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宋余杭沙门元照

四分律删补随机羯磨疏卷第四(从衣药受净尽末文)

大唐沙门释道宣于终南山丰德寺撰

衣药受净篇第四

释衣药受净篇

篇目:衣总二衣,药含四药。衣中,受通制听,三衣百一;净局听教,唯收诸长。药中,受该四药,手、口不同;净唯七日,但收长药。

上明受戒法仪,摄法在己,义须将护,前境通漫,未可随彰,故约形有,用收行相。然身口之累,在生为重,受纳将摄,多随妄心,随妄染神,未卒清荡。是以大圣设法防之,欲使形备法仪,心存正观,折挫我慢,袪遣鄙杂,衣药设致,大意如此。

本文来意中,初结前篇义,下生后意,又二。初叙从要立法。将护即随行。前境漫者,遍尘沙故。形有即身口。然下,次显治病有功。初叙病。身口累者,谓衣食也。多随妄者,谓自任也。是下,明药。形备等者,外正内明,任运使尔。我慢是惑,鄙杂即业。挫,则卧反,摧也。袪,去鱼反,谓拂除也。

就文以判,正宗第三,衣、药相交,且分为二:初、明制畜,必须受持,谓衣、钵、坐具也;二、明听畜,随缘有无,则受净衣、药等。就此二事,自分二段。

总判中。相交,谓交参也。制唯对受,但局衣、钵;听兼受净,则通衣、药;二事分二,即制、听也。

初中二:前明衣缘本制,后明受持行护。

就初标章。多畜衣下,广分所以,约为十门:初、制畜三衣意;二、求财法;三、明色相;四、明衣量;五、重单相;六、条相多少;七、长短相;八、作衣法;九、补治法;十、护敬受用法。

制门衣缘,本制标分中,初标章者,即受衣法也。

初门,如律中说,如来因诸比丘畜长,不自节约,是以初夜着一衣,乃至后夜着第三衣,明旦因制,如衣法初。

制意本律中初文。因诸比丘,即六群等。乃至者,略中夜着第二衣,缘起在犍度之首,故云初也。初、中、后夜,渐觉阴寒,故令阿难取三法衣,次第重着。

始于仙苑度五比丘,善来之唱,三衣被体,何有重制者?由圣制法衣,年岁已久,随缘运造,章服不同,教网创弘,多从道务。至于仪服,盖非木致,由使诸滥次第生焉,不可怪也。

次科。初叙难。仙苑即鹿野苑,婆沙云施鹿林,梵摩达王以树林施众鹿故。亦号仙人,论处罗胜仙人始于彼转法轮故。意云:初时已具,后衣法中何以复制耶?由下,释通。初叙年赊事变。教下,出变所以。急于修证,趣得覆形,不暇如法,遂致讹滥。

文引僧祇贤圣标帜者,律云欲应袈裟服,当调伏结使,故非凡恒所服也。又贤愚中,坚誓兽王猎者,披袈裟故,不言致射;既被箭已,忍痛至死,但言着袈裟者,当于生死疾得解脱。

僧祇中。初文引四分偈,显非凡服。上二句云:怀抱于结使,不应被袈裟。结使即见思惑,体是三毒。次贤愚经云:佛告阿难:古昔无量阿僧祇劫,此阎浮提,于山林中,有一师子,名𨃓迦罗毗(秦言坚誓),躯体金色,光相明显。时猎师剃头着袈裟,内佩弓箭,以毒箭射之。师子惊觉,即欲驰害。见着袈裟,念言:此人不久必得解脱。所以者何?此染衣者,三世圣人标相。我若害之,则为恶心向三世贤圣。便说偈曰:耶罗罗,婆奢沙,娑诃。乃至猎师剥皮奉王,王求仙人解说上语。云耶罗罗者,云剃头着染衣人,当于生死疾得解脱。婆奢沙者,云如上人,皆是贤圣之相,近于涅槃。娑诃者,云如上人,当为诸天世人所见敬仰等。

余如事钞,广引经证,至时牵挽,庄严辞句,共相显发,令听信奉,可不好事。但莫专执如何非道,只执不着,最是妄本,如此觉之。

次科。初指广,见二衣篇。至下,劝引。牵挽,犹援引也。但下,破执。上二句破所执,次二句破能遣。执是病,遣如药,病去药存,药还成病。复是法见,微密难除,故云最也。下句诫观察。学者至此,慎勿强会。汝今惰学,尚未有执,将何为遣?况令遣遣,必非己分。自非定慧照达名相一切缘生,则终日谈玄,未说一句,终日执卷,未始看文,犹如挥手于空,可谓如如不动。若斯傅演,何往不通?

如多论中,五意最好。论解佛语,多从理故。初云一衣不能障寒,三衣能故。如是除无惭愧者,由常一衣染净通着,惭愧不生,以随三用,各有法式,屏露行护,发生善心故;三者,由僧伽梨随聚方服,能生物信故;四者,若在道行,反披高牒,敬护如塔,幽显怀德故;五、威仪清净者,四仪受用,各有所在。

多论,初标叹。初下,引示。初意障形,二即灭恶,余三生善,三、四生他善,五、生自善。如是下,四。例前并云一衣不能,三衣能故。随三用者,下衣作务道行,中衣入众法食,上衣说法入聚。发善心者,此生自善,下生他善。反披高揲者,四分聚落外,令反着衣。僧祇不著者,澼褺举之。幽即非人,显即人也。威仪清净,言无过也。

上解三意,须识三名,广如事钞;今略解示,恐未见钞,依此略得。

释名标中。初句结前三意,谓须三之意,指广显略,意令对照。

如多论解:此三名者,为现未曾有法,故九十六道无此名也。如安陀会者,本中梵音,此方无名体相,知从何译?故古翻经多异传者,莫非此致。

叙无翻中,初文引论,明出自圣心,非凡所测;如下,略举一名,以显多译,余二例之。

如三衣名,总号袈裟,俗无其字,但随音出。梁时安大师云:道服也。然袈裟者,本翻染色,实非衣名。故律文云:应作袈裟色。即坏色也。何于名体?故六味中有袈裟味,可是衣也。如十诵中,翻为敷具,谓三衣相方,若毡席也。四分翻者,以为卧具,如今被衾,若渐亲也。如多论云:卧具者,是三衣名。如戒疏解,终非本服,不知何名。

