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社区的乡村

在弄清清王朝对居住在中华帝国乡下亿万村民进行统治的结果之前,我们必须先了解一下乡村生活方式。这项前期工作与研究主体本身一样艰巨。一位充分了解乡村组织重要性的中国现代著名历史学家,决定搁置对这一主题的写作,因为他手中没有足够的资料可以利用。[1]虽然笔者所能收集的资料远远不够,但还是可以尝试探讨一下,作出一些暂时性的结论。

第七章和第八章将描绘清王朝一些地区乡村生活方式的轮廓,在那些地区,居民们多少发展出颇为完善的组织,并参加各种各样的共同活动;并尽可能地探讨清王朝对他们的组织与活动控制的效果。我们的注意力主要集中于两大乡村组织,即村庄和宗族。第九章和第十章将谈论村民一般的行为方式,而不论及组织或组织活动;并说明清王朝的乡村控制措施对这些村民产生了什么影响。

在深入谈论乡村的组织结构、功能及其一些主要活动之前,先对村庄的一般性质试作解释是有帮助的。不同的作者提供了两种相互冲突的观点。其中一种观点认为,帝国时期的中国乡村具有“自治”“民主”的性质,或者如一些作者所说的,它是“自主的”共同体。一位19世纪的西方学者认为,中国乡村组织的特点是“小型共同体的自治”,因为“乡村之管理权掌握在村民自己手中”。[2]一位研究政治组织的印度现代学者,相信中国乡村是一种“地方自治的民主”,因为相当多的工作,如教育、卫生、地方保护及其他有关地方利益之事务,都由村民自己做主。[3]某些中国现代学者也认为:

村社享有完全的工贸、宗教及其他诸如所在地区管理、调节和保护等方面之自由。任何涉及公共福利的服务,都不是通过清廷颁布命令,或任何种类的官府干预,而是由村社的自愿性组织举行的。警察、教育、公共卫生、修理公共道路和水渠、照明以及其他数不清的事务,都是由村民自己负责的。[4]

其他学者并不特别地强调村庄的“自治”特色,不过也提到村社组织的自发性质。[5]马士特别认为由于村民脑海中并无政府干预的意识,因而中国乡村大众实质上是“自由的”。他在讨论一位知县时写道:

在这“父母官”统治之下,被统治者会被认为是一群处境悲惨的奴隶。这不符合事实。……中国人本质上是遵守法律的,至少在乡村地区,只有在反叛和土匪等常见的“休闲活动”下会触犯少数罪行。因灾害如水灾和旱灾等原因而发生饥荒时,村民就可能进行阶段性的反抗,或当土匪。除了上面所说的以及税吏定期催征之外,是否有十分之一之村民(肯定不到五分之一)感觉到官府真的存在,都很成问题。其余80%或更多的村民过着习惯上的日常生活,自己解释并执行关于土地的习惯法。各乡村就是这种习惯法政府的单位。村中长者因上了年纪而行使权力(没有得到官府授权),解释年轻时候从父辈那里承习而来的习惯。[6]

同上述学者之观点相比,其他学者(无论是中国学者还是西方学者)的观点并没有这么乐观。步济时(J.S.Burgess)就在其著名的中国行会研究中写道:

认为中国乡村是民主的陈述有些太过头。事实上,它就是一个小型的寡头政体,由几个地位较为重要的宗族族长牢牢控制。在这些族长之间,有大幅度的合作与咨商,但是村民们在整体上实际无权对村中事务发表意见。在同官府打交道时,由村长代表全村。[7]

最近对中国问题进行调查研究的学者杨懋春(Martin C.Yang),大致上赞同这个观点:

许多人都相信中国是一个民主国家,但它的民主是一种消极的民主。的确,村民在交税、完成其他偶然的劳役之后,几乎完全独立于政府行政体系之外,可以说达到了自治的程度。但仔细观察村庄的公共生活,就可发现它并不是民主。当地事务总是由乡绅、族长和官方领导控制。单个村民或家庭从未在倡议、讨论或制定计划方面发挥过积极的作用。总的来说,人民在公共事务方面一直是愚昧、驯顺和胆怯的。[8]

研究中国政府的学者钱端升最近写道:

不能认为旧中国存在地方自治,一种享有不受高级中央政府所派代理人干涉的权威的地方自治组织。第一,积极参与地方事务之乡绅,既不是经由选举,也不是透过正式指派而取得影响力,而是由中央政府的代理人认可(或许还是非正式的)来对地方事务负责;第二,无论做什么,乡绅都必须遵循在他们之上的官吏的意志,犹如低级官吏必须服从高一级地方官吏或中央政府官吏的意志一样。他们并没有自己的辖区,受到成文法或习惯法的保护。[9]

这是关于中国乡村(作为一种有组织的地方单位)本质的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把乡村视为自治的或民主的组织单位,因为:(1)它实际上没有受到政府的干预;(2)村子公共事务由村民自己决定;(3)村长之类的乡村领袖,其行为并未得到官府直接授权。第二种观点则认为,中国乡村并不具备民主性自治之特征,因为:(1)它受到官府潜在的或实际的干涉;(2)其事务受到“寡头的”或“贵族的”阶层的左右,亦即受到乡绅的左右,而非村民;(3)其领袖必须得到官府之认可,处事必须遵从官府意志。笔者倾向于认为第二种观点更接近于中国乡村生活的实际情况。当然,这并不表示我们必须接受这个观点的所有细节。

官府不干涉哪些事务,村庄就享有那方面的自主权。不过,乡村之所以享有自主权,并不是因为清政府赋予它类似自治权之类的东西,而是因为清王朝当局无力完全控制或监督乡村活动。换句话说,这样的“自主权”是清政府不能完全中央集权化的结果;当政府认为有必要或想要对乡村生活进行干涉时,它从来没犹豫过。

即使在没有官府干涉的部分,乡村作为有组织的共同体,也不是由所有村民自治的民主政体。村中大小事务几乎毫无例外是由乡绅指导或提议的,而乡绅的利益常常同非乡绅成员的利益发生分歧。

在宗族组织强大的地区,乡村常常是由宗族控制的。虽然宗族成员包括农人和其他非乡绅成员,但宗族的领导权通常掌握在乡绅手中。普通村民即使属于宗族成员,也并不能参与决定村中事务或宗族事务。

村民由于长时期地受到专制统治,而且大多数目不识丁,因而表现出一种极端被动心态。他们通常急于避开个人麻烦,而不愿去促进公共福利。此外,他们对经济繁荣没什么概念。大多数村民过着衣不遮体、食不果腹的生活,因而既无财力也无精力关心公共事务。或许乡村里存在着一种有限的共同活动,各个村民都参加了,但是这些活动不过是偶然出现的,而且范围有限,并不构成任何真正意义上的“自治”。

比起环境并不怎么好的乡村来说,在较大、较繁荣的乡村里,更容易出现较好的组织,以及更多的社区活动。这些组织和活动在乡村里通常发挥着稳定社会的作用,因而政府能够容忍甚至加以鼓励。但是,在清帝国的经济和政治均势受到严重破坏之时,村民——乡绅和普通百姓——的言行举止也随之发生变化。乡绅会利用乡村组织来保护地方利益,甚至达到向清政府权威挑战的程度;普通百姓或许因生活绝望而当土匪,或参加民变。表面很平静的乡村,背后潜伏着反叛者。在社会动荡时期,乡村组织就会改变其本来面目,进一步促进社会动荡。从帝国控制的立场来看,乡村组织就是一个变数。

在概括乡村的一般性质后,现在就可以探讨乡村组织和活动的实质。关于前者,最便利的就是从描述乡村领导特点及其表现风格入手。

村庄领导

村庄领袖的种类

虽然许多研究者都注意到中国乡村存在着村庄领袖,[10]但是很少有人注意区别两种类型的村庄领袖,即通过正式程序任命的和未经过这种程序而在村民中涌现出来的村庄领袖。现代学者杨懋春指出了这一重要区别:

村庄领袖可以分为官方和非官方两种。官方领袖是由村民选出,或由当地政府或县政府任命。他们的职责明确,履行时必须根据规定,不能任意行事。在旧制下,不管村子大小,都有四名官方领袖:“社长”“庄长”“乡约”和“地方”。……村庄中有一些人,虽然并无正式职位,但在某种意义上属于领导者。他们对公共事务或乡村生活的影响可能比官方领袖大得多,虽然比较隐蔽。实际上,他们是受人尊敬的非官方领袖。其中最著名的是村中长老(他们总体上为村子履行特殊职责)和学校教师。可以这么说,这些人是村庄的绅士。……非官方领袖并不通过选择和任命产生。他们通常与官方领袖迥然不同。他们之所以成为乡村领袖,主要是因为受人景仰和尊敬,或在乡村社会生活中拥有重要的地位。[11]

杨懋春所指出的区别有根有据,可以作为清楚讨论村庄领袖的基础。当然我们没有必要采用他的术语,对他所说的细节照单全收。

我们的讨论从他所说的通过正式程序而产生的“官方领袖”开始。在他观察研究的地方(山东胶县的一个村庄),那些官方领袖包括“社长”“庄长”“乡约”和“地方”,他们分别承担“村社头人”“村长”“收税员”和“警察”的职责。[12]很明显,后两项是乡约宣讲体系和保甲体系残存的反映。

早在现代时期到来之前,类似的“乡村领袖”也存在于帝制中国的其他地方。根据17世纪担任知县的黄六鸿的记述,在他任职的州县,有各种各样的乡村头领,其中包括“乡约”“地方”“镇长”“集长”(市场头领)“村长”和“庄头”。所有这些乡村头人,都由有关乡镇、集市或村子的居民推荐,由地方官任命,“与保正之责相表里,俾之协举共事”。[13]在镇长和集长之外,上述两位学者(即杨懋春和黄六鸿)提到的乡村领袖完全一样。黄六鸿虽然没有明讲,但清楚地指出了保甲头人和这些乡村代理人之间的不同,[14]虽然后者同样是“正式的”,也就是说,他们的任命是由地方政府批准的,在其所在乡村扮演政府代理人的角色。除了这些乡村领袖之外,黄六鸿还指出了不能与“保正”混为一谈的“乡长”(保正是保甲头人,与乡长掌管相同的地区)。黄六鸿记述说:“乡别有长,所以管摄钱谷诸事。……盖乡长取乎年高有德而素行服人者充之。”[15]这里的“乡长”约略等于上述山东的社长。

19世纪的一个事例可资比较。根据1847年初直隶定州知州颁布的一系列规定,每村的“公共事务”由“里正”“乡长”“地方”和“催头”负责推行。这些头人都由村民自己提名,经过知州审查之后,加以指派。“里正总办村中之事”,“乡长”和“地方”负责查探并上报不法行为、犯罪活动与犯罪分子,并同“催头”一起负责征收地税和劳役。[16]这一套组织体系所用术语不尽相同,然而与上述两个事例并无多大区别。

明恩溥在19世纪最后几年的记述,指出村庄领袖以如下方式为地方政府服务:

在有关官府的事务中,最主要的是土地管理和粮税征收。……地方官不断要求乡村头人为政府提供运输、招待办公差的官员、筹备修筑河堤的物资、组织整治河堤的工程、巡查官道……及许多类似之劳役。[17]

然而,村庄领袖并不是只为官府效劳。严格说来,他们负责的事务常常是村社性质的。在一些情况下,他们在其所在村社和地方衙门之间起着行政中介的作用。杨懋春对山东一座乡村所谓“官方领袖”的描述,虽然是以最近的考察为基础,但是也非常清楚地反映了一个世纪前的情况:

官方领袖最重要的职责是代表村民与当地政府和县政府打交道。政府的命令下达后,县当局就把该县所有“庄长”召集到市镇上去,向他们布置任务。各庄长回到村子后,首先找村中拥有重要地位的“非官方领袖”,讨论执行命令的方法。……

有时,庄长代表村民就某事向官府提出请求或解释——发生饥荒时,请求官府豁免土地税;遭受土匪威胁时,请求官府加以保护。就邻近村庄而言,庄长代表各自村庄讨论决定村落联防或由这些村庄组成的整个市镇地区共同防御计划;与一两个邻近村庄讨论联合举行戏剧演出或祭祀游行;与邻村发生争执时,代表村民出面。在农闲季节,庄长及其助手积极出面邀请戏班来村连续演出三天;发生旱灾时,他们出面举行宗教求雨活动。在很有必要采取共同行动时,他们也是要负责组织的人,比如对付蝗虫,或解决因冰雹、洪灾和暴风雨造成的的粮食危机。……

当两家或两族发生争执时,官方领袖尤其庄长是调解人。官方领袖还负责村庄的保卫工作,组织夜间巡逻以防小偷和火灾,组织庄稼看护以防动物或小偷破坏,监管村民以防赌博、吸鸦片和卖淫泛滥。[18]

看来很清楚,在19世纪及其之前,中国乡村存在着各种各样的村庄领袖,他们经过正式程序,由地方提名,有的得到官府任命,有的没有。其中一些村庄领袖是已经崩溃了的保甲、里甲或乡约体系的残留,或与它们有关,因而他们的职责同这些体系的人员实际上是相同的。由于这一原因,也由于这些村庄领袖是地方官在其乡邻推荐基础上任命的,他们实际上就是政府在县以下基层行政组织的代理人,主要是为清王朝统治乡村而服务的。至于另一些村庄领袖虽然同清王朝任何乡村统治体系没有什么特别联系,其成为村庄领袖或许也未经过官府批准,但是,他们有些时候也是以类似头人的方式为地方政府服务的。从这个角度来看,他们也可以被视为基层行政代理人,而不只是村庄领袖。这两种类型的村庄领袖,或者是同时,或者在不同场合,作为其所在乡村的领导人,处理乡村公共事务;或作为其所在村庄的“代表”,与官府打交道,和其他村庄进行联系。以这些资格,他们就具有村庄领袖的特色。但无论以什么资格出现,这两种类型的村庄领袖都同村中那种头面知名人物有区别;后者的领导地位,是村民在日常生活中非正式承认的。

接下来就准备讨论那些未经官府任命,但其地位被村民普遍承认的村庄领袖。很清楚,官方领袖虽然在一般层面上是村中活动的领袖,但在更大层面上是清政府县以下基层行政代理人,是为官府服务的,因此很难被视为实质的村庄领袖。而非官方领袖或“业余”领袖,其威望和影响并非来自官府,而是其乡邻给予的。了解哪些人可以成为这种领袖,了解他们在村庄生活中扮演什么角色,是很有趣的。

杨懋春对山东省非官方领袖之描述,很能说明问题:

每个村庄有些人虽然并不担任公职,但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也是领袖。……其中最著名的是村中长老、为全村履行特殊职责的人和学校教师。……非官方领袖,并不是通过选举或任命产生的,通常与官方领袖迥然不同。……非官方领袖虽然处在幕后,但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如果没有他们的建议与支持,庄长(官方领袖)及其助手就不可能完成任何任务。乡绅也是主要宗族或家族的首领。如果他们反对某项计划,或甚至只是持消极态度,基层行政就会陷入僵局。一般说来,非官方领袖并不同政府当局直接打交道。有时,区长或县政府邀请他们参与会议,就某一问题听取他们的意见;他们的意见常常影响到政府的决策。[19]

步济时的简短叙述也很有用:“乡村公共事务中的内部事项,诸如小的法律争端、聘请村塾教师等,都掌握在村中长老手中。他们是村中上了年纪的宗族领袖,充当庄长的顾问。”[20]

葛学溥(Daniel H.Kulp)认为,民国时期,华南有三种类型的非官方领袖,即“长者”[21]“学者”“天生的领袖”。关于第一种类型,他写道:

他们虽然不是村中年龄最大的,但其地位却是最高的。他们来自于人数多、势力发展快、经济实力雄厚的宗族。……这些头发灰白的长者,其威望和影响是自然产生的,很容易在村中占据领导和支配的地位。

第二种类型的领袖,“其地位的获得是靠其天生的能力和后天的成就。由于学术成就和在国家政府等级体系中的仕途成就是紧密相关的社会价值,因而他们向来是受到尊敬的”。

第三种类型“天生的领袖”,是指“那些纯粹依靠个人品德和聪明才智而赢得个人地位的人。……(不过)他们作为乡村领导人的地位,得到了正式承认”。[22]

明恩溥的研究并不十分精确,但是也指出了19世纪的实际情况:“在挑选方法非常宽松的地区……乡村头人并不会被正式地选出或罢免。他们是通过一种自然选择而‘降落’到(或者爬上)他们的位置的。”[23]

一般说来,非官方领袖比起或多或少要依靠政府支持的“官方领袖”来说,得到乡邻更多的信任,也受到地方官更礼貌的对待。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他们是其所在村子自己的领袖,对公共事务的影响,比经过正式程序产生的领袖要大得多。杨懋春对现代中国的研究,也反映了19世纪的大致情况:

非官方领袖同官方领袖分享一些功能。……在调解家庭或宗族之间的冲突时,前者扮演的角色比庄长要重要;他们更受到尊敬,因而更有影响力。……前者和后者之间的关系,毫无疑问是上下级(supraordinate-subordinate)关系。过去情况如此,目前大部分仍然如此。在公共事务中,官方领袖做实际工作,而非官方领袖则指导他们。一般说来,官方领袖是绅士和族长的工作人员,甚至只是他们的通信员。乡长(官方领袖)及其助手接到政府的命令后,在未与有影响的非官方领袖商量之前,是不能作出任何决定的;而且在这种会商中,官方领袖通常被要求完全不说话。……习惯上,县长或其秘书对乡绅、村塾教师和大宗族族长这些非官方领袖很尊敬,而对官方领袖却摆出上司架子。[24]

非官方领袖的支配性影响,是来自他们的社会地位和个人威望,而非任何形式的政府任命。他们不是其乡邻选出的,正如他们也不是政府官员委任的一样。非官方领袖常常出自乡绅,而官方领袖却来自于社会背景较低的阶层。[25]由于大多数村民实际上并无选举或罢免这两种领袖的权力,只有在一个非常宽泛的意义上,中国村庄才能说是民主的。

官方领袖履行职责是有金钱报酬的(无论是假定的还是真正的),或被容许可以“压榨”村民;如果这种敲诈勒索并不怎么明显,受害人也不太多,那么有关各方是会默许的。卫三畏在1880年代所写的著作中观察到,广州附近乡村的一位头人,“其报酬是其乡邻付给的”。黄埔村(Whampoa)村民共有8,000人,付给“长者”300美元报酬。[26]杨懋春描述了现代山东一座村庄的做法:

庄长及其主要助手从他们的服务中获得的报偿是钱财、招待或礼物。以前,庄长及其他乡村领袖没有报酬。开支由公共资金支出,公职人员收取佣金,代替固定薪水。例如,如果实际开支是10元,那么他们就收12元,差额归自己所有。只要金额不大,村民就不会有异议。[27]

这样的做法实际上降低了官方领袖在村民眼中的威望。来自乡绅阶层的非官方领袖,则会避免直接索取报酬,尤其是数目非常少时;面对相对丰厚的奖品,这些受人尊敬的非官方领袖,也尽量使自己不被引诱卷入贪污事件。明恩溥记录了一位士子头人骗取钱财的例子。在19世纪晚期的某一年,山东中部黄河发生决口,附近县区必须提供一定额的小米秆,用来整修河岸。购买这些小米秆的资金,来自于为整修而专门拨出的特别基金。明恩溥这样叙述说:

知县把供给和运输小米秆的事务交由一位年长的头面人物掌管,他是一个秀才。很自然地,他指派自己的一些学生去负责具体的组织工作。他们……获得了大约70,000文钱的报酬。这些承运人利用收支方面普遍存在的糊涂账,并不向村庄报明账目,从而方便地从经手的钱款中划出一部分留归自己使用。……这种情况持续了一年多。终于,一些不满的人,在村庙里召集大众集会,要求公开收支账目。……这个秀才找了同村的几个人去与村民“讲和”。……他们这样说:“如果我们揪住这事不放,并把它闹到县官那里去,不知情的老秀才就会丢尽脸面,其他一些有关人员也会遭到牵连。由此引起的仇恨还会延及几代人。”[28]

