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家记法师年岁互有矛盾

《慈恩传》五卷,为慧立未定稿。立卒后,其稿散佚,至彦惊乃搜辑本文析为十卷。故史料犹是,然错综笺补,已非慧立昔时之旧。以此传与他传校,牴牾恒有;以此传前后互校,矛盾亦复不免。其显而易见者:如武德五年法师年满二十,贞观三年年二十六,显庆五年年六十五之类,试一推算,即知其说之讹。欲舍此传而从他传,其各自矛盾亦如是:如《续高僧传》之《玄奘传》,及冥详之《法师行状》,既谓武德五年为二十一岁;又谓贞观三年为二十九岁;《续传》更谓麟德元年为六十五岁:皆自相矛盾者也。盖诸师撰传时,各据所闻,并未预先制为年表月表,而后系以事实,故有此误。

六十九岁与五十六岁说不足据

刘轲以居士于法师寂后一百七十余年,撰《法师塔铭》,为避免矛盾计,芟夷武德、贞观时一切年岁,独标法师寂年为六十九。(近时梁任公即取其说,见本年《东方杂志》第七号)溯其所根据,盖即根据本传显庆五年条下之六十五岁,而推算麟德元年为六十九也。然何解于诸家武德五年二十一岁之说耶?如是孤证,殊不足据。欲得此事真谛,应在释门诸说中求一统一之说,区区门外人一语,不能征信也。《旧唐书·玄奘传》谓:法师显庆六年卒,年五十六,尤谬。梁任公谓显庆无六年,亦非;显庆六年三月朔,始改元龙朔也。

六十三岁之精确,六十五岁之讹误

今校本于法师寂年,特取六十三岁,至为审慎。盖综合诸家记载,惟武德五年满二十岁,即二十一岁,及麟德元年寂之说,唯能统一;校者即根据此说,推算为六十三,而又与《行状》合也。至本传显庆五年条下行年六十五之言,《续传》、《行状》均系于麟德元年条下,校者据此定本传为误系,而又据《行状》及武德五年二十一岁推算,定本传与《续传》之五字为三字之讹。吾尝取诸说参互考订,而知其说之不苟。假使迁就六十五岁说,则必将诸家统一之武德五年二十一岁说全数推翻,乌乎可?

本传贞观三年年二十六误,三年不误

惟本传于贞观三年条下著年二十六,据武德五年二十一岁推算,应为年二十八之讹;今校本反据年二十六,谓三年为元年之误,是则大惑也。夫法师年寿,据诸家记载,极调和统一之难,既如前述;犹幸“贞观三年出游,贞观十九年归京,中间十有七年”,其说尚能统一。今乃欲迁就元年二十六岁之说,遽断“三”字为讹。夫元年之说,本出法师请御制经序表,见《广弘明集》第二十二,然据吾所考证,三年说必不可推翻,元年说必不能成立也。试将主张元年说最力之诸说条辨之。(说见梁任公《中国历史研究法》)

法师非因霜俭出关

将谓法师之出关,系因霜俭,据《唐书》惟贞观元年有霜害,以是改为元年耶?霜俭之说,出于《续传》,《开元录》特袭其成文,法师自著之《西域记》,亦无是说。据本传则法师之出关,迭被留难:一阻于凉州,再阻于瓜州,三阻于一烽,四阻于四烽;若果如《续传》所云“奉勅道俗随丰四出”,何至被阻若是?且法师在于阗上表,明谓冒越宪章私往;在洛阳谒帝,又明请专擅私行之罪,则霜俭之说,岂尽足据?不得以此改为元年也。

贞观三年亦有霜害

然即舍冒禁说而从霜俭说,亦不得改为元年。何也?则以贞观元二三年皆有霜害也。今徒据两《唐书》本纪,谓贞观元二年有霜害,贞观三年无霜害,此未检《新书·五行志》者也。《新书·五行志》(卷三十六)霜之条下,大书“贞观元年秋,霜杀稼”,又书“三年北边霜杀稼”,谁谓贞观三年无霜害耶?魏征《十渐疏)曰:“贞观之初,频年霜旱,畿内户口,并就关外,携负老幼,来往数千”,是也。(《全唐文》一四〇)不得以此改为元年也。(嘉庆本《贞观政要》卷一,有贞观三年关中丰熟语,“三”字误,据卷二贞观三年诏关中免二年租税条可证;又据《册府元龟》一四四,贞观三年六月求言诏,有关辅之地,迎年不稔语可证。)

