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圣真君立大功而轻赏,卷帘大将(即沙和尚)犯小过而重刑。刑赏无章,道教没落,理所当然。玉帝主宰万物,而对其仙卿,刑赏尚且无章,则人世与天宫相隔渺茫,更何能望其明察秋毫,刑当其罪,赏称其功。今据《西游记》所言,卷帘大将因在蟠桃会上,失手打碎了琉璃盏,玉帝把他打了八百,贬下界来,又教七日一次,将飞剑穿他胸胁百余下方回。(第八回)这种处罚比之天蓬元帅(即猪八戒)因为带酒戏弄嫦娥,玉帝把他打了二千钟,贬下凡尘,而没有其他科刑,(第八回)似乎有欠公平。天宫乃清净之地,身为大将而乃调戏妇女,然其所受刑罚以贬下凡尘为止。失手打碎一个杯子,贬下凡尘之后,还要受飞剑穿胸之苦。科刑轻重之标准何在,吾人实难了解。

人类每依自己的环境,推测宇宙万物。古代制定法律之权属于天子。天子制定法律每依一己之意,不受任何拘束。汉时廷尉杜周说:

三尺安出哉,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当时为是,何古之法乎?(《汉书》卷六十《杜周传》)

所以古人所谓法律只是皇帝的意思。人类社会如此,由是人类所想象的神仙社会遂亦不能例外。在《西游记》第八回中,描写玉帝对于两位天将所科的刑与他们两人所犯的罪不甚相称,此盖天上法律亦由玉帝制定,玉帝认为是者就是法律。凤仙郡郡侯将斋天素供,推倒喂狗,玉帝认为冒犯上天,罚以三年亢旱。(第八十七回)王赫斯怒,遗害黎民,上天之降祸似只凭玉帝一时冲动。

失手打碎琉璃盏,在人类社会,并不构成任何犯罪行为。而在神仙社会,犯者除贬下凡尘之外,尚须受飞剑穿胸之刑,法理上虽无根据,事实上必有原因。自齐天大圣大闹天宫之后,玉帝的权威已经减少。玉帝要维持自己的权威,不能不采用恐怖政策,迫令群仙帖服。人们所想象的天上制度必不能脱掉人类制度的影响。吾国数千年来,都是君主专制政治,所以古人所想象的天上制度也是玉帝的专制政治。孟德斯鸠在《法意》一书之中,以恐怖(fear)为专制政治的原理(principle),盖人民服从政府,不是出于衷心爱戴,而是由于恐怖所迫。专制君主恐人民反抗,必须利用恐怖,使人战栗。所以君主的专制权力一旦减少,人民不再恐怖,则国家必随之瓦解[1]。这在吾国历史上不难举出许多证据,现在只以秦代为例,说明孟氏所言之非伪,并借以阐明玉帝何以要科卷帘大将以重刑。

秦自商鞅变法以后,一方用法家学说以治天下,他方又不忠实遵从法家的主张。战国时代,百家争鸣,秦始皇最崇拜的莫过韩非的书,曾说:

嗟乎,寡人得见此人,与之游,死不恨矣!(《史记》卷六十三《韩非传》)

由此一语,吾人不难推测韩非思想对于始皇必有若干影响。韩非学于荀卿,荀卿以为“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荀子》第二十三篇《性恶》)他说:

好荣恶辱,好利恶害,是君子小人之所同也。

又说:

凡人有所一同,饥而欲食,寒而欲暖,劳而欲息,好利而恶害,是人之所生而有也,是无待而然者也,是禹桀之所同者也。(《荀子》第四篇《荣辱》。第五篇《非相》亦有同样文句)

荀子所谓人性,其实就是人情。故他又说:

夫人之情,目欲綦色,耳欲綦声,口欲綦味,鼻欲綦臭,心欲綦欲,此五綦者人情之所必不免也。(《荀子》第十一篇《王霸》)