次科。初示名通。三衣同名,故云总号。增一云:如来所著衣,名曰袈裟。华严净行品云着袈裟时,当愿众生等。俗无字者,梵语借音,但作加沙,后谓之衣。故篇、韵中例添衣字。梁下,又二。初引人语。应是襄阳道安法师。然安出晋朝,而云梁者,未详所以。或恐梁朝别有安师。然下,评量。道服之言,殊非对译。袈裟染色,名体全乖。引四分彰非,举六味反质。准涅槃经,甘、苦、辛、酸、咸、淡,是为六味。不云有袈裟味,不知何出。如下,次引教文。二律并取方相以翻。多论所释,止定其名,未知袈裟从何为目。仍指戒疏,见舍堕中。彼云:但以三衣总号,此土先无,不知何物。而广长之相,同此被敷,故即相翻云卧具等。余广如彼。

今随别显,薄知其用。如俗衫裤衣裳,及至释名,则云上曰衣,下曰裳也。知是何物,得分便已。又且诸色界天,行梵行故,皆着斯服,本非人衣,知何名目?

别显中,初科。初标示。下引诸文,各据一相,故云别显。此无其物,名不可考,故云薄知。薄犹略也。用即功用,如杂染等。如下,举例。初举俗名以例无实。释名,汉刘熙撰。字书皆尔,不独一文。物本无名,随义强立,且分别相,考名求实,罔测其由,故云知是等。又下,次举天服以显难知。

如大集,名离染服。

贤愚名出世服

次科通名中,大集贤愚,名异理同,与下杂记离尘、消瘦、莲华等,无非远离解脱之意。

四分名三法,衣是轨用之名,被则心行正法,故文云虽被袈裟服,不能除怨恨,则不应此衣。

四分,标名示义。心行正法,不出二持,仍引文证。即律拘睒弥犍度偈云:虽有袈裟服,怀抱于结使,不能除怨害,彼不应袈裟。结使已除灭,持戒自庄严,调伏于怨仇,彼则应袈裟。

若依真谛九卷杂记云:袈裟是外国三衣都名,名含多义:或名离尘服,由断六尘故;或名消瘦服,由割损烦恼故;或名莲华服,服者离着故;或名间色服,以三如法色所成故。

真谛记中,此指西竺,故云外国。名含多义,示不翻所以。离尘是破业,消瘦即断惑。莲华喻上二种,前三从功,后一从色。

又如法华经云:着如来衣者,大慈悲心。是比丘同佛所服,故知行慈者衣。如钞引经,四寸着身,战诤俱息,岂非慈力之所被也?又上云梵天行四等故,恒服此衣,义弥显矣。故此衣者,亦名慈悲衣,又成律偈意也。

法华中,初、引经。彼云:是善男子、善女人,入如来室,着如来衣,坐如来座,乃为四众广说斯经。如来室者,一切众生中大慈悲是;如来衣者,柔和忍辱心是;如来座者,一切法空是。安住是中,以不懈怠心,为菩萨、四众广说是经。此谓弘经三轨。然今以慈对衣,或恐慈、忍理无异故。比丘同佛服者,下凡众生身被佛衣,宁不自庆?如下,二、引证。初、指钞证。即二衣篇引悲华经云:如来于宝藏佛所发愿成佛时,我袈裟有五功德:一、犯重邪见人,一念敬重,必得三乘授记;二、天、龙、人、鬼敬其少分,即得三乘不退;三、人、鬼等得四寸许,饮食充足;四、众生共相违反,念袈裟力,寻生悲心;五、若在兵阵,持其少分,常得胜他。若我袈裟无此五力,则欺十方诸佛等。又下,次、指前证。四等,即慈、悲、喜、舍。故下,三、结名。律偈,即上所引令除怨恨,亦即慈、悲耳。

世称福田衣,以法畦畔之相。世田用畦盛水,长嘉苗,养形命也。法衣之田,弥弘四利之益,增三善之心,养法身慧命也。

世传中,初标示,即剃发披衣时。偈文相承无出,故云世称。法谓法则,畦即田塍。世下,法喻,可解。弥,大也。四利,即四等三善,谓无贪、嗔、痴也。

至时,须引钞及戒本中两相照取。

别名中,初科,钞见二衣,戒本脱疏字,见舍堕。

故相传云:安陀会者,是内衣也;郁多罗僧,是上衣也,在内衣上常服用故;僧伽梨者,是高胜衣。如此释名,皆从事也。或有说者,下衣名院内道行,中衣名入众常服,上衣名入聚落及伏外众也。故僧伽为众,梨翻为伏,即从用以翻也。或从相者,即五条、七条、九条等是也。或从价量,或从寒暑及轻重等。

次科有五:初、从事。内衣最在里故,高胜入王宫、聚落说法时着故。或下,二、从用。下衣中,院内道行,更加作务,此三时服用故。上衣且举二用,翻名可见。或下,三、从相。或下,四、从价者,钞云七条名中价衣(余二可准)。或下,五、寒暑轻重,即从时也。分别功德论云为三时故,制有三衣:冬则着重,夏则着轻,春则服中是也。

文云不得舍堕物作下,即第二门义。由是法衣,体须清净,犯舍过财,无任受法,故不许也。

第二门,乞求中,初科。初标指;由下,示意,即三十中诸衣戒有犯未忏,加法不成故。

及邪命者,言略事含,知何不摄大而言之?但以邪心有涉贪染,为利卖法,礼佛读经,断贪诸业,所获赃贿,皆曰邪命物,正乖佛化,故特制也。

次科举相中,初标事。广大下,略示大要,且列四种。卖法谓受财、讲说,断食即邀利、休粮。取要言之,微有希望之心,随所动用,皆归邪行。内污自心,外彰讥丑,故乖佛化。今时满眼,其谁免之?悲夫!

