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员同仁们:

我在这儿支持我尊敬的朋友莫兰先生的修正案,而要支持这一修正案,我就不得不仔细考察委员会的提案。要讨论莫兰先生的修正案,就不能不探讨一般性原则问题,也需要我们讨论委员会的结论。

事实上,莫兰先生的修正案并不是对最初的提案的简单修正,他是用一种思想体系反对另一种体系,而要作出取舍,我们必须得仔细进行比较。

公民们,我并不想以任何党派成见或是阶级偏见来讨论这一问题。我也不想利用你们的感情,而立法大会已经注意到,我的肺 [2] 也无法忍受议会中的喧闹;我需要议会最仁慈的关照。

为了评价委员会的理论体系,让我先回顾一下其可敬的书记员德瓦特默斯尼尔先生 [3] 的一些话。他曾说,“《刑法典》第44条及其后条款包含这一普遍的原则,即,联合,不管是雇主的联合还是工人的联合,只要有这种企图,或者开始发挥作用,就触犯了刑律。”这一点赫然写进法律中,而正是这一原则,立刻引来可敬的莫兰先生的一个评论:他曾向你们指出过:“因此,工人就不可能联合起来,也不可能跑到雇主那里,跟他们体面地讨论工资问题!”(他说的是“跟雇主体面地讨论”。)

瓦特默斯尼尔先生插话说:“请原谅,他们可以联合起来,他们显然可以这样做,不管是联合起来找雇主,还是指定一个委员会去找雇主,都可以;按照刑法条款,只有当他们企图或者已经开始结成组织之时,也就是说,当他们开始讨论相关条款之后,才触犯刑律;尽管雇主为了自身利益而希望以和解的精神解决这类问题,工人依旧可以对他们说:‘由于你不会满足我们向你提出的全部要求,我们将辞职。我们将通过使用自己的影响力,通过施加那种众所周知的、有赖于我们的利益一致和同志情谊的压力,我们将获得别的工厂的工人通过罢工获得的那些待遇。’”

读了这一段之后,我弄不清楚,哪儿犯法了。因为在这个立法公会中,在我看来,对于这一问题,不可能存在所谓的多数派或少数派。我们都希望镇压犯罪行为,我们都不想仅仅为了以惩罚人为乐,而把虚构的、想象的罪名写进刑法典中。

我实在不清楚,联合有什么错。联合、罢工或者仅仅暗示要施加压力,算犯罪行为吗?据说,“联合本身就构成了犯罪行为”。我不能接受这种说法,因为联合 [4] 这个词本身就是结社的同义词;跟结社一词,语源相同,含义相同。如果不考虑联合所要追求的目的和要用的手段,联合本身不能被认为是犯罪行为。可敬的书记员先生以为可以回答莫兰先生,莫兰先生问的是,工人是否可以跟其雇主讨论工资问题,可敬的瓦特默斯尼尔先生说:“他们当然可以;他们可以个别去找或者所有人一起指定一个委员会。”那么,要指定委员会,他们当然必须达成某种共识,共同制订计划,发生联系;他们必须结成一个组织。那么,严格地说,单是联合本身并不能构成犯罪。

然而,有的人却希望将其定罪,他们说,“结成一个组织本身,就是犯罪的开端”。然而,开始进行一项清白的活动也算有罪吗?我不这样认为。即使一项行动本身就是坏的,法律也只能在其实施之后予以惩治。事实上,我想说的是,正是一个行为的开端使该行为得以完成。相反,你们的话却等于说,看一眼就是犯罪,但在人们开始看之前却不算犯罪。瓦特默斯尼尔先生本人也承认,不可能探知一件犯罪行为背后的想法。那么,一件行为如果本身就是无罪的,行动过程也是无罪的,那么,显然,就不能控告其有罪,这种性质是不可改变的。

那么,“实现联合的开端”这个词是什么意思呢?

