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变是下层群众用直接诉诸行动的方式以表达自己对现存社会的不满和反抗,是中国社会内在矛盾激化的产物。与革命相比,民变具有自发性、分散性和落后性,因此二者并不相同。但在20世纪初期,波波相续、绵绵不绝的民变又同前仆后继、峰峰相连的革命交错迭出,二者的并存导致了彼此的影响。革命与民变的这种相互关系是晚清最后十年中国社会新陈代谢的内容之一。

一、乱世众生相

庚子之变后的中国,风云际会,出现了革命、改良、朝廷三方格斗角逐的社会政治格局。革命派要以暴力推翻清朝,改良派则以改造王朝、推行君主立宪为己任,清廷在革命与改良的夹击中进行王朝的自我挽救。在同一过程中,下层群众则以千波万澜的民变发泄了对腐败王朝的怨愤和不满。作为一种社会反抗现象,民变并非到这个时候才出现的。但晚清最后十年的民变,风起云涌,迤逦相属,“几乎无地无之,无时无之”,无论在次数上还是在广泛性上,都是前所未有的。当时某报曾刊载过三幅漫画:一幅是官把民打在地上,一幅是官民对打,另一幅是民把官打翻在地。官民对打既是官与民势不两立的体现,也是当时中国社会处处民变的真实写照。据统计,从1902年到1911年,各地起伏生灭的民变多达1 300余起,平均每两天半发生一次。这些民变席卷全国各地各民族,触及了城乡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因而具有杂多的名色。(1)就其内容而分,民变大体可以概括为十类:

(一)抗捐抗税。抗捐抗税是中国古已有之的社会反抗现象。但20世纪初年的捐税之多直接促成了抗捐抗税之多,两者的广泛性都是史无前例的。本来,庚子赔款“遍摊于十八行省,民间已啧有烦言。近则新政所需,无不用其摊派,计臣但知提拨,不问款项之何来,疆吏无计搜罗,且复刻剥以塞责”(2)。当时有句流行的奏语:“朝廷责之疆吏,疆吏责之有司,有司不取之百姓,将于何取之。”取之百姓之法无他,就是巧立名目,重征旧税,开征新捐。据史料记载,直接成为民变刺激物的,至少有六十来种捐税。其名目如次:灯膏捐(土药捐)、肉捐、车马捐(骡马捐)、厘捐、酒捐、煤炭捐、房捐、蚕丝捐、茶摊捐、铺捐、统捐、茶捐、茶碗捐、船捐、靛捐、旱挑捐、展帘捐、猪捐、鱼捐、柿洒捐、剃发捐、糖捐、鸡鸭捐、小商品捐、学捐、牙帖捐、器具捐、柴草捐、粪捐、国民捐、米捐、路矿捐、花布捐、警捐、花捐(妓女捐)、亩捐、牛马捐(牲口捐)、果捐、称捐、竹木捐、牌照捐、戏捐、出口捐、契纸捐、户口捐、文庙捐、油坊捐、染坊捐、纸捐、河捐、路捐、教养局捐、烟丝捐、轿捐、槟榔捐、瓷器捐、巫道僧尼捐、红事捐(结婚)、农会捐、洋药统捐,等等。“当捐之行也,一盏灯、一斤肉、一瓶酒,无不有税。”(3)“所有柴、米、纸张、杂粮、菜蔬等项,凡民间所用,几乎无物不捐。”(4)苛捐激变,时人指出:“乱由于捐,捐由于擅”,是“擅捐者累之”,“擅捐者酿之”,“擅捐者激之”,是官府勒索苛派,纵官殃民所致。(5)与捐税意义相仿的,还有《辛丑条约》之后中央和地方政府摊派的赔款,以及添设厘局、苛征漕粮、开垦荒田、纳钱升科之类的经济敛刮。在这些名目中,新捐税所占的部分远过于旧捐税。新捐税的产生,反映了城乡经济生活的变化。与之相适应,旧日曾经占主要地位的自然经济下的抗粮抗租,在20世纪初期的民变中已融入了抗捐抗税的潮流,变成了抗捐抗税的一个组成部分。

