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的头一个月,即戊戌政变之后两年又四个月,在八国联军炮口下逃出北京的西太后以皇帝的名义下诏变法,由此开始了晚清最后十年所谓“新政”时期。面对庚子以后的社会危机和日益迫近的革命,它明显地带有王朝自我挽救的意味。而一个扑杀过变法维新志士的人物侈口昌言“变法”,又像是一种历史的嘲讽。所以,人们称之为“假维新”,以区别于戊戌年间那场以救亡图存改造王朝为目的的维新运动。然而,真实常常存在于矛盾之中。在假维新的过程中又实现过一部分真改革。教育制度的变化就是其尤为显著者。当辛亥革命推翻清王朝的时候,它同时又保留和完善了这一部分改革的成果。这种保留和完善体现了历史的承认,而历史从来不会承认假货。所以,诠释这一时期的“新政”的真义,不仅在于指出假维新,更重要的是在于从假维新中剥绎出真改革。

一、残局与变法

从义和团到八国联军,几个月之间中国社会经历了一场巨大的震动,朝野上下,几乎无不感受到了这一非常之变所带来的强有力的震撼。津京陷落之后,西方列强虽然没有把西太后列为“首祸”,却以另一种方式“惩办”了她,把她拉出了深宫,使她在仓皇“西狩”途中亲尝了颠沛流离之苦和被震撼的滋味,几乎丧尽了皇太后昔日的威严。“两宫微服出走,间关道途,昼餐无糗糒,夕休无床榻,饥寒羸瘁,有平民所不堪者,况万乘之尊乎?”(1)西太后不无辛酸地自述过这段经历:“连日奔走,又不得饮食,既冷且饿。途中口渴,命太监取水,有井矣而无汲器,或井内浮有人头,不得已,采秫秸秆与皇帝共嚼,略得浆汁,即以解渴。昨夜我与皇帝仅得一板凳,相与贴背共坐,仰望达旦。”(2)痛定之余,不能不有所“振作”,不能不引出一点反思:“自播迁以来,皇太后宵旰焦劳,朕尤痛自刻责,深念近数十年积习相仍,因循粉饰,以致成此大衅,现在议和,一切政事尤须切实整顿,以期渐图富强。”“我中国之弱,在于习气太深,文法太密,庸俗之吏多,豪杰之士少。文法者庸人藉为藏身之固,而胥吏倚为牟利之符;公事以文牍相往来,而毫无实际,人才以资格相限制,而日见消磨。误国家者,在一‘私’字;困天下者,在一‘例’字。”(3)这段话用光绪皇帝的口气表达了西太后的心理,有责人之意而无罪己之心,但多少还是触及了中国根深蒂固的弊病。这是一个顽固冥钝的人物在严酷的时势逼迫下产生的一点反思,是一种迟来而又易逝的反思,但它毕竟促成了“新政”的开场,揭开了晚清最后十年“变法自强”活动的序幕。

慈禧太后西逃后返京,肃亲王善耆一行迎接

1901年1月29日,西太后以光绪皇帝的名义在西安颁布了“预约变法”的上谕,承认了在“万古不易之常经”外,没有“一成不变之治法”。并明令,“着军机大臣、大学士、六部、九卿、出使各国大臣、各省督抚,各就现在情形,参酌中西政要,举凡朝章、国故、吏治、民生、学校、科举、军政、财政。当因当革,当省当并,或取诸人,或求诸己,如何而因势始兴?如何而人才始出?如何而度支始裕?如何而武备始修?各举所知,各抒己见,通限两个月,详悉条议以闻”(4)。人们久已习惯于摘引此谕中的这样一段话:“盖不易者三纲五常,昭然如日星之照世;而可变者令甲令乙,不妨如琴瑟之改弦”,以说明其用心之可恶。的确,这是对“新政”的一种限制。“三纲五常”是维系中国传统社会秩序的最重要的精神力量,是传统社会伦理的核心,久已被视为传统文化中万世不易的“体”,是规范人们行为的至上准则。对其不可变易性的强调,说明它并没有逸出洋务自强运动的轨迹,因此,人们往往把它同洋务自强运动相比照,认为前者是后者的翻版。然而,问题并不那么简单,在同一道上谕中还有另一段话:“舍其本源而不学,学其皮毛而又不精,天下安得富强耶?”这里的“本源”究为何物,难一言以断。但它至少已经超出了西艺的范围则是无疑的。用“皮毛”以称洋务自强运动,其所求者,当更深于“皮毛”。这层意思反映了极守旧者在严峻时局下的某种变化。

奕劻

同年2月,清政府再颁上谕,在忏悔庚子之变的同时,重申了变法之意,要求大臣去私心破积习,力行实政。“所以谆谆诰谕者,则以振作之与因循,为兴衰所由判;切实之与敷衍,即强弱所由分。”不“振作”,不实力“变法”,就没有出路。4月,设立督办政务处,议商变法条陈。派奕劻、李鸿章、荣禄、昆冈、王文韶、鹿传霖为督办政务大臣,刘坤一、张之洞为参与大臣。8月20日,即西太后与光绪皇帝离开西安“回銮”前四天,以慈禧太后的名义再发文告,表示清政府立意“变法”的决心:

尔中外臣工,须知国势至此,断非苟且补苴所能挽回厄运,惟有变法自强,为国家安危之命脉,亦即中国民生之转机。予与皇帝为宗庙计,为臣民计,舍此更无他策。(5)

一种求生本能或王朝自救意识终于把一个油干灯枯的颟顸王朝推上了改革之路。督办政务处的设置,“舍此更无他策”的自觉意识,以一种从未有过的姿态显示了曾经扑杀或仇视过变法的人物所表现出来的变法决心。但组成督办政务处的大多数人物又以他们各自的经历说明了清王朝夹袋中人材已尽。以旧人而包办维新,以中古的人来推进近代的事业,是不会有希望的。