联合可以以成千上万个不同方法形成,可以以各种方式开始付诸实施。但是,我们关心的不是这成千上万的方法,而是罢工本身。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罢工就是结成联盟的开端,那么,假定罢工本身就是犯法,我们就惩罚罢工;假定罢工将受到惩罚,那么,不管是谁,如果由于工资水平不能达到他的要求而拒绝工作,就将受到惩罚。如果是这样,你们的法律尚算诚实。

然而,是否有人敢说,不管使用什么手段,罢工本身就是犯法?在工资水平不合己意时,一个人难道无权拒绝出卖自己的劳动?

有人会这样回答我:“如果这里说的只是一个人,当然没有问题,但如果人们为这一目的而联合起来,那是另一回事了。”

然而,先生们,一个本身清白的行为,不会因为涉及人数增加就变成犯罪行为。如果一个行为本身就是坏的,那么,我承认,如果是多个人进行这一行为,我们可以说,这种行为更加恶劣;但是,如果行为本身是无罪的,不可能由于是多人从事这一行为,就变成犯罪行为。因此,我不明白,我们怎么可以说,罢工是犯罪行为。如果一个人有权对另一个人说:“在如此这般的条件下,我不想工作”,那么,两三千人一起也同样有这种权利;他们有权拒绝工作。这是一种自然权利,也应当是一种法律上的权利。

然而,我的论敌却非要把污名强加于罢工之上。他们是怎么干的呢?他们自己插入了这些话:“由于你不能满足我们提出的要求,所以,我们不想干了;我们将施加那种众所周知的、有赖于我们的一致利益和同志情谊的压力……”

于是,罢工就成了犯罪行为。众所周知的压力——暴力和胁迫,这确实是犯罪行为,这是你们应当予以惩罚的。事实上,这正是令人尊敬的莫兰先生的修正案所提出的。那么,你们为什么不支持他?

然而,他们却采用另一种论证方式,他们说:“联合有两个特点,可以被归入犯罪范畴:联合本身是有罪的,它造成的结果对工人、对雇主、对整个社会都有害。”

首先,联合有害这种看法是成问题的。它是否有害,取决于其提出的目标,最重要的是其采用的手段。如果其手段仅限于消极怠工,如果工人团结一心,达成一致,说:“我们不想以这样低的价格出卖我们自己的商品,也即劳动,我们想提高工资。如果你不答应,我们就准备回家,或者到别的地方找工作。”在我看来,不应该把这说成是犯罪行为。

但是你们却认为,这是有害的。这里,尽管我对尊敬的书记员先生的能力表示万分敬佩,但我相信,他的论证混淆了问题,这还是客气的说法。他说:“罢工对雇主是有害的,因为缺了某个或某些工人,会给他带来麻烦。罢工对他的生产带来不良后果,因此,罢工者侵害了雇主的自由,因而触犯了宪法第13条。”

可以说,这完全是颠倒是非。

我碰上一位雇主,我们讨论工资水平问题。他开的价我不满意,我没有做任何过激的事,我自己离开,而你却说,我侵害了雇主的自由,因为我不愿意按他开的价码工作对他的生产活动有不良影响!看来,你所期望的不是别的,正是奴隶制!如果法律强迫一个人在他不同意的条件下工作,这个人不是奴隶还能是什么?(左派:“说得好!说得对!”)

你们要求司法介入,因为我侵犯了雇主的财产权,那么,你们有没有想过,强迫我工作不就等于雇主侵犯我的权利?如果他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把他的意志强加于我,那么,自由何在?公平何在?(左派:“说得好!说得对!”)

不要说我没有如实概括你们的论证,因为你们的报告和讲话俱在,就是这个意思。

于是,你们就会说,工人如果联合起来会损害自己的利益,你们由此得出结论,法律应当禁止罢工。我同意你的说法,在大部分情况下,罢工会损害工人自己的利益,但正是因此,我才希望他们拥有罢工的自由,因为,只有自由能教他们明白,罢工对他们自己有害。而你们得出的结论却是法律应当干涉,应当把他们禁锢在工场。

