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禮》以大綱爲主,須以蘇子瞻讀《漢書》法求之。凡天時、輿地、職官、選舉、禮樂、食貨、喪祭、軍兵諸門,務求詳細,以爲稿子。先立間架,則心胸開闊;再求所以實之,所謂觀大意不求甚解。如此則功少效多,淺深皆有得。先具規模,聞見有歸宿。近今風尚之蔽,文字則求瑣細,一衣一冠,考校累月;一草一木,説以數萬言,夢夢爲之;倘遇喪祭儀節,或考兵農今古,則茫然失措。張盟蓀欲治《周禮》,疑名物難講,周潤民治《爾雅》,於動植求實指,積久無成功。予故以爲經學之要,在制度不在名物。必俟大綱已明,然後講求節目。或以制度爲躐等,初學當先講小節,説細事。不知井田、封建事本易明,非如義理精微,難於領悟。故欲撰《王制義證》,以《王制》爲經,將《通典》及秦氏《通考》所引經傳子史證之。初學觀此,先具規模,不惟經學之本,經濟亦有裨益,與拘於名物者,得失何啻天淵!

名物多識,古爲小學,别有遠大,何必涸者終身?如欲講求,則專守一家,苟欲博通,愈多愈亂,皓首亦無究竟。前人專門之書,熟讀篤守,可省工夫。以爲别用學問,即有效驗,猶當擇術,况無效耶?

《周禮》無論其他,即三酒五齊,求之經年,亦不能明。今酒名目不下數百,我所知者幾何?《禹貢》山川,多難實指,但就古説,略知大概而已。欲深求,即身居成都,是否古城故址,武擔、摩訶,皆難指實。人生長之地,沿革山川,亦徒傳聞,何况數千年前、數萬里遠哉!經濟之學,總以熟於今圖爲主,非專門名家,不必苦鑽故紙。近人《長江圖説》論古處直如《封神》、《西遊》,有何益處!即使確考古蹟,亦無所用。古人衣冠,縱能裁縫,亦技藝技倆,爲士夫所鄙。百千年後,以知今之制度爲貴,抑能縫今之冠裳爲貴耶?如以冠裳爲貴,則予將從紗帽街肄業,不入尊經矣。

辨等威,著沿革,《禮》學總要,不出二端。欲理繁難,莫如立表,將其異同横爲五等,竪爲四代,二表綜稽,巨細無所不包。其有四代、五等不全者,則援例推補,附於其後。至於尊卑通禮,今、古所同,别爲一册,不必入表。若夫夷狄之俗,與夫僭越之端,更附二表,以存枝節。四代與三統相通,統宗分劃,固勝於《五禮通考》也。 表集録猶易,補闕爲難。以一反三,由端見委,别爲説以附於各表之後。禮家類書近推《五禮通考》,其書博而不精。三表既成,便當分别部居,汰除淺説,更標新旨,整理綱目,庶足爲完書乎!

《祭義》屢言孝,文多與《孝經》同,初疑爲《孝經》説,後閱《大戴》,《祭義》文在《大孝》篇,乃知《曾子》十篇皆《孝經》説,「費隱」至「示諸掌」,皆《孝經》説。舜、文、武、周公,乃「天子章」傳説。所云「春秋禘嘗」,皆與《祭義》同。《中庸》前説禮樂,中説孝,後説《易》。篇中「中和」皆指禮樂。《曲禮》「若夫坐如尸,立如齊」,乃《曾子》篇文。屢言 注 爲子之義,亦以《孝經》爲主。以此相證,殊免割裂牽合之譏乎!

《戴記凡例》有傳、記錯簡之説,遠同宋人,近似高郵。然三《傳》則以義理爲主,不專整比句例。王、俞精粹,説似有理,但學人皆用此法,則改來改去,何所底止?好引用僻書,豈僻書不誤,經傳獨誤?不求本而循末,誤矣。

《王制》有佚文,見《白虎通》。《逸禮》有《王度記》,「度」與「制」對,豈《王制》外别有《王度》,如《坊記》與《表記》、《閒居》與《燕居》與?《别録》以《王度記》爲淳于髡等所撰,未審何據。《王度》有「記」,《王制》有「記」,明矣。豈《王度》即《王制》,偶變其文,「記」即《王制》之「記」與?

諸侯一娶 注 九女,此今文説,爲孔子新制,撥亂反正,大有功於政治。防再娶,鋤亂源,創造新義,不必師古。當時實以續娶爲常,如《左傳》是也。因再娶釀亂,故改制以救之。今人講《左傳》,以再娶爲疑,非也。《春秋》書媵,立不再娶之制,《詩》與三《傳》有娣姪之説者,緣經言之。

子夫笑宋人説《論語》,半爲鄉曲教學事。蓋鄉僻寒儒,自謂抱道隱居,故不出村學本領,相習成風,似孔子真爲館師傳心法。漢博士乃多説官話,聞見較闊也,然不免儒生氣,不能包攬九流,縱横六合。説經要略識聖人心胸,置身三代上,漢、宋皆有未盡。

子有益經學,文字、事實外,議論意旨尤要。非兼通九流,豈知聖人作用?九家皆聖人支派,欲治經,先明子。嘗欲就《藝文》舊目存亡繼絶,輯爲成書,各爲之注,並著《子話》以明其意;志在因子明經,不專爲子計。

子家多傳經之士,因其性近,流爲别派。秦漢以來,傳經者皆其後輩,故經學莫古於子。孟、荀無論矣;名家由《春秋》出;墨本從質義;吴起,曾子弟子;《司馬法》乃禮書;《韓非》亦説《春秋》;道家全由《禮》出;儒、法亦本《周禮》。知此,則啟人神智不少。

廿分工夫,寫之簡册不過十分,此謂開創,如孔子經;五分工夫,寫之簡册便有七八分,此謂摹勒,如子夏《傳》。傳以經爲的,持己審鵠,形迹可尋,不知者可以緣經起意。顔師孔,班學馬,以形求影,可人力爲。開創無所依守,勞於擇審,格於形勢,千頭萬緒,著録難於稱心。作謂聖,述謂賢;求賢易,求聖難,求聖不言之意,則尤難矣,誰得未言之隱耶?

辛巳院課,考酒齊所用題最繁難,精思旬日,大得條理。壬秋師以爲鈎心鬥角,考出祭主儀節,足補《禮經》之闕。舊説廟祭惟饗尸,無祭主之儀,至謂祊爲明日之祭。今考《禮記》祊祭諸文,定爲謂迎尸前殺牲薦血,獻齊焚膋,皆祭主求神事。先迎主於堂,然後索祭於堂、於室、於門。三索已畢,反主於室,然後迎尸。此時牲已熟,用酒不用齊,全用人道。祭以主爲重,今人祭主不用尸,是亦古禮。若如鄭説,專饗尸,不以鬼神待之,與《禮》意不合。祭主儀節,可補《禮經》。同時著《轉注説》,旬月專精,五花八門,頭頭是道。子夫謂年中工夫不過長一二次,形迹可驗,若此□□力争而得,非自然通悟也。

《禮記》儀節名目,歧於《周禮》,鄭必求通,牽就附會,不惟《禮記》不明,《周禮》因以大亂。《記》有制度、通論、經記,經師專説異義。今欲合通胡越一家,水陸一轍,必不可通。故説《周禮》,不定求合於《記》。《周禮》禮節多在十七篇外,《儀禮》互文,安知非其傳、記?《記》多言遷變,如今各部例文歧出,難於畫一,雖全文具在,非專門不能通。若篇目散佚,僅就一端欲通全體,此必不可得之勢也。鄙意於諸篇各自立説,不求通貫,苟其意旨難明,則零金碎玉存而不論,不以可疑之文,亂久定之説,如鄭因「王居門中終月」改廟寢之制。各就本經説之,不求相通;義證顯明,乃以相附。本經則必求相通,雖有闕失,所關者小。《禮記》篇各爲説,勤加功力,庶乎《禮》學有可明之時。

《别録》於《禮記》有「通論」一門,如宋人「語録」,其中贊美咏嘆、説《詩》引《書》,罕喻借證,與典制諸篇不同。大約先須分别制度、記事、議論、訓解四種:如《内則》、《玉藻》、《雜記》等篇,制度、禮節;《郊特牲》、《檀弓》,記事;《儒行》、《哀公問》,議論;《坊記》、《表記》,説經;《内則》諸篇,訓誡童子,專爲《孝經》説。足證《禮經》者,諸《記》爲要;議論、訓誡、説經、記事諸門皆師説。要在多分門目,然後可通。

《記》篇中多有傳,並有傳中傳。蓋《大傳》在先,弟子傳之,後之弟子又加注解。同在一簡,此簡不盡,或寫别簡,前後不一定。其始當有分别,後來抄録,或傳注在先,或先注後傳,或傳注相失,凌亂如滿屋散錢,加以錯簡、誤奪,彼此錯雜,非釐定本,不能讀也。 《王制》定本已刊,《禮運》三篇有定本,當由此推。

記識誤入正文,除《尚書》外,以《禮記》爲多,大約傳注參半。《記》有連用數「故」字者,篇首即「故」字者,不能指爲承上辭。疑「故」即「訓故」,别於本文,故上無所承,而屢言「故」。《喪服》經傳,人能分之,以其易明;《記》非正經,記識不純用傳例,故人多不悟。同學作《釋故》,題以「故」爲書名,備舉《記》 注 中「故」字釋之。大約作承上語不過一半,一俟審定,則天然傳傳,並不勉强,亦如《王制》定本,豈非快事!

《左傳》言「凡」者五十,杜以爲「例」,《隋志》有五十九 注 。攷杜得失不足論,然「凡」可爲書,則定説矣。東漢後,書名「例」者以百計,古無此字。蓋「凡」、「例」古今字。内江魏楚珊 正湘 作《釋凡》一卷,取《禮記》百二十「凡」釋「例」,予易名《禮記百二十凡考》。《左》有十六「凡」,專言禮節,於書法無干,《禮記》「凡」多與出入。《禮記》大繁賾,「凡」、「故」二門亦清釐之一法也。

《周禮》四時 注 間祀、追享、朝享,其説不一。《公羊》説禘爲五年大祭,於時祭行之,數年一殷,盛其禮。先鄭以追享、朝享爲禘祫,謂於時祭别行。案,數年一舉大祭,不當目爲間祀。既曰四時間祀,必與時祭相間而出,爲歲行之典。間者,相間而行,與時祭雜出之謂也。追享於遠廟,追遠、追王皆有遠義。朝享每月一祭,後鄭説是也。但以朝爲朝,朔則非朔,但言朝以明受朔,非必行此繁重之禮而後班朔。且受朔在禰廟行事,竊以爲當以《祭法》説之。所言祭祀與諸書不同,而惟與《祭法》、《國語》合。《祭法》云:「王立七廟,一壇一墠 注 ,曰考廟,曰王考廟,曰皇考廟,曰顯考廟,曰祖考廟,皆月祀之。遠廟爲祧,有二 ,享嘗乃止。去 爲壇,去壇爲墠。壇、墠有禱焉祭之,無禱乃止。去墠 注 曰鬼。」案:以疏數考之, 以下主時祭,五親廟皆月祭。「壇、墠有禱焉祭之」,謂一歲一祭也。月祭、歲祭之名與時祭間用雜出,故名之曰四時間祀,非謂禘、祫也,明矣。朝祭五廟,不止禰廟,故知後鄭以爲視朔朝廟者非也。月數於時,時數於歲,以時居中,加月、歲於其上下,所云「凡 注 四時之閒祀、追享、朝享」者,舉時祭以包二事也。凡《祭法》、《國語》説與《周禮》合,别書少見,是爲《周禮》專證。鄭《注》不引《祭法》,引《春秋》諸書説之,非也。

儒言禮,每刻舟按圖,必求一律,少見參差,便生疑難,是不知《禮經》簡署,互文相省,且待傳、記補足,不可專執經文,如《左氏》之先配後祖、冠無見母之文是也。朝廷功令、法律頒之天下,當定一尊,以便遵守。然律例時有修改,前後間有不同,又載有邊省專條,是律例中不無歧出齟齬。引者據本事引本條,非律例執一,毫無異同。至於儒生之建言,名臣之獻策,諸侯各君其境,建尚不能無殊。故《曲禮》有從宜、從俗之説。今欲説成一律,豈有此理?唯其必欲求同,故牽强附會,百弊叢生。今分經、傳,經畧傳詳,大綱一定,節目不必執一也。