《史记》卷七十四,荀子与孟子同传,而自《汉书》卷三十《艺文志》以荀子学说划归儒家之后,历代均视荀子为儒家之徒。儒家并不反对人情。《礼运》有“饮食男女,人之大欲存焉。死亡贫苦,人之大恶存焉。”《论语·里仁》篇又有“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贫与贱是人之所恶也。”孔子不但不反对人情,且欲利用人情。他说:“示之以好恶,而民知禁”,注云:“示好以引之,示恶以止之,则人知有禁令,不敢犯也。”(《孝经》第七章《三才》)儒家如此,法家尤见其然。管子说:

民利之则来,害之则去。民之从利,如水之走下于四方无择也。故欲来民者,先起其利,虽不召而民自至。说其所恶,虽召之,而民不来也。(《管子》第六十四篇《形势解》)

又说:

夫凡人之情,见利莫能勿就,见害莫能勿避,其商人通贾倍道兼行,夜以继日,千里而不远者,利在前也。渔人之入海,海深万仞,就彼逆流,乘危百里,宿夜不出者,利在水也。故利之所在,虽千仞之山无所不上,深源之下无所不入焉。(《管子》第五十三篇《禁藏》)

商鞅亦说:

羞辱劳苦者民之所恶也,显荣佚乐者民之所务也。(《商君书》第六篇《算地》)

韩非受了荀子思想的影响,便以“性恶”为其立论的根据。他说:

医善吮人之伤,含人之血,非骨肉之亲也,利所加也。故舆人成舆,则欲人之富贵;匠人成棺,则欲人之夭死也,非舆人仁,而匠人贼也,人不贵,则舆不售;人不死,则棺不买。情非憎人也,利在人之死也。(《韩非子》第十五篇《备内》)

又说:

人为婴儿也,父母养之简,子长而怨。子盛壮成人,其供养薄,父母怒而诮之。子父至亲也,而或谯或怨者,皆挟相为,而不周于为己也。夫买庸而播耕者,主人费家而美食,调钱布而求易者,非爱庸客也,曰如是,耕者且深,耨者且熟云也。庸客致力而疾耘耕,尽功而正畦陌者,非爱主人也,曰如是,羹且美,钱布且易云也。此其养功力,有父子之泽矣,而必周于用者,皆挟自为心也。故人行事施予,以利之为心,则越人易和;以害之为心,则父子离且怨。(《韩非子》第三十二篇《外储说左上》)

即他以为人类的一切活动无一不以个人利害为标准。

人情既唯自己的利害是视,则为政之道自应因人之情。人情所视以为利者莫如赏,人情所视以为害者莫如刑。爱赏而恶刑可以说是人类的天性。政治必须顺乎人性,即须利用人类的利害观念,设赏以奖有功,陈刑以戒有罪,如是天下未有不治。管子说:“明主之治也,悬爵禄以劝其民,民有利于上,故主有以使之。立刑罚以威其下,下有畏于上,故主有以牧之,故无爵禄,则主无以劝民。无刑罚,则主无以威众,故人臣之行理奉命者,非以爱主也,且以就利而避害也。百官之奉法无奸者,非以爱主也,欲以受爵禄而避罚也。”又云:“明主之道,立民所欲,以求其功,故为爵禄以劝之。立民所恶,以禁其邪,故为刑罚以畏之。”(《管子》第六十七篇《明法解》)商鞅亦注:“好恶者赏罚之本也,夫人情,好爵禄而恶刑罚,人君设二者以御民之志,而立所欲焉。”(《商君书》第九篇《错法》)慎子也说:“天道因则大,化则细。因也者因人之情也。人莫不自为也,化而使之为我,则莫可得而用矣……故用人之自为,不用人之为我,则莫不可得而用矣,此之谓因。”(《慎子·因循》)此中原理,韩非说得更见明白。他说:“凡治天下,必因人情。人情者有好恶,故赏罚可用,则禁令可立,而治道具矣。”(《韩非子》第四十八篇《八经》)“明主之所道制其臣者,二柄而已矣。二柄者刑德也。何谓刑德?曰杀戮之谓刑,庆赏之谓德。为人臣者畏诛罚而利庆赏,故人主自用其刑德,则群臣畏其威而归其利矣。”(《韩非子》第七篇《二柄》)韩非这种言论,每为后人所诟病。其实,儒家也很注重刑赏,荀子说:“赏不行,则贤者不可得而进也。罚不行,则不肖者不可得而退也。贤者不可得而进也,不肖者不可得而退也,则能不能不可得而官也。”(《荀子》第十篇《富国》)而汉儒例如董仲舒说得更见明白:

民无所好,君无以权也。民无所恶,君无以畏也。无以权,无以畏,则君无以禁制也……故圣人之治国也……务致民令有所好,有所好,然后可得而劝也,故设赏以劝之。有所好,必有所恶,有所恶,然后可得而畏也。故设罚以畏之。既有所劝,又有所畏,然后可得而制。制之者制其所好,是以劝赏而不得多也。制其所恶,是以畏罚而不过也……故圣人之制民,使之有欲,不得过节。使之敦朴,不得无欲。无欲有欲,各得以足,而君道得矣。(《春秋繁露》第二十篇《保位权》)

岂有同宋代理学家那样,专谈仁义,因仁义而竟反对利欲。仁宗时李觏对此已有批评,他说:“利可言乎?曰人非利不生,曷为不可言乎?曰欲者人之情,曷为不可言……孟子谓何必曰利,激也。焉有仁义而不利者乎?”(《李直讲文集》卷二十九《原文》)我们再看美国独立时代许多政治家之言,例如哈弥尔顿(A. Hamilton)说:“我们人类最强烈的感情乃是野心(ambition)与利害(interest)。然而这两种感情每可刺激吾人活动,所以贤明政府应利用这两种感情,求其有助于公共福利。”[2]富兰克林(B. Franklin)亦说:“对于人事最能给予影响者,有两种感情,即野心(ambition)与贪婪(avarice)。换言之,就是爱权力与爱金钱。它们各有伟大的力量,促使人类活动。两者集中于同一目的,每可发生强烈的效果。如果我们安排得法,使人们能够为名(honor)而努力,同时又是为利(profit)而努力,那么,人们为了取得名利,必将做其惊天动地的事业”[3],就可知道为政之道固须利用人类的弱点。

不过法家的言论每有矫枉过正之弊,他们既以刑赏为治道之具,故凡不爱厚赏,不畏重刑的人,即所谓“富贵不能淫,威武不能屈”的大丈夫,他们似不欢迎。管子说:“人臣之所以畏恐而谨事主者,以欲生而恶死也。使人不欲生,不恶死,则不可得而制也。”(《管子》第六十七篇《明法解》)而韩非且视之为“不令之民”,即“无益之臣”。他说:“夫见利不喜,上虽厚赏,无以劝之;临难不恐,上虽严刑,无以威之。此之谓不令之民也。”(《韩非子》第四十四篇《说疑》)“古有伯夷叔齐者,武王让以天下而弗受,二人饿死首阳之陵。若此臣者不畏重诛,不利重赏,不可以罚禁也,不可以赏使也。此之谓无益之臣也。”(《韩非子》第十四篇《奸劫弑臣》)对此不令之民,无益之臣,他竟主张除之杀之。他说:“赏之誉之不劝;罚之毁之不畏,四者加焉不变,则除之。”(《韩非子》第三十四篇《外储说右上》)他并杜撰太公望之事,以证明自己主张之合理。太公望东封于齐,执齐东居士狂矞华士而杀之。“太公望曰,先王之所以使其臣民者,非爵禄则刑罚也。今四者不足以使之,则望当谁为君乎,是以杀之。”(同上)这种矫激的言论不为后人所谅解,固属理之当然。