于是,你们就使法律走上了一条很危险的道路。

你们每天都指责社会主义者企图让法律干涉一切事务,企图消灭个人的责任感。

你们每天都抱怨,只要哪儿有罪恶、有痛苦或者是不幸,人们就总是想到法律和国家。

至于我自己,决不会因为一个人罢工了,每天坐吃山空,于是要求法律跑过来对这个人说:“你必须到那家店铺工作,即使他们没有满足你的工作要求。”我不能接受这样的理论。

最后,你们说,罢工对整个社会有不良影响。

这一点是毫无疑问的;但是,论证过程是一样的:一个人可能觉得,放弃现在的工作,可以在一周或十天内找到另一个收入更高的职位;这些天内整个社会确实会蒙受劳动损失,但对此,你能怎样呢?你要法律包治百病?这是不可能的;如果真是这样,我们也必须说,商人等待一个更好的时机出售自己的咖啡或是糖,也会对社会不利。于是,我们就必须经常动用法律,要求国家干预。

有人提出了反对委员会提案的理由,而在我看来,这种理由过于随便,因为这是一个严肃的问题。据说:“问题的核心是什么?一方是雇主,而另一方是工人;我们所要讨论的是确定工资水平的问题。显然,如果工作是由自然的供需活动所决定的,那么,可欲的就是供应和需求同样自由,或者如果你乐意,也可以说同样受到约束。为实现这一目的,只有两种办法:要么我们必须允许工人联合使自由更完善,要么我们必须完全禁止工人联合。”

人们反驳这一观点的理由是——你们也承认——你们的法律在两者之间保持平衡是完全不可能的,因为大量工人的联合,由于是大规模而于光天化日之下组织的,所以,处理起来,要比雇主的联合要容易得多。

你们承认这种难度,但你们又说了:“法律不能过多地考虑这些细节问题。”我的回答是,法律应当停下来多考虑一下这些细节问题。如果法律本身只有以最骇人听闻、也最严重的不公态度对待社会各个阶层时,才能镇制某种假想的犯罪活动,那么,它就应当好好想想自己在干什么。现实中有成千上万种这样的情况,法律都应当停下来好好想想。

你们自己承认,在你们的立法机构的统治下,供需双方不再处于平衡状态,因为雇主比较难以联合起来;然而,很显然,如果两三个雇主聚餐一顿,是没有人知道他们在干什么的。而另一方面,工人的联合却是可以察觉到的,因为他们的活动总是公开的。

由于一方可以摆脱法律的监督,另一方则不能,那么,法律的必然后果就是冲击供应的一方而不是需求的一方,也就是说,至少在其一定程度上,将改变自然工资水平,而且是以一种系统的、永久的方式。而这,是我所不敢苟同的。我想说的是,由于你们无法制定出一部平等地适用于有利害关系的各方的法律,由于你们不可能给予他们法律上的平等,那么,就给予他们自由,自由之中就包括平等。

但是,如果实施委员会提案的结果却并不能获得平等,那么,是不是至少可以在表面上获得这种平等?是的,我当然相信,委员会付出了巨大努力,力图实现哪怕是名义上的平等。然而,这种努力迄今并不成功;为了证明这一点,只需要对比一下刑法第414条与415条即可,前者涉及的是雇主,后者讲的是工人。前一条非常简单:是不会让人搞错的;有人触犯而受惩罚,那是公正的,而雇主要为自己辩护的时候,也清楚地知道规则是什么:

“1.各家雇主之间任何旨在强制压低工资的联合,如果具有这种企图或者已经开始实施,应予以惩罚。”

我提请你们注意“强制”一词,它给雇主提供了很大的辩护余地。他们会说,“我们两三个人确实有同谋,我们是想采取措施降低工资,但我们并没有想强制实施。”这是一个很要紧的词,而在下面一条中却没有。

事实上,第415条是很有弹性的:它所涉及的不是一项行为,而是大量行为:

“工人组成的任何旨在同时中止工作、禁止在商店工作、禁止在某个时间之前或之后出现在某个场所,或者一般而言,旨在拖延怠工以图影响或提高劳动价格(它没有提到“强制”),如果有这种企图或已开始实施这种行为,云云。”

假如你们说我对“强制”一词吹毛求疵,那么,我想提请委员会注意它自己赋予这一单词的重要性。(哗然)