董子《爵國篇》據四選之説,以爵爲四等:公、卿、大夫、士是也。初因《王制》言諸侯、卿分三等,欲就此推其禄,不能合;後以二等分之,乃合九十三國之數,而董子則已明言禄八差矣。蓋其法上卿 注 、中卿、上大夫、中大夫、上士、中士,從同下卿、下大夫、下士各降本班一等,故合二四爲八也。天子百二十官,爲國九十三,除二十七下士不封,列入附庸之内,所餘正九十三人,人封一國,數目全合。《孟子》云,天子之元士視子男上士、中士也;《王制》言元士視附庸下士也。秩有參差,各言一面,《孟子》「卿視侯」,謂上卿、中卿;《王制》「視伯」,謂下卿、下大夫,亦仿此推之。此千年未析之義,不知董子固已明言之,可見其書之古。

褚先生曰:「臣爲郎時,與太僕待詔爲郎者同署,言曰:孝武帝時,聚會占家問之,某日可取婦乎?五行家曰可,堪輿家曰不可,建除家曰不吉,叢辰家曰大凶,曆家曰小凶,天人家 注 曰小吉,太乙家曰大吉。 七家。 辨訟不决,以狀聞。制曰 注 :『避諸死忌 注 ,以五行爲主。』」按一日吉凶至有七説,竊以禮家不同,實亦如此。今就所見標其目焉,曰經文家、 經文簡質。 傳記家、 傳記詳多,爲經所無。 經説家、 各據本經爲説,與大禮不同。 新學家、 莽、歆之僞制。 陰陽五行家、 如明堂、月令爲陰陽家説,近術數占驗。 義起家、 不必古典,自以義起。 沿變家、 禮本如此,後來改變,如改制及失禮諸説。 今古同家、 《周禮》不改之文,今、古所同。 今學小變家、 今學所無之文,見於古學,則説者必變之。如博士以「方十里出十乘」。 古學小變家、 本是今學相同,必求立異,如《異義》所引,説有小變。 混合今古家、 馬、鄭牽合,唐、宋調停。 内學家、 主緯説者。 訓誡家、 教童子誦讀之書,與子抄相似,但録警句,不詳終始,如《勸學》之類及諸子雜篇是也。 子學家, 各有宗旨,其原文不無增損。 此流派也。至於一家之中,又有歧出,經傳相雜,或互文見義,或詳略脱誤,或傳習偶異, 如《公羊》與《穀梁》、《左傳》與《國語》是也。 或文異義同,或書史佚文, 如《文王官人》、《明堂位》皆《逸周書》,《祭法》乃《國語》類是也。 除去僞新,皆當力求其合。門目欲其分,不分則不能各盡所長;流派欲其合,不合則支離而歧出。一分一合,皆當依類列表,使其融洽分明也。

漢初治《詩》,一人不能習全經,數人合治一經.或爲《雅》、或爲《頌》。班蓋誤襲劉歆邪説。《詩》本文雖較諸經爲多,然不過三萬餘字。漢人説「堯典曰」三字尚三萬言,豈於《詩》不能全治?爲是説者以見三家雜駁,不及古學。如以《尚書》本文殘缺,伏生老不能見客,晁錯不知齊語,又使女子口授之説,皆以攻擊今學經師耳。然《詩》不必分治,獨於《禮記》爲宜。《禮記》大經,號爲繁難,今别爲目,五六人分治,爲制度、爲六禮,爲通論,爲經説,爲子史、陰陽,爲餘論,各專一門,易於成事。書院資屬習《禮》者多,倘共爲之,三年可成。隋、唐《志》《中庸》、《月令》、《喪服》皆有單行,此亦古法也。

《月令》一篇,《吕覽》傳其文。蓋《尚書》命羲和、叔仲與視朔班令之傳,《大傳》嘗摘録以説《帝典》。 考《大傳》「西成朔易」所引「《傳》曰」,文見《月令》;「迎寅日出」又以爲天子迎日東郊,非羲仲在嵎夷迎日。 近撰《備解》,乃引以爲説。 不全録其文,但引據之,以其文過多也。 其言天子十二月異居,《禮疏》引《月令書》説明堂四堂十二室,鄭君誤解「終月」句,用先鄭之説,以爲明堂實有十二室,每月居一室,閏月無室可居,故《周禮》:「閏月,王居門中終月。」後並改廟寢,亦如明堂十二室,是爲巨謬。《月令書》説明堂十二室者,謂城門外近郊之四堂也。天下豈有一堂爲十二室,而可以居人之事?一月必遷一室,亦非情理所有。且其所居之室共有四名:曰青陽、曰明堂、曰總章、曰玄堂。既異四名,必非一地。且四室之中皆太廟,一地立四太廟,此何所取?且十二室周圍環繞,説有户牖,不言門制,此廟從何而入?不言其室之向背若何,豈皆外向耶?若外向,何以又有太廟、太室?舊注以長夏居太廟、太室,則何以不居門中?若果如此,閏月又何以不居太室?既有四名,以一明堂名之,亦非矣。 《考工記》言明堂五室,凡室二筵。《大戴禮·明堂》 注 言明堂九室。其制均不作十二室。雖非説《月令》,亦可見明堂古説各異,非有一定説也。 謹案:明堂與玄堂對文,青陽與總章相比,竊以此四堂即《尚書》之暘谷、昧谷、明都、幽都也。《堯典》所言寅賓 注 、寅餞,即《月令》春迎、秋餞之文,專指天子敬天順時,非指四子在荒陬測量天日。此明堂决非以朝諸侯,亦决非屋十二室。《大傳》所言與《月令》相得益彰,乃四門外視朔之屋,南郊曰明堂,北郊曰玄堂,東郊曰青陽,西郊曰總章,四地同制,四方異名。西南隅立之太廟,則曰太廟而已,不别立名。閏月視朔,不出城門,立於門中。《玉藻》所謂之「闔左扉,王立於其中」是也。曰「居太廟太室」,「居」猶「立」也,與閏月王居門中「居」同。天子順時頒令,凡一切服色、車數、器物皆取應時象。故春三月於東郊之廟頒其制,仲在中,孟在左,季在右,一季三易,凡下律命,皆著於廟前。夏如之,秋冬亦如之。閏月言天子不出門,則以前之出門可知。《月令》明言天子還賞於朝,是四廟惟駕車一游,班令而反,非於其閒居一月也。天子尊居九重,一月一遷,又須居門中 注 ,果何所爲?况妃嬪、宫儲豈能在門中塞絶出入?且年復一年,是天子終身在明堂十二室中老矣。朝寢宫室,何用以廟爲居,人鬼交雜?又别立七廟,何用一廟之中,又分四太廟或五廟? 長夏又居太廟。 不知所享何人?豈一人四主耶?又或四親廟皆可曰太廟耶?種種不通,不審何以後人不悟,乃并改寢廟爲十二室。試請鄭君仿此明堂,長居其中,並在門中一月,蓋誤。深知其誣,誤以「 」爲「居」,以四廟爲一廟,□而避之,廓如也。

《左》、《國》言禘、郊,禘在郊上。禘主帝,郊主天,禘大郊小。魯禘、郊並見,《春秋》書郊不書禘者,以禘僭天子,不可言,故不書。《大傳》「不王不帝」,即《春秋》書郊不書禘。《論語》「或問禘之説」章,言「知其説者之於天下」云云,即謂不王不禘。治天下者,王之事也。天有五天,帝祇一帝。王後降禮,得郊天而不可禘帝,此《禮》所以不王不禘,《春秋》所以不書禘。《春秋》之禘繫於太廟,皆爲時祭,非大禘。古禮説名同實異者多,後儒以大禘之禘説《春秋》,誤矣。

「祫」字先儒皆與「禘」字對舉,以爲大祭名,此亦誤也。據《王制》,「祫」與「犆」字對,謂時祭,時或合或特耳。禮:三昭三穆,親廟皆統於太廟,一時一祭,祭於各廟爲犆。合祭,如今之春、秋,故有祫、犆之分。此説惟《王制》、《穀梁》最顯,《左》、《國》、《祭法》之説明堂與親廟異地,其祭疏數以大小爲分,由日月次及時歲,遠則三年一祭,而四時合祭群廟之禮不詳。此當合觀,乃得其通。後來講《左》學者,據《左》、《國》以爲各廟有等差,升降一定,祭時各廟用各廟之禮,不相謀,故無祫祭之説,以致與今學小異。《公羊》歧出二者之間,説禘同《左》、《國》,説祫同《王制》,竊欲調劑二説,使之合通于一。《公羊》中補日、月、時、歲之説,而于時祭中補用《王制》祫犆之説。蓋日月之祭于各廟分獻,時祭皆合于太廟,有毁廟之主爲祫,無毁廟之主爲犆。時祭如今之春、秋二祭,月享如今之朔、望行香,日祀則爲宗祝酒灑、香火之事。禮緣人情,今不異古,日月行祀則大數,時歲一舉則過疏。案其日期而無疏數之弊,則今人通行之典,即古人行習之事矣。又《孝經》言「春秋祭祀,以時思之」,舉春、秋以包冬、夏,亦如魯史四時具而以「春秋」爲名。《祭義》、《中庸》爲《孝經》説,乃專就經文霜露立義,亦若一年祇二祭者然。不知四時之中又以春、秋爲重,隆殺略有差等耳。今人用春、秋二祭,似以《孝經》説爲主。然冬、夏二時何遽無祭事?不過儀節差殺。以此見讀書説禮,不可刻舟求劍,尋行數墨也。

明堂古有五説。《大戴·明堂》篇「明堂者,古有之也」至「上圓下方」,此一説也;「明堂者」至「北狄西戎」,此《明堂位》 注 説,周公朝諸侯之明堂也;「明堂月令」至「三十里」,此《月令》明堂之説也;「或以爲明堂者,文王之廟」,此《孝經》「宗祀於明堂」之説也;「朱艸生」至「出其南門」,此《晏子春秋》之説也。此外,《韓詩》、《尸子》亦有異同。竊以諸言明堂,皆經説派也。案:《堯典》之「嵎夷」、「南交」、「西」、「朔」,《方言》:宅者,謂可平土而居,即《禹貢》之「四隩既宅」,非竄放羲和於四裔。所言「暘谷」、「明都」、「昧谷」、「幽都」,則近郊之明堂。《大傳》言之甚詳,即《月令》之青陽、總章、玄堂、幽堂也。《明堂》 注 記明堂《書》説云:「明堂高三丈,東西九仞,南北七筵,上圓下方,四堂十二室, 今《記》本誤作九室十二堂 注 ,不可解矣。 四户、八牖 注 、宫方三百步,在近郊。」此云「明堂《書》説」者,即説《書》之明堂也。四堂立于近郊,各有里數。明此爲《尚書》説,頒朔之明堂,分立于四郊,每方一堂三室,合爲十二室,以頒十二月之令。《月令》、《大傳》之説是也。鄭君不知制作本意,妄據《周禮》穿鑿爲一屋十二室之制, 四堂即明堂、總章、青陽、玄堂,十二室則兼左右个數之也。 如此作室,不能居人。且誤解《周禮》「終月」,謂在門中居一月,必不可通。昔予 注 溯明堂歷代異名,黄帝曰合宫 注 ,此朝諸侯之稱;唐曰衢室 注 ,虞曰總章,即用《月令》之名,此四時頒朔之廟;夏曰世室,此宗祀文王之廟;商曰陽館,此頒朔之名;周曰明堂云云。案:諸書以明堂爲通稱,考頒朔之廟,雖分立四郊,然制同事同,實則四方皆名明堂,因分在四門,故以青陽、總章、玄堂 注 、幽堂異其稱,然字異音近,則仍以明堂爲定稱。《尸子》之説陽館,當即青陽,其曰衢室,不知即玄堂否?其言黄帝、堯、舜有明堂,則是緣經立説,上以通于黄帝,多出後人之譯改也。

