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五 劳务的计算可能性之条件:适应性、劳动熟练、劳动欲等

Ⅰ.

在三个典型的共产主义团体当中,经济之外的动机扮演着重大的角色(参见第二六节)。在此领域之外,实际进行的劳动(此处指一般意义上的劳动)若要达到计算可能性的最适状态,则必须符合以下三大条件:

1. 最高的劳务适应性,

2. 最高的劳动熟练,

3. 最高的劳动欲望。

就1.而言,适应性(不管来自遗传的素质,或受到教育和环境的影响)只能够通过测试来加以确定。在流通经济体制下的营利企业里,这通常是以“培训”测试的方式来进行。泰勒体系(Tylor-System)为的就是要合理地达成此一目标。

就2.而言,劳动熟练惟有通过理性的、持续的专门化,才能达到最佳状态。至今,这仍然仅限于经验层次的劳务专门化,亦即出自节约成本的观点(为了收益性,并且受限于此)。合理性的(生理学上的)专门化方才开始(泰勒体系)。

就3.而言,劳动的意欲和其他任何的行动类型一样(参见《社会学的基本概念》第一章第二节)[1],可以是各种不同取向的。不过,劳动意愿(就实行自己本身的策略或其他管理者的指令,这个特定的意涵上而言),要不是取决于自己对于结果的强烈的利害考量,就是取决于直接或间接的强制力量——当劳动是在于实行他人的指令时,强制面毋宁是较高的。所谓强制,可能是:

1. 以肉体暴力或其他不利的方式进行的直接威胁,

2. 当表现不能令人满意时,有失去职务的可能。

由于第二种方式(对流通经济来讲是基本的)远为强烈地诉诸个人的利害,并且要求根据成果(无论质或量)来自由淘汰(当然是从收益性的观点出发),所以比任何直接的劳动强制更能达到(就技术上的最佳状态而言)形式合理性的效果。其前提条件在于:劳动者与生产手段的分离,以及劳动者竞相争取工资收入机会的事实,换言之,也就是对拥有者之占有生产手段的强制保护。相对于直接的劳动强制,这是除了再生产(家族)的顾虑之外,再将部分对于淘汰(根据适应性)的顾虑转嫁到谋职者身上。除此之外,相对于使用不自由劳动,这也缩减了资本的需求与资本的风险,并且更有可能加以计算,最后,通过大量的货币薪资供给,也扩大了大众消费财货的市场。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积极的劳动欲并不会因此而像不自由劳动那样受到阻碍。当然,当技术的专门化走上极为单纯的(泰勒化的)单调劳动时,劳动欲自然会被局限于纯粹对物质性薪资机会的追求。在此情况下,惟有采取凭成果论工资(按件计酬)的方式,方能激发出较高的劳动欲。在资本主义的营利秩序里,按件计酬的利得机会和被解雇的危机,乃是劳动意欲的首要条件。

在自由的、与生产手段分离的劳动的情况下,可以观察到以下诸事项:

1. 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感情性的劳动意欲发生在劳务明细化的形态下的机率,要比在劳务专门化的形态下来得高。因为在劳务明细化的情形下,个别的劳务成果对于劳动者而言是确切可见的。其次,所有讲求高品质的劳务本质上亦是如此。

2. 传统性的劳务意欲特别是典型地发生在农业与家内工业里(一般而言也就是在传统的生活条件下),其特色如下:劳动者对于其劳务的考量,若不是以质和量上都已被定型化的劳动结果为取向,就是以传统的劳动工资为取向(或者两者皆是),因此,很难合理地运用其劳动,并且难以用绩效奖励(按件计酬)的方式来提高其效率。相反,经验显示,对于主子(拥有者)的传统家父长制的关系,反而能维持高度的感情性劳动意欲。

3. 价值理性的劳动意欲典型地是出于宗教的考量,要不然就是因为特定的劳动本身具有高度的社会评价。除此以外的其他诱因,根据经验,都只不过是过渡现象。

劳动者对于自己家族的“利他主义式的”顾虑,乃是使劳动意欲带有义务的典型要素,这当然是毋庸置疑的。

Ⅱ.

