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明听教,即衣药受净也。

二、听门。标中。即衣、药等,合前题也。衣唯对净,更收长钵;三药但受,七日兼二;若通金、粟,时药亦二。

药济形命,无时不须,故先明之。就前内资,四药分二:初缘,后法。

四、药标分中,初示先后,就下分文。

就缘中列四药名相,广引钞中至此说也,此但加法,故不广繁。

缘中,初科,指钞。四药皆以时限为名,五正、不正为时,清浆为非时,酥、蜜等为七日,不任食者为尽形。

就文手受,多论五意,为防盗相而为本也。余如戒疏。二、引口受,为加延故,得经时限。故十诵云:是三种药,举宿、不净、无病,并不合受,反上得加。

次科。手受五意:一、断盗缘,二、求证,三、止谤,四、少欲知足,五、令他生信。口受延时,为对病故。十诵举宿收二宿,不净收二煮、恶触等,此谓药有过也,无病非开缘也。药秽则虽病不开,无病则药净亦闭。

文列时药手口互塞者,以口法所加为延,手受得过时限,时药过中,自不合啖,焉须口法?以无所延,虽行口法,为别所开,因他不喜,或为难逼,不及手受,遥加口受。故律本云有时因缘置地而受,即其事也,故云手口互塞也。

三中时药。言互塞者,本唯手受,缘开口受以替手受,随一即成,不通兼互。初叙不须口法。虽下,次明口法开缘。他不喜者,即外道缘。为难逼者,五分火烧马屋缘,并以食遥置地,比丘口加三受,即当手受也。引律因缘,不出上二。又宝器盛食,见女起淫,并开口加。

余之三药,若随即啖,不须口法;必欲经时,先手受已,后加口法,必兼二受。

余三药不先手受,不成口法,理无偏也。

就后受中,四药即分四门。

就时药中,缘法分二。

初就缘五正,如文所列。若啖此五,名正食也,是请是足,能生后犯。次列佉阇尼五非正者,体气力微,虽啖开后,故名此五非请非正非足食也。广如钞中,随戒解之。

次法时药缘中,五正云是请是足者,以背请足食,并据五正明犯,非正不犯,故并反之。

就二作法,又分四别:一、观药染净,二、授者是非,三、明受法,四、量时设观。时、药既尔,余者例然。

初染净中,言诸过者,前净地中已具出竟,今略举之,由过常起。

释法观染净中,初科,过常起者,无时不须故。

一、非内宿者,谓知非是人食,同住经明相也;二、非内煮者,谓同坊寺内不煮食也;三、非自煮者,谓非自他之火净也;四、非恶触者,谓非未受辄自捉也;五、非残宿者,谓非自他比丘曾经捉已至明旦也;六、明贩博者,谓非自他不净药也,即兴邪命、非法、自给之流,相可如上;七、犯竟。残者,谓余三药曾受违限,非是他施而取啖也。

次科七段,名相易解,六种并据大僧所为,唯第二内煮,通于大小道俗等人,七犯竟药,亦制自他,离上七过,方应受法,故并云非也。

二、授食法有三:

初、言分别者。以食是可正足,非食不在正足;或可食是可啖者,非食者如草木不可啖者。今见授者不言是食,不妨执时实是五正,以心别缘,不成受也。必须心境相当,成受应法;若错受者,非故不成。故律云欲受此而错受彼,并不成受,及相触等,例知矣。

授者,是非别释中,初科。初牒释。是食、非食,两义通之。初约正、不正以分。谓是正食,则有犯足及背请;非正,不犯故。次约可啖、不可啖以释。今下,指过。初判非法。必下,示成否。引律可见。及相触者,即见下科十诵文也。以彼轻心,比今别缘,故云例知。

二、有施心者。若持食寄,虽受非啖,为掌举故,后施开食;明知无心为施,虽受不成。

二中,先寄后施,即知前心虽受不成。

三者,如法授与者,即非轻心。十诵中:若轻心触手,不成授食。又如明了论中:须知比丘是受食者,若解成授。广如钞显。

三中,十诵须至诚,了论取知解。

三、自受法中。

初明授受两缘,彼此相领,体非错误,片违不成。

三、正受别释中,初文可见。

二、为自啖。若为下众,虽受不成。如善见中:比丘乞食,风尘坌食,为沙弥受,至寺与之。后反施者,更受如法。故知前受非名受也。

二中,善见:由为尘坌,作念与他,非自受故。言反施者,沙弥却施比丘也。

三者,如法受之。如律文中衣、器、手等,互为十句,广如钞也。但须以时仰手,表无盗相。若迎前抄拨,置地任食,如斯非法也。虽开置地,缘至故也。分开辄行,非缘获罪。如俭年食,自捉自煮,今非其缘,须离饿业,心不可信,但依法也。广如不受食戒说。

三中。初示法。四分,初五种,手与持物,历为四句,二互二俱。第五,遥掷过。复有五种,身、衣、肘、器与。还以四受,并有缘置地。若下,彰非,又二。初总示非法。虽下,别释置地。分犹微也。下举俭开,证非常法。今非等者,劝令依教。非受而食,当获饿报,故名饿业。

四、作观者。略为五门:比丘受用衣、食、房舍、卧具事者,必行观察。如母论云:利根比丘所得利养,随口随着,随入出时,一一作念。不作念者,为施所堕。若钝根者,一食作念,如是不能能施、所施,并施所堕。若不行者,腹破食出。由有来报,故不即也。余引钞中对施兴治明之。

四、明作观通标中。初叙四事。如下,引文示。初明须作。随口对食,随着对衣,出入对房,文略卧具。利根念强,故不暂间;钝人易忘,但制初时。如下,次明不行。所施不堪,能施无济,故二俱堕,此来报也。服破文略,袈裟离身,并现报也。由有来果,故少现报,故云不即。

初、计功者。如僧祇云:计此一粒,百功乃成。智论云:初耕下种,耘治刈获,乃至钵中,计一钵食者,作夫流汗。食少汗多,智者如何不思缘起?