如经中说,比丘持粪扫衣,就河所洗,诸天取汁,用洗自身,不辞秽也。外道持净毡,次后将洗,诸天遥遮,勿污池也。由邪命得,礼不净故。以此文证,心清净者,是正本故也。

引文中,初文。初引缘,即宝梁经周那沙弥,名通大小,故云比丘。以下,结示。净秽由心,不在物也。

依智论中,言五邪者:一、高声现威,为利养故;二者、强占吉凶;三者、激发令施;四者、改常威仪;五者、习学咒术,皆为利故。言四邪者,谓方维上下也。

次科,五邪。初中,为利养故一句,该下四种。第四,身邪,余皆口邪。四邪中,略提名而已。论云:净目天女问舍利弗:乞士者,有四种食:合药种植田园,名下口食;仰观星宿,名仰口食(今云上者,谓仰上故);四方巧语,名方口食;咒术卜算,名四维口食(言其不正);皆为求食供口,甘为贱事,故名口食。

虽求清净,财体应法,绫罗锦绣,俱不合故。世多用绢紬者,以体由害命,亦通制约。今五天及诸胡僧,俱无用绢作袈裟者,来此神州,乃随着耳。亲问彼云:绢亦有也,但慈念故。以衣为梵服,行四无量,审知行杀而故服之,义不应也。

财体中。初简文绮。轻绡纱谷,生疏葛苎,并非应法。世下,次辨绢帛。初示制意。蚕家乞得,律制舍堕。然非蚕家展转来者,准律犹通。今准大乘,深求义意,并不许之。广如章服仪中所辨。今下,引事证。五天,即四方中间五天竺国。诸胡,即五竺之外。亲见亲问,可验非虚。彼云下,并胡僧语。梵天所著,故云梵服。

三云若以锦衣下,明色相也,即第三门义。以法衣顺道,锦色班绮,耀动心神,青黄五彩,真紫上色,流俗所贪,故齐削也。

第三,非法中,初科,华文正间,并乖道故。

如澄师在赵,服御绫锦者,此神道设化,一时王制,若不从逐,生民酷罚。是以圣者权逐帝心,故传述也。二石云:大和尚不知何以旌德,宜位于王公之先,服以绫锦,不可以此逐行。澄法师神异之设,何不学之?

次科,初引传,即神异科。竺佛图澄,西域人,姓帛,晋永嘉中来洛阳,善诵神咒,能使鬼物,以麻油杂胭脂涂掌,见千里外事,又听铃音以言吉凶。建平四年四月,天静无风,塔上一铃独鸣,澄谓众曰:铃云国有大丧,不出今年。至七月,石勒死,子弘立。少时,石虎废弘自立,倾心事澄,下书曰:和尚国之大宝,荣爵不加,高禄不受,荣禄匪倾,何以旌德?宜衣以绫锦,乘以雕辇,朝会之日,和尚升殿,常侍以下悉助举舆,太子诸公扶翼而上,主者唱大和尚,众座皆起,以彰其尊。余广如本传。赵即石氏僭号,二主皆暴虐,故云酷罚。二石即勒与虎。不可下,示诫。不可效其着衣,宜乎学其神异。今人既无神异,但效着衣,羊质虎皮,何足贵也?

言袈裟者,诸律多云青、黑、木兰三如法色,如钞述也。

次如法中,初科。指诸律者,四分、十祇、僧祇,名同四分;十诵云青泥栈,语少异耳。下指如钞,见二衣中。

然袈裟者,但翻为染,则诸色者,非染不成,知何不是?故非克相也。今依善见云:善来比丘,衣同赤也。大庄严论云:我着赤色衣。涅槃亦云:被服皆赤。即今梵僧,皆服赤色。真谛云:中国僧虽五部赤色,皆同一也。用斯事证,袈裟染赤,颇近实矣。

次科,定色中。初、示名漫。今下,二、引文显相。善见具云:善来比丘,瓦钵串左肩,青色(句)袈裟,赤色鲜明。庄严论:因比丘乞食,其家有珠,为鹅所吞。主疑比丘盗之,打之几死,不言。寻打鹅死,比丘方说。主问其故,比丘答云:我着赤衣,映珠似肉。鹅遂吞之。涅槃云:如来入城乞食,阇王放醉象,欲令害我。见我翼从,被服赤色,谓呼是血,而复见趣。云即今者,谓亲见也。引真谛者,据所传也。用下,三、结告。

然五色中亦有赤色者,名同相别。如青、黑等,可即体同。赤即木兰所染,微涉黑色,即世南海乾陀树皮,颇相类也。

简正色中,初示名同,青黑亦然,故引质之。赤下,次显相别,章服仪云木兰一色,此方有之,赤多黑少,若乾陀色是也。

文云听长二肘下,解衣量也,即第四门义。诸部极小,唯四分文出家贫乏,故是常也。且覆形仪,何由可具?余二衣相,义同五分,度身最好。先以衣财,从肩下地,踝上四指,以为衣身。余分叶相,足可相称也。

四中。初标示。诸下,牒释。初明本宗局量。僧祇、十诵、多论各有三品,量宽于四分,如事钞具引。出家等者,出极小意。余下,取五分通文。初令依用。下衣宜小,故但云二衣。先下,示度身法。踝即脚外突骨,从肩至踝即广量。横堤竖条,皆名叶相,广多不称,特示度法。长中无妨,故不出之,但使周身披搭得便。依文九尺,颇觉有余。今人广不五尺,长过丈二,反执五分度身之文,无乃度之不细乎?习久成俗,卒难晓喻,法服制度,坏灭久矣。

文云若作新衣一重下,解单复也,即第五门义,诸部通会,下二随时。若至大衣,必须重复,今多单作,是非法服,得行受持,服用得罪。例知增减,可自比料也。

五中,初科。初标示。诸下,正明。下二随时,通单复故。大衣制定,不许单故。斥非判罪,即据下门长短增减,故云比料。

所以唯复者,由省事弘道,无假余长。下二既听,则春夏得服,上衣是制。若轻薄者,则心易动,非怀道相。厚重被形,大仪是具,圣制有以,凡情未知。又复取受衣之时,以制通三时故。

