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领地的扩展,至穆公时代,秦国奴隶制的经济、文化和政治,都发展到了最高峰。

一、奴隶制经济的高度发展

自立国以后,秦国的经济飞速发展,仅用了一百二十年的时间,到穆公时代,秦就由一个落后的诸侯国,跃进到当时最先进的国家行列之中。

农业、畜牧业和手工业 秦在立国以前,还是一支游牧部落,建国以后的一段时期,在社会经济生活的各方面,还明显地保持着游牧民族的特点,比如,秦国把祀神之地称之为“畤”,秦襄公时“祠上帝西畤”(《史记•秦本纪》),后来又建立有“鄜畤”、“密畤”、“上畤”等等。畤与埘、时字在古代通用,如《石鼓文•车工》中有“即即时”句,这里的时就是埘。埘的原意是兽畜栖止之处,如《诗经•王风•君子于役》有“鸡栖于埘”句。古代的游牧民族往往在兽畜栖止的地方祀神,秦国将祀神之处称为“畤”,正是游牧民族生活习俗的反映。襄公时代《石鼓文》中描绘的大规模狩猎场面[1],以及文公四年还在进行远距离的迁徙,这些事实都说明,秦在建国之初的经济生活距游牧民族尚不太远,比起齐、晋、楚等国落后得多。

但是,自秦文公四年秦国的势力发展到“汧渭之会”以后,经济上就发生了根本变化。

首先,农业生产代替畜牧业成为经济中的主要部门。正因为如此,秦定居在关中以后就再没有进行较大的迁居了。自定居以后,秦国的农业生产水平提高得十分迅速,到穆公时代,秦国的农业生产已经赶上甚至超过东方诸国。仅以粮食产量而论,秦国本国生产的粮食,不仅可满足其迅速增长的人口食用,而且有一部分还用来酿酒,以致从国君到奴隶皆能饮酒。(见《史记•秦本纪》、《吕氏春秋•爱士》)

由于农业生产水平的提高,奴隶制经济的发展,在秦国奴隶主的国家仓库里,积贮着大量的粮食。公元前648年(秦穆公十二年),晋国发生饥荒,晋君无法,向秦国借粮。秦穆公君臣经过一番激烈争论以后,决定给晋国输粮。这一次秦国拿出多少粮食来支援晋国,史无明文记载,但历史文献中留下了当时运粮的壮观场面:在从秦都雍到晋都绛的路上,载粮食的车船绵延不断(《史记•秦本纪》)。其规模之大,真像是进行一场战争,因此历史上将这次输粮称为“汎舟之役”(《左传》僖公十三年)。如果没有巨量的粮食生产和储备,是决不会出现“汎舟之役”的。

农业成为经济生产中主要部门以后,畜牧业在秦国逐步退居次要地位。不过,春秋时代秦国仍保持着养马的传统,传说中的一些善相马的专家,均出自秦国。如有名的能识千里马的伯乐,就是“秦穆公之臣”(《吕氏春秋•精通》高诱注)。在穆公时代秦国还有一个九方皋,也是中国历史上有名的相马专家。[2]这些善相马的人恰恰出自秦国,绝不是偶然的,它反映了养马仍是秦人的一项专长。

秦国的手工业生产,自建国以后也是飞跃式的发展。从目前考古发现的材料来看,秦国的手工业在春秋前期就达到很高的水平,这显然是进入关中后直接继承周人的技术和经验的缘故。在青铜的冶炼和铸造技术方面,秦国的青铜器与西周的同类器物毫无逊色。1978年1月,在陕西宝鸡县杨家沟公社太公庙大队,发现了秦国的大型的铜器八件,其中镈三、钟五。经过各方面研究断定,为秦出子时制造(见本书第三章注[4]),这是截至目前发现的秦国最早的铜器。从这两组铜器来看,秦国的青铜冶炼技术与同时代的其他诸侯国没有区别;器物的制作、造型也可与西周、春秋时代的著名青铜器相媲美,如钟、镈的制造皆是按照一定规格,型制大小不等配为一套,甲钟高为48厘米;乙钟高为47厘米;丙钟高为45.5厘米;丁钟高为38.5厘米;戊钟高为27.6厘米。钟的大小虽不等,花纹却是一致的,其上有小龙纹、变形雷纹、环纹、夔纹、凤鸟纹,等等。镈的制造也不亚于钟。从这两套青铜器就可看出武公时代秦国青铜制造和冶炼已达到相当高的水平。

1973年至1974年陕西省考古工作者在凤翔县秦国的雍城遗址,先后发掘出三批大型青铜建筑构件,将这样大型的青铜构件用在房屋建筑上,乃是春秋时期秦国仅见的。1974年陕西文管会在户县宋村发掘的春秋早期秦国墓葬中,也有壶、盘、匜等青铜器,都是日常的实用器物,这些器物的器壁较薄,制作精美,反映了秦国青铜手工业的发达和青铜器使用的普遍。

春秋时期秦国大型建筑构件

宫殿、陵墓和城市的建造 秦建国后陆续修建的宫殿、陵墓和城市,也集中地反映了当时经济发展的水平。

据《史记•秦本纪》载:文公居西垂时,有“西垂宫”,《三辅黄图》载:在关中地区修筑有许多宫观,这些宫观修筑的情况如何,至今不得其详。武公时居平阳,那里有封宫(见《史记•秦本纪》)和羽阳宫(见《汉书•地理志》),羽阳宫还有遗物留下来,宋代就曾发现有“羽阳千岁”篆文瓦当(见陈直:《秦汉瓦当概述》)。秦德公时(公元前677年至前676年),秦迁都于雍(今陕西凤翔西南)。这是一座恢宏、壮观的城市,自德公时开始,陆续修建了不少宫殿,形成一组组的建筑群,如德公时有大郑宫(见《史记•秦本纪》),宣公时有阳宫(见《史记•秦始皇本纪》),穆公时在城内外大兴土木,大事营建。除鳞次栉比的宫殿建筑以外,秦国在雍还修建了台、观、馆舍,如穆公时曾经让戎使由余参观的“三休台”(《七国考》)。秦国还修建了专为招待宾客的馆舍,如秦穆公将晋惠公俘虏回国后,待以上宾之礼,就将其安置于“上舍”(《史记•秦本纪》)。舍也称为馆(见《左传》僖公十五年),是秦国首都内的重要建筑。在首都,秦国统治者还为自己修建了贮藏冰的凌阴(即冰窖)。1976年至1977年,考古工作者在雍城遗址发现了春秋时期秦国的凌阴一处,仅这一处凌阴,就能藏冰达190立方米之多。(见《文物》,1976(3))从以上列举的各种建筑,就可想见秦国的雍城是个规模相当可观的首都。难怪秦穆公时戎使由余见到秦国的“宫室积聚”之盛,竟发出“使鬼为之,则劳神矣。使人为之,亦苦民矣”(《史记•秦本纪》)的感叹。直到今天(1979年),在陕西省凤翔县原雍城遗址附近,数里之内,秦国的砖、瓦残片俯拾即是,偶尔还能拣到玉器的碎片。不难想见,春秋时期的秦都雍城,是多么雄伟和富丽。

经济的发展还反映在秦君陵墓的修建方面。据记载:仅在雍一地,就有高寝、受寝等专门安葬国君的陵寝(见《史记•秦始皇本纪》),春秋时期至少就有十个至十五个秦国的国君埋葬在这里。其中有的墓葬规模是相当惊人的:1977年初,陕西省雍城考古队在距雍城十五华里的三畴原上,勘探出一座秦公大墓。这座大墓的陵园,东西长400多米,南北宽500多米,总面积就有21万多平方米(见《凤翔春秋秦公陵墓钻探记》,载《文物通讯》,1977(5))[3],其中一号中字形墓,全长300米,墓室长60米,宽40米,深24米,总面积4391平方米,土方量约8万立方米。这是我国目前发现的秦汉以前最大的墓葬,比起安阳武官村的商王陵墓面积大15.4倍,土方量多46.8倍(见《凤翔发现春秋最大的墓葬》,载《文物通讯》,1977(4))。[4]除一号大墓外,尚有二、三号大墓及陪葬坑、车马坑等多处。在已发掘的墓葬中,清理出了金、铜、铁、玉、石等类文物1000多件,经碳14测定,判断该墓至少为春秋时期所修建,距今已有2000余年。这就说明,在春秋时代秦国奴隶主阶级的陵墓建筑已经相当奢华。

在穆公时代,秦都雍城不仅有巍峨的宫殿建筑,而且有繁华的商业区。这时已出现了经营商业的“贾人”:“秦穆公使贾人载盐,征诸贾人。”(《说苑•臣术》)商业集中活动的场所称为“直市”,其地在“富平津西南二十五里”,“物无二价,故以直市为名”(《三辅黄图》)。城市的兴建和商业经济的发展,正是农业和手工业生产水平提高的结果。当然,秦国在春秋时代,自然经济在整个社会中仍占主导地位,商品经济只居次要地位。但是,有一些生活必需品,又不是人人可以自己生产的,就必须通过市场,以商品形式获得。由于城市商品经济有所发展,作为流通手段的货币,在秦穆公时已经出现,据记载:百里奚向秦穆公推荐了一个“贤”人,名叫蹇叔,于是穆公就“使人厚币迎蹇叔,以为上大夫”(《史记•秦本纪》)。不过,这时的“币”,由于商品经济发展的范围还十分有限,可能还停留在自然形态阶段,固定的、统一形态的货币,当时尚未出现。

总之,到穆公时代,秦国的经济已经发展到相当高的水平,经过一百余年,它已由落后的游牧部落,跃进到先进的诸侯国行列之中。

铁工具的出现和使用 春秋时期秦国生产发展之所以出现飞跃式的进步,除了其他原因外,可能比较早地使用当时最先进的铁工具,是重要条件之一。

早在3300多年前,即殷商时期,我国劳动人民就已经懂得用铁。1931年在河南浚县曾出土铁刃铜钺、铁援铜戈各一把,经研究,断定其制造年代为殷末周初。这两件器物在民国时期被盗卖,流入美国,现存华盛顿的弗里尔艺术馆。1972年在河北藁城又出土一把铁刃铜钺,据测定其年代约为公元前14世纪前后。这几件器物上的铁均为陨铁锻造而成,证明我国古代劳动人民早在殷商时期,就已认识铁,并掌握了锻铁技术。

秦国在春秋初就可能已经有铁。《诗经•秦风•驷》中有“驷孔阜”句,其中“”就是“铁”字,见孔颖达毛诗正义》:字径作铁。据《诗经•秦风•驷》毛注:“美襄公也。”在这里,用铁来形容襄公的马的颜色。可见,在春秋初期铁已成为人们日常习见之物。但是,有些同志至今不承认“”与“铁”字有必然联系,否认“”字为“铁”字。之所以产生这样的分歧,就是在一些同志的头脑里,先装进了一个“秦国落后”的观念:既然秦国落后,当然不可能在这里最先出现铁,既然东方各诸侯国均没有铁出现,《诗经》上尽管出现“”也决不能认作“铁”。这种看法之不能成立是显而易见的。然而,以前由于没有更多的根据,对这个问题一时也不能得出定论。最近陕西省雍城考古队在凤翔发掘的秦公大墓中,曾发现过铁器。据《凤翔发现春秋最大的墓葬》一文(载《文物通讯》,1977(4))报道:在该墓的发掘过程中,出土了许多小件铁器和三件铁工具(铲,或称为镈)。虽然该墓的发掘工作尚未结束,不宜过早地下结论。但是,根据考古工作者有计划地科学地发掘所作的初步判断:这些铁器和铁工具很可能是在春秋晚期以前被埋入地下的。[5]

迄今所知,出土的铁工具最早的是在楚国境内,如在长沙楚墓和常德楚墓中都曾出土过铁臿、小铁镢等物(见《长沙楚墓》载《考古学报》,1959(1)及《常德德山楚墓发掘报告》载《考古》,1963(1))。有些同志便据此下结论说,楚是使用铁工具最早的地方。但这却无法解释为何“”字最早出现于《诗经•秦风》上的问题。于是,只好以否认“”之为“铁”字来解决。然而,事实上这个问题并没有解决。现在,秦公大墓中发现了铁器,在没有更有力的材料否定它以前,我们只能承认在春秋晚期以前秦国就可能使用了铁。这也为有关“”字的争论提出了重要的佐证,事实说明“”是与“铁”有密切关系的。因为无论从文献上,还是从考古资料方面,都证明秦国可能是使用铁工具较早的地方。

秦是我国较早使用铁工具的地方,并不奇怪,而且是必然的。问题是某些历史学家被“秦国落后”的传统观念所束缚,而不敢承认事实。秦在建国前,确实落后,但建国以后,秦全盘接受了西周的生产技术和文化,而秦国所居住的西周故地,曾经是全国生产和文化最先进的地区。虽然西周灭亡了,但那些先进的生产技术和文化并没有灭亡,秦国的生产技术和文化实际是西周的继续发展。所以,秦在建国以后社会经济出现迅速飞跃,也决不是偶然的。在西周时代虽然还没有出现铁工具,但是并不能据此断定周人就不曾发现和学会使用铁,有的资料表明,在建国以前,周人在岐山、周原一带就可能会用铁了:《诗经•大雅•公刘》中有“取厉(指砺石)取锻”的诗句,《尚书•费誓》有“锻乃戈矛,砺乃锋刃”。这里说的“锻”和“砺”、“厉”,就可能是锻炼铁工具和兵器。为什么周人早期就已经有可能锻制铁器?杨宽教授从地理条件加以说明,他根据古文献指出:古代的铜和锡多产于南方,周人原居的渭水流域,很难取得较多数量的铜和锡,而这一带又有很多铁砂铁矿,如《汉书•地理志》说:“漆”有“铁官”,“漆”就在今陕西邠县。《山海经•中山经》说:岐山“其下多铁”。《续汉书•郡国志》:“美阳有岐山。”注也说:“《山海经》曰:其上多白金,其下多铁。”这种说法是可信的。据地质学家张伯声教授讲:沿今陕西铜川至岐山一带,有较为贫瘠的铁矿,但开采较为容易。这就证明在青铜铸造业尚未发展起来之前,公刘时代的周人在周原、岐山一带首先发现和使用铁,完全是有可能的。那种认为只有在青铜器以后才可能出现铁器的形而上学的看法,是经不起历史事实的检验的。