在“妥速议奏,实力奉行”的上谕召唤下,许多不甘王朝倾覆的臣僚递上了奏折。在应诏而议变法的诸多奏折中,最著名而又产生过实际影响的是,1901年7月由两江总督刘坤一、湖广总督张之洞联衔发出的三折,这就是出了名的“江楚会奏三疏”。第一疏论育才兴学,所言以教育制度改革为主,其大要分四端:一、设文武学堂。州县设小学及高等小学。童子八岁以上入蒙读书,十二岁以上可入小学,十五岁以上入高等小学。府设中学,年满十八岁而于高等小学毕业者,始得肄业。三年毕业后,再入省城高等学校,其课程为七门(经学、史学、格致学、政治学、兵学、农学、工学),毕业后入京师大学。二、酌改文科以变通科举。头场考试以中国政治、史事为限,名曰博学;二场考各国政治、地理、农工、武备、算学,名曰通才;三场考四书五经,名曰纯正。三、停罢武科。四、奖励游学,尤提倡赴日本留学。第二疏论致治、致富、致强之道。所言以整顿变通中国之成法为主,凡十二端:一、崇节俭,禁奢华。二、破常格,变通繁文缛节,官吏可直言正谏;用人宜少壮,不以常格限之。三、停捐纳。四、课官重禄。京城设仕学院,各省设教吏馆,以养成有用官吏,减少官场无益支出而增厚俸禄,使官吏办公有资。五、去书吏,改用委员。六、去差役,推行警察。七、恤刑狱。八、改选法,凡正途、保举、捐纳之官,皆到省补用试用。九、筹八旗生计。十、裁屯卫。十一、裁绿营。十二、简文法,简省虚文无用之册籍而宽其例。第三疏论采用西法。其大要而切实易行者分十一端:一、广派游历。二、练外国操。三、广军实。四、修农政。五、劝工艺。六、定矿律、路律、商律、交涉刑律。七、用银元。八、行印花税。九、推行邮政。十、官收洋药。十一、多译东西各国书籍。大要皆变而不失其正者为主。(6)

刘、张二人在晚清政治格局中,占有举足轻重而又十分特殊的地位。相对于顽固守旧势力而言,他们(尤其是张之洞)在那时的中国可以算是开拓性人物。他们的“会奏”系统详备而具体,且切实可行,因而成了晚清最后十年“新政”的范本。这个“会奏”是他们以自己的见识和目力对中国当时严酷之时势的洞察而提出来的。张之洞当时曾说过:“欲救中国残局,惟有变法一策。”“残局”一词集中地体现了20世纪初年清王朝所面临的困境和危机,反映了八国联军之役后中国社会矛盾的空前激化,它比前此业已出现的“奇局”、“危局”包含了更严峻的内容。因此,一个不久前犹力持“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人物,在这个时候也不得不承认“惟有变法一策”了。时势移人,一至于斯。虽然,由他发起的“江楚会奏三疏”并没有提出前所未有的新见识,但它几乎包容了自冯桂芬校邠庐抗议》以来洋务派的改革主张,也包含了改良派除民权、立宪之外的大部分主张。两者的交融就是其意义和价值所在。在它的背后,是张謇、汤寿潜等参与炮制“会奏”的客观事实。这表明前此的洋务派到这时不仅接受了改良派的主张,而且在某种程度上也接受了改良派的指教。这不是愿不愿意的问题,而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抉择。

张謇

除刘、张会奏的三疏外,比较引人注目的还有驻俄大使杨儒条拟的《变法致强六策》和状元实业家张謇的《变法平议》一书。他们各有侧重地发表了意见,但大体上没有超出“江楚会奏三疏”。这些奏议程度不同地反映了中国时局和社会意识的变迁,反映了八国联军之役后官僚士绅的变革要求和社会心态。这种普遍的社会心态直接导向了随之而来的改革。历史在经过一个巨大的迂回之后又似乎回到了原来的起点。清政府为扭转“残局”而摆出了改革的姿态,虽不能说毫无历史主动性,但对于一个重创之后的腐朽王朝来说,已无力挽回其万劫不复的历史命运。

二、“新政”五面观

自1901年西太后以光绪皇帝的名义在西安颁布第一道“变法自强”上谕始,到1911年清王朝倾覆止,清政府曾先后推行了一系列改革措施,所涉范围相当广泛,既有除旧也有布新,概而言之,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一)军制改革。有清一代,军制的变革大抵经历了三个阶段:一是前期的八旗和绿营;二是嘉庆、道光年间产生的团练变而为咸丰、同治年间的湘、淮军;三是光绪、宣统年间出现的新军。从八旗和绿营到湘、淮军再到新军的编练,体现了军制自身在近代社会急剧变革中的新陈代谢。

湖北新军在进行演练

新军的编练始于1895年。由于清政府在甲午战争的惨败,“一时内外交章,争献练兵之策,于是北洋则有新建军,南洋则有自强军,是为创练新军之始”(7)。不过,比较完整意义上的军制改革则是1901年清政府下诏“变法”后开始的。八国联军之役后,清政府从所谓“时事多艰,练兵实为急务”的原则出发,以“所习硬弓刀石及马步射,皆与兵事无涉,施之今日,亦无所用”,下令停止“武生童考试及武科乡会试”。并命各省在年内严汰绿营、防勇十分之二三,在原有各营中精选士兵成立常备、续备、巡警等军。1902年,清政府以北洋、湖北训练新军颇具规模,自应逐渐推广,因令各省选派将弁赴北洋、湖北学习新军操练,学成后,发回原地管带新军。1903年,清政府设立练兵处,总理练兵事务;各省设督练处(亦称督练公所)。1904年,练兵处会同兵部奏定《新军营制饷章》、《陆军常备学堂办法》以及选派陆军学生出洋游学章程,正式划定军制,规定新练军队分常备、续备、后备军三等(8),并规定招募应征、官制、训练、给养、奖罚、征调、退休、军器、运输等一切制度。1905年,统一全国新军编制为三十六镇,按省分配,限年完成。(9)

新军机构,除有中央陆军部的节制外,主要由练兵处负责,奕劻为练兵大臣,袁世凯为会办大臣,铁良为襄同办理。各省督练公所,下设兵备处、参谋处、教练处,各置总办一员。督办公所的最高官吏为督办,统辖全省军营,总揽三处职权,一般由各省督抚兼任,也有由驻防旗军的将军兼理的。新军的编制分军、镇、协、标、营、队、排、棚,相当于后来的军、师、旅、团、营、连、排、班。与军制相应,各级将领依次为总统(未设置)、统制、协统、标统、管带、队官、排长、正副目。一镇中设统制官、参谋官、执事官、执法官、军需、军械、军医、马医、司号、书记长、司事生、司书生等官佐,计748名,弁目兵丁10 436名,夫役1 328名,共计12 512名。已编练完成的各镇,虽不一定尽与上述数字相符,但多在万人以上,也有不足万人的镇。另有一种混成协,情况有些特殊。它与镇管辖下的步兵协不同,除步兵二标外,还拥有马、炮、工程、辎重等兵种,所以叫混成协,是镇的缩编。这种混成协不隶于镇,近于后来的独立师、独立旅。武昌起义时的黎元洪就是这种混成协的协统。也有的是因成镇不足,先成立混成协,再由混成协扩充为镇。