别释初观,即思钵食、耕种、炊㸑之劳。僧祇一粒百工,多粒莫计,智论耕耘至钵,推其始末也。汗即身血,文且举饭,余皆准之。注令量来处者,思彼减割,何意施我?

二、自量者。如善见云:有四种受用利养:一者,盗用;二、负债用;三、子物用;四、己物用。不观而食,破戒受施,如初人也。持戒第二,七学人者。如第三人,至无学果。受利养者,方如己物。智论云:出家比丘,受食无观,嗜美心坚,死入铜镢地狱,丸浆二苦,动经无数。

二中。初引善见明可否。盗用喻有罪,负债喻须酬,子物喻须谢,己物喻自在。三果、四向为七学。初、二凡夫,三、四圣人,乃知四果,方堪信施。学者闻此,能无虑耶?次引智论示来报。铜镢即狱名。

三、防心过者。成论云:现见众生在不净中生,不在磐石中者,由贪嗜味过故。然食有三种,谓好、恶及中庸也。因于三境,便生三想,次生三受,后生三行,便结集苦。如美食乐受,后起贪行;恶食苦受,后起瞋行;中食舍受,后起痴行。便趣三道,地狱、饿鬼及畜生也。必要起观,三恶不生,行业不欺,自感善恶。故俗谚云:祸福无门,惟人所召。诚有由矣。明了论中,应生四观:一、离食醉过,二、离喜乐过,三、离好过,四、离庄严身过。多发贪染,故偏举治之。

三中。初略引秽因。磐石净处,少见虫生。然下,正明因果,又三。初通示心境。因境发识,次生三阴。结集至苦,即成三色,五阴备矣。如下,别配因果。必下,示观法。初劝修,防三心故。欺犹虚也。下引俗证,即左传文。祸福无门,非先有也。惟人召者,由己正不正也。证前善恶率由自心,语势虽似,须知浅深。明下,引示。能离四过,即为四观:一、贪饱,二、嗜味,三、欲光泽,四、乐肥充。此四治贪,虽通三心,嗔痴稀故。

四、如良药者,但得支身以除饥渴,有力无事,令身安稳,转载而已,余何所求?故经说言:是身犹如车,好恶无所择,香油及臭脂,等同于调滑是也。

四中,药以治病,饥渴故病,以饮食治之,转载见下。偈经即杂藏,彼因王以粗细二食试外道,外道心起爱憎,及试比丘,比丘说偈答王,因知邪正,谓如涂轴油,岂论香臭,如资持具引。

五、为成道业者。佛立观意,食为修道。若行凡福,非出世意。何则?轮王十善,福化故也。如持世云:若不为除灭我慢诸烦恼者,不许受人一杯之水,何况余施?文中广列,至时引用。

五中。初明道业,谓求出离。凡福非道,故所不听。如下,次示不堪。不除我等,即非道行。彼经文广,故下指之。

岂唯口说?必在擎钵前𮌎,注精观食,心闷沸涌者,知叵耐也。合眼少时,待定方进,鍉鍉预看,然后内口。何心故内?知贪嗜者,须臾吐之,眼不欲见,何况流泻,臭秽难堪。此不足贪,但痴不觉。若得恶食,待瞋心歇,然后啖之。此母论解。若不行观,罗刹夺去,后充饱竟,乃忆前观,此业已成,徒悔无益。必须预觉,何事迷耶?

结诰中,初科。初示法。擎钵前𮌎,示其仪也。注精观食,摄心在境也。心闷沸涌者,贪嗜盛也。知叵耐者,治力不加也。合眼待定,渐渐制也。鍉即钵器。鍉鍉看者,别别观也。内即入也。何心内者,离三心四过也。知贪嗜者,犹未调也。上吐下流,后可恶也。上对美味,若下对恶食也。此下,引文证。罗刹喻三心,食后方观,不可追也。