叶护可汗系元年被杀,元年出游不能见叶护

将谓三年出游,即不能见叶护可汗,据《通鉴》叶护之被杀,系在二年耶?《通鉴》之语,本诸《通典》。《通典》卷一九九,明谓贞观元年叶护为其伯父所杀;《旧唐书·西突厥传》(卷一九四下)因之,《太平寰宇记》(卷一九七)亦因之,无二年被杀说也。自《通鉴》据《通典》所载,割裂原文,分隶于元二四年之末,而叶护之被杀,遂如在二年,其实《通典》、《旧唐书》之文,完全具在,可覆按也。倘犹以《通典》所载为未足,则有《册府元龟》在。《册府元龟》九七四,大书“贞观元年西突厥统叶护为伯父所杀”也。《册府元龟》书唐事,多据实录,按事按年排纂,与《新唐书》等之调弄笔墨者不同,其史料最为忠实。若《新唐书·西突厥传》,则削去叶护被杀之年矣。《新唐书纠谬》所谓“当书而反阙”者此也。叶护既系元年被杀,则不独三年出游不能见叶护,即元年出游亦何能见叶护?然则元年说果不能成立也。

《新唐书》二年叶护死之说与《通鉴》矛盾

将据《新唐书·薛延陀传》有“贞观二年叶护死”之言,以证《通鉴》之无误耶?则请问《新唐书》此语为何而发?《新唐书》此语盖为薛延陀夷男之附突厥颉利发也。夷男之附颉利,是否在贞观二年,请还质之《通鉴》。今将二书全文比较如下:

《新唐书》(卷二一七下)曰:回纥拔野古、阿跌、同罗、仆骨、白霫在郁督军山者,东附始毕可汗。乙失钵在金山者,西役叶护可汗。贞观二年叶护死,其国乱。乙失钵孙曰夷男,率部帐七万,附颉利可汗。

《通鉴》贞观元年条下曰:回纥等六部在郁督军山者,东属始毕可汗。统叶护可汗势衰,乙失钵之孙夷男,帅部落七万余家,附于颉利可汗。

此等记载,夫人皆知其同出一源,同据一书,而互有增损者也。《新唐书》所记,与《旧唐书》卷一九九下《铁勒传》同。而贞观二年四字,《通鉴》无有,盖删之也。《通鉴》何以删此四字?据《通鉴考异》卷十曰:“《旧·铁勒传》云贞观二年叶护可汗死,其国大乱,夷男始附于颉利。按《突厥传》元年薛延陀已叛颉利(《唐会要》九四北突厥条、《册府》九六七铁勒条,作二年),……安得二年始附颉利乎?”此《通鉴》所以删去贞观二年四字,而特叙其事于元年之下也。夫夷男之附颉利,系因叶护已死,此两《唐书》说也。夷男之附颉利,不在贞观二年,此《通鉴》说也。叶护之死既与夷男之附颉利同不在二年(二年夷男已叛颉利),则两《唐书》误也。《通鉴》既叙夷男之附颉利于元年矣,而叶护之被杀,仍系于二年,则《通鉴》误也。循环互勘,二说皆有讹误,《纠谬》所谓“年月时世差互”者此也。则叶护二年被杀说仍不能成立也。

