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收入的来源

来源的意义

归根结底,教育财政收入像其他财政收入一样,来自老百姓的钱包。它只有一个来源,那就是人民的收入。在收入的背后,有两个主要因素影响收入所有者决定其为教育付费的比例:(1)心理因素,即花钱的意愿以及对花钱于教育的信心或愿望;(2)经济因素,即除了生活必要的需求和经济负担外,还能有多少钱用于教育。依次来说,第一个即心理因素,也许又受人们对教育价值的认识程度的影响。而当强制因素出现时,或者说像中国现在这样,刚处于准备阶段就出现对教育的普遍控制时,人民收入最终将有多大比例交到学校之手,就取决于第三个因素了。这第三个因素就是政府对这笔收入的征收与使用机制,也就是政府把它用之于教育的意愿和能力。

人民收入中用于教育的这些资金,是通过不同的渠道、机制和方式收集的。因此,单一的来源就变成了多样化的来源,它们来自不同地区、不同渠道、不同机构,但都取自一个原始来源——老百姓的钱包——最终进入学校成为可用资金。

全国教育经费收入的来源

如本书表15所示,据笔者对现行教育支出的估算,全国教育系统经费收入的29%来源于私人控制的资源,71%来自公家控制的资源。笔者对当前公立教育系统总支出的估算显示,目前中国公立教育系统全部收入中有大约10%来自国家即中央政府控制的资源,27%来自省或特别市控制的资源,63%来自地方政府控制的资源。注140目前,确定的中国教育收入中中央、省、地方和私人来源的精确比例是不可能的,因为对有关学生的学费、私人对公立学校的捐赠、政府对私立学校的补助以及各级政府的津贴和捐助等因素的情况掌握不够充分。而且,中国教育的收入往往落后于支出,根据支出来估算收入,也不十分准确。

教育收支的对比

中国教育统计中的教育收入报告,总体上也只是按学校和地区分类的。表19把1929—1930年度各省和特别市的全部小学教育和中学教育的收入和支出做了对比。注141在有报告的36个行政单位中,有一半出现亏损,仅有13个有结余。合计收入是107,117,269元,合计支出是109,218,507元,合计赤字是2,101,238元。

中国教育收入的分类

为了便于解释,并考虑到收入牵涉不少问题,最理想的方式是按照收入的来源来分类……以来源分类,不仅有利于分析每一年来自各方的收入总量,而且可以此为基础,便于对几年期间的收入做对比,也便于和其他学校系统的收入做对比。注142

中国关于教育收入的分类数据很少。然而,手头现有可资利用的收入报告,倒都是按来源分类的,尽管其分类的科学程序不足。兹根据23个省份的报告,将1907—1909年间中国公私立教育收入按来源分类统计的情况列表如下:

表43 1907—1909年间教育收入中各种来源所占百分比表

续表

资料来源:中国的数据是根据“参考文献”数据的来源A.B.C.所列关于收入的原表格数据重新计算的。

美国的数据来自U.S.Office of Education,Biennial Survey of Education,1928—1930,p.10。

注:所有数据都是用计算尺读取,因此并不十分精确。

1928年以来,除了高等教育以外,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收入总额的报告,都没有这样分类。表44列出了全国高等教育收入各项来源所占的比例。

表44 1931—1932年度全国高等教育总收入各项来源百分比表

续表

资料来源:本表根据《1931—1932年度全国高等教育统计》,第1部分,1933年7月,第15页的表格改编。

政府教育部门的收入预算

政府尤其是省级政府极少制定教育收入的预算注143,因为省级教育部门的收入主要来自拨款,拨款之外其他来源的收入微乎其微,无须单独报告。表45和表46显示了两个教育财政独立的省份的教育收入预算,其来源和分类方式的复杂多样,很有意思。

表45 1929—1930年度江苏省教育预算收入分类表

(仅指省政府教育)

续表

资料来源: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最近教育概况》,1930年,附录第2页。百分比经过重新计算。

表46 1929—1930年度河南省教育预算收入分类表

(河南省教育基金和资产管理局制)