长沙抢米风潮中群众怒烧巡抚衙门

(二)抢米风潮。辛亥革命前十年,大江南北,灾荒踵接,哀鸿遍野。而奸商哄抬米价,积谷者又复任意居奇,致使米价暴涨。“细民无以糊口,思乱者十室而九。”(6)于是而有饥民抢米、抢粮船、抢面粉厂、抢食品店、抢砻坊、吃大户(吃排饭)、捣毁米店以及禁阻米谷出境,要求开仓平籴、取消米捐一类的民变,屡见于浙江、江苏、四川、广东、江西、直隶、安徽、河南、湖南、湖北、奉天、热河、山东诸省,其总数在150次以上。(7)饥民的主要成分是农民和城镇市民。因此,抢米风潮同时发生于农村和城镇。两者之中,尤以后者所产生的社会影响为巨大。1910年4月,长沙市民要求减价平粜米谷、抢劫城厢内外各碓坊堆栈之米的风潮一变而为烧抚署、洋行、教堂的暴动,引起“举国震动”(8)。这是近代经济的发展使城镇和市民在中国社会里所占地位日益提高的结果。在同一过程中出现的农村饥民涌入城市的事实又从侧面反映了正在形成的新的城乡关系。由于城镇在日常经济交往中吸引和制约着农村,因此,在灾荒岁月,求食的农民又沿着这条现成的道路来到了城镇。

(三)为求食有盐而导致的城乡骚乱。在几千年漫长的封建社会里,国家包办食盐已经成为一种传统。到了清代,这种传统具体化为“盐政”。在盐政统制之下,盐商垄断盐业而政府收取盐利。因此,盐业交易成为不受商品经济规律制约的商品流通过程。晚清最后十年,清政府困于财政窘境,实行盐斤加价,添征盐税;盐场暗中大肆卖放,中饱私囊;不法盐商又趁机抬价牟利,遂引起民众的强烈不满。由食盐而触发的骚乱主要表现为民众抢盐、捣毁盐店盐局、反抗官办盐局和查禁私盐、反对盐商垄断盐利,要求官盐减价,以及以贩卖私盐为生的盐枭起义。据《清末民变年表》估算,此类民变共有46起,在数目上约相当于抢米风潮的1/3,但它们动辄酿成武装冲突,其暴力色彩更浓于抢米风潮。如1903年12月,陕西因偿款不敷,“盐斤加价”,引起众忿。而代销官盐的商店又垄断食盐,“分两既不足数,价值又复滥加,民间日食所需,益形不便”。盐贩乘机起事,抢劫盐店,烧毁盐局及盐骡商厂。(9)类似暴动在江南苏、松、常、镇、扬、通一带更盛。洪泽湖、巢湖、太湖地区贩卖私盐的盐枭林立,他们组织武装船队,出没于湖湾港汊,同前来“缉私”的官兵对垒,被清政府视作“隐患”。这些“盐枭”起义和民众骚乱虽是一种旧式的民变,但在商品经济已经发展的情况下,它又带有新的特点。1908年8月,“广西贺县商人罢市,抗议知县袒护盐商,草菅人命”(10),商人卷入这种骚乱正意味着商品经济对传统盐政的冲击。旧式民变由此而具有了过去所没有的内容。

(四)会党、农民起义。民间秘密结社,由来已久,但这一时期会党人数、活动区域都在扩大。东北的“胡匪”(“马贼”),两广的天地会,河南的白莲教、黄道会、仁义会、小刀会、在园会、弥陀会、江湖会(英雄会),四川的红灯教,安徽的洪莲会、红刀会(王祖会),山东的联门教,江西的洪江会,福建的桶子会、五谷会(神农会),湖南的同福会,湖北的红灯会,长江中下游流域的哥老会,冀鲁一带的联(连)庄会,江浙地区的青帮,以及会党之外无一定名义的农民揭竿起事,前后相逐,此伏彼起。这是一个不断澌灭而又不断再生的过程。会党和农民起义的一部分同抗捐抗税、抢米风潮等等相交织而重合。但就其全体而言,其意义在于用一种无法逆转的趋向,反映了那时中国社会矛盾的日益激化。当清政府着手于自我挽救的时候,会党和农民起义却以连绵无穷的社会动乱宣布了旧制度的不可救药。对于一个不可救药的社会来说,动乱是另一种药石。