《孝經》言「郊祀后稷以配天」、「宗祀文王於明堂以配上帝」,以《祭法》校之,不言禘嚳,不言宗武王,非異禮,乃省文互見之例。又言「春禘秋嘗」,而無夏、冬二祭, 今制春、秋二祭,蓋用《孝經》説,特知其原者少耳。 以校《王制》,則亦爲省文互見。先師以爲異義者,以禘爲時祭,又有雨露秋霜之説,似不能同於《祭法》。然《春秋》書郊,《左》、《國》皆以爲祀后稷所穀,是《孝經》與《左》、《國》、《祭法》不異。《孝經》言郊稷而不言禘嚳,言祖文而不言宗武者,亦省文互見之例。六藝定制,豈容相歧?以此推之,其義自見。時祭雜于疏數之間,一年二祭,不言夏、冬,亦爲互文。可知此經説家門目之分,初不敢合之,遲之又久,乃得大通,莫不絲絲入扣。又《公羊》説以禘爲大祭,郊以稷配,然以明堂主文王,是宗文王、郊后稷之説,亦同《孝經》,而禘又用《祭法》説,特不以爲禘帝嚳,而以爲禘文王耳。

予言《禮記》文多凌亂,有傳、記,再試徵之《明堂位》。《大戴》:「明堂者,所以明諸侯尊卑。外水曰壁廱,南蠻、東夷、北狄、西戎。」此説《明堂位》而入《明堂》 注 篇者。考《周書》明堂全與《記》同。《記》先言周公朝諸侯,然後言紂脯鬼侯以享諸侯,《周書》則此段在先,然後接「周公朝諸侯」一節,先後不同。 文字亦有小異。 《明堂位》後段,《周書》所無。按,《明堂位》當是《召誥》之傳,所謂「攻位」、「位成」,皆明堂之位,乃《尚書》傳、説與《五帝德》、《帝繫姓》等篇同,本原傳説,後來又加注解,「今是以魯君」下,皆先師解説之文也。《禮記》凡獨説 注 一事者,多《書》、《詩》傳記,當歸還之。

《戴記》從别書采入,可考者,《樂記》、《勸學》、《禮三本》、《哀公問五義》出於《荀子》,《月令》出於《吕覽》,《明堂位》、《文王官人》見於《周書》,《保傅》出於《賈子》。其中儒家類如《曾子》、《子思》書尤不少,特無原書可考耳。以此例推,《荀子》入《記》者不止此數篇,先師偶舉此數篇,非獨精也,於全書當一例視之。

禘祫年數,諸儒所言皆非也。經不言禘年數,諸家所據以爲説者,《公羊》、《禮緯》耳。按,《公羊》言祫同《王制》,《緯》亦同。《王制》云:「諸侯礿則不禘,禘則不嘗,嘗則不烝,烝則不礿。」是禘、烝間歲乃一行也。又云:「諸侯礿犆,禘一犆一祫,嘗祫,烝祫。」是禘又一祫一犆。天子禘祫,皆諸侯降於天子,五年乃得再祫禘。以《王制》推之:一犆禘,二不禘,三祫禘,四不犆,五犆禘,六不禘,七祫禘,八不禘,九犆禘,十不禘。皆連本年起數以爲式。如從三式祫祭數到七式,爲五年而殷祭,是爲再殷祭,合本祫數之也。此《公羊傳》之式也。又從一式至三式爲三年一祫,再數至五爲一犆禘。祫謂祫禘,禘謂犆禘,互文見義,此《禮緯》「三年一祫、五年一禘」之數法也,非謂祫與禘爲二祭之别名也。今以爲天子一年一祫禘,諸侯從祫禘年起數,則五年再殷祭;而祫從犆禘年起數,則三年一祫禘,五年一犆禘,一切講祫禘異同年數之説,皆删之。 一説以爲祫於閏年行之,每閏則爲一祫祭,與此説稍異。

《周禮》於專條苦無徵引,《大戴記 注 ·朝事》篇全與《周禮》相同。鄭注《周禮》四時朝異名,及十二年巡守、世朝之類,宜當引之,鄭《注》乃不見引。所疑此爲魏晉下古文家所羼改;不然,則盧注用《周禮》而誤入正文者也。《大戴》六朝以後甚微,今本尤多誤脱,其非原文可知。《藝文志》有《周禮説》四篇 注 ,此亦羼改,如鄒、夾《春秋》,不必有此書。或乃以今大、小《戴記》同《周禮》之《玉藻》、《深衣》當之,此又誤中誤矣。

四代禮節由質而文,由簡而詳,至周乃少備。孔子曰:「郁郁乎文哉!吾從周。」此以較夏、殷言之,實則經禮由孔子踵事增華,創作者多,又人事變異,禮緣情生,故多新事、新禮。凡歷朝晚季,史册莫不十倍國初,皆事變所致,踵增之效也。素王新作禮樂,大綱已定,細節未詳,聖作賢述,專賴及門補足,以《檀弓》一篇言之,其證不下數十見。故禮家有以意起義之事,如刑名之比例,似書吏之援案。其初但有大綱,節目未詳,如《曾子問》,所問皆變禮,孔子所答,皆從心之言,以意起者。又如曾子、子游裼襲而弔,曾子初非子游而終是之,此亦全由義起,因事變而意乃見。使禮節原有此言,則曾子早見之矣。凡事行之既久,莫不曲折巧妙,百倍於初,皆由習者補苴。故禮家有心造意起一派,在《禮經》之外,仁智異端,各隨所見,變幻曲折,難以言罄。此其數十年行習所得之精華,求佐證則無佐證,求原委則無原委,故予特立意起一派也。禮者原宜從俗,不能方拘。故三王不同,九土異制。即以目前考之,如一昏禮,南北迥然不同,一派中分無數小派,此土俗之異也。成都老城儉朴 注 ,不如今日繁華,然相習成風,即爲宜俗。苟欲考《會典》,講古禮,豈不冤誣?故春秋以後,禮家所録,《戴記》所言,有意起、 古無此禮,以意相起。 有鄉俗、有沿變。 《左》、《國》所言,諸子所記土地不同,儀節互異,此鄉土之説也。 又如家臣事大夫,禮:古大夫不專國命。後來攘奪國權,儀制乃異。禮書所言事大夫禮,皆末流事。孔子就春秋時事爲之,《左傳》言晉、楚制度,亦據侯國典禮而言,並非流變。《記》云某事某爲之也、自某始也,或以此爲《記》失禮之始,非也,此兼記沿變,尊行既久,便爲成例;别書引之,遂爲典要。故禮于定制外,須另立此三門,一收末流歧出之事,不可以定制求之。如今禮不能合《會典》,苟據《會典》以説世俗,豈有合乎?

《禮記》有雜篇一類,體如子鈔、格言,或爲教童蒙,或自作箴銘,故凌雜無叙。又係摘鈔,故語多不詳。緣録時不用全文,但取精語,如《曲禮》、《少儀》等篇,其言頗似子書中之雜篇,此類不必有經、傳之别。《曲禮》首數語出《曲禮》,乃作此篇者引之,非此篇名《曲禮》也。

《記》文似史者多爲《尚書》説。如《明堂》、《文王官人》之傳《召誥》、《立政》、《五帝德》、《繫姓》,《月令》之傳《堯典》 注 ,如《踐阼》篇、《文王世子》之傳《無逸》、《金縢》是也 注 。撰《尚書備解》,采古傳説五六十篇,《戴記》、《周書》爲最多。

《大戴·保傅》出於賈書;《禮察》篇湯、武、秦王 注 定取舍一則,盡出誼《疏》;《公冠》 注 篇又羼入昭帝冠辭。蓋漢初經説諸書,有傳記、有解詁。傳記出於先秦,乃傳授秘本,非其自作,各篇多有記識,語如《王制》「古者」 注 、「今東田」一節,則明爲漢師加入。以此例推,《韓詩外傳》、《尚書大傳》、《石渠論》、《説苑》、《新叙》、《白虎通》之類,可與《記》文同觀。又《記》文雜存子書、史書二類,以禮實包此二家也。《弟子》、《保傅》、《胎教》、《容經》數篇最要,《記》偶遺之。《内則》、《曲禮》、《少儀》皆此例也。《大戴》有《保傅》、昭帝冠辭。《保傅》則以漢師説爲記之例也,冠辭則以漢事附入古書之例也。以此推之,恐不止此,惜不盡可考耳。《禮三本》又見《史記》,《禮察》一篇後半與《漢書》同,當亦如《禮三本》 注 、《樂記》之比。

或以《王制》 注 説《公》、《穀》。或以此《左傳》所無。不知□□□□□《左氏》天子、伯、侯、牧、小國、附庸十九國,考以明之。

天王王爲周天王者,天之臣;天子者,天之子。王者事天,有臣子之義。王姬姓,有《本紀》。

右天王一。《春秋》以天統王,以王統二伯,以二伯統八州牧,以八州牧統五十六小侯,而天下諸侯皆在是矣。《傳》曰「王合諸侯,則伯率侯、牧以見於王」是也。歸權於天,歸正於道,《春秋》之大義也。

齊太公所封。《傳》云:太公之後,與周公夾輔周室。蓋周初周公與太公爲二伯,春秋初不爲伯,因舊爲二伯,貴間在宋上,後鄭有亂,因桓有功,乃命牧伯代鄭爲左伯。經二記災,早見。經:「公早如。」大夫稱子,一不名,禮待較晉爲最優。故《傳》天子稱伯舅、稱國、高爲二守。又云大國侯伯、元侯。至成二年,因鞌戰,貶爲方伯。故靈公命,《傳》稱舅氏;公不如齊,如楚。至昭二十七年以後,晉衰,天下分爲四伯,又見公如齊,有從國。《史記》有《世家》。在同盟,言戎狄侵伐。

晉《傳》云:「周之東遷,晉鄭焉依。」又云:晉文侯與鄭武公受平王命,夾輔周室。是東遷初,晉與鄭爲二伯,因曲沃之難,失伯,王以虢代之。齊桓受命以後,虢猶爲伯。虢爲晉滅,王因晉文之功,復命之爲伯。晉爲右伯,統夷,禮待不如左伯,故晚見。經不記災,初用平禮。晉悼以後,乃純用二伯禮。故《傳》天子稱□□與齊國隆殺不同。襄以後乃稱伯父。《傳》「文襄之伯也」,又曰「我於姬姓爲伯」。又以爲盟主,大國侯伯、元侯霸主,文世始同盟。昭十三年同盟止,諸侯遂亂,齊、晉争於内,楚、吴争於外,爲吴伯之辭,黄池與吴並叙,皆不叙從國,禮待又不如齊、楚。《史記》有《世家》,在同盟,言戎狄侵伐。

右伯國二,《曲禮》、《王制》所謂二伯,亦本《傳》所謂二公也。本《傳》無二伯明文,凡單稱伯者,皆謂此也。天子統二伯,二伯統侯牧,侯牧統小國。二伯儀制爲大國,所異於州牧者,會盟通主天下,戰伐通及天下,州牧以朝禮事之,討得爲伯討,不如州牧以下國。二國爲經意之二伯,至於鄭、虢、楚、吴、越,則隨時升降,然經則以齊、晉爲主。

宋《傳》:「宋,先代之後也,於周爲客,天子有事膰焉,有喪拜焉。」經宋子哀稱子,《傳》以爲蕭封人與蔡仲同是王後,有監,如管蔡三叔之制也。據《傳》,宋有屬國,經則以王後爲客,不純用臣禮,亦不統諸侯。《傳》不以宋襄爲伯,故言求合諸侯,天下無伯。經常以書諸侯先,故《傳》以求霸言之。本《傳》説五霸,不數宋也。在同盟,言戎狄侵伐。

右王者後大國一,於周爲客,州牧不以禮朝事,二伯不相攝,位次二伯下。

□□□□□□□□四州見八伯之制。《春秋》則實衍其意,用夏變夷,以成三千里九州之制。八伯 注 與《詩》四同四異,二小侯與《詩》一同一異。《春秋》封建八伯,四本封,四異地。魯、陳、楚、吴,中國、夷狄各二,本封;衛、鄭、蔡、秦,中國、夷狄 注 各二,異封。又八伯中四正稱侯,二子二伯。又衛、蔡以遷文異封,鄭、秦以稱伯,從畿内例也。