资料来源:河南省教育厅:《河南教育款产特刊》,1930年,第3—4页。

注:(1)原预算有17项,这里合并归类成9项。百分比经过重新计算。

(2)水收益,指水利、灌溉和交通等。

教育收入须有更佳分类

有些地方教育收入预算的样本,被冠以“县教育收入的种种来源”的标题。这些样本由于所举来源形形色色而显出有趣的变化。而从总体上看,中国没有统一的分类,而且各种各样的分类也没有很好地设计,以利于相互比较。美国学者恩格尔哈特曾向美国学校系统推荐了美国公立学校事务行政人员协会提出的收入分类法。注144首先它把所有的收入分为两大类,(1)经常性收入(revenue receipts),“这种收入适应本期经常性动用,它增加资产,在不增加责任的情况下减少准备金,它不是抵偿特别支出的准备金,它是已知的、确定的收入来源”。注145例如,税收和国家的拨款。(2)非经常性收入,即“牵涉债务或学校资产数量或价值减少而得的收益”。注146例如,书籍的销售收入和短期贷款等。这种分类的普遍模式注147不用太多改动就适用于中国。

不过,为了更合理地把已收集的有关中国学校收入的来源分好,笔者试提出一种分类法,即把教育收入的所有来源分成两大类:注148

(1)非税收来源,如校地和校产的租金、学校基金的利息、学费、补助金、私人捐赠、销售收益、贷款、上年结余、罚金、转入的助学款等;(2)税收来源,如土地附加税、土地以外的直接税、合同税或契约附加税、营业和销售税及附加税、消费税和货物税等。

为方便读者计,兹对上述(和其他地方使用的)中国税务术语,按需要试加解释如下:注149

1. 附加税。附加税是上级政府根据各种目的按法定比率或税率分配给下级政府的正税的一部分。理论上是由同一个征收者征收。注150

2. 土地税(田赋)。土地税是对农用土地征收的一种税收,已有4,000年的历史。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a)土地人头税(地丁税)是清朝时期与人头税合并征收的一种土地税。注151

(b)粮贡是最初以农产品(实物)形式上缴的土地税。

(c)亩税(Mow Tax)是根据每亩(大约六分之一英亩)土地应缴纳的比率征收的土地税。

(d)军屯地税是对最初由军队屯田后久已转变成民众耕作的土地所征的一种税收。

(e)地租或租谷,是政府土地出租的租税。它一直与正规土地税同时征收,其收益一直和土地税划为一类。

长期以来所有的土地税都以银两的形式交付,直到最近银两废除;因此,土地人头税也叫丁银(capitation-sliver),或人头银(poll-sliver)。

3. 契约税是对不动产出售和抵押的契据征收的税。与契约税有关的附加税费各式各样,如对政府发行的空白契据的价款以及行政费也收税。

4. 牙税或称经纪税,牙帖或称经纪营业执照。经纪税是中介机构的经营税和执照费税。注152

5. 厘金是商品运输时的交通关卡税。它类似于法国的“入市税”(octroi)。注153

6. 屠宰税是对家畜屠宰征的税。买卖牛羊等要缴纳的税叫家畜税。肉税是指对猪肉或牛肉等征的税。

7. 五花八门的商品税。对商品征税的名目数以百计,它们都归入“县教育收入”名下。

全国教育收入的非税收来源

从以上表格中,来自学校土地、基金(学田、学款)以及学费等的收入,究竟对其收入总额做了多少贡献,无从明确确定。要了解这类情况,手头只有一些样本数据可资利用。

永久性学校基金

在美国早期历史上,永久性学校基金曾经是各州免费学校系统的“方向盘、压舱石和杠杆”。注154虽然这些基金现在在整个学校收入中已经缩小成无关紧要的部分,“但是如果经营得当和科学,它们仍然会对科学的组织和教育水平的提高发挥有力的影响”。注1551930年,在美国公立学校系统的总收入中,永久性学校基金仅占1.1%,学校土地的租金占0.2%,联邦政府的补助占0.4%,而来自拨款和税收的资金占94.5%。注15646个州的永久性学校基金,合计总量为409,000,000美元。22个州的学校土地(未出售)合计有41,000,000英亩(相当于272,000,000中国亩),其价值为446,700,000美元。这主要是由于工商业的发展,无形资产变得日益重要。由于政府职能的增强、税收收入膨胀的结果,永久性学校基金和土地在美国学校的资金支持中变得越来越不重要。

学田

1644年(顺治元年),中国政府拥有学田10,581亩。1724年(雍正二年)这个数字增长到388,678亩,1753(乾隆十八年)年增长到1,158,615亩,这是已知有记载的最后数字。表47显示了1753年政府拥有的学田的分布情况。