与新军的编练相适应,1895年前后,清政府先后在天津、南京和武汉等重镇设立武备学堂和随营学堂。新政开始后,清政府下令在全国一些重要城市设立各种军事学堂,以满足新军扩编的需要。新设陆军学堂分陆军小学堂、中学堂和官兵学堂,是为“正规学堂”。此外,还设立速成陆军学堂和速成师范学堂,以应各镇所需的军官、教习之用。同时委派大量的留学生,分赴英、法、德、奥等国学习军事,尤以日本为最多。1902年至1908年,赴日本学习陆军的不下千人。对学成归国的留学生,各省督抚争相延揽,以为己用,如湖广总督张之洞之邀吴禄贞,东三省总督赵尔巽之邀蒋方震,浙江巡抚张曾之邀蒋尊簋,云贵总督李经羲之邀蔡锷,等等。他们或在新军中任协统、标统、管带以及督练公所督办、总教习,或在讲武堂、陆军各级学堂中供职,有的还被擢升为镇的统制。这些具有近代军事知识的军官、教习,不仅推动了中国军制的近代化,而且在后来的历史变化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巨大作用。

吴禄贞

军制的改革不仅使中国军队开始有不同于旧式军队而接近于近代化军队的崭新建制和兵种的分类,而且由于军队成分的变化和知识化程度的提高,使得中国人向来鄙视军人的传统观念发生了明显的改变,一些士绅也自愿充任新军的将佐,这在此前是很难想象的。新军比起旧军(如八旗、绿营、湘军、淮军等)来,确实表现为一种新的力量,但这种新的力量对腐朽的清王朝来说,却是一对深刻的矛盾。清政府想以新军的扩编来稳固其正在动摇中的统治秩序,而新军却不愿为其效忠,且沿着相反的方向演变。所以,新军的产生和扩充,并不意味着清王朝的重新巩固,而是其内在矛盾的继续扩大。

(二)政治体制改革。清承明制,建立了以皇帝为核心、宰辅制与部院制相结合的一整套官制。它曾有效地维系过多民族国家的统一和稳定,但近代以来它又以其体制的臃肿、行政效率的低下阻迟了中国社会的近代化。愈到后来,这种腐朽的落后的性能表现得就愈明显。戊戌维新时期,改良派曾力图以一种新的制度来改造它,并最终取代它,但守旧势力又以反手一击的方式否定了这种努力。直到1901年4月清政府设督办政务处后,行政制度的实质性改革才拉开了帷幕。

作为这一时期“新政”的重要内容之一,前期的政治体制改革包括整饬吏治,裁汰、合并中央和地方的若干旧有机构。在中央,首先裁汰了各衙门的胥吏差役,停止捐纳实官,归并詹事府于翰林院,撤通政使司。在地方,裁撤了河东河道总督和云南、湖北、广东三省巡抚,以及“徒拥虚名”的漕运总督。与此同时,又创设了若干新的机构,例如督办政务处、商部、学部和巡警部。同一过程还包括旧机构改组为新机构,如改总理各国事务衙门为外交部,班列六部之首。

清廷赴欧宪政考察大臣合影

1906年,清政府宣布“筹备立宪”后,政治体制的改革被纳入到宪政的轨道,明确宣示预备立宪“先行厘定官制”。9月2日,清政府颁布改革官制的上谕,着派载泽、世续、那桐、荣庆、载振、奎俊、铁良、张百熙、戴鸿慈、葛宝华、徐世昌、陆润祥、寿耆、袁世凯等14人为官制编纂大臣,随即成立了“编制馆”,作为编纂官制的专门机构,由庆亲王、首席军机大臣奕劻,文渊阁大学士孙家鼐,外务部尚书、协办大学士、军机大臣瞿鸿禨三人总司核定。不久,编制馆以“厘定中央各衙门官制缮单”进呈,在这个奏折中,要求按照立宪国制,以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并峙的原则,改革以军机处为政务中枢的部院制,在中央设立资政院,司立法之责;裁汰军机处与旧内阁,设十一部,掌行政之事;而“司法之权则专属之法部,以大理院任审判,以法部督之”。(10)这一草案的提出,使冥顽不化的守旧势力如丧考妣,纷纷上奏拼死反对,宣称裁军机处,设内阁之制,将导致君主大权的旁落,鼎祚潜移。西太后基于对君上大权和皇亲贵胄特权的考虑,依循军机处不议、内务府事不议、八旗事不议、翰林院事不议、太监事不议等五不议改官制原则,于11月6日颁布上谕,明令“内阁军机处一切规制,著照旧行”。同时,又改组了中央各部:改户部为度支部,财政处并入;将太常、光禄、鸿胪三寺并入礼部;改兵部为陆军部,著以练兵处、太仆寺并入;改刑部为法部;工部并入商部,成立农工商部;设邮传部,专司轮船、铁路、电线、邮政;改理藩院为理藩部;改巡警部为民政部;外务部、吏部、学部仍旧;凡十一部。各部设尚书一员,侍郎二员,“不分满汉”。上谕中还明确指出应增设“资政院”以“博采群言”,设“审计院”以“核查经费”,其余一概“毋庸更改”(11)。

厘定中央官制体系后,1907年7月,清政府谕准编制馆上奏的《修订各直省官制情形折》,该折以司法独立和地方自治为厘定地方官制的原则,规定一省或数省设总督,专司辖内的外交与军政;每省设一巡抚,总理地方行政,下设三司(布政、提学、提法)、二道(劝业、巡警)。但因清政府企图通过改革地方行政制度“裁抑督抚之权限”,以巩固君上大权,将“财政及兵马之事权,悉收回于中央政府”,因而遭到了大部分督抚的反对。所谓地方官制改革,实质上收效殊微。

1907年清政府改考察政治馆为宪政编查馆,以奕劻、载沣、世续、张之洞、鹿传霖等为大臣。9月20日,清政府下谕先设资政院,“以立议院基础”,着派溥伦、孙家鼐充任总裁。(12)11月11日,又令各省筹设谘议局,府州县筹设议事会。1909年10月,各省(除新疆外)先后完成议员选举程序,成立了谘议局。1910年9月23日,在北京成立资政院。1911年5月,也就是清王朝行将崩溃之际,颁布了一道上谕,宣布“采取各国君主立宪之制”,“组织内阁”。旧设内阁、军机处等机构一并裁汰,并将原设的十一部调整为十部:即外交部、民政部、度支部、学部、陆军部、海军部、司法部、农工商部、邮传部、理藩部。内阁由皇帝“特旨简任”的国务大臣组成,下设一厅四局:承宣厅、制诰局、叙官局、统计局、印铸局。此外特设弼德院,作为皇帝亲临顾问国务之所,以防权位下移。