魯《春秋》本魯史,於魯爲内辭。經見湯沐朝宿邑,有監者。《傳》:天子稱魯君爲叔父,是州牧之證。有《世家》。在同盟,言戎狄侵伐。

衛衛正稱侯,在豫州,僖公時遷帝丘,在兖州之境,是内早治平。經一記災,有使聘之文。《傳》:天子稱衛君爲叔父。又云:「取於有閻之土,以供王職,取於相土之東都,以會王之東蒐。」有湯沐朝宿邑。又《傳》:「諸侯無伯,天或者欲衛討之乎?」是州牧之證。有《世家》。莊以前無伯,統於鄭。虢、齊爲伯,則衛主兖州;齊爲方伯,則衛主 注 豫州。

陳經二記災,見二監,稱使言聘,稱侯不言遷,故仍舊爲豫州伯。文以下不言同盟者,外之也。齊爲二伯,則衛爲兖州,陳主豫州。齊失伯,升楚爲伯,則荆牧無人,以陳攝之。故楚伯則同盟不叙,陳公如楚不如齊,定、哀以後本從楚,見經。不如衛、鄭者,以不與中國同盟,外之於荆州也。帝舜之後。《傳》以陳爲三恪,内方伯四,三國同姓,惟陳異姓,是尊爲三恪之義。有《世家》。

鄭《傳》云:「周之東遷,晉、鄭焉依。」又云:「受命夾輔周室。」是東遷初同晉爲二伯。《傳》曰「武、莊爲平王卿士」是也。春秋初,晉有曲沃難,失伯,鄭專爲之。後王以虢代晉,鄭爲左伯,虢爲右伯,故隱、桓《傳》文言鄭受王命事甚詳。後因齊桓受命復伯,鄭乃退爲侯牧,事在莊十六年。晉未爲伯之先,則晉爲冀州伯,故言滅國;既爲伯以後,則以鄭爲冀州國。故《穀梁》以鄭爲冀州國,例應稱侯,以伯稱者,從天子大夫例,稱字與秦伯同,且以見舊爲伯,鄭伯猶吴伯也。方伯比天子卿,大夫則下等。故《傳》累以伯、子、男爲説。得爲方伯者,上大夫可攝卿事。《傳》云「入爲王朝卿士」是也。經一記災,見監,大夫湯沐邑,稱使聘,是爲州牧次國之證。有《世家》。

右内州四侯牧,青、兖、豫、冀,皆《詩·國風》所有之國,二《傳》皆以爲中國國,是故皆記災也。

蔡蔡篤心事楚,《春秋》夷之。故楚盟會,以蔡親楚,常十數年不記一事、不記災、不言來聘與大夫如蔡、湯沐邑、監者皆外之,同於夷狄。初封在豫州,定公時□□遷州來,晚治夷狄之意。其地當徐州,故經以爲徐州侯牧,與衛遷於帝丘以爲兖州牧同也。有《世家》。

秦本在雍州,春秋存西京,不使秦有雍,故稱伯,與鄭同,如天子卿在西京爲留守者然,秦爲居者,鄭爲行者,故王臣仍氏舊采。雍州不見一小國,以爲王畿,天子返蹕,當以食王臣也。又因滅梁之文託之於梁,不記災,文以後乃卒。有名,不葬,後葬不名,有聘,一見不氏大夫,不卒與盟會。或以秦爲五霸。按《傳》云:「其不遂霸也,宜哉!」又云:「遂霸西戎。」則不以霸許之,明矣。文以後乃卒、葬,不常會中國。《傳》云「遂霸西戎」,明爲夷狄之長,此狄之之例。有《本紀》。

楚芈姓 注 ,熊繹所封。《傳》以爲子男。經稱荆,起州牧也。稱使、言聘,此侯牧之證。經後因齊鞌戰失伯,乃以楚主夷狄,與晉分主天下,故公不言如齊,言如楚,文同齊、晉。因其爲夷,非正伯,故出入皆月,以明非正,故楚爲伯,故以陳代爲牧。中國同盟不言陳、秦、吴,大夫皆不氏。楚有名氏大夫,夷狄中以楚爲大也。三《傳》皆以吴、楚、秦、徐爲蠻夷,吴、楚稱王。經乃稱之爲子,引而進之,繩以先王之法度,此《春秋》用夏變夷 注 之大例也。有《世家》。

吴泰伯之後,姬姓。經不記災,言使聘祇一見,不氏大夫,盟殊會,記卒,無諡,不葬。《傳》:「吴,周之胄也,而棄在海濱,不與姬通。」此吴爲揚州牧之證。與楚同稱子者,《曲禮》:「夷狄雖大曰子。」《傳》以伯言之者,定以後晉失伯,中外分裂,齊强與晉争,吴强與楚争,故《傳》屢以二伯爲言。是時無正伯,四國争長,二中國、二夷狄。然中分天下,經以二伯爲正。故襄、昭之世言「公如楚」,而不言「公如吴」。又大楚小吴,如内二伯,隆齊殺晉也。《傳》祇四伯,經之純待以二伯之制者,則惟齊、晉而已。有《世家》。

右外侯牧四,此不見《國風》。國初爲夷狄,《春秋》化之,乃成三千里九州之制。《春秋》夷狄與中國異辭,計卒者,地計爲方伯也。楚因齊失伯,曾攝爲之,經以方伯之劣等待之。不葬者,夷狄也。秦葬者,非真夷狄也 注 。

許許,外小侯,本爵侯,太岳之後也。初近鄭,後遷荆,是許間於中外之間,言許而中外之卒正皆舉也。許如《國風》之《檜》,《傳》「自《檜》以下無譏焉」。以此見爲小國也。稱男而叙在伯、子之前者,明伯、子、男號非實爵也。無《世家》,《年表》不列。

右外小侯一國,叙在鄭下,不與内屬小侯溷也。不言來朝,外小國,不朝魯也。卒則書葬者,借以示例,見小侯禮待也。獨號男者,以别於内之小侯。《春秋》小國稱伯子男。經許男、曹伯、莒子三國連叙,即「伯、子、男一也」之定制。地近鄭,與《國風》之《檜》相同。

曹爲内小侯之首,以下六國皆朝魯。《傳》云「小國朝之」是也。《傳》以曹爲伯甸,甸當爲男,與「鄭伯男也」同。本侯爵,稱伯爲託號,爲魯屬國。《詩》有《曹風》,與《檜》相起。以同姓居莒、邾先,爵有定,盟會,大夫稱人,經見不氏大夫,有師。以下國通不記災。有《世家》,列《年表》。 同盟十三。

莒《傳》以莒爲夷狄。經不葬,無諡者,與吴、楚同,夷狄不葬也。稱子者,夷狄正稱子,大小同也。爵有定,經、傳皆有大夫氏名,有師。《春秋》用夏變夷,進之同中國。無《世家》,不列《年表》。 同盟七。

邾《傳》云「邾爲蠻夷」,故稱子。初未王命,故不書爵。以附庸升小侯,從字升子,有見經,不氏大夫,有師。在魯南,居上等之末,故以小邾附之。八方伯:四中國,四夷狄。六卒正:三中國,三夷狄。用夏變夷,與方伯同意。無《世家》。不列《年表》。 同盟十一。

滕以同姓居魯,屬國下等,薛、杞之上,再見。本爵侯,常號稱子。經、傳皆無大夫名氏。《傳》于大夫會言滕人、滕大夫而已,無師。《傳》:「滕、薛、郳,宋屬役。」故與上三國别爲一等。《春秋》以王後不爲牧,故以屬魯。無《世家》,不列《年表》。 同盟五。

薛《傳》以爲庶姓,因後于滕。一見。本爵侯,稱伯,託號明非方伯。經、傳皆無大夫。《傳》于大事言薛人、薛大夫、薛宰而已。無師。魯與宋同爲王後,六卒正,各占三國。《春秋》以魯爲牧,故以屬魯。無《世家》。不列《年表》。 同盟四。

杞《傳》:「杞,夏餘也。」遷近東夷,故云「即于夷」。《春秋》因其微弱,以子伯殿諸侯之末,與宋稱公。先諸侯者,對文見義。古經有稱侯之文,異號伯子,與紀子伯同,明伯子非爵。經、傳皆無大夫,《傳》于大夫會言杞人、杞大夫而已,無師。有《世家》,不列《年表》。 同盟七。

右魯六小侯。《曲禮》:「庶邦小侯 注 。」下于方伯一等,今用其稱,《王制》所謂「卒正」是也。會盟,外州惟叙許男,内録此六國,詳魯而略外也。本州魯統二百一十國,常唯録此六國者,舉小侯以包之也。至襄世乃詳録。三《傳》或稱小國、微國、卑近國。

附庸一

小邾曹姓,顓頊之後。本名郳,經稱「黎來」是也。正辭不能以其名通,故附于邾,稱小邾。本爲宋役,《春秋》絀杞,故以杞殿諸侯,而以郳爲附庸。《世本》爲邾别支顔所封,故附邾附庸,不見會盟,常一見小邾,以見起不見。盟會附庸皆來,而經不書,見小邾,則天下附庸皆在是也。不記卒葬者,卑也。事卒正,如卒正事方伯之儀。

《春秋》惟此一天王、十九國獨記事,餘皆不記事。無明文者四條:狄滅邢,狄即晉也;梁亡記秦滅,以州名見;徐侵蕭,爲蔡遷,徐以州名見,與梁亡同。皆在十九國内。惟介人侵蕭,二國皆附庸,特見此例,明附庸經亦特言之,餘不書者,削也。凡外七州,小侯以下通不記事;内一州,連帥以下通不記事;而獨於附庸記一條者,如盟會列小邾之意。此爲一見例。不記此一條,不見諸侯,史皆記事;録此一條,以明《春秋》以此爲斷,凡非十九國之文,皆削之也。

《記》有重出篇名目者,兩《投壺》、《哀公問》是也。有重出一正、一附者,《大戴·曾子大孝篇》,《小戴》附于《祭義》;《儀禮 注 ·冠義》、《昏義》附見《郊特牲》;《諸侯釁廟》附見《雜記》是也。又如《内則》言養老與《王制》同,《大戴·哀公問於孔子》見於《小戴》。蓋當時轉相抄録,字句異同,且或合治,或分治,因而篇目亦改。學者類而叙之.不敢取此删彼。又《儀禮》有《昏記》一篇,與《戴記》同,又别有《昏義》,而《冠禮》記則同,足見取採甚博。

《祭統》、《祭義》、《禮運》皆言求神祊祭,而文各詳略出入。《大戴》之《投壺》、《哀公問》篇亦然,可見誤寫、脱字、省文、互見之外,尚有詳略不同之例。若專就文字求,則尋行數墨,望文生訓之弊,必所不免。

《記》有五行陰陽家説,《月令》、《夏小正》、《易本命》、《盛德》、《用兵》、《誥志》是也。五行本《洪範》,陰陽本《夏小正》,本爲經學。五行流於術數,陰陽入于子家,經學不能缺此門,故於禮外别立二家,本於經、子而推及史、志。同邑胡哲波好是事,因與相約爲之,既有專門,則經中此門有所歸宿矣。

《戴記》皆七十子所記,《夏小正》雖名古書,實孔子緒論,《禮運》「吾得夏時」 注 説是也。然則自六藝外,西漢以前經、傳、子、史皆與《戴記》源流同貫。正如寶山,觸目琳瑯,苟能全通,經學必可重光。然《王制》尚難,何論全書乎?