表47 1753年政府所有学田分布情况表

▲参见张霄鸣:《中国历代耕地问题》,第303—304页。

▲▲参见年出现不同数字,参见萧一山:《清代通史》,第二卷,第440—441页;以及贾士毅:《民国财政史》,第二卷,第226页。

表47所列数据的差异,证实了笔者在本书开始说的话,即过去一些学者往往不重视记录的准确性。

就已知情况可以确定,迄今为止,只有山东省做过一次学田和学款的调查。注1571931年,山东省有学田625,323亩和学款(投入学校的基金)1,457,298元。如果1753年41,772亩这个数据是准确的话,那么就意味着经过179年的时间它已增长为15倍了。推而至全中国,学田就可能增长到至少1千万亩了。按照陈翰笙先生的说法,江苏省灌云县的学田占该县全部耕地的1.21%,山东省济南县的学田占该县全部耕地的3.78%。注158在云南省,学田的收入占整个教育基金的55%。注159

在中国这样一个农业国,鉴于学田的重要性,各省以及地方政府亟须对目前情况尽早进行统计调查。这些调查还应该包括一项对学款(学校基金)的研究,作为推动学校系统运营的杠杆。

在美国,自1785年以来,由联邦政府批准给公立学校的用地总量为154,314,185英亩(合1,016,930,479亩),其中约42%为沼泽地。在这一总量中,除了沼泽地以外,有77,510,737英亩(合500,930,479亩)土地特别批给普通学校。注160现在有41,000,000英亩的土地还未出售。

中国的土地形势非常严峻。目前全国耕地面积为1,248,781,000亩,仅占国土总面积的10.3%。注161人均耕地面积仅为3.65亩,而美国是19.3亩。注162很明显,由于土地短缺,即使允许土地分配向学校倾斜,中国在为学校划拨土地上,也不可能与美国相比。然而,根据农商部的第九号报告注163,1918年中国有848,935,748亩的荒地。而1929年8月至1930年10月间,仅仅21个省的567个县报告的荒地数字,就增长到了1,177,340,261亩。注164如果全国1,770个县的数据都报上来,这个数字可能距离30亿亩就不远了。

能把这些荒地变成生产用地吗?或者能把其中至少四分之一至三分之一批给学校吗?这既是经济学家同时也是教育官员们应该回答的问题。1922年,政府报告全国有80,411,813亩林地,其中有49,672,221亩为政府所有。注165因为沦陷的四个省大约有52,000,000亩林地,所以至少有30,000,00亩林地可用。能将其中的部分土地用于建设林业学校吗?1930年日本对满洲地区森林面积的一项详细研究表明:其总面积有361,680,000亩,大约是中国报告数字的七倍。注166因此,看起来似乎日后一定会出现更加准确的报告,揭示出目前中国拥有比过去报告更多的林地这样一个事实。中国是有力量把其中一部分拨给学校的,并且现在已经有江苏省这样的先例。能否推动政府为生产教育做这样的划拨,以应今日中国的当务之急呢,这就肯定要挑战中国莫里尔注167们的才华了。关于将庙产用于教育的可能性的问题,将在下文探讨。

学费

在美国,1930年学生的学费占公立和私立教育总合计收入的6.25%。注168在中国,1909年学生的学费占教育总收入的10.01%(参见表43)。表48显示了舒新城先生估算中国中心小学生交纳的学费比例的情况。

表48 1922—1923年度、1925—1926年度中国学生交纳之学费表

续表

资料来源:参见《第一次全国教育会议纪要》,第195—196页。

注:1. 学费比率根据实际报告、个人调查和教育法规。

2. 1925—1926年度高等教育、中等教育和职业教育的注册生人数不包括私立学校注册生。笔者关于1922—1923年度教育支出总额的数字为59,424,541元。

舒先生提出的取消学费作为学校的一项收入的提议,已获第一次全国教育会议通过。注169江苏省今年已率先取消中等教育的学费。在中国的新教育方案的财政计划中,理应去掉学费这项收入,而代之以舒先生所建议的新资金来源,来弥补因取消学费而带来的损失。在一个民主国家里提出这项建议,理由是明明白白的。