资政院

在政治体制改革的推进中,清政府逐渐调整和改造了相沿已久的“祖制”,并不自觉地朝着近代化的建制迈进。它虽然没有超出戊戌维新的社会政治蓝图,但它由“师夷”走向“变法”,由“变器”走向“变道”,又说明它比洋务自强运动走得更远。它并没有完成向以“三权分立”为核心的近代政治体制的转变,改新制而不易旧人也大大地冲淡了它的革新色彩。但改革中出现的一些新的设置,如资政院、谘议局,却是封建政体的异军,是中国近代政治体制新陈代谢的一个重要环节。这种政治体制的改革尽管是表面的,有形式而无实际效能,但它已触动了传统中最保守的东西,相对于那种“权限不分”、“职任不明”的旧政治体制来说,无疑是一种进步。

沈家本

(三)法制改革。一时代有一时代的精神,一时代有一时代的法制。周秦以来,中国形成了自创一格的“中华法系”,成为公认的世界五大法系(13)之一。在历史的推移和王朝的更迭中,法制虽代有损益,但“诸法合体”、“政刑不分”的旧法律结构形式却始终未变。直到八国联军之役后,朝野上下,争言变法,于是而有新律之萌芽。(14)“新政”开场后,刘坤一、张之洞在“江楚会奏三疏”中率先提出修订刑律。1902年5月,清政府派刑部左侍郎沈家本、出使美国大臣伍廷芳兼取中西,修订法律。1903年,设修订法律馆,命沈、伍为修订法律大臣,着手修订旧法和制定新法。在这一过程中,他们以“务期中外通行”为修律原则,参考古今,博稽中外,折冲樽俎,“以中国法律与各国参互考证”制定中国新法。(15)

概而言之,“新政”期间的法制改革大体有三个方面:

其一,删改《大清律例》,制定新刑律。《大清律例》开始制定于顺治初年,基本完成于乾隆初年,系中国历代刑律中最繁苛的一部,“新政”期间的法制改革即是从修改、删节这部律例开始的。沈家本、伍廷芳受命后,经过数年的删改,1910年以《大清现行刑律》颁行,作为新刑律颁布前的过渡性刑律。这部刑律取消原来按六部名称而分的六律总目,将旧律中的继承、分产、婚姻、田宅、钱债等纯属民事的条款划出,不再科刑,以示民刑有别;更定刑名,将沿用已久的笞、杖、徒、流、死五刑,改为死刑、徒刑、流刑、拘留、罚金,以示中外无异;改革死刑执行办法,规定“死刑仅用绞刑一种”,删除凌迟、枭首、戮尸、缘坐、刺字等酷刑。从1906到1908年在日本顾问冈田博士的帮助下,完成了《大清新刑律》的制定,并于1910年12月25日颁布,预定1913年始实行。新刑律是中国第一部近代刑律,它以“折衷各国之良规,兼采近世最新之学说”,而又“不戾乎我国历世相沿之礼教民情”为基本宗旨。分总则与分则:总则规定犯罪构成要件,刑罚的一般原则;分则规定具体的犯罪和处罚办法。刑罚又分主刑和从刑,主刑有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留、罚金;从刑有“褫夺公权”和没收。此外还采用资本主义国家法律中的罪名法定主义、犹豫制定(缓刑)和假释制度等,取消因“官秩”、“良贼”、“服制”而刑的适应上所形成的差别。新刑律体现了近代法律精神,它所提出的许多刑名至今仍被沿用。

其二,改革“诸法合体”的传统法律结构。自古以来,中国的法典基本上是刑法典,但又包含有民法、诉讼法及行政法等法律内容,形成了“民刑不分、诸法合体”、民商不分、实体法与程序法无别的法律结构。所谓“往昔律书体裁虽专属刑事,而军事、民事、商事以及诉讼等项错综其间”,指的就是这种情形。沈家本主张,应“随乎时运之递迁”而改革这种法律结构,民商及诉讼等律均应“钦遵明谕特别编纂”(16)。为此,修订法律馆“注重世界最普遍之法则”,“原本后出最精确之法理”和“求最适于中国民情之法则”,制定了《大清民律草案》、《刑事诉讼律草案》和《民事诉讼律草案》等部门法与单行法规。1910年农工商部据各商会所编的商律调查案,编定了《大清商律草案》。这些部门法及单行法规大多因清王朝灭亡而未及颁行。

其三,“政刑”分离,司法独立。在中世纪的中国,政刑之权“丛于一人之身”,上自皇帝,下至州县长官莫不如是。沈家本根据资本主义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的原则,力主“司法独立”。他认为:“东西各国宪政之萌芽,俱本于司法之独立。”(17)司法独立不仅可收统一事权之效,且可为“异日宪政之始基”(18)。因此,他“考古今之沿革,订中外之异同”(19),制定了《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和《法院编制法》。编制法规定全国的法院分为初级、地方、高等审判厅,大理院四级,分设于县、府、省、中央,采用四级三审制。并在大理院和地方审判厅设立相应的检察厅,各级审判厅和检察厅专司审判而俱受法部的行政监督。1907年,在法部的主持下,创设审判厅于东三省,并试办于直隶、江苏两省。中国之司法、行政分立自此而始。

旧律的删改修订,新法如刑法、民法、商法、诉讼法的编纂,司法独立的试行,这三个方面合成了中国法制近代化的一步。新法富于近代法律的色彩,但由于旧观念旧势力的抵制而没有发生多少实际作用。

(四)奖励实业。清政府“奖励实业”之举发端于甲午战争后,但作为一项具有实质性内容的政策在全国范围内施行,却是在1903年商部设立之后。1902年,清政府在“帑项奇绌”、“库储一空如洗”的财政困境中,开始注目于“商政”,讲求商务,并接受了督办政务大臣奕劻等人的奏请,于翌年7月在中央设立商部,以为“振兴商务”之地。(20)由载振任尚书,伍廷芳、陈璧分别为左右侍郎,后来又聘张謇为头等顾问官。在中世纪的中国,农本商末,商在社会生活尤其是政治生活中一向被歧视而处于四民之末,没有什么地位可言,所以商部之设,由政府出面倡导实业,不能不说是一个大变化。