言略事广,会在临食,方知分量是何位也。大丈夫既不能造大过,入地狱,岂为一口食而陷没耶?受苦是因,而所为极弱矣。

次科,初令自省。余时则高谈莫及,对食乃抑制难平,显是下凡,自可知也。大下,次示激励。一等造恶,受苦不辞,反为口腹,长劫堕狱。所为极弱者,悲其鄙劣也。

二、受浆中。

初缘中云若不醉人,听非时饮,故知醉者即时药也。今有用诸草木合酿为酒,具色、香、味,如酒不异。但不醉者,佛令屏处饮之,非酒色、香、味。若饮醉者,如法治罪。

二、非时,释缘中,初科。初定药体。今下,指时事。色、香、味三具而不醉,开饮;非具而醉,犯吉。境缘不具,故不至提。

不应今日受浆,至明日饮者,以越非时分故,随饮残宿,恶触生也。

二中,过时宿、触,更兼不受、非饮,不犯。

文列澄如水色者,恐杂滓淀,即时浆也。故诸果中自有清汁,初押漉时,非不杂合;澄久清净,非时自别。

三中淀,音殿,亦查滓也。

水滴净者,为净味故。文虽在浆,义通四药。如衣须揲、须点,为坏色故;如食须水渧之,为净味故;如屣须人着之,为坏好故。如是一切,无非坏我方便也。不尔,烦恼强壮,自专服用,何得忘怀也?故十诵云如甘蔗不以火净,清汁不以水净,一堕一吉也。

四中。初示净意。文局义通者,四药俱须以水滴净。如下,举类。新衣须点揲,新屣着七步。如下,总示。权巧忘怀,怀即我执。故下,引证。不火净,即坏生堕。

二、加法中,受是听开,文缺不出;今以义约,药、病两具,可如文也。必无病者,非时饮浆,犯非时罪。

二、加法中,初示缺;今下,点文;必下,遮滥。

三、受七日药法。缘中具列酥、脂各五,亦准义文加受药法。僧祇中云:风病服油,冷病服蜜,热病服酥等分,石蜜作法设治。广亦戒疏及行事钞。

七日中,初示缘。酥、脂各五,谓酥、蜜等五。脂有五者,熊、罢、猪、驴、鱼也。亦下,显法。僧祇四病对四药,酥分生、熟,即为五也。等分,谓三病俱发。戒疏见长药戒,事钞见四药篇。

四、受尽形药中,缘虽列味,不任为食者,总尽形体也。加法之药,病相对者得也。此既尽形,故开宿煮,如上净地及钞广明。故不重者,至时引用也。

四、尽形中,初释缘;加下,示法;此下,明开内宿、二煮、恶触四罪。

衣说净法,义分六门,谓制意等,广如钞引。

第二,衣说净,标指中六门者:一、制意,二、施主差别,三、开说通否,四、说之法用,五、施主存亡,六、失法不同。

今就文中,言长衣者,即百一之外余衣也,不限应量不应量,俱须说净。文云长八指,广四指,以佛指面广二寸,用姬周尺量之,则长尺六寸,广八寸也。减此量者,如文亦说,但罪有差降耳。

释缘。初科。正释中。初示名义。上根但三衣,中根受百一,下根听畜长。不下,明体量。初总标。文下,别释。初明应量。减下,二、明不应量。应者犯提,不应但吉,此为异耳。

比人行事,但说应量,余不应量。舍不说之,纵使应量,以唐尺为度;减者不说,又相染犯。得其言矣,失其实也。尺八为肘,六尺为步,三斗为钵。斯诵语也,须识时变。

斥异中。初通列三过:初、减量不说;二、用尺有乖,以唐一尺多二寸故;三、不知染犯,减量不说,过日犯长,则应量者说亦不成。得下,别斥尺度。但闻长广尺寸之数,而不知尺有古今不同,是得言失实也。仍举肘、步、钵量,例须晓之。

文中,除波利迦罗者,唐译助身衣也,即百一供具,令受持之,不合净施,故云除也。必不受百一而畜长财,是百一数,随日犯舍,无助身名,唯除衣、钵、坐具等五。

二中,初释文。必下,简滥。畜长之人,百一亦长,衣钵制物,不在其例。

言不现前者,即合净之衣,遇缘不至,以前人虽许,衣钵未现,如是例之。

三中,如是例者,或买未来,或为将行,或藏他处等。

乃至谷米钱宝等,分有资道,如法听受;既无自畜,制令施他;同类过增,俗人不例,遣令知净,生善除贪。

四中,初、明听畜。既下,二、示开净。同类过增,同不应故;俗人不例,是彼所宜。故生善即化他,除贪即自利。

二、请施主中,初真实净,为之既希,且削不出;展转净者,则属于己。彼此加法,故多行之。

二、请施主初科。真实物过,主边为之,故希展转多行。乃据彼时,今亦稀矣。

就请施主,有人不立,须便遥指。如多论中应求持戒、多闻,求即请也。又彼文云:至俗人所语,知比丘之法,不合畜钱宝,以卿为施主。此正文也。行事之者,故须别指,情寄有在。若有持犯,存亡易识,令通漫指,随衣则异,染净不分,如何弘道?

