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法天津条约 作者:佚名

中法天津条约

原称《和约章程》。第二次鸦片战争期间,法国强迫中国清政府订立的不平等条约。1858年6月27日(咸丰八年五月十七日),清政府全权大臣桂良、花沙纳同法国全权大臣葛罗在天津签订。1860年10月25日在北京互换批准书后生效。全约共42款。此外,另订 《和约章程补遗》6款。1856年10月,英国借口亚罗号事件,联合法国向中国发动了英法联军之役(即第二次鸦片战争)。次年12月攻陷广州。1858年5月,英法联军在俄、美的支持下又攻陷大沽炮台,直逼天津。清政府指派东阁大学士总理刑部事务桂良、吏部尚书镶蓝旗汉军都统花沙纳与英、法议和。同年6月签订本条约。主要内容:1.今后凡有法国特派钦差大臣公使等予以诏敕前来中国者,或有本国重务办理,皆准进京侨居,与其他西方各国无异。2.今议定,将广东之琼州、潮州,福建之台湾、淡水,山东之登州,江南之江宁六口,与通商之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五口准令通市无异。3.法国可在各通商口岸任凭设立领事等官; 法国商民可在各通商市埠居住、贸易、工作,平安无碍,常川不辍;法人如欲至内地游历,皆准前往。4.今后凡中国与各国议定或整顿税则、关口税、吨税、过关税、出入口货税,一经施行办理,法国商人均沾,用昭平允。5.天主教士凡备有盖印执照安然入内地传教者,地方官务必厚待保护。凡中国人愿信崇天主教而循规蹈矩者,毫无查禁,皆免惩治。6.法国可任凭派拨兵船在通商各地停泊,弹压商民水手。7. 中国将来如有特恩、旷典、优免、保佑,别国得之,法国亦与焉。《和约章程补遗》主要规定,中国向法国支付赔款200万两白银,分六次,每年一次交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