(一位左派议员):右派在捣乱。只要一谈到正确的事情,他们就总想打断人家说话,而一说到错误的东西,他们却听得津津有味。

巴斯夏先生:如果想做到某种程度的公正,哪怕是名义上的公正(因为是不可能有真正的公正的),对于第414条中所包含的“不公正”和“滥用”的含义,委员会可以采取两个办法予以纠正。

这些让雇主可以随便为自己开脱的单词,要么应当予以撤销,要么也同时添到第415条中,让工人也可以为自己开脱。而委员会当初却决定不使用“不公正”和“滥用”这两个词。委员会是根据什么这样做的?恰恰是根据这些单词后面的词——“强制”;这个单词在其报告的一页中就出现了5次,足见委员会高度重视它。事实上,委员会已经直截了当地阐述了这一点:

“如果达成一项协议,旨在实施某些违反法律的措施以图强制降低工资,则这种行为就是不正当的。这样的行为必然是不公正的,是滥用权利,因为通过某种违法的、冷酷的约定,强制降低工资所导致的工资下降,并不是工业环境和自由竞争的结果;因此,再使用‘不公正’和‘滥用’这两个词是不合理智的。”

那么,他们是如何论证划掉“不公正”和“滥用”这两个词的正当性的?他们说:“这些单词是多余的,‘强制’一词就可以将其全部概括。”

然而,先生们,一涉及工人,就不见“强制”一词了,于是,工人就没有同样为自己辩护的机会了;第415条仅仅规定,工人不能提高工资,不是说不准使用强制手段、不公正地滥用权利提高工资,而只说不准提高工资。这里,最起码存在着漏洞、缺陷和某种不平等,并被转换成我刚刚谈到的那种更大的不平等。

先生们,这就是委员会提出的理论。在我看来,这种理论不管从哪个方面看都是错误的。理论上是错误的,实践上是邪恶的,这种理论使我们根本不能确定什么才算违法。是联合本身,是罢工,还是滥用权利,还是强制?我们不清楚。我相信,每个人,甚至是那些最讲究逻辑的人,也不会明白,何种情况下不会受惩罚,什么时候必须受惩罚。你们对我说:“联合就是一种违法行为。不过你可以任命一个委员会。”然而,根据你们的报告中之种种说法,我却不能确定,能不能任命一个委员会或者派一个代表团,因为从你们的报告中我可以得出结论,联合本身就是违法活动。

其次,我还想说,从实际效果看,你们的法律充满了不公正,它没有公平地、合理地适用于对立的双方,而你们是想消除这种对立的。这可真是消除双方对立的很古怪的办法,看人下菜碟!

至于莫兰先生的思想,我不想多说了,它本身就很清楚明晰,它是建立在颠扑不破的、公认的原则之上的:让自由发挥作用,抑制滥权行为。不管是谁,只要具备理智,就不能不同意这一原则。

问一下随便哪位初来乍到者,如果法律仅仅局限于镇制胁迫和暴力,那它会是不公正、是有所偏私的吗?每个人都会告诉你们:“不公正和偏私行为本身就是名副其实的犯罪。”此外,法律既是对无知的人制定的,也是针对学问渊博之士的。人们的心智必须立刻能够掌握某一犯罪行为的定义,人们的良心必须都能够承认之。人们读了法律后,肯定会说,“这确实是一种犯罪行为。”你们大谈什么尊重法律,而这种直觉反应就是尊重的基本含义。你们又如何指望人们会尊重一部不理智的、莫名其妙的法律?这是不可能的。(左派表示赞同)

在我看来,先生们,将这儿正在发生的事情,与德瓦特默斯尼尔先生昨天在这里谈过的另一个国家——英国——一直发生的事情进行一下比较,是很有价值的,对处理工会、劳工纠纷等问题,英国有很丰富的经验。我相信,他们的经验是值得在此探讨的。

你们都曾听说过,英国自废除相关法律以后,涌现了大量力量强大的工会。不过,你们恐怕没有听说过在这之前的情景吧。我们则必须谈谈这一点,为了对两种理论作出评判,我们必须比较一下前后的情形。