商部成立后,即着手制定商律,先后颁行了《商部章程》、《奖励公司章程》、《商人通例》、《公司律》、《破产律》、《商会简明章程》等一系列商法。这些商法虽然在实施过程中大多流于形式,但它们以法律的形式肯定了工商业者的社会地位,为工商业者的经营管理活动和合法权利提供了某种保护,也为解决商事诉讼提供了若干法律依据,因而又多少改变了崇本轻末、重农抑商的古老传统,对于扭转“狃于积习”、“耻言贸易”、卑商贱商的社会风气也还是有些好处的。1906年,清政府对中央各部进行改组,将工部并入商部,成立农工商部,将原由商部管辖的轮船、铁路、邮政事务划归新设立的邮传部。虽然农工商部的地位有所下降,但继续推行商部的奖励实业政策,同年颁布了《奖励商勋章程》,第二年又先后颁行了《华商办理实业爵赏章程》和《奖励华商公司章程》。这些章程构成了清政府奖励实业政策的基本内容。奖励可分三类:一是有高超技艺的手工艺人和有所发明创造者,二是实业提倡者,三是投资于实业者。章程中规定,办理1 000万元以上实业者赏给男爵,办理2 000万元以上实业者赏给子爵。这比1903年《奖励公司章程》规定头等顾问官加一品顶戴需5 000万元少得多。尽管受到奖励的实际人数微乎其微,据统计,按《华商办理实业爵赏章程》得奖的仅4人,按《奖励华商公司章程》得奖的也不过28人。(21)但比之几十年前,曾国藩左宗棠、李鸿章以百战之功换取侯爵、伯爵之封,工商业者凭借资财即可获爵,表现出社会价值观念的剧变。而观念的变化不仅反映了现实的变化,还影响现实的变化。“由是国人耳目,崭然一新,凡朝野上下之所以视农工商,与农工商之所以自视,位置较重。”(22)曾一度出现“民之投资于实业者若鹜”的局面。就这一点而言,奖励实业的政策为中国资本主义的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

1905年到1910年,国内新设厂矿企业出现了一个新的高峰,其中资本在万元以上者有209家,共拥有资本7 525.5万元。同1895年至1898年出现过的高峰相比,其资本力量更强,投资范围更广。除此而外,清政府对华商承办铁路也采取了一些“优奖”和鼓励措施。如“华人请办铁路,如系独力资本至五十万两以上,查明路工实有成效者,由臣部(即商部——引者)专折请旨给予优奖,以资鼓励。其招集华股至五十万两以上者,俟路工告竣即按照本部奏定之十二等奖励章程核办”(23)。尽管清政府并没有真正做到“体恤商情”、“保惠商人”,但它直接促成了各省铁路公司的创设高潮和“劫路”、“保路”、“招商筑路”运动的勃兴。由于社会经济、政治制度及技术等方面的原因,除浙江、广东等少数省外,实际的造路成绩并不显著,多数省份始终停留于计划阶段,但这一时期修筑敷设的铁路是至今还存在的历史痕迹。当然,这些成果未必能全部归于“新政”,但在这些成果中有着新政留下的或深或浅的印记。

川汉铁路股票背面

(五)教育改革。晚清新政中最富积极意义而有极大社会影响的内容当推教育改革,而教育改革又是从废科举开始的。

科举起于隋代。在其初始,作为魏晋以来的九品中正制的否定物,它曾经是一种含有历史合理性的东西。但经历了一千多年之后,这种制度已经走向了它的反面。特别是明代开始,被称为“经义之文”的八股大盛,“遂使世之慕速化者,置经史实学于不问,竞取近科闱墨,摹拟剽窃以弋科第”(24)。科举之弊,明季归有光慨乎言之:“士方没首濡溺于其间,无复知有人世当为之事。荣辱得丧,缠绵萦系,不可脱解,以至老死而不悟。”(25)在此之后,批评科举和八股者代有人出。梁启超曾从救亡图存出发,痛斥“经文”之害:

经义试士,始于王安石。而明初定为八股体式,尊其体曰:代孔孟立言;严其格曰:清真雅正。禁不得用秦汉以后之书,不得言秦汉以后之事。于是士人皆束书不观,争事帖括。至有通籍高第,而不知汉祖唐宗为何物者,更无论地球各国矣。然而此辈循资按格,即可以致大位,作公卿,老寿者即可为宰相矣。小者亦秉文衡,充山长,为长吏矣。以国事民事托于此辈之手,欲其不亡,岂可得乎?况士也者,又农工商贾妇孺之所瞻仰而则效者也。士既如是,则举国之民从而化之。民之愚,国之弱,皆由于此。昔人谓八股之害,甚于焚书坑儒,实非过激之言也,故深知中国实情者,莫不谓八股为致弱之根原。盖学问立国之基础,而八股者乃率天下之人使不学者也。(26)

张之洞亦有感于此,历数科举之积弊,主张变通科举:

自明至今,行之已五百余年。文胜而实衰。法久而弊起。主司取便以藏拙,举子因陋以侥幸,遂有三场实止一场之弊。所解者高头讲章之理,所读者坊选程墨之文,于本经之义,先儒之说,概乎未有所知。近今数十年文体日益佻薄,非惟不通古今,不切经济,并所谓时文之法度文笔而俱亡之。(27)

二者批评的角度不同,但结论却颇为一致。都认为科举非加以根本改造不可。然而,科举已成为一种教育传统,它比任何批评者更顽强!百日维新甚至革除过八股,然而转瞬之间它又重新复活。在丧失了合理性的东西身上所表现出来的这种顽强,正体现了历史惰性的沉重力量。历史惰性各国都有,但中国尤其突出。1901年清政府下诏,并于第二年废止了八股,但科举仍未被逐出历史。1903年,袁世凯、张之洞遂上奏亟呼废除科举,其中说:“其患之深切著明,足以为学校之的而阻碍之者,实莫甚于科举……科举一日不废,即学校一日不能大兴;将士子永远无实在之学问,国家永远无救时之人才;中国永远不能进于富强,即永远不能争衡于各国。”(28)袁世凯其人不足论,但他的这番话毕竟正确地说明了科举与新式教育及国家命运的关系。1905年各省督抚会奏《立停科举以广学校折》中,又进一步强调了停罢科举之意:

袁世凯

科举一日不停,士人皆有侥幸得第之心,以分其砥砺实修之志。民间更相率观望,私立学堂者绝少,又断非公家财力所能普及,学堂决无大兴之望。(29)

这段话与前此袁、张的奏折表达了同样的意境,同样的要求。在这样一种社会舆论压力下,清政府颁布了一道上谕,废止了科举:“著即自丙午科为始,所有乡会试一律停止,各省岁科举考试亦即停止。”(30)同年12月,清政府又谕令设立学部,作为管理全国教育的最高行政机构,自此教育行政才从礼部中独立出来。