这一问题的最终结局是摆桌招待那些在意的人,事情因而和平解决,或者说任由它拖下去而未解决。明恩溥没有说明“不满的人”的身份,也未说清是谁召集了村民开会,不过合理的猜测是这些人并不是普通农人。[29]

领袖之挑选

官方领袖通常是由地方官员根据有关居民的推荐而任命的。不过我们不能因此就认为:“推荐”或“提名”是一个民主选举的程序,即有候选人让选民自由投票挑选。一些学者观察到的做法,隐约暗示了村庄领袖是出于普选。尼古拉斯(Francis H.Nichols)在20世纪初的报道,就是一例:

按照中国的统计方法,陕西各乡村之人口很少超过200名居民或40户人家。整个村子唯一具有权威的人,是由知县知州任命的“头人”。这种领袖并不佩带什么权力标志,同其他村民一样,不过是个农人。他之所以被任命为领袖,通常是由于他自己在乡邻中享有威望,乡邻将其非凡才智和良好品德介绍给地方官。[30]

不过其他学者的观察则指出,提名谁,通常是有限定的;或者说,通常是由有限的“选民”来提名的。一位西方学者就描述了19世纪中叶流行的情况:

很明显,全中国之居民,大体上生活在乡村。……每村都有自己的头人。……这个头人是由村民选出……由当地主要人物一致挑选出来。

挑选这种首领时,中国并无其他一些国家伴随着选举高级官员而出现的拉选票、竞争之类情事发生;中国之乡村首领选举更容易,因为任何乡村之居民一般都属于同一个宗族,或有一个宗族占支配地位,只需要选出宗族中最杰出的人作为首领就行了。[31]

马诗门(Samuel Mossman)在1860年代的著作,记载了类似的情况:

中国大多数人口居住在乡村,许多乡村并无政府官员。不过,每村都有自己的“头人”,由村民自己选出。……一般说来,这种头人是从村中最有势力之宗族选出来的;或者说,一个宗族就是一座乡村,该头人就是这唯一宗族中最富有、最有势力者。[32]

卫三畏在大约20年后写道:

村中领导权同宗族并无必然联系,因为后者并未得到政府的承认。但是在每个村子里占绝大多数的宗族,一般从其成员中选出“长者”(亦即正式头人)。[33]

这些学者的观察并非每个细节都正确,但指出了乡村官方领袖绝不是由村民普选的。杨懋春对近代山东一座村庄流行的“选举”程序的描述,确认了这一点:

每年之初开会选举“乡长”(相当于民国时期的“庄长”)及其主要助手和其他下属公职人员。参加选举会的是各家族中上了年纪的成员……但村中上层家庭之家长并不出席。很多农民对村中事务并不感兴趣,认为自己没必要参加会议……选举很不正规,没有投票,没有举手表决,也没有候选人竞选。选举会是在村塾或其他惯常集会场合举行的。当代表每个家族之成员到来之后,主持人就站起来说:“各位叔伯、兄弟,俺们现在开始商量俺们村子大家都关心的事。你们都知道,俺们的庄长潘继伯过去一年里干得很好,为大伙做了许多事。……潘继伯现在任满了,该重新挑选俺们的庄长和其他人员。”……主持人开场白之后,大伙一时不说话。然后一名到会者(通常具有一定地位)就会说:“既然恒立伯刚才说潘继伯在过去为大伙做得很好,俺不知为什么让他退职?……”村中其他“官员”……也同时选出,但方式更不正规、庄重。庄长要挑选一两个助手,通常是他过去的助手。[34]

根据这位作者的说法,有闲暇、有能力、品德高尚、老练持重的人才有资格担任官方领袖。他所研究的庄长,既不是务农者,也不是工匠。他是一个口齿伶俐的社会活动家。当情况容许时,他会毫不犹豫地玩弄卑鄙的阴谋诡计。他非常乐意承认自己是乡绅之手下,并为他们效劳。[35]

一些西方学者认为,“选”出来的村庄头人也会被村民废黜,换另一个人。[36]在理论上讲,这不无正确。但事实却常常是,在职者愿意当多久就当多久。即使是因其任职令人不满意而导致的罢免,也常常是遵循村中精英的意志,而不是由大众投票决定。杨懋春指出:

一旦某人被挑选担任村子领袖,他就有可能长期连任。一些村民会对他不满,但是只要他不犯严重的错误,村民们也不会费事去另选他人。如果他本人的确不想再担任,就把自己的打算告诉有地位的村民,选举会的主持人就会在开场白中说明他的用意,村民就不会再选他。如果他犯了不可饶恕的错误,要么他本人没有颜面再继续任职,要么村中非官方领袖要求他去职。在这种情况下,主持选举之人就会暗示说应该重新挑选庄长,村民们随声附和。因此在一定程度上,挑选谁事先就安排好了,选举只不过是一种程序。真正之权力掌握在非官方领袖手中。[37]

现在来讨论非官方领袖的情况。根据步济时的研究:

根据各宗族族长的社会地位或“资格”,从中挑选头人(非官方领袖)。中国所用“资格”一词,指的是一个人的年龄、财富、学识和社会影响力的综合评估。这种乡村首领并不是按任何规定之制度选出来的,但是在一首领去位或去世之时,一般很容易看出,是谁自然地拥有控制村子事务之权力。这个人会在重要家庭家长的非正式会议里被任命。[38]

因此,非官方领袖或“长者”进入乡村领导阶层,凭借的是其特殊的资格:年龄、财富、学识、家族地位和个人能力。[39]他们是被承认的而非被选举的。

任何一名乡村领袖没有必要拥有所有这些资格,[40]各种资格所占的权重也各不相同。相比于官方领袖来说,非官方领袖甚至更必须是有闲暇、有威望和有才能的人。闲暇和威望通常伴随着财富和学识而来。这些很少(如果曾经)是胼手胝足的人所拥有的特权。即使是作为必备资格之一的年龄,也非决定性因素。据说:

年龄本身并不是领导权的一项资格,但人的品质确实只有在长年的生活中才表现出来,人们认为年纪大的人经验丰富。……领袖要成功地行使职责,很大程度上要依赖他对村民的了解;只有那些有空常去酒馆,并把时间消磨在谈话上的人更容易获得这种了解。……以前同现在一样,领导资格是一种看不见摸不着的东西,但渐渐与某些特征相关——年龄、财富、学识。[41]

拥有学识和头衔的士子,假如他还足够聪明,或多少有些财富,那么很容易成为非官方领袖。按照19世纪的一位学者的看法,有学衔的士子,必然是村庄头面人物中的实际领导人。[42]由于他有条件同州县官员联系,因而在其乡邻中是著名人物。尽管他或许并不具有直接控制村中事务的独断权力,但在解决争端或创办地方事业时,村民要经常寻求他的帮助。[43]

总而言之,通过村民默认的习惯式投票而得到位置的村庄领袖,无一不是地位突出、有势力的乡绅或士子。他们也是具有明显影响力家庭的家长。

即使是从我们所能收集到的有限资料中,也可以看出,只要谈到领导权,19世纪和20世纪早期的中国村庄的确并不是自治的、民主的共同体。“官派”或者说官方领袖虽然独立于保甲(警察)和里甲(收税者)头领,但由于他们必须经过政府任命,而且从属于政府当局,因而不可避免地受到政府控制。他们在表面上虽然是由其乡邻提名的,但事实上更多的是出于村中“头面人物”的意志,而非大多数村民自由选出来的。“非官派”或者说非官方领袖,他们的地位并不是州县官员给予的,而且或多或少不受政府干涉,因而没有取得村中事务的指挥权,这是民众授权或村民选举的一个结果。他们成为乡村领袖,是公众承认或“民意”的结果;但是“一般说来,民意并不是指小农的看法,而是乡绅和族长的意见”。[44]所有这一切,都是由如下事实造成的:中国社会普遍的阶层划分,一直向下延伸到村庄;[45]这种阶层划分虽然并无严格的社会等级制度特点,但是仍然对社会生活的许多方面产生重要影响。

很明显,清王朝只要控制了乡村领袖,尤其是控制了在乡邻中比官方领袖拥有更重要地位的非官方领袖,那么就能有效地统治中国乡村。换句话说,清王朝控制乡村的效果取决于控制乡绅的能力。至于清王朝在这方面达到什么程度,我们在讨论乡村曾经从事的主要活动类型之后,再来探讨。

村庄活动

必须注意,各村庄活动的类型及进行程度因村子大小、位置及其一般环境不同而有极大区别。在许多情况下,从众多史料来源中搜集的事例可以反映一些村庄举行活动可以达到的最大程度,但我们不能因此就认定一般中国村庄是一种有组织、充满活力的社会。许多村庄活动的目的多少有些消极,是为了保护地方利益,而不是促进公共福利或改善村民的生活环境。[46]还应该指出的是,由于乡绅或士子通常掌握着村子的领导大权,因而村民大众参加村庄活动,不过是出劳力或拿出很少的一点钱。通常是乡绅或文人提出点子,并拟定计划,指导进行,提供或收集必要的资金。无论是什么样的需要组织才能或个人威望的工作,农人的角色都不突出。

由于笔者手中所掌握的资料有限,因而不能全方位地考察村庄活动的各方面,只能探讨一些突出面向。为了方便起见,我们把它们分成四个方面:宗教活动、经济活动、维持社会秩序和道德、乡村防御。

宗教活动

村庄的宗教活动通常是在一座或更多的庙宇里举行,虽然有些村庄完全没有庙宇。直隶定州的情况,虽然并不一定是非常典型的,但也反映出各村庙宇分布情况极不相同。个别村子拥有的庙宇多达30多座,而其他一些村子则连一座也没有(参见表7-1)。[47]

表7-1:直隶定州35所村子的庙宇

庙宇的数量和村子大小之间没有关联让人不解,但可以大胆作一些解释。首先,并不是所有庙宇的规模都是相同的。豪华的关帝庙或龙王庙,其建筑费用要比小小的土地庙大六倍,也更为重要。因此,庙宇数量本身并不一定表明乡村宗教活动的实际程度。方志中并未说明庙宇的大小。很有可能,在一些庙宇数目看起来相当多(相对于居民人数)的村庄(比如,东仝房村的居民只有29户,而庙宇却有8座),这些庙宇只是小型的神龛;而在拥有100多户居民的村子的一两座庙宇(如大王耨村,居民有232户,庙宇只有两座),则是比较华丽的建筑。其次,很有可能,一座村子在一定时期里的庙宇实际数量,并不一定反映该村的繁荣程度。如果某村子现在较小,而其庙宇较多,或许意味着这些庙宇是在以前人丁较兴旺时所修建的。如果一村子的人口相当多,而其庙宇很少或没有(如抬头村,居民有193户,没有庙宇),或许反映它是最近发展起来的。无论村子规模和庙宇多少之间缺乏真正关联的原因到底是什么,我们都可以得出一个有用的结论:村子的大小并不能说明相应的宗教活动举行程度;在处理这种乡村生活问题时,作出概括性论述是不可靠的。

地方庙宇解决了乡村的部分宗教需要。[48]在庙宇里,村民们还愿,汇报家人去世,庆祝宗教节日或举办其他宗教活动。至于进行情况,各地不同。一地方志描述了广西一些乡村举行社祭的情况:

社祭,十家、八家或数十家共一社,二、六、八月皆致祭,聚其社之所属,备物致祭,毕即会饮焉。……凡田之共沟塍者,或立一庙,或一社,每岁二、三、六、八月以初二日,力田者共行祀。[49]

并不是所有宗教活动都在庙宇里举行。举例来说,求雨活动虽然据说常常在龙王庙或其他相关神灵的祠庙举行,但在一些乡村,是在另一些地点求助的。杨懋春描述了山东一座乡村的求雨情况:

如果发生旱灾,当地领导人就要为龙王组织祭祀游行,人们认为龙王住在老泉或老井里。如果游行后十天内下雨了,农民就相信龙王显灵,要演戏向龙王感恩。……几个月后,在没有太多农事活动时,村庄要演三天戏,邻村的村民都来观看。[50]

戏剧演出是在其他宗教场合举行,有些地方每年不止一次。根据一位提学使所说,山西省村民投入宗教事务和戏剧演出的精力很多,必定会因此而出现一些恶果。按照该官员的说法,即:“繁富之区,每岁有鸠集六七次者;沃原之壤,每亩有摊派三四百者,竭细民之脂膏,供董事之酒肉。”[51]

一些事例表明,庙宇举办宗教活动以筹集营运资金。按照明恩溥在19世纪90年代的观察:

在中国,无论是最大的城市,还是各种规模的城镇,甚至小村子,都有庙会。……绝大多数大型的庙会是由庙宇管理者提议举行的。他们希望从庙宇的使用,包括交通费和场地费中,获得一定的收入。[52]

乡村庙宇除了为宗教目的服务外,有时还成为非宗教活动的中心,为非宗教性的活动而服务。按照一位中国学者的观点,在一个居民不止属于一个宗族、组织很好的村社:

村庄组织的中心是……一座寺庙。……同祠堂一样,村庙也有自己的财产,由一位长者管理。……村庙也像祠堂一样有自己的节庆。它为村中的孩子提供学堂场地。简言之,村庙对团体生活所拥有的权利和履行的职责,就像祠堂对家庭的生活一样。[53]

根据一部地方志的记载,19世纪晚期直隶滦州的村庙有如下功能:

社必有寺,凡在社内大小村庄,供奉一寺之香火。……董事人谓之会首。寺会多在四、五月间……至期演杂剧、陈百货,男女杂遝,执香花,诣庙求福。……又有各村所自主之庙神,各有诞期。……其村或遇诞日,演戏为会,借以申明条约。如纵鸡豚牛羊伤稼及妇女儿童窃禾等类,大书禁止,违则有罚。强半富庶村庄乃尔,亦不必案年举行。间有因旱蝗雨涝入庙祈祷,竟不至成灾者,亦演剧以赛,无定期。[54]

山西省也有类似的安排。根据省当局所说,每村有多少座庙宇,就划分为多少个社。每社都有一“长”,“村民悉听指挥”。[55]社长的权力范围到底有多大,虽然并未载明,但是可以肯定,一定延伸到那些宗教以外的事务。

不同阶层的村民有不同的需要,由位于这个区域的不同庙宇来满足。举例来说,近代山东一座乡村〔译者按:原文说是市镇〕就有这种情况:

有两座庙宇……全区村民经常去。其中一座大庙宇坐落在市镇的东北端,供奉的神灵是关公(即关帝)和曾子孔子的门徒)。……该庙宇是文人士子经常聚会的地方,农人很少光顾。另一座大庙宇是佛寺,坐落在市镇附近,农人到此祈求神灵赐福、保佑。……还有两座神祠分别坐落在北山和南山上。其中一座是牛王祠,另一座是村民(其中大多数是妇女)每年九月九日祭祀的地方。[56]

庙宇有时是个人出资修建的,但更多的是集资的产物。明恩溥在19世纪90年代出版的著作,描述了其中一种方式:

如果某些人想造一个庙宇,那么按照惯例,他们得请来村里的头面人物,只有在这些人的主管下,才能着手开展工作。通常,为了筹集资金,经理人需要摊派地税。虽然每亩地的税额不是固定的,但根据土地拥有量的不同,每个人所需缴纳的地税还是有不同级别的。穷人可能免交地税,或者只付一点点;富人则缴纳重税。当经理人筹集好了资金,他们就开始破土动工了。……庙宇修好之后……经理人在捐助者当中选举一位作为受托人委员会的负责人(善主)。[57]

筹集修建资金并不很困难。如果大众同意修建拟议中的庙宇,那么捐献者是非常乐意出钱的,即使修建费或维修费达到几百两银子。[58]庙宇田产的管理,常常掌握在乡绅或文人的手中;[59]如果他们未被要求参加这项工作,他们就会感觉受到轻蔑。[60]庙宇拥有土地,是有地位有影响的人物相互争夺管理权的原因。清政府1766年(乾隆三十一年)发布的一道命令,就描述了这一情况:

浙省各寺庙,均有生监主持,名为檀樾。一切田地山场,视同世业。一寺或一姓,或三四姓不等。其中此争彼夺,各有私据。……嗜利纷争,最为恶习。应通行直省,出示晓谕,将檀樾名色,一概革除,不许借有私据争夺讦告。其士民施舍之田产,建修之寺庙,但许僧尼道士经营。[61]

这道命令被刻在石碑上,好让臣民“永远遵守”。但是,我们并没有找到证据证明上述做法在浙江或其他省份真的已经被终止。如同一项近代的调查所显示的,至少在一些地区它还是存在的。有研究发现,“在江苏省北部地区,大片土地名义上属于寺庙,实际上由少数寺庙管理者拥有”。[62]虽然该研究没有具体说明这些“少数管理寺庙者”的社会地位,但是可以合理地假定,他们同浙江省寺庙管理者一样,并不是当地的农人或普通居民。

即使是在庙宇举行的各种宗教活动,普通村民也没什么发言权。根据一名善良的官员的记述,山西省的宗教事务和戏剧演出以牺牲“小民”为代价,给“董事”带来了许多好处。19世纪期间,不止山西一省存在这种情况。钱泳就记述说:

大江南北迎神赛会之戏,向来有之,而近时为尤盛。其所谓会首者,在城,则府州县署之书吏衙役;在乡,则地方、保长及游手好闲之徒。大约稍知礼法而有身家者,不与焉。[63]

根据这位中国观察者的记述,创办或管理乡村事务对绅士来说有失身份,但是它提供娱乐以及可能的利益给少数人;他们并不属于普通农人,而且事实上他们是乡村中的掠夺者。

于是中国乡村中的各种宗教活动,通常是由少数居民领导或控制的。至于乡村大众,只能从这些活动中得到一些娱乐或满足某种宗教需要,但不能左右它们。

经济活动

虽然村民们对“村中利弊”并不热衷,但还是有一些旨在改善生存环境、值得注意的经济活动。

最常见的经济活动之一就是桥梁和道路的兴修和维护,这是村中居民往来于附近集市、城镇所不可缺少的。有时,这项工作是由村民集体承担的,河南省临漳县一些村民使用的6座桥梁的修建就是这样。[64]古柏察发现,19世纪中叶湖北地区整修道路的方法非常独特;这种方法或许在清帝国其他地区并没有被广泛使用:

除了皇帝出巡而不得不修建的道路外,官府事实上的确从不关注修建道路。……至于村民,他们必须尽可能去做。……有一些乡村,村民自己设法修建为官府无情忽视的道路。在所有诉讼案件、争论和争吵中,村民的习惯是,只是在迫不得已时才求助于衙门;大多数村民宁愿找一些诚实可靠、经验丰富的老人来仲裁,尊重他们的裁决。在这种情况下,仲裁者会批评当事一方的行为不当,要求他必须用自己的钱来整修某一段路,以之补过。因而在这些地区,道路好坏同村民是否爱争吵、爱诉讼成正比。[65]

乡绅经常为其乡邻设法提供桥梁、道路、渡船的服务。方志中记载了很多这方面的事例。例如,广东花县一位白手起家、亦商亦官的人,就捐资3,000多两银子,修建一条石板路,从他的村子延伸到最近的集市;这条石板路在1893年完成。[66]无数个事例记载乡绅造桥、摆渡的“义行”。[67]在一些地区,归功于乡绅的桥梁数量相当大。[68]这些工程是乡绅靠自己个人能力完成的,而不是在他们领导下由乡邻集体承担的。

村民们经常在乡间大路旁适宜的地方修建茶亭,为行人提供方便。施美夫爵士1845年9月造访浙江宁波城外一座乡村时,观察到:

每隔三四英里,就有一座茶亭。行人可以在此休息,享受由富者和好施者提供的免费茶水。……捐资修建茶亭的人所得的回报是,生前受人尊敬,死后享受荣耀。[69]

类似的建筑,在清帝国几乎所有地方都能看到,尤其是南方省份。例如,坐落在广东南海县佛山镇的“乐善茶亭”,建造于1871年,可能就是该繁荣城镇的“士商”(士子和商人)修建的。[70]

在村民所承担的经济活动中,最重要的是同“水利”(灌溉)和防洪有关的工程。前者主要是通过修理沟渠或水道、池塘、水库和堤堰表现出来,后者主要是通过整理圩堤或河堤表现出来。