至于周人为什么早期使用铁工具和铁器,后来又长期放弃不用?杨宽在《中国古代冶铁技术的发明和发展》一书中有详细的论述。(见该书17~18页,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56)笔者同意杨先生的意见,这里就不重复了。

既然“周人在西北很早发明了冶铁术,铁在西北早就出现了”(杨宽:《中国古代冶铁技术的发明和发展》),那么,几百年以后来到周人故地的秦人,在同样地理条件下为什么不可以发明——实际是接受——和使用铁呢?依靠地下出土的实物证明,固然重要,但这方面的资料发现毕竟有极大的偶然性。因此,即使没有考古资料的新发现,就是根据文献的材料,也应当相信春秋时期秦国较早使用铁,这并不是不可能的。

秦国可能较早地使用了铁工具,使秦国的农业、手工业能够在短期内得到高速的发展,这是秦国奴隶社会经济得以飞跃前进的重要原因。

二、秦国奴隶社会的阶级结构

自建国以后,秦正式进入阶级社会,其阶级结构反映了奴隶社会的特点。

秦国内部的阶级关系 奴隶主和奴隶,这是秦国奴隶社会中的两个主要的阶级:“前一集团不仅占有一切生产资料(即土地和工具,尽管当时工具还十分简陋),并且还占有人。这个集团就叫作奴隶主,而从事劳动并把劳动果实交给别人的人则叫作奴隶。”(列宁:《论国家》,见《列宁全集》中文2版,第37卷,64页)

秦国最大的奴隶主无疑是国君。同其他诸侯国的国君一样,秦君名义上仍然是周天子属下的诸侯。但实际上,在春秋“礼崩乐坏”的局面下,周天子早已失去权威,秦国的国君也不把天子放在眼里,他们不承认统治权力是来自周天子。在出子时代的钟、镈铭文中写道:“我先祖受天命,赏宅受国”,公开宣布其统治权力是受命于“天”的。这就表明,秦国的国君也自认为是这一块土地上的最高的统治者。秦国的国君统治着全国的臣民,这些臣民除大部分是从事农业和手工业劳动的奴隶以外,还有许多人直接服侍国君,为“侍御”(《诗经•车邻》的《毛诗序》),这些“侍御”有的叫“寺人”(《诗经•车邻》),有的叫“著人”(《史记•秦本纪》),或是“宁人”(《七国考》),还有其他种种名称。国君还有众多的姬、妾、媵,如秦穆公一个人就有四十个儿子(见《史记•秦本纪》),可知其姬、妾之多。这些奴隶和“侍御”以及姬、妾、媵、臣和全国的百姓,都是在国君统治之下,因此国君是全国最大的奴隶主。

在国君之下,还有大大小小的奴隶主,这些奴隶主称为“君子”,或者“百姓”(一部分平民也称为“百姓”)。反映秦国奴隶主阶级出现大小不同等级的,是规定奴隶主阶级内部关系的“礼”的出现,在《诗经•蒹葭》的《毛诗序》中提到:“蒹葭,刺襄公也,未能用周礼,将无以固其国焉。”可见,在襄公时代就需要周礼来规定奴隶主阶级内部的界限。1974年在陕西户县秦岭脚下发掘的春秋早期部分墓葬中,三号墓主人生前系一卿大夫,其随葬礼器中就有五鼎、四、二壶、一盘、一匜(见《陕西户县宋村春秋秦墓发掘简报》,载《文物》,1975(10))。这同奴隶社会规定的“礼祭天子九鼎、诸侯七、卿大夫五、元士三”(《公羊传》桓公二年何休注)礼制正相符合。在1976年发掘的凤翔八旗屯春秋秦国墓葬中,大、中、小奴隶主的随葬礼器,大多数与墓主人生前的身份地位相适应。[6]这就证明,那些奴隶主在生前的身份地位是有严格规定的,反映了奴隶社会的等级制在秦也是相当森严的。

奴隶主阶级生前过着不劳而获、荒淫腐朽的生活,死后还用大量财物、车马和奴隶殉葬。如今陆续发掘出秦国奴隶社会的许多墓葬,就是对奴隶主阶级生前和死后残酷压榨、屠杀奴隶的揭露。在凤翔秦公大墓中,不仅有金、铜、铁、玉、石类数量繁多的随葬品,而且另有车马坑和殉人坑(见《凤翔春秋秦公陵墓钻探记》,载《文物通讯》,1977(5))。据《史记•秦本纪》记载:秦君以人殉葬是从公元前678年开始的,“武公卒,葬雍平阳。初以人从死”。一开始就以六十六人殉葬,后来这种殉葬的人数愈来愈多,至穆公死时竟用了一百七十七人殉葬。在殉葬者中不仅有奴隶,有时也有平民和为国君服役的小奴隶主,如为秦穆公殉葬的奄息、仲行、虎,就是“秦之良臣子舆氏三人”(《史记•秦本纪》),《左传》杜预注:“子车,秦大夫。”可见,这三人并非奴隶。包括大夫之家也要为秦君殉葬,显示出作为秦国最高的奴隶主的权威。大奴隶主如此,中、小奴隶主也同其他诸侯国同一阶层的奴隶主情况相仿。在墓葬中,同样反映了他们的生活状况和身份地位,如宋村春秋秦墓三号墓中,殉葬品不仅有符合卿大夫墓主人身份的礼器,而且有生活用具:甗、甑,有车马器:车辖、马辖、马衔等等。同时也有车马坑和殉葬的奴隶。仅这样一个中等奴隶主,就有殉葬奴隶四人(见《陕西户县宋村春秋秦墓发掘简报》)。这些具体材料,充分表明奴隶主阶级的残暴和奢侈荒淫的生活状况。

与奴隶主阶级对立的是广大的奴隶。在秦国有被奴隶主驱迫从事农业和手工业劳动的众多的奴隶,他们被称为“野人”(见《史记•秦本纪》、《吕氏春秋•爱士》等),或是“徒”(见《左传》文公七年、《石鼓文》等)。

“野人”的身份是奴隶,这是有许多材料可以证明的。所谓“野人”就是“氓”,《战国策•秦策》:“不忧民氓”,高诱注:“野民曰氓”;《淮南子•修务训》:“以宽民氓”,高诱也注曰:“野民曰氓”;杨雄《方言(三)》:“氓,野人之称。”而氓和盲、民是通用的,郭沫若早有“民”为奴隶的见解(见《甲骨文字研究•释臣宰》),无须赘述。在奴隶社会,有“国”和“野”的区别界限,奴隶主阶级和平民居于国中,他们称为“君子”或“国人”,奴隶居于“野”,所以称为“野人”。因此,在郭沫若主编的《中国史稿》中正确地指出:“国都和鄙野的对立,实质上反映了奴隶主和奴隶之间的矛盾。”(第一册,278页)从先秦的许多典籍中常常把“野人”与“君子”对称,也可看出他们是属于两个对立的阶级。如《孟子•万章上》:“此非君子之言,齐东野人之语也。”而《孟子•滕文公上》:“无君子莫治野人,无野人莫养君子。”更明白地记述了“君子”、“野人”的阶级地位。“君子”既是奴隶主的称谓,“野人”则必为奴隶,这已是史学界绝大多数同志公认的事实。至于“徒”,一般地说,可以是刑徒,也可以是徒隶。不过,从春秋时期秦国出现的“徒”来看,他们应是徒隶,也就是从事手工业生产的奴隶,从《石鼓文》残存的一些字句可以看出,当时的统治者对于拥有“徒”的数目之多,是感到十分自豪的:“徒驭汤汤”(《霝雨》),“徒驭孔庶”(《敕》),这是只有把“徒”视为一种财富,才会出现的口气。而“(吾)徒如章”(《敕》)的口吻,更清楚地说出了这些“徒”是《石鼓文》主人的私人财富。我们知道,刑徒,不仅无论在何时也不能被视为私人财富,而且从来没有一个统治者炫耀刑徒的众多,他们总是以“无或刑人杀人”(《尚书•康诰》),或“刑错四十余年不用”(《史记•周本纪》)自我标榜。由此证明:文献中出现关于秦国的“徒”,决不是刑徒,而是奴隶。

奴隶仅仅是奴隶主的财富,他们没有任何人身自由,而可以像牲畜一样被买来卖去。如秦穆公的媵臣百里奚,开始是晋国的俘虏,后被作为媵送往秦,百里奚又“亡秦走宛”,被楚人捉住,成为楚人的奴隶。“穆公闻百里奚贤……乃使人谓楚曰:‘吾媵臣百里奚在焉,请以五羖羊皮赎之。’楚人遂许与之。”(《史记•秦本纪》)这五张羊皮就是一个奴隶的价格。

奴隶不仅可以被买卖,而且常常被奴隶主屠杀。殉葬就是屠杀奴隶的重要方式。秦被殉葬的奴隶同其他诸侯国一样,有生殉、杀殉种种办法,如在宋村春秋秦墓中,就有随同奴隶主殉葬的奴隶墓葬,这些奴隶被生殉和杀殉的痕迹十分清楚。奴隶殉葬的情形在某些方面也反映了他们生前受压迫的真实情景:在一个奴隶主墓葬中,可以找到许多殉葬奴隶的尸骨,如凤翔八旗屯秦墓,在一块殉葬奴隶墓葬的五分之一地段,就挖出二十名殉葬奴隶的尸骨。这些奴隶一般无殉葬品,其尸骨有的以薄棺盛殓,放置于奴隶主墓内的小龛中,小龛开在奴隶主棺椁外的墓壁上。值得指出的是,这些殉葬奴隶都采取屈肢葬式:下肢骨相并,胫骨向后弯曲,并与股骨重合在一起,脚跟紧贴臀部,类似于跪坐的姿态。这种姿态,在先秦的文献中称为跽,《史记•范雎蔡泽列传》《索隐》:“跽者,长跪而两膝枝地”,这也是奴隶侍候主人的姿态。奴隶们以这种姿势殉身于奴隶主墓室之外,正是春秋时期秦国社会中奴隶地位的真实反映。在前述尚未发掘完的陕西凤翔一号秦公大墓中,就已发现了六具殉葬的尸骨。这六具尸骨的情况列表如下:

从上表可以看出:尸骨埋葬位置均分布在墓主人之四周,性别则男女均有,年龄及葬式能判断者均系成年、曲肢,说明了这些殉葬者生前的身份乃是墓主人的奴隶。如果一些同志认为这些殉葬的资料还不足以证明其身份是奴隶的话,这里只好借用郭沫若的话作为回答:

要说殷墟的殉人“全不是奴隶”,实在是没有办法来说明。是氏族社会的成员吗?当然不会拿这么多的成员来牺牲。是别民族的俘虏吗?这俘虏是临时去拉来的呢?还是平时养畜在那儿的?临时去拉那么多俘虏来殉葬,道理说不通。平时养畜在那儿的,谁生产来养畜他们?(《申述一下关于殷代殉人的问题》,见《奴隶制时代》,95页)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上表五号殉奴的头下还发现有一铁镈(见本章注[5]),这就进一步证明了这些殉葬者的身份。埋在他头下的铁镈可能就是他生前用的工具。郭沫若以殷墟人殉为根据,论证殷代为奴隶社会的一段话,在这里真是适合极了,还是听听他的意见吧:

奴隶社会里面,工农兵是没有十分分工的,耕田时是农,服役时是工,有事时被坚执锐便是兵。所以这些带武器的殉葬者也可能都是生产奴隶。即使是已经脱离了生产的,有如此多的脱离生产者拱卫死的国王,必然还有更多的脱离生产者拱卫活的国王。靠谁的力量来养活这些脱离生产者呢?当然要靠从事生产的人。脱离生产者都还是这样毫无自由的奴隶,从事生产者应该更贱,难道还不会是奴隶吗?因此,这一段史实,正说明殷代是奴隶社会,又有何可疑呢?(《读了〈记殷周殉人之史实〉》,见《奴隶制社会》,86页)

现在,在秦公大墓中直接发现了带有生产工具的殉葬者,难道还不是奴隶吗?因此,这一些材料,正说明秦国在当时已是奴隶社会,又有何可疑的呢?

不言而喻,在奴隶社会中,除奴隶主和奴隶两大阶级外,还有相当数量的平民,这是各国均无例外的,秦国当也如此,无须赘述。

秦国奴隶的来源 春秋初期,秦国内部除少数奴隶主外,绝大部分人是奴隶。这些奴隶是从哪里来的呢?