法家均谓刑赏应以功罪为标准,管子说:“有犯禁而可以得免者,则斧钺不足以威众。有无功而可以得富者,则禄赏不足以劝民。”(《管子》第十五篇《重令》)“明主虽心之所爱,而无功者不赏也。虽心之所憎,无罪者不罚也。”(《管子》第六十七篇《明法解》)“行私惠而赏无功,则是使民偷幸而望于上也。行私惠而赦有罪,则是使民轻上而易为非也。”(同上)“故明主之治也……有功者赏,乱治者诛。诛赏之所加,各得其宜,而主不与焉。”(同上)商鞅亦谓:“人主之所以禁使者赏罚也。赏随功,罚随罪,故论功定罪,不可不审也。”(《商君书》卷二十四《禁使》)又谓:“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损刑。有善于前,有过于后,不为亏法。”(《商君书》第十四篇《赏刑》)荀子也说:“诛赏而不类(谓赏不当功,罚不当罪),则下疑俗俭(俭当作险,谓侥幸免罪,苟且求赏也)而百姓不一。”(《荀子》第十篇《富国篇》)韩非云:“圣人之治国也,赏不加于无功,而诛必行于有罪者也。”(《韩非子》第十四篇《奸劫弑臣》)所谓“诛必行于有罪”,即“罚不加于无罪”。(《韩非子》第三十六篇《难一》)当然赏罚须与功罪相称。而如韩非所说:“用赏过者失民,用刑过者民不畏。有赏不足以劝,有刑不足以禁,则国虽大必危。”(《韩非子》第十九篇《饰邪》)不但法家,汉儒董仲舒亦说:“有功者赏,有罪者罚。功盛者赏显,罪多者罚重。不能致功,虽有贤名,不予之赏。官职不废,虽有愚名,不加之罚。赏罚用于实,不用于名。贤愚在于质,不在于文。故是非不能混,奸轨不能弄,万物各得其冥,则百官劝职,争进其功。”(《春秋繁露》第二十一篇《考功名》)既有功矣,不但要赏,且要重赏。既有罪矣,不但要刑,且要重刑。商鞅云:“赏厚而利,刑重而威。”(《商君书》第十八篇《修权》)韩非亦说:“赏莫如厚,使民利之。诛莫如重,使民畏之。”(《韩非子》第四十八篇《八经》)、第四十九篇《五蠹》又云:“赏莫如厚而信,使民利之;罚莫如重而必,使民畏之。”盖厚赏一人,可使千万人增加爱赏的情绪。重刑一人,可使千万人增加畏刑的情绪。赏一以励百,刑一以戒百,这是信赏必罚的效用。管子说:“圣人设厚赏非侈也,立重禁非戾也。赏薄则民不利;禁轻则邪人不畏。设人之所不利,欲以使,则民不尽力;立人之所不畏,欲以禁,则邪人不止。”(《管子》第四十七篇《正世》)韩非亦说:“赏厚,则所欲之得也疾;罚重,则所恶之禁也急……是故欲治甚者,其赏必厚矣;恶乱甚者,其罚必重矣……重一奸之罪,而止境内之邪,此所以为治也。重罚者盗贼也,而悼惧者良民也,欲治者奚疑于重刑。若夫厚赏者非独赏功也,又劝一国。受赏者甘利,未赏者慕业,是报一人之功,而劝境内之民也,欲治者奚疑于厚赏。”(《韩非子》第四十六篇《六反》)观韩非之言,可知重刑厚赏不但是罚有罪而奖有功,最重要的目的乃在于禁人为奸而劝人为善。