光复会入会誓词

(五)罢工斗争。早期工人的罢工斗争具有明显的经济色彩。促成罢工的直接原因常常来自增加工资、追索欠薪(包括反对克扣工资)和缩短工时、反对虐待的要求。如1902年3月,上海城内染坊工人罢工;同年5月,上海耶松船厂木工罢工;1903年4月,杭州箔业工人罢工等即属要求增加工资。1904年3月,上海勤昌丝厂女工罢工,则属索欠工资。同年5月,浙江鄞县鄞江桥石工数百人罢工,就属要求提高工资。但也有少数是带有政治性的。例如1905年,上海华新纱厂工人为反对盛宣怀将该厂卖给日本资本家而发动的罢工就是一种爱国主义的斗争。在清末民变中,产业工人代表了一种新的社会力量。虽然他们还没有形成自觉的阶级意识,更没有由自在的阶级转变为自为的阶级,因而在清末民变的潮流中只能表现为民众力量之一。但是,这个时期的罢工却是工人阶级自身发展历史的一部分。作为雇佣劳动者,他们用经济斗争来反对资产阶级;作为新生产力的代表者,他们又在政治斗争中追随着资产阶级。这是一种矛盾,也是一种特点。

(六)兵变。清末兵变不下20起,多以士卒索饷、反对克扣军饷为起因。如1907年4月广东琼州南路续备军第五营因管带克扣月饷,士兵饥饿哗变,杀死哨官、管带。1911年四川定乡新军因管带“刻待士卒”而发生兵变。也有激成于长官横暴的,如1904年广西柳州兵变。也有的是因军制改革而引起的,如1911年德州防营兵变。山东“自营制改革,物议哗然,所用将弁又皆卒伍下材,驭军无法,士心愤怒,思乱者众”(11)。少数兵变则是受了革命的影响,带有反清的政治色彩。这一时期的兵变既涉及到旧式的防营和漕勇,也涉及新式的巡警和新军,因此它已经不是点而且是面了。军队是国家机器的主要成分,兵变则意味着这种成分的分崩离析。在当时的民变中,兵变并不是比重最大的部分,但它显示了军队对于政府的异己化。而军队开始异己化的时候,也正是政府开始走向解体的时候。

天津水师学堂学生合影

(七)学潮。作为一种社会斗争的方式,学潮多以哄堂、罢课、退学、示威为主要反抗手段,是民变中过去所不曾有过的新内容。它起于多种原因而反映了多种内容。其一,起因于学校内部的矛盾,如伙食菲薄,教员不称职,招生舞弊,校方压制学生追求民主,以及封建式的体罚和学校专制制度的压迫等。浙江、江苏、直隶、福建、上海、湖北、陕西、四川等地的新式学堂均发生过类似的学潮。其二,起因于学生与社会的矛盾,例如警察欺负学生,政府停止官费,官吏扣留学生等。其三,起因于时局造成的政治矛盾和民族矛盾,例如为争回路矿利权,为召开国会等。前者把矛盾直指帝国主义,北京、上海、杭州、武昌、安庆、南京等地都出现过较大规模的学生集会,并组织学生爱国团体,痛斥帝国主义的侵略行径,社会影响颇巨;后者主要把矛盾指向封建专制主义,旨在推进中国政治的民主化。触发学潮的这些矛盾派生于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所以学潮直接或间接地表现了学生对社会的积极参与。学生常常是民主革命的先锋和桥梁,是中国社会最进步的力量。因此,以学生为主体的学潮的兴起与扩大,始终吸引着进步舆论的密切关注和有识之士的积极支持。1903年《苏报》特辟“学界风潮”专栏,予以报导和评论。此后各种报刊和杂志也有所反映,在社会上引起相当大的反响,它构成了中国社会近代化尤其是政治民主化运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当然,清末的学潮还算不上是自觉的学生运动。特别是众多的学生罢课同少数文童罢试的交互出现,使这种学潮呈现出新旧杂陈的过渡色彩。但它是一个雏形,后来的学生运动正是从这里起步的。

