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僧四众经过西梁女国,唐僧及猪八戒吃了子母河的水,腹痛成胎,必须喝了解阳山破儿洞落胎泉的水,方能解除胎气。但是这个泉水是属于如意真仙的。孙行者恃其神通广大,借了瓦钵,到解阳山取水,而如意真仙却说:“泉水乃吾家之井,凭是帝王宰相,也须表礼羊酒来求,方才仅与些须,你擅敢白手来取!”(第五十三回)在正史之上,庶民对于天子,而敢同如意真仙那样,主张权利,谓非给予赔偿,不得侵害的,恐怕没有。

人类对其劳力所生的结果,均欲取得之以作自己的财产,这是人之常情,古今中外莫不相同。劳力与财产在经济上本来有互相作用的关系。财产因劳力而取得,劳力因财产而提供。财产多少可以表示劳力多少,亦往往可以表示能力大小。故在财产之中乃包含有人格观念,凡破坏财产权的无异于破坏人格权。过去各国刑法常以窃盗与伤人同罪,强盗与杀人同罪。例如德国旧刑法,凡使人受轻伤者,唯于告诉之时,(第二三二条)才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二三条)反之,普通窃盗罪,可依职权,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四二条)使人受重伤者,处以五年以下一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二二四条)反之,重大窃盗罪,处十年以下三月以上有期徒刑。(第二四三条)而且强盗所受的刑罚又与故意杀人,即故杀几乎相同(第二四九条及第二一二条)[1]。即毁伤财产与伤害身体,法律上的效果是一样的。

欧洲各国受了罗马法的影响,学者均视所有权为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马凯维尼(N. Machiavelli)主张君主专制,甚至谓君主可以不讲信谊,而使用一切奸谋诡计,但他又说:“君主绝不可侵害人民的财产。人们死了父亲,不久就会忘记;失掉财产,终身不忘。”[2]布丹(J. Bodin)以主权属于君主,君主既有主权,所以不受法律限制,不但自己公布的法律,便是教皇制定的法律,也无妨束之高阁。但他又谓君主的权力应受自然法的拘束,例如个人的财产权是根据自然法而设置的,所以非经人民同意,不得征收租税[3]。学说如斯,其表现于法律之上者,例如英国的大宪章第二十八条及第三十条既禁止官吏强取人民的粮食、器具、马匹、车辆了,而第三十九条又说:“自由民除非领主依法审判,并遵照法律规定之外,不得没收其财产。”[4]美国的独立宣言虽然只云:“生命、自由及追求幸福乃上帝给予吾人的权利,不可让与。人类设置政府的目的,就是要保护这种权利。”[5]而未曾明白提出“财产”及“所有权”的观念。然独立时代各邦所发表的权利宣言(Declaration of Rights)或权利典章(Bill of Rights)无不宣布财产及所有权为神圣的权利,不可侵犯。例如一七七七年Vermont的权利典章第二条云:“私有财产唯于必要之时,才得供为公共之用;而供为公共之用之时,对于所有主,必须给予以赔偿金。”[6]一七八○年Massachusetts的权利宣言第十条亦说:“个人的财产非经本人同意,或经人民代表同意,纵是极小部分,亦不得侵害之,或供为公共之用……若因公共需要而须征收私人财产之时,对是所有主,应给予赔偿。”[7]法国的人权宣言第十七条云:“所有权为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非依法律,且系公共利益所要求,并给予以适当赔偿者,不得侵害之。”[8]自是而后,一直至一九一八年德国公布魏玛宪法[9]之时为止,列国宪法均有保障所有权的条文。这种条文不是对人民保护个人的所有权,而是对政府保护人民的所有权。政府不得侵害人民的所有权,所以产业能够发达,社会能够进步。