从非议、抨击到最后废止科举,前后经历了数百年的时间,这是耐人寻味的。但它的废止,改变了久被非议而不可触动的传统教育制度,做成了戊戌维新想做而没有做成的事,可以说是中国教育史上具有革命性的改革。然而,这并不意味着20世纪初年的“新政”比19世纪末年的维新更进步、更有力。因为时势战胜了传统,所以19世纪无法实现的主张在20世纪变成了现实。这也不意味着科举功名的社会价值已完全丧失,有功名的人仍然得到社会的垂青,具有浓厚的士大夫意识的绅贵阶层也每每以功名自诩。1904年最后一次廷试的状元刘春霖,后来曾应海上闻人杜月笙之请,为杜氏祠堂落成点主。在科举废止数十年后,功名的这种社会价值还保留于民俗之中,可见传统影响的源远流长。

在近代中国沤浪相逐的改革潮流中,呼唤人才是中心题目之一。经历了庚子之变后,更多的人看到了这一点。“江楚会奏”的第一疏开头便说:“窃谓中国不贫于财而贫于人才,不弱于兵而弱于志气。人才之贫,由于见闻不广,学业不实;志气之弱,由于苟安者无履危救亡之远谋,自足者无发愤好学之果力,保邦致治,非人无由。”(31)新时代所需要的人才是旧教育制度培育不出来的,因为它窒息了士子的创造意识和个性,于是而有兴学堂之举。1903年,张百熙、荣庆、张之洞奏请“递减科举,注重学堂”,“从下届丙午科起,每科递减中额三分之一”,期于十年减尽。而科举所减之额酌量移作学堂取中之额。“俾全国臣民确见裁减科举,归重学堂办法,咸晓然于朝廷意向所在。”他们指望由此能出现“人人争自濯磨,相率而入学堂,以求实在有用之学”(32)的气象。但时不我待,历史没有给予十年光阴。仅仅两年之后,袁世凯、张之洞等人就已感到:“就目前而论,纵使科举立停,学堂遍设,亦必须十数年后,人才始盛。如再迟至十年,甫停科举,学堂有迁延之势,人才非急切可成,又必须二十余年后,始得多士之用。强邻环伺,岂能我待。”(33)在他们的力促下,科举提前五年被废止了。唯其如此,新政时期的办学成绩斐然可观。从恢复、扩建京师大学堂开始,各省先后创办了高等学堂、中学堂和小学堂,以及各种职业教育和女子教育。出现了中国近代史上仅见的兴办新式教育的热潮。其间,一些注重人才的殷实之家、明达之士还私人出资兴学。张謇即以兴办学堂而有名于时。他先后在南通倡办了通州师范、女子师范、幼稚园、小学、中学等普通学堂,还创办了纺织、农学、医学等技术学堂。经营建筑业的杨斯盛数年中连续创设了广明小学、广明师范讲习所和浦东中学。到了1909年,各类新式学堂达59 117所,学生数逾160万。在当时的中国,这并不是一个小数目。

1910年京师大学堂师生合影

与创办新式学堂同时,清政府采纳了刘坤一、张之洞等提出的“多派士人出洋游学”的主张,通令各省迅速选派,鼓励自费留学,并让出使大臣留心察访华侨子弟就近留学,学成回国,经过考核,分别赐给进士、举人、贡生等项出身,予以任用。选派留学生出国在19世纪70年代已经开始,而在甲午战争后数量大增。新政期间,由于不分官费自费概以科名奖赏学成归国者,遂使留学蔚为潮流,在20世纪初年出现了第一次“留学热”。赴国外,尤其是赴日本留学几成一种风气。据统计,到1905年年底,留日学生数大约有8 000人至10 000人。在这些留学生中,后来产生了一大批民主革命的志士。

清末留日学生合影

在废科举、兴学堂、派游学的同一过程中,产生了《钦定学堂章程》(“壬寅学制”)和《奏定学堂章程》(“癸卯学制”),这是中国最早的学制。前者因不够完备而没有实行,后者则明确地规定了从蒙养院到通儒院的各级学校的学制,采用新的教育内容和方式,并对学堂毕业的学生给予科名鼓励,从高小毕业到大学毕业分别授予附生、贡生、举人、进士的功名。这个学制的实行对20世纪中国学校教育制度产生过很大的影响,它为中国近代教育奠定了第一块基石。

新式教育必须有不同于旧教育的宗旨。1906年,学部在《奏请宣示教育宗旨折》中说:“中国之大病:曰私、曰弱、曰虚,必因其病之所在而拔其根株,作其新机,则非尚公尚武尚实不可也。”明确点出新教育的宗旨。所谓“尚公”,就是“务使人人皆能视人犹己,爱国如家,盖道德教育莫切于此矣”。所谓“尚武”,就是“凡中小学堂各种教科书,必寓军国民主义,俾儿童熟见而习闻之”,“以励其百折不回视死如归之志”,“以造成完全之人格”。所谓“尚实”,就是教育须“勖之以实际,课之以实用”,“以期发达实科学派”,“必人人有可农可工可商之才”,而求“下益民生,上裨国计”(34)。同科举制度下的知识分子“考其学业,科举之法外,无他业也;窥其志虑,求取科名之外,无他志也。”(35)相比较,这种教育宗旨对于人才的要求,已经大不相同了。它还有旧的印记,但更多的是新的内容。同一年,王国维从另一角度提出,教育之宗旨应当在于“使人为完全之人物而已”。他说:人的能力分成身体和精神两种。教育的目的是发达这两种能力,与之相应,教育的宗旨分体育和心育两方面。心育中又有智育、德育、美育三类,以配符于真、善、美的境界。只有包含着这些内容的教育才是完全的教育,只有完全的教育才能育出完全的人物。在中国教育史上,他第一次提出了德、智、体、美四育并重的教育宗旨。(36)他的思想比学部所言的尚公尚武尚实更深刻,因而对后世的影响也更大。