清政府虽然并不负责整修乡村中的灌溉渠道或堤堰,但鼓励私人整修,对他们因整修而得到的“水利”给予法律保护。如果未经所有者允许就从他们的水库、池塘或沟渠取水,就是犯罪,要受到惩罚。[71]尽管清政府竭力鼓励,或给予保护,但是,各地乡村进行的地方灌溉工程有极大的区别。在一些地区,尤其是北方省份,村民对灌溉事业相当冷淡。18世纪一位陕西巡抚说:

若能就近疏引,筑堰开渠,到处可行水利。无如司事者意计所在,既不与民瘼相关,小民心知其利,又复道谋筑室,不溃于成。即向来本有渠道地方,亦多废而不举。[72]

据说,该省某县,在一名心地善良的知县于1872年提议修建水利工程以前,村民享受不到任何水利。[73]

而在其他地区,村民对整修灌溉工程非常积极。在直隶、安徽、江苏、广东和江西等省,各种各样的水利工程很明显都是由有关地方的村民发起并修建的,而且一直保留到最近。[74]其中一些工程还十分宏伟。广东东莞县的“水南新”是1901年由村民集资修建的,长1,100多丈(大约4,400码),可以灌溉700多亩农田。每人捐资多少,与其得到灌溉的土地量成正比。[75]在同省的另一村,包括地主和佃户在内的村民自己对较小的沟渠进行修理。[76]安徽巢县的村民,“私力”挖池塘,灌溉耕地。[77]在广西融县,居住在宝江和浪溪江沿岸的农人,用树木、石头筑陂,导引江水灌溉自己的农田;[78]在贺县,居住在临江沿岸的居民,“塞坝灌田,一邑禾谷多半产此”。[79]

有时,村民成立较为正式的组织,以承担整修和管理水利工程。在19世纪晚期的山西翼城县,村民设置了一些“渠长”,由他们负责管理灌溉事务。[80]在广东花县,村民成立了“陂水会”,由其管理一条可以灌溉6,000多亩耕地的陂塘。一部地方志描述道:

素有陂水会董辖,每遇大水,随决随修,按照受灌荫之田,收租为修筑工役之需,以所占额米多少占水分多少。近年象山村江浩然、江汝楠提倡大加修筑,力劝陂会份内田主,按照额米多少捐金,由江临庄、江日新、江云藻等经营,董其成,每额米一石捐银一千四百元。……其修筑采用新法,悉以红毛泥构结,费达万金。[81]

在清王朝崩溃之后,这个“陂水会”还继续存在了一段时期。

可以肯定的是,灌溉工程(特别是设立组织负责的灌溉工程)是由地主举办的。一些举办者很可能来自绅士家庭或势力大的家族。上引资料中所提到的人物,虽然其社会地位并没有得到说明,但是很明显来自一个家族。另一些事例也表明,灌溉工程毫无疑问是由绅士领导完成的。在直隶邯郸县,许多水闸都是在16世纪和17世纪期间某个时期修建的。其中一个水闸叫罗城头闸,可以灌溉15个村子村民耕种的8,000多亩土地。在“绅耆”李国安的指导整修下,这个水闸可以增加灌溉20,600亩的耕地。[82]在广东花县,有一名商人(1870年左右被赏给五品官衔),据说在退职以后负责发起修建一组水闸,给他的村子带来了丰富的水利。[83]1805年的进士邓应熊(他随后在河南省担任知县)在他东莞家乡的村子提议并完成了对一条沟渠的重修。[84]在一些情况下,即使提议者是地方官员,工程常常也是由乡绅完成的。没有乡绅的合作,官府提议是得不到实行的。因此,安徽合肥知县发现,要想有效地完成修造一系列水库,就很有必要“躬至乡村,与绅士、耆老议”。[85]

乡绅对水利非常热心的理由是显而易见的。由于大多数(虽然不是所有)乡绅都是地主,他们很清楚保证租种其土地的农人丰收的重要性。实际耕种土地的农民也懂得灌溉的重要性,但由于他们没有威望、财富或知识,自然不得不让乡绅扮演领导角色。

防洪事务的基本情况也是一样,虽然清政府在其中的角色要突出些。在一些地区,尤其在华北,为了防洪,村民将其村落建在适宜地点;1882年,英国一些官员指出:“拥有400间房屋和4,000名居民的王徐庄子,坐落在一个高出周围地区5英尺的土岗上。这显然是为了保护村子免受该地区可能发生的洪水的侵害。”[86]

村民经常采用的防洪方法,是修建圩堤或河堤。如果需要紧急整修,可能就由有关的村社来承担。19世纪一位西方学者就指出:“一旦洪灾就要降临,村长指挥村民轮班工作,用手边可以取得的各种泥土建造防洪堤。”[87]但是一般说来,地方政府的介入是必不可少的,实际上,许多圩堤都是由村民和地方政府共同修建和维持的。在广东佛山镇乡村地区,虽然圩堤是由村民自己负责整修的,但至于规模较大的防洪工程,则必须在当地政府的帮助下才能完成。[88]政府会拨款给村子用于修建防洪工程,资金通常由乡绅保管;1886年广东花县修建的一座圩堤,就是这样。[89]

的确,许多防洪工程得以完成,正是由于官绅合作。1820年,广东南海县3名地位较高的绅士捐资75,000两银子,配合该省当局所拨的80,000两银子用于整修、加固一道重要防洪堤。[90]1879年,该县知县签发文件批准一名绅士的建议,规定对每亩土地征收2两银子(其中60%由地主出,40%由佃户出),用于修建一道防洪堤,保护两个村子免受洪水袭击。这道堤防后来被洪水毁坏了,知县又批准一名举人的请求,对每亩土地征收1两银子(其中70%由地主出,30%由佃户出)进行整修。[91]在直隶正定县,县衙门于1873年决定在漕马口修建一道堤防。这一工程的修建对一个村子不利,在当地一名生员的领导下,经过适当调整后得以成功完成;在知县“分派委员绅士”的监督下,其他堤防也同时修建完成。[92]另一种令人感兴趣的官绅合作事例,发生于湖北沔阳州。在那里,防洪堤把大小不同的地方围起来,当地称为“院”〔编者按:今通常写作“垸”〕。按照地方志的记载,由于这种地方一般较低:

修堤防障之,大者轮广数十里,小者十余里,谓之院。如是者百余区。……院必有长,以统丁夫,主修葺。[93]

就像许多其他事例,所需资金部分由受到防洪堤保护的土地摊派,部分来自绅士捐献,部分来自政府拨款。但是在沔阳,绅士独自承担起监督和管理堤堰工程的责任。[94]

地方官并不总是采取合作的态度。一些地方官逃避自己的职责,让村民(绅士和平民)自己想办法。在这种情况下,所有工程都没有官府的帮助或监督,由此就出现了“官圩”和“民圩”的区别。根据一部江西地方志的记载:

所以备水患者……或径数百丈,或周回一二里……迨经倾圮,相缘请帑。官府患帑之弗克给,乃以载诸旧册者为官修之圩,续增者为民修之圩。民修之圩,准其立案,官不勘估,不给帑培修。……故有官圩、民圩之目。[95]

显然,南昌县这种官圩和民圩之间的区别在其他地区也存在。[96]不过,圩堤工程中所提到的“民”,同灌溉工程中的一样,都是指“绅士领导下的村民”;即使这种“领导”并未被指明。显然,“民”一词的使用,是从与“官府”或“官”对比的层面而言的;并不是从与特殊地位的人对比的“平民”而言的。

事实很明显,这一点对于资料的正确解释很重要。江西南昌县一条全长4,800丈(大约19,200码)的圩堤,据说是在清王朝统治的最后几年里由“村民自己”修建的。[97]很难想象财产有限、知识缺乏的普通农人不靠乡绅的领导,能完成这一艰巨工程。事实上,无论防洪工程的难易程度如何,农人在其中常常扮演的是从属的角色。地方志中所记载的许多事例,都显示是由退职官员和有头衔之士子来实现这种计划的。[98]

从事防洪或灌溉事务的乡绅,并不一定都是正直、诚实的,其中一些人利用情势和个人地位为自己谋取私利。这种绅士之行为不一定都被记载下来,但偶尔会有意无意地被暴露出来。1873年被任命的安徽庐州府知府签发的一件布告,就很能说明这一问题。他让大家清楚了解他的目的在于“禁江坝积弊”,因此要求“各圩绅董”向知府衙门呈交修建计划,并威胁要严办那些利用修建或整修圩堤机会中饱私囊的乡绅。[99]

并不是所有村庄都能战胜洪灾。古柏察描述了19世纪中叶浙江省一个地方的村民在洪水面前徒劳的挣扎:

1849年,我们在浙江省一个笃信基督教的地区停留了6个月。这一期间,先是倾盆大雨从天而降,接着是一个淹没整个乡村地区的洪灾,这个地区看上去就像一个巨大的海洋,树和村子漂浮在海面上。中国人知道洪灾过后是饥荒,收成将毁于一旦,他们展现出惊人的努力和坚忍,与不幸的命运搏斗。他们首先试着在田地周围筑高圩堤,然后竭力排干田地里的水。但是,当他们艰难而辛苦的工作就要成功之时,倾盆大雨再次从天而降,田地再次被淹没在沼泽中。整整3个月,我们亲眼目睹他们不停地努力,一刻也未停下来。……然而,洪灾难以控制,村民们实在是无能为力。这些可怜的受难者在耗尽最后一丝力气之后,发现自己已经处于完全绝望的境地,不得不抛弃他们辛勤耕耘过的田地。他们一群群地聚集起来,背上口袋,背井离乡,到处乞讨。……整个村子都变成了废墟,无数个家庭逃荒到邻近省份寻找生存机会。[100]

与农人经济利益有关的另一种类型的活动是守望庄稼。由于庄稼很容易遭贼偷窃和动物毁坏,因而需要保护。在一些乡村地区,村民自发地组织起来,共同守望庄稼。比如,在19世纪河南鹿邑县:

二麦继登,贫家妇女联翩至野拾取滞穗,狡悍者或蹈隙擸取,往往构衅致讼。秋成时,各伍私相戒约,拾穗有禁,其有私放牛马及盗取麦禾者,则严其罚,名曰阑青会。[101]

合作守望庄稼,保护了每个农人的利益。但是,组织和领导的任务自然地落到了类似村长的乡村头领(他们大概也有土地)的身上。西方一位学者观察到:

村民们在长者的领导下参加某些特定的活动。最通常的情况是成立“青苗会”,或称“庄稼保护会”。每个家庭都必须出一定数目的壮劳力,轮流守望快要成熟的庄稼。[102]

根据另一位西方学者在19世纪末的研究,所需花费由地主承担:

(青苗会)并不是所有地区都有,而只是……在一些地区才能看到。……如果聘请了一些固定的人(守望庄稼),费用由村民分担,事实上就是地税,数额与土地的多少成正比。[103]

在一些地区,偷盗者受到的惩罚非常严厉。19世纪晚期,一名总督上奏说:云南某地,一个倒霉的人摘了邻居家的几个玉米穗,守望者发出警号,抓住了他。“根据村俗,长者开会讨论如何惩罚”,其母亲被迫画押同意判决之后,这个偷窃者被处死了。[104]

没有守望组织的村子在偷盗抢劫者面前无能为力,只能依靠官府可能提供的有效保护。陕西省就提供了一个有趣的事例。巡抚陈宏谋在1745年发布的一道命令中说:

乃闻有一种游棍恶贼,寄宿野庙空窑,乘秋禾方熟未割之时,三五成群,昏夜偷割。竟有每夜偷割至三五亩者。所偷之禾,即左近货卖。亦有一二无田之家窝留此辈,利其得禾转卖分肥者。[105]

这显示了庄稼守望组织多么有用。如果我们还记得并不是所有中国乡村都是组织良好的社区,而其中的小村子根本算不上社区,那么,对于前面所说的“并不是所有地区都成立了类似青苗会的保护庄稼组织”的事实,就不会感到奇怪。

为了防止众多税吏敲诈勒索及其他邪恶习惯,一般乡村采取了自我保护的措施,帮助或要求村民准备好交税,以便尽量减少被敲诈勒索的机会。江西巡抚在1885年一篇上奏中就汇报了下列有趣的制度:

查江西从前完纳丁漕,民间向有义图之法,按乡按图,各自设立首士,皆地方公正绅耆公举轮充,且有总催、滚催、户头,各县名目不同,完纳期限不一。严立条规,互相劝勉,届期扫数完清,鲜有违误。[106]

该巡抚继续说道,由于战争的影响,上述制度遭到破坏。拖欠者越来越多,粮食税和赋役税越来越少。但是在制度继续得到维持的地方,村民们还能全额地交税;即使在最坏的情况下,也从未低于规定额的90%。

关于上述这种自愿性制度的运作方法,同时期另一名官员的记述如下:

每期轮一甲充当总催,择本甲勤干之人为之,名曰现年。……有现年之图甲,差役不得上门。[107]

其他省份也上报了几个类似的事例。1860年代担任江苏巡抚的丁日昌,在一道指示中说,由于当时催收钱粮的方法对“小民”来说十分艰难,因而最好采取武阳县“义图办粮”的方法代理收税。丁日昌在另一个文件中又提到高邮州采用了这个方法。[108]这种方法同上述江西所采取的相比,至少有一点是不同的:它是政府行为的结果,而非地方努力的产物。在广东南海县,一名在1862年被清廷恩赐举人头衔、次年又得到国子监司业头衔的长者,为其图组织内所有甲长修建了一座会馆,作为他们聚会的场所,以及收纳钱粮的地点。结果,“乡中无催科者至”,[109]与江西的自愿制度取得了相同的效果。不过,这只是个人的慷慨行为,而非全体村民集体合作的结果。与此不同的另一种做法,发生于广东南海儒林乡,由宗族承担起反对税吏敲诈勒索、保护纳税者的义务。根据一位地方志修纂者1880年代的记载,由于情况令人难以承受,因而该乡的一些宗族准许宗祠管理者催征收缴各户税款,从而减少衙门代理人敲诈勒索的机会。[110]

与地方秩序相关的活动

在中国乡村,保甲头领作为清政府的代理人,承担起侦探犯罪活动、防止不良分子藏匿在乡邻的职责,除了他们之外,许多村子都有自己的头领,村民依靠他们维持一定程度上的和平和秩序。在某种程度上,这些乡村头领履行的是地方官的职责,特别是解决乡间争端,防止村民的言行举止脱轨,在社会动荡期间组织所在村社反抗土匪的抢劫。道格拉斯(Robert K.Douglas)在19世纪最后几年观察指出,本来应该由地方官承担的“大量的事务”,落到了“他那没有官职的伙伴”——村庄领袖——的肩上。[111]虽然“大量的”一词含有对乡村领袖角色的高估,但他的看法是相当正确的。

解决地方争端是这些乡村头领的职能之一。没有什么正式的组织为解决地方争端而设,不过通常每个村庄适合担任仲裁工作的人,都是被村民认可的。这些人通常以正直、公正和思维敏捷而著称。他们可能属于有财产、有地位的家庭;或者如同华南许多地方一样,他们是宗族的族长。虽然绅士地位并不是必不可少的条件,但是谁拥有学识,谁就明显拥有优势。[112]在一些乡村,由村长之类的头领充当仲裁人。[113]无论仲裁者的个人条件和地位如何,他们的仲裁一般都得到争论双方的尊重。

仲裁的范围,小到解决村民之间的小争吵,大到解决宗族之间的暴力冲突。下面是韩兆琪(1878年取得贡生身份)成功化解广东番禺县一个村子宗族内部宿怨的一个好例子:

古坝韩姓同宗也,分东西两大房。两大房为争潼道门楼……酿成械斗,乡人奔避,族法无从制止。官示亦不能禁遏。正绅三五人以宗谊请回乡调处,兆琪不避艰险,亲临斗境,和容正论,调护两方,悉降心相从。[114]

一般说来,这种情况并不怎么引人注意。许多村民争端和邻里争吵,都是在村子或乡镇茶房里解决的:争端双方、仲裁者和旁观者都聚集在茶房,仲裁者首先听取双方理由,然后作出仲裁。如果没有其他处罚,那么被判决无理的一方要支付所有在场人的茶钱。[115]

在乡下,打官司通常要花很多钱财,而且很麻烦,有时候无论对被告或原告来说都是毁灭性的打击,[116]在衙门外解决对双方都最为有利。心地善良的地方官员就常常说最好不要打官司,并将诉讼双方发送回各村,由其乡邻仲裁解决。[117]充满感激的村民就会提供帮助给有效率的仲裁者作为回报;就像下面这位明显有文学天分而没有财力的生员:

新昌俞君焕模,贫士也,道光己亥科乡试,俞欲往而窘于资,因忆及往年曾为某村息讼事,姑往干谒。至则村人欢迎,争为设馔,赠以二十余金。……赴杭……入试闱……竟得解元。[118]

然而,并不是所有仲裁都很有效。一般说来,非常严重的争端不能诉诸仲裁。关涉“人命”的案件,一般由衙门解决,即使并没有发生什么犯罪(谋害或谋杀)也是如此。因此,被牵涉进去的村民就经常受到衙门走卒或乡间恶棍的敲诈勒索。19世纪,发生在南方一个村子的媳妇自杀案件,就毁灭了一个富裕之家。[119]此外,只要诉讼案件是“讼棍”以及那些与他们狼狈为奸者的收入来源,仲裁就永远取代不了由衙门进行的审判。[120]

或许,村民所遭受的最大不幸是仲裁并不总是公平、公正。下列对华南一座村子情况的描述就反映了这一点:

在凤凰村,仲裁并不总是不偏不倚地进行的。该村发生的许多事例都表明大家族或房能够误导仲裁或让它流产,而村长又被他们左右。如果被害一方所属家族已经没落,或者没有近亲,而他的财力和学识都有限,那么,他就很难向有强大家族支持的冒犯一方完全讨回公道。如果被害方坚持要求讨回公道,村长或许会给予,而有势力之家族成员则会采取各种各样间接手段,无休止地折磨被害方,直至使之屈服。[121]

因此在凤凰村这个近代乡村,面对宗族的支配影响、财富和“学识”,仲裁被证明是无能为力的。可以合理地假定,这种情况对早些时候的一些乡下村庄也是适用的。

乡村社会秩序是通过制定并执行乡规这种实际而积极的方法来维持的。根据近代一位地方志修纂者的记述,该地方志较早的刊本有一部分记述了旨在提高村社利益的措施和禁令;这些措施是由有关地区的绅士和普通百姓起草、经地方官同意了的。[122]另一位地方志修纂者记载了一个事例,说石湖村(在广东花县,有1,200人)有名用钱买了五品官衔的富商,“集乡绅,订立乡规,以树率循”。[123]

乡规的成功推行,取决于推行者的良好素质。据说,太平天国领导人洪秀全还在家乡时,就制定了五项措施,供族人遵循。他规定,凡是冒犯长辈、诱奸女人、不孝父母、赌博游荡或“作恶”的人,都要遭鞭打。他把这些措施写在木牌上,分发各户家长。村民们都很尊重他的戒律,有两名冒犯长辈的年轻人就因害怕洪秀全惩罚而逃走。[124]在华南另一乡村,有名举人(与洪秀全同时代)禁止所有错误行为,成功地“整饬风俗”。由于他强烈而彻底地禁止赌博,“赌徒不敢逞”。他的威望非常高,因而能够改变这向来根深蒂固的恶习。一部地方志记载说:

九江旧俗,女子不乐返夫家,强迎之,则自尽……(冯)汝棠悬为厉禁,有犯者许夫家槁葬之,母家无得过问。由是俗渐革。[125]

的确,一些长者因享有非常高的威望,可以对其邻居发挥直接而有决定性的道德影响。广东花县一座乡村的长者叶松龄(身份不详)据说就是这样:

晚年居乡,乡人有私争者,得松龄片言,纠纷立解。里人某甲偶不检,致犯乡规。乡人将集祠议罚。甲乞于众曰:宁愿伏罪,毋令松龄闻。[126]

古柏察记载了一个奇怪事例,说有名浪子回头的赌徒与村民一起努力,禁绝了他的村子的赌博恶习:

在中国,赌博(在法律上)虽然是被禁止的,但是几乎全国各地都在盛行。在我们传教士驻地附近、离长城不远有一个大村子,就以其专业性赌棍而著称。有一天,村中一个有地位有势力的家长(他本人爱好赌博)决定改变村风,因而举行宴会,邀请主要村民出席。宴会快结束时,他站起来对客人发表演说,首先评价了赌博带来的后果,然后建议成立一个戒赌组织,将赌博恶习从村中铲除出去。客人们刚一听到此建议,非常吃惊,但经过激烈争论之后,最终同意了他的建议。接着,与会者起草了一个协议,并在上面签了字。协议规定,签字者不但本人必须戒赌,而且必须阻止他人赌博;如果赌博者当场被抓到,就立即带到衙门面前,根据法律规定进行惩罚。随之向村民宣布戒赌组织成立起来了,警告说已下定决心并准备随时采取行动。

几天后,有三名赌博成性、把规定当成耳旁风的赌棍,手中拿着赌牌,被当场抓住。他们被五花大绑,押到最近城镇的衙门,不但遭到严厉的鞭打,还受到很重的罚款。我们在这个村子里停留了一段时期,可以证明这项措施在改变村民们根深蒂固的恶习方面所产生的效果。的确,在这个村子戒赌组织成功的刺激下,其他许多邻近村子也组织了同样性质的组织。[127]

地方防御

另一种类型的重要活动,由许多村庄展现出来。在社会动荡期间,一些受到土匪或反叛者威胁的乡村,在地方官鼓励之下或自发地组织起来,保护桑梓。至于乡村保卫力量,一般被称为“乡勇”或“团练”。清政府平常对乡村武装怀有戒心,宣布私下携带武器是非法的。但是在社会动荡期间,尤其是在19世纪中晚期,就不得不利用乡村武装力量来对付规模越来越大的暴乱和反叛。它指示地方官督促村民组织乡勇或团练,[128]经常将这种地方力量——尤其是在政府鼓励之下组织起来的武装力量——调离本地到他乡作战(湖南团练就是一个最著名的例子)。另一方面,地方自己积极组织起来的力量,通常用来保护自己的村子,很少离开本土到他乡作战。

地方武装力量的发起通常来自乡绅(在社会动荡期间,他们所受威胁更大),但平民并没有被排除在领导层之外。在地方防御活动中,安徽合肥西乡的一位佣工解先亮或许就是最著名的平民领导人之一。在太平天国军队于1853年进攻皖北之际,皖北各地土匪蜂起。在此背景下,解首先站出来提议组织团练,并负责修建防御墙保护村社。据说,反叛者始终未能攻下他建立起来的防线。[129]浙江海盐县澉浦镇菜农沈掌大,在1861年积极组织地方防御,抵抗太平军的进攻。[130]诸暨包村农人包立身率领乡邻进行了一场虽然失败却很勇敢的保卫家乡的战斗。根据署理浙江巡抚1864年的上奏,包村在1862年(同治元年)被攻陷之后,包括乡绅和平民在内的14,000名村民、难民被屠杀。[131]尽管如此,乡村防卫的大多数领导人还是由乡绅或士子(包括有功名和没功名的)来充当的;他们利用自己的地位和学识,比普通百姓更适合这项任务。

有关乡绅士子领导地方防御活动的事例数不胜数。[132]不过,这个阶层的领导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种类型或两个层次。高层的领导者,出面组织乡勇或团练,负责筹集资金并掌控运作。这种领导者通常具有特殊地位,拥有相对雄厚的财力。低层的领导者,负责实际指挥。乡绅士子经常作为指挥官,同普通士兵一起战斗,但较小单位的指挥官,绝大多数都由平民担任。[133]可以肯定,在清政府认为需要团练的地方,它自然希望由乡绅出面领导。[134]

不同地区实施情况各不相同,术语也不一样。低级单位的指挥官一般称为“团长”或“练长”或“团练长”。高级单位的指挥官通常称为“团总”或“练总”。[135]防御组织的负责人或领导者一般在某个村子或乡镇设办公地点;这种办公地点有时称为“团练局”。有时,任命一人负总责,称“局长”;有时由一些人共同负责,称“绅董”。团练的经费、供应、训练以及其他重要事务,均由负责人或管理者讨论、决定并执行。[136]在一些地区,团练局还负责解决村民之间的争端;在太平天国起事期间及其以后,广东花县的“花峰局”就是这样。[137]

村庄和乡镇,由于不像县城有城墙和护城河的安全防护,通常在自己四周搭建木栅栏,更多的是修建泥墙或石墙来强化防卫。这些被称为“寨”“堡”或“圩”。如果村子地势不易防御,就会选择比较适宜的地点建筑“寨”或“堡”,并将值钱东西移入其中加以保护;村民有时也住进去以确保安全。实际上,在中华帝国各个历史时期,那些受到土匪或反叛者威胁的地方,都有这种堡垒的存在。[138]笔者仅举19世纪发生的几个事例,来说明此点。在江苏铜山县,98个村子的村民为了保护自己、反抗“粤匪”的威胁,在1858年到1865年间共修建了133个“寨”。[139]安徽合肥城西乡某村生员,在1846年到1860年间率领村民成功地抵挡了“捻匪”、太平军的进攻,“筑堡浚濠……依之者近万户。贼来则堵,去则耕。西乡得少安”。[140]广西郁林州各村村民知道在土匪到来之前逃跑是无益的,在当地地方官竭力说服下,从1854年开始修建防御墙,“各于村四周筑立土墙,或砌土坯,饶裕之村,则有用三合土者,皆高可隐身”。[141]河南省的村民,在本省受到捻军起义威胁期间,经常在他们的“寨”或“圩”里寻求安全。[142]一名西方人1860年代末旅行穿过该省时,看到相当多数的村子都有围墙保护,“墙厚6英尺或以上”。[143]大约与此同时,在山西一些县区也可以看到类似的堡垒;在某县,“有时一眼就能看到多达20个的堡垒”。[144]据说,四川富顺县的村子从1851年到1898年间所修建的“寨子”不少于74个,其中最大的是三多寨。修建这个寨子,共花费70,000两左右银子,用了7年时间(1853年到1859年)。它周围长为1,300丈(大约5,000码),里面土地有4,000亩(大约600公顷);寨墙高达3丈(大约30英尺),厚8或9尺(大约10英尺)。[145]

村庄防卫组织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是不能否认的。它们给村民提供了某种程度的保护,帮助清政府减少地方混乱、压缩“贼”的活动空间。[146]事实上,清政府很快就认识到地方武装的价值。早在1797年,就有人建议清政府组织地方力量对付当时规模较大的白莲教。[147]在太平天国举事期间,清政府更竭力依靠乡勇或团练来镇压:先是依靠特别任命的高官来完成这个任务;后来又依靠与官府合作的乡绅。[148]但是,清王朝当局在准许村民自己武装和组织自己方面,并不是没有疑虑的。他们迫于形势而不得不利用乡村力量,同时又以警惕的眼光注视着它们;1863年发布的一道上谕就特别能说明这个状况:

鄂省西北边防正当吃紧,官文、严树森当饬各该州县不可废弛团务,又必须选择贤能之地方官督率绅民,认真妥办,俾守望既可以相助,而权亦不至归诸民间。[149]

清政府所面临的又一困难,是团练领导者的动机并不总是符合清王朝的要求。一般说来,乡绅的直接目的是保护自己的家乡和村社,而不是协助清政府剿“贼”;咸丰帝在1860年发布的一道上谕中就反映了这一利益矛盾。在提到他已经下令各省当局鼓励乡绅和村民成立团练组织,以及在受太平天国叛乱影响的地区扩大团练工作的必要性之后,接着说:

即着在京籍隶江苏、安徽、浙江、河南等省之大小官员,将如何团练、助剿及防守一切事宜,务须统筹全局……不可自顾乡闾。[150]

不过,保护自己村庄的安全总是组织团练的主要动机。一部地方志的修纂者对此主要目的作了生动的描述。他在评论清政府1796年设法利用地方防御力量镇压王三槐领导的四川白莲教叛乱时,写道:

乡勇守护乡里,易得其力。若以从征,则非所意,无室家妻子田庐坟墓之足系其心也。[151]

在某种程度上,清政府正确地估计了地方防御力量的作用。不用说湖南和安徽的团练是如何的成功,在其他地区,也证明了地方防御力量的兵丁素质比绿营兵丁要好。一位西方目击者在咸丰朝后期写道:

在太平天国起义期间,我们看到政府兵丁毫无用处,起义者遇到的主要障碍来自志愿军。他们在富者高额兵饷的引诱下,当兵入伍,从事与皇帝的敌人的战斗。在天津拯救了北京的是志愿军。……正是这种“乡勇”击败了太平军,造成他们主要的挫败。

在描述广州情况时,这位西方学者说道:

我们间隔一段时间就必须挤过设在街道上的路障。每一个路障旁,都站着一名手持长矛的人,其酬金由街道上的户主支付。迄今为止,他们是我们所看到的最好兵丁。其次是乡勇,他们长得瘦长,手中武器低劣,穿戴简陋。他们虽然大腿以下赤露,但个个精神抖擞。多么不同于那些衣服破烂肮脏、流浪汉般,却让人心痛地称作“兵丁”的人——他们低贱、凶狠、胆小卑鄙,更适合一场屠杀而不是作战。 [152]

这名学者对乡勇的战斗素质的观点,从乡勇在帝国的许多其他地区被称许为表现良好的事实得到证实。[153]

然而,并不是所有乡村都成立了防御组织。许多乡村因为太小或太穷而无力负担,尽管它们的确需要成立防御组织,以抵抗经常抢劫富户、向居民许诺过好日子的“土匪”。即使在有必要进行防御的乡村地区,处于极度危险中的村民也并不一定拥有足够的意志力成立防御组织。在一些乡村,乡绅在反叛者或土匪到来之前就逃之夭夭,听任入侵者蹂躏自己的村社。从1853年清廷发布的一道上谕中,我们可以看出江西经常发生这种情形。[154]在危险似乎还很遥远时,除非州县官员或高级官员发出强烈的警告,乡村头领不会采取任何行动。关于此点,恰好可以参看山西翼城县的一个例子:

军兴以来,各省督抚莫不饬府州县属设勇丁以资捍御,名曰乡团。同治建元之岁,陕省不靖,邑侯程奉檄商集诸绅,谋设勇丁二百名。诸绅有难色。去后,邑侯折柬催者数四。比至署,出檄展示,且曰:此事万难缓。诸绅不获已……丁卯冬,捻匪自吉州迤逦而东,邑侯赵飞札诸绅,曰:寇深矣,可若何与?诸绅徘徊久之,增勇丁三百名。[155]

像这样的情况强化了政府介入的说辞。无论怎样,在清政府看来都必须对乡村防御组织进行监督或控制。当时的一些学者相信,在曾国藩左宗棠总指导下的团练组织之所以非常成功,主要原因在于清政府进行了精巧的监督。[156]曾国藩本人认为,团练是否有效,取决于“明干之州县,公正之绅耆”,他们可以把平常胆怯的村民变成战斗勇敢的兵丁。[157]同一时期的另一名官员认为,地方富裕和处境极度危险是产生强有力的团练组织的两个条件,能干的地方官员则是决定因素。[158]

但是,官府介入并不总是有用。有能力的州县官员设法让地方防御组织取得满意的成果,而愚蠢无能的官员却经常妨碍它们的正常运作。团练工作艰巨,必须有相当多的技巧和耐心才能完成。清政府的愿望常常因地方环境不利而不能实现。由于经常采取一些权宜之计,对清政府或地方村民都产生了一些不愉快的经验。

在一些地区,团练只不过是在旧的保甲制度基础上成立的。[159]在另一些地区,地方武装与正规军一起使用;这种做法通常不利于地方武装。这里可以举一个例子,虽然并不一定典型,但可以说明问题。1800年,一名监察御史观察到有关情况后上奏清廷指出,官兵指挥官虽然认识到官兵战斗力低下,却仍然怀疑乡勇,因而利用乡勇单独承受敌人进攻,而以官兵在后压阵。其结果是:

兵之待乡勇,以奴隶使之。常时则于营盘挖泥除草樵薪水火等事,晚宿则护于兵之外。有贼则兵在后督之,受伤则惟乡勇,有功则归兵。此稍有膂力之乡勇,亦尽逃散,而穷饿之乡勇始屈以就旦夕之须,至于临贼亦归逃散也。[160]

团练与保甲及官军进行适当协调的问题,并不是团练在运作过程中所遇到的唯一困难。官府介入地方防御,有时加重了村民的负担。正如19世纪一位学者所指出的那样,清政府利用团练,其目的不只是用来填补毫无战斗力的正规军队,而且把部分军事花费转嫁到村民的身上。[161]

然而,愿意为自卫而出钱的村民不愿意为清政府控制的地方军队买单,是可以理解的;或者说,村民们太贫穷了,根本拿不出什么钱。曾国藩就清楚地认识到这一困难,因而一时间拿不定主意是否推行自己的团练编组计划。在给朋友的信中,他这样警告说:

团练之事,极不易言。乡里编户,民穷财尽。……彼诚朝不谋夕,无钱可捐,而又见夫经手者之不免染指,则益含怨而不肯从事。[162]

有时,地方官和乡绅之间也有矛盾。即使在团练特别成功的湖南省,清政府也感到并不总是事事如意。与曾国藩同代的一位官员就指出:

地方官之贤者……殆不数觏。其不贤者,深居简出,若无所事事,一以委之绅民。绅民乐其易与也,捐资教练,诘奸捕盗,致之于官,曰挞之,官则挞之;曰杀之,官则杀之。……或有傲岸之吏……动相违拗,至于龃龉。……又有贪墨之吏……无办团御贼之心,而诡秘,日与不贤之绅民,促膝耳语,按籍以稽部民之肥瘠,曰:某也应纳团费若干,某也应纳练费若干。不纳,则缧绁从事矣。绅民阳请缓其狱,出则曰:“官怒矣,倍蓰而罚尔。”入则曰:“某也非甚富,愿有私于君,而不著名于籍。”官乐其便也,于是绅民得十之八九,官得十之一二。[163]

很自然,村民们在成立地方防御组织的过程中不断发出了自治的呼声。当时的一位学者,在评价一位1854年在家乡发起自卫组织的湖南团练领导人时就指出:

余尝谓乡团御贼之事,独宜听民之所为,而官无多预焉。何则?彼其身家诚知自急。……若将以为法令而驱之使集,则民苟以其名相应,而黠猾之徒妄为侈张以取媚于官而渔猎闾伍之利。[164]

然而,困难的根源,比政府介入更深一层,乃是并非所有村社和乡村头领都有能力承担地方防御的任务。有时,他们明显没有战斗意志。1861年春,蓝大顺率领起义军攻占四川潼川府。据当地一学者所说,当地团练被证明毫无用处:

乡人窃望身独善,害未亲尝心不愿。练团御贼待贼来,贼未来时团已散。[165]

另一名目睹太平军攻占南京的学者也说:“若团练土人,乃土人自为之以保其村,不能御外村之强者,无论贼矣。”[166]

河南漯河县一名设法成立地方防御组织以打击捻匪的退职官员,描述了团练所遇到的一些困难。他在1853年(咸丰癸丑年)的日记中写道:

五月十九日:闻贼匪过省城,至朱仙镇……意欲联络邻村为守御计,而人心不一,迄用无成。

二十二至二十三日:贼遂分遣匪徒于平皋、陈家沟、赵堡镇等村抢掠……予南、保封等村一日数惊。

二十四日:是日乡民皆逃散,予亦送眷属寄他村戚友。本村贫甚,守御无资,人心又不一。

二十五日:陈家沟友人代予出名约……邻近各村互相防御。

二十六日:巳刻,予率乡民下滩,各村参差不齐,所闻某村某村之人至滩,皆不见。……至柳林,贼张两翼而出……而乡民闻枪声,皆奔归。

二十七日:贼掠南北张羌等村,居民不能御,皆逃散。[167]

这名心地善良的退职官员,虽然在1853年遭到大败,但并不气馁。在1861年年末,他又设法保护自己的家乡:

十月二十日:邀合村商筑寨。商妥量地,按地亩、人口、房间、牲畜派钱,各项先派钱三百文,不足续派。……外村只照地亩、人口派钱,每亩钱一百,每人钱一百文。本村则大户先出钱,小户做工抵所应出之钱。

十一月初一:置筑寨公局。

初二日至初六日:闻平皋、赵堡皆将筑寨,恐附寨村少人寡,难守本村……夜与村众议,趁未动工,不如中止为妥。

初七日:村众又共议决要办理。

(1862年)三月底:寨墙筑成,惟器械、枪炮、火药等实无力制备。[168]

乡村之间、乡村与城镇之间以及城镇之间的分歧或利益冲突,也经常给地方防御带来困难。前面所说的那位目睹太平军攻占南京的学者说:

团练之难,富者不出财,欲均派中户;贫者惜性命,欲借贼而劫富家;中户皆庸人,安于无事,恐结怨于贼,为官所迫,不得已以布旗一面搪塞。官去则卷而藏之。此今日之情形也。[169]

有时,人们从各自利益出发而采取的行动,不但有害于清王朝的统治,而且危及乡村稳定。1854年:

有安庆剃发匠丁三如者,素无赖,今领乡勇五百,溃回,径休宁,索赏五百两。休宁令未与,丁率众大哗,遂涂面改装,大掠。[170]

社会地位较好的人,其所作所为——小至谋取不义之财,大至十足的“土匪行为”——也会使乡勇或团练的颜面扫地。据说在太平军攻占南京之前一小段时期里,许多无耻的“士子”成为乡勇局的负责人。来自南京附近地区所有10,000名乡勇,实际上都是由当地的流氓充当的:

一面勒掯恐喝土人以取钱,托其名为助饷,暗中各受馈献。……一面执途人、市人及恇弱瘦怯之书生,使为乡勇。其初不愿为,谓其真为乡勇也。继而黠者教之,遂人人乐为,日取青钱三百。既而贼来,则皆溃。……其家皆近在各乡,半日可到,抛其器械,仍为乡民。[171]

浙江金华县和兰溪县的乡绅垄断了团练领导权。开始时,团练还承担起防御地方的任务,但最终变成了当地的祸源。在许多乡村,手持武器的兵丁以检查为名进行抢劫,导致这些地区被行人视为“畏途”。[172]广西一些地方的乡绅认为,虽然清王朝给予他们头衔和品位,作为他们对地方防御所作贡献的奖励,但并不能给他们带来什么物质利益,因而与其“剿匪”,不如“豢寇分肥”。[173]贵州某县一位富有生员,在1850年代领导团练,并被清政府授予知府官位,暗中却与“贼”交通。在他“保护”之下的所有居民和人户,在入侵来临时都得以幸免。不过,条件是向那名生员提供“团练资金”。由于寻求“保护”的人很多,因而他的生意非常兴隆。[174]江苏某县一富户家长,也组织了一支地方防御力量。他不但接受清政府授予的头衔,而且也接受太平军给予的头衔,从而平稳地保持着中立。[175]广西上林县一位团练指挥官,帮助太平天国翼王石达开攻占该县城,太平军封他为“侯”。[176]此类情况最著名的是苗沛霖的事例。苗本来是生员,在捻军起事期间,他组织了一支很有战斗力的地方防御力量,清政府因而授予他高级官衔;但随后投降太平天国,成为最有力量的“匪首”之一。[177]19世纪一位中国学者对江西1858年左右的情况作了概括:

借团练以科敛钱谷者,无论已有名为团总,而实通贼者。……有借充团总而大获重资者……甚至自相雄长,生事忿争,又或率其党羽公然为盗。[178]

僧格林沁——被“捻匪”杀害的官军指挥官——也对他所到地方的情况作了类似叙述:

至各省设团练,修围寨,原以助守望而御寇盗……乃各团各以有寨可据,辄藐视官长,擅理词讼,或聚众抗粮,或挟仇械斗,甚至谋为不轨,踞城戕官,如山东之刘德培、河南之李瞻、安徽之苗沛霖等,先后倡乱。[179]。

