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游记》称孙行者为心猿,这个心猿曾打到地府,强销死籍,打到天宫,强索官职。他既有上天入地之力,故可称为力之象征,若合“心”之一字言之,则为“力之意志”。意志本来自由,而再加之以力,则更无拘无束,由意志自由表现为行动自由。行动自由出于个人,有时尚难免妨碍他人自由;要是出于政府,势将变成暴政。

所谓“政治”由吾人观之,不外命令与服从的强制关系,一方有命令的人,他方有服从的人,命令的人得依自己的意志,强制服从的人作为或不作为,这种强制关系何以发生?人类生存于社会之内,固然有连带关系,而同时又互相对立。由于连带关系,便发生了“众人的事”;由于互相对立,又使人们关于众人的事,发生了各种不同的意见。怎样综合各种不同的意见而统一之,乃是维持社会和平的前提。这种统一的意见就是国家的意见,而可以强制人民服从。固然统一的方法随社会的势力关系而不同:或由一人统一,而强制千万人服从;或由少数人统一,而强制多数人服从;或由多数人统一,而强制少数人服从。统一的人虽有多寡之别,而其对于异议的人,能够强制其服从,则为古今政治的共通性质。

要强制别人服从,“权力”是必要的,所以政治乃以权力为基础;而政府亦不外权力的组织。政府的权力必须委托自然人行使。这个自然人既然掌握权力,难免不滥用权力,以他个人的事宣布为众人的事,租税、徭役,不是用以增进众人的福利,而是用以满足个人的享乐。个人的福利与众人的福利同视,其结果,便发生了“朕即国家”的观念。

如何控制政府滥用权力,更切实言之,如何控制组织政府的自然人滥用权力,那就需要“紧箍儿”了。孙行者戴上紧箍儿之后,不敢不听唐僧的教诲,不敢再对唐僧无礼,“死心塌地”,随他而去,“再无退悔之意”。(第十四回)紧箍儿是佛老如来交给观世音菩萨,(第八回)再由观世音菩萨交给唐僧,最后才由唐僧授与孙行者的。孙行者戴在头上之后,见肉生根,不能取下。他若不遵教诲,唐僧只将咒语一念,他就眼胀头痛脑门皆裂。(第十四回,参阅第八回)孙行者神通广大,可以借以成事。而“性泼凶顽”,往往“不伏使唤”,若能加以拘束,则一方可以使唤,他方不敢行凶。(第八回及第十四回)观世音菩萨对孙行者说:“你不遵教令,不受正果,若不如此拘束,你又诳上欺天,知甚好歹。须得这个魔头,你才肯入我瑜珈之门。”(第十五回)这是紧箍儿的效用。

自古迄今,人君如尧、舜者少,人臣如皋、契、稷、夔者亦少。韩非说:“今贞信之士不盈于十,而境内之官以百数;必任贞信之士,则人不足官。人不足官,则治者寡,而乱者众矣。”(《韩非子》第四十九篇《五蠹》)贞信之士既然不可多得,则为预防政府不会滥用其权力,亦有紧箍儿的必要。这个紧箍儿就是法律。法律不但拘束服从者,且又拘束命令者。韩非说:“明主使法择人,不自举也;使法量功,不自度也。”(《韩非子》第六篇《有度》。按此语亦见于《管子》第四十六篇《明法》及第六十七篇《明法解》)又说:“明主使其群臣不游意于法之外,不为惠于法之内,动无非法。”(《韩非子》第四十九篇《五蠹》。按此语亦见于《管子》第四十六篇《明法》及第六十七篇《明法解》)人主群臣均受法律的拘束,于是政治上便发生了一种变化,命令的人本来可依自己的意欲,能(können)为其所欲为;现在须受法律的限制,唯依法律之规定,得(dürfen)为其所能为。换言之,不是权力不足,不能为(Nichtkönnen),而是法律限制,不得为(Nichtdürfen)[1]。这样,命令的人本来只有权力,现在便负一种依法行使权力的义务。服从的人本来只负义务,现在也有一种无须服从违法的命令的权利。权力受了法律的限制,变为“权限”,从而个人之服从权力,亦由权力之发动局限于法律所允许,而变成服从法律[2]。法律为命令者及服从者共同遵守的规范,因之,“以罪受诛,人不怨上,以功受赏,臣不德君”。(《韩非子》第三十三篇《外储说左下》)此即慎子所谓:“君人者舍法而以身治,则诛赏予夺从君心出矣。然则受赏者虽当,望多无穷;受罚者虽当,望轻无已。君舍法,而以心裁轻重,则同功殊赏,同罪殊罚矣,怨之所由生也。是以分马者之用策,分田者之用钩,非以钩策为过于人智也,所以去私塞怨也。故曰大君任法而弗穷,则事断于法矣。法之所加,各以其分,蒙其赏罚而无怨于君也。是以怨不生而上下和矣。”(《慎子·君人》)