就其内容来说,清末新政不仅继承了洋务运动的事业,而且继承了百日维新的事业。不仅如此,在某些部分它比后者走得更远。当时身任北洋大学教习的美国传教士丁家立说:“袁(世凯)和张(之洞)两位总督,目前已着手实施他们彻底废除旧式科举制度的计划,定期削减考取功名的名额,只需十年就将停科。此后,学位概由书院颁发。”他称之为“一项革命性的法令”(37)。丁家立以资产阶级的眼光看出,新政中的教育改革部分已经超出了改良的范围。虽然教育制度的改革产生于自上而下的过程中,但160余万新式学生的出现和众多八股士类的淘汰则直接和间接地牵动了整个社会。新的知识分子已经不是旧教育的基础了。新政造就了他们,但他们又超出了新政划定的界限,奔向立宪和革命。同这种政治倾向相适应,在当时大有社会影响的是他们所传播的无神论。无神论是中国古已有之的东西,但新式知识分子把它同西方无神论者如狄德罗、拉美特利之说相结合,同西方自然科学和其他学理相结合,因而其论证更能说服人。以科学来讨伐鬼神,其力量是传统的无神论所大大不及的。黄宗羲曾用“昧者以为神之往来,不知灵气之发于山川也”(38)来说明“鬼火”。但近代无神论则非常简单地以对“磷火误认”来解释之。相比之下,后者实在要科学得多,明白得多。秋瑾说:“人生原是最灵物,土木何能有性灵?终日礼拜何益处?反因此潦倒困终身!神仙鬼佛诸般说,尽是谣言哄弄人。”(39)这是有鉴于义和团浓厚的迷信陋习,从明显的实际事例出发引导人们否定鬼神,从无神论的观点去批判迷信的有神论了。比起太平天国以拜上帝教的一神教反对神仙鬼佛的多神教来,也大大地前进了一步。在遍地都是有神有鬼论者的时代,用科学说明无鬼无神,对于民族观念的更新有着非常积极的意义。一个迷信的民族是不可能进入近代化进程的。

《格致进化》

三、两点历史思考

改革是一项极其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清末新政由一批曾仇视改革或与改革为敌的人物完成了一场带有革命内容的改革。在这种意味深长的矛盾背后是历史造成的两个原因:其一,庚子之变以后的局势是一种真正的统治阶级再也无法照旧统治下去的时局。1901年2月颁布的上谕中说:“无事且难支持,今又构此奇变。”正是对这一点的承认。新政在主观上是为了防止革命掀揭屋顶而挖开的一个窗洞,但在客观上却成为时势假手不愿改革者而实现的一场改革。历史常常会使动机与效果大相异趣,对于一个没落的阶级尤其如此。其二,有人说过:戊戌政变杀青年人、南方人多;八国联军杀老年人、北方人多。透过这种南北方和青老年的对立,是改革人物与顽固保守人物的对立。侵略者用暴力消灭了后一类人物中的一部分,同时又以此震慑了其他部分。这并不是一件值得称颂的事,但它导致的结果却是为中国的改革消除了一些阻力。许多历史的是非是隐藏在历史的深处的,只有透过某些历史细节的表象,才能把握历史迈进的步伐和节奏。

清末新政是以自下而上的推动和自上而下的改革双向互动的形式出现的。清政府原想借此实现王朝的自我挽救,但新政非但没有延长它的寿命,从某种意义上说还加速了它的灭亡。它推行教育改革,是想造就“尊崇孔教,爱戴大清国”(40)的人,但无论是在国内新式学堂中还是在留学生中,清政府并没有获得多少为己所用的人才,反而出现了一个不同于传统士类的知识分子群体,成为王朝的掘墓人。清政府在全国各省扩编新军,原本是要以此来弹压各种可能出现的变乱,却又给革命党人在各省以发展革命势力的机会,新军绝大多数成了王朝的“哗兵”、“叛兵”。清政府奖励实业,原想借此以摆脱严重的财政危机,却导致了“资产阶级利益、知识分子利益与专制制度的冲突越来越大”……所有这一切,都走向了清政府预想的反面。何以会如此?历来论者大都从其推行新政的动机来说明它的欺骗性和反动性,这并没有错,但问题没有这么简单。清政府推行新政固然有取悦列强、拉拢立宪派、打击民主革命的一面,更有统治阶级变法自强的一面;它有欺骗、拂逆舆情的一面,更有符合历史发展逻辑的具体内容。历史的效果往往不以人们的动机为转移。清末官制改革,在客观上推动了国家体制的近代化;教育改革,奠定了中国近代化教育的基础;军制改革,推进了中国军事的近代化;法律改革,开了中国法制近代化的先河;奖励实业,则直接促成了创办实业的高潮。因噎废食,因人废事,并不是一种科学的态度。人们习惯于用御史欧家廉的几句话:“易私塾门榜即为学堂,改亲兵衣饰即为巡警,建一二洋式衙署,用一二留学生,即是崇奉西法”,来说明新政的有名无实。固然这段话反映了当时的一些实况,但远不是新政的全部。清政府“清理财政而漏卮愈大,编练新军而哗兵愈众,改轻刑律而断狱愈多。事事有尽更其故之思,人人有不如其初之慨”(41)。最后从新政走向灭亡,有其更深层的原因。这里不想谈得太远,单就其中两点来加以说明:

揭露清廷“新政”导致民众负担加剧的漫画

(一)旧人办新政。清末立新制而不易旧人,由曾与改革为敌的人物来推行新政,有其深刻的历史原因。但它的结果不仅冲淡了新政的革新色彩,而且限制了新政的历史展开。新的制度必须有新的价值观念、思想和行为模式与之相适应,否则绝不可能赋予新制度以真实的生命力,失败和畸形发展的悲剧性结局也就不可避免。就晚清新政来说,直接参与其事的“枢臣疆吏”有奕劻、载泽、戴鸿慈、袁世凯、端方、荣庆、铁良、寿耆、世续、载沣、瞿鸿禨、那桐、荫昌、载洵、绍昌等。这批人中,凡有立宪倾向的,大多只是“言官”而没有实权,其余绝大多数仅有王朝自救意识而无变革意识,既无实施宪政的诚意又缺乏推行宪政的能力。即使是谘议局和资政院中的议员,不向皇帝磕头就不舒服,不叫谢恩就不是滋味的,也大有人在;不知立宪为何物或干脆反对立宪的人物更不在少数。这类人物在资政院的“钦选”议员中所占比例尤为突出。因为“钦选”议员主要是由皇亲贵胄、王公世爵和硕学通儒所构成的。即使在“民选”议员中,有功名的亦占89.2%。当然有功名的并非就是抱残守阙的,但就整体而言,他们的落后性更多于进步性。应该说,在“筹备立宪”之初,统治集团中有些人还是寄以希望的,但旧的政治惯性又吞噬了这种希望。一位官僚曾不无悲愤地说:“内外臣僚,久已习为软媚”,“在位诸臣,人各有心,或阳奉而阴违,或始勤而终怠,行之不力,则功堕半途”(42)。新政终因执行无人而使朝廷之信用渐坠,国民失望愈深。自救的新政不仅无法保持王朝的内在凝聚力和集体价值,反而使社会益形棼乱,成了王朝的催命符。