容许可能出现的官员偏见,这段话可视作一个相当可靠的例证,表明地方防御组织并不总是为真正需要保护的村民提供保护。事实证明,一些地方防御组织比起“土匪”来说,对乡村产生的危险更大。目睹过白莲教作乱的著名学者,对“教匪”、官军和“乡勇”作了一个鲜明的对比:

教匪杀掳焚而不淫,兵则杀掳淫而不焚,乡勇则焚杀掳淫俱备。故除白莲教外,民间称官兵为青莲教,乡勇为红莲教,有三教同源之谑。[180]

以上对乡村防御的讨论可以得出几点结论。日益逼近的危险让村民之间合作与组织的程度,比承平时期的要高很多。然而即使处于特别情况下,乡村也不一定成为组织完善、团结一致的整体。利益的分岐有时使得乡村防御组织起不到什么作用,甚至还为害一方。清政府总是更关心整体扫平“土匪”,而不是保护任何特定村社;而村民更多的是关心自身的安危。一般人户关心的是自己的生命财产,因而欢迎组织团练,承受它带来的不便和开销;而自私的乡绅或地方恶棍,认为可以利用成立地方防御组织的机会谋取个人非法收入,或扩大非法影响。在一些乡村,有关地方防御的活动总体上并没有给村社带来什么好处;如同其他类型的乡村活动一样,其领导权常常掌握在绅士而非普通百姓手中。

当一些绅士领导者利用他们作为团练负责人或指挥官而得到非比寻常的权力时,地方武装的作用既不是抵抗土匪,也不是向官僚腐败开战,而只是另一种压迫形式。有时,士绅与“土匪”间玩弄的游戏以悲剧收场,无辜者和罪有应得者都遭到不幸。一位西方观察者1874年报告说,广东长乐县某村化为废墟,所有村民都被官军屠杀,理由是该村一名有影响的人物加入太平军。[181]这一事件使那种认为中国乡村的性质是“自治”的观点显得十分可笑。

村际活动

如果19世纪的中国乡村性质的确不是“自治”的共同体,那么看起来也不是自给自足的生活单位,即使它有一定程度的组织。无论是在社会稳定时期还是在社会动荡时期,许多例子都证明村子太小,根本无法满足其村民的经济需要和其他需要。因此,当它竭尽所能但还不能满足需要时,乡村活动就越出村社界限,同其他村社的活动联系起来。

村与村之间的活动明显可以分为两种类型。在一些情况下,许多村子通过其头领讨论共同关心的问题;至于计划的实施,则由各个村子分别完成:

当地政府提出一些想要实行但不是强制性的计划时,有关地区所有村子的官方领袖就被召集到市镇上同地方当局商量,提出意见。他们回到各自村子后,立即同非官方但地位重要的领袖和村民商量,告诉他们当局提出的计划。村民无权提出任何明确的建议。……在下一个赶集日,官方领袖讨论各个村子非官方领袖对这件事提出的意见。……两三个星期后,事情已经经过反复的讨论,地方当局把官方领袖和当地有地位的人物召到市镇上,作最后决定。然后,各村开始制定实施方案。[182]

在其他情况下,各村在有关共同利益或满足共同需要的事情上合作,经常在一共同组织的总指导下,共同制定计划,合作实施。此处要讨论的正是这种类型的村际活动。下面几个事例,可以说明这种活动的实质。

前面已经提到直隶邯郸兴修了许多灌溉水闸(其中一个水闸为不少于15个村的土地提供灌溉);[183]这些水闸显然是村际合作的产物。广东花县有两个比邻的村子,于1898年决定改进灌溉沟渠。双方达成协议,各自派一名生员负责主持和管理这项改进工程。[184]河南省漯河县一些村子于1848年〔译者按:应为1849年〕合作疏浚河道,减少洪水危害。有名退职官员就居住在其中一个村子,根据其日记记载,村民们这样进行:

七月十三日:闻各村议挑河,喜甚。到处水溢,田园淹没,有司漠然不顾,催科严迫……

十五日:夜,本村公议挑河。

二十三日:冯、蔺诸村来说冬春大挑诸河事,令先绘图,催地方往北保封查。[185]

在直隶定州,8个比邻的村子成立了一个组织,在1748年修建了30多座桥梁。[186]在河南临漳县乡间,有一座处于交通要道的桥梁,由经常使用的4个村子负责维修。[187]

庄稼守望有时也是在村际合作的层次上进行的。根据西方一位调查者在19世纪最后几年出版的著作记载:

……守望正在成熟的庄稼由某一个村子承担;或者,由比邻而居的许多村子合作进行。具体细节上的统一要开会讨论。会议地点通常选在对各个村庄均方便的某个庙堂里,参加的人是各个村庄的代表。会议上要确定逮住冒犯者后所采取的措施。……

为了提供一个适当的“法庭”来审理诸如此类的案件,有关村庄代表们以公开集会的形式,推选几位来自各个村庄的头面人物组成“司法”机构,负责对偷盗者进行审判和处罚。[188]

这段记载很能说明问题,因为它指明了村际合作的形式和程序。如果对此形式和程序作适当的调整,也可以适用于其他类型的村际合作。

为行人提供免费茶水及片刻休息的亭子,有时也是村际合作的结果。坐落在广东南海县西樵村的马鞍冈茶亭,就是由简村和金瓯两堡(有墙围起来的村子)于1875年捐资修建的;坐落在同县石冈乡的白鹤基茶亭,是石冈乡和石井乡于1892年合作修建的。[189]

为附近村子提供服务的乡村集市,有些是由有关村子有地位有影响的人物建立的,有些是由到此赶集的村社共同建立的。[190]一位近代中国学者引用了一个实际例子,说明华北一座集市是由许多村子共同修建的。根据1865年〔编者按:杨庆堃原文称同治三年,为1864年〕在集市所在村子竖立的一块石碑上面所载,其修建过程如下:

闻之,以其所有易其所无,市之立也久矣。今要庄(即腰庄)、赵家庄、打渔里等庄,村居毗连,处事义气相同,公起义集。集场设立要庄,集期逢五排十,斗较二十筩,称有十六两二十两不等。从物之所宜,量斗分轮流,如有存积公费等项,按年清算,五分摊补。……如有无赖之徒,混行搅乱,不服旧规,败坏集场者,禀官究治。

(碑阴载)打渔庄、李家庄量斗每月上旬公项五分之二。要庄、太平村量斗每月中旬公项五分之二。赵家庄每月下旬公项五分之一。[191]

村际合作并不只限于经济活动,还延伸到宗教事务及有关地方社会秩序和防御方面。[192]笔者手中有一些叙述各村共同努力维持社会秩序、组织防御的资料。《中国丛报》描述了19世纪中叶广州附近各村合作组织情况:

……近年来,由于犯罪活动惊人地增加,特别是由于三合会的危害越来越大,广州附近各村共同成立了一个组织。根据我们所派记者耳闻目睹,该组织工作得很好。广州附近24个村子共同在河南岛(Honan)以南的市镇上修建了一所会堂。各村共同任命一名管理者或会长负责管理此场所,村长们就在这里开会讨论。他们和会长一道,就任何人提出来的任何问题,共同协商决定。……在这个大厅里,24村所有童生,每月一次由会长召集,就他所出题目进行考试。[193]

由24村成立的这个组织,其活动范围十分广泛。类似的组织在清帝国其他地方也存在。根据一个地方志修纂者的记载,嘉庆二十四年(1819),有名进士退职回到他在广东番禺县的家乡。在他的建议下,比邻而居的两个村子合作成立了“深水社”,“小事则乡自调处,大事则合社公议”。[194]另一地方志也记载说,光绪年间(19世纪晚期),一名以善于处理突发事件出名的人〔编者按:丁仰淑〕,被选为16个村的“总董”,“人情不能一致,淑委曲调停,以平意见”。[195]很明显,这16个村成立了某种村际合作的组织。

即使没有成立永久性的村际组织,不同村子的居民之间所发生的争端,也通常由有关各村协商仲裁解决。安徽徽州有5个村的做法就是这样的:“如果两个村的村民发生争吵,乡镇上的绅士就聚在一起,听取双方争辩,并设法作出令人满意的解决。如果得不到解决,就送到衙门去。”[196]或许,最重要的事务是地方安全。由于19世纪爆发大规模的民变,震撼全中国,各村不得不组织乡勇或团练;而且这种乡勇或团练事实上经常越过村界。1843年,广西左州一位廪生成立了村际性质的团练组织,其规模相当大,并且得到80多个村子的支持。[197]1854年,郁林州几名拥有头衔的士子(包括一名举人、副贡生、增生)和一位九品官员领导各村成立了规模更大的团练组织,其大本营就设在其中一个村子。这支团练分成10个单位,为203个相互比邻而居的村子提供保护,保护面积大约为50里×60里。[198]在1858年太平军兵临苏北之际,铜山县、萧县、沛县、宿迁县和邳州等州县的村子在自己周围修建寨墙,成立防御组织,其中许多防御组织都是在村际合作基础上成立的。[199]一直到1900年,山西翼城县东部11个村子共同成立团练组织,成功地保护了有关村社。在其他深受义和团影响的州县承受社会动荡和其他不幸等痛苦之际,翼城县却因其团练“仇杀拳匪”而没有受到暂停科举考试的惩罚。[200]

古柏察这位著名的拉扎尔会(Lazarist)传教士,记述了长城附近几个村子的村民合作成立的一个防御组织的情况。虽然该组织成立的背景比较独特,但是可以用这个例子,来描述乡村防御组织的成立方法,并反映出清政府在此种防御组织的活动符合统治需要时对其所持的态度:

这个乡村地区……位于群山、山谷和草原之间。散落其间的一些村子,政府认为无关轻重,不值得官员关注。这片旷野地区由于官府势力达不到,变成许多股匪、恶棍肆虐的地方。无论白昼、黑夜,他们任意横行其间,不受什么惩罚。……村民们多次向最近城镇官员请求援助,但没有一名官员敢于同这些土匪较量。

官员不敢尝试的事,却由一名普通村民承担并完成了。他说道:“既然官员既不敢也不会帮助我们,那么只有靠我们自己了,我们成立一个会吧!”他的建议得到村民们的赞同。中国式“会”的成立要举行宴会。村民们不计花费杀了一头公牛,并向周围邻村下帖子邀请。大家都赞成这个主意,这个乡村自我保卫组织取名为“老牛会”,以纪念成立的宴会。其会章简略而简单。

村民们尽可能更多地在他们阶层中发展会员。他们约定,无论谁遇到土匪(不论大小)来抢劫,相互之间必须立即救援。

……老牛会成立后不久,其所在地区的土匪就不见了,或者说被震慑住了。

……老牛会迅速而“血淋淋”地处决土匪,引起邻近乡镇的谈论。被杀土匪的亲属向衙门哭诉,大声地要求向“刽子手”——他们是这样称呼老牛会的——讨还血债。老牛会忠于自己的誓约,集体回答并驳斥对他们的所有指控。……这项审讯移送到了在北京的刑部。刑部判决同意老牛会的做法,那些因玩忽职守而导致所有这些混乱的地方官遭到流放。虽然如此,清政府认为最好将老牛会置于官府控制之下,并承认其合法地位:对会章进行修改,规定每个成员都必须佩带知县分发的官勇标志,“老牛会”更名为“太平社”。我们在1844年离开这个地区到西藏去之时,该会就称为“太平社”。[201]

在结束这部分讨论之前,探讨下面这个有关村际组织的事例,应该是很有趣的。这个村际组织是由一些富庶村子合作成立的。这些村子坐落在赣江西岸,是江西庐陵县的一个乡。

根据地方志的记载,这些村子在1844年成立一个“公所”,负责处理共同关心的事务。该公所起草了自己的行动规则,大致以两项计划为中心,即“义庄”和“宾兴”。其经费由每村各户捐资提供。只有那些按照规定数额(每户均为5,000文铜钱)出资的人户,才能够享受公所提供的服务。

最初,“义庄”和“宾兴”是分开进行的。1855年到1856年间,义庄存粮完全耗尽,很长一段时间都未补充新粮。一直到1876年,才由各家各户根据能力捐粮补充。义庄管理者,由有关各村从以诚实、正直著称的生员中选出担任。每年岁末,管理者和“首事”一起对义庄存粮进行清点。当年负责义庄的首事,必须待在粮仓里,按月汇报粮仓检查情况。人口记录必须准备好,一旦发生饥荒,就可以“公正公平地”对需要救济之人进行救济。

“宾兴”是24位拥有头衔的士子于1845年发起的。是年,庐陵城里修建了一座祠堂,用于纪念“乡贤”;还在省城里修建了一个旅馆,供参加考试的士子下榻。宾兴办公场所设在其中一个村子,管理者有4名,由大家从贡生以上的士子中选出;每年,这4名管理者要提交整个年度的财政收入和支出清单。还要采取抽签办法,从生员中选出两名留在省城里,负责管理旅馆。凡是来自这些村子的士子都可以得到补贴;而通过考试或者得到官位的人,都可以得到特别的奖励。当地到省城参加考试的士子,交纳2,000文的“登记费”,就可以在这个旅馆下榻。

这些村子的年度祭祀仪式,是在乡贤祠里举行的,由通过省试的士子主持。那些最初捐5,000文铜钱或者随后捐100两银子作为存粮基金的人户,以及成员中有官员或士子的家庭,都可以派代表参加。[202]这种村际组织或许非常独特,但它反映了乡绅控制村社组织活动可能达到的程度。

村民的合作活动

并不拥有任何特别地位或特权的村民所进行的合作性活动应与上面讨论的区别开来,因为无论是在范围方面或是推动者的社会背景、社会身份方面,它们都是不同的。一般说来,即使并没有成立正式的组织,“乡村活动”都是在村社基础上进行的,对全村所有居民都有影响,即使这种影响的程度不一,方式不一。而且,由于乡村活动一般都是由乡绅创办或主持的,因而是全村适用的,即使大多数村民都未参加。庙宇建筑、沟渠整修、地方防御等等,都是如此。即使就庄稼守望这种仅仅对地主和耕种者直接有利的乡村活动来说,全村居民都必须遵守由“阑青会”或“青苗会”制定的“规则”,因此都受到了负面的影响。而另一方面,村民的“合作活动”适用范围就没有这么广。一些村民所进行的合作活动,是服务于自己的某种特殊需要。一般说来,这种活动从未扩及全村,甚至也不想把没有这种需要的其他乡邻包括进来。总而言之,这种合作性活动是一些村民私下进行而非全村社从事的;此外,参加者几乎都是财产有限、地位低下的普通百姓,他们迫于环境而不得不倾尽全力或尽其所有以达到某种有限之目的。

有关这种村民合作性活动的资料非常缺乏,农民很少进行这种活动,因而地方志修纂者对此并不重视。不过,我们可以根据中西方学者的研究进行探讨,对他们所观察到的三种类型的合作性活动作简略描述。[203]

第一种类型的合作性活动是“香会”,或称“烧香会”。我们在本书前面的探讨中已经看到,许多中国人都相信宇宙中存在着某种看不见的力量,它能够带来好运,也会降灾。因此,许多中国人即使没有什么钱财,也要设法从事各种各样的迷信活动,毫不吝啬。[204]乡村庙宇和宗教仪式——常常属于乡绅领导全村社合作努力的产物——虽然也满足了村民们的一些一般需要,但是并未解决他们的全部需要。村民们经常认为在遥远地方飘荡的神灵,由于某种原因,其力量比在乡村神龛里供养的神灵要大;对这些村民来说,到某个或多个“圣地”进香,是一种功德最大的宗教活动。然而,离家到“圣地”进香,不但旅程所需时间较多,而且其花费也不是单个村民有限的财力所能承担的。因此,为了达到进香的目的,一些村民自己就在一起成立“香会”或“山会”。

江西南昌县某些村民成立的香会组织,就是一个极好的事例。为了凑足资金到某个被视为特别神圣的庙宇去烧香,这些村民组织了“朝仙会”。每个成员捐出钱来作为公共资金;当钱足够时,成员们就花许多时间,费许多精力,制订进香计划。他们八月初一起程,十几人到几十人,一批批向目的地出发。每批都有一人充当“香头”,负责带领队伍;任命另一人为“香尾”,负责押后。每批人都打着一面红旗帜,上面写着“万寿进香”。在一百天里,这些进香客每天都奔波在路上。[205]

“山会”的一个事例,见之于山东。该省某地一些没有足够资金的村民,为了能够到一个“圣地”去烧香,自己成立了一个组织,在当地称为“山会”。该会每个成员按月捐出一点钱来交给负责人保管;该负责人通常把这笔公共资金借贷出去生息。快满三年时,钱凑足了,成员们组织在一起,出发去进香。

在一些乡村,成立“山会”的目的并不在于筹集资金到遥远地方去进香,而是要在本地创办一些宗教活动,其中包括感恩仪式中举行的戏剧表演。在这种情况下,香会为了同“行山会”相区别,一般称为“坐山会”。[206]有时,旅行者活动的范围非常广泛,引起清王朝当局的警觉,因而制定并颁布了一系列禁止“越境烧香”的措施。[207]

第二种合作性活动,实际上就是经济合作。中国乡村经济环境十分险恶,即使是诚实而勤劳的农民也常常被迫借贷;有时,这种借贷以粮食作担保。[208]许多事例都表明,有点土地的农民被迫以自己的财产作为抵押。[209]对于借者来说,利息非常高,他们虽然因借到一点钱而稍解燃眉之急,但是这种借贷犹如饮鸩止渴。[210]普通百姓要想存钱积累资金,真是十分困难。如果所需超出了日常情况,就不得不靠借贷来解决。事实上,中国各地村民、市民都自然地成立了一种组织,十分艰难的家庭就可以依靠这种组织来解决困难,同时避免高利贷的勒索。当然,倘若他们可以找到足够的朋友或亲戚来帮助渡过难关,就另当别论。这种组织就是“借贷会”;在清帝国各个地方,其名称和形式各不相同。[211]

19世纪的一位西方学者对借贷会情况作了如下描述:

这个借贷会是临时的,自愿的。……领导成立的是其会长。……至于成立原因,可能是为了购买一块地、一副棺材,或娶一位媳妇,也可能是开店铺、还债或打官司。某人因需要一笔钱,去找朋友帮助,了解谁愿意加入借贷会。他告诉大家,谁愿意加入,各人应分担多少,什么时候交纳。然后,他邀请所有愿意加入借贷会的成员到家中,招待他们吃晚饭;每个成员都捐出一份钱来交给主人。大家商定在一个月,或半年,或某段时期后,除了会长以外,每个成员就下一次借贷进行竞争,谁出价最高,谁就得到借贷。……然后每个成员就向这名出价最高者捐出一笔钱,其数目同之前捐给会长的相当。按照这样的方式,借贷继续滚动,还未得到借贷的成员可以继续竞争。……得到过一次借贷的成员,享受不到利息;最后一次得到借贷的某成员,不付利息(以竞价的形式)给他人。[212]

第三种类型的合作性活动,虽然实际上是经济互助组织的变种,但是由有关当事人为解决丧葬花费问题而组织的。和借贷会类似,丧葬会虽然也有各种各样的名字和形式,但毫无例外是财产有限的村民合作成立的。按1891年版《巴陵县志》的记载:

贫户治丧多有会曰孝义会,其法先约家有老亲者十人,定醵钱若干,遇丧则开之,故变起仓卒,亦稍克成礼。[213]

一位西方观察者在19世纪最后几年里也写道:

至于丧葬会,其成立原因相同,种类多样。……

有时,丧葬会的每个家庭每月要交100文钱的捐款作为公积金。遇上父母(或更老一辈人)去世,交钱的家庭就有权动用公积金的钱,一般可以拿到6,000文。如果公积金不足以支付其成员们办丧事的花费,那么丧葬会就会向其成员加收一笔特殊会费以弥补欠缺。……

另一种形式的互助……如下:对那些看着父母一天天衰老的人来说,他们很清楚,不知哪一天就要为父母办丧事,而凑够办事的钱十分困难。于是一个人会邀请另一些人结伙,称作“请会”。遇到有成员的父亲或母亲去世,每个成员都有责任捐出一定数目的钱。[214]

另一位西方学者对这种组织形式作了更详细的描述:

……为了替不可避免之丧事做好准备,那些家中有老人的村民自己组织了一个丧葬会。其目的非常明确,一旦需要,相互之间就可以提供财力和人力帮助。……

该组织的成员大致为10人到30人。成立时,成员每人要交纳两元入会费。然后这笔钱尽量以最好的利息借贷出去。……当某成员之父亲或母亲去世……其他每个成员都要捐两元给他……某个成员都要派两人尽力帮助他。

丧葬会继续存在,直到最后一位成员的父亲或母亲之丧事妥善办理完毕为止。[215]

绅士在村社中的角色

清帝国各地环境虽然不一,但是无论什么样的乡村生活,绅士(拥有官品或学识头衔的人)看来都是其中最为积极的因素。某种迹象表明,中国南方农村之绅士比北方的更为积极,影响更大。[216]虽然笔者手中没有足够的资料来证明这一结论,但是可以合理推测,在绅士比较多的乡村,经济环境比较好;名流越多,反过来促进了乡村的繁荣。在小而贫穷的乡村,绅士没有多少活动的空间,即使拥有特殊地位的乡绅真的选择居住在这里。在这种乡村,绅士变得几乎同村子里的普通居民一样,没有什么活力,实质上已经放弃了他们在繁荣乡村中的同伴正在履行的职责。华北某地的士子,在他们所处恶劣的经济环境下挣扎,几乎完全失去了精英集团所拥有的进取心。据一个地方志修纂者说:

……士习尚质朴,或亲锄耒,初无把持乡里,訾议时政者。然旧俗于子弟博取青衫后,多不使求上进。[217]

了解了这一点之后,接下来就开始探讨绅士在乡村中的角色。

一个乡村的发展,极大程度取决于绅士——退职官员和拥有头衔的士子——为有限的组织和活动提供的领导。经过科举训练、拥有特殊社会地位的人,积极推行社区活动,包括修建灌溉和防洪工程、修路、架桥、摆渡、解决地方争端、创办地方防御组织,等等。[218]毫不夸张地说,绅士是乡村组织的基石。没有绅士,乡村虽然也能生存下去,但是很难有任何组织完善的村社生活,以及像样的组织活动。只要绅士有意维持其所在村社的秩序与繁荣,他们的领导和活动就会广泛地为他们的乡邻带来福祉。在事实上,他们会设法保护地方利益,反对官府种种侵犯——如反对州县官员及其走卒的敲诈勒索或腐败行为。他们的学识和特殊地位经常使他们有能力进行公开反抗,甚至使冤屈得到补偿。[219]

然而,如果从上述情况中就推断绅士作为一个团体,同清政府的关系是敌对的,那是错误的。相反,退职官员和拥有头衔或野心的士子常常维护清王朝的统治。作为士子,他们一般要准备或参加竞争性的科举考试;因此,他们的态度和立场在不同程度上受到钦定儒学的左右。在总体上,他们忠于皇帝;即使他们没有什么官职、没有什么政治职责。官员暂时或永久退职回家乡之后,无意同清政府作对,也无意向朝廷挑战。虽然知识分子并没有官员那样的地位,但他们是未来的官员;或者用19世纪一位西方学者的话来说,“他们是怀着期待的人”。[220]除非一位士子的期待完全落空,他一般就宁可维护现存政权,也不要政治动荡。即使是拥有绅士地位者,其目的仅仅是“保护自己家人及乡邻免受专制权力侵犯”, [221]而达到这一目的的前提条件是授予他们身份的政权得到人民的普遍承认。因此,他们也倾向于维护现存政权。

因此在正常情况下,绅士发挥着稳定乡村社会的作用。清王朝各代皇帝拥有充分理由,利用绅士来统治乡村;事实上,他们在一定程度上通过设法控制绅士,以达到控制乡村的目的。

然而对清王朝统治者来说,不幸的是,正常情况并不总是存在。有时,绅士所起的是破坏而非稳定的作用。拥有特权地位者,常常被自己的短视、自私而蒙蔽了眼睛,他们的所作所为(或许是不知不觉的)不但危害了自己乡邻的利益,而且危害了清王朝统治者的利益。自从早些时候起,乡绅就以剥削和欺压普通村民而臭名远扬。18世纪的一位历史学家提到明王朝情况时就说,“缙绅居乡者,亦多倚势恃强,视细民为弱肉”。[222]事实证明,这种情况在清代继续存在,康熙帝在1682年就发现很有必要派出一些高级官员作为钦差大臣巡察豪强虐民的情况。[223]乾隆帝于1747年发布上谕,又有如下言语:

从前各处乡绅,恃势武断,凌虐桑梓,欺侮邻民,大为地方之害。及雍正年间,加意整饬,严行禁止,各绅士始知遵守法度。……乃近日旧习复萌,竟有不顾功令,恣意妄行。各省未必无此,而闽省为尤甚。[224]

虽然清王朝发布了一系列禁止令,采取了一些惩罚措施,但是一些绅士依然故我地欺压村民。虽然有一些特别恶劣或运气不好的绅士受到“褫革”的惩罚,[225]但是绝大多数绅士仍然享有优势地位,仍然可以用此地位来剥削并牺牲普通村民的利益,为自己牟利。前面已经看到,绅士作为纳税人,享有清王朝给予的特殊恩惠,常常利用他们的地位来转嫁本来由他们承担的一些义务。[226]拥有特权地位者,经常采取武力或欺骗手段谋取物质利益;而这又反过来进一步增强了他们的势力,使他们更贪婪。在势力非常强大的绅士面前,即使是势力略逊的士子,也不总是能保护自己;[227]普通村民就更是常常完全任他们宰割了。

前面已经指出了劣绅所采取的一些剥削欺压手段,但还可以补充一些事例,以说明劣绅在乡村中所扮演的角色。在广东一些州县,大户定期派打手,携带武器,武力收割村民在沙田上种植的庄稼;这种方式称为“占沙”。[228]在山西,襄陵和临汾两地都依靠平水河河水灌溉。大户独断“水利”;普通农人如果不从他们那里购买“水券”,是得不到水的。这种不公平状况一直存在,终于爆发了强烈的反抗,在1851年引起清政府的注意。[229]江苏泰兴县有名武举,听说有名村民储藏了一些银子,就诬告他贩卖私盐,抢走他所有的财产。这个拥有头衔的恶棍,一直到1897年才受到惩罚。[230]有时,乡绅自己制定律条。在江西一些州县,“大户”私自为村镇制定禁约规条:

贫人有犯,并不鸣官,或裹以竹篓,沉置水中,或开掘土坑,活埋致死,勒逼亲属,写立服状,不许声张。[231]

就像我们在讨论乡村团练时所指出的,有势力者利用地方防御事务上下其手。1860年代,两广总督概括了两广的流行情况:

其不贤之绅,借以渔利婪贿……甚而细民、里长、武生、文童……挟众以号令一邑。……大绅引为爪牙,长吏假之词色。[232]

无耻的绅士会毫不犹豫地采取欺骗敲诈手段,达到牟取非法收入或保护既得利益的目的。关于牟取非法收入的事例,可以见之于广东香山县。根据《香山县志》的记载,农人(包括佃农和自耕农)自己组织起来,保护自己的土地和庄稼,反抗抢劫者。自从17世纪最后25年以来,他们的自我保护组织一直存在。然而到19世纪,顺德有两名退职回家的高级官员,得到清政府的授权,组织团练。他们以此为借口,将香山县各村的自卫组织纳入一个范围广泛的组织,然后向农人索取越来越多的捐款。最后收集的款项达200,000两银子,而实际总花费不到80,000两。这两名退职官员从来没有提供什么收支清单。[233]

关于采取欺骗敲诈手段以保护既得利益的事例,可以见之于广东东莞县。1889年,当地地方官和一些绅士为官地租金发生了争执。绅士召开了“全邑会议”,讨论反对地方官的措施。在这些地方领袖中,有一名进士、一名举人和一名捐了个三品官衔的监生。在他们的领导下,会议决定向知府请愿,要求他适当体恤“公产”。明显在他们怂恿下,全县“士民”联名签发了支持他们的告示。知府回答说:

该县士民标贴长红云:“合县义举,仰给于斯。”……本部堂明知该邑士民所标长红,即系该绅等所贴,不过借此为词,县中如责成经理,则云:“众怒所在,不敢经营。”借以为推延地步。[234]

知府或许并不十分公正,但是正如事态进一步发展所显示的,他的指控未必完全没有根据。[235]

虽然并不是所有绅士都是自私的或欺压村民的,但是“公正绅士”的稳定作用被“劣绅”的所作所为所抵消。欺压乡邻的乡村精英变成了其所在村社的破坏性力量;从长远观点来看,其破坏性并不仅仅是损害了可能存在于他们身上的“团结的社会关系”,[236]而且还破坏了中国乡村的经济平衡。他们损人利己,很少把自己的精力和财力贡献出来发展自己所在的村子。他们中许多“名流”选择居住在乡镇或城市,特别是在取得相当财富和地位之后。在那里,他们觉得更有安全感,更有威望,活动范围更大。[237]他们听任自己家乡在恶劣环境下挣扎或衰败。

在这种情况下,绅士不但不再是清政府可以利用的统治乡村的辅助力量,反而在社会动荡时期,更容易引起农民的不满和反抗;即使他们并未公开地或直接地同地方官员发生冲突,但也阻挠了清王朝实现维持对乡村统治秩序的期望。在他们变成实际上的煽动性力量(秘密加入“贼”,[238]或是积极发动民变[239])之时,他们对清王朝统治本身就构成了直接威胁。

总结

证据显示帝国控制从来没有那么彻底和完备,以致让地方组织不可能出现,让地方自主变得不需要,或让乡村居民完全服从。规模和繁荣都达到一定程度的乡村,展示出村社生活的状况;在不同环境下,各种村社活动的目的主要在于保护地方利益。只要这些活动是为村民总体利益服务的,它们就会对乡村生活的稳定发挥作用,因而也就间接地有利于清王朝的统治;这一情况部分地解释了这一事实:为什么一直到相当晚近时期,清政府在维持对广阔乡村的控制上不曾遇到什么严重困难,即使它的各种基层控制机制的运行情况并不完全令人满意。

虽然清政府通常不干涉乡村组织和活动,但是中国乡村并没有享受过真正的自治,或表现出真正的民主社会特征。虽然许多乡村都有组织存在,但并不是所有乡村都成立了组织;即使在有组织存在的乡村,公共活动的范围不仅有限,而且所有村民在平等基础上进行的大众活动,几乎没有。要想找到一个全村性的组织为所有村民利益而齐心协力的事例,真是难上加难。大多数组织仅仅是为特殊目的而成立起来的,只不过是为了解决一时的需要。它们的成员通常只包括一部分村民。虽然普通村民可以参加村中事务,甚至可以充当领导,但常常受到乡绅的控制。绅士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乡村生活的组织形式和方向。

由于实际环境的限制,清王朝对乡村实施的控制体系并不完整,也不可能完整。在一定程度上,清政府有目的地准许乡村和村民享有一定程度的自由,从而可以利用村民某些态度和组织为其统治服务。然而由于这种统治体系并不完整,不可能保证清王朝的统治能够长期维持下去,它留给危害安全的态度和活动出现的空间,跟那些有利于安全的一样多。这一体系允许社会分层和利益分歧的存在;按照“分而治之”的原则,这可能是可以善加利用的,但它同时阻碍了乡村发展成为坚固的共同体,使之没有能力在险恶的物质环境下解决实际生活的问题。在一般情况下,中国乡村是否安定,并不取决于村民维持安定的主观意愿,而取决于是否存在着破坏性力量。

中国乡村的人口并不是同质的,但我们不需过于强调这一点。从社会上来说,一个乡村的居民通常分为两大群体,即“绅”和“民”;从经济上来说,可以划分为富有的地主和贫穷的佃农,这条线虽然变动,但很清楚。绅士的法律地位虽然并不是建立在财富(土地或其他方面)基础之上,但由于绅士比普通百姓更易获取财富,[240]因而社会地位和财富密切相关;这就是为什么中国村庄的组织很少是全面的,而村民之间的合作经常很有限的原因之一。虽然马克思主义关于两大乡村群体之间存在着“阶级斗争”的观点比较牵强,但看起来很明显,他们之间也不存在着类似“共同社会关系”之类的东西。[241]无论在哪个层面,其利益与目的都是不同的,由此而来的“关系冲突”[242]阻碍乡村发展成为一个自治单位,一个切实地准备好应对不利环境的单位。无论什么样的严重危机,都能置乡村大众于完全绝望的境地。[243]在紧急事态面前,村民并不是统一思想、统一行动,合力解决,而是各自行动;许多村民迫于形势,不得不改变自己习惯上的立场和行为举止。本来就不稳定的政治和经济平衡,很容易就遭到破坏。在这种情况下,至多称得上不完整的乡村控制体系就遭到了严重破坏,几乎不起什么作用了。

不过,有一些特殊的情况值得一提。在清帝国一些地区,特别是在华南,宗族组织常常把村庄凝聚成一个比其他地区要更紧密的单位。宗族的存在,使得乡村组织的形式稍有不同,给清王朝统治者带来了一系列不同的问题。下一章将要探讨宗族作为乡村组织的角色,以及帝国控制对宗族的作用与反响。

* * *

[1] 萧一山《清代通史》,1923年版,第一册,第563页。萧一山在随后出版的篇幅要小些的《清代史》(1945年;上海1947年第三版)中设法解决了这一缺陷。

[2] Arthur H.Smith,Village Life (1899),p.226;同样参见 p.228.Harold E.Gorst,China (1899),pp.82 and 85,认为:“的确没有哪一个国家的行政职权像中国这样分散。……村民习惯于管理自己的事务,拥有某种程度上的地方自治权;这种自治权在其他地方找不到。……这种自治权使村民享有很大的权力……地方事务完全由村社或地方‘议会’来处理,官府最信赖的人是村民投票选出来的市长。”他还在同书第141页中说:“市长……是由一般村民选出的。”E.T.Williams,China, Yesterday and Today (1923),pp.118-136中引述Maine,Village-Communities in the East and West:“按照古老之惯例,法律并不是上级对下级所下达的命令,而是村中长者的意志,即长者所说就是法律。”他还认为,村民“选举”出来的牌、甲和保等组织的头人“代表”了村民们的利益,因此,村社的性质是“共和的”。

[3] Radhakamal Mukerjee,Democracies of the East (1923),pp.181-182.

[4] Leong (梁宇皋) 和Tao (陶履恭),Village and Town Life (1915),pp.5-6.

[5] 萧一山《清代通史》,第100页:“政府对于城乡自治的事业,虽有干涉之权,却少干涉之实。”Paul M.A.Linebarger,Government in Republican China (1938),pp.138-139:“政府上层建筑在形式上把中国人的世界禁锢在一起,但并未给它带来活力。虽然宗族、乡村和‘会’是皇家注意的目标,但是皇帝并不能通过取消对它们的承认来消灭它们。宗族、乡村和‘会’不具有那种仅靠一道圣旨就能取消的不稳固的法律人格。”Charles Denby,China and Her People (1905),II,pp.6-7:“虽然中国同俄国一样都属于封建专制,但是其政府制度中注入了许多民主之原则。皇帝虽然是一个专制君主,但也是一个家长式之君主。每个乡村虽然由头领统治,但其统治是父母般的。这种统治仁慈温和,法庭那种花钱又费力的俗套就可以免了。”

[6] Hosea B.Morse,Trade and Administration (1913),p.59.还请参见同书第32—34页:“中国政府是一种架构在民主之上的专制政体”,“美国政府是一种稳固地建立在市民会议上之政体。……这……适用于今天之乡村社会,也适用于经历数世纪沿袭下来的,在细节上已作必要修正的当今中国乡村社会。”

[7] John S.Burgess,The Guilds of Peking (1928),p.27.

[8] Martin C.Yang,A Chinese Village (1945),p.241.〔 编者按:译文参考张雄等译《一个中国村庄——山东台头》。〕

[9] Ch’ien Tuan-sheng(钱端升),Government and Politics (《中国的政府与政治》),1950年英文版,p.45。

[10] George Smith,China (1847),p.23。亦见 Huc,Chinese Empire (1855),I,p.88,Huc作了相当混乱的阐述:“村庄……有市长作为自己的头领,名叫‘乡约’。他是由普通村民自己选出来的。……选举时间各地不同。他们负有警察之责,并在超出他们能力之外的事务上作为官员和村民的中介。”C.Martin Wilbur,Village Government in China,p.40,未能对两种类型之村庄领导人作出明确的区别。

[11] Yang(杨懋春),A Chinese Village,pp.173,181-182,185.Fei Hsiao-t’ung(费孝通),China’s Gentry(1953),pp.83-84指出,在云南省一些地区,1947年到1948年间发现存在着两种类型的村庄领导人:其一当地称为“公家”,亦即邻里中“受过良好教育和富裕人家的家长”;其二是“乡约”(云南话发音为shang-yao),亦即轮流负责在官府和村民之间进行联系之人。这两种人可以约略对应到Martin C.Yang提到的“非官方”和“官方”领导人。

[12] Martin Yang,A Chinese Village,p.173。张之洞在1883年的一篇上奏中指出,在山西乡村里也发现社长存在。参见张寿镛《皇朝掌故汇编·内编》,53/14b。

[13] 黄六鸿《福惠全书》,21/5a6-b和22/1a。虽然黄六鸿也指出即使在人口不到100人的小村,庄头也是选出来的,但是并不清楚这个规定是如何运作的。

[14] 黄六鸿《福惠全书》,21/18b-21a。

[15] 黄六鸿《福惠全书》,21/4a。

[16] 《定州志》(1850),7/54b-57a。有关1846年8月颁布的措施,参见同书7/52a-54a。

[17] Arthur Smith,Village Life (1899),p.228.

[18] Martin Yang,A Chinese Village,pp.179-180.L.Donnat,Paysans en communauté (1861),pp.137-138,描述了浙江宁波某乡村庄长情况。他说:“宁波府一乡村之头子叫庄长(镇长),他是村民选出来的。庄长也是村中的族长。村中年龄最大、辈分最高的,就担任族长,而且是终身的。庄长因上了年纪而不能继续担任后,就要指定或委派继任者,村民们就选择在春季里,聚集在村中宝塔前开会商讨。此前,要张贴通知,说明什么时候开会。虽然不用投票,但至少要对着祖宗牌位表示愿意选谁当庄长。庄长之职能有时很繁重,而且无报酬。……庄长虽然同知县保持良好的关系,但同保长相比,在村民眼中仍然不是官府的代理人。他保管族谱、户籍记录册。他也是村中最富有的人,捐献许多财产作为村中公共资金。村中最初的公共资金是由村民捐献的;后续的补充,来自于去世而又无子女之富户留下的财产。祭祀祖宗费和节日花费,就来自于公共资金。春季和秋季举行重大节日庆典时,全村男女老少在庄长之指导下,依次排列。”很明显,该乡村占支配地位的是宗族。

[19] Martin Yang,A Chinese Village,pp.181-184.

[20] Burgess,The Guilds of Peking,p.27.

[21] “长者”和“耆老”两词,意义并不相同。概要解释参见附录三。

[22] Daniel H.Kulp,Country Life,I,pp.110-114.

[23] Arthur Smith,Village Life,p.227.

[24] Martin Yang,A Chinese Village,p.185.

[25] Martin Yang,A Chinese Village,p.186.

[26] Samuel Wells Williams,Middle Kingdom,I,p.483。卫三畏把这些人误称作“长者”。

[27] Martin Yang,A Chinese Village,p.181.

[28] Arthur Smith,Village Life,pp.231-232.

