷纭道路,也是难以理解的。我想这可能与戍守地点的艰苦条件有关。

戍守所在,文书所见只有两处,一是“守海”,二是“守白艻”。另外还有一处守大坞,乃具体据守点,姑不论。所谓“海”,据新疆博物馆考古队简报,认为应即指“原柳中县东南通敦煌的沙海,亦即唐代的大海道”。(19)我同意这个意见,今不赘论。“白艻”,《魏书》卷一〇一《高昌传》作“白棘”,同书卷四三《唐和传》、唐释彦悰大慈恩寺三藏法师传》作“白力”,《梁书》卷五四《高昌传》作“白刀”,标点本改作“白力”。今按《梁书》作“白刀”字讹不待辨。“白力”,文书都写作“白艻”,从未省去草头。艻,字书并音勒,义为香菜。《通鉴》卷二四九唐宣宗大中十二年(858年)正月记王式为安南都护、经略使,称“至交趾,树芀木为栅,可支数十年”。胡注:

余按《广韵》,芀,都聊切,又音调者,苇华也,其字从草、从刀;又《类篇》有从草、从力者,香菜也,历得切。昔尝见一书,从草从力者,读与棘同。棘,羊矢枣也,此木可以支久。(20)

今按“力”字必误,《广韵》卷五德韵下有“艻”字,云“罗艻,香草”。《玉篇》卷一三草部同。显然苇华、香草都不可能用来树栅,胡注以为羊矢枣之棘才可以支久,所见之书,胡已失记,但必非臆造。据此,可证文书的“白艻”即《魏书》之“白棘”,音义并同,这样草头是不能省的。白艻城在今新疆鄯善县,近人考证并同。

守海、守白艻文书有纪年可考者仅上引《建□某年兵曹发骑守海符》。“建”下缺文,据同墓文书一〇《建平五年祠□马受属》及哈九九号墓文书一《建平六年张世容随葬衣物疏》,知本件“建”下乃“平”字,这一时期的建平年号不见记载,唯《祠□马受属》写在《北凉玄始十一年(422年)马受条呈为出酒事》的纸背,知建平必在玄始后。北凉玄始之后纪年为承玄及义和,同墓出有义和三年(433年)文书,则建平尚在义和以后。义和三年沮渠蒙逊卒,子牧犍嗣,改元承和。(21)承和年号却绝不见于文书。《魏书》卷一〇一《高昌传》说:世祖时,有阚爽者,自为高昌太守。太延中,遣散骑侍郎王恩生等使高昌,为蠕蠕所执。按太延元年(435年)即沮渠牧犍之承和三年,很可能阚爽那时自立为太守,已不用北凉年号,建平也许是阚爽的纪年。有的同志疑沮渠牧犍在承和某年改元建平。不管建平是谁的年号,实际上都是阚爽统治时期。又据文书押署姓名,与义和间文书押署姓名参错互见,同墓文书一八《兵曹条往守白艻人名文书》二首称“兵曹掾张预”,而文书一三《北凉义和□年兵曹行罚部五人文书》亦首称“兵曹掾张预”。因此,我们认为这些有关守海、守白艻文书大致都在北凉义和至承和(相当于建平)年间,当无大误。

建平年间的军事行动是比较频繁的,历史博物馆藏吐鲁番文书《建平六年田地县催诸军到府召》:

1 建平六年正月十二日田地县廷掾侯馥、李

2 珍,录事阚银、阚林,兵曹张通、陈悦,

3 贼曹阎开、索珍,铠曹阚苕、张庆等

4 召催诸军破列,并箭工、铠工、

5 拾角,明寅到府。若违召不到,廷掾、录事受

6 罚二百,主者受顿鞭,远使一道。

7 召具。

据本件知建平六年曾召集田地县诸军到府,而且还包括随军工匠,召集的原因不明,大概是为一个较大规模的军事行动作准备。

义和至建平间高昌军事行动的敌对力量是谁,我们不清楚。白艻城和大海道都是边境进入高昌的咽喉。

为了防止外部来的进攻和抄掠,发兵防守,本是常事,但北凉后期可能有特殊背景(见下)。

高昌郡兵奉命戍守边境,还奉命在开渠灌溉时守护渠水,哈拉和卓九一号墓文书一四《兵曹下八幢符为屯兵值夜守水事》:

1 右八幢知中部屯。次屯之日,幢共校将一人撰(选)兵十五人夜住

2     守水。残校将一人,将残兵,值苟(狗)还守。

3  兵曹掾张预、史左法强白。明当引水溉两部。

    〔中 缺〕

4 司马 蔺 功曹史 璋

5      典军主簿 嘉

6 录事参军 悦 五官 洿

    〔后 缺〕

本件虽缺纪年,亦当是义和、建平间文书。

文书所云“知中部屯”即是负责中部屯田,承担此项任务的有八个幢,规模是相当大的。文书称“明当引水溉两部”,即中部和东部二督邮辖区。本件说的八幢是负责中部屯的,应当还有负责东部屯田的若干幢。两部是否包括高昌全境不可知,但已包括很大地区是可以肯定的,八个幢分布的地点相当广。据本件,高昌郡屯田有一个十分严密的管理制度,开渠引水灌溉两部定在同日,由郡府克期定限,并派遣相当多的兵士去守护,这充分表示开渠灌溉是当地的一件大事。

开渠引水时派兵守护以便调节用水量防止意外,可能沿自戊己校尉时代的旧制。汉代早期那里大概除车师前部地域外没有民田,东汉后期特别自晋以来不仅已存在民田,而且出现了大族豪强,所以要派兵守护就不仅为了调节用水,防止渠道出什么问题,而且也为了弹压争水纠纷,实质上也就是优先保证官府屯田和豪强私田的灌溉。

上引文书中说除了夜住守水的将士之外,每幢以校将一人带着其余兵士和“值苟(狗)还守”。军中畜狗值夜也是汉代屯戍遗制。《居延汉简甲编》所录,如:

南部六所,狗笼一(二四六〇)

狗少一见不入笼(一三八三)

类此提到狗的简尚有一些,今不赘引,据居延简可知诸隧都畜狗,狗和狗笼都有名额,在器物簿上登记。这种制度也反映在敦煌所出汉简上,其中西部候长的移文,竟把狗和卒徒并列。(22)从守狗值夜这一点也看到高昌郡军事制度残留着汉代遗制。

四 北凉晚期的兵士逋亡问题

如上所述,北凉晚期高昌郡的军事活动比较频繁。同时,兵士逋亡,在文书中也屡见不鲜。哈九一号墓所出军事文书有四件提到兵士“逋”或“长逋”:

冯祖等九人长逋。(文书一二《兵曹行罚兵士张宗受等文书》)

部 () 双等五人由来长 (逋),不逐部伍。(文书一三《北凉义和 年兵曹行罚部五人文书》)

幢校〇逋,  在守,(中略)兵责破列  定逋,别案推 (检)。(文书一六《兵曹行罚幢校文书》)

谨案部王贵兴、杨惠二人由来长逋。(文书二三《某幢上言为部王贵兴等长逋事》)

从上引文书中可以看到兵士常因所谓“长逋”的罪状受罚。“长逋”意谓长期不归队,所以文书说“由来长□(逋),不逐部伍”。阿斯塔那六二号墓所出文书几乎全部是一个名叫翟强的诉辞,其中三件(二辞一启)是关于翟强受赇卖放征行兵士事。今录文书三《翟强辞为受赇事》如下:

本件及其它二件纪年均已残缺,同出文书有《北凉缘禾五年随葬衣物疏》,死者为男子,可能即翟强。缘禾疑即北魏太武帝的延和,止三年,五年实为太延二年,亦即沮渠牧犍之承和四年(436年),仍是北凉晚期,亦即阚爽统治时期。

有关此案的二辞一启文多残缺,残存语亦不尽可解,但大意还是可以知道的。翟强应是个下级官或吏,在一次征行中,他被控受赇卖放兵鲁得、令狐国、王朴子等五人,因而入狱。他先后陈诉太守请付曹司检校和陈述事件经过,自称枉屈,被人诬攀。按同墓文书九《韩暖等名籍》,其中亦有五人之一的令狐国,上引翟强诉辞称“韩□一人款”,疑即韩暖,则此名籍亦与受赇案有关。

翟强受赇,是否确如他自己所说“横见搏引”,可以不论,但征行兵士多“长逋”,翟强诉辞中鲁得等五人“逋不往”,又“子等九人逋不从征”,总是事实。结合哈九一号墓文书所见,知北凉晚期高昌郡兵逋亡之风盛行。