在1824年以前,英国备受无数可怕、激烈的工会的折磨,不得不颁布了37部法令以控制这种灾难。而你们都知道,在这个国家,传统就是法律的一个构成部分,在这里,即使是荒唐的法律,也仅仅因为其源于古代而受到人们的尊重。英国确实被工会的魔鬼搞得狼狈不堪,筋疲力尽,不得不通过一个又一个法令,最后,在很短时间内,颁布了37部法令,一个比一个更严厉。结果又如何呢?这些法令并没有达到目的;灾难越来越严重。直到有一天,他们突然醒悟过来:“我们已经想尽办法了。我们已经颁布了37部法令。我们就试试一种最简单的办法能不能成功:公正与自由。”我倒是希望人们把这一推理应用到很多问题上。采取这种解决办法并不如想象的那样难。简单地说吧,这一次,这种理论占了上风,被应用于英国。

于是,在1824年,根据休默先生 [5] 的提案——该提案非常类似于杜特勒 [6] 、格勒波 [7] 、伯努瓦 [8] 和富尔德等诸位先生提出的议案——通过了一部法律:它规定,彻底废除迄今为止通过的一切有关工会的法律。于是,在英国,面对工会,司法自己缴械了,甚至连暴力、恐吓和威胁都放任不管了,而这些行为却会使工会变质。对这些行为,唯一可以适用的法律是有关恐吓和街头斗殴的法律。于是到了次年,1825年,司法大臣提议制定一部专门法,允许人们完全自由地联合,但将加重对一般暴力行为的惩处力度。这就是1825年法律的本质。

第三条宣布:“任何从事胁迫、恐吓或暴力等活动的人都将被判处监禁和罚款,等等……”

“胁迫”、“恐吓”、“暴力行为”等词一再出现。而“联合”一词,甚至根本没有提到。

接下来是两个非常引人注目的条款。这两条在法国恐怕是不可能通过的,因为这两条实际上包含着这样的公理:“法律未予禁止者即是允许者。”

1825年的法律说:“凡联合、联盟以图影响工资水平或达成口头、书面协议者……不受本法之约束。”

一句话,在英国,明确地赋予了人们以最广泛、最完整的自由。

我想说的是,法国的情形与此类似。委员会所提出的用以为你们的想法辩护的理由,正是英国的旧制度,那37部法令所体现的原则。而杜特勒先生及其同仁的提案,就相当于休默先生的提案,要求废除所有法令,对于共谋的暴力活动并不予以额外的惩罚;尽管人们不能不看到,一定数量的人所策划的暴力活动所带来的危险,肯定要大于单个人在大街上犯下的暴力罪。最后,尊敬的莫兰先生的提案完全相当于英国1825年颁布的最后法律中所揭橥之原则。

现在,有人对你们说:“自颁布1825年法律以来,英国的情况就不怎么好。”不怎么好!我只能说,在我看来,你们就此问题所作的声明缺乏深思熟虑。我曾几次游历英国,曾向很多制造商询问过有关这一法律的问题。我敢断言,我所遇到的所有人中,没有一个不称赞它,没有一个人不对英国能在这种情况下勇敢地奉行自由原则表示高兴的。也许正是由于这一点,后来英国在很多问题上也都奉行了自由原则。

你们提出1832年罢工,这确实是一个很难对付的理由;但我们在分析事实的时候得注意,不要脱离了时代背景。那一年,英国出现了粮食歉收,每夸脱小麦卖到95先令,当时发生了持续数年的饥荒。

书记员德瓦特默斯尼尔先生:那么,1842年的罢工呢?