(八)反对教会与外国侵略者的斗争。“仇教”、反洋教在义和团运动之前就已起伏于全国各地。庚子以后,这一方面的斗争表现为两类:其一,以下层民众为主体的用暴力行动反抗教会和教士的欺压。这种行动往往表现为阻止平民入教和捣毁教堂。江西、安徽、福建、四川、湖南、广西、云南、青海、山西等省都曾发生类似的斗争。其中最突出的是1906年2月的南昌教案。此类斗争,本质上是义和团运动的余波,所以毫不奇怪,在反洋教的过程里,愤怒的群众曾不止一次地重举“扫清灭洋”、“顺清灭洋”、“保清灭洋”之类的义和团旗帜。其二,绅商领导下的爱国运动。与民众的反洋教行动相比,这种斗争更带有经济的特点。例如收回路矿权利的斗争,因抗议美国迫害华工而发生的抵制美货运动,以及日船“二辰丸事件”之后广东的抵制日货运动,等等。这两类民变都是民族矛盾的产物。但在当时的中国,它们却又常常变为人民同清政府之间的冲突。

(九)反对“新政”。农民反对“新政”是晚清最后十年民变中引人注目的内容。新式学堂、劝学公所在广大农村普遍地遭到憎恶,甚至同教堂、官署一起被列为砸毁的对象,这一类事件至少有67起。招商局和其他轮船公司行驶运河的船只则因行驶引起的波浪冲刷堤岸而被沿岸的农民捣坏。见于记载者,仅江都、扬州两地就各有5艘轮船被毁。此外,还有层出不穷的反对清丈土地(包括牧地、旗地)、反对自治新政、反对调查户口、反对钉门牌、反对禁种罂粟(烟苗)之类的斗争。农民反对“新政”,一半是因为“民穷”,“新政”所需无不在百姓身上设法,因此举办“新政”对农民来说意味着更多的新捐税。而贪官污吏又往往借“新政”之名横征勒派,遂使许多“善政良法”成为“作奸为虐之一端”(12),成为“病民之根”(13)。一半是因为“民愚”,农村留存着更深的旧传统,因此,城市能够接受的东西却常常被农民拒绝。“若夫野老乡竖,于一切新政,既为平素所未见未闻,一旦接触于耳目间,自不免传为异事,演成不经之说”,“酿成非常之巨祸”(14)。1910年江南宜兴地区农民反对调查户口,说是因为部分农民听信谣传,说官府查取男女生辰,“为修筑铁路镇压(郑州——引者)黄河桥工之用”,于是迭起暴动。(15)新式学堂、劝学公所之被捣毁亦常因它们设在寺庙、祠堂之内,亵渎了神灵。1910年夏,直隶易州地区亢旱,高阳社等处18村民众进城祈雨,由学堂门前经过,“该堂学生在外聚观,私议愚民迷信。祈雨人闻之,即与辩论”,愤而砸毁学堂门窗器具。(16)上述情况决定了反对“新政”并不具有历史的进步性。但在20世纪初期成千上万农民对“新政”的抵制却又体现了某种历史的必然性。清政府的“新政”并没有实现中国的改革,但“新政”的名义却从经济上和心理上触犯了农村社会的传统观念。于是,为了消弭革命而施行的“新政”却引发了来自另一方面的反抗。

(十)其他反对压迫的斗争。除了以上九类民变之外,这一时期还出现过工人、学生、店员同军警的冲突,群众性的抵抗拆迁民房和铁路局征购土地,抗议巡防扰民,反对禁止摊贩、禁止平民开矿,商民打毁绅士为去职官吏所送的“德政牌”,以及劫狱释囚等等。这些变乱旋生旋灭,但它们以时间上的继起性和空间上的并存性画出了当时中国的一派乱世景象。