次科须请中。初叙非。须便遥指,临事漫射。如下,引证。论明道俗二主并须请之,虽无请文,求语二字即其义也。行下,劝依。令下,彰过。临时漫指,净主则多,故随衣各异;存亡不识,故染净不分。不能明己,如何化他?若此弘道,道必不振。

有人云:真实净主,亡须改人;展转非面,复何劳也?今解:两施乃异,他属不殊,故齐十日,通皆早请。余广如钞。

次改易中,初叙他解;今下,斥非,同是物主,不当强分。

正加法中,离合二缘,准论行事。

三、加法,对首缘中,段段各说名离,多衣总说名合。

就文为三:初、明财主惧犯长过,舍物与人,为展转净;若不言转,谓真实故。二、受净者言下,明前受财。言中展转,不自专属,更拟施人。人非独许,律取同意,故问本主:汝施与谁?三、既定净主,理须遥嘱。更牒本缘,明曾为受;又牒前命,拟付净主,且还付汝,当为净主善护持故。着用之言,随时加减。

法中,初科三段:初即财主面付对首;二即对首审问财主;三即对首遥施净主,着用加减,或可去留无必,或令钵药随改。

此展转者,初财主付净者,此一转净也;净者又遥嘱人,此二转净也;净主不知,还付财主作净主物,此三转净也。俱净贪着之意。

次科,初释展转。此舍彼受,经涉三人,遂成三转。俱下,示教意。

心念净法,既是别人,舍心难尽,且令转换,得延时限,终须对说,方始究竟。不如受衣,非为转着,但加圣法,随身服用,故心念受,与对首同。

次心念中,初科。初叙净法权开。不下,次简受衣永定。净为转着,受是系心,一舍一取,迥然天别。着即封执。

于五众中随意与者,非谓随衣,各牒施主名也。但展转净主,既非目对,故通五众。至于加法,随定一人,当指为彼,财为彼而持护也。

次科展转中,初文。初遮非。恐谓随衣,临时谩牒。但下,显正。由不面请,故通五众;至于作法,恒定一人。

文分为三:初遥施彼,得过制限,故云十一日也;后复还加,不越常开,故但十日;恐至明相,依教犯故;又说与彼,如前得过故。

次科文句三节,初后施彼,中间取还,更轮而作,非一时也。十一日者,显属他故。

文舍故受新,十日一易者,又别致也。一是长衣,一是受持,更番受净,不得过限。计受持者不畏犯长,无奈净者将是过限,所以指在十日内转。

二、互易中,又别致者,不同前也。此谓不说净人,为免畜长两衣轮受,不须说净;若畜长人加受说净,自可准前。

此之两净,亦谓开缘。尽界无人,虽有愚塞,或是非数,求足叵得,依前十日,方得加用。必忽他行,夜分还集者,未得依此。

三、结意中,两并对首,无人故开。愚塞谓无知,非数即行缺,幸有同住,他行未归,义须伫待,则非开限。

金粟净法中

金粟净。金收七宝,粟总五谷。

引多论文,开说净者,并谓如法外施,非是求得;及余不净,虽说不成,由早犯故;金钱宝等,如律俗人送为衣价;诸谷米等,如律路中他施比丘斑豆、谷米,开为施受净人掌举等;故斯杂物,体是繁积,时有济道,故曲开听,如涅槃中为护法故,净施笃信等。

释中,初科。初简非法。求得即邪命,不净谓兴贩等,此已先犯,皆不入净。金下,示如法。两引开文,无非济道。衣价即钱宝,引经律论,并令施他,明非自畜。涅槃护法,为存僧宝,佛法在世故。

如多论中,求可信人;四分亦尔,不许比丘亲自执掌,坏心行故。余如钞显,引多论文。所以五众不得为钱宝施主者,并为戒制,不应行故。

二、简主中,以捉、畜二戒,五众同制,故注云钱宝外长财,即衣财耳。

言净施钱宝,易得衣物,不须更净者,由初得财已入净故;今既换得,不是意外,本无贪附,即本无染故也。

三中,净财易衣,从本故净。

又引僧祗:施主若死,不过十日者,以无所属故也。此通道、俗二主,常须忆之。

四中,初科。注引僧祇,欲明俗主,准前衣净真假二主,事义是同,故云此通等也。

问:多论净宝得财,入净不说者,宝主若死,财、衣说不?答:衣、宝两主,道俗位分,既易净财,理须展转,但非外得,故开不说。必宝主无,还须依净,由无所指,储积还多。

次问:净财易衣,主死如何?答中,初明前同不说;必下,正决所疑。

如母论中,和合净者,谓说、点、染三种通净,开无一堕及二吉罗。如十诵中,缝者非法,必须刺着,方无三过。

五中,不说净,一、堕;不点染,二、吉。谓衣未二净,缝于己净者上;又五正间染,缝着如法色上。以能从所,合成一体,故云和合。下引十诵,决论缝文。

诸说戒法篇第五

篇目大分僧别,别分对念,故云诸也。

夫道假缘修,业由因积,故能形心净谧,克剪烦累。是以大慈敷化,垂布声教,动摇物善,慧利为先。初即授以戒归,为万行之本;次则拯彼衣药,为摄济之缘;末则立教开弘,为随务益业。此三具也,则出世之意存矣。

叙意中。初通叙。修证缘,即衣、药等。因,谓受体及后随行。形心净谧,即治业。克剪烦累,即破惑。谧,静也。是下,别对诸篇。敷,开也。教由声说,故云声教。凡愚顽騃,故须动摇。万行本,即受体也。摄济缘,谓内、外二资也。随务益业,通下六篇。此三具者,如造宫室:初、如基址,二、如墙援,三、如庭宇,比之可见。