巴斯夏先生:1832年出现了饥荒,1842年出现了更严重的饥荒。

书记员:我说的是1842年的罢工。

巴斯夏:我的论点放到1842年,更有说服力。在这样的饥荒时代,会发生什么事?人们几乎所有收入都用来购买生活必需品。他们不再购买制成品;工厂闲置,很多工人失业,劳工市场饱和,工资下降。

如果出现了工资下降,如果又加上大饥荒,那么,在一个自由的国家出现工人的联合,就一点都不奇怪。

英国的情况就是如此。它是否因此而修改了法律?根本没有。

它知道这种工人组织工会的事,但它坦然面对它。谁搞恐吓和暴力活动,它就惩罚谁,除此之外,它没有惩罚任何人。

我们面前就呈现着这样一幅可怕的工人社团图景,而据说,他们将会成为政治性组织。

先生们,就在我们上面提到的那个时期,英国还面临着一个大问题。这个问题比当时的环境、比粮食歉收所造成的问题更严峻。当时,工业人口与土地拥有者即贵族之间正在展开斗争,贵族希望以尽可能高的价格出售小麦,于是就禁止进口外国小麦。结果如何呢?昨天还被亲切地称之为“工会”的组织,那些享有联合自由的组织发现,他们联合起来为提高工资而进行的所有努力,并没有什么成效……

有人插话:这可太糟糕了……

巴斯夏先生:你说这太不幸了,而我却要说,这是大好事。工人们本来以为,工资水平并不取决于雇主,而是取决于社会的法律。而现在他们明白了:“为什么我们的工资无法提高?原因很简单:因为法律禁止我们为出口而生产,至少是禁止我们用自己的钱购买外国小麦。看来,我们是错怪雇主了,我们应该怪罪贵族阶层,他们不仅拥有土地,而且能制定法律。只有当我们也拥有政治权利后,我们才能影响工资水平。”

(左派:“说得好!说得对!”)

巴斯夏:先生们,的确,从英国工人这种非常简单而自然的行为中所能看到的某些异乎寻常的东西,简直可以说是把对法国仍没有实行普选权的抗议带到了这个讲坛上。(左派更热烈地赞成)

由此得出的结论是,英国工人通过行使自由权利已经得到了一个大教训:他们明白了,他们的雇主并不应对工资的升降承担责任。今天,继土豆枯萎病、农业严重歉收、铁路狂热及席卷欧洲的革命、工业品出口受阻等灾难之后,英国正在经历非常艰难的两三年,它从来没有经历过这么严重的危机。但是,从来没有人把这种危机归罪于工会或其暴力活动。他们有了经验之后已经放弃了这种行为;我们已经有了一个榜样,现在该我们反思了。(左派欢呼)

简而言之,我最关心的只有一件事。你们希望人们尊重法律,这没错;但是我们决不能因此而要人们忘记正义的含义。

我们面对着两种理论:委员会的理论和莫兰先生的理论。

想象一下,如果分别根据两种理论起诉工人会有什么结果。假设根据现有的工会法起诉工人,他们甚至不知道法律想要他们怎么样;他们相信,他们如果限于联合、并合谋策划,那就是正当的,你们自己在某种程度上也承认这一点。他们会说:“我们的储蓄花光了,我们没法活了。这不是我们的错。这是社会的错,它在折磨我们;这是老板的错,他在剥削我们;这也是司法的错,它把罪名强加在我们头上。”他们将会满腔怨恨地出现在被告席上,他们会被人看成是受害者;不仅他们自己有抵触情绪,那些没有被起诉的人也同情他们:我们那些总是热情洋溢的年轻人,还有追求自己理想的著名政论家们。你们相信,对国家的司法来说,这种局面好受吗?有利吗?

接下来,假设根据莫兰先生的理论来起诉工人。他们被起诉,而共和国检察官会对他们说:“我们并不因为你们组织工会而起诉你们,这方面你们拥有完全的自由。你们要求提高工资,我们也不管。你们一起策划,我们也不管。你们要罢工,我们也不管。你们试图说服你们的同志,我们也不管。但你们使用了武器、暴力、恐吓,据此,我们起诉你们。”

被你们起诉的工人会低头认罪,因为他会觉得他错了。他会承认,他的国家的司法是公正的和公平的。(“说得好!”)