法师所见之叶护是肆叶护非统叶护

夫元年出游既不能见叶护矣,三年出游更何能见叶护?是又不然。元年被杀者统叶护,法师所见者统叶护之子肆叶护也。《通典》一九九曰:“贞观元年,……时统叶护自负其强,无恩于国,部落咸怨,……为其伯父所杀而自立,是为莫贺咄屈利俟毗可汗。……国人不附,……时统叶护之子咥利特勒……亡在康居,泥孰遂迎而立之,是为乙毗沙钵罗肆叶护可汗。连兵不息,俱遣使来朝,各请婚于我。太宗下许,讽令各保所部,无相征伐。……肆叶护既是旧主之子,为众心所归,其西面……二部豪帅多来附之,又兴兵以击莫贺咄,莫贺咄大败,遁于金山,国人乃奉肆叶护为大可汗。”《旧唐书》、《太平寰宇记》全袭其文,《通鉴》则分系于元二四年之末。

由此观之,贞观元年为统叶护被杀时代,贞观元二年为俟毗与肆叶护争立时代,贞观三四年为肆叶护统一西突厥时代;法师于三年秋出游,四年夏至素叶,所逢方事畋游戎马甚盛之叶护可汗,固少叶护非老叶护也。假定法师果元年出游,二年夏到素叶,则所见者正俟毗可汗。然是时俟毗方与肆叶护争国,素叶以西,皆附肆叶护,法师何能安然通过?惟三年以后,肆叶护既统一西突厥,故法师得西行无阻。此又元年说不能成立,三年说不可推翻之一铁证也。

《新唐书》贞观四年俟毗请婚事不确

将据《新唐书·西突厥传》“贞观四年俟毗可汗请婚,不许,诏曰,突厥方乱,君臣未定,何遽昏为”之条,以证四年时当国者为俟毗可汗耶?则又可据《旧唐书》、《通鉴》以证其说之不确。盖“君臣未定,何遽婚为”之语,《旧唐书》、《通鉴》皆载之,皆以此为对肆叶护共同之言,不单为俟毗而发;《通鉴》且系其事于二年之下也。则贞观四年四字,正《纠谬》所谓“宜削而反存”者也。

吾尝稽之《册府元龟》卷九七〇:武德九年三月、六月,均书西突厥叶护可汗遣使朝贡;贞观元年正月、十月,二年四月,三年十一月,则但书西突厥遣使朝贡,而不书可汗为何。以时考之,则元年正月一役,犹是统叶护当国;元年十月及二年四月两役,正两汗争立,各遣使请婚之时;三年十一月一役,则肆叶护统一之后也。自是四、五、六年,均不见西突厥来朝,则《新唐书》四年请婚之言,何自来耶?又《纠谬》所谓“以无为有”者也。

元年出游不能见李大亮

犹有一事,足证元年说断不能成立,则凉州都督李大亮何时到任,极有研究之价值也。据诸书记载,法师以八月首涂(于阗表作四月),则至迟九月中可到凉州;然元年九月,李大亮不能到任也。据两书《太宗纪》,元年四月,凉州都督长乐王幼良伏诛;两书《幼良传》(《旧》卷六〇,《新》卷七八),或告王阴养士,诏遣宇文士及代为都督,并按其事:是元年四月以前,为凉州都督者长乐王幼良也。据两书《宇文士及传》(《旧》卷六三,《新》卷一百),太宗即位,代封伦为中书令,寻以本官检校凉州都督,后为殿中监;据《旧书·太宗纪》,宇文士及为殿中监,在元年九月辛酉:辛酉者九月十二,是元年九月以前,为凉州都督者宇文士及也。假令继士及者即为李大亮,然士及奉到诏书,至早需在十月,则李大亮之到任,至早亦需在十月后也。据《旧书·李大亮传》(卷六二):大亮以贞观元年,由越州都督转交州都督,寻召拜太府卿,由为凉州都督。(《新书》卷九九《大亮传》同,而贞观元年改为贞观初,亦当书反阙也)一岁三迁:由越州而交州,由交州而内调,复出而凉州。东西南北之途,三月五月之任;无论如何,元年十月之凉州,不能有李大亮足迹也。则元年说终不能成立也。(照《新书·太宗纪》,宇文士及检校凉州都督在元年八月,《宰相表》亦然,与《幼良传》不合,此又《纠谬》所谓“纪志表传不相符合”者也。)