就正宗中,第四文也。大分为二:初缘,后法。

解释标中,从文当五,约义居四。

就前缘中,虽闻说戒,迷意者多,故略叙引,广如钞显。

释缘标指中,不深教旨,故多迷意。

十诵云:佛未听布萨、羯磨、说木叉会、坐法等,外道讥言:我尚有上法比丘无耶?因开比丘说戒、布萨。四分中:王欲令比丘集会说法,如诸外道共相来往,佛因许之。

引示中,初科。十诵会座,即普集长少,作法讲论等。言因开者,对讥为开,立法成制。四分即说戒犍度,王见外道和集生善,故令效之。

然以教法初开,事必有渐,古佛道法,何法不无?但为教迹,乃在余道,故因收集,共成一化。外道得其事末,随相而行,佛随后制,乃穷理本,令清心形,应道业故。

次科。初叙托缘。十诵外讥四分王教起教之端,当知说恣古佛常法,教有形迹,故名教迹。因收集者,谓取彼所行成我法则,欲收邪众归心正法,权巧之意凡小莫知。外下,次明意别。事末则暂尔和同,理本则终令出离,似同而别,天地相悬。

文中引论,言布萨者,乃梵本音,此以义翻,舍恶证善法也,大途如此。

释名义中,初文。舍恶证善,如注具引。舍诸恶不善,谓业惑也。证得白法,谓无漏功德也。究竟梵行,即无学果。诸文所翻,不出斯意,故云大途如此。

僧祇中:乃至清信士女、九十六种出家之人,皆半月三受布萨。故彼文云:佛说清净,是名布萨。即如律云:有犯者,不得说戒、闻戒等。又云:龙女受布萨者,即八戒斋也。故俱舍中云:受布萨护,即八斋也。又云:布萨食者,亦是净斋之食耳。即见论云:布萨复八斋也。三千威仪经云:布萨者,秦言净住,义云长养斋。竟陵文宣王撰净住子二十卷,大论布萨法式,愿誓赞引,须读者长人神思也。母论云:断犯断惑,清净身口,皆名布萨义。扫堂敷座,名布萨事。自恣亦尔。

次科。初僧祇。布萨通于俗外,每半三日集会修善,故云三受。四分无犯,方许闻说,仍名八戒,皆清净义。俱舍戒护,三业分之,布萨召食,故知名通,非止说戒。善见同上两文。三千净住取离恶义,长养取生善义。南齐萧子良封竟陵,谥文宣。净住子名,即准上经。旧云有二十卷,多明在家布萨法,未见其文。母论犯即是业,下分事义,皆归清净。自恣亦尔,同上事义。

故聚诸文,须知本意,不但闻说,不行无益也。

三中,上二句结前七段,无非行净,即是本意;下二句申诫。

引见论中,说戒法成,正法不坏者,良由僧众清净无犯,有犯寻忏,通应净住。戒清净故,定慧可期,会正因此相续不绝,故久住相由斯而弘。

释住持中,初科。文叙三学相由,入道皆始于戒,故知戒存则道行,戒废则道丧,理数然耳。

若至说时,无思忏荡;或不可忏,又不依悔;同聚闻说,皆与心达;增烦动闷,事不获已;不来理得,又耻非数。如斯闻说,未足住持;或都不闻,一生虚过。如斯等例,俱非正法也。

二中,初叙非,有四:一、愚不思忏;二、重不可忏;三、不依法忏,此等同闻,深非本制;四、都不闻,况复求忏?如下,总结。

然则有染虽闻,闻生惭愧,常思净信,奉应说本;今虽尘点,得非来习,则说无益矣。故伽论云:半月自观,若有犯者,同意边忏。岂非净也?

三中。初叙犯者。筹虑尘点即毁犯,来习即后因果也。说为清过,故知无益。故下,引劝。

就文分三,即从人也;就前僧中,广、略为二。

就广又二:从初至尼差人来,说戒前法;二、教诫尼下,说戒座上法。前约僧尼,随文分也。就僧义四:一、时节不同,二、集众方法,三、布萨众具,四、诸杂所须。广如钞中至时引说,但随文解以为三段。

僧说戒中,初科四门。时节,即三日、食前后、昼夜等。集众,即鸣钟、约界等。钞中无此第二,而有第三正说仪轨。但下,总标。

初、僧说戒法者,明白告令也。若不预告,或有迷乱,至于忏荡,须思识疑,及时集处,知须事有故也。

说戒白告中,初科。白告二意:一、令思所犯;及下,二、令知时处。法事必须有之,故云事有。

文列三日者,皆谓黑白不同,方土差异,三皆通正,随用开得,顺增三文。若不许者,自恣亦三,何为行也?然律本中亦云八日、十四日、十五日者,无问黑白,三日布萨也。前二为俗,则说法授归;后一为道,则净心说戒也。言十六日者,为难开延,未可常用。

牒释中。初明通三所以。黑月小尽,无十五故;方土差异,随国用故。本律增三,具列三日,故引为据。若下,斥非。有执半月定须十五,故此诰之。然下,定当律本三日,又引别文六斋日耳,意彰十四本非正日。下明十六王、贼等开,亦非正也。若尔,前后二日为可用否?答:十五常定,必有他缘,前后皆得。