秦国的奴隶大致有三个来源:

(一)秦人本族内部的阶级分化,使一部分人沦为奴隶。这是一个长期发展的过程。早在秦立国以前,其内部就逐渐出现阶级分化,如殷商时期,中衍之后“嬴姓多显”(《史记•秦本纪》),出现了显贵。正如恩格斯指出的:“通过世袭贵族和王权的最初萌芽的形成,对社会制度发生反作用,奴隶制起初虽然仅限于俘虏,但已经开辟了奴役同部落人甚至同氏族人的前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106页)在西周初期,秦人内部分化虽暂时停止,但至周末,这种分化又明显地加速了。周宣王时,秦人的首领秦仲被封为大夫,显然他已成为本族内的大奴隶主,《诗经•车邻》《毛诗序》云:“秦仲始大,有车马礼乐侍御之好焉。”一个人成为“大夫”,更多的人则沦为“侍御”或其他奴隶。当然,这些人中也可能有外族俘虏,但“侍御”中绝大多数应为本族人。就是在这种阶级分化的基础上,秦人才进入奴隶社会。

(二)占领西周故地后,“周余民”以及原属于西周人的奴隶,自然也都变为秦国奴隶主阶级的奴隶。

(三)秦国奴隶最大的来源,是同西戎战争中俘获的戎、狄俘虏。秦从建国开始,到穆公“霸西戎”止,同戎、狄的斗争构成秦国历史的重要内容。自从平王东迁以后,关中地区布满了戎、狄,秦国不断地同他们斗争,并取得一系列胜利:“伐戎”、“伐荡社”、“灭荡社”、“伐彭戏氏”、“伐邽、冀戎”、“灭小虢”、“伐茅津”、“伐戎王”,等等,尤其是在秦穆公战胜西戎以后,大批的戎、狄就成了秦国的俘虏。对于这些俘虏如何处理呢?史书并无明确记载,但在春秋战国时代,战胜国对战败国人民一般的处理办法都是拉去当奴隶,这在《墨子》一书中有具体的记载。秦国也不例外,据《后汉书•西羌传》载:“羌无弋爰剑者,秦厉公时为秦所拘执,以为奴隶。”战国时代的秦厉公尚把捉来的羌人当做奴隶,那么春秋时代的秦国奴隶主,当然更会把戎、狄俘虏当成奴隶的主要来源了。在秦建国后的百余年间,伐戎次数很多,因此在秦国社会中的奴隶来源,也应以戎、狄俘虏为最广。

秦人内部分化,“周余民”和戎、狄俘虏,这是秦国奴隶社会中奴隶的三个主要来源。

奴隶们的伟大贡献 秦在未到关中以前人数很少,经济十分落后。自从定居关中以后,社会发展异常迅速,这是与拥有大量奴隶分不开的。

在春秋时期,虽然就整个中国来说,奴隶制已开始崩溃,但对于刚刚脱离氏族制的秦来说,采用奴隶制是一个巨大的进步(参见恩格斯:《反杜林论》,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524页)。这种制度在秦国还是具有生命力的。而上述三种来源构成的秦国的奴隶阶级,对改造秦国的经济结构、推动社会经济发展,起着决定性作用。

由“周余民”变来的奴隶,一般具有较高的生产技术水平和丰富的经验,尤其擅长于农业生产。秦在关中建国后,经济生产由游牧转向农业,主要是这一部分奴隶的功绩。

戎、狄俘虏转化来的奴隶,是秦国奴隶中的主要部分,也是秦国劳动力的主要来源。秦国经济之所以能迅速发展,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有源源不断的奴隶补充到劳动大军之中。秦在戎、狄包围中建国,造成它发展上的困难,但这个环境又迫使秦必须奋力同戎、狄斗争,于是困难条件又转化为有利条件:当其他诸侯国由于奴隶来源枯竭,致使奴隶制发生危机的时候,秦国却在同戎、狄斗争中得到大批俘虏,从而使奴隶制发展起来。

至于秦人本族内部分化出的奴隶,随着民族融合,他们同前两部分奴隶一样,在改造和推动秦国经济发展方面,起着同样重要的作用。

正因如此,春秋时期当其他诸侯国奴隶制已经开始崩溃的时候,奴隶制在秦国却显出欣欣向荣的景象。

那些默默无闻的各族奴隶,推动了秦国社会生产的发展,创造了辉煌璀璨的文化,是秦国社会得以跃进的根本动力,他们是永远值得纪念的。

三、秦国奴隶制土地国有的特点

中国奴隶社会土地所有制的特点是土地国有,即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土地所有权集中于奴隶制的国家,也就是集中于最大的奴隶主——国王手中。秦自建国以后其土地所有的基本形态也是如此,在名义上,秦的领地都是周天子“赐”给的,秦国的奴隶主只是占有这一片土地,土地所有权仍集中在周天子手中,这正是奴隶制土地国有的特点,秦国同其他诸侯国在这一点上没有区别。

但是,秦国的奴隶制是在当时奴隶制开始崩溃的总趋势之下,才确立起来的,所以它又具有一些别的诸侯国所没有的特点:

井田制的界说 研究秦国土地所有制的“个性”,必须首先对中国奴隶社会土地国有的“共性”有统一的认识。而现在国内史学界一般地都是把井田制和奴隶社会土地所有制当做一回事,似乎奴隶社会的土地所有制就是井田制。但是,井田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土地制度,又是众说纷纭。所以,这里不能不先对井田制作极为简略的研讨,确定其界说,然后才能看出秦国土地所有制的特点。

目前,大家讨论井田制主要的材料,还是《孟子•滕文公上》记载的553个字。下面把这段材料的主要部分摘录于后:

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彻者,彻也;助者,籍也。

《诗》云:“雨我公田,遂及我私。”惟助为有公田。由此观之,虽周亦助也。

无君子莫治野人,无野人莫养君子。请野九一而助,国中什一使自赋。

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

这一段杂乱无章的话涉及的问题很多:有田块的划分,贡、赋的形式,公、私田的划分,等等。既然我们把井田制作为生产关系的一种形式来研究,首先就应当从人与土地的关系去分析:

从“无君子莫治野人,无野人莫养君子”可知:“野人”就是在土地上胼手胝足劳动的奴隶(当然,如果有人根本不承认西周和春秋是奴隶社会自当别论,事关历史分期问题,不在本书内讨论)。那么,毫无问题,“君子”就是奴隶主和平民了,这是无须论证的。准此,可知“野九一而助”和“国中什一使自赋”是说的奴隶制国家加在“野”和“国”不同区域的两种不同负担。前者指奴隶从事劳动的“野”,这里是“九一而助”。所谓“九一”,就是“井九百亩”中的“八家皆私百亩”,即每一井田中的九分之一。所谓“助”,孟子说得也很清楚:“助者,籍也。”《周礼•匠人》郑玄注:“莇者,借民之力以治公田,又使收敛焉。”这就是上面说的八家“同养公田”的意思,很明显,这是一种劳役形式的剥削。这里,奴隶们的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在时间上和空间上是分得十分清楚的:在“私田”上干活是为延续劳动者生命的必要劳动;在“公田”干活是为了养“君子”的剩余劳动。“公田”和“私田”的明确划分,这是“野”的第一个特点。

《孟子•滕文公上》说的“国”中的负担,这里“什一使自赋”,说的是出军赋。《周礼•大司马》注云:“赋,给军用者也。”《小司徒》注:“赋谓出车徒,给徭役也。”古代的所谓“赋”,即自备甲兵并亲服兵役,所以叫“使自赋”。这是说的“国人”——平民和奴隶主,有参军作战的权利和义务。反之,“野”中的人,即“野人”,则不准参加军队。《孟子》的这种说法是符合实际的。在古籍中可以看到不少这样的材料,如《国语•齐语》载管仲制订的“参国伍鄙”制,其中“参国”就是把国中士乡十五分为三个五乡,士兵三万人,由齐国国君和国、高两卿各帅一军;而所谓“伍鄙”,就是将“野人”分为五属,由五大夫、五正掌其行政和司法,这里没有军政,因为“野人”是不服兵役的。对于这一问题,前人论证得很多,如朱大诏《实事求是斋经义•司马法非周制说》就证明:野人不当兵。江永群经补义》还举一例说:“(鲁)士卒车乘皆近国都,故阳虎欲作乱,壬辰戒都车,令癸巳至。可知兵常近国都,其野处之农固不为兵也。”这都是十分正确的。

野人不准当兵,不仅仅是因为古代把当兵作为一种光荣的权利,主要的还是与井田制实行的剥削方法有关。因为“助”这种剥削方法,其剥削量与劳动者在田间干活的时间成正比,奴隶主宁可把作战的负担加给平民和中小奴隶主,也不愿让奴隶们去打仗,而影响自己的剥削收入。

可见,《孟子•滕文公上》的记载,与“野”有关的制度才是井田制,与“国”有关的是说的另外之事。根据上述分析,可以确定孟子说的井田制应有如下特点:

(一)有“公田”与“私田”之区别。

(二)奴隶主对劳动者进行剥削的形式是“助”,即劳役剥削。

(三)为了尽量多地榨取奴隶的剩余劳动,缩短劳动者往来于“私田”与“公田”之间的距离,最合算的配置就是把“公田”放在“私田”中间,这就出现“井”字形的土田划分。

(四)为了同样的理由,井田制下的奴隶是不准当兵的。

以上四条或可作为井田制的界说,这是笔者个人的意见,提出来与史学界的同志们商讨。

秦国不实行井田制 本来,对秦国是否存在过井田制的问题,国内史学家一直有两种不同意见。[7]对这个问题之所以长期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其中原因之一,就是双方在讨论问题时没有一致的界说。假如笔者提出的上述界说可以成立,并用以考查秦国的土地制度,那么就可以说秦不存在井田制。

在现有的资料中,既找不到秦国土地制度有“公田”、“私田”的划分,也看不见“助”的剥削方法在秦国如何实行,更没有井字形土田划分的资料。可以说,这里找不到井田制的痕迹。如果说,这些还仅仅是秦国无井田的默证的话,那么请看下面的一段资料:

(十五年)九月壬戌,(秦)与晋惠公夷吾合战于韩地。晋君弃其军,与秦争利,还而马。穆公与麾下驰追之,不能得晋君,反为晋军所围,晋击穆公,穆公伤,于是岐下食善马者三百人驰冒晋军,晋军解围,遂脱穆公而反生得晋君,初,穆公亡善马,岐下野人共得而食之者三百余人,吏逐得,欲法之。 穆公曰:“君子不以畜产害人。吾闻食善马肉不饮酒,伤人。”乃皆赐酒而赦之。三百人者闻秦击晋,皆求从,从而见穆公窘,亦皆推锋争死,以报食马之德……(《史记•秦本纪》。此外,在《吕氏春秋•爱士》中也有类似记载)

这一段资料十分重要,所以把原文摘录于此。

从这段资料可以看出什么问题呢?

首先可以看出秦国“野人”的一般状况,秦国的野人竟能将国君的善马杀来吃掉,而且参加这一行动的竟有三百人之多。据考古工作者最近调查:今陕西凤翔县城东之义坞堡,即春秋时的野人坞,是穆公时野人食善马肉处的遗址,而这里距秦穆公所居的太寝并不太远(以上皆据陕西省考古研究所雍水队1959年至1963年在凤翔发掘、调查材料),在王宫附近的“野”间,就有这样大的活动。这个事实至少说明奴隶主对奴隶的监督和看管并不十分严密。但重要的还不在这里,值得注意的是,这些“野人”竟能参加对晋军作战,并表现了很高的积极性,这在井田制下是绝对不可能的。

不仅从一些资料中透露出来的一鳞半爪的情况不符合井田制的特点,从秦国所在的地区历史发展方面考察,井田制在这里也是不可能在春秋时继续存在着的。

秦国所在的“丰岐之地”,原是西周的王畿,而这里是封建制因素出现得最早的地区之一。早在西周中期,土地交换的现象就在这里出现(见《陕西省岐山县董家村西周铜器窖穴发掘报告》,载《文物》,1976(5))。据最近发掘的考古资料证明:西周中期,在王畿地区就出现了类似于封建社会中的土地交易或租田、典田现象(见唐兰:《用青铜器铭文来研究西周史》,载《文物》,1976(6))。到西周末年,“宣王即位,不籍千亩”(《国语•周语》),这已经是“井田制在王畿内开始崩溃的标志”(郭沫若主编:《中国史稿》,第一册,288页)。后来,周宣王又“料民于大原”(《国语•周语》),反映了奴隶主已无法控制人丁了。平王东迁以后,周王畿又为戎狄所占,“卤获而居于泾渭之间,侵暴中国”(《汉书•匈奴传》),井田制自无法维持下去。因此,到春秋初,在秦国占领的原来的周王畿——“丰岐之地”,井田制已荡然无存。秦立国后,既然无法把从井田制上逃亡的奴隶一一都抓回,自然就不可能恢复这种已经崩溃了的制度。

因此,应当看到秦国奴隶社会的土地制度,是在西周井田制已崩溃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这就不难理解,在有关秦国的记载中,为什么没有一点井田制的影子,甚至连《商君书》中,都看不到有井田的记载,而使我们看到的反倒是否定井田存在的一些材料。

问题很清楚,秦国根本不曾实行过井田制。

那么,秦国实行的是什么田制呢?

秦国实行爰田制 秦国实行的田制称为爰田。[8]所谓爰田,就是奴隶制国家定期将土地按上、中、下三等分配给奴隶耕种,不分“公田”、“私田”,劳动者将产品以“彻”的形式上缴给奴隶主。而奴隶主为了提高劳动生产率,充分发挥土地的肥力,就采取“爰土易居”(《汉书•地理志》注引孟康曰)的办法,定期更换每个劳动者的土地和居住地,这就叫做“爰田”,也称为“辕田”。爰、辕、三字在古代可通用(见《说文》“”,段注),爰田就是易田、换田的意思。古代著名学者孟康说过:“三年爰土易居,古制也,末世侵废。商鞅相秦,复立爰田……不复易居也。”(《汉书•地理志》)可见“爰土易居”这种“古制”,一定在秦国历史上实行过,否则“商鞅相秦”之时,也不会偏偏“复立爰田”。秦在建国之初,奴隶制刚刚发展,尚未至“末世”,这种制度还没有“浸废”,当它每占领一片土地以后,就将当地的人民和奴隶按军队方式编制起来,分配给每个人一定土地,并按规定“爰土易居”。这些劳动者平时是奴隶主的农业奴隶,战时就要替奴隶主去打仗。“在不同的占有形式上,在社会生存条件上,耸立着由各种不同的、表现独特的情感、幻想、思想方式和人生观构成的整个上层建筑。”(马克思:《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611页)秦国早期的官制正是其土地所有制具体形式的反映,如秦国出现最早的一个重要官职,就叫庶长,以后发展为大庶长、左庶长、右庶长、驷车庶长等,均为统兵武官,但庶长之名称则源于对庶人的统治。《续汉书•百官志》刘昭注:“自左庶长已上至大庶长,皆卿大夫,皆军将也。所将皆庶长、更卒也,故以庶更为名。”可见,庶长是因对庶人统治而得名的。但庶长其实是军事首领,他不仅要统兵打仗,而且负责修城之类的事务,如“(厉公)二十六年,左庶长城南郑”(《史记•六国年表》)。这就证明:民政和军事皆由庶长一人负责,这一职务类似于军事屯田的首领,而这种统治形式正是建立在爰田制基础之上的。

因此,毫无疑问:秦国所实行的是带有军事屯田性质的爰田制。

爰田制是如何实施的?《周礼》中有较详细的记载:

遂人掌邦之野……辨其野之土,上地、中地、下地,以颁田里。上地,夫一廛(居屋),田百亩,莱五十亩,余夫亦如之;中地,夫一廛,田百亩,莱百亩,余夫亦如之;下地,夫一廛,田百亩,莱二百亩,余夫亦如之。(《遂人》)

这就是说,将土地分为上、中、下三等,在这些土地中,每年有若干休耕地——“莱田”。为了“同美恶”,就使“三年一易”(《汉书•地理志》引张晏说),这样就能使得“肥饶不得独乐,埆不得独苦”,“财力均平”(《公羊传》宣公十五年何休注),负担相等。

那么,这种爰田制与井田制究竟有什么不同之处呢?

