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所列论,就字之结体,上下左右,分别部居,然以点画等类之所从出,亦可互为贯通。况书本自然,字之结体,复有其自然之体势,略举其例以便研求。

攒点者:如妥、乳、辞、乱等字,以攒点之用笔须平列而相联贯,左点宜略侧,右点则如短,方合法也。

排点者:如照、熊、熟、热等字,以四点排列,而左右两点,宜如旁分字,且与中两点须相映带也。

散水者:如江、河、沐、洗等字,此例古人亦谓之隔水,即近代所谓三点水也。此字之用笔,应下点之锋,与上点之尾相应。

悬针者:如中、巾、申、车等字,之用笔至末锋驻而不收,复引申之,谓悬针,如下之中竖微有不同,因之上端无他点画,以涵盖之。

中竖者:如军、年、单、毕等字,此之用笔以之上端,与他画可以联属,故落笔时向上行而少驻,复引锋下行,即合法矣。故较悬针之可以略短。

中勾者:如木、东、来、未等字,之用笔如悬针,故须直正。至驻笔锋时,复引锋仰上则谓中勾。

绰勾者:如手、乎、于、予等字,之用笔中部须略曲取势,故与中勾之直下者,不同。

伸勾者:如氏、民、勉、旭等字,此、之用笔,皆行勾之变,则体势与同,惟末锋至左上,则由曲而平,再仰也。

屈勾者:如鸠、、、辉等字,此类字中之,皆属勾之变体,用笔止须略屈,而不加,故曰屈勾。

从戈者:如弋、武、成、几等字,此与伸勾之例可为互证,但用笔宜得势,不可曲而弱。

横戈者:如心、思、志、必等字,此与绰勾之例可为互证,惟一则直下,一则横曳也。

从波者:如丈、尺、吏、史等字,波即今之捺,永字八法所谓磔也。用笔宜回锋侧起,中驻而后右行,至末则蹲锋而出之。

横波者:如之、道、足、是等字,之、道之用笔宜下平而得势,足、是之则用笔略如从波之,而宜稍敛,不可太平。

减捺者:如食、癸、黍、燮等字,中如良、天、禾、火等字之末笔,皆应从捺,今特减之。因字之结体,忌重捺也。

重撇者:如友、及、反、庐等字,字之重撇,则所不忌,然用笔时须与他笔画相称,且能长短合度,方合于法。

联撇者:如参、彦、形、彤等字,用笔时当以下撇之上端,当上撇之中部,则三彡相贯,自不板滞。

从撇者:如户、尹、居、庶等字,从撇写法,下笔须直,至中部而侧出之,略似弧形,则合于法。

横撇者:如少、省、老、考等字,此种撇法,极似斜直,笔力宜直送,至出锋处,不可略带弧形。

让横者:如喜、娄、垂、暮等字,中横安置妥帖,则字之结体可成,以中横独长,故曰让也。

让直者:如千、甲、引、恒等字,千、甲之形,其在中,引、恒之,分列左右,故须注意其位置之当否。如失其当,则不合法。

重文者:如哥、昌、炎、枣等字,同式之字联合而成,书时必下字较上字稍大,则不嫌其重累。炎、枣二字,捺不可重,此与前列减捺之例,可互证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