管子有言:“凡治国之道必先富民。民富则易治也,民贫则难治也。奚以知其然耶?民富则安乡重家;安乡重家,则敬上畏罪;敬上畏罪,则易治也。民贫则危乡轻家;危乡轻家,则敢陵上犯禁;陵上犯禁,则难治也。故治国常富,而乱国常贫。是以善为国者,必先富民,而后治之。”(《管子》第四十八篇《治国》)孔子以足食为行政之要务,(《论语·颜渊》)且说:“百姓足,君孰与不足?百姓不足,君孰与足?”(同上)孟子谓五亩之宅,树之以桑,百亩之田勿夺其时,“养生丧死无憾,王道之始也”。(《孟子·梁惠王》上)荀子亦说:“王者富国,霸者富士,仅存之国富大夫,亡国富筐箧,实府库。筐箧已富,府库已实,而百姓贫,夫是之谓上溢而下漏。入不可守,出不可以战,则倾覆灭亡可立而待也。”(《荀子》第九篇《王制》)顾吾国古代乃以国家为皇帝的私产,“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土地属于皇帝,土地之上的人民也属于皇帝,因之人民劳动所得的结果遂亦属于皇帝。皇帝侵害人民的所有权,道德上虽为虐政,法律上无须负责。固然各朝律令也有保护人民财产的条文,然其所保护者乃是禁止个人侵害个人的财产,不是禁止政府侵害人民的财产。换言之,人民对于政府不能主张权利,政府要怎么样,人民就须怎么样。同时在学说之上又有“为富不仁,为仁不富”之言。这固然因为古代官僚往往利用“政治的手段”,括索民膏,而致引起社会对于财富的反感。然而既有斯言,则人们唯勤唯俭,由自己劳力,正当获得的财富,遂亦挂上了不仁之名。白圭“薄饮食,忍嗜欲,节衣服,与用事僮仆同苦乐”。(《史记》卷一百二十九《货殖传》)勤苦如此,倘若斥之为不仁,那么,何怪陶朱“十九年之中,三致千金,再分散与贫交疏昆弟”,以博取“富好行其德”之名。(同上)一方法律上政府不尊重个人的所有权,他方观念上社会又认财富为不仁的结果。财产不安定,资本无法蓄积,从而各种产业就不能作“扩张再生产”。生产规模一仍旧贯,而人口增加不已,社会消费力超过于社会生产力,贫穷成为普遍的现象。这个时候,若再加之以师旅,因之以饥馑,则人民受了生活压迫,势必相聚蒲,蝟毛而起,大则称帝称王,小则攻城剽邑,而天下遂大乱了。乱事既然发生,丁壮毙于锋刃,老弱委于沟壑,幸而存者不过十之二三。社会消费力固然减少,但是内乱不但可以减少社会消费力,且亦可以破坏社会生产力。倘令生产力的破坏超过于消费力的减少,则乱事继续进行,一直到社会的生产可以供给社会的需要,才见停止。此时,苟有人焉出来收拾残局,则社会便由纷乱而转变为小康之治。古人所谓“一治一乱”,实由于人口法则的作用,而所有权没有保障,产业不能发达,则为最大原因。

但是如意真仙的所有权亦有问题,西梁女国的婆子说:“却如今取不得水了。向年来了一个道士,称名如意真仙,把那破儿洞改作聚仙庵,护住落胎泉水,不肯善赐与人。但欲求水者,须要花红表礼羊酒果盘,志诚奉献,只拜求得他一碗儿水哩!”(第五十三回)由此可知落胎泉本来属于公有,自从如意真仙来了之后,才倚强攫为私有。有力的既得恃强垄断泉水,则有大力的当然更能够倚力夺取泉水。孙行者对如意真仙的徒弟说:“你去说我老孙的名字,他必然做个人情,或者连井都送我也。”(第五十三回)“所有”不以劳力为根据,唯视力之大小为移转。我阅到这里,不禁想起南北朝时代豪族封固山泽之事来了。

吾国古代以农立国,土地乃是最重要的财产。自秦用商鞅之法,坏井田,开阡陌,民得买卖之后,土地就归属于个人私有。固然“用贫求富,农不如工,工不如商”,(《史记》卷一百二十九《货殖传》)而“以末致财,用本守之”(同上)又是国人理财之道。土地成为国人争取的对象,土地遂不免集中起来。东汉末年,“豪人之室,连栋数百,膏田满野,奴婢成群,徒附万计”。(《后汉书》卷七十九《仲长统传·理乱篇》)魏时,“大族田地有余,而小民无立锥之地”。(《魏志》卷十六《仓慈传》)晋兴,循而未革,经数代的兼并,一直到了南北朝,就发生一种现象。永嘉丧乱,北方受害甚烈,“中原萧条,千里无烟”。(《晋书》卷一百九《慕容皝载记》)南方蒙祸较少,“荆扬晏安,户口殷实”。(《晋书》卷六十五《王道传》)北方民人分散,土业无主,到了社会安定,业主归乡,而田园已归别人所有。事涉数世,取证无凭,争讼迁延,莫能判决,良畴委而不开,柔桑枯而不采,大有害于国计民生,于是遂依李安世的建议:“所争之田,宜限年断,事久难明,悉属今主。”(《魏书》卷五十三《李安世传》)南方如何呢?“洛京倾覆,中州士女避乱江左者十六七”。(《晋书》卷六十五《王道传》)他们南渡之后,又在江南“水耕火耨”的地区,建立他们的政权,并利用政治上的权力,兼并了许多土地[10],“编户之命竭于豪门,王府之蓄变为私藏”,(《宋书》卷四十二《王弘传·赞》)遂令南朝政府不能不承认他们的所有权,不过买卖之时,须纳租税而已[11]。南北法律既然承认既成的事实,凡土地属于今主者,不问其人取得土地之方法如何,是由劳力乎,抑由强力乎,今主对之均有所有权,不许别人再来夺取。这样,豪族要再兼并土地,就只有利用买卖之法,而提供相当的代价。这对于豪族是不利的,所以他们又采取另一个方式:封固山泽的方式即侵占那些没有所有主的山泽。我们只看南北朝政府禁止封固,就可反证封固之盛行。在北朝,东魏孝静帝武定五年九月己亥,文宣(即高洋)奏请豪贵之家不得占护山泽。(《北史》卷六《齐本纪》上)在南朝,宋孝武帝大明七年七月丙申诏曰:“名州大川往往占固,有司严加检纠。”(《宋书》卷六《孝武帝纪》)齐高帝建元元年四月己亥诏曰:“二宫诸王悉不得封略山湖。”(《南齐书》卷二《高帝纪》)梁武帝天监七年九月丁亥诏曰:“薮泽山林,并加封固,岂所谓与民同利,惠兹黔首。”(《梁书》卷二《武帝纪》)他们封固山泽之后,也和如意真仙“倚强护住落胎泉”,凡求水者须奉献礼物一样,“薪采渔钓,皆责税直”。(《宋书》卷二《武帝纪》中)