第一,剥削的方法不同。本来,按《孟子•滕文公上》的记载:“请野九一而助,国中什一使自赋”,井田制是实行“九一而助”的。但现在的“野人”不“助”“公田”了,这当然就不需要区别“公田”与“私田”。没有“公田”和“私田”的区别,也就无须以“方里而井,井九百亩”这种形式划分土地了,于是,井田的形式也不存在了。但这仅是表面的变化。取消“公田”、“私田”的区别以后,土地仍然必须由劳动人民耕种,奴隶主仍要取得剥削收入,但剥削方法则不得不加以改变。因无“公田”,不能用“助”的形式剥削,奴隶主阶级就采取“彻”的办法。“彻”也就是“使自赋”的“赋”。这种“赋”同封建制确立以后,商鞅变法时“初为赋”的“赋”不同,那时的“赋”是向小农、无地商工和游民征收人头税,是属于封建性质的制度。(见本书第八章第三节)而奴隶社会中在秦国推行的“赋”则以土地为征收单位,因为这时的劳动者还是奴隶,他们没有独立人身地位,在奴隶主看来,他们仅仅像工具、牲畜一样,只有和土地结合起来才能产生财富。因此,他们计算剥削收入的时候是以地亩,而不是按人数。所以称之为“彻”者,就是计算土地的意思,《诗经•大雅•崧高》:“彻申伯土田。”郑氏笺:“‘治’者,正其井牧,定其赋税。”《诗经•公刘》:“彻田为粮。”毛氏传:“度其隰与原田之多少,彻之使出税,以为国用。”就是说,奴隶主将土地“授”给奴隶,然后根据土地多寡,以“彻”(或称“赋”)的形式征收劳动产品。这就与井田制下的“助”有所不同。

这种“彻”(或“赋”)虽与“助”的剥削方法不同,但在性质上,它仍属于奴隶制的剥削。因为:一、劳动者对于土地没有所有权;二、连劳动者本人也还是奴隶主的财产。这两点从“三年易土爰居”、“三年一易田”这样不断地将劳动者迁来迁去的规定中,就可得到证明。这些劳动者同奴隶主的工具和牲畜一样,牵过来,拉过去,可见他们的人身是属于奴隶主支配的,他们的身份仍然是奴隶。

不过,爰田制毕竟不同于井田制,“使自赋”、“彻”的方法同“助”的方法到底有所区别,相对说来,“彻”的剥削较之“助”要轻一些。这就是井田制崩溃,但封建的土地私有还没有建立起来的时候,奴隶主所采取的一种妥协的办法,以维持奴隶社会的土地国有。总之,井田和爰田都属奴隶社会土地国有的性质,但前者用“助”法,后者用“彻”法。后者比起前者来,是向封建制方向迈进了一步。这就是两者的第一个区别。

井田制和爰田制的另一个区别,就是劳动者——奴隶的社会地位有了一些变化。在井田下和爰田下的劳动者的身份虽均是奴隶,但由于前者行“助”法,奴隶主对奴隶采取劳役形式的剥削,所以他们要尽一切可能迫使奴隶将全部劳动力和时间用于生产更多的财富,决不愿意把奴隶用于作战。而爰田制下采用“彻”(或“赋”)法,奴隶主就可以让奴隶“出车徒,给徭役”,甚至直接参加军队作战。如晋国在进入春秋以后,井田制彻底崩溃,晋惠公战败于韩地,为秦所虏,晋国甲兵丧亡殆尽。于是国内诸大臣于公元前645年“作爰田”,接着又“作州兵”;不久,就出现了“群臣辑睦,甲兵益多”(《左传》僖公十五年)的局面。之所以在“作爰田”之后就“作州兵”,从而“甲兵益多”者,正是因为爰田制“使自赋”,奴隶也可当兵,改变了井田制下“野人”不准当兵的旧制,才开辟了充分的兵源。秦国的“野人”能参加对晋国作战,正是秦国实行爰田的证明。奴隶可以参军作战,这是爰田制同井田制的第二个区别。

《孟子•滕文公上》有:“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从这里说的“夏后氏”、“殷人”、“周人”中就透露出:贡、助、彻代表了古代三个不同时期的剥削方法。现在,至少弄清这一点:助,是在井田上实行的;彻,是在井田制崩溃后爰田上实行的。秦国在西周井田制崩溃的“丰岐之地”建国,它所实行的只能是这种爰田制。

四、奴隶制国家机器的逐步强化

“到目前为止在阶级对立中运动着的社会,都需要有国家,即需要一个剥削阶级的组织,以便维持它的外部的生产条件,特别是用暴力把被剥削阶级控制在当时的生产方式所决定的那些压迫条件下(奴隶制、农奴制或依附农制、雇佣劳动制)。”(恩格斯:《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755页)随着经济的发展,领地的扩大,秦国奴隶制的国家机器,也逐渐强化起来了。

军事中央集权的统治形式 西周和春秋时期,秦以外的各诸侯国,都实行分封制的统治,即天子把王畿以外的土地以“授民授疆土”的形式分给诸侯,作为他们的领地。诸侯又以“锡田锡邑”的名义,将一部分土地分给卿、大夫作为采邑。这种层层分封的制度,构成了西周和春秋奴隶制的主要统治形式。

然而,秦国却不实行这种分封制。

在秦国奴隶社会的历史上,找不出像西周时期那种“裂土封疆”的事实,秦国国君子弟及王族贵戚,皆无尺土之封。如宣公有九子,成公有七子,穆公有四十子,均莫立,也未见被封于何地,说明秦国确实没有实行分封制。

这里有两条资料需要研究:《史记•秦本纪》载:“武公……有子一人,名曰白。白不立,封平阳。”《国语•楚语》中又有:“晋有曲沃,秦有征、衙。”韦昭注:“征、衙,桓公之子、景公之弟公子之邑。”从这些记载的文字来看,白和似乎都曾被分封,但仔细考索,大成问题。首先,白封平阳就是不可能的,因为早在武公之前,宪公之时,平阳就成了秦的国都。武公时,秦都仍在平阳,《史记•秦本纪》云:武公“居平阳宫”,这时如何能把首都封给白?其次,征衙之于后子,也决不会是分封的领地。从《史记•秦本纪》载:景公三十六年:“景公母弟后子有宠,景公母弟富,或谮之,恐诛,乃奔晋。”这里仅记之“富”,而未提及有封地。《左传》昭公元年载:“秦后子有宠于桓,如二君于景。其母曰:‘弗去’惧选。癸卯,适晋,其车千乘……后子享晋侯,造舟于河,十里舍车,自雍及绛。归取酬币,终事八反。”从这条史料来看,公子有危难,宁去投奔晋国,也未有眷顾征衙的表示。可见,征衙之于后子,尚不如商邑之于鞅。商鞅所封之商地,仅系“衣食租税”之“职田”性质,即使如此,当其被秦惠文王追捕时,尚能“走商邑,与其徒属发邑兵北出击郑”(《史记•商君列传》)。可见,不论是白,还是后子,均没有奴隶社会的那种严格意义的、“裂土封疆”的封地,充其量不过“食邑”,而食邑制是与分封制不同的。金景芳指出:“分封制度的原型是‘天子建国,诸侯立家’,受封的对他所分得的土地都有直接统治权。食邑则不然,只是指定某一地的赋税作为某人的收入。至于此地的统治权,仍由君主派人去执行,食邑者不得干涉。”(《中国古代史分期商榷(下)》,载《历史研究》,1979(3))这种分析是符合历史事实的。秦国不实行分封制,古人也曾经指出过,马端临在《文献通考》卷二六五中写道:“按古时所谓爵者,皆与之以土地。如公侯伯子男以至附庸及孤、卿、大夫亦具有世食禄邑也……盖秦之法未尝以土地予人,不待李斯建议而始罢封建也。”秦“未尝以土地予人”,这是问题的实质。

秦国不实行分封,如何进行统治呢?

秦奴隶制国家一建立,就实行中央集权的统治,全国土地皆由国君直接控制。随着军事斗争的胜利,每占领一地都设立由国君直接任命长官的县,或其他行政机构,称之为“置官司”。或者由国君委派的庶长对该地区进行军事统治,如:公元前688年(秦武公十年)消灭邽、冀之戎以后,就在当地设县(见《史记•秦本纪》);公元前687年(秦武公十一年)又在郑、杜设县(见《史记•秦本纪》);公元前645年(秦穆公十五年),秦国占领河东,次年就在这里“置官司”(《左传》僖公十五年)。可见,秦国不实行分封,各地统治权均直接操在国君手中,国君通过军队对各地实行控制。这就使秦国奴隶制国家的统治形式,具有军事中央集权的特点。

秦国的官制 秦的奴隶制国家官制,是随着领地逐渐扩展而一步步地健全起来的。虽然在襄公时期秦就开始建国,但尚未在关中定居下来,国家官制也不可能十分完备。公元前762年(秦文公四年)进入“汧渭之会”以后,奴隶制的国家机构才逐步在秦国健全起来。

公元前753年(秦文公十三年),秦国“初有史以记事”,这不仅标志着秦国文化的进步,更重要的是表明奴隶制国家机构的健全。“史”既指史册,也指史官。史官的职务是记载最高统治者的重要言论和国家大事。有左史和右史之分:“动则左史书之,言则右史书之。”(《玉藻》)其实左、右史分工不一定那样明确。[9]事实上,史的名称很多,其职务相当于国君或某一主管长官的僚属:“既立之监,或佐之史”(《诗经•小雅•宾之初筵》),所以古代“史”、“吏”通用,史即属吏。春秋时,在秦奴隶制国家机构中,史也是最早设立的一种官职,且不止一个,如作为国君近侍的有“内史”,其职司不仅限于记言、记事,而且常常向国君提供各种建议,或解决、回答国君提出的各种问题。如穆公时有内史廖就曾向国君献计:给戎王送“女乐,以夺其志”(《史记•秦本纪》),并离间戎王与谋臣由余的关系,这个计策得到穆公的采纳,从而取得对西戎战争的胜利。又如秦文公曾经梦到黄虵(即蛇),疑神疑鬼,不知如何解释,就问于“史敦”(敦是人名,见《史记•封禅书》)。可见,史是秦国奴隶制国家机构中出现最早的,也是最接近国君的一种官职,其职责颇近似于后来的相和供咨询的博士。

在国君左右,还有一些专司宗教、祭祀的官职,称为卜、祝。秦穆公时有卜,《左传》僖公十五年载:“秦伯伐晋。卜徒父筮之,吉。”杜预注:“徒父,秦之掌龟卜者。”同殷、周时期卜人在奴隶制国家中的地位一样,秦国的卜人在解决国家疑难问题时,起着重要作用,如上例:秦伐晋是否开始,很大程度以卜人筮之结果如何为转移。可见,卜人在秦国也很重要。

同其他诸侯国一样,在秦国君属下有不少卿、大夫。卿,有上卿、亚卿之分:如“秦穆公见百里奚……知其君子,以为上卿”(《说苑•臣术》),而晋国的公子雍“仕诸秦”,则“为亚卿焉”(《左传》文公六年)。显然,亚卿要比上卿稍低一点。大夫也有不同,如上大夫、右大夫等:“秦穆公使人厚币迎蹇叔以为上大夫。”(《虞氏春秋》,见《玉函山房辑佚书》)上大夫属于最受国君宠信一类的僚属,地位较高;还有右大夫,地位稍次,如“秦右大夫詹帅师从楚子”(《左传》襄公十一年)。再低一点的则仅称“大夫”,如“秦穆公许诺,反使者,乃召大夫子明”(《国语•晋语二》),“颜卸字伯仲,秦大夫”(《图书集成》一二四引《陋巷志•宗子世表》)。还有一些特殊称号如称百里奚为“五羖大夫”(《史记•秦本纪》)。这里“五羖”只是绰号性质,并不表示官阶的高低。总之,卿、大夫在秦国国家机构中为数是不少的,他们的作用是辅佐国君治理国政,其较高的卿大夫,平时的职责类似于相,战时又可率兵作战,成为将。

秦国还有“行人”这一职称:“秦行人夜戒晋师”(《左传》文公十二年)。据《周礼》记载:有“大行人”、“小行人”,前者“掌大宾之礼及大客之仪,以亲诸侯”;后者“掌邦国宾客之礼籍,以待四方之使者”。春秋战国时,各诸侯国均有“行人”,如晋有“子员”、“子朱”(《左传》襄公二十六年),赵、郑等国也有“行人”(见《战国策》、《论语》)。秦国的“行人”同其他国一样,专司与其他诸侯国交涉之事。

另外,在秦朝廷中,还有太医令丞“主医药”(见《通典•职官》)。此官虽不知确设于何时,但从春秋时期有名的医生均由政府控制这一事实看,可能此时已有这一类官。

在秦国奴隶制国家机构中,设立最早、最重要的、也是为秦国所特有的官职,就是庶长。庶长是秦国建立不久就出现的一个官职,原为武官,因秦国系在不断同外部进行武装斗争中扩展的领地,所以新拓出的土地即由统兵武官管理,他们要管理庶民,故称为“庶长”(《续汉书•百官志》刘昭注)。由于庶长既率兵,又负责地方统治,逐渐成为除国君以外权力最大的官,有的庶长竟能废立国君,如公元前704年,秦宪公死后,大庶长弗忌、威垒、三父三人竟将原立的太子废掉,另立出子为国君(见《史记•秦本纪》)。庶长官职无定员,有庶长和大庶长,后又发展为左庶长、右庶长、驷车庶长等。在整个奴隶制时代,秦国的庶长都拥有最重要的权力,他们在秦国政治生活中居于举足轻重的地位。

在军队中还有各级军官,“不更”就是其中之一。晋在同秦国作战中曾俘获“不更女父”(《左传》成公三年),据杜预注:“不更,秦爵。”实际上春秋时期秦国的官、爵不分,“不更”显然系军职。至于其他军职都有什么名称,现尚不能详考。

从春秋时期秦国官制的初步考察中,可以看出下列三点:

(一)到秦穆公时代,秦国就已建立了一套较为完整的统治机构。组成这一机构的官制,有的系秦所固有,如庶长。这是其他诸侯国所没有的。有的则是仿照周或其他奴隶制诸侯国而建立的,如大夫、史等。这就形成了秦国独特的一套官制系统。在春秋时期,秦国和楚国的官制与其他诸侯国皆不相同,这是同它们各自历史发展的特殊性有关的。

(二)各种官职皆无定员,不仅庶长、大夫不只一人,将军也同时可有数人。如秦攻郑时,穆公任孟明视、西乞术、白乙丙三人为将。可见,秦的各类官职,皆由国君根据需要给以任免。这样,官职名称尽管不多,其数目并不一定太少,而且各个时期官职名称、数目、权力大小,都不可能一样。