晚清最后十年的民变持续时间长短不一,规模大小不等,参加者包括除官之外的农民、工人、商人、学生、“盐枭”等城乡社会的各个阶层和由城乡社会游移出来的会党。他们没有统一的旗号、目标和组织,但他们以动乱的方式加速了应该淘汰的东西被淘汰,反映了这个时期中国的世相和众生相。同19世纪中叶太平天国所造成的长期动乱相比,社会变迁灼然可见。

太平天国时期的社会反抗起自农村,城市不仅是被动的承受者,而且常常成为农村反抗的对立面。但晚清最后十年的民变中,占相当比重的反抗却发自城市。例如罢工、学潮、商民抗捐罢市、抵制洋货、收回路矿权利的爱国运动、摊贩的聚众抗争,以及一部分抢米风潮,都是在城市或以城市为中心展开的。不唯如此,由于城市在近代社会生活中的地位日益重要,城市的反抗又往往影响和带动乡村的反抗。如长沙的抢米风潮,把“湖南数百年来最高无上之大衙门,付之一炬”,不仅使湖南全省沸腾起来,各地群众“相继而起”(17),而且“长江一带因而震动,湘事息而谣传未已,外人奔走相告,颇涉张皇……风声所至,危疑几不可终日”(18)。城市反抗的辐射力于此可见一斑。以商人、学生、手工业者为主体的城市反抗是社会经济发展的结果,它比广大农村中的骚动和起义具有更进步的社会生活内涵,因而也具有更积极更深远的社会影响,它从一个侧面说明了20世纪的城市已经不是前此的城市了。

太平天国曾以“处处平均,人人饱暖”和“通天下皆一式”的平均主义吸引过渴求平等的小农,把封建制度下分散的小农凝聚成一种社会力量。与此相比,晚清最后十年的民变中抗捐抗税则成为一大潮流。平均主义反映了自然经济,是植根于传统小农社会土壤之上的具有巨大诱惑力而又永远无法实现的社会乌托邦;抗捐抗税则反映了商品经济,因而相对集中地发生于工商业比较发达的南方各省。两者的比较显示了太平天国之后半个世纪里中国城乡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程度和城乡社会关系的变化。

天朝田亩制度

太平天国曾以前所未有的规模冲击了一个衰迈的王朝,但历史限制了超越历史的要求。根深蒂固的皇权思想与已渗入民族血液的小农意识又不可避免地使人间“小天堂”蜕变成一个新的王朝,屡见于太平天国文告中的“我朝”、“朝纲”之类词句即自觉不自觉地体现了这种意识,而穷侈极丽、金碧辉煌的王府则是这种意识的实物化。因此太平天国的反抗并未脱出历代农民战争改朝换代的历史轨迹。但20世纪初年的民变却已非循环式的改朝换代所能涵盖了。民变中既有旧的力量,也有新的力量,它们各自按照自己的内在要求而行动。这种行动既造成了彼此的呼应,也造成了彼此的矛盾。斗争的复杂性,反映了多方面新陈代谢所形成的社会生活的多样化。在这种复杂性和多样化之中,新与旧的关系、官与民的对立因扩展而变得日益严峻了。

二、民变与革命的交互激荡

民变的矛头主要指向官府,是下层群众自发性的反抗行为,革命则是以推翻清朝、建立民主政体为目标的自觉运动。晚清最后十年,革命既在民变之外,又与民变并存。二者既不可替代,又彼此渗透、相互影响。不少民变曾借助革命的旗号大造声势,革命亦利用民变谋求自身的发展。