次科。初徴由下,释。初示通意。复则难坏,故云省事。下下,次显开制,又二。初约制心释。有问文中,子曰:甚矣!古之为衣冠裳履,何朴而非便也?曰:先王法服,不其深乎?为冠所以庄其首,为履所以重其足。衣裳襜如(襜如,盛貌),剑珮锵如,皆所以防其躁也。以此防民,犹有疾驱于道者。今舍之曰不便,是投鱼于渊,置猿于木也(置,置)。天下庸得不驰骋于狂乎?俗礼尚尔,况出世圣道,反不然耶?二、约对时释。分别功德论云:为三时故,制三衣。冬则着重(大衣),夏则着轻(五条),春则着中(七条)。大衣对冬,故须复作。此谓对时而制,非谓三时各定一衣。章服仪云:但以变在人情,不惟源本。本在遮寒,单疏非分。

文云应五条下,谓条相多少,即第六门义。律中分三衣,则以名分,未见五条、七条以相别也。以意通文,则如多论九品伽梨,深成前例,定知五下七中也。

六中,初科,初示。本律但云安陀会等,不以五、七而分中、下,以下义决。多论上衣九品,下极九条,则可为例。

极至二十五条者,人云欲为诸有作福田故,言二十五有,谓四有、四恶趣,及彼六欲天中无想、净居、四空,及四禅是也。

次文初引示。标人云者,本无出故。言下,转释诸有,略为三有,谓欲、色、无色三界也。或云九有以上,二界各有四也。此据依报器界为言,今此以正显依细,分为二十五。文中以偈括之,出阿毗昙论。初句总收欲界下地五趣,四有即四洲。次句准论合云梵王六欲天,梵王天即初禅第三天,欲界有六天(四天王、忉利二天依须弥山,夜摩、兜率、化乐、他化四天依空住)。第三句论作无想五净居,总论四禅有十八天:初禅三天(梵众、梵辅、大梵),二禅三天(少光、无量光、光音),三禅三天(少净、无量净、遍净),四禅九天(无云、福生、广果,此三凡夫所居;无想一天,外道所居;无烦、无热、善见、善现、色究竟,此五三果所居)。无想即四禅第四天。自五已上,通名净居,俱舍名五那含是也。四四及六,共成二十二,余即四禅中三天。有人计此便为涅槃究竟果处,故特举之,使知非耳。

所以只非偶者,以沙门行慈,仁育为本,同世阳化,故数非偶也。然着服者知慈悲,故如钞说也。

三中只为奇数,双为偶数,阳生阴杀,故取阳数,意令内省。

文云应法稻田者,明割截相,即第七门义也。律云沙门衣三贱,谓刀、色、体也。

七中,初文引律,以示割碎为刀贱,染坏为色贱,粗疏粪扫为体贱。

所以示长短者,由世稻畦,随水处高下致别也。沙门服衣现长短者,亦以法服敬田,为利诸有,圣增而凡减,喻长多而短少也。

二中,初明长短所以。水高处则畦狭,水下处则亩广。沙门下,次示多少不同。长则第增,短唯一定,法、喻可见。

又云:互乖成受者,受取依教,必具三衣,有而不持,随夜犯缺,为离罪故,必须受之。着取仪相,用生物善,长短差违,乖慈梵故,随步越仪,一一结罪。

三中,初明成受,且成衣数故;着下,次明用罪由违,违制度故。

文云应法四周下,明作之方法,即第八门义也。以周缘故,持无速坏也。五条十隔者,约相唯五,通别短长也。应自浣染六事,俱是成衣之务也。

八中,初科为三。初释周缘。五下,明条相。准例,应云七条二十一隔等。相唯五者,五七相定,大衣九等,短一长异,故云通别。应下,释浣治。六事如注。

割截、褋叶、屈褶,三相者莫不从制及听。自本之未及至减缦,皆据贫乏,故有斯开。有思割本,无则任听可也。叶相广狭,诚文如别,今多广大,浇风扇也。

次科。初示制听。揲叶,谓以外叶揲缦衣上;褶叶,谓就缦衣略褶为相。割揲通三衣,褶叶局下衣,制本听末,次第渐开。十诵更听减量缦作,故云减缦。有思割本,谓依制也;无则任听,谓从开也。叶下,释广狭。诚文如别,即指僧祇斥世不依,今时又广。

鸟足缝者,押叶下字,有三叉相须。却刺者,为了缝文故。有执者,缝僧伽梨也。今缝有二,如五分说直缝、却刺,十诵中直缝补衣,不免长染,若却刺者,俱无罪故。

三中,初示鸟足;相须下,释却刺。初明引决;四分不了故有下,辨名滥。初引执;今下,正辨。五分二缝,却刺即倒针缝,则知四分非止直缝,十诵明判,可验直缝非本制矣。

前去缘施钩者,谓逼边缘四指安钩,拟反向后八指取纽也。以覆左肩,故有远近;今世覆臂,故前八指。又退缘内,俱颠倒也。故垂前一角为象鼻相。人不思罪,习久谓法,何必如许烦恼?我执无始常习,可是圣法耶?闻义即改,从谏若流,斯上人也。余总钞中。

四中。初示正制。中人一指,即今一寸。今下,斥非。初指非。覆臂垂地,故前八指退缘。内者八寸,不啻象鼻。众学所制,步步吉罗。人下,正斥。初示执讹。何下,劝改过。如许,言其多也。无始等者,点其所执。闻义等,劝其迁善。闻义即改,出论语,彼云闻义不能徙,徙亦改也。从谏若流,出史记,美汉高祖能听谏也。

文云衣破缘不断下,明补治法,即第九门义。以缘周相在,受持限故,虽中间破,开补治之。若又失受,破非意故,烦累则多,但约缘存,摄缘即足。贴四角者,为贴治擎举,相助为力。障垢腻者,数浣本衣,恐速坏故,但摘补者,足充清净也。

九中三段,初明损破失法,文取多论,暗斥善见,彼中间破,即失受故;次释贴角;三、释障腻,以左肩着肉,别加片布,就裹衬之,有腻摘洗,则不损衣。

文云护三衣如皮下,明行护也,即第十门义。以轻贱故,非分破裂。出家为道,乃多营衣,非本望故,理须将护,不妄揩突。律中奔车、逸马、稠人、刺棘,并令自持,无有陵犯,意可见也。凡作袈裟,六年一替,必中改换,如三十说敬如塔想,深有致也。以同佛衣,谁敢轻慢?

