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史》卷五《海陵纪》天德二年(1150年)十月辛未:

杀太皇太妃萧氏及其子任王偎喝。使使杀行台左丞相、左副元帅撒离喝于汴,并杀平章政事宗义、前工部尚书谋里野、御史大夫宗安,皆夷其族。以魏王斡带之孙活里甲好修饰,亦族之。

同书卷七六《宗义传》云:

宗义,本名孛吉,斜也之第九子。天德间,为平章政事。海陵已杀太宗子孙,尤忌斜也诸子盛强,欲尽除宗室勋旧大臣……于是都元帅府令史遥设迎合风指,诈为撒离喝与其子宗安家书,宗安误遗宫外,遥设因拾得之,以上变……以是杀宗义、谋里野,并杀宗安及太祖妃萧氏、任王隈喝,及魏王斡带孙活里甲……杀斜也子孙百余人,谋里野子孙二十余人。谋里野,景祖孙,谩都诃次子。

这次大屠杀主要对象是斜也(太祖弟辽王杲)子孙。任王隈喝乃太皇太妃萧氏子,何以牵连被杀,纪、传并不详。按太皇太妃是太祖之妃,卷六三《后妃传》:

崇妃萧氏,熙宗时封贵妃,天德二年正月封元妃。是月,尊封太妃。海陵母大氏事萧氏甚谨。海陵篡立,尊大氏为皇太后,居永宁宫。每有宴集,太妃坐上坐,大氏执妇礼。海陵积不能平,及杀宗义等,诬太妃以隐恶,杀之,并杀所生子任王隈喝。大定十九年(1179年)……上欲复太妃旧号,下礼官议。“前代称太妃者皆以子贵……恐不得称‘太’,止当追封妃号。”诏从之,乃封崇妃云。

本传也说任王隈喝为太妃所生子。但隈喝却非太祖子。卷六九《太祖诸子传》称“崇妃萧氏生纪王习泥烈、息王宁古、莒王燕孙”,却没有隈喝。而卷七六《宗义传》称:“大定初,追复宗义官爵,赠特进。弟蒲马、孛论出、阿鲁、隈喝并赠龙虎卫上将军。”则隈喝乃宗义弟,亦即斜也子。卷五九《宗室表》辽王杲(斜也汉名)子亦有隈喝。由此可知,必是太祖死后,萧妃为斜也收继,生子隈喝,而《金史》讳之。然则隈喝自以斜也子被杀,萧妃也因为斜也收继之配偶受祸。又观《后妃传》,萧妃虽为斜也收继,却在熙宗朝及海陵即位之初,仍被视为太祖妃而进封,而且仍居宫中。是虽被斜也收继,并未出居呢,还是斜也死后重又恢复她太祖妃的名号呢?这里难以断言。清太宗之孝庄皇后下嫁摄政王多尔衮一事,世所习知,孟心史先生曾力辩其非实,若以金太祖、萧妃之事看来,下嫁而仍是太后,不出宫,是完全可能的。

洪皓松漠纪闻》卷上云:

绳果(太祖嫡子宗峻女真名)死,其妻为固碖(指宗干,为国论勃及烈)所收,故今主(指熙宗)养于固碖家。

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八四亦云:“宗干,亶(熙宗)伯父,且妻其母,如己子也。”(1)并言宗峻死后,其妻蒲察氏为宗干所收继,而《金史》讳之。《金史》卷七六《宗干传》记宗干病笃,“上及后同往视,后亲与宗干馈食”,死后致祭,值庚戌日,太史奏戌亥不宜哭,熙宗不听,说:“朕幼冲时,太师(指宗干)有保傅之力,安得不哭。”丧事如此隆重,非其他伯叔父可比,所云幼冲时,宗干有保傅之功,也可与宋人幼年养于宗干家之说互证。卷四《熙宗纪》天会十三年(1135年)九月追尊皇妣蒲察氏为惠昭皇后,而卷六四《后妃传》不列蒲察氏,也是有意隐讳。

《金史》卷七三《宗雄传》:

初,宗干纳宗雄妻,海陵衔之。及篡位,使宿直将军晁霞、牌印闾山往河间,囚宗雄妻于府署。明日,与其子妇及常春兄弟(宗雄孙)、茶扎(亦宗雄孙)之子七人皆杀而焚之,弃其骨于濠水。

按宗雄为太祖兄乌雅束子,宗干从兄。卷五九《宗室表》,康宗(乌雅束追尊庙号)子三人,长谋良虎(宗雄女真名),次同括茁,次隈可。宗雄死后,其妻不由亲弟收继而归从弟宗干,可能二弟均先死。收继为女真习俗,宗干纳宗雄妻也是常事,何以海陵如此愤恨,当别有原因,今姑不论。

卷六四《贞懿皇后李氏传》云:

旧俗,妇女寡居,宗族接续之,后乃祝发为比丘尼,号通慧圆明大师,赐紫衣。归辽阳,营建清安禅寺,别为尼院居之。

李氏乃世宗母,她为了拒绝被宗族收继,遂出家为尼,而且还到故乡辽阳,以表示和皇室脱离关系。李氏是汉人,所以不愿遵循女真习俗。由此可知,若不出家就难以幸免,收继之俗在女真中普遍推行,可以想见。卷六《世宗纪》大定九年(1169年)正月丙戌制云:“汉人、渤海兄弟之妻,服阕归宗。以礼续婚者听。”世宗下此诏,必是有感于其母而发,这里只举汉人、渤海,不及女真,知女真仍须遵守收继习俗,而且对汉人、渤海也留下“以礼续婚者听”一句话,至多不准强迫而已。《元典章》卷一八《不收继类》“汉儿人不得接续”条称:

至元七年(1270年)八月,尚书省户部呈:南京路备息州申:民户丁松告,中统元年(1260年)与母主婚,将妹定奴聘与本州时小六长男歹儿为妻。至元二年,女婿身故,有妹定奴守服四年,不令归宗,令男两儿或侄姚驴收纳为妻。其定奴不肯顺从。(下河间路申赵青儿不愿夫弟收继事略)送法司检详得,旧例汉儿、渤海不在接续有服兄弟之限。移准中书省咨议得:旧例同类自相犯者各从本俗法。其汉儿人不合指例比及,通行定夺以来,无令接续。若本妇人服阕,自愿守志,或欲归宗改嫁者,听。咨请照验。省府除已札付户部遍行各路出榜晓谕外,仰依上施行。

按本条所云“旧例,汉儿、渤海不在接续有服兄弟之限”以及服阕归宗并是上述金大定九年定制,直至元代仍然遵用。

收继之制一般都是夫之弟侄接续,收继弟妻在元代是违法行为,《元典章》同卷兄收弟妻断离条有明文,而宗干收宗峻妻实是兄收弟妻,也许女真习俗不禁,也可能是特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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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心传原注:“此据《神麓记》修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