参与黄花岗起义失败后被捕的革命党人

在民变与革命交互激荡的过程中,民变与革命曾发生过三种直接或间接的联系。一、民变以革命旗帜相号召,这种情况在两广和长江中下游诸省尤为普遍。1907年10月17日,湖南巡抚岑春蓂在《遵旨严缉革党分别科罪片》中说:“奸匪假借革命名词,煽惑人心,希图扰乱治安”(19),反映的就是这种情况。广东西部的龙州、上思等地的民变,还“公然以‘排满革命’煽惑号召”(20)。1905年湖南浏阳的洪江会首领姜守旦“因曾闻由日本游学假归之江西萍乡县人蔡绍南演革命邪说,故有革命军伪号”(21),这是革命声势壮大之后才可能出现的。二、与革命党人串结以扩大声势。如广州府属沙所堂众或二三百人为一股,或四五百人为一股,设立堂名,“更制旗帜、号衣、新式枪炮,近联港、澳革命诸党,远亦与西省会匪潜通”(22)。1911年四川黔江县附生温朝钟,“潜通革党”,并与同邑增生王克明“倡言革命,私立社会,到处演说诱惑愚民”,啸聚千人,攻陷彭水县治,焚毁衙署、监狱、教堂。(23)青海西宁的黄表会首领李旺、黄蜡匠等则以“扫清灭洋”为口号发动起义,势力达于甘肃、陕西,并与革命党人有联系。(24)长江中下游诸省的会党与革命党更是“纷纷串结”(25)。这些事实既说明了革命对民变的影响,也说明了民变对革命的推进。三、乘革命党起义之机,发动民变。如1907年6月革命党人邓之瑜发动惠州七女湖起义后,附近府县会党亦相机而群起响应,即是一例。民变与革命的这种联系主要是在秘密会党起事和兵变中体现出来,其他民变则很少与革命取得联系。

倪映典

在民变与革命发生联系的同一过程中,革命同民变也曾发生过三种直接的关系。其一,由革命党人参与或策动民变。1907年,粤西龙州、上思等地民变,即“系孙汶剧党黄和顺潜回勾胁所为”(26)。1910年2月广州新军兵变就是由同盟会会员倪映典组织的。此外,山东等地的民变亦无不有革命党“潜相结纳”,从中勾串。其二,民变将发之际,革命党人主动投入而予以引导或支持。如1906年以会党为主体的萍浏醴起义,就是由革命党人刘道一、蔡绍南等联络会党,组织机关,筹划发动的。1907年广东钦廉一带的民变,“时有革命逆党接济粮械”(27)。其三,民变的出现吸引了革命党人,但在革命党人尚未到达时民变即已被镇压。如1910年长沙抢米风潮,就是如此。革命与民变的这种关系,显示了革命派对群众力量的认识。然而,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此类直接联系并不占多数。

三、民主革命的基石

对于革命来说,民变的最大意义乃在于它们以自己的出现和存在推进了形势,促成了清朝统治秩序的瓦解。

(一)晚清最后十年的民变具有风起云涌之势,包含了各种社会力量。它以全面的动乱全面地挖空现存封建秩序的墙脚,把清王朝推入四面楚歌的绝境之中。民变中出现过“三月四月旱,五月六月乱,七月八月烂(时事糜烂),九月十月换(换朝代也)”的民谣,也出现过“力扶汉种,志夺乾坤”的口号,这些民谣和口号,既反映了当时中国普遍的社会心理和民众的认识水平,也反映了自发行动中的朦胧的政治意识。虽然这种意识还带有过去时代的色彩,但它又成为革命党人“驱除鞑虏”口号的现实回声。在民变挖空旧秩序的墙脚之后,革命造成的奋力一击,遂使封建帝制应声倒塌。

(二)清政府曾把“新政”当作永固皇基、熄灭革命火焰的灵水。但历史作弄了欺骗历史的人。以“新政”挽救王朝气数的动机,却换来了推翻王朝以实现改革的结果。“新政”加重了捐税,因而大大地扩展了自己的对立面;新式学堂培养了近代学生,因而造就了成批的反封建志士;新军淘汰了绿营练勇,结果却铸成了把枪口指向王朝的武装力量。早在1903年8月,就有人在《江苏》第五期上发表文章指出,清政府是“革命制造厂”,它想以鼎镬之威摧抑民气,遏乱萌而弭隐患,结果却“诛数人而数十人出,诛数十人而数百人、数千万人出”。矢志追求立宪的梁启超不胜其感慨地指出:“畴昔守旧时代,取之民也有制。……贪墨之风,犹未至大长也。自厉行新政之议起,乃不啻为虎缚之翼矣。自顷以来,教育之费取诸民也,警察之费取之民也,练兵之费取之民也,地方自治之费取之民也。甚至振兴实业,所以为民间维持生计者,而亦徒取之民也。民之所输者十,而因之所得者二三,此什之七八者,其大半皆经由官吏疆臣之手,展转衔接,捆戴而致诸辇下矣。试观昔日虽极顽固竺旧之徒,举无不攘臂而言新法者,使其中非有大利存焉,胡以先后之判若两人耶!”(28)清政府上下贪官污吏借口“新政”,专务肥己,结果“新政”非但没有达到自救的目的,反而成了速乱之阶。一个署名“长舆”的人在1910年就已看出:

我国今日之新政,固速乱之导线也。十年以来,我国朝野上下,莫不奋袂攘臂,嚣然举行新政。兴学堂也,办实业也,治警察也,行征兵也,兼营并举,日不暇给。然而多举一新政,即多增一乱端,事变益以纷挐,国势益以抢攘。夫我国今日所谋之新政,固行之东西文明诸国,致治安而著大效者也;然移用于我国,则反以速亡而召乱。(29)

这是立宪派的言论,但它极为准确地说明了一个真理,即在一种腐败的制度下移植一部分新事物,并不会使腐败的东西新生,而只会使新鲜的东西腐败。“新政”之所以促成民变,其原因盖在于此。立宪派在绝望之后转向革命,其原因也在此。

浙江咨议局议长兼全浙铁路公司总理汤寿潜

(三)在几千年封建社会里,民变和农民战争推动社会的历史作用是通过统治阶级的让步政策而实现的。“文景之治”,“贞观之治”,莫不如是。因此,农民群众的反抗不过是历史不自觉的工具。但清末民变并非如此。一方面,民变阻遏了清王朝的自我挽救,从而取消了统治阶级谋求让步改革的最后机会。另一方面,所谓“匪徒谋逆,往往假借革命名词,摇惑人心”(30),说明民变的一部分又往往自觉地借助革命的声威。而这两方面都是在为革命铺路。近代社会新陈代谢机制的变化,决定了清末民变已经不是历史不自觉的工具了,而成了民主革命的基石。

【注释】

(1)参见张振鹤、丁原英:《清末民变年表》,载《近代史资料》,总49、50号,1982。

(2)《裁缺通政使郭曾炘奏宜徐议宪政折》,见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清末筹备立宪档案资料》,上册,207页。

(3)《论近日民变之多》,载《东方杂志》,第1卷第11号,270页,1904。

(4)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等编:《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民变档案史料》(上),355页。

(5)参见上书,25页。

(6)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等编:《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民变档案史料》(上),158页。

(7)据《清末民变年表》统计,载《近代史资料》,总49、50号,1982。

(8)《论莱阳民变事》,载《国风报》,1910(18)。

(9)参见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等编:《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民变档案史料》(下),820~821页。

(10)张振鹤、丁原英:《清末民变年表》,载《近代史资料》,总49号,1982。

(11)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等编:《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民变档案史料》(上),188页。

(12)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等编:《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民变档案史料》(下),632页。

(13)刘师培:《论新政为病民之根》,载《天义报》,1907年8~10期合刊本。

(14)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辛亥革命》(三),395页。

(15)参见上书,389页。

(16)参见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等编:《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民变档案史料》(上),64页。

(17)《湖南省城乱事余记》,载《东方杂志》,第7卷第5号,15页,1910。

(18)《宣统二年五月初一日两江总督张人骏致军机处请代奏电》,藏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

(19)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等编:《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民变档案史料》(上),418页。

(20)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等编:《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民变档案史料》(下),469页。

(21)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等编:《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民变档案史料》(上),418页。

(22)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等编:《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民变档案史料》(下),415页。

(23)参见上书,804页。

(24)参见石殿峰:《甘宁青的人民武装斗争》,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编:《辛亥革命回忆录》,第五辑,457~485页。

(25)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等编:《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民变档案史料》(下),157页。

(26)同上书,469页。

(27)同上书,469页。

(28)梁启超:《六月廿五六两日上谕恭跋》,载《国风报》,第一年第十八号,1910。

(29)《论莱阳民变事》,载《国风报》,第一年第十八号,1910。

(30)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等编:《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民变档案史料》(上),41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