镕裁第三十二

○二意两出。

梅本凌本并同。黄本二作一。

立斋按:作一是,二字误,义不可通。

○是以草创鸣笔。

梅本凌本并同。黄本鸣作鸿。纪评云:「当作鸣,该鸣笔之徒可证。」

立斋按:杨校王校并从鸿非,鸿笔常辞,鸣字下,先标三准句,义{而辞活,纪评是。

○献赞节文。

梅本赞作替。注云:「元作赞,凌本黄本并同。」

立斋按:献替有兴废取舍之义,故曰节文,从替是。

○条贯始序。

梅本凌本并同。黄本始作统。

○次讨定句。

梅本凌本并同。黄本定作字。

立斋按:从字是。

○适分所好。

梅本凌本并同。黄本适作随,铃木云:「诸本作适。」

立斋按:彦和善用适字,征圣篇曰会适,明诗养气等篇曰适分,与此正同,从适是。

○辞殊而义显。

梅本凌本黄本义并作意。注云:「意汪本作义。」铃木云:「玉海嘉靖本王本冈本并作义。」

立斋按:从义为是。

○张俊以为艾繁而不可删。

梅本凌本黄本并同。梅本俊下注云:「当作骏。」

立斋按:俊骏古通,史记屈原传:「诽骏疑杰。」假骏为俊,俊字并通畯峻,此当依晋书作骏是。

○乃情苦繁也。

梅本作芟。注云:「元作」凌本黄本并同。

立斋按:为支之误,支古文作,又为希之或体,形近而讹,当作苦朽支繁,非苦于芟也,故为支之误,而非必赞中之有芟繁,便从而易之也,杨王所校皆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