求富不用劳力,而用强力。不劳而有财产,劳苦终日,财产反有丧失之虞,这是与经济原则相反的。其结果也,有劳力的或怠用其劳力,不想蓄积资本,引起官府的觊觎;或恶用其劳力,违法犯禁,走上不轨之途。其尤坏的则为奔竞夤缘,取得政权,利用政权,取得财产。官职成为储财的工具,于是“告时乞职者以家弊为辞,振穷恤滞者以公爵为施,至乃贪污者谓之清勤,慎法者谓之怯劣”。(《晋书》卷六十九《刘波传》)其尤甚者,且侵占公家业产以为私有。如在晋代,“郡守长吏,牵曳百姓,营起廨舍。先之室宇皆为私家,后来新官复应修立”。(《晋书》卷七十五《范宁传》)而国家且有轮流贪污之制,晋范甯说:“顷者选举唯以恤贫为先,虽制有六年,而富足便退。”(同上)例如王述为宛陵令,颇受赠遗,而为州司所检,王道使人谴之,述曰:“足自当止。”(《晋书》卷七十五《王述传》)而南北朝时,王秀之为晋平太守,至郡期年,谓人曰:“此邦丰壤,禄俸常充,吾山资已足,岂可久留,以妨贤路。”上表请代,时人谓王晋平恐富求归。(《南齐书》卷四十六《王秀之传》)这种政风可以说是每朝末代的普遍现象。反过来说,一个朝代有了这种政风,便可表示已经到了末代,无可救药。东汉时,左雄批评当时政府为:“谓杀害不辜为威风,聚敛整辨为贤能,视民如寇仇,税之如豺虎”,(《后汉书》卷九十一《左雄传》)其后引起黄巾之乱,汉祚随之而亡。如意真仙拥护所有权,吾人本来钦佩,岂意他的所有权竟是倚强取得的。财产之中本来包含有人格观念,这种财产所包含的人格是卑劣的,不是贤良的。换言之,这种财产愈多,该人人格愈低。一方国家不能保护所有权,同时对于夺取所有权的人,又不敢加以制裁,久假不归,成为如意真仙的所有物,读书至此,不禁废卷而太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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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见Anton Menger, Nene Staatslehre, 4 Aufl., 1930, S. 149.

[2] F. W. Coker, Readings in Political Philosophy, rev. ed., 1938, p. 283.

[3] H. Cunow, Cie Marxsche Geschichtts, Gessellschafts und Staatstheorie, Bd. 1, 4 Aufl., 1923, S. 64.

[4] 关于大宪章原文,请阅C. Stephenson and F. G. Marcham, Sources of English Constitutional History, 1937, pp. 115-126.

[5] G. Jellinek, Die Erklärung der Menschen und Bürgerrechte, 4 Aufl., 1927, S. 11.

[6] a. a. O., S. 29.

[7] a. a. O., S. 28.

[8] a. a. O., S. 28.

[9] 魏玛宪法第一五三条第三项云,所有权负担义务,行使所有权之时,须有助于公共福利。

[10] 《宋书》卷二《武帝纪》中:“中兴以来,治纲大弛,权门兼并,强弱相陵,百姓流离,不能保其产业。”

[11] 《隋书》卷二十四《食货志》:“晋自过江,凡货卖奴婢马牛田宅,有文券,率钱一万输估四百入官,卖者三百,买者一百。无文券者,随物所堪,亦有百分收四,名曰散估,历宋齐梁陈如此以为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