于阗表十七载之七字误,贞观三年之三字不误,如必欲保存于阗表之十有七载,则必需推翻《圣教序》及诸书之十有七载

元年说之动机,梁任公谓因法师在于阗上表,有“贞观三年出游今已十七载”等语,而疑法师之还于阒,在贞观十八年春夏之交;以此上推十七年,当为贞观元二年而非三年也。然吾以为苟有疑于于阗表,则当由贞观三年下推至贞观十八年,而疑十有七载之讹;不当由贞观十八年上推十有七年,而谓贞观三年为误也,因十有七载之说,不独见于于阗表,吾人少时临褚遂良或集王羲之书《圣教序》,此语即深印于脑中;而求其所谓十有七载者,系指贞观十九年归国而言。于阗上表时,何能有是语。是必原文有误(原文“四月私往”之四字亦疑误),或原文为十有六载,后人习见《圣教序》及诸书之十有七载而改之,而未计及其还到于阗与归京,先后几差一载也。如任公言,则是于阗表之十有七载无误,而《圣教序》及诸书之十有七载皆误也;因由贞观十九年上推至贞观元年,不止十有七载故。又如任公言,则须遍改诸书之三年,又须遍改诸书之十有七载,而仅留于阗表之十有七载也。其然,岂其然乎?吾故曰贞观三年出游说必不可推翻,元年出游说必不能成立也。至谓传中所记岁月,非满十六年有半之时日,不敷分配;则十七年中本有六闰,更事严覈,所差当无几矣。

附本传甲子纪误

本传所纪岁月,不易臆校。惟第六卷以下,月日差舛,尚易察觉。今校本全未注意,不无遗憾。曩读常州天宁寺本,曾以长术校之,发见差舛不少,并录如后,识者幸是正焉!

本传自卷六起,均以甲子纪日。卷六第六页丁卯,蒙上文当为六月,照传录当为五月。然贞观十九年六月五月均无丁卯,丁卯当为七月朔,则丁卯上应有“秋七月”三字。同页辛巳,七月十五也。若蒙上文而不加七月,则丁酉朔之六月,又何能有辛巳耶?此其一。

同页校注中有“《录》闰二月”云云,亦误。贞观二十年,闰三月非闰二月,日本缩刷《开元录》据丽本作闰三月,是也。宋元明本作闰二月,均误。

同卷第十页(常州本第九页)有六月庚辰。贞观二十二年六月庚戌朔,无庚辰,庚辰为七月朔,故此庚辰,非错简即误字。此其二。

卷七第三页,又有庚辰,蒙上文此庚辰亦为六月。然贞观二十二年六月既无庚辰,此庚辰当为七月朔,则同卷第五页“秋七月”三字,应在第三页庚辰之上。此其三。

同卷第十五页(常州本第十四页),夏五月乙卯,蒙上文当为永徽三年。然永徽三年五月丁巳朔,无乙卯,非同卷第十三页之三年有误,即此五月乙卯有误。此其四。

卷八第十八页,“三月庚申”,蒙上文当为显庆元年。然是年三月乙丑朔,无庚申,庚申当为二月二十六日也,以二月乙未朔故,则“三月”二字衍。此其五。

卷九第一页,“显庆元年春三月癸亥”,下文“甲子”。是年三月无癸亥,无甲子,癸亥为二月二十九日,甲子为二月三十日,则三月为二月之讹,第二页“乙丑”云云,乙丑三月朔也。则三月二字,应在乙丑上,第三页景寅云云,则三月二日也。此其六。

本传自卷九第五页(常州本第四页)四月八日起,改用数目纪日,不用甲子。然卷十第一页,忽又有“元年秋八月戊子十九日”云云,蒙上文元年当为显庆元年。然显庆元年八月癸巳朔非戊子,十九日亦非戊子,当有误。此其七。

卷十第四页,校注“《传》作未”云,未当作末。

法师寂后第二十一甲子六月,陈垣书于北京励耘书屋

* * *

[1] 本篇作于1924年6月,载于《东方杂志》第二一卷第十九号(1924年10月)。据原稿校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