北凉晚期阚爽统治高昌,那时候兵士逋亡之风我以为与人民反对阚爽的分裂活动有关。

阚氏是高昌大姓,他的分裂活动代表部分豪强的封建割据要求。据《魏书》卷四三《唐和传》,《宋书》卷九八《大沮渠蒙逊传》,后来唐契和沮渠无讳先后进攻高昌时,阚爽曾获得柔然的支持,败后又投奔柔然,他自立为太守是获得柔然支持的。

高昌地处西域与内地经济、文化交流的要道,自西汉设置戊己校尉以来,和凉州地区有非常密切的关系,前凉以后,经历后凉、前秦、西凉、北凉,一直是凉州的属郡。高昌郡的居民包括少量当地车师人(那时尚有车师前部王,车师人大都居于交河城周围)、汉代戍兵的后代和大量来自西域和内地的汉族和其他各族人民,其中从凉州进入的最多。包括高昌在内的西域各族人民历来把凉州作为历届中原皇朝的地方政权。历史的要求是继续和加强高昌与内地的政治、经济、文化联系,把地处玉门内外的高昌从凉州分割出去,就意味着削弱、阻碍这些联系,阚爽的分裂活动违背了历史要求,违背高昌人民乃至其他西域各地人民的愿望,理所当然地要遭到人民的反抗。如前所说,高昌郡兵是由当地人民组成的,兵士逋亡正好反映了高昌人民反抗阚爽分裂活动的意志。

(原载《社会科学战线》1982年第3期)

————————————————————

(1) 《中国史研究》1979年第1期,见本书351~352页。

(2) 《资治通鉴》卷一〇四东晋太元元年(376年)九月。按此杨干应即同书卷一〇六太元十年九月及《晋书》卷一二二《吕光载记》所载之高昌太守杨翰。《通鉴》卷一〇四作“杨干”,又明言他是高昌人,当别有所据。

(3) 本文所引文书除注明外,均见《吐鲁番出土文书》第一册。

(4) 二部督邮指中部及东部,哈拉和卓九一号墓文书一一《建□某年兵曹下高昌横截田地三县符为发骑守海事》见东部督邮,哈拉和卓九六号墓文书二二《中部督邮残文书》见中部督邮。

(5) 《新唐书》卷五〇《兵志》也说到府兵每火按带的用具多种,其中也有、斧,但品类甚多,而每种只一、二件。

(6) 三纲见《北堂书钞》卷七七引韦昭《辩释名》,详《吐鲁番文书中所见高昌郡县行政制度》,见本书第363页。

(7) 音颓,义亦同。吐鲁番文书中的“”,似即是兵的别称,也可能指骑兵,详后。

(8) 上文有“以李子强代祖子”,“强”可能即“李子强”。

(9) 《晋书》卷八六《张轨传》。

(10) 详《吐鲁番文书中所见高昌郡县行政制度》。

(11) 《文物》1978年第6期。

(12) 杜来亦见同墓文书四三《无马人名籍》,其中所记姓名又多见于同墓文书四二《细射步稍等兵人名籍》,杜来亦当是普通兵士。

(13) 墼是土砖。“作墼”屡见居延汉简。

(14) 真兴本是夏赫连勃勃年号,当是北凉向夏称臣,用了夏的年号。

(15) 见《北齐书》卷一九《韩贤传》,《周书》卷二〇尉迟纲、卷二八陆腾、卷二九王勇、李和诸人传。

(16) 据新疆博物馆同志见告,北魏互文记有“随主”,随应即是的繁写,但所领的是工匠,不是兵士,见《考古》1973年第2期。

(17) 哈拉和卓九一号墓文书十三《北凉义和□年兵曹行罚部五人文书》、同墓文书二三《某幢上言为部王贵兴等长逋事》。

(18) 哈拉和卓九一号墓文书一九《兵曹张预班示为谪所部事》残存“谪所部克明”及次行“班示”二字,同墓文书三六《高宁县上言》残存“谨案华豹部明当”一行。

(19) 《吐鲁番哈喇和卓古墓群发掘简报》,《文物》1978年第6期。

(20) 《辞海》草部艻亦引《通鉴》胡注,但颇有删节。

(21) 《太平御览》卷一二四引《十六国春秋·北凉录》作“永和”,《通鉴》卷一二二宋元嘉十年同,《魏书》卷九九《沮渠蒙逊传》作“承和”,《北史》同,作“永和”误。

(22) 《流沙坠简考释·廪给类》十七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