十中,初科。初叙敬护之意。律下,引示。初引律明制。道逢诸事,皆须回避。稠人,谓多人处。更有泥途门户,门小侧身,门低曲身。凡下,次准戒相以求。必中不满,谓减六年,乞法听作。敬如塔者,如注所引。同佛衣者,知难当故。今时愚者,作恶不除,居屏不着,脱着不知,褶叠损坏,不时补治,体色乖仪,短长无准,裤襦俗服,敬若身皮,正制法衣,视同弃物。祖师所谓轻圣所重,重圣所轻,现世剥除,他生永离。悲夫!

若不持入聚犯者,律开五缘,非缘不合:著纽制者,为形露故;仪服有在,随家过生,亦随生罪;倒、反二着,不可常途,为缘须尔。

次科为三。初持入聚。据通三衣,律开五缘,且局大衣耳:一、疑怖,二、疑雨,二、经营大衣,四、浣染,五、藏举。次释着纽。不着入俗,罪即犯吉。后释倒反。倒为下,坏。反须村外,故云为缘。

所以衣钵常随身者,由出家人虚怀为本,无有住著,有益便停,故制随身。若任留者,更增余习,于彼道分曾无思择,故有由也。

三中,虚怀谓心无所累,无住即四海为居,留衣反之,故为道障,由即制意。

二、明受法,义分为五:初、前后持,二、正从相,三、通塞法,四、正加受,五、失离缘。

初、前后持者,约缘定持,今多受后;约三次第,今多大约;律本无文,并随情妄执。

第二,受持定前后中,初妄执,有二:一、受后加法;二、先钵后衣。缘即受缘,大约谓不依次第。

今从他部,受缘即持。既奉圣仪,须受圣法,然后白四领纳戒体,安有受已方事持衣?相越常模,故乖正教也。余如前受,具列两时,任机行用。

次正义中,初科。初立理彰非。他部,即五分僧祇。余下,指前劝用。五分教授出问时,僧祇戒师正问时,故云两时(旧云受前受后者,非)。

次约衣者。前令持钵,后乃持衣,仪相非便。或未得本,随出便书,意以先问内衣,如名加受,便着之也。次受郁多,随上被体;后受伽梨,乍可牒幞。故律此衣或头肩持,或幞或担,不同余两。钵为第二,衣服既被,方可手执坐具;第三,最后加持,叠置肩上。

次科,正加中。初指非。不知教意,故未得本。意下,示法。衣、钵、坐具,次第三节。大衣牒担,引律幞持,示非常用。

沙门法式,义但有三:覆身之衣,饲口之钵,并法须受;此二既具,须坐系念,如法敷坐,常所御故;自余闲物,无持法也。

示意中,三衣,身衣足也;一钵,口食足也;坐具,住处足也。三事为道缘,三学为道因,则入道有本,出离可期,是则出家可徒为矣。

二、明正从者。

有。问曰:三衣、受法,名体不同,得互加不?

二、正从问中疑其各异,不可互加。

答:准五分中:若得衣财,先作割截;乃至不足,作安陀会割之;又不足,褋叶作。十诵:有缦僧伽梨,受持之。

次答,准教中,初科。五分文漫,义是伽梨,乃至字中略其多品,仍准十诵更开缦衣。

准如上文,若无大衣者,得财,依量作二十五条,如法加受;若不足者,乃作九条,如法割作;若又不足,当褋、叶作;又不足者,七条割褋;又不足者,五条割褋、褶作;全不成者,方作缦衣法,加僧伽梨。

次科,初明正衣,先割,后褋;又下,次明从衣,中下,及缦,并易本名加伽梨法。

故四分云:若广长不足,褋叶作之。故僧祇中:借檀越衣,安施钩纽,作净受持。故知其相通有正、从也。

三中,四分证褋叶,僧祇证缦衣。

据如衣体,未显所属,至于三名,定有别用,且如缦衣,岂有异相?随名分三,故用三别。

次别配中,初文,体通名局,加名为定;下引缦衣,证随名别。

僧伽梨中,自分正、从。正十八品,谓始从九条,至二十五,九等分之,约割褋缘,二九十八也。从即有六,谓无正衣,有二七条:一衣割截,从于正受,为郁多罗;一衣褋叶,义须加从,谓伽梨也。五条有三,并一缦衣,故合数之,则有六也。通前正衣,则二十四也。余之二衣,例准可知。

二中,初委出大衣。先示正数,后明从衣。言无正者,示开缘也。余下,次指二衣。令例准者,七条正衣有二,从有二十二,并加郁多罗;五条正衣有三,从有二十一,并加安陀会。

文中显衣细分,各有二十三,是以一缦衣通三品故,或随显名有二十四也。通三衣数,则七十二种,后受自明。

三中,三衣各有二十四,总合可知。

三、明通塞者。

今依五众,随位立法。

僧尼二众,受法大同。若论衣相,则有正从,如上门说。若尼别服覆肩衣、裿支,受相制异,故无所通。

三、明通塞僧尼中,初示通,两众各有七十二品。若下,明塞,以局尼故。裿支正云:僧却踦,此云掩腋衣。

式叉一众,虽预学法,至于衣服,人加五条,以为入众也。又加一缦,以常服也。肩衣裿支,自从别位,则具四衣。

式叉中,通塞准上人加五条者,据同下众畜二缦衣,特加五条以为简别,虽无所出,今亦用之。

两众沙弥同居一位,依论听畜上下二衣,各加受法,如上明也。必有他缘,更无可服,则用僧尼三衣亦得。唯加缦法,理须反披。若加受法,大同上众,转名三众,以为异耳。

二、沙弥中,初示正衣,二皆缦服。多论云:一当安陀会,一当郁多罗僧。必下,次明从衣,文但明通。准加法中,沙弥尼亦有覆肩,祇支则为塞也。

四、受衣方法。就文为二:初、明五众受衣法;二、受坐具法。更分杂碎去,至时在口中也。

四、正加中,初文。更分杂碎者,就五众中,初、对首受舍,二、心念受舍。又对首中,初僧后尼;僧中,先受后舍;受中,初大后小;大僧中,初三衣,后缦衣。省烦不分,故令口举。