中央和各省政府教育收入的税收来源

中央政府

在1933—1934年度中央政府收入中,关税占42.8%,盐税占17.7%,卷烟税、面粉税、火柴税、棉纱税和水泥税合起来的统一货物税占11.7%,烟税、酒税和印花税占4.4%,杂项收入占3%,行政费及公共财产和公营企业的收入占2%,对银行、证券交易所和矿山所征的税仅占0.5%,还有17.9%的赤字通常靠借债填补。因此,除去赤字,93%的教育预算收入依靠间接税,只有不到1%靠直接税(见图4)。注170而在美国,联邦、各州和地方政府1930年合计收入的各项来源如下注171:

一般财产税48.3%

所得税25.8%

遗产和房地产税2.5%

直接税合计76.6%

酒税和烟税4.5%

关税5.4%

机动车税等8.0%

间接税合计17.9%

其他税收5.5% 5.5%

合计100.0% 100.0%

显而易见,在美国,直接税占到了各级政府合计收入的四分之三。中国常常批评美国经济体制不公平,然而美国的税收体制在按照支付能力收税方面要比中国优越得多。

图4 中央和湖北省政府教育收入的各项来源的比重对照图

数据来源:

1. 中央政府预算请参见《中国1933年的公共财政》,《中国经济》(月刊),第2卷第1期,第4页。

2. 湖北省预算请参见湖北省财政厅:《财政报告》,1933年。一般财产税48.3%

1931—1932年度,85.9%的中央教育预算来自拨款或者税收。注172这意味着在中央政府在教育上的支出几乎全部出自贫苦百姓的口袋。1924年8月23日,马寅初博士在武昌高等师范学校发表的题为“经济与教育之关系”的演讲中,就指出了这一事实。他说道:

由此知钱均在富人手中。若国外均系富人拿钱给穷人(上学),独中国为穷人将钱给富人(上学)。注173

要改变这种状况,不仅仅是教育者的任务。1928年,全国财政会议提出要征收所得税、遗产税、公司税等。1933年6月,教育部长提出要用遗产税来支持中央教育的财政独立。什么时候这些提议才能付诸实施呢?

省级政府

省级教育收入的来源有两类:(a)省级税收和非税收收入。这些来源足够使省政府从其总基金中拨出可观的教育拨款。(b)省、国两级合用的税收。其收益全部或者部分能在省政府的支配范围下明确指定或分配给公共教育。时间不允许笔者去计算每个省和所有省的每一种收入或税收的数量和比例,从而精确确定何者对教育的间接贡献最大。兹根据可资利用的一些实际数据和预算,笔者在表49中试将各省和特别市教育收入的各类来源,按其产生分量轻重列出其名次如下:

表49 1931—1932年度各省和特别市教育收入的各项来源在拨款政策下的比重位次一览表

资料来源:A.实际报告。《1931—1932年度省库收支表》,《统计月报》第10期,1933年3月和4月。

B. 行政院主计处:《民国二十年度(1931—1932)地方岁入岁出预算之概算》,1932年。

注:云南省的卷烟附加税和盐附加税以及贵州省的盐商税划到中央补助项下。山西省的货车税排名第六。有些省和特别市没有可比的收入分类,从略。

表49显示,各省的教育收入主要靠土地税、杂项和未分类税收、公债、中央补助、契约税和商业税支撑。除了数量不大的房产税外,土地税是仅有的直接税。虽然在几乎所有省份的不同收入来源中,土地税的重要性排名数一数二,但是有许多省份,土地税的收入在其总收入中却只占很小百分比。土地税在地方上还有各种各样的附加税,使贫穷的农民不堪重负。地主可以通过高地租的方式把大部分税务负担转嫁到佃户身上。有11个省和特别市获得了中央补助,这并不是因为国民政府采取了什么进步举措,而是为了弥补因为裁撤厘金以及国民政府接手了一些税种而带来的损失。公债发行的增加表明省级政府面临着巨大的财政赤字。其他非税收来源除个别事例外,数额不大。因此,教育看似主要靠间接税提供财政支持,而间接税的重负几乎全部压在贫苦百姓身上。这样一种陈旧过时而又不公平的税收制度应该立刻改革。