1909年载洵、萨镇冰等赴欧洲考察海军期间与西人合影

(二)传统和既得利益的双重阻力。一切改革的推进都必然会碰到来自既得利益和传统这两方面的阻力。因为改革无可避免地要触动既得利益和传统。在近代中国,这双重阻力表现得尤其明显!中国的传统既深且久,有极大的凝固性,不破传统就不能前进。但自周秦以来形成的以孔学为轴心的文化传统,已与民族习惯、民间生活浑然一体,无所不在。更可怕的是,这种阻力又往往与既得利益扭结在一块,形成一种强大的抗改革因素。从1906年的“立宪改官”到1911年“皇族内阁”的出笼,统治集团中的各种势力和派别,围绕着权力的再分配展开了残酷的争夺。如荣庆之于张百熙,奕劻之于瞿鸿禨,铁良之于袁世凯,都是这种争夺的具体表现。一方面是掌握着最高权力的皇宗贵胄唯恐大权旁落、“鼎祚潜移”,而拼命想借“筹备立宪”之名推行中央集权,另一方面则是地方督抚(实力派)要“划分中央与地方行政权限”实行责任内阁制,以削弱君主与王公大臣的权力。一方面是皇宗贵胄拼命排挤汉族官僚,剥夺汉族官僚的某些职位和权力;另一方面则是汉族官僚竭力培植各自的势力和各种社会关系,与之对抗。一些过去被摈弃于仕宦门外的士绅,也想伺立宪之机,谋取一官半职。透过中央与地方、集权与分权、满与汉等诸种矛盾和冲突,反映的是改革与传统的对立,改革与既得利益的冲突。梁启超指出:清政府“号称预备立宪改革官制,一若发愤以刷新前此之腐败,夷考其实,无一如其所言,而徒为权位之争夺,势力之倾轧。藉权限之说以为挤排异己之具;借新缺之立以为位置私人之途;贿赂公行,朋党各树,而庶政不举。对外之不竞,视前此且更甚焉”(43)。在新政的推行中,贿赂、请托、勒索、钻营、排挤、倾轧,各种卑劣的心机与手腕都无所不用其极地施展出来。有人慨乎言之:“自明降谕旨改革官制以来,迄于今日,大小臣工,徘徊瞻顾,虚悬草案,施行无期,而昏夜乞怜,蝇营狗苟,其风益炽。清议不足畏,官常不足守。上则如社鼠城狐,要结权贵;下则如饥鹰饿虎,残噬善类。”(44)这一点,清政府在濒临灭亡之际颁布的《实行宪政谕》中说得更清楚:

政地多用亲贵,则显戾宪章;路事朦于佥壬,则动违舆论。促行新治,而官绅或借为网利之图,更改旧制,而权豪或只为自便之计。民财之取已多,而未办一利民之事,司法之诏屡下,而实无一守法之人。驯致怨积于下而朕不知,祸迫于前而朕不觉。(45)

结果愈改愈乱,愈革愈糟,从内部加速了清王朝的解体。这是清王朝所不愿看到的结局,但又是它一手造成的。历史有情乎?无情乎?

【注释】

(1)吴永:《庚子西狩丛谈》,2页,长沙,岳麓书社,1985。

(2)吴永:《庚子西狩丛谈》,51页。

(3)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义和团》(四),81~82页。

(4)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义和团》(四),81~82页。

(5)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义和团档案史料》,下册,1327~1328页。

(6)参见《张文襄公奏稿》,卷32。

(7)《清朝续文献通考》,卷230,兵考2,9509页。

(8)常备军训练以三年为限,期满后发给凭照,资遣回籍,列为续备军,主要补充常备军额之不足和运送军火物资;如续备军还不够用,则由后备军补充。由于清代军制陈陈相因和新军建制的尚未完成,所以常备、续备、后备的规定并没有真正实行。

(9)三十六镇的具体分配是:广东两镇,广西一镇,甘肃两镇,云南两镇,贵州一镇,限五年编练足额;江北、安徽、江西、河南、湖南、热河各一镇,限四年编练足额;近畿四镇,直隶、湖北、江苏各两镇,山东、山西、陕西、新疆各一镇,限三年编练足额;奉天、吉林、黑龙江、浙江、福建各一镇,限两年编练足额;四川三镇,限三年编练足额,其中一镇与度支、陆军部协作练成。实际上,到清朝灭亡为止,编练计划并没有完成。据《清史稿·兵志》的综合统计,全国只编成二十六镇,有些书上说只编成十六镇,是没有将未成镇的队伍算进去。

(10)参见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463~464页,北京,中华书局,1979。

(11)同上书,471~472页。

(12)参见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册,606页。

(13)即中华法系、阿拉伯法系、印度法系、罗马法系和英美法系。

(14)参见赵尔巽等:《清史稿》,卷142,志117,刑法。

(15)参见《删除律例内重法折》,见沈家本:《寄簃文存》(上),卷1,台北,商务印书馆,1976。

(16)沈家本:《奏刑律分则草案告成由》,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法·律例80号。

(17)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册,843页。

(18)同上书,827页。

(19)同上书,843页。

(20)参见朱寿朋:《光绪朝东华录》(五),总5063页。

(21)Wellington K.K.Chan:Merchants,Mandarins and Modern Enterprise in Late Ch'ing China,Cambridge,Mass.,Harvard Univ.Pr.,1977,p.194.

(22)《十年以来中国政治通览》,载《东方杂志》,第9卷第7号,纪念增刊,86页,1913。

(23)宓汝成:《中国近代铁路史资料》,926~927页,北京,中华书局,1984。

(24)薛福成:《应诏陈言疏》(1875年),见《庸庵文编》。

(25)转引自《明清史国际学术讨论会论文集》,173页,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82。

(26)梁启超:《戊戌政变记》,25页。

(27)张之洞:《劝学篇》,外篇,变科举第八,两湖书院,1898。

(28)舒新城编:《近代中国教育史料》,第四册,118~119页,上海,中华书局,1933。

(29)同上书,124页。

(30)舒新城编:《中国近代教育史资料》,上册,66页,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81。

(31)《张文襄公奏稿》,卷32,1页。

(32)舒新城编:《中国近代教育史资料》,上册,61~62页。

(33)同上书,63页。

(34)舒新城编:《中国近代教育史资料》,上册,222~224页。

(35)转见《明清史国际学术讨论会论文集》,173页。

(36)参见舒新城编:《中国近代教育史资料》,下册,1008~1010页。

(37)[澳]骆惠敏编:《清末民初政情内幕》(上),311页。

(38)《姚江春社赋》,见《黄宗羲南雷杂著稿真迹》,256页,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1987。

(39)《精卫石》,见《秋瑾集》,131页。

(40)《奏定学堂章程》(五),《各学堂管理通则》,8页。

(41)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356页。

(42)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360~361页。张枬等编:《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3卷,130页。

(43)《梁启超诗文选》,199~200页,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1983。

(44)张枬等编:《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3卷,129页。

(45)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9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