但是紧箍儿不是孙行者自己制造,而是如来制成之后,经过观世音菩萨交给唐僧,而戴在孙行者头上的。韩非、慎子固然主张法治,现在试问此种法律由谁制定呢?照韩非说:“人之情性,贤者寡而不肖者多。”(《韩非子》第四十篇《难势》)而人类又有利己之心,“舆人成舆,则欲人之富贵;匠人成棺,则欲人之夭死也。非舆人仁,而匠人贼也。人不贵,则舆不售;人不死,则棺不买。情非憎人也,利在人之死也”。(《韩非子》第十七篇《备内》)人之情性如此,人主自亦不能例外。倘法律是由人主制定,则人主将依自己的利害,随时改变法律。“利在故法前令则道之,利在新法后令则道之。”(《韩非子》第四十三篇《定法》)此乃必然之势,无可避免。商鞅说:“国皆有法,而无使法必行之法。”(《商君书》第十八篇《画策》)但是法之不行,往往是自上犯之,如何防止人主不至犯法,吾国法家对这问题,常避而不说,所以他们虽然主张法治,而他们所谓的法治乃无法使之实现。

欧洲的政治思想对这问题,确比吾国进步。孟德斯鸠说:“依吾人日常经验,凡有权力的人往往滥用其权力。要防止权力的滥用,只有用权力以制止权力。”[3]孟氏对于人性既同吾国法家一样,不予信任,故其结果,亦主张法治而反对人治。至于实现法治的方法则为三权分立。所谓三权分立是将国家的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种,分属于三个机关,使它们互相牵制。三种权力均以别种权力为紧箍儿,则滥用权力之事当然可以减少。美国制定宪法之时,受了孟氏思想的影响,分权主义成为当时政治家的信条。他们也同孟氏一样,对于人性有不信任之心。哲斐孙(T. Jefferson)说:“信任我们的代表,忘记了我们权利的安全问题,这是危险的事。信任(confidence)是专制之母。自由政府绝不是建设于信任之上,而是建设于猜疑(jealousy)之上。我们用限制政权(limited constitution)以拘束我们托其行使权力的人,这不是由于信任,而是由于猜疑。我们宪法不过确定我们信任的限界。是故关于权力之行使,我们对人不要表示信任。我们须用宪法之锁,拘束人们,使其不能做违法的事。”[4]马的逊(J. Madison)亦说:“人类若是天使,不需要政府。天使若统治人类,没有控制政府的必要。组织政府是令人类统治人类,一方需要政府能够统治人民,他方又要求政府能够控制自己,困难就在这里。政府隶属于国民,这是控制政府的初步方法。但经验告诉吾人,除此之外,尚有再加警戒的必要。吾人分配权力之时,须使各种机关互相牵制。”[5]他又说:“立法、行政、司法三权集中于一手之上,这简直可以定义为暴政(tyranny),固不问权力集中于一人,集中于少数人,或集中于多数人;也不问其人取得权力,是由于世袭,由于任命,或由于选举。”[6]Virginia一七七六年六月十二日的权利宣言(Declaration of Rights)第五条说:“三种权力必须分离而分属于三个机关,任何权力均不得行使别个权力的职务,任谁均不得同时行使一个权力以上的权力”,这个规定又成为同年六月二十九日宪法条文的一部[7]。Massachusetts一七八○年六月十六日宪法第一篇权利宣言第三○条云:“本国政府乃法治政府,不是人治政府(a government of laws and not of men),故立法部绝不行使行政权与司法权或二者之一;行政部绝不行使立法权与司法权或二者之一;司法部绝不行使立法权与行政权或二者之一。”[8]美国联邦宪法也本此宗旨,采用三权分立之制,立法权属于国会,(宪法第一条第一项)行政权属于总统,(第二条第一项第一目)司法权属于法院。(第三条第一项)