所以听上座白者,佛在自说,用诫群品,今补位处,故非余说。今时白者,多是维那,上座不行受命故也。如说戒人,本即上座,后开堪能,义亦渐也。

二中。初叙教意。十诵云:上座一人替补佛处。今下,决时事。受上座命,传以告僧。下引说戒,比例可知。

文列某处者,以同界堂多须定处,所以不容交乱也。

三中,西竺僧寺别立戒堂,文约堂多,纵令常一,亦须白之。

教年少具者,以上下有仪,无轻举厝也;具净水者,拟初来故;以舍罗草,名以为筹计;用从事,名知众少多,欲赴布萨会也。余如文指。

正说中,初科,三段。初中,上则指教,下须依禀,故云有仪。厝,置也。二、具净水,拟初来者,谓客来洗濯,须先备之,准非众中华水供具。三、舍罗翻筹,故从事名。

所以至时常说不开者,如十诵云:过去佛法几时住世?随清净比丘说戒法不坏时也。未来、现在亦同此故。

次科正明中,比丘问佛:三世佛法,兴废久近?佛因答之:止以说戒,用验存亡。方今天下行此法者,百无一二。纵行乖法,佛法住世,知非久矣。

母论云:乃至钝根无知有难,不得就余寺听戒者,当略说戒云诸恶莫作等。

次引证母论,两缘开略:一、钝根不能诵,二、有难不得往。略说四句,言略义深,律藏虽多,亦不出此。岂唯律藏,佛法皆然。

僧祇中:四人布萨,俱不能利者,不能说尽者,当说四、三、二、一篇,乃至偈序,余唱常闻。若不诵一篇,作布萨者,越毗尼。举众不利者,令上座出界外,心念布萨,余三人界内三语也。若人人各诵一篇,当授一聪者。既利,若诵忘时,余人口授,不得重诵、逆诵、合诵,有忘得补。

僧祇有三:初、开略说。从多至少,次第开之。举下,次、开别法。若下,三、开指忘。重诵,再说一篇也。逆诵,从后退前也。合诵,二人同声也。忘得补者,覆诵所遗也。

四分中,当分人遣至余寺诵之,至时,人谓一篇尽,又随诵接也。

四分各学递接,共成一本。

若尔纷纭,何不执读?答:说戒羯磨,俱是圣教,如世言令,未见执文。今所传授,还遵佛世,故于听说,何得执读?又世中咒术,尚须诵持,方能成遂。圣制必依,不劳异解,时常行事,读文作法。余法犹可,不成咎浅;受戒一事,自陷负人,深不可也。

释疑答中。初示制意。本通说戒,因兼羯磨。君父垂诫,义非读文。诵咒加持,足为明例。时下,次斥时讹。文明羯磨,说戒例然。余法但自结罪,受法令他无戒。深不可者,诫其改过。

就同犯中,识疑分二。

如何识罪同时犯耶?世所同行,虽罪不责。如受钱宝,为利行道,礼佛诵经,所获赃贿,合众安坐,知非而受,是为一罪,通于僧也。故律云僧犯尼萨耆者,即斯人也。或人别随犯,名种不同,挍量其罪,俱非清净。虽非同犯,无任应说,理总白忏,露过便灭。

二、释忏露。识罪忏中,初文。初徴起。世下,释通,又二。初约合众同犯。今时斋会、过午、非时、受钱、捉宝之类,引证可知。或下,二、约各人别犯,二并通忏。

就文标缘中,僧集说戒者,此以时逼,无由外忏,故律说云:若在说前,同犯罪者,当诣比近清净众中,差人往忏。彼来返寺,次第对忏。今开白者,义不同也。

牒释中,初文,初明临逼方开;故下,次简余时不许,合众皆犯,一人忏净,堪为对首。

有犯不得说者,戒法体净,拟来将犯,今自沉溺,何能拯救?故不可也。

次四制中,初谓行缺,不堪训人。

有犯不得闻者,说序之时,文言俱悉,罪者当忏,净者默然。今心停罪,端然应净,虚欺贤圣,甚自负责,又不可也。

二、即体秽不合净教

不得向犯者忏者,以罪积思除,引证对息,前既有瑕,无由遣累,又不可也。

三、忏不简境秽中浣秽

犯者不得受他解罪者,忏名上起,前证染污,何能生他后断之本?故制不可也。

四、自不省非病人治病忏名上起,出明了论。

既有斯四义,从开文作白同忏,便应净法。

结示中。由无净境,故开白忏。问:作白之人,为须净否?答:既云众犯,彼此齐忏,必有一净,自当对首。

律文不言更忏,明知本罪随灭。何以知耶?夫忏罪对人,令证瑕累。今作白告,通无纤隐,人俱非净,法是除缘。如草覆白,罪诤同灭,亦俱有罪,相向露也。故作此白,一切偷兰。下诸篇罪,犯皆除也。上二篇罪,须僧别法,故非所论。

三中,初准判。何下,徴意。初叙所以。对众无隐,心净罪除。准此白前,必应告众,惭耻自责,向僧发露。如下,引例。灭诤草覆,事义颇同。故下,简滥。除上二篇,余皆可忏。

二、就疑罪者。此疑从事生,必对方除也。如旦食粥,似于正食,至中还啖。有疑犯足,须待净人,方定罪目;但露无瑕,便应净法。故虽白露,本罪不灭,由未了知,不名忏断。不同前白,识达无疑,告情及罪,事同对首,有斯异也。十诵云:一切僧同犯,单白向四方,僧后如法忏。故知不灭矣。

疑罪中。初叙过相。粥似正食,谓稠厚者。初出釜时,物𦘕成字,即为正食。未问净人,成否不决,故云疑也。虽露不灭,与前故异。十下,引证。向四方僧,即发露也。

今时奉教者云:我不清净,不合闻听。此未了行教也。律不徒然,必为来世,但恐大重,不应单白。纵重学悔,犹称清净,岂令身死总收取乎?