在分配或独立政策下,有十个税种全部或者部分地被明确指定用于教育。有十个省已分头实行这一政策,有两个省已提出要实行。最近,有人提议把另一税种——房产税也用来促成南京和汉口的教育财政独立。在这些税收中,有三种是国税,即卷烟税、烟酒税和盐税,是由中央税收机构在相关省内征收的,其收益直接交给教育财政部门。省级政府下的分配政策实行了不过十年。指定用于教育的税收总额从200,000元到2,400,000元不等,但其中有十个税种的单项税额超过1,000,000元。显而易见,在一些省份,这些收入仅能勉强支撑现行教育方案;而在许多的省份就不够了,需要从省库拨款来贴补。教育方案的任何扩大,都需要额外的指定税收收入,提高现有税种的分配收入比例,或者提升税率。所有这些措施都涉及省级和中央政府的立法与财政当局的直接冲突。现在税率已经很高了,而且要想单独提高教育税的税率,也不可能办到。

表50 在分配和独立政策下指定用于教育的税种表

续表

资料来源:1.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最近教育概况》,1930年,附录,第1页。

2. 福建省教育厅:《教育周刊》,教育财政独立专号,1928年12月11日,第10期。

3. 《河南省教育款产特刊》,1930年。

4. 安徽省教育厅:《一年来之安徽教育》,1930年,第3—4页。

5. 《湖南政治年鉴》(1930)。

6. 《12省教育财政一览表》,《统计月报》,第1卷第10期,1929年12月。

7. 刘乃敬:《各省市教育经费独立运动》,《时事月报》第10卷第2期,1934年2月,第61—64页。

8. 《申报》新闻,1933年12月29日。

9. 与陕西省教育厅的通信。

县级教育的税收和非税收来源

县级教育收入的来源

全国1,770个县都被要求保持公立学校。通常,每个县都划分了若干个学区,各学区又要支持自己的地方学校。由于这些地方单位支持学校的总体负担日益沉重,因此在中国,迫切要求教育管理者们了解学校的钱是从哪来的、如何征收,以及这项负担的程度及其在不同阶层乃至不同行政单位的分布情况。这些信息对于发现不公平现象,为扩展教育方案而调查出筹措更多经费的可能性,都是必要的。

现在,还缺少有关县级教育收入来源的完整数据,地方学区的数据也很少。勉力为之的是,挑选五个省的423个县进行抽样研究:即湖北省68个县、湖南省76个县、山东省108个县、河南省110个县和江苏省61个县。湖北省和湖南省的数据来自其各县政府预算所列项目。注174江苏的数据来自其厅长报告和一本小册子。注175山东和河南的数据来自其县级教育预算。注176

只有山东省有其统一的收入分类,兹引用如下:

1. 普通收入

a. 附加税(省级土地税的附加)

(1)人头银附加税

(2)粮贡附加税

b. 租金

(1)学田年租

(2)建筑物和场地年租

c. 利息(学校基金所有类型的收益)

d. 杂项收入(包括销售税、商品税、各种收费等等)

2. 特殊收入(有时候包括拨款、补助金、贷款、上年结余,等等)

1932—1933年度山东全省各县每项教育收入来源的比例,列表如下:

表51 1932—1933年度山东省县级教育收入来源表

据预算第1128页对面表格改编。

资料来源:本章小标题“学田”下第3段,第1个脚注。

1927—1928年度江苏省各县教育(实际)收入各项来源的比例,列表如下:

表52 1927—1928年度江苏省县级教育收入来源表

续表

改编;见表50,资料来源1。

笔者曾以湖北省1932—1933年度预算为基础,对该省58个县的类似数据进行计算,其结果列表如下:

表53 1932—1933年度湖北省58个县教育收入来源表

参看表57和图5。见其中列出的资料来源。

从表51、52和53可以明显地看出,土地税是县级教育收入中最重要的单项来源。其次重要的来源有:(1)校产和基金收入,占教育收入总额的13%到19%;(2)湖北的契约税和江苏的学费。江苏省已经在中学取消学费了。最近,江苏、山东和湖北的销售和商品税在三省教育收入总额中的百分比已分别达到7.5%、8.7%和15.4%,在其总税负中占到约10%到20%。而土地税收入则平均占到教育总收入的50%以上,在山东达到了75.2%。在三省的税收负担中,土地税分别占到了56.9%、75.5%和88.67%。很明显,这部分税负落在了农民身上。自从江苏省实行为义务教育对每亩地征收8分钱以来,该省农民就必须至少承担80%的教育税负。由于几乎所有的销售和商品税都是针对日用必需品征收的,其负担最终要落在消费者身上。所以,县级公立教育总负担中至少有80%到85%,由劳动者——特别是更加贫困的工农阶级承担。