《戴記》門目繁極矣!以今考之,猶繁雜見端,當舉一反三,充類至盡,其煩尤且倍蓰。市中雜貨,千奇百怪,無不藴藏。初疑其濫,賣時乃嫌其少。欲窮其變,不能簡略也。

《王制》:「天子三公、九卿、二十七大夫、八十一元士。」以三輔一,此定説也。又:「大國三卿,皆命於天子,下大夫五人,上士二十七人。」 次國、小國文同。 案:當云「大夫九人」,以二十七人參九大夫,以九大夫參三卿。今作五大夫,則上不配三數,下不合二十七數,此必有誤。《董子》作「九大夫」是也。其云五下大夫,有四上大夫也。上下分二等,而下數多上一人。考《董子》,天子於三公屬官以外,别有七通大夫,諸侯則大國、次國、小國皆有通佐大夫五人,諸書所不言。《董子》説本《王制》,無通佐大夫之文,則比附此下大夫以見義者也。諸侯見五人,不見天子七人者,可以相推。此省文例也。至于小國言二卿,下又言二十七大夫,此當云小國三卿,一卿命于天子,二卿命于其君。下大夫九人,上士二十七人。鄭君以「一卿命于其君」句爲脱誤,不知此亦省文例也。

《董子》通佐之官不見職守,初以爲後世冗散之員,借以通補實任者;其有差使,亦其職事正員,如今之實缺;通佐如今之候補。國家不能于正額之外不置一員,此通佐之義,爲制官命職必不可缺之典。古今所同,不得謂今之所必有,在古可全無。近乃以六大當通佐。天子七通佐,云六大者,司會不數也。通佐人數亦定制,若冗散候選之員,不可以數定矣。

《考工》,舊以爲失《冬官》,取以補其缺。按《記》序云:「國有六職,百工居一。」并不以《冬官》爲缺,則此篇不得云補。且漢時古書尚多,何《記》外絶無此體?若 注 博士撰補,何不取司空散見之文,乃别記工事?竊以《周禮》即《佚禮》,其書藏秘府,未通行。歆校書得之,争立不得。莽即真時,迎合莽意,羼改原文,爲今《周禮》,取爲新制作之意。《曲禮》六大、五官、六府、六工,即《周禮》之舊目也。《佚禮》不出周公《王制》職官之傳,如今之《會典》、《搢紳》。其書出弟子,皆經制,與周制、周公實不相干。博士説六藝,皆祖孔子六經新制,素王創造,微言不能宣布。歆與博士成仇,思敗之,改《周禮》,亂經制,國史諸説因緣而起。以周公敵孔子,以國史敵賢述,於是群經皆歸周公,國史撏摭孔子殆盡。六朝後甚行,二千年來沈蔽愈甚。道、咸間,大師碩學間發端倪。丁亥作《今古學考》,戊子分爲二篇,述今學爲《知聖》,論古學爲《闢劉》。庚寅晤康長素於廣州,議論相合,逾年《僞經考》出。倚馬成書,真絶倫也。

劉歆羼改五官,與《考工》小異。《考工》全同今説,文筆亦有參差。以《考工》終非《冬官》,疑歆改竄方畢《司寇》,遭功顯君喪,迫不及待,匆遽上進。因《考工》 注 不類《冬官》,乃作《叙》以屬之。五官均有潤色,不及修《冬官》;如修,則必不直録《記》文而已。然因《考工》可見五官之舊,五官則已修之,《考工記》文則五官之原稿也。 以《考工》爲《冬官》,終屬破綻。如爲 注 《冬官》,不能不别有添補。 《考工》所以全同今學者,所改制度于工無干,故不變改。《太宰》有掌百工明文,則工本屬太宰。在《佚禮》原不以天地四時名官,亦不以司空掌工也。名曰《周禮》,實非周書,亦與經中周制不合。歆但求立異《王制》,與博士爲難,所改新説,不惟孟、荀諸子不見引用,即《左》、《國》亦與相反。西漢以前毫無明證,惟古《書》、《毛詩》相同。《毛詩》、古《書》乃《周禮》子孫,非《周禮》説與之同也。

鄉保之法有數説:伏生《唐虞傳》:八家爲鄰, 一井。 二十四家爲朋, 三井。 七十二家爲里。 九井。 此《尚書》先師説也。皆依井田八家分限之制推之。《周官》大司徒職云:五家爲比,二十五家爲閭,百家爲族,五百家爲黨,二千五百家爲州,萬二千五百家爲鄉。此《佚禮》以五起數之説也。《鶡冠子·王鈇篇》 注 言:楚法五家有長,五十家有里司,二百家扁長,二千家鄉師,萬家縣嗇夫,十萬家郡大夫,與《國語》同。《國語》:管子定民五家有軌長,五十家有里司,二百家有連長,二千家有良人,軍則萬家,制鄙三十家爲邑,三百家爲卒,十卒爲卿,三卿爲縣,居十縣爲卒,此又小變。居民當以井田爲斷,以五起算者,乃營制,不然則以易田之制。每井八夫,大約折半可得五家,故以五家起算。五家方一里,二十五家五井也,百家二十井也,以此推之。

《周禮》鄉、遂有異同。《齊語》、《管子》居民鄉鄙制各異。蓋《齊語》即《佚禮》詳説。《周禮》之制多缺,當以《國語》、《管子》補證之。如居民有士、工、商之不同,《周禮》但詳農事。《管子》:齊有二十一鄉,《周禮》王祇有六鄉。均當以《國語》爲正,據齊推王畿十倍,當得二百一十鄉。

墨子》書稱三月之喪爲夏制。據此推之,則殷當期,三年乃周制也。高宗三年不言,本有是事,《無佚》録之爲經,故疑之者眾。若古制通行三年,則高宗所行仍是常事,弟子不得設問。喪服四代本有損益,孔子翻譯《詩》、《書》,四代若有異同,後人將何遵守?「三載四海遏密八音」 注 ,以爲帝時已如此,所謂古之人皆然也。宰予欲短三年喪,本指天子國卹而言。國卹必如《帝典》,三載不用禮樂,真有禮壞樂崩之懼。揆之時勢,亦難通行,天誘其衷,斟酌盡善,乃六經言外之意。漢文以日易月,宰我以天子服三年,天下從服皆得三年,難行,意欲改服期。推諸侯絶旁期之法以尊降,明目張膽 注 改爲期年。天子期,臣民從服亦期,孔子則以期年亦太久。文帝以日易月,至今不改,較期爲少。明知三年難于通行,特不可大聲疾呼。天子期以尊降其父,則諸侯、大夫將援以爲例,且示天下父亦可以尊降。《公羊》實與文不與,正與此同。實則以日易月,不及期十分之一,不必禁其短;喪必三年,特不可明許其短。隄防一開,必至全潰。孔子云「三年天下之通丧」,明指宰我專爲天子,言通則上下同,天子不可以尊降父。且由文帝之制推之,臣民可以短,天子自盡可以不短,如晉武帝是也。若如宰我説,是因臣民而天子自短也。且自孔子定論後,天子不能三年,猶有自歉之心,儒生猶有非禮之論。若開此關防,則變亂不可問矣。然實與文不與説,不能明言,故孔子不與論禮,而與言情。若非爲天子事,則直據禮以答之足矣,奚爲不正言而遊戲之耶?且「子生三年,然後免於父母之懷」,亦爲微言,非實責宰我。夫至親以期斷,既皆有三年之愛矣,何以父在爲母期乎?以鞠育言之,則母過於父;母既可期,則知孔子故留破綻,以示此非正語,庶不至以不仁疑宰我耳。禮樂崩壞,本天子事,非臣下所得言。如宰我自欲短喪,方且矯情飾貌以欺人,此商量制作之言。後人乃以爲宰予自欲短喪,當函丈前爲此病狂語。不惟宰我不堪,且置孔子於何地?宰我身列四科,數見稱許,非喪心病狂,不爲此語也。至孔子答子張,亦是難于措詞,故統曰:「古之人皆然,何必高宗?」其實古人無此事,若三年不止高宗,子張豈獨不知古人皆然耶?

改制爲《春秋》大門,自來先師多不得其意。凡《春秋》所譏非禮,皆周制。《春秋》斟酌四代以定一尊,故即事見譏,以起改制之意。如世卿、父老子代政、喪娶、喪用樂、喪祭、徹而不助、同姓爲婚之類,皆周時通行典禮,諸國所同,其事時見《左》、《國》、諸子。孔子改制,譏之以見意,不可勝譏,故擇其輕而介於疑似者以起之。如喪娶譏文納幣,喪用樂譏叔弓去樂卒事,喪祭譏閔吉禘,世卿譏尹、崔氏,代政譏武氏子。事皆輕,譏必於其重者,方爲明著,乃微事見意者。微者譏,重者可知,文省而義愈明。舊説不得其解,以爲譏失周禮,經義遂晦。推之税畝、丘甲、田賦,皆起用助改徹之意,至其事於周禮合否,皆在所輕。周助託以見義,故書之税畝、田賦、丘甲,皆譏其不合新制,以新制託之先王,故以魯爲不用周法。據《孟子》,周實用徹不用助,故云其事桓、文,義則竊取。《傳》於諸條不能詳其制,但據經譏其不合。實則周家自有制度,安得據《王制》駁之?此《春秋》所以爲《春秋》,游、夏不贊一辭也。《論語》所譏「雍徹」、「旅泰山」諸條,亦見改制之意。舊多以僭説之,人非下愚無恥,何以僭用儀注?市井皆知其非,不待聖言,又何須著録?此皆爲新制。今日以爲常語,當時則如雷霆也。

《周禮》鄉官雖有公、卿、大夫、士之名,與王官貴賤懸殊,故以「鄉」字冠之也。如舊説,則一鄉不過百里,天子三公、六卿祇理附近六百里之事,以下九千 注 四百里皆不詳,未免非情理所有。又鄉大夫職云:「正月之吉,受教法於司徒,退而頒之于其鄉吏。」據鄉大夫爲卿,六卿則雖大司徒亦在數内,何以又受教于司徒?鄉官稱鄉吏,明與王官不同,見屬于司徒。此鄉官之公、卿、大夫、士與王官之公、卿、大夫、士號同而貴賤懸殊也。遂人與鄉老所屬之官皆爲鄉官,因其相屬有七等之别,故假王官七等之名以别之。其稱爲鄉大夫、遂大夫者,以鄉、遂名官,明非真大夫也。博士説有命民,《大傳》、《説苑》、《外傳》皆詳之,當即指此。漢以後之嗇夫、亭長、秦之民爵是也。《周禮》有官多之嫌,又一家須養官家八九口,萬不能行。今之保甲法,十家有牌首,百家有甲長,大約千家有保正。以《周禮》言,黨正五百家,已爲下大夫。今以牌首、甲長爲官,豈非病民?必不能行之事。王畿鄉、遂官不下數萬人,皆命民,民爵以民級法比之。今新訂官禮,于鄉、遂官皆删出,别爲鄉官,不與正官相淆。 《周禮田賦考》以鄉官爲正官,分派食禄,大誤。

東西通畿,周制明條,王莽六鄉、六遂用通畿法。鄭君以鄉、遂皆在西京,與《莽傳》不合。今據莽以長安畿内方八百里統名六鄉。 西京方八百里,與《逸周書》説同。鄉不必萬二千家。 方八百里,八八六十四,分六鄉,是鄉方百里者十有奇,則鄉豈止萬二千五百家?六遂爲東都畿内方六百里之名,非鄉外爲遂也。莽以十縣爲一尉,推其制,當以十小鄉 注 爲一大鄉。 《周禮》四縣爲都,而有大都、小都之名。《周禮》多大小爲説。小鄉 注 爲二萬五千家,大鄉爲二十五萬家。鄉大夫小鄉,率六鄉爲大鄉,二者須細爲分之。 六大鄉共六十小鄉,畿内地略于此。以六尉六十縣推之,則是莽以縣爲《周禮》之鄉,十縣爲一尉,即十小鄉爲一大鄉之文也。莽以河南附郡立六隊郡,師古以隊爲遂, 弘農縣十一、河東縣二十四、河内十八、河南三十二、潁川二十、南陽三十六,共爲百二十六縣。 合計六隊百二十六縣,亦適得方百里之地。莽于二都之外更割地立八州,可見六鄉、六遂之爲二都,即本古東西通畿之説,非謂遂在鄉外也。