次科,初叙妄执。耻己不净,遂不听戒。此下,责愚教。大重即四夷,忏重名学悔。犯不思忏,积累至死,业随识去,即总收也。

问:今诸罪人,意谓不犯,傍人审知,欲举违教,以律文云不得逼忏者?答:两有其致也。意谓无罪,心净闻戒,不得娆之,令生疑负:一、不得听戒,二、不得忏悔。

三中。初问。罪人谓迷犯者,旁人谓知律者。不举不合同闻,举之又违律制,不得逼忏,须彼自悔也。答中。不举两致,即如下例。

若尔,何故不知不脱者?答:若语自行,不以不智,随犯依治也。若据众法,谓不犯,得闻说戒,无违心故;不犯谓犯,不得闻戒,心不净故。又据自行,实犯谓无,不犯谓有,俱须两识,不可任情。前言不得强逼者,恐发诤竞,故且任之。不同残中忘谓无覆,虽逼无诤,故戒文中强与覆法。

次问。意谓既许闻戒,罪何不脱?答中有二。初约众、自二行对明。自行据体,有犯随治;众行取和,不疑许听;无犯疑有,约心不开。又下,次单就自行以辨。实犯谓无理须举悔,不犯谓有义不妄施。前下,决上律文。且为护众,仍简僧残;次死须救,故逼无诤也。

尼请教法,就文差缘,应白二下,后往僧相,文行略法,广者阙矣。

尼请法中,初科。就文,差缘即前羯磨,应白二下即后注文。往僧相者,尼往僧中之仪式也。广法即僧中请人、作法、差往、教诫等法,律本具之,当世不行,故但存略。今时广略俱废,止可闻知,用为来习耳。

云各满五人,方羯磨差者,以尼被差,即所为故,非数摄也。僧虽有五:一、须具德二十夏者;若无此夏,虽复多人,亦不合受,以德不满故。

次科,尼中差使,僧必差师,二并所为,皆不入数,故须各五,方可行之;若但行略,不必僧满。

就两处教诫,皆列上座者,指本律文,以众首比丘纲维法务,每有事达,无不承抚,即如前述替补佛也。

次座上法教尼中。初文两处教诫,即注中前云上座作略教法,后云上座有教,来指本律者,示所据也。以下,出所以。达,至也。承领抚恤,以应前事。

文中曲指答对往返言议之仪者,以见不学识者,年高座首,动无法则,令空遣尼还,曾不对答,识者齐耻,故具引之。大略如此,必有余暇,临机更道,岂局斯也?后说戒座上,主客通有,贤愚总集,何得自轻?

次科,初示答词委曲之意;大下,令更裁酌,不必如文;后下,诫令知耻,不可慢众。

告清净法者,文引客来,明知旧净;若未至序,问清净处,随到即坐,不劳告净以及后问,故多人齐至,一一别说,以各自陈也。

二、告净中,初科。初明律文局客;若下,次简说时须否,但不及三问,即须告之;多下,三、明众多各说。

今解:告净不问主客,但使外来,不及序问,皆须告净,以应后说。

义决中,初科,但使外入,不局客旧。

若尔,在众同听,有缘说欲,后更入众,须陈净不?

次科难中,由说欲去,事讫须来故。

答:不须说也。前告净者,元未预闻,此已陈默,不劳重告。若更须说,即座恶觉,亦须说耶?佛制心念,在众闻露,虽有此难,无文制说。然是后来余不闻者,及有忆过,不告皆犯,不同在座有开心念。各有所以,任两通之。

释中。初约不须释。已经三问,默应净故。恶觉念起,律制犯吉,听在众露,不令再告,故举为难,例知不须。虽下,次约必须释。初纵上难词。然下,夺归今义。余不闻者,即中间诸篇。及忆过者,谓说欲出外,方忆犯也。各下,双结。文无去取,准说为长。

识、疑两露,与前不同。僧同犯故,可用僧法;今则别人自有所对清净比丘,故须露已,方得闻戒,文相可委。

三、识疑发露中,初对简前忏;今下,正明今法:一、是别人,二、有净境,与前不同。

座上露罪法者,又不同前。此为缘开,恐闹众故,开心念成;据法准绳,应对首心念也。然界无对,方是本法,今对众念,故非前条随众即成,是但心念法不同对念也。

四座上,露中。初简前法容可对露。据下,次辨法位。初标示。然下,定夺,又二。初显非对念,以界无人,方开作故。今下,定归但念,以对大众,法自成故。

大段第二,略说戒法、缘相为二。

就前缘中,重轻又别:前八为难,不出命、梵;后多为缘,将护僧故。

第二,略法前缘,初科。重轻别者,八难是重,余缘为轻。

言王难者,或将士众拥寺列兵也。贼者,如僧祇中,突入闻戒,既不为说,便加苦恼,制令改音,诵余经法,不得断绝也。水能漂荡,火能焚灼,病须将护,拖曳致损。人谓恶者,伺觅捉缚非人鬼神及以恶虫,能为比丘命作留难。广文具钞,量时引用。