县级教育收入来源之详细分析

为了研究的便利,笔者试图对上述五省的各县以及河南和湖南一些地方学区学校收入的各种来源和形形色色的小税收,做稍稍更合理的分类,其中收集并分类的有关来源和税收的数据达607个。笔者发现,每一类型的税收在实际应用中有时候竟有十多个名目,这些名目依征收的时间、征收的种类、依据的性质、征收的起源、征收的目的和比率等等而各不相同。本书前面提到的那些主要或重要的来源种类,几乎在每个县都有。而小的税种(petty taxes)则是分头收,一个县收一种或几种,常常这个县与那个县各不相同。小税并不经常出现,所以,由于篇幅所限,无法把它们全都列表展示,只能在表54、55和56中简要说明。

表54 湖北、湖南、河南、山东和江苏各县和地方教育收入来源总分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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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本书附录,“参考文献”的第四部分“辅助资料:书与期刊”第10条。

表55 湖北、湖南、河南、山东和江苏各县及河南和湖南若干学区教育收入各类来源分布频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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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学费

(1)这一栏仅指县级的数字,且几乎未有该省小商品税的数据。

(5)这一栏有关商品税,数量指的是税收种类的数量,而不是案例的数量或县的数量。

表56 收入来源进一步分类后的衍生类型和名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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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县级教育收入来源的案例研究

湖北省县级教育的经费,依靠分配给它们的有特定税率的部分地方税收支撑。这里,对其每个县教育收入的来源、地方税收税率和教育税收税率之间的比率、地方收益总额以及教育收益所占的比例等,都做了详细分析,一一列入表57,并图解于图5中。

来自表57和图5的重要观察结果

1. 在教育收入的各项不同来源所占比例中,只有18.9%来自学田和学款(见表53)。

2. 教育税收的负担。农民通过土地税承受了56.9%,而通过土地和资产的出售和抵押契约税又承担了23.5%。换言之,80.4%的税收负担是由农民直接承担的。商业环节只承受了15.4%,而且其负担最终还是转嫁到了消费者身上。

3. 在58个县中,有49个县能从学校土地获益,少数县能从学校基金获益。有56个县将部分土地附加税分配给教育;52个县将契约税或合同税分配给教育;42个县将屠宰税分配给教育;13个县将短期中介许可证税分配给教育。指定给地方自卫团的地亩税,收益为数最大;当地方和平和秩序已经恢复时,可能用于教育。只有22个县征收商店税和五项绅士富户税,但是这些并不用于教育。

表57 湖北省各县教育收入来源与政府相同来源比较表▲

续表

图5 县级教育收入来源与政府收入来源划分比较图

这两图表中未能列出的用于教育的杂项小额税种有:鱼税、船舶税、轮船票税、煤炭税、造纸厂税、茶叶税、大麻税、棉花税、石灰税、水泥税、货车税、糖坊税、花生税、油税、剧院税、经纪税、山货税、蘑菇税、桃子税、烟酒税、进口纱线税、白布税、窑税、豆粉厂税、轧棉机税、烟叶税、酿酒厂税、寺庙祭品税、房产税、燃料税、盐税、牛税、日历版权税、竹木税、牛棚马厩税、皮革税、肉税、伐木税、出口税和各种各样的粮食税。这些税种分别由33个县征收。教育部把这些税种统统归为“杂税”。1932年杂税收入从阳新县的156元到蕲春县的13,800元不等,其中有15个县不足1,000元,有24个县不足2,000元。注177

4. 税率。在不同县,不论地方税率还是教育税率差别都很大。例如土地人头附加税,尽管没有哪个县征收的一项附加税总额高于省级正税限额(法定一两白银,即1.40元),但其税率却毫无必要地细分到小数点后第四位,既不合乎这些县的能力,也不合乎需要。以操作节约的原则而言,这种分法操作起来是一个太大的浪费。这种税率可能出于粗糙专断之手。原来土地税率本身就不符合按能付税的规律。仔细看看本表及表90的第18栏便明白了。

在土地人头附加税这一项中,教育税率占地方总税率的27.16%到100%不等,这种差异只会使得情况变得更加复杂。

其他所有分配给教育的附加税,税率细分也同样复杂。由于许多这类附加税给教育带来的收益不大,这些复杂情况使我们的收集工作付出了不必要的高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