通畿之制,《逸周書》西京方八百里,雒陽方六百里,方千里爲方百里者百。今東、西合計八八六十四,六六三十六,得方百里者百,非雍州方千里也。惟雍州方八百里,故梁州地兼有華山,以華爲梁鎮,則古之梁州兼有今陝西之半也。即夏、殷不以雍通畿,以華當正西,則渭以南皆當屬梁州矣。九州本井字,截長補短,不拘一定,故西方祇立雍、梁二州,而于青、揚 注 、豫、荆四州中間别立徐州,以地屬膏腴,故不論里數。又於豫、冀之間截方六百里以爲東京,故東京不占豫州地。《鄭語》以陳、蔡、許、申諸國皆在南方,外四州之南,則在二南中,以方二千里計,二二如四。内四州之東屬青,北屬兖,西屬冀,南屬豫,不數雍州。以王畿通東京,此當爲《詩經》師説,以《國風》專就内四州分四方。《春秋》則不如此。《左傳》齊桓所云東至海、 青。 西至河、 冀。 南穆陵、 豫。 北無棣, 兖。東至海,西至河,南穆陵,北無棣。 亦爲《詩》説,故與《鄭語》同。《詩》、《書》以陳、甫爲南方國,專爲此制,非《春秋》意也。

《天官》九賦,有邦甸、邦縣、邦都之文。《小司徒》云:「四丘爲甸,四甸爲縣,四縣爲都,以任地事而令貢賦,凡税斂之事。」《天官》之邦甸、邦縣、邦都,即《小司徒》之甸、縣、都也;《天官》之九賦斂財賄,即《小司徒》令貢賦税斂之事也。甸爲方四里,縣爲方八里,都爲方十六里,此井牧、井田、埜中之小名,非二百里以内爲甸、四百里以内爲縣、五百里以内爲都也。遠近之分,當用《禹貢》説,五百里一服,内三百里爲近、外二百里爲遠,百里之國亦當三十里爲郊,二十里爲遂。

《費誓》三郊、三遂則與王莽六郊、六遂同,本封當爲三郊,間田當爲三遂。莽鄉、遂乃東西畿之分名,不關一畿内外。西京爲六鄉,東京爲六遂,各有内外。鄭君以百里爲鄉,二百里爲遂,三百里爲家削,四百里爲縣,五百里爲都,不惟不合古説,并不合莽制。莽説猶師古,鄭説乃真臆造矣。

《管子》:齊方三百餘里,而有二十一鄉。然則方千里當爲二百一十鄉矣。《大司徒》:五州爲鄉,鄉萬二千五百家,六鄉七萬二千五百家。又《大司馬》:萬二千有五百人爲一軍,三軍共四萬餘人。據《爵國篇》言之,此小國五十里之制。 五十里小國,軍四萬口,以三分之,每軍萬二千五百人,餘二千五百人不計。 天子地四百倍于五十里國,以九軍計之,每軍得百七十七萬七千七百七十七口。故經稱京師方百里國四軍,地四倍五十里,合得十六萬口。次國七十里,得百里之半,合得七萬九千二百一十二口,人數由田畝而出。《周禮》以二萬五千人爲一軍者,據小國以起例。方千里、方三百一十六里、方百里、方七十里,數各不同,舉一小者起數,無待煩言。馬、鄭不知此旨,遂以萬二千人爲軍制定數,無論國之大小,一定如此。天子九軍、六軍,小國三軍、一軍。以地言之,則小國地祇天子四百分之一,而出軍則三分之一,少亦六分之一,苦樂不均,莫此爲甚。《爵國篇》明文朗在,以其爲博士説而不之用,馬、鄭至今二千年,無人翻此案者,豈不哀哉!

舊説以六軍爲皆六鄉所出,以家出一人,三軍正合六鄉之數。按王畿千里,不應祇此二方百餘里出兵,而九十七方百里遂皆豁免,以爲王畿内皆出車,則軍數目太少,六鄉與六軍數目巧合,一鄉一軍,不能立異,此舊説所以誤人也。案:東西京通畿,共方千里。使就地考之,《爵國篇》云:「天子地方千里,爲方百里者百,亦三分除其一,定得田方百里者六十六 注 ,與方十里六十六定率,得千六百萬口,九分之,一軍各得百七十七萬七千七百七十七口。」大約口數多于小國四百倍,當九軍。今但云六軍者,此就出車言之。天子出,一公守,二公從,二公各統二鄉 注 ,共六軍。此兵額也。至於出軍,則多以千乘爲率。蓋軍事十萬人已不爲少,兵多則亂,所費不貲。大約平事十家限出一人,六十鄉出六軍,如今之一成隊。以車馬芻牧既多,而盡出則無備,故常制以千乘爲率,兼制節有數,則十萬人已不爲少。周時兵制頗與漢近,起役若干,皆臨時定數,而詔發之,皆就近起徵。如南方有事,則從南近處起軍,不必遠徵,騷及他方。任兵之人,正副各有名色。故一軍已起,有從後補發徵調之事。 其詳見于錢文子《補漢兵制》。 漢人皆仿古所爲,不能如俗説拘泥。苟如此,則滯碍太多,不能行。

鄭君説不拘天子、諸侯、大國、小國,皆萬二千五百人爲一軍。按,天子六軍,諸侯三軍,二百里國便與天子相敵,四國且倍于王師,如此威令何以能行?考《公》、《穀》説京師皆云:「京,大也;師,眾也。」天子之師,當以眾大言之。諸侯稱師,天子稱京師,明與諸侯有别。必如董子所云,天子百七十七萬人爲一軍,乃爲京師,與諸侯有别。經、傳有起數之例,鄭君多誤。《左傳》:魯、鄭待晉六卿以三命之禮。此亦舉小者以起例,非六人同待以三命也。鄭三卿受楚馬八匹、六匹、四匹有差等。鄭三卿有分,豈晉六卿不分?難于詳言,故舉小者以起數。細言之,則下軍佐三命,將四命;上軍佐四命,將五命;中軍佐五命,將六命;天子之卿六命,故二伯卿從之。難于細數,舉下卿之三命示例而已。 《周禮》多同《管子》,鄭注引内政寓兵于農,又莽爲《周禮》始師,鄭亦引《莽傳》爲證。予説多本二書,鄭已言之,特未盡其妙耳。

經、傳所言大略也,至于施行,必須更有潤色,此大例也。古今講經學而必欲見之施行者,惟王莽一人。如封建之制,《周禮》、《王制》言之未嘗不詳,而欲實辨,則須别有補潤。莽定諸國邑采之處,使侍中、講禮大夫孔秉等與州部眾郡曉知地理圖籍者,共校治于壽成朱鳥堂 注 ,圖簿至于數年不定,故到臨行之時,其瑣細處,多與大綱相反。一事之細,以天下財力,至于數年不能定。可見儒生一人通全經之難,而治經但能明大略,至于臨行又須别有變通,皆可由此而悟也。

莽諸侯未授封,有月錢之事。《周禮》畿内封國無明文,司禄之制又闕然,當如《王制》所言, 沈彤《田禄考》雜用公田説,不足爲信。 《大司徒》五等封,指五長而言。又云:諸公其食者半,侯伯參之一,子男四之一。舊注説可疑。 先鄭以食爲本封之君所食,餘爲附庸,後鄭以易田説之。按,附庸名不見經,封地爵尊地多,又不應獨得上地。 竊以封者爲諸侯,食者爲王臣,畿内不封國,但食其禄。諸侯爲二伯,封方五百里,王臣、公祇食方四百里;弱方伯封方四百里,卿食三之一;卒正封方三百里,大夫食其封三之一;連帥封方二百里,上士食方百里者一;屬長封方百里,下士食五十里。以侯比卿,以大夫比伯,下大夫比子,元士比男。其有封而未受地,亦食其禄,如月錢故事。五等説疑原文不指封地,乃説間田事。公爲二伯,侯爲方伯,伯爲卒正,子爲連帥,男爲屬長,各有間田,食奉多寡不同,當是原文如此,歆乃少加潤澤,如一州封四公、十一侯之牽拘是也。

公、侯、伯、子、男乃五長正稱。凡經、傳五等之稱,指小國言者,百中不過一二。今以《左傳》「人有十等」證之自明。禮九錫九命,分爲十八,合則爲九。歷代官品皆同于此 注 。由天子至九品,由一品至未入,皆十等也。《左傳》上五等用王、公、卿、大夫、士之名,下五等則用皁、輿、隸、僚、僕、臺之號。初讀《左傳》,疑下五等相臣之説近于誣,輿、臺以下何必細爲分别?細讀《孟子》、《王制》,然後知《左傳》爲十等人名目全文,他處皆有假借,遂疑爲創出耳。考《孟子》,天子、公、卿、大夫、士凡五等,下又云君、卿、大夫、上士、中士、下士凡六等。侯視卿,大夫視伯,元士視子男。是以公、侯、伯、子、男爲五長之正稱也。下數之君,即子、男亦在内。《孟子》就其本國名曰卿、大夫、士,此下五等借用上五等之號也。若十等必見本稱,不相假借,則必爲《左傳》之皁、輿、隸、僚、僕、臺,全出十號,不可兩見卿、大夫、士之稱矣。以今制言之,大約 注 五品以上爲公、侯、伯、子、男,五品以下爲皁、輿、隸、僚、僕、臺。五等爵禄既已先見于五長,賤者不能與相同,勢不得不更立名目。其所以云皁、隸、僕、臺者,皆就天子言之,爲天子之僕役賤使耳,非爲平人當賤役也。五品爲男,士臣皁,皁即男之隸變。公、卿、大夫、士祇四等,皁居五等,即稱爵之男也,名異實同。六品爲輿,七品爲隸,八品爲僚,九品爲僕,未入爲臺。尊卑銜連,有君臣節制之義,馬圉牛牧,不在此例。《傳》中卿、大夫皆以圉、牧爲稱,是今之尚書爲卿、爲侯,侍郎爲大夫、爲伯,郎中,爲士、爲子,主事爲下士、爲男、爲皁,直隸州爲輿,知縣爲隸,佐雜未入爲僚、爲僕、爲臺。下五等之稱卿、大夫、士,侯、伯、子、男,乃借用上等之稱,非正稱也。如五等封地、五瑞、五贄,諸以五爲節者皆指上五等,非謂下五等也。鄭君注《禮》,不審五爵爲五長,盡以百里、七十里、五十里爲公、侯、伯、子、男,以近事比之,豈非就知縣以下分爲九等乎?如《王制》君食二千八百八十人,此本指方伯以上,如今之督撫。統計君臣所食,當在萬人上下。若百里之國如今一縣,官此地者何能空養此萬餘人哉?一知縣以下,又何有卿、大夫、上中下士五等品級之人哉?九錫、九命本同今制,盡以諸侯歸之,七品以下是詳知縣,從大學士 注 至于道府司官,豈一筆删去,不又詳略失宜哉?又考《太玄》、《潛虚》九等圖,以王、公、牧、伯正下合卿、大夫、士、庶人爲九等,亦詳于五長。大抵鄭君經説,以此第一大誤。以五長禮制盡歸之百里以下,如讀《會典》,道禮七品以上皆不考詳,但就百里、七十里、五十里之知縣爲品官之制,其于典禮豈有絲毫之合哉?