制衡原理比唐僧之控制孙行者似更进步。何以说呢?唐僧能够控制孙行者,孙行者不能控制唐僧。孙行者神通广大,识皂白,辨邪正,唐僧西行求经,一路遇到魔障,理应接受孙行者的意见,不宜自作主张,犹如“汉典故事,丞相所请,靡有不听”(《后汉书》卷七十六《陈忠传》)一样。但是汉时皇帝有任免丞相的权,丞相无拘束皇帝之力。丞相所请求的,皇帝不予批准;丞相所反对的,皇帝必欲施行,丞相亦莫如之何。汉在武帝以前,丞相确有牵制皇帝之力。

(周亚夫为丞相)窦太后曰:“皇后兄王信可侯也。”上(景帝)曰:“请得与丞相计之。”亚夫曰:“高帝约‘非刘氏不得王,非有功不得侯,不如约,天下共击之’,今信虽皇后兄,无功侯之,非约也。”上默然而沮。(《汉书》卷四十《周亚夫传》)

可以视为一例。丞相有此权力,一因天子选用丞相的权受到相当限制,二因丞相自己有其社会的势力以作后盾。所以天子虽尊,亦不敢任用佞幸为丞相,并以丞相为傀儡,任意施行不合理的政策。汉高祖奋身于陇亩之中,其登帝位,是由群臣推戴,功臣宿将“心常鞅鞅”[9]。高祖为了安慰他们,不能不剖裂疆土,封为列侯。列侯衣租食税,固然和王国不同,不足成为反抗中央的势力,但是其势亦足以迫主。诸吕作乱所以失败,就是因为列侯不与外戚合作。文帝由外藩入承大统,也是由于列侯迎立。(参阅《汉书》卷四《文帝纪》)列侯在政治上不但成为一个势力,且成为对抗天子的一个势力。汉兴,丞相必以列侯为之。(《汉书》卷五十八《公孙弘传》)这个制度继续到武帝元朔五年公孙弘为相之时才见撤销。(同上)在其尚未撤销以前,天子须于列侯之中选择丞相,而列侯之力又可以拘束天子,所以西汉初年丞相是代表列侯统百官,总百揆,借以牵制天子之专制。“丞相所请,靡有不听”,这唯在丞相有其独立的社会背景之时才能做到。丞相没有独立的社会背景,而天子若有任免丞相之权,则天子自可控制丞相,以丞相为傀儡。汉初,列侯尽是功臣,列侯衣租食税,其所食的租税称为户税,每户一岁二百。(《汉书》卷九十一《货殖传》)最初大侯不过万家,小者五六百户。文景之世,流民既归,户口亦息,列侯大者至三四万户,小侯亦倍,富厚如之。(《汉书》卷十六《高惠高后孝文功臣表》)但是物盛必衰,农村之中乃发生了兼并的现象,土地渐次集中起来[10]。土地兼并,农民流亡,税户当然减少,而列侯的户税也就随之锐减。他们最初因为收入增加,不免穷奢极侈。户税减少之后,他们还是奢侈,入不敷出,只有借债。他们向谁借债?向富商巨贾借债[11]。但是借债只能挽救一时之急,接着而来者则为更甚的贫穷。这个时候,国内又有七国之变,中央政府为了讨伐七国,乃使列侯从军,令其粮而出。列侯贫穷,又须借债,其息十倍[12]。乱事平定之后,不但藩国失去势力,便是列侯也更贫穷。列侯经济上既然破产,便不能不依靠朝廷的薪俸和赏赐,以维持自己的生活。生活既然倚靠朝廷,于是政治上又须忍受皇帝的压迫。武帝时代既发行皮币,以榨取列侯的动产[13],又假酌金之名,没收列侯的食邑[14],或委以太常之职,而乘机以罪废之[15]。列侯失去势力,政治上就发生了一个变化:前此有功者才得封侯,封侯者才得为相,现在列侯没落,任谁都可以为相,而为相之后,任谁都可以封侯了。即前此须有功而后封侯,封侯而后才为相,现在可以先为相而后封侯。丞相一职解放于列侯之外,固然政治脱去了贵族的色彩,然而因此,丞相没有背景,便失掉牵制天子的力量。到了这个时候,不是“丞相所请,靡有不听”,而是天子所要求的,丞相必须奉行。其或不肯奉行,则天子一怒,念起紧箍儿咒,必使你“痛得竖蜻蜓,翻筋斗,耳红面赤,眼胀身麻”。(第十四回)哀帝之于丞相王嘉,即其例也[16]。这与英国内阁总理以国会为后盾,一方英王的诏令须有内阁总理副署,他方国会又能控制英王之钱袋者,大异其趣。唐僧之与孙行者有似于皇帝与丞相的关系。唐僧肉眼凡胎,不识魔怪,孙行者劝他“收起慈悲之心”,他偏要“一心向善”,认妖精为好人。(第二十七回、第四十回、第八十回)孙行者画地作圈,请他坐在中间,以为强似铜墙铁壁,他偏要走出圈外。(第五十回,参阅第五十三回)孙行者不能拘束唐僧,又没有别的力量能拘束唐僧。唐僧会不会滥念咒语,一唯良心是视,既没有法律可循,而又不受任何掣肘,一切问题都是由此发生。孙行者“怕念紧箍儿咒”,往往遇到妖精,不敢打杀,而听唐僧堕入妖精圈套,(第四十回,参阅第二十七回、第八十回)最后还是孙行者“劳苦万端,方救得出”。(第五十三回)由此可知孙行者固然要受紧箍儿咒的拘束,而唐僧如何应用紧箍儿咒,似亦有拘束之必要。否则他将不听良言,自作主张,其尤甚者,或将利用咒语以控制孙行者之神通广大,做出各种枉法之事,以满足他个人的野心,这是《西游记》的漏洞,其实就是吾国政治思想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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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参阅G. Jellinek, Systen, der subjektiven Öffentlichen Rechts, 2 Aufl., 1919, S. 46 ff.尤其S. 48.