先生们,我想进一步提出一些想法以结束这次发言:

在我看来,劳动阶级中正在讨论的很多看似重要的问题,其实是劳动者被误导才想出来的。我提请你们注意这一点:某个国家如果存在着不同的阶层、阶级和社会等级,最上层的阶级僭称自己具有某种特权,而比它低一个等级的阶层希望获得支配地位,在这种情况下,是随时会爆发革命的。自然,这第二个等级也会呼吁其他阶级帮助它实现公平和正义的理想。革命之后,第二个等级掌权了,通常,用不了多久,它就赋予自己某些特权。第三个等级和第四个等级如法炮制。这些确实令人痛恨,但却很容易发生,只要较低的等级能够承担其特权的代价。

而二月革命的结果则是,整个国家,所有人,包括最低等级的人,都通过选举、通过普选权而达到或者应当达到自我治理的程度。于是,人们就互相模仿——对此我深感痛心。但在我看来,也很正常——人人都觉得,他们可以通过也赋予自己特权而弥补自己所遭受的不幸;我认为,获得无息贷款的权利、就业权等要求,都是货真价实的特权。(骚动)

而事实上,先生们,如果在我国各个阶层之下,或者说在我们的视野之内还存在一个庞大的阶层,比如说3亿中国人,来承担其代价,那么,赋予每人特权倒也罢了(众笑)。然而现在,并不存在这么一个阶层;因此,每种特权的代价都必将由我们自己的人民承担,都要从他们的口袋中掏出,他们不仅不可能享受任何好处,反而会经由各种复杂的机制,承担一切代价。

因此,我要求立法公会与这些要求进行斗争。对此,立法公会不能掉以轻心,因为,很要命的是这些要求都很真诚。我想说的是,你们有责任与之斗争。而如果劳动阶层所提出的要求是合情合理的,他们仅要求正义和自由,而你们竟然拒绝,那你们又如何能成功地抵制那些特权要求?我相信,如果你们在这里能表明你们是不偏不倚的,你们必能获得伟大的力量,你们将被人们视为所有阶层尤其是劳动阶层的保护者,假如你们不偏不倚地、公正地对待他们。(左派高声支持)

总结一下:我拒绝委员会的提案,因为它仅仅是权宜之计,而所有的权宜之计的特点就是脆弱和不公正。我支持莫兰先生的提案,因为它是基于某种原则,唯一一种能够满足人的思想、赢得人心、获得所有人的良知一致同意的原则。有人曾经问过我们:“你们是仅仅因为对自由的柏拉图式热爱而希望称颂自由么?”就我而言,我的回答是:“是的。”自由可能使国家遭受考验,但只有自由能够启蒙、教育和启发国民。失去了自由,就只有压迫;热爱秩序的人们应该记住,如果各阶级的团结、对法律的尊重、每个人利益的保障、国家的安宁建立在压迫之上,那这种制度就时日无多了,假如真的存在过这种制度的话。

* * *

[1] 《刑法》第413、415、416条以一种很不公平的方式惩罚雇主和工人结成联盟。立法公会向一个委员会提出一个议案,要求废除这些条款,该委员会裁定不能废止,认为完全有必要维持这些压制性措施,不过,它同意修改这些条款,使之更加公正。

但该委员会提出的修正案并没有达到这一目标。来自德雷默的制造商和议员莫兰坚信,工人与雇主间的和谐只能建立在法律面前的平等基础上,他希望按照这一原则修正委员会的结论。在议会1849年12月17日的会议上,巴斯夏发言支持他提交的修正案。——法文版编者注

[2] 一年多后,巴斯夏就死于肺结核。——英译者注

[3] Antoine Francois Henri Lefeburede Vatimesnil(1789—1860),同情教会的反革命的官员和政客。1828年任公共教育部长,七月革命后他支持路易·菲力浦。——英译者注

[4] 原文为法文lacoalition。——英译者注

[5] Joseph Hume(1777—1855),英国政治家和自由主义改革家,詹姆斯·穆勒和杰里米·边沁的追随者,积极反对有利于雇主的关于工会组织的旧法律,并推动废止了禁止机器出口和工人移民的法律。——英译者注

[6] Paulémile Doutre,律师,1846年发表了一本论述选举权的专著。——英译者注

[7] Louis Greppo(1810—1890),极左派政客。——英译者注

[8] Adrien Théodore Benoît-Champy(1805—1872),法官、外交官、众议员、参议员。——英译者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