[29] 如果把中国乡村领袖同日本和印度的进行对比,是很有趣的。Kanichi Asakawa(朝河贯一),“Notes on Village Government,” Journal of the American Oriental Society,XXI (1911),pp.165 and 167,就有论及“村官”,其部分内容如下:“村长指派的方式很多。……就村长的任命来说,据说关西的一般情况是,由历史悠久但不一定是最富裕的宗族,父子相承;在关东,有的经由普选,有的经由非正式挑选产生,被选出的人或者终身担任,或者轮值一年,要么轮流担任;由此而产生的结果是,关西之村官比关东之村官,虽然要高贵,工作却悠闲。……如果这真的是非常普遍的情况,那么与此相比也有许多例外。……未经大众选举或挑选之情况也很普遍。……即使在选举的情况下,政府当局经常行使否决权或命令重新选举。……从总体上来看,选举或轮流担任的情况不但比任命少得多,而且日益为任命所取代。”朝河贯一在第168页评论“首领”时补充说:“在每村,村长有六个左右的助手,一般称‘组头’(kumi-gashira),但有时也称作‘长者’(toshiyori)、‘头农’(osa byaku-shō)、‘老农’(otona byaku-shō)……‘头人’(osa-bito)和其他类似之称呼。……第一个称呼‘组头’表明,在一些情况下,村官首先来自于‘五人组’之头人。……其他称呼似乎表明了首领不过是村中的主要农人。比如,‘头农’这一称呼最近时期都还在一些地方使用,用来指虽无官位但其祖宗是大地主的农人。首领通常是由村民在占主要地位之家庭中选出,并上报政府当局,任期为一年或多年。……然而就某乡村来说,选举并不能阻止村官由固定的一些人来担任。……除了村长和首领之外,一般乡村还有一个或多个长者,其职责在于监视村官之行为,提出建议和劝告,保护村民的最大利益,为村民服务。长者从最受到尊敬的农人中选出,他们所得的报酬很少,或根本没有。他们所具有的影响,常常要比村长所具有的大,但是在正式文件中,他们的签名和盖印排在村长和首领之后。”尽管中日两国之间的乡村领袖明显不同,但均可区分为两种类型,即经正式程序产生的和非经此程序产生的乡村领袖。根据B.H.Baden-Powell,The Indian Village Community (1896),p.19,和其他页中所说,印度有两种类型的乡村:“单独型”和“联合型”,分别是南印度和北印度乡村之特点。在“单独型”乡村,有一名头领,叫“帕特尔”(patel)或其他名字,是世袭的,很有势力;而在“联合型”乡村,就没有这样的头领,村中事务掌握在由长者组成的长老会手中,近代才有官派的头人。

[30] Francis Nichols,Through Hidden Shensi (1902),pp.126-127.

[31] Chinese Repository,IV (1836),pp.413-414。斜体为原作者所标〔编者按:译本改为着重号〕。

[32] Samuel Mossman,China:a Brief Account of the Country (1867),p.258.

[33] S.W.Williams,The Middle Kingdom (1863),I,p.482.

[34] Martin Yang,A Chinese Village (1945),pp.175-176.

[35] Martin Yang,A Chinese Village (1945),pp.177-178.

[36] Chinese Repository,IV,413-414,and Mossman,China,p.258.

[37] Martin Yang,A Chinese Village,pp.178-179.

[38] Burgess,The Guilds of Peking (1928),p.26。步济时在第133—134页中指出,一些行会之领袖同样是选出来的:“由长者和更重要店铺之老板共同管理行会事务。如果要问……这些人是如何选出来的,就会使西方人迷惑不解,因为在西方选举程序中,没听说过这种程序:长者之地位,依普遍接受的标准来决定,自动地把他们带进领导阶层。”

[39] Daniel H.Kulp,Country Life (1925),I,chapter 5.

[40] Arthur H.Smith,Village Life (1899),p.132.

[41] Martin Yang,A Chinese Village,p.184.

[42] Arthur H.Smith,Village Life,p.132.

[43] Daniel Kulp,Country Life,p.115中作了如下有趣的观察:“虽然目前有两名士子被当作乡村领袖,但他们仍然要在一些问题上同其他多达二十五人商量。至于必须咨商和得到赞同的程度,要根据情况而定。”

[44] Martin Yang,A Chinese Village,p.185.

[45] 在清王朝建立之前相当长的一段历史时期,情况也是如此。Wittfogel(魏特夫) and Feng(冯家昇),History of Chinese Society:Liao (907-1125),p.194:“在中国农村,农人划分为各个阶层。村长自然来自上层群体,它的成员有充分的能力雇人代替到边境服役;中间阶层却几乎无此能力这样做。中间阶层之下的下层村民,其处境如何,人们不得而知。他们处于生活的边缘,甚至受雇于上层和中层而成为他们的‘代役人’(即奴才)。如果发生灾害,下层村民必然首先卖身为奴隶,或逃荒,成为流民。”他们随后在同书第489页注释29中,引用缪荃孙的话说:一部地方志记载,“于每村定有力人户为村长”。

[46] Martin Yang,A Chinese Village,p.240:“台头(Tai Tou)村乡村组织的第一个特点是目的消极。……乡村并无组织化的娱乐活动,无全村范围内的社会组织,也没有什么保持街道清洁、提供纯净饮用水的统一方法,也没有社区福利或地方发展的统一措施。”19世纪中国乡村就是如此。不过,C.A.Anderson 和 Mary J.Bowman,The Chinese Peasant:His Physical Adaptation and Social Organization (1951),pp.154-173。关于“村庄作为社区中心”,所持观点更加积极,不过与杨的说法也并无实质性的冲突。

[47] 该表是根据《定州志》卷六和卷七提供的资料编制而成的。参见第一章中各表。

[48] 参见本书第六章。

[49] 《贺县志》(1934),2/10b,引1890年旧志。

[50] Martin Yang,A Chinese Village,p.197.

[51] 王仁堪《王苏州遗书》,3/1a-b中收录的给山西巡抚张之洞的咨文〔编者按:《咨山西巡抚商定章程六条文》〕。王仁堪在信中提议说,这样的节日活动只准在兴旺发达的城镇里举行;村子无论大小,都不能举行宗教活动。《南海县志》在20/8a中记载说,南海县同乡庙有关的宗教游行,给村民带来的是痛苦。值事向村民榨取钱财,许多村民不得不“典质而鬻女”。如果敲诈勒索者得不到满足,就会马上唆使暴徒冲入拿不出钱财的村民家中,见什么砸什么,即使是房屋有时也被捣毁。Nichols,Through Hidden Shensi (1902),p.136描述了华北一乡村的戏剧表演,说它和清帝国其他地方的类似戏剧相比并无明显区别:“山西各乡村村民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就是戏剧表演,它每年在村中舞台举行一次。舞台由砖台搭成,顶棚用柱子支撑起来。有的戏台背后,是固定的,上面画着龙、鬼神等图案。各村事先就同旅行演出的戏班商定什么时候到村演出。演出费由村民支付,并无入场券和预定座位之类的东西。全村村民随意站在戏台周围,观看演出。至于演出内容,通常是历史人物。演出一般持续五六天。”

[52] Arthur Smith,Village Life(1899),p.149.

[53] Yen Kia-lok〔编者按:颜嘉禄,即颜任光〕,“Basis of Democracy,”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Ethics,XXVIII (1917),pp.203-207.

[54] 《滦州志》(1898),8/24a-25a。

[55] 张寿镛《皇朝掌故汇编·内编》,53/14b,张之洞1883年的一篇上奏。

[56] Martin Yang,A Chinese Village,p.197。不过应该指出的是,这些庙宇由许多村子共享。

[57] Arthur Smith,Village Life,pp.136-138.

[58] 《贺县志》,2/12b,引1890年旧志。还请参见第六章。

[59] 其事例可以参见《广州府志》卷67各页的记载。其他许多地方志在祭坛和庙宇部分也记载了类似资料。

[60] 《容县志》,27/4b、23b和24a。

[61] 《学政全书》,7/18b-19a。

[62] Institute of Pacific Relations,Agrarian China (1939),p.12.

[63] 钱泳《履园丛话》(1870),21/14b-15a。

[64] 《临漳县志》(1904),2/17a。

[65] Huc,Chinese Empire (1855),II.292-293。这段引文的第一个看法并不正确。有关军事和行政等重要用途的大道,由清政府进行管理,众多州县官员维修分布在其管辖州县内的道路。

[66] 《花县志》,9/26b-27a。还请参见《佛山忠义乡志》,7/12a-15b;《九江儒林乡志》,4/69a-74a;《灵山县志》,4/51a-b。

[67] 在无数个事例中,可以参见下列地方志中的记载:《严州府志》,5/13b-25a;《佛山忠义乡志》,3/58b;《衡州府志》(1875),9/4a-19b;《沔阳州志》,卷三《建置》,47a;《续修庐州府志》,1/3a-15b;《泰伯梅里志》(1897),卷三各页;《杭州府志》,卷七各页。

[68] 《莘县志》,卷二之六,2a-3b:分布在乡间的66座桥梁,其中45座由绅士私人修建;《昆阳州志》(1839),7/4a:分布在乡间的28座桥梁中,正好一半由“士民捐资倡建”。还请参见:《天津府志》,21/22b-36b;《清远县志》,4/35a;《寻甸州志》,6/8a-b;《南宁府志》,2/11a-15b。几座桥梁是由普通百姓修建的,比如《确山县志》(1931)18/18a中就记述说:“李德裕者,西八保农人也,本集……有桥曰子房桥……两端被雨冲……因自出己囊,鸠工庀材……俾成坦途。……此咸丰年间事也。又李毛者,南十保人也,家贫,为人牧猪,终年不着袜履,呼为李铁脚。光绪初,因霸王台迤路阻小河,人多病涉,乃罄其所积,佣赀创建石桥一座。工峻,即入霸台寺为僧。”这种情况非常罕见,并不能改变总的情况。

[69] George Smith,China (1847),p.228.

[70] 《佛山忠义乡志》,7/10a-12a;《信宜县志》(1889),卷二之五,2a-b。

[71] 《户部则例续纂》(1796)2/7a中记述了这一措施:“民间农田……如有各自费用工力挑筑池塘渠堰等项,蓄水以备灌田,明有界限,而他人擅自窃放,以灌己田者,按其所灌田禾亩数,照侵占他人田亩例治罪。”

[72] 毕沅1776年的一篇上奏。引见《皇清奏议》,64/20b-21a。

[73] 《同官县志》(1944)7/3b中概括了有关地方上的规定:“同民向不知水利……迄同治十一年,知县王兆庆劝民开渠,然犹在附城、南关、灰堆坡、王益村等处,而各乡镇未有也。”

[74] 费孝通《江村经济》(1939),第172页;Kulp,Country Life (1925),pp.206-217。

[75] 《东莞县志》,21/12a-b。

[76] 《清远县志》,5/12a-14b。

[77] 《续修庐州府志》,13/22b。

[78] 《广西通志辑要》(1890),5/32b。

[79] 《广西通志辑要》,9/30b。

[80] 《翼城县志》,30/6b。具体情况没有说明。

[81] 《花县志》,2/12b。

[82] 《邯郸县志》,3/5b-10b。

[83] 《花县志》,9/27a。

[84] 《东莞县志》,70/6a。

[85] 《续修庐州府志》,28/17b。

[86] M.S.Bell,China (1884),I,p.123.

[87] Arthur Smith,Village Life (1899),p.233.

[88] 《佛山忠义乡志》,4/50a-66a。

[89] 《花县志》,2/14a-b。

[90] 《南海县志》,2/51a。

[91] 《南海县志》,8/2a-b。

[92] 《正定县志》,5/35a-b和40a-b。

[93] 《沔阳州志》,卷三《建置》,11a-12a。

[94] 《沔阳州志》,卷三《建置》,20b-34b。

[95] 《南昌县志》,6/1a-b。

[96] 其事例可以参见《蔚州志》,4/12b-13b;《南宁府志》,2/15b-19b;《佛山忠义乡志》,3/51a-52a。

[97] 《南昌县志》,附录《南昌纪事》,13/1b-3b。

[98] 例见《广州府志》,142/31a;《东莞县志》,56/11a和67/7b;《续修庐州府志》,54/6a-b等处;《徐州府志》(1874),卷22下,9b-10a和13b;《邯郸县志》,10/32b。

[99] 《续修庐州府志》,13/46a-47a。〔编者按:这位知府是李炳涛。〕绅士敲诈勒索之行为,并不仅限于庐州府。比如,《南海县志》就在8/6a-b中记载了一个发生于广东的事例:有名六品官在退职以后成为一个负责整修防洪堤岸组织的负责人,他在1908年企图侵吞超过三千两银子。

[100] Huc,Chinese Empire (1885),II,pp.323-325.

[101] 《鹿邑县志》,9/3b。

[102] Burgess,Guilds (1928),p.27.

[103] Arthur Smith,Village Life (1899),pp.163-164.

[104] Robert K.Douglas,Society in China (1894),pp.113-114.

[105] 陈宏谋《培远堂偶存稿》,21/21a-b。〔编者按:《禁偷割秋禾谕》。〕

[106] 葛士浚《皇朝经世文续编》,32/4b-5a。〔编者按:江西巡抚德馨《确查江西丁漕积弊并设法整顿疏》,光绪十一年。〕

[107] 葛士浚《皇朝经世文续编》,32/19b,翰林院侍读王邦玺的一篇上奏。〔编者按:《缕陈丁漕利弊户口耗伤情形疏》,光绪十年。〕

[108] 丁日昌《抚吴公牍》,45/10b。

[109] 《南海县志》,22/3a。

[110] 《九江儒林乡志》,21/30a。其他事例引见第八章。

[111] Douglas,Society in China (1894),p.113.

[112] 例见:《东莞县志》,68/5b、15a-16a和70/8a、12b、15b;《续修庐州府志》,54/9a和57/2b、4a、6a;《莘县志》,7/29a-b。

[113] 《翼城县志》,30/6b。

[114] 《番禺县续志》(1911),22/21a。

[115] Martin Yang,A Chinese Village (1945),p.196:“许多社区争端和邻里纠纷,都是在市镇茶馆里通过喝所谓的‘调解茶’解决的。”

[116] 例见骆秉章1861年担任川陕总督后所写的《戒讼文》。他生动地描述了打官司带来的灾难性后果,警告所有居民不要打官司。他的文章以两句俗语开头:“饿死不可做贼,气死不可告状。”“守衙役,平地虎。”参见《花县志》,10/34a-b所引。

[117] 例如,1801年中举、先后担任江西弋阳和赣县知县的杜宏泰,就以如下方式处理所有诉讼案件:“讼者挟牒至,常委曲譬喻,令归听乡邻居间。必不得已,则立为剖讯,两造无留难。”参见《巴陵县志》,31/6a。黄六鸿在其《福惠全书》11/16a中也记述说:“每岁值乡农播种之时,有司悬牌,大书‘农忙止讼’四字……非有命盗逃人重情,一概不准。此系从来定例。”黄此书作于17世纪。

[118] 陈其元庸闲斋笔记》,9/15b。引见《中和》月刊第1卷第109页。〔编者按:一士《彝斋漫笔》,《中和》月刊第1卷,第9期。〕

[119] 丁日昌《抚吴公牍》,20/1a-b。

[120] 《江津县志》卷一上,17a,关于在中国西南一乡村发生案件的叙述。这一事例证明一句客家小调:“衙门深似海,弊病大如天。”

[121] Daniel Kulp,Country Life (1925),p.323。斜体是原作者所标〔编者按:译本改为着重号〕。

[122] 《佛山忠义乡志》,17/1b:“旧志有乡禁一门,皆关乡中利弊,由士民请官核定。”参见Daniel Kulp,Country Life,pp.320-321。

[123] 《花县志》,9/26a。

[124] 简又文《太平军广西首义史》(1945),第113页。

[125] 《南海县志》15/1a。还请参见胡适的大作《四十自述》(1933,第4—5页)。胡适说,只要他父亲要回家(安徽绩溪县)的消息传来,周围20里内的赌馆、鸦片烟馆立马关闭,避免遭到这位长者严厉的批评。

[126] 《花县志》,9/23a。

[127] Huc,Chinese Empire (1855),II,pp.80-81.

[128] 张寿镛《皇朝掌故汇编·内编》,53/18a-27a;《江西通志》,卷首之四,3b;《通州志》(1879),7/25a-26a;《续修庐州府志》,22/2b、26/27b、27/1a、34/11a-12b、36/1b和卷38各页;《邯郸县志》,10/14b;《花县志》,6/6a-b。两江总督刘坤一认为团练非常有用,因而建议清廷以之作为建立清帝国近代军队的基础。参见张寿镛《皇朝掌故汇编·内编》,53/27a-28b。根据《清史稿·兵志四》,1a-8b的记述,“乡兵始自雍、乾,旋募旋散,初非经制之师。嘉庆间,平川、楚教匪,乡兵之功始著。道光之季,粤西寇起,各省举办团练,有驻守地方者,有随营征剿者。”曾国藩把团练区分为“团”和“练”,主要是把前者同保甲连在一起,把后者同“勇”连在一起。曾国藩《复刘詹崖》:“团练一事,各省办法不同。……约而言之,不外两端,有团而兼练者,有团而不练者。团而不练者,不敛银钱,不发口粮,仅仅稽查奸细,捆送土匪,即古来保甲之法。团而兼练者,必立营哨,必发口粮,可防本省,可剿外省,即今日官勇之法。”参见曾国藩的《曾文正公书札》,13/1b。

[129] 《续修庐州府志》,49/16a。

[130] 《澉志补录》(1935),32a-b和70b。

[131] 引见刍厂《寄轩杂识》,《中和》月刊1942年第三卷第六期第128—132页。李慈铭《越缦堂日记·孟学斋日记》,甲集首集下,49b,关于这一事例的叙述过于热情。在同书甲集尾,17b,他补充说:“(包)立身本村氓,不识字……其起事也……自言与仙人往来……每出战,立身挺身大呼而前,不持兵,贼见之,辄辟易。……越人皆谓有神助,益附之。然竟破灭。越中故家大族多诛灭无遗类。……乡人颇言其有异志,不以朝廷为念云。”以这种观点来看,包立身并不是一个普通农人,而是具有某些“异端邪说”思想的文盲实践者。他借口反对太平天国,组织军事力量,企图实现自己的秘密野心。

[132] 例见张寿镛《皇朝掌故汇编·内编》,53/22b;《巴陵县志》,19/10b-20b;《靖州乡土志》(1908),1/25a、42a-b、43b、47a;《广州府志》,81/30a、82/5b、16b、18b和134/25b-26a;《郁林州志》,18/1b-73b;《徐州府志》,卷二十二,中之下,9a-b;《滁州志》,卷七之五,3b-4a;《续修庐州府志》,48/2b、53/17a-b和54/8a;《蒙城县志书》,6/4b-15a;《卢龙县志》,19/13a-b;《邯郸县志》,10/35a和44a-b;《莘县志》,7/30a和35b-36a;《郓城县志》,10/3a-b和5b;《江津县志》,3/17a-b和18a;《富顺县志》,12/57b。在一些地区,由于非常需要由乡绅来领导,一些团练的负责人并不一定是有关村社的居民,广西一些“城乡皆设团防(亦即团练)”的地方和一些“绅士人众,可为首领”的地方,即是如此。参见《股匪总录》(1890),1/8b。

[133] 除了上述注132中所引地方志之外,还请参见《翼城县志》,29/35a-b;《确山县志》,18/19b-28a;《续修庐州府志》,卷36—49各页;《广西昭忠录》(1870),7/16a、26a、31a、34a、35a和8/3b-64a。

[134] 例见:《江西通志》,卷首之四,3b,咸丰二年发布的一道上谕;《续修庐州府志》,22/2b、27/6a和34/12a-b,说清政府托付李文安和其他人负责团练工作;《确山县志》,24/16a,1860年(咸丰十年四月十六日)发布的一道上谕,授权江苏、安徽、浙江和河南的绅士(当时这些绅士要么在北京供职,要么住在其本地)帮助训练团练。直到1898年,两江总督刘坤一还建议由地方绅士来负责团练工作。参见张寿镛《皇朝掌故汇编·内编》,53/27a-28b。G.B.Fisher,Three Years’ Service in China (1863),p.57,叙述了咸丰帝和广东按察使的一段对话,提到了镇压广东清远县反叛者的情况:

问:“何者作用最大?绿营兵,或乡勇?”

答:“一般而言是乡勇。”

问:“谁指挥乡勇?”