但是国家的刑赏须与社会的诽誉相应。盖“民之重名与其重利也均。赏者有诽焉,不足以劝;罚者有誉焉,不足以禁”。(《韩非子》第四十八篇《八经》)韩非曾言:“利所禁,禁所利,虽神不行。誉所罪,毁所赏,虽尧不治。”(《韩非子》第三十三篇《外储说左下》)又说:“夫赏所以劝之,而毁在焉;罚所以禁之,而誉加焉,民中立而不知所由,此亦圣人之所为泣也。”(《韩非子》第三十五篇《外储说右下》)东汉末年,阉宦当权,“天下士大夫皆污秽朝廷”。(《后汉书》卷六十七《李膺传》)即政府的赏与社会的誉不能“同轨”。人们泥涂轩冕,赏既失去效力;而党锢祸作,天下又以挂名党借为荣,愿与党人同刑,“乃至幽深牢,破室族而不顾”,(《后汉书》卷六十七《范滂传·论》)则政府的刑与社会的诽又不能“俱行”了。赏而有诽,罚而有誉,东汉灭亡,理所当然。由此可知韩非所主张的刑赏并不许人主任意定之,而须适应于一般社会的毁誉观念。更宜“编著之图书,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韩非子》第四十三篇《定法》)成为法律。法也者,乃如慎子所说:“法非从天下,非从地出,发于人间,合乎人心而已。”(《慎子·逸文》)法家之所谓法即荀子之所谓道。荀子说:“道者非天之道,非地之道,人之所道也。”(《荀子》第八篇《儒效》)哪一种功应得哪一种赏,哪一种罪应得哪一种刑,行赏施刑均以法律为规矩准绳。管子云:“明主之治也,当于法者赏之,违于法者诛之。故以法诛罪,则民就死而不怨;以法量功,则民受赏而无德也。”(《管子》第六十七篇《明法解》)又说:“有功不必赏,有罪不必诛,令焉不必行,禁焉不必止,在上位无以使下,而求民之必用,不可得也。”(《管子》第十五篇《重令》)韩非亦说:“以法治国,举措而已矣。刑不阿贵,绳不挠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韩非子》第六篇《有度》)“是故诚有功,则虽疏贱必赏;诚有过,则虽近爱必诛。疏贱必赏,近爱必诛,则疏贱者不怠,而近爱者不骄也。”(《韩非子》第五篇《主道》)要是同刘颂之批评晋武帝那样,“放兕豹于公路,而禁鼠盗于隅隙”,(《晋书》卷四十六《刘颂传》)则监司将望风承旨,凡有弹劾,皆舍巨憝而举微过。刑赏失章,国而不亡,只可以视为奇迹。

总之,法家不但主张重刑厚赏,且谓明君必须依法行使刑赏,即管子所谓“不淫意于法之外,不为惠于法之内”,(《管子》第四十六篇《明法》。《韩非子》第六篇《有度》亦有同样文句)倘若“禁不胜于亲贵,罚不行于便辟,法禁不诛于严重,而害于疏远,庆赏不施于卑贱,二三而求令之必行不可得也”。(《管子》第十五篇《重令》)秦始皇如何呢?秦自孝公以后,历代君主无不刻薄寡恩,商鞅车裂以徇,张仪惧诛而亡,范雎忧愤而死。他们三人均有大功于秦,结果不过如斯。始皇天性也和秦之先君一样,所以王翦才说:“为大王将,有功终不得封侯。”(《史记》卷七十三《王翦传》)又如侯生卢生所言:“始皇为人,乐以刑杀为威。”(《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三十五年)即始皇虽然崇拜韩非,而只接受韩非重刑的思想,并未采纳韩非厚赏的主张。其见解还是渊源于商鞅。商鞅说:“故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生,则重者无从至矣,此谓治之于其治也。行刑重其重者,轻其轻者,轻者不止,则重者无从止矣。此谓治之于其乱也。”(《商君书》第五篇《说民》)又说:“治国刑多而赏少,(乱国赏多而刑少,)故王者刑九而赏一,削国赏九而刑一。刑用于将过,则大邪不生;赏施于告奸,则细过不失。治民能使大邪不生,细过不失,则国治,国治必强。”(《商君书》第七篇《开塞》)“禁奸止过,莫如重刑,刑重而必得,则民不敢试,故国无刑民。国无刑民,故曰明刑不戮。”(《商君书》第十七篇《赏刑》)“以杀去杀,虽杀可也,以刑去刑,虽重刑可也。”(《商君书》第十八篇《画策》)然而韩非亦不能辞其咎。岂但韩非,管子亦然。管子说:“凡牧民者欲民之正也。欲民之正,则微邪不可不禁也。微邪者大邪之所生也。微邪不禁,而求大邪之无伤国不可得也。”(《管子》第三篇《权修》)按法家所谓法治,其实,乃是“威治”。韩非说:“母之爱子也倍父,父令之行于子也十母;吏之于民无爱,令之行于民也万父。母积爱而令穷,吏用威严而民听从,严爱之亦可决矣。”(《韩非子》第四十六篇《六反》)“今有不才之子,父母怒之弗为改,乡人谯之弗为动,师长教之弗为变,夫以父母之爱,乡人之行,师长之智,三者加焉,而终不动其胫毛。州郡之吏操官兵,推公法,而求索奸人,然后恐惧,变其节,易其行矣。故父母之爱不足以教子,必待州郡之严刑者,民固骄于爱,听于威矣。”(《韩非子》第四十九篇《五蠹》)韩非由“威治”出发,又进一步而说:“今不知治者皆曰,重刑伤民,轻刑可以止奸,何必于重哉?此不察于治者也。夫以重止者,未必以轻止也,以轻止者,必以重止矣。是以上设重刑者而奸尽止,奸尽止,则此奚伤于民也。”(《韩非子》第四十六篇《六反》)又说:“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此谓以刑去刑。罪重而刑轻,刑轻则事生,此谓以刑致刑,其国必削。”(《韩非子》第五十三篇《饬令》)是则法家的“威治”,其实,又是“刑治”,更确实言之,还是重刑之治。