次科八难中:一、王,二、贼,三、水,四、火,五、病,六、人,七、非人,八、恶虫。如文次解。贼常劫盗,人但冤仇,所以两分。

余缘之中,布萨多者,诸忏非一,遂至夜久也;忏为净罪,即布萨也。

余缘中,注列五种,第四言滥,故独释之,即目行忏为布萨耳。

今有行略而无法式,就缘缓急,故须称时为要也。常途寒热,容所叙致,可广始终而略中广也。

三种略中,初科。初斥非。就下,示法。初通叙略法之要。常下,正释所出之法。意谓临时缘来,即须戒师观缘而略。今依母论,乃是冬夏寒热等缘,预先备拟之法,故曰容所叙致。可广始终者,始即前序,终即灭诤。下文既非急难,容可广也。而略中,广即中间七篇,略题篇目,是所略也。是则前后自广,中间名略。问:七灭诤为通略否?答:八篇皆略,何有不得?准如尼钞,灭诤亦略。若尔,文何不略?答:母论略缘,但止众学。又灭诤不长,容可广说。引起后结,所以存之。(有谓末世诤多,此篇为要者,谬矣。)问:事钞分略却、略取,今文明略,为却、为取?答:一言略者,则兼却、取。如云诸大德!是四夷法,即取篇名,为略取也。僧常闻者,略去戒条而不说者,为略却也。钞云略取谓取诸八篇题首,略却谓诸篇种类是也。自余妄说,具如资持所破。

若诵至随戒,难卒排门,不可转诵,或加执缚,当言余者僧常闻,掷身走出也。

二中,谓已在座,正欲说广,王、贼等至,故开略说。前说过者,自名为广;余者常闻,止是略却。或可余者为略取,僧常闻为略却。

僧祇所引者,据将欲说而难卒至,故正身口,亦是大意也。

三中。僧祇将说难至,谓作白竟,但云各正身、口、意,制说在此,故是大意;若在白前,后须重说。

举律文中至期必说者,以行基所托,依准而成故也。

二、制说中,初科。半月一诵,提䇿受体。不说纵怠,毁破无疑。基既倾危,余何所托?

如无诵戒说法,诵经亦抑其次者,以戒制附相,切要易持;经授心识,托虚难摄。故随时制,轻重不伦,各有致也,不容爱憎同一说也。

次科,初牒示;先后以下,释通教意。身口近事,故云附相;心识玄旷,故云托虚。附相则易持,托虚则难制。初制说戒故重,后开诵经故轻。不容等者,复恐无知妄生取舍,故特遮之。

大段第二,对首说戒法。

缘中,先辨众具。待客比丘者,以出家之人,漂泊无侣,何有定住,是我所也。游化观方,纵任自在,随处弘道,不局坊寺,望刹为居,四海为食故也。十诵五分云:若闻客来,清净同见,布萨羯磨,木叉会坐者,旧比丘应远迎逆,软语问讯,代担衣钵,四事供给,汤水洗浴,前后诸食,一切供给。不者,与罪。何以故?以无佛时,是人补佛处故。是客比丘能广分别诸法,故须供养。

第二,对首缘中。初叙僧无定迹。望刹为居,到处即止;四海为食,时至即乞。十下,引示迎待。布萨羯磨,谓忏罪也。木叉会坐,即说戒也。何下,徴意。云补佛处,则知如上承迎供养,乃据知法有道之士,料非庸流所能当也。

文中,若满四人,应白说戒,此具僧也。

次科,满四白说,属前僧法。

三人已下,不得受欲者,是法别众,总集各说。

三中,准律说,欲不开别人、法、别众者,对首如法界中不集耳。

僧祇令扫塔院,僧院内香汁洒地,散华香等,故律中庄严说戒堂也。

四中,扫洒香华,示非常务,发动物心,尊法重道也。

问:僧说戒者,一人秉说,余皆默坐,下至对首,皆各表净者?答:僧法位强,成辨力大,故白说戒,通四方故。别人力弱,但表内净,应上教也。何得一说,余同坐默?

次法问中,欲彰僧、别二法优劣。答文,初明众法通收,本摄僧故。别下,次明对首为别,旦表净故。上教即僧法。

心念说中,如文可知。

僧祇文如四分:若无客者,作念:若得清净比丘,罪如法除。念已,当心念口言,三说布萨。此即向四方僧发露,大如僧中,如五百问中文具列者是也。纵使三人,亦准为法。

三、心念释中。初引僧祇。无客来者,显独作故。先作念发露,后方陈词。此下,合五百问。纵下,例通对首。谓罪须僧忏,待众不满,亦先发露,然后互说。

忏说戒相,由常作故,即是住持,莫不折伏慢幢,崇仰至教,分倾烦恼。

次科。初句徴起。何故说戒先须忏露?由下,释通。初二句示说戒意。谓半月常作,频令洗忏,戒品既净,定慧乃明,即住持相。莫下,明忏露意。慢幢即人我,至教即戒法。伏我仰法,圣道可期,故倾烦恼。且据两凡,故云分也。

四分律删补随机羯磨疏济缘记四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