就三衣中,初受,后舍。

就安陀会中,分为二:先显可持三衣;大德念下,就衣加法。

前中云应受持之,不出其文,致有诸师行事罔滥次。

科僧受安陀会,制受标中。律中有义无文,古人罔滥有二:一师不取外部,故但手持;一师虽用他宗,而不晓教。

有人不加言教,但奉持无离,即是受也。若尔,何以文中云有疑舍受?明知有法,故须舍之;不受持者,自犯罪耳。由失法故,无宜不受。

释中,初文,初出古所执;若下,据文难破。

有人用僧祇受者,此迷教也。彼律开夜会,此部制明相,有缓急也,何得妄行?今用十诵持犯相类也。

次科,初指昔迷,后示今用。僧祇,夜分暂到衣所,即不失法;四分、十诵,并护明相。

文中,若疑者,谓曾受持;后忘,谓未欲重加受,疑情不遣,故须先舍后受明白也;或可先受后难,事讫疑生,失不未了,故须舍受。

次释有疑。初科有二:初约迷忘明疑;或下,次约难缘明疑,谓夺、失、道、断、染、隔等缘。

问:疑是无知,何不结罪?答:此中疑从事生,非本不学也。以心境迷忘,至佛方除。如夜暂出,作心防护,不谓失衣。忽然地了,人衣两别,此失无疑。疑谓未明,云雾闇塞,非问自知。忽然日出,此之迷事,非学得知。故须舍之,无罪可负。

问答中。初示疑心。若生来不学,临境瞢然,此可结犯。今是事迷,纵前不学,非学之功,故无有罪。忘是无明,至佛方尽。如下,出迷相非问。自知自合,作能负违也。

又云青黄等者,由异俗故,义须应法;若犹本染,诸判不成,虽强加持,重结罪也。

三、非色中,初文。异俗,谓出俗之人,不依俗色;本染,即五正间,强加重结,犯九十新衣戒,更增无知等。

问:如今大衣,并非复作,又是正色,成受用不?答:必有外缘,听用无罪。无缘有财,故单者犯。如善见中,若见着五大色衣者,有智慧人知是失衣比丘,唯暂得着,后求如法,不可妄行,非复暂受。如上已说,可通览也。

问:双牒二事,且据大衣;若论非色,余二亦同。答中。初约缘有无以定开制。如下,引示。初决非色。有智慧人,即知教者。非下,次指非,复前第五门受成着犯。

依文为三,谓正、从、缦也。

前正衣中,初明作法正仪。下衣有四种下,解其所以,谓割等四,如文列也。褶叶一种,局在下衣,余通上二。先明正三品者,谓割褋褶作五条也。从有二十一,谓取十八品大衣,二品中衣。一通缦者,同加安陀会也。

加法正衣中,初点文;下衣下,释注。初别示正衣;先下,次总明正从。

文中云若将从衣受者,如文极显,至时演示也。何以通之?如律无安陀会,尚许借衣受之,何况自有三衣,而不听加受法?

加从中,初科,初点文;何下,释开意,准借况自,理必开听。

有惧行事,缝诸条叶,唯留五条,一长一短,即衣加受。今不同之,缦衣类极下也,犹尚通下及上,况正三衣不得加作?但依相题,加三法故。

次科,初叙异。惧行事者,谓疑教也。缝条叶者,谓以大衣加从余条,并须缝之,只留五条开叶,如数入法,故曰即衣加受(准此,自古衣皆开相,今并缝合)。今下,正斥。举缦为况,以显体通。依相题者,如文安陀会二十五条等。

次缦安多会。如五分中,开受服用,此通二众衣也。皆是从摄,题名异耳,据体一也。若从人正,则沙弥服受,法如下也。

缦衣中,初引五分,上通二众;若下,次据多论,正属下众。

二、明受郁多罗法。有文为忧多,犹陀卫多会,陀、会取音之讹郑耳。正但有二,如文列之。从有二十二品,将十八品大衣、三品下衣、一品通缦,则满数矣。文中加从者,牒相如衣体加,余并依文则是也。

二、郁多中。初、示异名。忧、郁音转。下衣三名,安字是同。下二字诸出各别,举以比之,故云犹也。论语云:恶郑声以乱雅乐。(淫乐犯自郑、卫,故曰郑声。雅乐即古乐。)雅即是正,郑谓不正。今谓边国失正梵音,故云讹郑。正下,次、示正。从文下,三、明加从。牒相如衣,准前不异。

三、受僧伽梨中,正、从如上,文亦具了。云若干长短者,前之两衣,条数揩定,更无延促,故受如文。必有从者,方从改定。若据大衣、割褋各九条堤相异,何得定言?至时观相,方牒入法,故云若干。应用诸品,可不尔也。

三、伽梨中,初示正;从云下,释词。句若干者,数之通名。初明前二数定;若下,正示。大衣多品,故牒通名,临时加改。

下众受缦衣法中,引律证须,不得不受。有人云:三众未具,何得同持?文中有罪,此剩结也,此非名语。一戒可剩,或是失本;通戒并有,何得妄消?况复论释与律符会,如文说也。

下众缦衣中,初点文。有下,斥妄。初叙妄。彼谓未具,未合加持,岂有离罪?离衣戒后,三众结吉,乃是余剩之罪,非实犯也。此下,正斥。非名语者,责其无稽也。若只此一戒结三众罪,或失结之本意,非理而结,容可为剩。今并不然,诸戒并有,非一戒也。律论相符,非失本也。指如文者,并见注中。

后明舍法中。四分有疑,如上开也,非谓开舍而得离宿。故僧祇云:夜往会衣,不能得遂,佛令遥舍。以轻易重,宁无衣故,犯吉罗也。若舍无罪,须用白二。以轻换重,随义亦然。余则不开也。又如五分换易故舍,善见多论坏相失舍,如是不定,同皆舍故。或对衣作,或缘隔作,并同成也。

舍法中,初科。初释四分,开文同上。非下,次明诸舍。初明作法舍。僧祇:遥舍,以缺衣吉,易离衣堕。(借衣如受,则免缺衣。)白二舍者,即如戒本除僧羯磨,以轻换重,同是作法开离,故云随义亦然。又下,五分换易舍见。下心念中,多见坏相,以失为舍。或下,总结。对衣谓白二,换易缘隔,即遥舍也。