(三)同其他诸侯国一样,秦国也实行世卿世禄的世袭制。如秦国大夫百里奚和蹇叔,他们的儿子西乞术、白乙丙、孟明视[10]三人出征时皆为统兵大将,显系因父辈爵禄而致。这种世袭制从秦建国一直延续到战国,如出子时的“秦公钟”、“秦公镈”和景公时的“秦公”(见《两周金文辞大系》下编)的铭文中,均有“咸畜胤士”或“胤士咸畜”的字句,它的意思就是宣布要维持有爵禄的世家绵延不绝。[11]可见,世袭制仍为秦国奴隶制的重要内容。但是,由于时代的潮流,原封不动地维持奴隶社会的世袭制度,对统治阶级说来也不利了,所以秦国的国君——特别是像秦穆公这样较有远见的国君,常常打破界限,在奴隶主贵族以外选拔人材。因此,秦国的世袭制不像其他诸侯国那样严格,这也是其官制特点之一。

刑罚和军队 军队、警察、法庭等项国家机器,是阶级压迫的工具。秦国奴隶制政权在逐步发展中,建立了一整套阶级压迫的工具。如在秦文公十三年(公元前753年),秦国开始有“三族之罪”(《史记•秦本纪》),所谓“三族”本有两种解释:一种认为三族指“父母、兄弟、妻子”(《史记•秦本纪》《集解》如淳曰),一种则认为是“父族、母族、妻族也”(张晏曰)。不论怎样,这是一种很残酷的刑罚。而这种刑罚并非秦国独创,各奴隶制诸侯国均有此刑,如齐国:“宰予与田常之乱,夷三族”(《孔子家语》),楚国:“人曰:新王下法,有敢饷王从王者,罪及三族”(《史记•楚世家》)。因此,后来有人说:“古有三族。则知三族,是古军法,非始于秦。”这是正确的。秦国的“三族之罪”,既然是各奴隶制政权都实行的,那么,其他的一些刑罚,秦国也必然模仿搬来实行。见于记载的,有厉公时受过劓刑的“劓女”(《后汉书•西羌传》)。

司法审判制度也建立起来,秦穆公十分重视“听狱”,据记载:“秦穆明于听狱。断刑之日,揖士大夫曰:‘寡人不敏,使民入于刑,寡人与有戾焉。二三子各据尔官,无使民困于刑’。”(《太平御览》卷六三六引《尸子》)当然这是出于后来人的记载,其可靠程度似成问题。不过,它说明在穆公时代审判和刑罚必有一定程度的加强,这是毫无问题的。

军队是国家政权的重要支柱。在秦国政权中,军队始终占有重要地位。

春秋以前,各封国没有专门的正规军,进入春秋以后,各诸侯国先后建立脱离生产的专门的正规军,大国有三军,即上军、中军和下军,小国则只有一军。秦国自襄公开始“修其车马,备其甲兵”(《文献通考•兵考一》),也建立常备武装,到穆公时代又“作三军,设三帅”(《史记•秦本纪》)。秦国的三军有着自己的特点:春秋时期,其他奴隶制诸侯国的军队,多以车兵为主,每车七十二人,作战时有三人乘车,其余徒步随在车后,排成兵阵,然后交战。秦国的军队除车兵外,步兵、骑兵也很多,如秦穆公时,有车“三百乘”,同时又置“陷阵”(《文献通考•兵制》),“陷阵”就是步兵。车三百乘需二三万人,而步兵的数目也与此相近,“秦置陷阵三万”(《吴子•图国》)。秦国的骑兵数目不详,但公元前631年(秦穆公二十九年),秦国就派了“革车五百乘,畴骑二千,步卒五万”,护送晋国公子重耳归国(见《韩非子•十过》),说明秦国拥有大量的骑兵和步兵的队伍。

秦国拥有相当数量的步兵和骑兵,比起单纯以车兵作战的其他国军队,具有很大优越性。因为车战的行动很不方便,而且装备所需甚贵,所以随着武器的改进,锐利武器和远射程的弩发明以后,战车无从发挥其冲锋陷阵的作用,至战国期间终于被步兵和骑兵所代替。秦国从建军一开始就有一定数量的步兵和骑兵,这就为其他诸侯国所不及。当然这并非由于它们武器先进,最主要原因还是秦国实行爰田制,奴隶可参加军队;而这些“野人”肯定无力置备车马,所以只能成为步兵。另外,秦原系游牧民族,养马为其特长,发展骑兵也是十分自然的。

秦国的军队随着领地的扩大不断增加,按当时的制度,上、中、下三军每军最多一万人,则秦国军队总数应为三万人,但实际后来远远超过此数。如公元前630年秦袭郑,过周北门时,仅不遵守队列次序“超乘者”就有“三百乘”(《国语•周语》)。可见,若将秦国车、步、骑兵总数加起来,早已超过规定的数目。

奴隶社会的各种制度,到秦穆公时,基本已经建立起来了。这种制度在春秋前期的秦国还有一定生命力,因此,秦穆公时秦国发展到最强盛的时期,出现“称霸”的局面。

五、文化、科学和宗教、哲学

随着奴隶制经济的飞跃发展,春秋时期秦国的文化科学水平也有迅速提高,在某些方面还留下重要的成就;在宗教哲学方面,也充分显示出秦国奴隶制独有的特点。

文化方面的进步 在一百多年间,秦国文化方面也有突飞猛进的发展。

秦国在建国以前相当落后,没有文字,没有自己的典籍。立国之初,秦文公十三年(公元前753年),才“有史以记事”,从而“民多化者”(《史记•秦本纪》)。可见,在此以前,秦既无“史”,民也未“化”。其文明程度是可想而知的。

自从秦文公十三年以后,秦国的文化发展很迅速,尤其是在文公十六年(公元前750年),有大批“周余民”被秦接收过来,其中自有不少作策的太史等文人,这对于改变秦国文化落后的状况,具有决定意义。

秦国奴隶主阶级当时还是一个新生的阶级,在接受周人先进的文化方面,也表现出一股生气勃勃的精神。如现存有一件青铜器“鼎”,原是西周奴隶主为自己监制的,周人东迁后将它留在关中,后为秦文公所得。文公得到后,就将原器上再加刻新铭文,死后作为葬品埋入墓中。(见《西周“鼎铭”研究》,载《考古》,1963(12))鼎的经历,象征性地说明:秦国奴隶主阶级对周人的文化相当珍视,当然就会尽可能地吸收过来的了。

秦国直接从周人那里吸取当时最先进的文化,就使它能在很短的时间内,迅速达到较高的水平。春秋以前秦国没有文化典籍,但秦国建立以后出现的文化典籍,从内容到形式竟与东方各个文明发达较早的诸侯国无异。在《尚书》中有《秦誓》一篇,为秦穆公时作品。《诗经》中有《秦风》十篇,也是春秋时期秦国的诗歌。无论从文字方面还是从思想方面,这些作品较《尚书》、《诗经》中其他作品均毫无逊色。如《秦风•蒹葭》是一首情诗,作者这样写道:

蒹葭苍苍,白露为霜。所谓伊人,在水一方。

溯洄从之,道阻且长。溯游从之,宛在水中央。

蒹葭萋萋,白露未晞。所谓伊人,在水之湄。

溯洄从之,道阻且跻。溯游从之,宛在水中坻。

蒹葭采采,白露未已。所谓伊人,在水之涘。

溯洄从之,道阻且右。溯游从之,宛在水中沚。

从思想感情的表达方式到文字的运用,很难看出秦仅仅是一个有数百年文明史的诸侯国。如果说《诗经》上的文字可能经过后人润饰的话,那么,青铜器上的铭文则无可怀疑。即以最近发现之出子时代镈、钟铭文而论,其文字典雅、书法古朴,与周代其他青铜器上的铭刻毫无区别。秦国的文化能够突然达到这样高的水平,除了全盘接受西周先进的文化以外,不可能作其他解释。

一定的文化是一定社会的政治和经济在观念形态上的反映。春秋时期秦国发展起来的文化,正是秦国政治、经济跃进到奴隶制的反映。穆公时代,秦国的奴隶主阶级与周奴隶主阶级一样,俨然以深通“诗书礼乐”自居。有一次,秦穆公对西戎派来的使节由余说:我们以“诗书礼乐法度为政”,你们戎、狄没有这些东西,“何以为治?”(《史记•秦本纪》)实际上,到穆公时,秦国奴隶主阶级确实已经精通“诗书礼乐”。如西周奴隶主贵族,就常在宴会中,用赋诗的办法表达自己意见,以显示高雅。秦穆公也颇精于此道。有一次,他约请晋国逃亡至秦的公子重耳赴宴,晋国大臣狐偃本应陪同重耳一起来,但狐偃深知穆公十分讲究礼仪,喜欢赋诗,就对重耳说:我在文的方面不如赵衰,还是让赵衰陪你去吧。于是就改由赵衰陪重耳赴宴。会上,秦穆公以国君之礼招待重耳,赵衰应付得十分得体。次日,穆公又宴请重耳。宴席间,穆公赋《采菽》[12],赵衰就教公子重耳赋《黍苗》[13],穆公赋《鸠飞》[14],公子重耳就赋《河水》[15],穆公又赋《六月》[16]。通过这些诗表达了他们双方的想法:重耳希望秦穆公帮助他夺取晋国君位,秦穆公则慨然允诺,并预言重耳必能称霸。这样,一场政治交易便在堂而皇之的赋诗奏乐中完成了。(见《国语•晋语》及《左传》僖公二十三年)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秦国下层劳动人民的文化也应有所提高。不过,这方面的资料留下来得更少,现仅能见到一首歌谣。据说:百里奚被任命为上卿,以前穷困时的妻子在秦听说百里奚已富贵,就到他堂下为澣妇。一日,百里奚坐堂上,她“抚弦而歌”。这首歌的歌词是:

百里奚,五羊皮。忆别时,烹伏雌,炊扊扅(扊扅,户牡,即门闩,用以上扉之物)。今日富贵忘我为!

百里奚,初娶我时五羊皮,临当相别烹牝鸡,今适富贵忘我为!

百里奚,百里奚。母已死,葬南溪。坟以瓦,覆以柴。舂黄藜,扼伏鸡。西入秦,五羖皮。今日富贵捐我为。(此首歌谣在许多文献中均有载录,但个别字句有一些出入,本文录自《春秋别典》卷三)

这首歌谣声调悲凉,语言流畅,情感动人。不失为一首优秀的民间歌谣。

春秋时秦国所流传下来的民谣——或者说是歌词,虽只有这一首,但其文学价值是很高的。因为,古代的民间文学,本来保存下来的就很少,就先秦整个时期说,现在能见到的总共只有零句片语、不能成篇的十几则,如:“沧浪之水清兮,可以濯我缨;沧浪之水浊兮,可以濯我足。”(《孟子•离娄》引)以及:“取我衣冠而褚之,取我田畴而伍之。孰杀子产,吾其与之”,等等。但这些均不如秦国的那一首篇幅长而内容生动、丰富。当然,流传至今的这支歌词,肯定是经过后人加工、润色了的。不过,无论如何加工,总脱不出其最初的原型。这首歌词不仅语言朴实感人,而且内容较其他歌词生动得多,甚至还包含了一些情节,近乎一篇曲折的故事。能创造出这样歌谣的人民,在文化领域的其他方面,必定还有许多创造。可惜,这方面的资料缺乏,使我们无法窥其究竟,只好付之阙如了。

科学技术的发展 随着文化的提高,春秋时期秦国的科学技术,也有显著的发展。

春秋时期,秦国科学方面突出的成就主要在两个领域:医学和天文历法。

秦国的医学是在官府直接控制之下的,有名的医生均由政府支配。在春秋初期,秦国的医学尚未显出有何特点。但至穆公以后,在这一领域中,秦国后来居上,在各诸侯国间居于先进的行列。尤其至春秋末期,秦国成为当时医学科学最发达的地区之一,许多名医均出自这里,一些诸侯国统治者患病还要到秦国请医生。秦国医生的一些研究发明,在医学史上有重要地位,而其发现的病理,至今尚有一定影响。

如秦桓公时(公元前603年至前576年),有名医缓,为秦的“良医”,他不仅在秦国被誉为“良医”,而且在其他诸侯国也有很大影响。公元前581年(秦桓公二十三年),晋景公得重病,在本国无人医治,就“求医于秦”,秦桓公派医缓去晋为景公医病。医缓至晋为景公诊断后,向他指出:你的病已到“膏肓”——古人认为在人的胸、腹之间有个地方叫膏肓——这里“攻之不可,达之不及”;用药无济于事,治疗已经迟了。果然,不久晋景公吃饭时突然感到腹胀,赶紧跑到厕所,还没来得及排泄,就掉在厕所里死去。(见《左传》成公十年)医缓虽没把晋景公治活,但他能十分准确地提前判断出不治之症,所以连晋景公本人也不得不承认他是“良医”。由于医缓在历史上第一次提出了“膏肓”这个词,所以后来人们把“病入膏肓”作为形容不治之症的一句成语。医缓不仅有高超的技术,而且具备科学家的实事求是精神,绝不因病人是国君而曲意逢迎,这一点在科学史上也是一种优良传统。

在缓以后,秦国还有一位著名医生叫和。同缓一样,历史文献上也只留下和的一个字的名字,但他在医学上的贡献却一直流传到今天,仍被人们享用。医学家和,较缓略晚,是秦景公时代(公元前576年至前536年)的人。公元前541年(秦景公三十六年),晋平公有病,也派专人到秦来请医生,和便被派往晋国。经过诊断,医和对晋平公说:你的病既不是饮食上的问题,也不是鬼怪缠身,而是贪恋女色,纵欲过度所致,医药根本无效。若长此下去,早则三年,迟则十年,必死无救。诊断后,晋国大臣也称他为“良医”,并“厚其礼而归之”(《左传》昭公元年)。