《禮經》十七篇,經略而傳詳,故一篇可以作數篇之用,審是何以有二《射》篇?曰:舉一以示例,而冠、昏、喪、祭在所不舉;舉諸侯、卿、大夫以示例,而天子、公、士不舉。如《春秋》一見例,以發凡也。即以饗禮而論,《詩經》所言飲酒有天子禮、諸侯禮、公、卿、大夫及士、庶人禮。以近事喻之,如一燕會,上而朝廷,次而行省,下至閭巷,莫不有之,别等差、分貴賤,特在名物,其爲飲酒則一也。禮如求備,則人有十等,必須十篇。故經以一篇示例,非以一篇括盡其事,謂經外别無其禮,不見經者皆非禮也。試即《鄉飲酒》、《鄉射》二篇論之,自鄭注以後,皆讀爲「鄉」。説者雖疑《饗禮》不當亡,鄉里禮儀、樂章、職事、官司不當與《燕禮》、《公食禮》同,然無説以破之,則已耳。因讀《鄉飲酒義》有單舉「鄉」字,與《雞人》、《小司馬》有「饗射」之文,以此疑「鄉」當爲「饗」;因《鄉飲酒義》賓爲三卿,《射義》卿、大夫之射,疑二篇首皆宜有「卿相」二字,名本爲「卿相饗禮」,「飲酒」二字所以釋「饗禮」之義,因誤合爲「鄉飲酒」。「鄉射」當爲「卿相饗射」。《禮記》之《鄉飲酒義》當爲《饗義》。凡《禮記》之單言「鄉飲酒」皆爲饗禮。外如「鄉人士」、「鄉射」、「吾觀於鄉」,《盛德》之「鄉教以敬讓」,《冠義》「鄉飲酒」,《王制》之「鄉相見」,《禮運》之「射鄉」,朝聘諸「鄉」字,皆當讀爲「饗」。 餘皆可以此例推之。 考《祭義》:「饗者,鄉也。鄉之,然後能饗焉。」是鄉、饗通用之明證。 其證尚多,略舉此一條以見例。 在嘉州以此課試,樂山羅采臣 家彦 考證甚明,足備一解。采臣旋而物故,秀而不實,深可傷慟。丁酉仲冬,從敝簏中檢得采臣舊稿,惜其力學早逝,諸稿零散,獨存此篇,因請資中郭君景南加以潤色,刊附卷中。説曰:

「鄉飲酒」,舊説以「鄉」爲行禮之地,「飲酒」乃其禮節,是舉其篇目,當曰「飲」,或曰「飲酒」,方足與《冠》、《昏》、《相見》、《喪》、《祭》相比,不能舍其禮節之「飲酒」,偏以鄉地目之也。乃讀《鄉飲酒義》,其稱禮也,則「觀于鄉」。《王制》、《昏義》、《祭義》亦皆曰「鄉」,至于本經或曰「鄉」,或曰「鄉樂」, 鄭注《聘禮記》:「饗」今文作「鄉」。又云:「饗」古文,或作「鄉」。當移注于「鄉飲酒」、「鄉射」之下。 「鄉黨」之「鄉」非禮名,既以「飲酒」爲儀,則不可以「鄉」稱之也,明矣。考《祭義》:「饗者,鄉也。」《説文》:「鄉」與「饗」可通用。又《公食大夫禮》云:「設洗如饗。」注:「古文『饗』或作『鄉』。」皆如「饗禮」,注亦同。《聘禮》「壹食再饗」注:「今文『饗』皆爲『鄉』。」案:經文三言「饗」皆作「鄉」 注 ,鄭君兩引古文、一引今文作「鄉」以證之,是爲經文有以「鄉」爲「饗」而發。此注當移于《鄉》 飲酒 、《鄉射》下,何于二篇不下此注,乃以「鄉」爲鄉黨之鄉耶?則所謂今文、古文之以「鄉」爲「饗」者,不幾成虚語乎?疑鄭君此語爲舊説《鄉禮》、《鄉射》之專訓,鄭君引「饗」以證「鄉」,後因《周禮》「鄉」字乃讀如字,不然則古、今文以「鄉」爲「饗」,三注皆無所施矣。是「鄉」即「饗」,故《義》之「觀于鄉」,當爲「觀于饗」。「鄉射」,《周禮》小司馬、雞人皆作「饗射」,緯書亦多言「饗射」,《王制》、《昏義》、《祭義》之「鄉射」、「射鄉」當從《周禮》作「饗射」、「射饗」。《記》之「鄉」當爲「饗」,「鄉樂」當爲「饗樂」。惟其爲「饗」,故可單稱之也。此可以據《周禮》作「饗」,單舉「鄉」名定爲「饗」者也。又《儀禮》經文互省之例,不悉舉其文,但云如某禮、如 注 公食大夫之禮、如燕禮、如士相見之禮。至於細目,言「如賓酬主人之禮」、「如賓禮大夫」、「如介禮」,凡言「如」者,其儀節皆在經中,篇名皆可考見。考《公食大夫禮》云:「大夫相食,親戒速,迎賓于門外,拜至,皆如饗禮。」案:公食大夫以尊臨卑,戒速迎拜,或以大夫主之,或賓遜不敢當;惟鄉禮賓主皆卿,用平行之禮,故大夫相食與卿相饗同。所云「皆如饗禮」者,即指鄉 飲酒 、鄉射。主人親戒賓、速賓、迎賓門外,賓主平行答拜之禮。飲食禮惟二篇爲平行,故大夫相食禮用之也。鄭注以爲大夫相饗之禮,不知即鄉 飲酒 、鄉射爲卿相饗,不指大夫相饗也。又《公食大夫禮》云:「設洗如饗。」案:鄉 飲酒 禮之「設洗于阼階東南,南北以堂深,東西當東榮,水在洗東,篚在洗西」,《鄉射》文同,不如《燕禮》之洗「當東霤」也。又《聘禮》篇記:「凡致命皆用其饗之加籩豆。」鄭以爲《饗禮》今亡,褚氏因有《饗禮補亡》之作,不知此記所言「饗之加籩豆」,即指本篇之八豆、六豆、四豆、四籩而言。考禮家飲食禮以饗、食、燕爲三大綱,而無飲酒之名。《郊特牲》以饗飲與食分陰陽,而饗與燕蓋又以隆殺分。《聘禮》:「公于賓,壹食,再饗燕」,「上介,壹食,壹饗」,「大夫于賓,壹饗,壹食。上介,若食 注 ,若饗」。惟公用燕禮,下公則食、饗而無燕,其下有「不受饗食」、「不饗食」。又《聘義》言饗、食、燕所以明賓客、君臣之義,而不及飲酒。《周禮·掌客》有「三饗、三食、三燕」、「再饗、再食、再燕」、「壹饗、壹食、壹燕」,亦無飲酒之名。案:《郊特牲》以飲爲饗,是「飲酒」即「饗」之實事,「饗」爲「飲酒」之禮名。故《周禮》「饗禮九獻」,鄭注:「大饗設盛禮以飲賓也。」《聘禮》「再饗」注:「饗謂饗太牢以飲賓也。」《周語》韋注:「饗,飲也。」《詩箋》:「大飲賓曰饗。」考「饗」字一作「享」,雖不專爲飲酒,而饗禮則以飲酒爲正解。故疏云:「饗用酒醴。」敖氏云:「飲人而用牲焉曰饗。」考《射義》:「諸侯之射也,先行燕禮。卿大夫之射,先行鄉飲酒之禮。」「鄉」即「饗」,當與燕禮對文。《鄉飲酒義》當爲《饗義》,與《冠》、《昏》、《射》、《聘》、《燕》六義之文相同。經本單舉一字以爲名,而「飲酒」二字則先師記識,所以訓「饗」之爲飲酒禮。又以見朝廷隆重,故以「飲酒」名「饗」,鄉里簡殺,則名「飲酒」,不名「饗」。惟其如此,故「鄉義」單稱「鄉」者凡二見,如「鄉 句 人士」、「吾觀于鄉,而知王道之易易也。」又《義》云:「合之鄉射,教之鄉 飲酒 之禮。」是以饗、射爲二禮,合鄉與射。即卿大夫之射,先行鄉 飲酒 之禮。是此二篇「鄉」當爲「饗」之明證。又考二篇主人、賓皆卿,《儀禮》篇目言《士冠》、《士昏》、《士相見》、《士喪》、《士虞》、《公食大夫》,士、公是其官爵,冠、昏、相見、食方是禮儀。《禮記》之《冠》、《昏》、《丧》、《祭》、《鄉》、《相見》,皆舉禮儀爲目,不舉士、公官爵爲目。如「鄉里」之「鄉」,可以名篇,則士、公亦可以名篇。以此相推,則二篇「鄉」必爲「饗」,乃與冠、昏、喪、祭 注 一律成文,是《饗禮》固未嘗亡也。經目本作「卿相饗」、「卿相饗射」,以「鄉」爲禮名,以「飲酒」釋「饗」,後人遂誤以爲「鄉飲酒」而改之。鄭注《儀禮》時,未能校正,後來遂以爲定説耳。或據《燕居》云:「射鄉 注 所以仁鄉黨,食饗所以仁賓客。」「鄉」與「饗」並見。《樂記》亦有「射鄉」、「食饗」之文,以舊説爲長。不知《燕居》上有郊、社、禘、嘗。《禮經》無其 注 目,《樂記》之鐘、鼓、干、戚、昏姻、冠笄與射鄉、食饗,皆隨文便稱,不爲典要。如以經果爲「鄉」字,則可言「鄉射」,萬不可稱「射」、「射鄉」,此一定之理也。《記》文「射鄉」、「食饗」,上字爲經目,下字爲儀節,即由「射」以包「饗」,更由「食」以見「饗」,顧亦無妨也。如必以「鄉」爲鄉,試問「射鄉」成何語乎? 惟射、饗皆禮名,可曰「射饗」,亦可曰「饗射」 。或曰:《周禮》六鄉,卿主一鄉,三年大比,行鄉飲酒之禮。每鄉卿爲主,雖其儀文、職官、詩樂有非鄉里所得用者,然以卿主之,則正得其宜。六鄉六卿,言鄉即卿在可知,何必改經以就己説?曰:《周禮》之「鄉老」、「鄉大夫」,乃民爵,非實官,故六鄉之公、卿、大夫同受 注 質於司徒,即以爲實官,卿行鄉則當名鄉,如公行禮于朝可以名朝,士行禮于家可以名家。《禮經》之例,固以所行之禮爲名,不以行禮之地也。《開元禮》以刺史爲主,《明集禮》以郡縣爲主,《鄉飲酒》有工四人,有樂正,有太師,乃「作相爲司正」,鄉射官同司正爲司馬而有司射等官,略同《燕禮》,其樂儀、禮節、官制亦略相等。鄉射射前行鄉飲酒禮,鄉射節亦倣于大射樂儀,官制亦略相等。然燕禮官數除鄉飲酒所有外,有膳宰 注 、樂人、司宫 注 、射人、小臣、祝史、士射至庶子、甸人、閽人、鍾人,此爲公禮,其官愈備。大射官數,除鄉射所言外,有射人、司士、宰夫、司馬、量人、巾車、庶正、僕人、太師、少司樂、太史、司宫、甸人、閽人、鍾人,亦惟公備此官。然卿之飲酒猶公之燕禮,卿之射禮猶公之大射,卿大夫射先行鄉 飲酒 禮,公射先行燕禮,四篇皆言公、卿禮儀,鄉大夫不應取裁于公。又諸官司皆爲唐明儀注所不敢用。官主之猶不能用,則鄉里更無其制可知矣。或曰:後世鄉飲酒爲化民巨典,古今通行。《史記》:孔子卒,諸儒習鄉飲、大射禮孔子冢上。《論語》有「鄉人飲酒」,《燕居》有「仁鄉黨」之文,安得謂「鄉」字爲誤?曰:飲酒,上下通禮,自天子至于大夫言饗。《周禮》:大夫介無饗。是士以下無饗之名,直名爲飲酒。鄉人飲酒,自爲鄉人之儀,如《明會典》之里社式,特非經之卿禮。經以卿爲目,别有上下等差之變,是大夫以上名饗,士以下名飲酒。飲食禮者,經莫先于鄉 飲酒 ,故習禮皆以爲名。 《漢·成帝本紀》 :鴻嘉二年三月,「博士行飲酒禮。」初無「鄉」字,有「鄉」字自《續漢書》始。後世因鄉習其禮,遂以飲酒全爲鄉里之式,則殊失本旨耳。考《開元禮·鄉飲酒禮》、《明集禮·縣邑飲酒讀律儀注》、《明會典·洪武十六年頒行鄉飲酒圖式》,皆以官主之,非純卿禮,然其儀節皆簡于《禮經》。禮之儀節本爲卿制,饗禮上下皆可由此而推。《明會典》里社之式緣經而創儀注,正得經意。今爲此説,意在循名核實,使知明里社式乃爲鄉里而設,與經之卿禮輕重迥别,非敢變亂經文,而有取舍其間。 考由漢至明所行鄉飲酒之禮,或以天子主之,或以侯王主之,或以州郡主之,或以州縣主之,或以里社主之。由天子以至庶人,因《鄉禮》經文而緣飾之,實則惟洪武十六年頒行鄉飲酒禮,里社每歲春秋社祭會飲畢,行鄉飲酒儀式,乃非官主之,專爲鄉社之飲酒禮。以上皆官主之,别爲一飲酒禮,不可專以「鄉」名也。 《論語》之「鄉人飲酒」與《射義》「孔子射于矍相之圃」,與明里社禮略同,自是鄉人之事,專爲飲酒,不名饗,與經不相干涉也。或曰《鄉飲酒》「明日,賓鄉服以拜賜」,《鄉射》「以告于鄉先生君子可也」,《鄉飲酒》記「鄉朝服而謀賓介」,今讀「鄉」爲「饗」,何以解于此三「鄉」字?鄉服,《鄉射》作朝服;鄉先生,《鄉飲酒》無「鄉」字。二篇本爲一禮,彼此互證,知《鄉飲酒》之「鄉服」爲「朝」字之誤,《鄉射》之「鄉大夫」,其「鄉」字爲衍文也。或曰:既讀「鄉」爲「饗」,何必于篇首加「卿相」二字?不知全篇經目以士名者五,公名者一,而天子、諸侯、大夫禮皆有專篇,獨無卿。自天子以達公、卿、大夫、士,無容獨無卿篇。且以次第考之,《冠》、《昏》、《士相見》並士大夫禮,自《燕》、《飲》至《公食》爲公禮,《覲》則天子禮,二篇居其中,爲卿禮。