但是我们须知法家思想须与道家思想相辅而行。法家明罚饬法,道家清净无为。有了法家的制度,而后政府才能因循法令,垂拱而治;有了道家的精神,而后政治不至烦苛,人民乐于接受。老子云:“法令滋章,盗贼多有。”(《老子》第五十七章)而最可怕的还是朝令暮改。韩非说:“法禁变易,号令数下,可亡也。”(《韩非子》第十五篇《亡征》)又说:“治大国而数变法,则民苦之,是以有道之君贵虚静而重变法。”(《韩非子》第二十篇《解老》)而管子之言更见明确。他说:“君有三欲于民,三欲不节,则上位危。三欲者何也,一曰求,二曰禁,三曰令。求必欲得,禁必欲止,令必欲行。求多者其得寡,禁多者其止寡,令多者其行寡。求而不得,则威日损。禁而不止,则刑罚侮。令而不行,则下凌上。故未有能多求而多得者也;未有能多禁而多止者也;未有能多令而多行者也。故曰上苛则下不听。”(《管子》第十六篇《法法》)始皇未能了解此中道理,他灭六国之后,不知予民休息,而乃“内兴工作,外攘夷狄,收泰半之赋,发闾左之戍,男子力耕,不足粮饷,女子纺织,不足衣服,竭天下之资财,以奉其政,犹未足以淡其欲也”。(《汉书》卷二十四上《食货志》)这种虐政能够继续下去,完全依靠“刑杀为威”,即孟德斯鸠所谓恐怖。不过始皇虽是暴君,而仍不失为一位英主,其专制魔力确已征服了人民的灵魂,使人民不敢反抗。人民无法推翻现在的社会,只想脱离现在的社会,投身于罪犯之中。他们不断地扩大罪犯的人数,而如董仲舒所说:“民愁亡聊,亡逃山林,转为盗贼,赭衣半道,断狱岁以千万数。”(同上)这样,韩非所谓“以刑去刑”反而变为“以刑致刑”了。尹文子说:“老子曰民不畏死,如何以死惧之。人民之不畏死,由刑罚过。刑罚过,民不赖其生。生无所赖,视君之威末如也。刑罚中,则民畏死,畏死由生之可乐也。知生之可乐,故可以死惧之,此人君之所宜执,臣下之所宜慎。”(《尹文子·大道》下)轻罪而受重刑,人民悲观之极,竟然失去胆量,失去自信力,自视为软弱无能的动物。他们只希望有个万能的神,出来拯救他们,而拯救的方法则为“秦亡”或“始皇死”,所以始皇末年,社会上乃传播了“秦亡”或“始皇死”的预言。“亡秦者胡也”,“始皇帝死而地分”,“今年祖龙死”(见《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三十二年、三十六年)都是人心厌秦的表现。三十七年七月秦始皇果然死于沙丘了,这是多么痛快的消息,而继统的二世才不及父,而暴虐过之。他性庸懦,有自卑之感[4]。懦君往往变为暴主,凡怕别人杀我,常欲我杀别人,以杀止杀,造成恐怖的空气,使人不敢反抗。怕一人,杀一人;怕万人,杀万人;怕天下,杀天下。这是懦君的策略,二世尤见其然。李斯学于荀子,荀子固谓“赏不欲僭,刑不欲滥。赏僭则利及小人,刑滥则害及君子。若不幸而过,宁僭无滥,无滥与其害善,不若利淫”。(《荀子》第十四篇《致士》)而李斯乃说:“商君之法,刑弃灰于道者。夫弃灰薄罪也,而被刑重罚也。彼唯明主为能深督轻罪。夫罪轻且督深,而况有重罪乎,故民不敢犯也。”(《史记》卷八十七《李斯列传》)于是“法令诛罚,日益刻深,群臣人人自危……刑者相半于道,而死人日成积于市,杀人众者为忠臣”。(同上)恐怖超过限度,反亦死,不反亦死,等死,反尚有一线的希望,由是陈胜、吴广遂揭竿而起了。专制君主所恃以统治人民者乃是恐怖,由恐怖建立了权威,用权威以维持政权。陈胜发难之后,社会秩序动摇了,皇帝权威扫地了,人民恐怖减少了,天下莫不响应,“县杀其令丞,郡杀其守尉”,(《史记》卷八十九《陈余传》)而秦便随之而亡。