医和在医学上的最大贡献,在于他提出了一种致病的理论。他认为:人身上有阴、阳、风、雨、晦、明六气。这六气不调和,就招致疾病。所谓:“天有六气,降生五味,发为五色,徵为五声。淫生六疾。六气曰阴、阳、风、雨、晦、明也,分为四时,序为五节。过则为菑,阴淫寒疾,阳淫热疾,风淫末疾,雨淫腹疾,晦淫惑疾,明淫心疾。”(《左传》昭公元年)一切疾病皆可以这六气的相互关系进行解释,如晋平公的病乃由荒淫无度、贪恋女色所致,医和就向他指出:“女,阳物而晦时,淫则生内热惑蛊之疾。今君不节不时,能无及此乎?”(《左传》昭公元年)这种“六气失和”而致病的理论,虽然蒙上一层神秘的色彩(这也是中国传统医学的特点),但其精神实质是符合客观实际的,并具有辩证思想。医和的这一基本理论,经过后来许多医学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发展,成为风、寒、暑、湿、燥、火这六气,是我国古代著名医学经典《内经•素问》的重要病理依据之一。直到今天,这种理论在我国传统医学中仍有其重要地位。

秦国的医缓、医和是我国春秋时代著名的医学家,他们同当时的齐人扁鹊秦越人)一样,在医学成就上,达到了当时的最高水平。

在天文历法方面,秦国显然接受了周的遗产。古代天文学的知识,多与卜、筮有关,秦国来到西周故地后,也出现了专司龟卜、占筮的人,而且在社会上据有重要地位。如《左传》载:“秦伯伐晋,卜徒父筮之,吉。”杜预注云:“徒父,秦之掌龟卜者。”(僖公十五年)证明秦国对卜、筮也极为重视。而与卜、筮一起的天文学自然也传入秦国。

不过,秦的天文历法并非完全继承周人,也有自己的发明。《史记•秦本纪》载:德公二年(公元前676年)“初伏,以狗御蛊”,又《史记•封禅书》:“作伏祠。磔狗邑四门,以御蛊菑。”服虔注云:“周时无伏……秦始作之。”孟康注:“六月伏日初也。周时无,至此乃有之。”这些记载都指明:“伏日”在秦以前是没有的,至秦才注意到并立了这一节令。这标志着秦国在天文、气象方面是有一定研究的。伏日在后来的历史上是受到极大重视的,因为它对人们的生产和生活具有很大的影响。《初学记》卷四引《阴阳书》:“从夏至后第三庚为初伏,四庚为中伏,立秋后初庚为后伏,谓之三伏。”伏天是一年中最热的时候。《史记•秦本纪》引《正义》注解:“伏者,隐伏避盛暑也。”所以历代对这个日子很注意:《汉书•高帝纪》记载:刘邦专门下令,要各地“自择伏日,不同于风俗也”,也就是要求根据各地气候不同确定伏日。《岁时广记》二五:“后汉(和帝)永元六年六月己酉,初令伏闭尽日。”《汉官旧仪》云:“伏日万鬼行,故尽日闭,不干它事。”这是说因盛暑天热,易生疾病(厉鬼所行),符合客观实际。由于盛暑大河上游冰凌融化,往往造成河水泛滥,因此有“伏泛”之名。《宋史•河渠志一》:“朔野之地,深山穷谷,固阴沍寒,冰坚晚泮,逮乎盛夏,消释方尽,而沃荡山石,水带礬腥,并流于河,故六月中旬后,谓之‘礬山水’。”这都是从长期的观察、研究得出的符合客观规律的科学结论,如宋仁宗庆历八年(1048年)六月初六(癸酉),黄河决商胡埽,就在三伏期内;宋光宗绍熙五年(1194年)八月,河决阳武,也在伏后。可见人们对“伏”日的重视,决不是无因的。而秦国在德公时代就已开始注意到“伏”,正是他们对气象天文历法方面的重要贡献。

秦国“初伏”,表明他们在这一点上超过了周人,并非仅限于继承。秦国在这方面的科学水平之所以能如此迅速提高,与他们进入关中地区后,经济生活由畜牧转入农业为主有关。过去有些学者不承认秦国自己的创造,认为立伏日乃是从伊兰(即伊朗)传入秦国的(见岑仲勉:《三伏日纪始》,见《两周文史论丛》;《我国上古的天文历数知识多导源于伊兰》,载《学原杂志》,第一卷,1947(5))。这种看法是不符合历史实际的。秦在建国前虽游牧于“西垂”,但也决不会越出葱岭以西,至秦穆公时“开地千里”,亦不会达于今伊朗境内。而德公时代“初伏”,早在公元前7世纪,而伊兰建国则在公元前559年。显然,秦的“初伏”与伊兰是风马牛不相及的。

总之,到春秋中期以后,秦国的科学技术水平也随着经济、文化的发展,有了迅速的提高。

宗教信仰和哲学 古代的中国同世界其他各国一样,科学、宗教和哲学往往是糅杂在一起的,秦国当也不例外。不过,春秋时期秦国在宗教和哲学方面留下的资料较别的诸侯国更少,使之对这些领域的探索更为困难。

秦在立国以前,其宗教信仰与殷、周人有所不同。殷人崇拜“帝”=祖先的一元神宗教观念,和周人关于“天”的观念(见侯外庐:《中国思想通史》第一卷,64~95页),在秦人中是没有多少影响的。那时,秦人除长期保留着的原始氏族社会的图腾崇拜以外,主要是信奉着原始的、多元的拜物教。这种习俗在建国以后还长时间地保存着。本章第一节中提到:秦人将祭祀之处称为畤,而畤就是埘,其意为鸡兽栖止之处。游牧民族的鸡兽栖止之处当然没有一固定的方向与固定地点,亦不一定仅有一处,所以祭祀的对象亦决不只一个。这是属于一种多神论的拜物教。秦建国后仍旧维持着他们的这种传统宗教,据《史记•封禅书》载:

秦襄公既侯,居西垂,自以为主少暤之神,作西畤,祠白帝。

秦文公梦黄蛇自天下属地,其口止于鄜衍……于是作鄜畤……郊祭白帝焉。

秦宣公作密畤于渭南,祭青帝。

秦灵公作吴阳上畤,祭黄帝;作下畤,祭炎帝

栎阳雨金,秦献公自以为得金瑞,故作畦畤栎阳而祀白帝。

作“畤”为秦国所特有,仅以上记载就有西畤、鄜畤、密畤、上畤、下畤、畦畴。虽然顾颉刚先生曾对秦国是否曾有这样许多畤,表示过怀疑(见《秦汉的方士与儒生》),但是有更多的人用大量的史料证明其确实可信(见《古史辨》,第五册)。因此,秦国曾不断地立畤,是可以相信的。除此而外,秦还有“祠”,如:

作鄜祠后九年,文公获若石云,于陈仓北阪城祠之。

作鄜畤后七十八年……作伏祠。(《史记•封禅书》)

另外还有:秦文公立的“怒特祠”(《水经注》引《列异传》),以及“凤女祠”(《水经注》)、“虎侯山祠”(《长安志》),等等。从上举的资料看,秦作的“畤”、“祠”很多,而这些“畤”、“祠”并非祭祀一个祖先或一个上帝,而是各样的“帝”。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这些“畤”、“祠”之作,什么理由皆有:文公梦黄蛇可作畤,栎阳雨金也可作畤,得到一块石头可作祠,祭伏日也可作祠。这种多神的宗教,正是游牧民族的特点。世界各地大致如此,如布尔亚特人(阿尔泰的游牧民族)所崇拜的天神就有九十九个。再从秦的祭祀多用牛、羊、狗、马这些牲口有时多至三百牢来看,证明了秦国建立后在长期以来还维持其多神崇拜的较为原始的宗教。

但周的宗教观念对秦也是有影响的。首先“帝”这一偶像被搬过来,这是秦人原来没有的。不过,在殷、周人那里“帝”只有一个,为至高无上的主宰,而秦人搬过来后,就成了“白帝”、“青帝”、“炎帝”、“黄帝”等几个。这种现象的发生,一方面是由于秦国在“丰岐之地”接受了西周的思想文化,如秦文公梦黄蛇以后,曾“问史敦,敦曰:此上帝之征,君其祠之。于是作鄜畤。”(《史记•封禅书》)可见,秦文公接受了“上帝”这一观念;但另一方面,他们又使“上帝”分为几个,以适应本族原来多神宗教的传统,这就形成了秦国宗教的独特形式。其次,秦在关中立国后,周人的卜、筮也被秦所接受。在立国前,秦也曾多次迁徙,并“邑之秦”,但无论迁徙还是营邑,均不见占卜。然而,文公四年秦人至“汧渭之会”后,“乃卜居之,占曰吉”(《史记•秦本纪》),才“营邑之”。显然,这是受到周人的影响,往后卜、筮的作用在秦国愈来愈大,凡大事必须问卜。如公元前645年(秦穆公十五年),秦穆公伐晋之前,就使“卜徒父筮之,吉”,然后才开战,待“涉河,侯车败”之后,又要问卜徒父,于是卜徒父“对曰:‘乃大吉也,三败必获晋君。其卦遇《蛊》曰:千乘三去,三去之余,获其雄狐。夫狐《蛊》,必其君也。《蛊》之贞,风也;其悔,山也。岁云秋矣,我落其实,而取其材,所以克也。实落、材亡,不败,何待?’……”这样,秦穆公才放心,结果“三败及韩”(《左传》僖公十五年)。从这里看出:卜、筮的作用在秦国已经同在齐、晋等国一样大了。

总之,秦国的宗教信仰,一方面保持着原来固有的传统,同时也接受了周人的许多影响,而后者的比重愈来愈大。这就形成了秦国独特的、混合的宗教形式,它与殷、周人的宗教形式不同,与东方的晋、齐和南方的楚国亦不同,而这种宗教形式也正是秦国当时社会经济和政治的反映:秦国一方面与戎、狄和中原各诸侯国斗争;另一方面又吸收了周人和东方各诸侯国的经济、政治成果,使自己迅速发展起来。适应这种客观的需要,于是,就出现了秦国宗教信仰的独特形式。

作为万物有灵论的多神教,在秦国居统治地位的哲学思想,当然是唯心主义的。但是,在同客观世界斗争的过程中,朴素的唯物主义思想在秦国也得到了发展,如医和提出的“六气”说,就含有唯物主义因素,而“六气”互相间的制约关系说,也正闪烁出辩证法的光芒。这些都是我国古代思想库中的精华,有待于进一步研究和阐发。

六、秦国奴隶制的几个特点

国人、奴隶的反抗斗争对秦国社会的影响 春秋时期是中国社会大变革的时期。奴隶的逃亡和暴动,“国人”的起义,从西周末年就此起彼伏,构成这一伟大时代波澜壮阔的历史潮流。而当时社会各个阶级、各种制度无不受到这一历史潮流的推动和制约。

奴隶是反抗奴隶主斗争的主力军,各个诸侯国的奴隶和平民都展开了对奴隶主的阶级斗争,最主要的形式就是逃亡,如公元前660年,邢国发生大规模的逃亡和溃散:“邢人溃”;公元前657年,蔡国也出现了同类性质的斗争:“蔡溃”。公元前646年,齐国筑城的奴隶“役人”因不堪残酷的虐待,而发生骚动;公元前641年,梁国也发生暴动——“民溃”;公元前624年春,当鲁国联合一些诸侯伐沈国时,沈国民众已不愿为统治者卖命,而发生“溃散”。随着奴隶制的腐朽、没落,这种斗争规模愈来愈大。

秦国的奴隶制发展较晚,阶级矛盾还没有达到十分尖锐的程度,但奴隶逃亡的现象也已出现,如百里奚为晋国送至秦的媵(陪嫁的男奴),但他到秦国后就逃亡至楚。(见《史记•秦本纪》)这是仅见于记载的一例,没有记载下来的当然更多。

在风起云涌的奴隶和国人反抗斗争历史潮流下建立的秦奴隶制政权,不能不受到这一伟大历史潮流的影响和制约。除了在秦国各种制度上(如上述爰田制)明显地反映出时代的烙印以外,秦国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和统治策略,也因而表现出一些突出的特点。

有哪些特点呢?

缺乏严格的宗法制 宗法制是西周奴隶社会的重要制度,到春秋时期,其他各诸侯国仍然继续维持着宗法制。但是,由于从西周末年起,社会大变动,使宗法制发生动摇,“礼崩乐坏”就反映了宗法制不能按照原样维持下去了。因此,春秋时期发展起来的秦国,就不可能像其他诸侯国那样严格地实行宗法制。

宗法制的主要内容是实行嫡长子继承制。春秋时代各诸侯国的国君以及卿、大夫的世袭地位,均按嫡长子的身份继承。但是,秦国却并非一定如此,继承国君的地位往往不分嫡庶。据记载:秦伯卒,《公羊传》曰:“何以不名?秦者,夷也,匿嫡之名也。(何注:嫡子生,不以名,令于四境,择勇猛者立之。)其名何?嫡得之也。”这就是说,秦国的君位并不一定传给嫡长子,而是“择勇猛者立之”。因此,《公羊传》的作者,站在宗法制贵族的立场上,把秦斥为“夷”。从秦国君位继承的事实来看,确是如此:庄公卒,长男世父不立,让其弟襄公;武公卒,立其弟德公;宣公有子九人,均莫立,而立其弟成公;成公卒,子七人莫立,立其弟穆公。又出子以宪公之孙而被立为国君。总计自襄公建国以后,至穆公以前,共九代国君:襄公、文公、宪公、出子、武公、德公、宣公、成公、穆公。计兄终弟继者三人(德公、成公、穆公),以次子立者一人(襄公),以孙立者二人(宪公、出子),不明嫡庶者一人(文公。《史记•秦本纪》仅云:“穆公……生文公”,而未云嫡庶)。以长子身份继位者仅二人(武公系宪公长子,宣公系德公长子)。就是到了穆公以后,秦国的君位继承,也无定制。如躁公卒,立其弟怀公,灵公卒,子献公不得立,随后由简公、惠公、出子继位,最后才立献公。可见,嫡长子继承制在秦国并未成为定制。

嫡长子继承制的不确立,反映秦国没有严格的宗法制,这就使秦国在许多政策和措施方面,显出与其他诸侯国不同之处。

主要的有什么不同呢?