就分四句:一、舍衣不得罪,二、得罪不舍衣。余二俱句,解如戒本,就文如彼。

次历句中,初句如白二等,次句即犯离衣戒,三、两亦句如僧祇,四、俱非句即持奉者。下指戒,疏见三十中。

问:受、舍相类,何以三一说别者?答:相违故也。如舍戒法,一说便成。

三、问答中,初问易解。

问:结界、舍界,同白二者?答:僧和难得,故须忍默,余别不类也。

次难引僧比别,非类可知。

尼受二衣中,文缘并具。

尼二衣中,初科,文缘即法注。

而异本制者,覆肩肘量,薄有所承;祇支全改,义须引定;文虽约量,渐讹替变。

次科总标中,以祇支、覆肩并约肘量,显是方服。覆肩犹存方相,故薄有承;祇支已作褊衫,故渐讹替。文即僧祇。

然今衣相,都乖本服,昌言非重,通世共行。况此法衣,相殊俗制,依法加受,无宜不合。如律文云得下广衣,听作祇支,则与今量颇同类也。然依文加,不可从古交与相违,但云如法,知非法故。

释祇支中,初责其违教。昌言即佛语,尚书云禹闻昌言而必拜,谓善言也。况下,次劝其加受。如下,三、引类通。许律正作上狭下广,似今褊袖,故云同类。下令依文,即指词句。古依僧祇,牒量加受,事不称法,今不可从。

心念受舍衣中,如文,五分但云独住此处,界内无人,准得。

心念中,初科,初准文;此下,义判。

有人云:此对首法,无人开心念,必须自且至夕坊道觅人,必无可证,乃可加法。岂闻听独曾不待对,太自轻也。但延伫候,不过明相,恐犯缺衣。如僧祇中清且不得心念说戒待客比丘,意可见也。

斥异中,初文,初明伫待;但下,示分齐;如下,引据。

今解云:法有通塞,约缘故开,不可一例。但界无人,即得自念,虽有非数,岂得对首?如结小界及以戒场,为劳动人,故开别作。对首舍堕,未劳待僧,不同说、恣。彼此通奉,任情安也。此之独受,一往即成。后人重至,更不劳作,不同说、净。言中不了,值人更说,文如后也。

次科。初立义。说戒、说净,则须待人;加衣不须,故云通寒。如下,二、举例,有二:一、引小界戒场例。行法取成,但恐烦众,岂须待耶?二、引别人忏舍例。由本对僧,若须相待,不应开别。不同下,三、释妨。初释说恣须待,众别异故。此下,二、释心念。说净须待,受净别故。漫指净主,故言不了。

五、明失受持相,义张四种,障碍故离。

一者、界碍,如律中说此树非彼树等,以随衣所在,界别不同,如别广说。

五、失离列释中,初界碍者,即作法、自然、十六种衣界,各不相通。

二者,染碍。以男女同处,性相染污,讥谤由生,故制须离。律诸戒约,多有斯例。如同坐、同宿、同行、同乘,与衣、作衣,无论道俗,是女皆犯。故多论中,除村界者,为护梵行也。以义而推,无男有女,是为染碍。

二、染碍。初显相。律下,举例,且列六戒。下定提舍,三十、九十,其例极多。道俗,即尼众、俗女。故下,引证,即摄衣文。证以下,结示。

三者,情碍。如僧祇中兄弟分齐,五分多论外道异见、乐人部众、王来入寺、诸所游行门、取水处、大小便处,并非衣界,即如四分戒本下说。

三、情碍中。僧祇:兄弟分居,同家别室,在中护衣,众处非界。五分多论:外道幻惑,乐人荡逸,王臣威势,若与同处,皆不自在。游行门等,皆都众处。既非衣界,制必随身。下指四分,即离衣中。

四者,隔碍。如僧祇中,天祠门外,须梯须钥,无者失衣。四分水陆道断,同界难会,岂非失也?故五分云:僧作羯磨,结不失衣界,而于中不得自在往返者,是离衣也。

四、隔碍。僧祇:衣在祠中,梯钥可入,方便开之。四分可解。五分不得自在,义通三碍,为物阻绝,即属此收。

此之四失,广如别疏,就文明义,羯磨解竟,须附文释,前已广解;作法摄衣,此明自然,皆归戒本也。

结中,初指广,即戒本;疏就下,示今略。谓就今文,当广其义而结,摄衣中已明;今此附文,不宜广义。须下,示前广此略,各有宗故。

受尼师坛法,本梵音也,律翻坐具,故有明相,就文为二。

受坐具中,初科翻名。有明相者,似此毡褥,对翻可见故。(世云为尼师制,又不识揲,故谓之坛者,谬矣。)

初制缘起中。为身者,以形骸所资,假斯故立也。为衣者,若无坐具,以衣为敷,事不可也。卧具者,恐损僧物,拟用藉之,自非无学,何免秽溢?

释缘中,初科,三意:一、资己身;二、敬法衣;三、护僧物。无学苦依未亡,尚有秽漏,入无余已,然始免之。

长周尺量者,律云:长佛二搩手,广一搩手。佛在人倍,人长八尺,佛则丈六,并依周尺以定律吕也。更增半搩者,谓截竟加半搩耳,非谓相连说增也。故佛灭度后一百年之时,毗舍离国擅行十事,不割缕净,是其一擅。今世盛有,即䟦阇风,妄情难信,但准圣言,自无答也。

二中,初明初量。佛一搩手长二尺,人止一尺。律吕犹准则也。六律六吕,气候不差故。更下,次明增量。初示增法。故下,引斥妄行。䟦阇十事,资持具引。擅谓专辄不割缕。净谓统同增量,如法无过。