疑又飲食禮别篇記舉變禮,或言公、卿,或言卿、大夫,或言公、卿、大夫,公、大夫之間無不言卿者,惟二篇云:若有諸公、大夫賓;若有遵者,諸公、大夫,公三重,大夫再重;無,諸公則大夫辭加席。皆于公、大夫之間不言卿。據二篇全無「卿」字,則卿相饗、卿相饗射,賓主皆卿,可知也。蓋《禮經》賓主之分,有平行、尊卑二例。平行者以「相」字爲名,如經之「士相見」、《記》之「大夫相見」、「大夫相食」是也。下行如「公食大夫」,上行如「士見於君」。經例:凡尊卑相同,但稱賓主,不以爵;惟尊卑不同,賓主乃以爵見。又以平行爲經者,以上行、下行爲《記》;以下行爲經者,以平行、上行爲《記》。《士相見禮》正文但稱賓主,不見「士」名,知賓主皆爲士。《鄉飲酒》、《鄉射》二篇全不見「卿」字,又但稱賓主,以「士相見」相比,則賓主皆爲卿,更可知矣。《禮經》每以一篇推見五等,如相見以「士」名而言士見大夫、下大夫相見、上大夫相見、士見君、庶人見君、大夫見君,所謂推士禮以及于天子也。二篇以「卿」爲賓主正名;其言「公」則公相饗之禮,言「大夫」則大夫相饗之禮。以「士」名篇,則别見大夫、君、庶人;以「公」名篇,則别見大夫相食禮;以「卿」名篇,則别見公與大夫名。以一等名篇爲正文,而參見上下各等之變禮也。《燕》與《大射》爲公禮,而疊見卿、大夫之文,以客非公,不言「公相射」、「公相燕」,其稱「公」者亦以客非公,此全經篇名正變之大例。經「士」、「公」名篇,舉「卿」合之,則以官爵爲名者八篇。「鄉里」之「鄉」,即《記》所謂庶人之禮,不當在公、士之間,其儀節又不當與《燕》、《大射》大同也。或曰:以「鄉」爲「饗」,所謂「鄉樂」者何也?曰:即《饗禮》、《饗射》二篇所言之樂也。《燕禮》爲公燕卿大夫之禮,經正文樂笙奏,唯用《南陔》、《白華》、《華黍》、《由庚》、《崇丘》 注 、《由儀》,工歌唯用《魚麗》三篇,《周》、《召》六篇,與《饗禮》、《饗射》同。以客惟卿爲尊,故用卿相饗之樂。考《記》云:「與卿燕,則大夫爲賓,與大夫燕,亦 注 大夫爲賓。」又云:「公拜受 注 爵而奏《肆夏》,公卒爵,主人升受爵,以下而樂闋,升歌《鹿鳴》,下管新宫 注 ,笙入三成,遂合 注 鄉樂。」按經無《肆夏》,《記》言《肆夏》,則以經燕卿,唯用卿相饗。《樂記》言兩公相燕,賓主皆公,當用公樂。故云拜爵爲奏《肆夏》。除公樂以外,遂用卿相饗樂,故云「遂合鄉樂」。謂「笙 注 入三成」以下,同用饗樂,即《燕禮》正文之「樂」與「饗樂」,非謂鄉人之樂也。考《左傳·襄公四年》:穆叔如晉,晉侯饗之,金奏《肆夏》,辟不敢當,以《肆夏》爲天子享元侯禮。《儀禮》之公即元侯也。「工歌《鹿鳴》之三,三拜」,蓋燕卿惟以《鹿鳴》以下爲正。魯三卿可攝爲卿,《肆夏》則公用之。《左傳》多藉事以明經義,此事全爲《燕禮》,公樂《肆夏》、卿樂《鹿鳴》而發。惟卿乃能用此樂,以樂定禮,則非卿不能用《鹿鳴》以下之樂,可知矣。考《禮》,大夫以下無樂,樂不行于鄉里可知。總而言之,舊説之難通有六:官司儀物同《燕禮》,國君之樂不能下同於里社,一也;以「飲酒」注文奪《饗禮》正文,遂以《饗禮》爲亡,二也;大夫以下無樂,《鹿鳴》乃爲卿樂,三也;「鄉射」猶可言「射鄉」,於義不屬,四也;鄉人本有飲酒禮,如明頒《圖式儀注》,簡畧不如經之備物,五也;經例不舉地以名禮,鄉非士與公之比,六也。用今説長義,亦有八饗禮,舊以爲亡。褚氏輯爲《補亡》一書,今以《鄉飲》當之,原本具在,一也。建國立三卿、三賓象三光,《射義》:卿大夫之射,先行鄉飲酒禮,卿爲賓義有明文二篇,但稱賓主,不稱爵,公與大夫之間全不見「卿」字,是以賓主皆卿,二也。《公食禮》云:「皆如饗禮」,又云「設洗如饗」,舊皆以爲亡佚,是《饗禮》亡而《食禮》亦多缺典。今以「鄉」爲「饗」,則皆有實證,三也。經以爵爲名,士、公與卿合爲八篇,一律相同,四也。讀「鄉」爲「饗」,《儀禮》正名,士以下不名饗,名飲酒,固以「飲酒」二字注「饗」,遂誤爲「鄉飲酒」。「飲酒」非禮名,各篇不引用,又不與饗、食、燕三者對文,五也。考《大射》前半同《燕禮》,《饗射》前半同《饗禮》,單行合行相比,以見「鄉」當爲「饗」,六也。《周禮·掌客》「三饗、三食、三燕」,「饗」在「食」、「燕」之前,《郊特牲》以「饗」爲「飲」,使飲酒之目不奪《饗禮》之名,七也。讀「鄉」爲「饗」,名乃可以單稱,所有「鄉」與「鄉相見」、「鄉射」、「射鄉」、「鄉樂」之文皆可通,《周禮》又有「饗射」之文可證,八也。初陳大概如此,其詳宜再加考訂、改注二篇。

注  言:原爲墨丁,據文意補。

注  娶:原作「記」,據文意改。

注  記:原作「祀」,據文意改。

注  五十九:疑作「五十凡」。《隋書·經籍志》著録《春秋五十凡義疏》二卷。

注  時:原作「旨」,蓋因「時」字俗體「峕」形近而訛。本段中共七處誤「時」爲「旨」,今改正。

注  一壇一墠:原作「一墠一壇」,據《禮記·祭法》改。

注  墠:原作「壇」,據《禮記·祭法》改。

注  凡:原作「几」,據文意改。

注  上卿:原作「土卿」,據《春秋繁露·爵國篇》改。

注  天人家:原作「天文家」,據《史記·日者列傳》改。

注  曰:原無,據《史記·日者列傳》補。

注  避諸死忌:「避」原脱,「忌」原作「吉」,據《史記·日者列傳》補改。

注  《大戴禮·明堂》:原作《大戴禮·盛德》,誤。言明堂出自《大戴禮·明堂》篇,據改。

注  寅賓:原作「迎賓」,據《尚書·堯典》改。

注  門中:原作「門傼」,據文意改。

注  明堂位:「位」原爲墨丁,案前面引文出自《禮記·明堂位》,據補。

注  明堂:原作「盛德」。案引文出自《大戴禮記·明堂》篇,據改。

注  十二堂:原作「十二室」,據《大戴禮記·明堂》篇改。

注  八牖:原作「八庸」,據《大戴禮記·明堂》篇改。

注  昔予:「昔」原爲墨丁,「予」原作「子」,據文意補改。

注  合宫:原作「合德」,據《五禮通考》卷二十四改。

注  衢室:「衢」字原爲墨丁,據《五禮通考》卷二十四補。

注  玄堂:原無,據前文及《禮記·月令》補。

注  明堂:原作「盛德」。案引文出自《大戴禮記·明堂》篇,據改。

注  説:原爲墨丁,據文意補。

注  大戴記:原作「大戴説」,據《大戴禮記》改。

注  周禮説四篇:「篇」字原爲墨丁,據文意補。案:《漢書·藝文志》有《周官傳》四篇,而無《周禮説》。

注  成都老城儉朴:「城」原作「成」,據文意改。

注  「堯典」後原有「是也」二字,據文意删。

注  是也:原無,據文意補。

注  王:原無,據《大戴禮記·禮察》篇補。

注  公冠:《大戴禮記》各本皆訛作「公符」,誤。

注  古者:原作「古書」,據《禮記·王制》篇改。

注  禮三本:原脱「本」字,據《大戴禮記·禮三本》篇補。

注  王制:原無「制」字,據文意補。

注  八伯:「伯」原作「百」,據文意改。

注  夷狄:原作「夷秋」,據文意改。

注  主:原爲墨丁,據前文意補。

注  芈姓:原作「芋姓」,據《史記·楚世家》改。

注  用夏變夷:「變」原作「蠻」,誤。據文意改。

注  夷狄:原無「狄」字,據文意補。

注  庶邦小侯:《禮記·曲禮下》作「庶方小侯」。

注  儀禮:據文意,當作「禮記」爲是。

注  吾得夏時:「吾」原作「化」,據《禮記·禮運》改。

注  若:原爲墨丁,據文意補。

注  考工:原脱「工」字,據文意補。

注  爲:原爲墨丁,據文意補。

注  王鈇篇:原作「王鐵篇」,據《鶡冠子》改。

注  遏密八音:「密」原作「秘」,據《尚書·堯典》改。

注  明目張膽:「目」原作「日」,據文意改。

注  九千:原作「九十」,據文意改。

注  小鄉:原作「小卿」,誤。據文意改。

注  小鄉:「小」字原無,據文意補。

注  揚:原作「陽」。案:古九州無「陽州」,據文意改。

注  六十六:原作「六十四」,據《春秋繁露·爵國篇》改。

注  鄉:原作「卿」,據文意改。

注  朱鳥堂:原作「未央堂」,據《漢書·王莽傳》改。

注  同于此:「于」原作「子」,形近而誤,據文意改。

注  大約:「約」字原爲墨丁,據文意補。

注  大學士:原作「大士學」,據文意乙。

注  鄉:原作「饗」,據前後文意改。

注  如:原衍一「如」字,據文意删。

注  若食:「食」原作「若公」,據《儀禮·聘禮》改。

注  祭:原作「記」,據文意改。

注  射鄉:原作「鄉射」,據《禮記·仲尼燕居》乙。

注  其:原作「共」,據文意改。

注  受:原作「愛」,據《禮記·王制》改。

注  膳宰:原無「宰」字,據《儀禮·燕禮》補。

注  司宫:原作「司空」,據《儀禮·燕禮》改。

注  崇丘:原脱,據《儀禮·燕禮》補。

注  亦:原脱,據《儀禮·燕禮》補。

注  受:原脱,據《儀禮·燕禮》補。

注  新宫:原作「三宫」,據《儀禮·燕禮》補。

注  合:原脱,據《儀禮·燕禮》補。

注  笙:原作「卿」,據《儀禮·燕禮》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