选拔人才的标准 宗法制的作用在于维持奴隶主贵族的社会地位。《通志》:“氏,所以别贵贱,贵者有氏,贱者有名,无氏。”所谓氏族即贵族。这种宗法制在用人方面十分强调“亲亲贤贤”,若违反甚至招来杀身之祸,如“周巩简公弃其子弟而好用远人”(《左传》定公元年),终于被贵族所杀。“单献公弃亲用羁。冬十月辛酉,襄、顷之族杀献公而立成公”(《左传》昭公七年)。即使在楚国也不例外,“声子通使于晋,还如楚。令尹子木与之语……对曰:‘……楚虽有材,晋实用之。’子木曰:‘夫独无族、姻乎?’”(《左传》襄公二十六年)另外,楚国的申无宇说“亲不在外,羁不在内”(《左传》昭公十一年),证明宗法制的原则在楚国也是相当严格的。

正是由于这种宗法制,各国执政者,大半以宗族任之,宗族以外的人,很少受到重用,偶然有重用者,也不会长久,宗法制限制任用宗族以外的人材,这也是春秋以后各国一天天衰落下去而不能强盛的原因。

秦国由于没有严格的宗法制,同族人被重用的不多,外国的有用人材却能在秦得到重用。秦国宗族同姓见于记载的,在春秋时只有公子挚、公子、公子,而秦国以外的人却有:百里奚、蹇叔、由余、丕豹、公孙枝、内史廖、随会、白乙丙、西乞术、孟明视等。这些人中有来自敌国晋的,如丕豹、随会;有戎人,如由余。由余“其先晋人也,亡入戎,能晋言。闻穆公贤”,故特来“观秦”。当秦穆公发现由余“贤”后,“因与由余曲席而坐,传器而食,问其地形与其兵势”,并利用反间计,终于使由余“降秦,穆公以客礼礼之,问伐戎之形”。后来“秦用由余谋伐戎王,益国十二,开地千里,遂霸西戎”(《史记•秦本纪》)。又如百里奚为晋献公的俘虏,“既虏百里奚,以为秦穆公夫人媵于秦。百里奚亡秦走宛,楚鄙人执之。穆公闻百里奚贤,欲重赎之,恐楚人不与,乃……以五羖羊皮赎之,楚人遂许与之。当是时,百里奚年已七十余。穆公释其囚,与语国事……语三日,穆公大说,授之国政,号曰五羖大夫。”(《史记•秦本纪》)这在别的诸侯国是不可想象的事。

从以上这些事例中可以看出:秦国的宗法制影响不深,所以穆公才能突破“亲”、“贵”的界限,而以是否能维护奴隶制的统治为“贤”与“不贤”的标准。这显然是较为进步的。

秦穆公的思想 秦国的奴隶制到穆公时代达到极盛时期。这是与秦穆公实行的较为符合客观规律的政策有关的,而他之所以能这样做,不是没有原因的。

首先,秦穆公较为正视现实:

这主要表现在对“民”的认识。“民”在奴隶社会的西周,就是奴隶。郭沫若说:“殷周之盛”的所谓“民”,就是奴隶(《关于周代社会的商讨》,见《奴隶制时代》,98~115页)。虽然有许多同志不同意这种看法,但在还没有什么更充分的根据之前,这里只能暂依郭说,民是奴隶。在奴隶主眼里,“民”不过是会说话的工具,同牛马是一样的:“质人掌成市之货贿、人民、牛马、兵器、珍异。凡卖者质剂焉。”(《周礼•地官》)可见:“人民”和牛马等一样是可以买卖的。但是,从西周末年开始了愈来愈激烈的阶级斗争,在奴隶们的铁拳打击之下,奴隶主也不能不对“民”产生畏惧心理。所以,至春秋初年,在奴隶主眼中,“民”已经不像从前那样无足轻重了。有人说:“吾闻之:国将兴,听于民;将亡,听于神”(《左传》庄公三十二年史嚚语);有人说:“夫民,神之主也,是以圣王先成民而后致力于神”(《左传》桓公六年季梁语);还有人说:“民之所欲,天必从之”(《左传》襄公三十一年引《大誓》)。这表明:一些正视现实的剥削阶级人物,开始对“民”有了新的认识。

在这样的条件下,秦穆公也懂得重视“民”心的向背。在他继位后的十二年,公元前648年,晋国发生饥荒,向秦国求援。对于这一问题,在秦国君臣中间发生了一场争论:公孙枝(子桑)和百里奚主张“输粮”与晋,但丕豹却认为:趁晋有灾之际,正是进攻的好机会,主张不“输粮”。最后,秦穆公采纳了公孙枝等人的意见,向晋国送去了大批粮食,这就是前面提到的“汎舟之役”。

穆公为什么愿意向晋国送粮呢?他自己说:我虽同晋君有仇,但那里的民无罪,况且,天灾的发生在各国是常有的事,帮助受灾的人解除饥荒是“道也,不可以废道于天下”(《国语•晋语三》)。秦穆公在这里把“民”看得很重,他这样考虑问题归根结底还是从统治阶级利益出发的。公孙枝讲得很清楚:“重施而报,君将何求?重施而不报,其民必携;携而讨焉,无众,必败。”(《左传》僖公十三年)就是说:秦给晋输粮,若晋报偿,目的即已达到。若晋忘恩负义,则会失去民心,晋失民心,秦军伐晋,则必能取胜。他们能看到:战争之所以胜、败,与民“携”与否,和“众”之有无关系十分密切,为了战胜敌国,必须争取“民”心。因此,穆公和公孙枝等,实际是把争取民心作为战胜晋国的一种斗争策略。公孙枝甚至这样明确地说:秦给晋送去粮食,以激起晋国人民对晋君的不满,而使他们对秦国产生感激之情。那时,秦出兵讨晋,晋国人民就不抵抗了。[17]尽管秦穆公等人争取民心只是一种斗争策略,但他们毕竟较为重视“民”的作用了。这虽是十分有限的,然而有些奴隶主连这一点尚且认识不到,秦国的丕豹就是其中的一个,晋国的君臣中更不乏这样的人。在晋国向秦“乞籴”的公元前646年,秦又恰巧发生灾荒[18],也“乞籴”于晋,晋惠公却听从了虢射的意见,拒绝给秦粮食。虽然当时晋国的庆郑曾指出:这样做,“背施、幸灾,民所弃也”(《左传》僖公十四年),最后是不会有好结果的。[19]但晋惠公根本不听,坚持不给粮。果然,在下一年(公元前645年)秦与晋在韩地大战,秦军人少,但士气高昂,晋军人多,但人心涣散。结果晋军大败,连晋惠公本人也成了秦国的俘虏。

从对比中可以看出:无论出于什么动机,秦穆公对民的作用是较重视的。

正因秦穆公懂得“民”的作用,所以在他统治期间能够实行一些缓和阶级矛盾的政策,如对于食“善马肉”的野人所采取的处理方法,表现了他是一位有远见的奴隶主阶级的代表人物。

秦穆公较为进步的思想和主张,正是当时奴隶和广大劳动人民斗争的结果。

注释

[1]关于《石鼓文》的来历、年代考订及内容,现简介如下:

石鼓为十个形似大鼓的刻石,每面石鼓上均刻有文字,称为《石鼓文》。此物初不见称于世,隋以前未见记载,唐贞观中,吏部尚书苏勖纪其事,当时石鼓在天兴县(今陕西凤翔县)二十几里之野地中。(见《元和郡县图志》卷二)后郑余庆将其迁于凤翔府夫子庙。经五代之乱,又复失散,宋司马池复置于府学。北宋大观(1107年至1110年)中,自凤翔迁于东京(今开封)辟雍,后入保和殿。金人破宋,又运至燕京(今北京),后一直放于北京。抗日战争时期,由故宫博物院运往西南。现存北京故宫博物院。

秦石鼓

《石鼓文》字体为籀文,文体为诗。司马池移置时失掉一个石鼓,北宋仁宗皇祐年间(1049年至1054年)向传师在民间求得,但已被人当作石臼而将刻文破坏。因此,现存十石鼓中,有一鼓残缺特甚。

石鼓文

于石鼓的年代,有好几种说法:韦应物认为乃周文王时之鼓,周宣王刻诗;韩愈则以为周宣王时之鼓(见欧阳修:《石鼓文跋》)。宋代学者郑樵则以为乃秦之物,因《石鼓文》中“殹”字仅见于秦权、秦斤(现“殹”字又见于云梦秦简)。所以,石鼓为秦物已为多数学者公认。

但石鼓为秦时哪一代的作品,目前看法尚不一致:有的认为当在惠文之后、始皇之前;巩丰认为在献公之前、襄公之后;清末人震钧认为乃秦文公之物,近人马叙伦也同意此说;马衡则认为在秦穆公时所作;郭沫若则认为是秦襄公时所作(参见《石鼓文研究》,见《沫若文集》第十六卷)。本书采用郭说。

关于《石鼓文》的内容,由于年代久远,自唐代人就已经“忽开满卷不可识”(韦应物:《石鼓歌》)了,就连有名的学者韩愈,面对石鼓也叹息:“少陵无人谪仙死,才薄将奈石鼓何。”“词严意密读难晓,字体不类隶与蝌。”“嗟予好古生苦晚,对此涕泪双滂沱。”(《石鼓歌》)宋代大诗人苏轼,见到《石鼓文》同样难以辨识,他这样形容道:“旧闻石鼓今见之,文字郁律蛟蛇走,细观初以指画肚,欲读嗟如箝在口,韩公好古生已迟,我今况又百年后,强寻偏旁推点画,时得一二遗八九。”(《石鼓》)可见《石鼓文》之难懂。经历代研究,至近人郭沫若根据数种拓片,将石鼓存留之残文,加以辨识、考释,并排列次序。从残存的《石鼓文》字句中,可以看出有许多是描写狩猎场面,现将《石鼓文》之释文照录如下,供读者参考:

《汧沔》第一

   汧殹(猗)沔沔,烝皮(彼)淖渊。

   鲤处之,君子渔之。

   澫又(有)小鱼,其斿。

   帛鱼,其氐鲜。

   黄帛其(),又(有)鳑(鲂)又(有),

   其孔庶,脔之,

   。其鱼隹(惟)可(何),

   隹隹鲤。可(何)以之,

   隹杨及柳。

《霝雨》第二

   □□□(此处原文为方框“□”)癸,霝雨□□(此处原文为方框“□”)。

   流迄滂滂,盈济济。

   君子即涉,涉马□(此处原文为方框“□”)流,

   汧殹洎洎。□□(此处原文为方框“□”),

   舫舟囱逮。□□(此处原文为方框“□”)自,

   徒驭汤汤,隹舟以(行),

   或阴或阳,极深以□(此处原文为方框“□”),

   □(此处原文为方框“□”)于水一方。勿□□(此处原文为方框“□”)止,

   其奔其敔,□□其事。

《而师》第三

   □□□□□□□□□□(此处原文为方框“□”)而师。

   弓矢孔庶,□□□□□□□(此处原文为方框“□”)以。

   左骖□□(此处原文为方框“□”),滔滔是□□□(此处原文为方框“□”)不(否),

   具旧□(此处原文为方框“□”)复,□(此处原文为方框“□”)具来。

   □□(此处原文为方框“□”)其写,小大具□□□(此处原文为方框“□”)来乐,

   天子□(此处原文为方框“□”)来。嗣王始□(此处原文为方框“□”),

   古(故)我来□(此处原文为方框“□”)。

《作原》第四

   □□□(此处原文为方框“□”)猷,乍(作)原乍□(此处原文为方框“□”)。

   □□□□(此处原文为方框“□”),导我。

   □□□(此处原文为方框“□”)除,帅皮(彼)阪□(此处原文为方框“□”),

   □□□(此处原文为方框“□”)草,为卅(三十)里。

   □□□(此处原文为方框“□”)微,逌罟。

   □□□(此处原文为方框“□”)栗,柞棫其□(此处原文为方框“□”),

   □□(此处原文为方框“□”),鸣□(此处原文为方框“□”)。

   □□□□(此处原文为方框“□”),亚箬其华。

   □□□□(此处原文为方框“□”),为所斿,

   □□□□(此处原文为方框“□”),□□(此处原文为方框“□”)盩导。

   二日□(此处原文为方框“□”),□□(此处原文为方框“□”)五日。

《吾水》第五

   (吾)水既瀞,道既平。

   □(此处原文为方框“□”)既止,嘉树则里,

   天子永寍。日隹丙申,

   昱昱薪薪,其□(此处原文为方框“□”)道,

   □(此处原文为方框“□”)马既迧,□□(此处原文为方框“□”)康康,

   驾□(此处原文为方框“□”),左骖□□(此处原文为方框“□”),

   右(骖),□□□□(此处原文为方框“□”),

   毋不□□(此处原文为方框“□”)。四,

   □□□□(此处原文为方框“□”)。公谓大□(此处原文为方框“□”),

   □(此处原文为方框“□”)及女(汝)□□(此处原文为方框“□”),害(曷)不余□(此处原文为方框“□”)。

《车工》第六

   车既工,马既同。

   车既好,马既。

   君子员邋(猎),员邋员斿,

   麀鹿速速,君子之求。

   角弓,弓兹(巳)寺,

   欧其特,其来。

   ,即即时。

   麀鹿速速,其来大次(恣)。

   其朴,其来,

   射其蜀。

《田车》第七

   田车孔安,鋚勒□□(此处原文为方框“□”),

   四介既简。左骖旛旛,

   右骖,于原。

   戎止矤,宫车其写,

   秀弓寺射,麋豕孔庶,

   麀鹿雉免。其又,

   其□(此处原文为方框“□”)夜,四出各亚。

   □□(此处原文为方框“□”)旲□(此处原文为方框“□”),执而勿射。

   多庶,君子逌乐。

《》第八

   □□(此处原文为方框“□”)銮车,□□(此处原文为方框“□”)。

   □(此处原文为方框“□”)弓孔硕,彤矢□□(此处原文为方框“□”)。

   四马其写,六骜□(此处原文为方框“□”)。

   徒驭孔庶,□(此处原文为方框“□”)宣搏。

   眚车,□(此处原文为方框“□”)徒如章,

   原濕阴阳。趍趍马,

   射之。□(此处原文为方框“□”)如虎,

   兽鹿如□(此处原文为方框“□”)。□□(此处原文为方框“□”)多贤,

   迧禽□□(此处原文为方框“□”),获允异。

《马》第九

   □□□(此处原文为方框“□”)天□(此处原文为方框“□”)虹□(此处原文为方框“□”)皮□□□(此处原文为方框“□”)走,

   马,。

   雉血,□(此处原文为方框“□”)心其一。

   □□□□□□□□□□□□□□(此处原文为方框“□”)之

《吴人》第十

   吴人怜亟,朝夕敬□(此处原文为方框“□”)。

   西北,勿(忽)竈勿代。

   □(此处原文为方框“□”)而出□(此处原文为方框“□”),□(此处原文为方框“□”)献用□(此处原文为方框“□”)。

   □□□□(此处原文为方框“□”),□□(此处原文为方框“□”)大祝。

   □(此处原文为方框“□”)曾受其,□□(此处原文为方框“□”)寓逢,

   中囿孔□(此处原文为方框“□”),(麀)鹿□□(此处原文为方框“□”)。

   其□□(此处原文为方框“□”),□(此处原文为方框“□”)。

   大□□□□□□(此处原文为方框“□”)求又□□□□□□□(此处原文为方框“□”)是

以上十鼓中,可以看出第五、六、七、八数鼓所载均与游猎有关。

[2]伯乐善相马已为人所熟知,九方皋的故事则知道的人很少。现将有关资料摘引于下,《淮南子•道应训》载:

秦穆公谓伯乐曰:子之年长矣,子姓有可使求马者乎?对曰:良马者,可以形容筋骨相也。相天下之马者,若灭若失,若亡其一,若此马者,绝尘弭辙,臣之子皆下材也,可告以良马,而不可告以天下之马,臣有所与供儋缠采薪者九方堙,此其于马,非臣之下也,请见之。穆公见之,使之求马,三月而反报曰:已得马矣,在于沙邱。穆公曰:何马也?对曰:牡而黄。使人往取之,牝而骊。穆公不说,召伯乐而问之曰:败矣!子之所使求者,毛物牝牡弗能知,又何马之能知!伯乐喟然大息曰:一至此乎?是乃其所以千万臣而无数者也。若堙之所观者,天机也,得其精而忘其粗,在内而忘其外,见其所见而不见其所不见,视其所视而遗其所不视。若彼之所相者,乃有贵乎马者。马至,而果千里之马。……

这里记载的九方堙即九方皋,堙或作歅、堙,见《广韵•十七真》:“秦穆公时有九方堙,一名皋,善相马也。或作。”《列子•说符篇》记载与《淮南子》同。

[3]《文物通讯》为陕西省文物管理委员会、陕西省博物馆合编的刊物。

[4]安阳武官村商王陵墓全长90米,墓室长14.2米,宽12.3米,深7.3米,总面积约350平方米,土方量约1710方。

[5]关于陕西凤翔秦公大墓发现的铁器问题。由于目前发掘工作尚在进行中,故详细的发掘报告还未见到发表。但是,陕西省文管会和陕西省博物馆编发的《文物通讯》第4、5期中,已发表了《凤翔春秋秦公陵墓钻探记》和《凤翔发现春秋最大的墓葬》两篇报道。在这两篇报道中,先后提到该墓经碳14测定的年代为公元前870±150年,以及出现铁工具的消息。据此,可以初步判断该铁工具最晚也应是春秋晚期以前埋入地下的。

据悉:在秦公墓中出土的三件铁镈,其中有一件是在五号殉奴凹内发现的,铁镈就在殉奴尸骨的头下。该铁镈示意图见下:

目前,考古工作者在凤翔秦墓中不断有新发现,相信将来有关资料发表后,必然有助于铁器出现的年代问题的解决。

[6]据陕西省雍城考古队《凤翔八旗屯秦国墓葬发掘报告》。

[7]认为秦国有井田的同志,只不过是根据商鞅变法时有“废井田”之说从而逆推出来的结论而已,这个问题本书以后还要论及。认为无井田的同志也没有专门作详细的论证,如范文澜不仅否认秦国有井田,而且根本不相信中国历史上存在过井田制,早在1941年他就明确指出:“井田制度在中国历史上无法证明其存在。从金文以及经典比较可靠的材料看来,两周的田用一田、十田、五十田、一百田、六十田计算;亩用百亩、千亩、十万、七十万、一百万计算。并没有井田的形迹。”(《中国通史简编》,53页,1941)在1964年修订版的《中国通史简编》中,范文澜还坚持认为“周土地法以一田为单位”,“田与田中间,一大片田与一大片田中间,必须划分各种疆界,疆是通车的大路,或人行的小路,如大路通南北,则小路通东西……大小路交错,像无数井字”,“人住邑中必须饮水,因此邑必有井”。“井与邑关系如此密切,所以一邑也得称一井,但不是孟子所说的井”(第一编,第三章,142、143页)。他还明确指出:“说井田废于商鞅,是腐儒的谬说”(第一编,第五章,234页)。可见,范文澜是根本否认秦国存在井田的。徐中舒教授也在《试论周代田制及其社会性质》一文中提出“秦无井田”(《中国奴隶制和封建社会分期问题讨论集》)。

[8]以前有不少学者都对爰田进行过研究,并作出有益的贡献,但绝大多数人都认为爰田只是一种定期分配份地的制度,属于井田制的范围,也就是说爰田只是井田制的一种实施办法。这种解释似乎有一定道理,但有许多矛盾无法解释:如爰田制的基本内容“三年一换土易居”(《公羊传》宣公十五年,何休注),为何“换土易居”呢?因各家所耕的土地质量不一样,有“上田”、“中田”和“下田”之分,“上田,夫百亩;中田,夫二百亩;下田,夫三百亩”(《汉书•食货志》)。这也是《周礼•大司徒》记载的:“不易之地家百亩,一易之地家二百亩,再易之地家三百亩。”显然,爰田最重要的一点就是每家(室)所耕的土地质、量均不一样,因此才有必要定期换田。而井田制则完全不同,那是“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八家皆私百亩”。这里根本没有注意到土质的好坏,因而没有数量多少的区别,所以也不需换田。很明显,在有关井田的记载中,是与换田的内容不相容的。硬要把这两种田制扯在一起,必然有许多矛盾无法解释,这也是井田制问题长期弄不清的原因之一。

首先把井田和爰田看成两种田制的,是徐中舒教授。徐先生在《试论周代田制及其社会性质》一文中,得出了十分重要的结论:“《周礼》中原有三种不同的田制:一种是属大司徒所掌的不易、一易、再易的爰田;一种是属遂人所掌的,‘三年一换土易居’的爰田,还有一种是属于小司徒所掌的井田”(《中国的奴隶制与封建制分期问题论文选集》,479页)。徐先生的这种明确论断将有关井田、爰田以及古代土地制度的一切混乱记载,钩稽出清晰的线索,这是理解《周礼》和《孟子》有关田制记载的一把钥匙,用这把钥匙去开古代土地制度迷宫之大门,许多问题会迎刃而解。

不过,徐先生的解释也有两点不足:一、所谓“《周礼》中原有三种不同的田制”,实际只是两种:井田和爰田。这一点,徐先生文章本身已说得很清楚,不必解释。二、徐先生把这两种田制当成平行的,它们是同时存在的,井田与爰田的区别只在于实施的地区不同:“井田是从高地农业基础上,在肥沃低地上逐渐发展起来的田制。”“换耕制的爰田,是人类社会发展中普遍存在的制度。从欧洲到亚洲都是存在的。井田,只是适合于中国东方低地的田制,不是普遍存在的。西周生产力,就是以爰田制的三田制,和年年耕种的井田制,作为最高指标”(《中国的奴隶制与封建制分期问题论文选集》,460~461页)。徐先生的这种看法是不符合历史事实的,如说:“秦晋高原的耕地,必须有休耕的换田制,不像井田可以年年耕种”(487页)。把换田的原因归结为“高原”。如果是这样,那么在秦、晋这一高原地区则应根本不曾存在过井田。但是,实际上在秦建国以前的西周,以及公元前645年作爰田以前的晋国,同样也实行的是井田。可见,井田和爰田的实施,原因不在于地的高低,而在于生产关系的变动,爰田是井田制崩溃以后出现的一种田制,这种田制对井田制的生产关系作了某些调整(如剥削的形式和奴隶地位的改变),虽然这种调整没有根本改变奴隶制的生产关系,但它确是对井田制的一种改良,是属于奴隶制土地国有这个范围内的改革,如秦的爰田就是在西周井田制崩溃以后建立的,晋国“作爰田”也是在原来本国井田制已不能维持的时刻出现的。因此,爰田制是井田制的发展,虽然它没有改变奴隶制土地国有的性质,但奴隶制国有土地本身也有发展、变化,不承认这一点是不客观的。

井田和爰田的关系,是古代土地制度史上的大问题。因本书内容所限,不可能全面阐述。但因笔者提出的看法又与当前流行的观点相左,故不得不在此作一些说明。另外,笔者专门写了《井田与爰田》(载《人文杂志》,1979(1))一文,论述这一问题,以就教于各方面专家和广大读者。

[9]最近,有人对古来左、右史分职的说法提出质疑,指出“左、右史分职之说是毫无根据的臆断”(《左右史分职说质疑》,载《历史研究》,1979(1)),与笔者意见正相一致,而其考证甚为精当,读者可参考。

[10]关于西乞术、白乙丙、孟明视谁是百里奚之子,谁是蹇叔之子的问题,各个文献记载不一致。如《吕氏春秋•悔过》:“蹇叔有子曰申与视。”(高诱注:“申,白乙丙也;视,孟明视也。”)《公羊传》云:“百里奚与蹇叔哭其子,然则孟明视为百里奚子。”《穀梁传》同。《本疏谱》云:“或以为西乞术、白乙丙为蹇叔子。”《史记•秦本纪》云:“遂发兵,使百里奚子孟明视、蹇叔子西乞术及白乙丙将兵。”可见,这些记载是十分混乱的。不过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就是他们皆因世袭而为将,这也是那些记载的共同点。

还有一种看法,亦不可不提及,即认为百里奚与孟明视实为一人:“大概百里奚,是姓百里名视字孟明。其所以又名奚者,考奚之本义为隶役……百里奚最初是一个卖身的奴隶。所以后来的人,就以奚称之。”(马元材:《秦史纲要》,29页)不过,这种看法实属勉强。若按这样说法,不仅把百里奚和孟明视两人中要否定掉一个,而且要把《史记•秦本纪》所载的许多事实都视为虚构。如百里奚为秦穆姬之媵,如穆公访蹇叔与百里奚,如蹇叔与百里奚哭阻秦师,以及率秦师的三员大将为西乞术、白乙丙和孟明视等等。几乎等于说司马迁所写的这一段全系伪造,这显然是不可能的。诚然,《史记》关于这几个人的记载与《左传》、《吕氏春秋》等书有些地方小有出入。如《左传》无百里奚之名,只有百里(僖公十三年),孟明和百里孟明视(僖公三十二年及文公元年、二年),孟明视(文公二年)。但这并不能证明“百里奚孟明视即是一人”,因为何以见得不是《左传》有疏漏呢?而《史记》的记载正可补充《左传》记载中上述几个人名的混乱。至于《吕氏春秋》、《战国策》中的记载,以及李斯《谏逐客书》中提到的诸人名,与《史记•秦本纪》所载均有不一致之处,也并不奇怪。因为这些书均非史书,作者引史的目的在于发挥某一种论点,并不拘于严格的史实。这一点,从最新出土的《战国纵横家书》与《战国策》的对照中,就可得到证明。总之,古代史籍记载的混乱,确是事实,但因此而认定百里奚或孟明视中有一个是不存在的,其理由是不充分的。

[11]关于“咸畜胤士”或“胤士咸畜”这四个字的理解,是有不同意见的。郭沫若认为:“‘咸畜胤士’,钟铭作‘咸畜百辟胤士’,晋公言‘咸畜胤士’。孙诒让云:胤士之义以声考之,当读为尹士。《广雅•释诂》:尹,官也,尹士犹言官士矣。余意胤殆叚为俊,《礼•王制》:‘司徒论选士之秀者而升之学曰俊士’,《书•皋陶谟》:‘俊义在官’语义相近。”(《两周金文辞大系•秦公考释》)然而,陈直先生与孙诒让和郭沫若的意见均不一样,他认为:“胤,士谓父子承袭之世官,《说文》:‘胤,子孙相承续也。从肉、从八,象其长也,从幺,象重累也’。又《说文》训‘咸,皆也’,训‘蓄,积也’,本铭谓悉积官职子孙继续相承,秦国如百里奚有孟明视,蹇叔有西乞术、白乙丙,皆相继为卿士之证。桓公葵丘之会,令士无世官,足证世官在春秋时已成为一种普遍制度。”(《读金日札》上册)

笔者以为陈先生的看法是较为正确的,因为铭文本极流畅;若以孙诒让之解法,认为“胤”乃“尹”之转音,反而十分费解。陈先生的解法与秦国历史事实也十分符合。

[12]《采菽》,这是《诗经•小雅》中的一篇,诗曰:“君子来朝,何锡予之?虽无予之,路车乘马。”

[13]《黍苗》也是《诗经•小雅》中的一篇,诗曰:“芃芃黍苗,阴雨膏之。”重耳赋此诗是希望得到秦穆公的援助。

[14]《鸠飞》是《诗经•小雅•小宛》之首章,诗曰:“宛彼鸣鸠,翰飞戾天。我心忧伤,念昔先人。明发不寐,有怀二人。”穆公赋诗的意思是表示一定要帮助重耳回国抢夺君位。

[15]《河水》诗曰:“沔彼流水,朝宗于海。”意思是流水归大海。这里重耳表示当上晋君以后定要朝事秦君。

[16]《六月》诗云:“王于出征,以匡王国。”“王于出征,以佐天子。”“共武之服,以定王国。”这是穆公预言重耳将来必成大业的意思。

[17]《国语•晋语三》:“公孙枝曰:‘君有施于晋君,晋君无施于其众。今旱而听于君,其天道也。君若弗予,而天予之,苟众不说,其君之不报也则有辞矣。不若予之,以说其众。众说,必咎于其君。其君不听,然后诛焉。虽欲御我,谁与?’”

[18]公元前646年秦国发生灾荒时,《左传》仅书“秦饥”,而公元前647年晋国的灾荒《左传》却记“晋荐饥”(僖公十三年、十四年),据杜预注:“荐者,重也。”(《春秋左传集解》)可见,秦、晋两国灾荒的程度是不一样的。

[19]《左传》载庆郑的原话是:

背施无亲,幸灾不仁,贪爱不祥,怒邻不义。四德皆失,何以守国?

弃信背邻,患孰恤之?无信患作,失援必毙,是则然矣。

背施幸灾,民所弃也。近犹仇之,况怨敌乎?(僖公十四年)

《国语•晋语三》记载庆郑的话是:

已赖其地,而又爱其实,忘善而背德,虽我必击之,弗予必击我。

这些言论,充分说明统治阶级一些人物懂得民心向背与战争胜负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