由此可知专制政治固以恐怖为统治的手段,但恐怖超过一定限度,往往发生相反的结果。王莽的失败就是因为“刑罚深刻,它政被乱”,(《汉书》卷二十四上《食货志》)“民摇手触禁……吏用苛暴立威,旁缘莽禁,侵刻小民,富者不能自保,贫者无以自存”,(《汉书》卷二十四下《食货志》)而致迫出民变。隋之灭亡更是因为炀帝误解了“以刑止刑”之意,骄怒之兵屡动,土木之兵不息,“人不堪命,乃急令暴条以扰之,严刑峻法以临之,甲兵威武以董之”,(《隋书》卷四《炀帝纪·史臣曰》)“穷民聚为盗贼,帝乃更立严刑,敕天下窃盗以上,罪无轻重,皆斩。百姓转相群聚,攻剽城邑,帝以盗贼不息,乃益肆淫威,又诏,为盗者籍没其家。自是群贼皆起”,(《隋书》卷二十五《刑法志》)而隋之政权便在群贼皆起之下归于瓦解。

由于吾国历史,可知单单依靠重刑的恐怖,固不足以维持政权。人世如此,天宫想亦当然。卷帘大将失手打碎了琉璃盏,既云“失手”,自不能谓为故意;纵是故意,也只负民法上的赔偿责任,绝不会构成为刑法上的犯罪行为,而竟严刑峻法以临之。卷帘大将固已认为刑罚失当,而贬到凡尘之后,玉帝又听其吃人度日,(第八回)则人类社会对于玉帝,又作如何感想。此时也,佛门弟子的“救苦救难大慈大悲南无观世音菩萨”(第八回)复到处物色“同志”,卷帘大将受其指点,果然入了沙门,皈依正果,从此洗心涤虑,再不伤生。此事就卷帘大将说,固已脱离灾障;就人类社会说,亦少了一个妖魔。一举而有两得,既可增加佛门弟子,又可博取人世欢心。佛教的策略比之道教,确实高明。在吾国历史上,道佛两教曾发生过多次斗争,佛教一天一天地兴盛,道教一天一天地没落,我们只看《西游记》上卷帘大将之事,一方恃酷刑以立威,他方秉慈悲以救世,就可了解为渊逐鱼、为丛逐雀者就是玉帝本身。

* * *

[1] 参阅F. W. Coker, Readings in Political Philosophy, rev. ed., 1938, p. 615.。

[2] J. Elliot, The Debates, Vol. I, 1937, p. 439.

[3] J. Elliot, The Debates, Vol. V, 1937, p. 145.

[4] 参阅《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二世元年“二世与赵高谋曰‘朕年少,初即位,黔首未集附’云云”,又“二世阴与赵高谋曰‘大臣不服,官吏尚强,及诸公子必与我争,为之奈何’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