答:“指挥官由本地人充当,首领也如此。……当然官府也派人负责,如县丞、主簿、镇长、典史。”

由此来看,清远县的地方官直接控制了乡村武装力量。

[135] 参考本章注132和注133所引。

[136] 例见:《佛山忠义乡志》,3/4b、11/28b-29a和卷十四《人物六》,6/26a-b;《香山县志》〔编者按:应为《香山县志续编》〕,4/2b;《番禺县续志》,5/24b和42/9b。

[137] 《花县志》,5/21b。该县的其他局的功能与此相同。参见同书,5/22a。

[138] 《淮安府志》(1884)3/18b-19a中记载这么一段资料:“故西汉赤眉之乱,第五伦、樊弘诸人为营堑以自卫……明季流寇蔓延,秦豫之人,并小村为大村,筑垒距守,贼退则间出耕作,贼至则荷戈登陴。”(保卫乡村,抗击入侵者。)

[139] 《徐州府志》(1874),16/1a-35b。

[140] 《续修庐州府志》,50/33a-b。

[141] 《郁林州志》,18/20b。

[142] 《南阳县志》,8/29b;《确山县志》,18/18a。

[143] E.C.Oxenham,“Report on a Journey from Peking to Hankow,1868,” 引见Alexander Williamson,Journey in North China (1870),II,406;Mark S.Bell,China (1884),I,p.392。

[144] Alexander Williamson,Journey in North China,I,p.325;作者1865年10月在山西介休县附近地区旅行时所作的观察。

[145] 《佛山忠义乡志》,8/17b-36a。有关对直隶邯郸县乡绅1862年共同努力修建范围较小的“寨”的描述,请参见《邯郸县志》,14/49b。

[146] 《淮安府志》(1884),27/84b-85a中提供了一个极好的事例。江苏桃源县知县吴棠1853年一接到上司命令,“招集民勇……乡镇立七十二局,练勇数万,首尾联络……数百里间隐然恃若长城”。

[147] 稻叶岩吉《清朝全史》〔但寿译,1924年上海中华书局版〕第三册,第21—22、31—32页。

[148] 19世纪50年代早期,清廷设置“团练大臣”一职。1853年,曾国藩担任此职。不过到1860年,清政府认为一些省份的团练大臣的努力情况并不令人满意,潘祖荫和颜宗仪两人1861年的上奏就说明此点。参见张寿镛《皇朝掌故汇编·内编》,53/21a-b。在不再设置团练大臣一职之后,清政府指示地方官主要依靠乡绅来编训团练。参见同书53/24b-25a,1862年(同治元年九月)发布的一道上谕。然而,清政府意识到有必要利用乡绅的合作。参见《江西通志》,卷首志序,3b,咸丰二年十二月发布的一道上谕。

[149] 张寿镛《皇朝掌故汇编·内编》,53/27a。

[150] 李慈铭引自邸抄,参见其《越缦堂日记补》,庚集中,47b-48a,咸丰十年四月十六日。

[151] 《夔州府志》(1827),2/19b,引龚景瀚的《坚壁清野议》。

[152] John Scarth,Twelve Years in China (1860),pp.155-156 and 221.

[153] 参考注134中所引。

[154] 《江西通志》在卷首之四,6b中所记载的1853年发布的一道上谕,其部分内容是:“江省民情素称懦弱,即绅士等亦不免纷纷迁徙(避贼)。”

[155] 《翼城县志》,38/25a-b。

[156] 张寿镛《皇朝掌故汇编·内编》,53/22b-23a,引述了湖南巡抚毛鸿宾1861年的一篇上奏。参见同书53/17b,1800年(嘉庆五年)发布的一道上谕。

[157] 曾国藩《曾文正公书札》,4/2a〔编者按:应为4/2b〕,1853年回林秀山信。几年后即1861年,曾国藩指出不能只依靠绅士。他在给另一位朋友的信中写道:“乡团实不足御大股之贼,其绅董之为团总者,尤难其选。贤者吃尽辛苦,终不能以制贼。……不贤者则借团以敛费扰民,把持公事。”参见同书16/34a。〔编者按:应为16/38a,《复汪枚村》。〕

[158] 葛士浚《皇朝经世文续编》,65/5b,载龙启瑞《粤西团练略序》:“凡团练之精壮者,大抵见贼多处也,不然则民力之富厚者也,不然则得贤有司倡率之者也。三者不可得兼,而就今日已成之事论之,尤以贤有司为急。”

[159] 例见《江津县志》,10/5a-6a;《富顺县志》,8/15b;《兴国州志》,2/10b;《广西通志辑要》,10/7a;刘衡庸吏庸言》,第102—104页。关于此点,正如上述注128中已经指出的,同曾国藩的看法部分吻合:按照保甲制度原则组织起来的地方防御组织是有用的。他在1853年左右所写的另一封信中指出,既然训练团练极为困难,那么他就只会强调“团”而不关心“练”。他继续说道,“团”实际上就是保甲制度,完全可以利用户口登记入册和检查来完成,使得土匪在任何地方都找不到藏身之处。参见曾国藩的《曾文正公书札》,2/10a-b,《复文任吾书》。他在同书2/35a写给吴甄甫的信中,所叙述的观点几乎完全与此相同。

[160] 《皇清奏议续编》,3/7a,张鹏展1800年的上奏。

[161] 葛士浚《皇朝经世文续编》,65/9a,贾履上1800〔编者按:应为1860〕年所写的一文〔编者按:《松郡民团经久刍议》〕,其部分内容如下:“增兵难,筹饷尤难。……于是择费之暂者而为招募,又取其费之无者而为团练。”曾国藩也看到了将经济负担转嫁到村民身上的几种情况。参见曾国藩的《曾文正公日记》,1859年(咸丰九年十一月三日和五日)。曾国藩关于湖北一些地区流行的做法和安徽所采取方法的叙述,参见《曾文正公书札》,13/34b,《复左季高书》。

[162] 曾国藩《曾文正公书札》,2/10a-b,《复文任吾书》。葛士浚在《皇朝经世文续编》68/9b中也收录了此段资料。应该指出的是,正如清廷1800年所发布的一道上谕所说,乡勇和团练之间一区别在于:“各省招募乡勇,多系随时招集,贼至则聚众而防守,即贼去则散归本业。……自不如团练乡勇,常给口粮,随同官兵,分布要隘,较为得力。”〔编者按:见《大清历朝实录·仁宗朝》63/7a-b,嘉庆五年夏四月乙酉。〕

[163] 王怡柯《农村自卫研究》(1932年)〔编者按:河南村治学院同学会刊〕,第82—83页,引《山东军兴纪略》,卷二十二下,毛鸿宾的上奏。〔编者按:引文出自《山东军兴纪略》卷二十二上《团匪一》,该书编者的案语,非是毛鸿宾的上奏。〕

[164] 葛士浚《皇朝经世文续编》,68/12b,吴敏树所作的《黄特轩传》。

[165] 《潼川府志》(1897),17/38a-b,陈谦在1861年春,蓝大顺率兵攻打潼川府期间所写的一首诗。本文引用时,对部分作了意译。〔编者按:这是一首描述潼川城被围的纪事诗,篇幅颇长,此处摘引的是《纪团练》的部分。〕

[166] 汪士铎(1802—1889),《汪悔翁乙丙日记》(1936),2/1b。

[167] 李棠阶(1798—1865)《李文清公日记》,卷十三,咸丰癸丑(1853年)一月〔译者按:应为五月〕十九日。

[168] 李棠阶《李文清公日记》,咸丰辛酉十月二十日和十一月一日。

[169] 汪士铎《汪悔翁乙丙日记》,3/11a。

[170] 汪士铎《汪悔翁乙丙日记》,2/3a。

[171] 汪士铎《汪悔翁乙丙日记》,2/1a-b;还请参见同书1/4a-b。李慈铭《越缦堂日记补》,庚集末57a-b,咸丰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中,引邸抄载僧格林沁的上奏:“东省士民倚恃乡团,聚众抗粮。”

[172] 陈其元《庸闲斋笔记》,9/15a。他所描述的情形,流行于浙江金华县和兰溪县。

[173] 盛康《皇朝经世文续编》,82/44a。

[174] 《铜仁府志》(1890),9/58a-59b。还请参见《南海县志》,20/6a。

[175] 沈守之的《借巢笔记》,引自《人文》杂志,七卷八期,第28—29页。

[176] 《股匪总录》,1/8a-11a。〔编者按:这个人是李锦贵,他被石达开封为“纯忠大柱国体天侯”。〕

[177] 李慈铭《越缦堂日记补》,辛集上,4a,咸丰十一年(1861)二月三日,页14a中写道:“闻苗沛霖叛。沛霖,安徽凤台人,以诸生练乡民拒捻贼,兵力渐盛,胜保招致之,积官至布政使衔川北兵备道。”

[178] 葛士浚《皇朝经世文续编》,68/11b,朱孙诒1858年的上奏。

[179] 张寿镛《皇朝掌故汇编·内编》,53/25a-b,僧格林沁1863年的上奏。

[180] 章嵚《中华通史》(1934),第五册第1391页,引包世臣写给魏源的信。

[181] Charles Piton 〔编者按:应为Charles Pitou〕,“Chinese Government,” China Review,III(1874-1875),pp.63-64.

[182] Martin Yang,A Chinese Village,p.193.

[183] 参见本章注82中所引资料。

[184] 《花县志》,2/12b-13a。

[185] 李棠阶《李文清公日记》,卷十一各页,道光戊申〔译者按:应为己酉〕年七月十三日。

[186] 《定州志》,22/58a-b。

[187] 《临漳县志》,2/17a。

[188] Arthur Smith,Village Life (1899),pp.164-165.

[189] 《南海县志》,6/13b-14a。

[190] 加藤繁《清代村镇的定期市》,载《食货》半月刊,卷5(1937年1月),第63—65页。

[191] Yang Ch’ing-k’un(杨庆堃),North China Local Market (1944),pp.18-19.〔编者按:石碑原文,引自杨庆堃《邹平市集之研究》,燕京大学博士论文,1934年。〕

[192] Martin Yang,A Chinese Village,pp.179 and 193.

[193] Chinese Repository,IV (1836),p.414.

[194] 《广州府志》,131/21a。

[195] 《蒙城县志书》,12/9a。

[196] Hsien Chin Hu(胡先缙),The Common Descent Group in China and Its Functions (1948),p.123.

[197] 《广西昭忠录》,7/37a-b。

[198] 《郁林州志》,18/21a。有关其他组织的记述,参见同书18/21b-22b。还请参见《广西昭忠录》,7/37a-b。

[199] 《徐州府志》,16/1a-35b。

[200] 《翼城县志》,20/8a-b。

[201] Huc,Chinese Empire (1855),II,pp.81-84.

[202] 《吉安府志》(1937年印),卷首,10b-22b。1935年,该公所重新改组,义庄和宾兴两项合并在一起管理。

[203] 一些西方学者对因特殊目的而成立起来的组织特别注意,并进行了研究,其事例可以参见Burgess,The Guilds of Peking,p.16;Paul M.A.Linebarger,Government in Republican China,pp.136 and 138。

[204] 《同官县志》在26/2b中指出,该县北部地区的居民“穷苦之深,视财如命……至于创修寺庙,报赛神明,则不吝重费”。

[205] 《南昌县志》,56/11a。

[206] Arthur Smith,Village Life (1899),pp.141ff.

[207] 参见第六章注230—234。

[208] 《皇清奏议续编》,4/28b,江西巡抚秦承恩1805年的上奏。

[209] 《皇清奏议续编》,4/28b。

[210] 举例来说,在19世纪最初25年里,据说江西一些地区习惯上的粮食借贷利率为15%到20%;随后在湖南,已超过50%。参见《江西通志》,卷首之三,16b;《巴陵县志》,15/3a。

[211] 有关“借贷会”的名称,西方学者有种种称呼:“互助会”(Mutual aid clubs),见Daniel Kulp,Country Life,p.189;“借贷会”(loan club),见John Gray,China,II,p.84;“贷款会”(money loan association),见China Review,V,p.405;“借贷团”(loan association),见Adele Fielde,Pagoda Shadows,p.133;“借钱会”(money lending club),见Doolittle,Social Life,II,p.149;“互贷会”(Mutual loan society),见Gorst,China,p.117。中国现代学者费孝通在《江村经济》第267页中提出了另外一个名字“经济互助会”。这种组织的成立程序,各不相同,称为“做会”“打会”“请会”等等。

[212] Adele Fielde,Pagoda shadows,pp.113-115。并参见James D.Ball,Things Chinese (1904),pp.633-644。

[213] 《巴陵县志》,52/3a-b。

[214] Arthur Smith,Village Life,p.189.

[215] Kulp,Country Life,p.199。至少在一些地区,丧葬会一直延续到最近时期。一位在太平洋关系学会供职的学者1932年对山东一些乡村作了调查研究,发现:“按照中国的习惯,子孙为哀悼去世的父母要穿粗布衣,戴白布冠。主办丧事的会,因而有多种多样的名称,比如‘麻冠会’‘白会’等等。这种会的最初起源及历史从未得到明确记载,村民客观上的需要促成了它们的出现。比如在劳动力紧缺的农忙时节寻求外力的帮助、面对巨大花费时平衡收支——这些需求最终从丧葬会的建立中得到满足。有大量成年男子双亲健在的村子,几乎都会成立一个诸如‘孝敬父母会’(Filial Mourning Headdress Society)的组织。”Agrarian China,pp.205-206.如果认为只有农人才依靠丧葬会的帮助,那就搞错了。财产有限的文人士子有时也寻求这种会的帮助,叶昌炽(1849—1917)就记述了这样的例子。他在其《缘督庐日记钞》中(1910年上海蟫隐庐刊,2/25b,光绪己卯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记载说,1879年亦即他作为举人生活在江苏常州家乡时,成立了一个“儒门助丧会”,其运作方式如下:“集总十人,每总募散十人,非名列胶庠者不与。如遇寒士身故,或祖父母、父母、妻子等丧,无力敛葬者,准助一会,共钱二十二千文(总散一百十人,每人收二百文)。幼殇者助钱五千五百文(每人收五十文)。”

[216] 绅士未居住在自己家乡时,或许是通过非绅士的助手来影响家乡,从他们居住的城镇或城市指挥后者。近代山东就是这种情况。据说在该省,“被称之为‘大户’的绅士,仍然对所有邻近地区发挥着影响”。参见Institute of Pacific Relations,Agrarian China,p.15。

[217] 《定州志》,1/3a〔译者按:应为19/13a〕。

[218] 除了参考前面注64—98所引资料外,还请参见:《花县志》,9/27a;《佛山忠义乡志》,7/12-15a;《九江儒林乡志》,4/69a-74a;《灵山县志》,4/51a-b;《严州府志》,5/13b-25a;《富顺县志》,3/58b和60a-70a;《衡州府志》(1875),9/4a-19b;《新宁县志》(1893),17/30a-34b;《巴陵县志》,11/3a-9b;《沔阳州志》,卷三《建置》,74a;《镇南州志略》,3/25b-27a;《莘县志》,卷八《艺文上》,28a-29b和30a-b;《天津府志》,2/22b-36b;《蒙城县志》,2/13a;《续修庐州府志》,53/11a、12b和41a;《徐州府志》,卷七各页;《容县志》,8/8a-10b。在其他地方志中也可以看到有关事例。

[219] 《广州府志》在135/26b中提供了一个发生在19世纪的绝妙事例。广东香山县一名担任过知县、退职在家的举人,先后向知县和布政使请求,终于阻止了负责税收的衙门走卒所进行的敲诈勒索。一个地方如果没有一名有影响的绅士,那么在官府压迫面前就无能为力。李慈铭在其《越缦堂日记·荀学斋日记》,乙集下,47b,光绪七年元月二十三日,叙述了湖北武昌府以前的一个守门人充当老河口镇炮队管带时,听任士兵抢劫村民。一名村民带着铜钱经过老河口镇时就被士兵抢走。愤怒的居民聚集在管带官署前,要求把钱归还给那位村民。而管带不但不惩罚抢劫士兵,反而向上司谎称民变。老河口镇没有拥有头衔的士子文人,也没有拥有官品的绅士,唯一著名人物是一名生员及其在邻省当小官的父亲。居民们起草请愿书,由那名生员及其父亲领衔,提交给知府。最后的结局是,湖广总督李瀚章下令镇压,居民们惨遭不幸。有关乡绅为自己家乡提供保护的其他事例,可以参见《东莞县志》。该地方志在67/6b-7a中记述说,有名进士成功地设法废除了官府对烧香的征税;在68/14b-15a中记述,另一名进士请求清政府取消不再生产庄稼的田地的土地税。还请参见《徐州府志》卷二十二,中之下,20a-b,在两名士子影响下取消了与河岸整个工程有关的一项非法征收。

[220] John Scarth,Twelve Years in China (1860),p.196.

[221] Fei Hsiao-t’ung,Peasantry and Gentry (1946),p.9.

[222] 赵翼《廿二史札记》(1877),34/14a-16a。

[223] 《清史稿》,7/1b。

[224] 《大清十朝圣训·高宗朝》,265/8b(乾隆十二年八月甲子)。这道上谕所提到的雍正帝所采取措施,见于1725年清廷所发布的一道上谕:“在籍之乡绅衿监,倘有不安本分,陵虐良民,不畏官吏,恣行暴悍者,或即行惩治,或具本参奏。”参见《大清十朝圣训·世宗朝》,26/7b。

[225] 例见《东莞县志》,100/19b-21b;《恩平县志》,7/15a。

[226] 参见第四章关于绅士和税收制度的讨论。

[227] 例见《清史稿》482/15a,直隶蠡县的生员遭到富有恶棍的欺压。

[228] 《南海县志》,26/9b;《番禺县志》,12/11b-12a。

[229] 《南海县志》,14/6b-7b。

[230] 《佛山忠义乡志》,14/13b。

[231] 《江西通志》,卷首之二,1b。

[232] 王怡柯《农村自卫研究》,第83页。引《山东军兴纪略》,卷二十二上,1863年到1865年担任两江总督的毛鸿宾的上奏。〔编者按:引文是《山东军兴纪略》的编者案语,并非毛鸿宾的上奏。〕

[233] 《香山县志》〔编者按:应为《香山县续志》〕,16/5a-6b。

[234] 《东莞县志》,100/12b-16a。

[235] 《东莞县志》,100/19b-21b。

[236] Max Weber,Social and Economic Organization (1947年英译版),p.136.

[237] Fei Hsiao-t’ung,Peasantry and Gentry,p.6:“在一个工商业尚未发展起来的社会里,在一个土地地力已经达到最大限度的社会里,在一个人口增长压力越来越大的社会里,充满雄心壮志的人,要想获得财富,不能通过普通的经济渠道,而必须通过追求政治势力,不管这是否合法。同样的,他们为了获取财富,必须永久地离开生活过的村子。他们在获得财富后,可能会回到家乡购置田地。但是,如果回到村子居住,人口增长压力就会降临,他们的财富很快就会被耗尽,几代之后,大家庭再次会破碎成许多小家庭。因此,对富者来说,远离乡村是必要的。他们能够维持力量和财富的地方,只能是城镇。”虽然费孝通这一解释过于简单化和笃定,但基本上正确。

[238] 例见《股匪总录》,2/25a-27a;《番禺县续志》,14/13a。

[239] 关于绅士在民变中的地位,笔者将在第十章中讨论。Fei Hsiao t’ung,Peasantry and Gentry,p.10:“绅士的兴趣并不在于占有政治权力,而在于维持社会秩序,并不在乎君主是谁。如果君主是一位仁慈的统治者,那么,绅士就会为他效劳。但是,如果他暴戾,对农人压迫过度,绅士就会施加压力,反对他。另一方面,如果农人起来反对统治者,危害了社会秩序,那么,绅士就会站在君主一边。”这对一些事实很难构成足够的论述。正如我们所见,费孝通关于农人自己会起来“反抗统治者”的看法纯粹是抽象的,根本得不到已知事实之证明。费孝通如果认识到绅士和农人在共同反对官府压迫中存在着一种秘而不宣的联盟的可能性,他的看法就较为有根据。

[240] Chang Chung-li,The Chinese Gentry,pp.43-51对其中一些便利作了简略解释。

[241] Weber,Social and Economic Organization,pp.132-33 and 136-137.

[242] 我们将在第九章和第十章更全面探讨此点。

[243] 译者按:此处注文原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