必须重者,以单薄用藉:一、损身增患,二、漏污僧物故也。

三中,初示不量二过,兼复损衣。

如僧祇可教诫者,情多乐广,喜受伪法,故遮恶缘,预设防禁。今不披律至广长作,正法灭身也;除依教行,正法生身也;执此两途,增漏障道也。

四中,初示律意;今下,斥非。法之兴废,在于一身,可不慎乎?违教则如病须药,依教则病差药有,二俱障道,情不可留也。注中诸相,并见钞记。

言不得净施者,以宅所履,本制须之,必受持也。自余听畜,方开净施。今多说净,无有受者,不可怪也。说净犹次,但无准的。

五中,初明制受非长,故不听净。宅,居也。今下,斥非。不可怪者,不知教故。说净次者,次于受持胜不受故。

离宿不舍者,过非道标,虽离不失,是佛制故,离宿结罪。

六中,过谓情过,异三法服,故非道标。

诸部未见染色,义须袈裟为正。

七中,色准袈裟,离五正间。注中,五分揲角助牢,不揲无过;伽论离宿不舍,不失法故。

律开减量,必以受持,但云如法作也。但诸部中令受,而无受文,义准衣钵,以知受舍。

释法中,初示词句。律中制过开减,减非应量,故令改之。但诸下,明所出。知受舍者,令忆持故。

二、明受钵法,分为二。

前缘文列,义分为五:一、制意,二、论体,三、辩色,四、明量,五、行护。

初中。以出家务道,本不谋食,然有待形,假资方就。俗则肴膳方丈,无思厌背;道则不杂种食,一钵知足。然古佛道法,以为标帜,非圣自制,余无知者。如五分引,诚为后式。

受钵制意中。初、叙食缘。论语云:君子谋道不谋食。俗下,二、明异俗。方丈列鼎,言其奢侈,种犹多也。然下,三、示圣制。诸佛标帜,出十诵文,军中旗帜有所别故。注引五分,彼云:佛在苏磨国,自作钵坏,令窑师烧。初成金钵,次成银钵。佛言:王若闻者,谓我能烧金银。并令埋之。后成铁钵,青如阎浮树,佛令用之,号苏摩钵。

二、明体中。出世贞素须离,非缘杂宝为器滥。在家人木钵,外道石钵,唯佛、比丘俱离,但用泥、铁。由离诸滥,省事易得也。

二、体中。初、简滥。贞谓志坚,素谓行洁。宝、木、石三,皆不听用。按本起经:佛念往佛,以钵受食。时四天王往颇那山,取石为钵,各以奉佛。佛累于左手,以右手按之,合为一钵,四际分明。所以比丘不听者,恐滥上故。又准智论:石钵体重,慈愍诸比丘故。又云:细石难得,粗者受腻故。问:比丘三衣许滥佛者?答:钵但体殊,衣唯量别。但下,显体。离滥易得,具二义故。

三、明色中应熏作色者。以诸余色并同俗故,受腻易脱,数有经营,妨道乱业。制用熏持,唯被道众,佛广说之。唯熏钵法,非俗常也。今依律用,随作并成。但铁熏一者,多剥落耳。西来铁熏由牢固者,解熏法也。世有掍油诸钵,体相乃同,无奈色别,不成受也。

三色中,初叙制意,有三:一、异俗,二、不受腻,三、不废业。佛广说者,见本律杂犍度。彼云:时瓶沙王布施比丘铁钵,比丘不受。佛言:听畜。乃至云:畜钵不熏,生垢患臭。佛言:应熏。彼不知云何熏。听作炉,若釜,若瓨,种种泥涂,以杏子、麻子泥裹,以灰平地作熏钵场,安支,以钵置上,钵炉覆上,以灰壅四边,手按令坚。若以新牛屎壅四边,烧之。当作如是熏。今下,示熏法。依律,即黑、赤两色。僧祇孔雀咽鸽色,即青翠色。善见瓦钵贯左肩,青色是也。铁坚不入,故色易剥。准善见铁钵五熏,土钵二熏,则知西竺解熏法也。世下,斥滥。掍油,似今磁器。

四、钵量中,如多论解,种种不定,或以称饭斤两为法。四分他部多说:上钵受三斗,下者斗半。

四、明量,引教中,初文。多论自云:论师种种异说,以一义为正。谓一钵他受十五两饭(钵他,量名),上钵受三钵他饭(秦斗、二斗),一钵他羹,余可食者半(秦斗、一斗),即秦三斗。诸部多说,如钞广引。

律是姚秦时翻,犹行晋法,故唐杂令云:斗者,三斗为之。故知姬周本制,圭抄为本,如是乘之。

次科古。晋、周制未改,故云晋法。唐令变古,古法可见。算法起自六粟为圭,自圭、抄、撮、勺、合、升、斗、斛,皆以十数乘之。乘,增也。

计今大者未有容斗,小者减本三升者,加法应量,便乖本制,不成相应;如母论中,不满斗半,则减五升,不成受也。

三中,大未容斗,谓姬周斗,似今三升已上;小减三升,亦即周升,似今一升太小,乖法。引论证,非周时斗半为唐五升。

有人云:律制量腹而食,何定量也?随得成受,未必依论。

斥古中,初科。妄执律文,彼制量食,非钵大小。近闻愚者亦执此言,播丑于人,孤陋置耳。

今解不然。人食多少,自须量料,及论钵量,须准圣言。今有不食之人,或有食一升者,二食则嫌钵大,一食则嫌钵小,俱须依量,不容臆说。必若过减,无任受净,审知违教,故受获罪。

次文,初责味教。今下,次以事徴。谓食不食多少不同,如何可准?俱下,三、劝依教。无任受净,加受说净皆不成故。

五行护法善见,下文委之,如钞复广也。

五行护中,注文备显,故但指之。

二、正加受用,十诵。

四分诸受文皆缺者,以觉明论士诵本东传,至于翻时,随出便写,贵存一部,无暇覆疏,寻复返西。此无行用,故多缺也。十诵翻弘,当世随缺,译者问之,故文繁矣。

二、释法辨缺中。初文。四分,即觉明诵来,兼解婆沙,故号论士。罗什亦从传受,是时遂有大、小毗婆沙师。翻译才就,拂衣西迈,不知所终。十诵,即姚秦什师所翻。

余近问于阗国僧:彼既大弘四分,何以律无受日等诸受持法?答云:此无,但脱漏也。彼国梵本十万偈,从唐言译,则有百余卷。羯磨别本,皆备诸受,有信当寄也。

次科于阗,即高昌,近于东夏,与月支等,皆土蕃耳。有信当寄许诺之词。

但传文俱略,须知其致,不得专执,计理法正,随法备文,不须疑也。

三中,法正即部主,既立宗集法,理必须备。

四分律删补随机羯磨疏济缘记四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