[2] G. Jellinek, a. a. O. S. 194 ff. S. 197.

[3] F. W. Coker, Readings in Petitical Philosophy, 1938, p. 618.

[4] 引自B. F. Wright, A Source Book of American Political Theory, 1929, p. 227.

[5] The Federalist, Modern Library, 1937, No. 51, p. 337.

[6] Ibid., No. 47, p. 313.

[7] 引自C. Schmitt, Verfassungslehre, 1928, S. 127.并见于The Federalist, No. 47, p. 319.

[8] 引自H. Finer, The Theory and Practice of Modern Government, Vol. I, 1932, p. 162, n. 1.

[9] 《汉书》卷一下《高祖纪》十二年,吕后曰:“诸将故与帝为编户民,北面为臣,心常鞅鞅。”

[10] 《汉书》卷二十四上《食货志》云:“于是罔疏而民富,役财骄溢,或至并兼,豪党之徒,以武断于乡曲。”

[11] 《汉书》卷二十四下《食货志》云:“而富商贾或财役贫,转毂百数,废居居邑,封君皆低首仰给焉。”

[12] 《汉书》卷九十一《货殖传》云:“吴楚兵之起,长安中列侯封君行从军旅,贷子钱家。子钱家以为关东成败未决,莫肯予。唯毋盐氏出捐千金贷,其息十之。三月吴楚平,一岁之中,则毋盐氏息十倍,用此富关中。”

[13] 《汉书》卷二十四下《食货志》云:“禁苑有白鹿,乃以白鹿皮方尺,缘以缋,为皮币,直四十万,王侯宗室朝觐聘享,必以皮币荐璧,然后得行。”

[14] 《汉书》卷六《武帝纪》:“元鼎五年列侯坐献黄金,酎祭宗庙,不如法夺爵者百六人。”参阅如淳注。

[15] 《容斋随笔》卷七《汉晋大常》。

[16] 哀帝时,董贤爱幸于上,上欲益封贤二千户,丞相王嘉封还诏书,上怒,嘉竟坐言事,下狱死,参阅《汉书》卷八十六《王嘉传》、卷九十三《董贤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