生产手段的占有,以及由自己来管理劳动过程(不管多么形式),乃是无限的劳动欲的最强烈来源之一。这就是农业的小经营,更正确地说,小农地经营者(无论是小所有者,或是希望将来能够晋升为土地所有者的小佃农)之所以异常重要的最终根源。此种土地所有形态的古典所在是中国。在学有专精的、劳务明细化的手工业领域里,则以印度首屈一指。其次,所有亚洲地区,以及西方中世纪时期,也不无同样的事例。在西方,为了争取(形式上的)自行管理权而引发了最根本性的斗争。小农民(往往如同园丁那样,所从事的是劳务的明细化,而非劳务的专门化)将极大量的劳动剩余投注于经营当中,并削减自己的生活水准以维持其形式上的独立自主,同时,将农业上无法拿来作营利用途的东西,亦即,在大经营当中无法利用的副产品和各式各样的“废物”,都拿来作家计式的利用。正因为这种欠缺资本计算,以及家计与经营合而为一的情形,而使得其存在成为可能。根据一切可能获得的消息显示(参照我在第24届德国法学会议上所发表的数字)[2],农业上基于资本计算的经营(在所有者自行经营的情况下),远比小经营更加敏锐地感受到景气循环的影响。

在工业方面,相应的现象直到机械化及严格专门化的劳动结合的经营时代,仍然持续存在。甚至到了十六世纪时,即使像“纽伯瑞的杰克”那样的经营都可能(如同在英国实际发生的)径直被禁止而未严重危及劳动者的利得机会。因为,将拥有者所占有的许多纺织机结合在一个工场内而由劳动者个别加以操作,本质上并不会提升劳动的专门化与结合,因此,在既有的市场条件下,这绝不足以增加企业家作此打算的机会,亦即能够借此确实地补偿愈来愈大的风险和工场成本。尤其是,在工业里为设备投下大量资本(“固定”资本)的经营,不止像在农业那样对景气循环相当敏感,而且还对任何行政或司法上的非理性(不可计算性)——如同普遍发生在近代西方以外各地区的情形——具有最高程度的敏锐性。分散化的家内劳动于此,正如同其与俄国的“工厂”的竞争和其他各处的情形一样,仍然可以保有优势的地位,直到以下这样的时代来临(甚至尚未导入机械动力来源和机器工具的时代):为了充分利用已扩大了的市场机会,而需求精确的成本计算和产品的规格化;随着技术上合理性的装置出现(使用水力或马力的轧棉机),跟着也发展出具有内在专门化的经营,而借此也才有机械马达和机器的登场。在此之前,世界各处时而出现的大型工场经营,就算再度消失无踪,也不会对所有参与者的利得机会产生任何重大的妨害,并且也不会迫切危及民众的需求满足。直到“工厂”出现,情形才有所改变。不过,工厂劳动者的劳动意欲主要是取决于将生计的风险转嫁于劳动者身上、因而连带产生的异常强烈的间接强制(例证:英国的强制劳动所!),并且,持续不断地指向所有制度的强制保证。这明白显示于当今此种劳动意欲的低落——由于革命破坏了强制力所造成的结果[3]。

二六 与计算异质的劳务共同体关系:共产主义

共产主义的、因此也就是与计算异质的劳务共同体关系或结合体关系,并非奠基于经济的最适值计算,而是奠基于直接被感受到的连带感。因此,就历史所见,直到当今,此种形态仍旧是建构在根本是非经济取向的心志态度的基础上。其主要类型有三:

1. 家族的家共产主义——奠立于传统的、感情性的基础上,

2. 军队的袍泽共产主义,

3. (宗教)共同体的博爱共产主义。后两者(第2与3)主要是奠定在特定感情的(卡理斯玛的)基础上。

不过,共产主义的组织化经常又有以下三种形态的分别:

a)恰与外界环境——采取传统的或目的理性的、也就是计算的劳务分配的经济行动——相对立,此时,团体若非自立劳动,即是恰好相反的纯粹仰赖资助(或者两者皆是);

b)作为拥有特权者的家计团体,支配着不包含在其团体之内的其他家计,并且受到后者的自愿资助或赋役式的供养;

c)作为消费者家计团体,与营利经营分离,但借着与营利经营建立关系,亦即结合体关系,而从中取得收入。

类型a)是基于宗教信仰的或具有某种世界观的共产主义经济的典型(诸如逃离现世的或共同劳动的僧侣共同体、教派共同体、乌托邦的社会主义)。

类型b)是军国主义的(全然或部分)共产主义共同体的典型(诸如男子集会所、斯巴达的同桌共食、利久立海的盗贼共同体、哈里发奥玛的扈从团、各时代的战场上之消费的、部分而言强征的共产主义)。同时,这也是权威主义的宗教团体里典型所见的(巴拉圭的耶稣会州郡、印度和其他以托钵维生的僧侣共同体)。

类型c)是流通经济里所有的家庭家计的典型现象。

这些共同体内部的劳动意愿和不管计算的消费,是非经济取向的信念所造成的结果,并且,在第2和第3种类型里,多半是奠基于与“现世”秩序对立和战斗的热情上。所有近代出现的共产主义运动,只要它们所谋求的是一种共产主义的群众组织,必然要向其门徒诉之以价值理性的论证,然而其宣传却必须仰赖目的理性的论证,但不论针对何者,都必须基于特别是理性的考量,并且——和军国主义的、宗教的非日常性的共同体关系化相反——也必须基于日常的考量。因此,这种共产主义在日常情况下可能成功的机会,相较于非日常性的或主要是非经济取向的共同体,可说是奠基于内在本质上迥然相异的条件上。

二七 资本财与资本计算

资本财起先典型地是以地区间或种族间被交换的商品为其萌芽形态出现,而其前提条件(参见第二九节)则在于“商业”之与家计式的财货生产分离。因为家计的自营商业(剩余品的贩卖)是不可能进行独立的资本计算的。种族间所贩卖的、家族或氏族或部族工业制品,都是商品,而其生产手段,倘若仍为自制品的话,只不过是工具与原料,而非资本财。农民和庄园领主所贩卖的产品及其生产手段亦是如此——只要其经济行动并非基于资本计算(不管是多么原始的形式);至于资本计算,在卡图(Cato)的著作里已具雏形[4]。举凡在庄园和庄宅的范围内所发生的内部财货变动,连同生产品之时或发生的或典型内部的交换,在在皆与资本计算经济背道而驰,这是不证自明的。庄宅(例如法老的庄宅)所进行的商业即便本身不是纯粹为了内部的需求,亦即不只是家计式的交换,而是部分带有营利的目的,但是若不能以资本计算为取向,特别是在事先即以货币估算出获利机会,那么,就我们此处的术语意涵而言,即不能算是资本主义的。反之,四出行旅的职业商人却正是如此,无论他们所贩卖的是自己的商品或基于康曼达契约的商品,或基于结合体关系所推出的商品。在此,借着临时企业的方式,我们发现资本计算与资本财性质的泉源。

在人身领主和庄园领主制下被利用为年金来源的人(奴隶、隶农)或各种设备,当然只是带来年金收入的资产罢了,而不是资本财,正如同现今会给人带来年金与红利的有价证券(指的是那些以年金机会和一时性投机为取向的私人——恰与营利经营资本之适时的投资于有价证券相对反)。庄园领主或人身领主,凭借其领主权而从他们的隶属民那儿,(作为义务贡租)取得并带到市场上的商品,在我们的术语里就叫商品,而不是资本财,因为其中原则上(不只是实际上),并没有合理性的资本计算(成本!)。相反,若是在经营中使用奴隶为营利手段(尤其是当奴隶市场和典型的买卖奴隶存在的情况下),那么这就可称为资本财。以无法自由买入和卖出的(世袭)子民为劳动力的赋役经营,我们并不称之为资本主义的经营,而只称之为带有被束缚劳动的营利经营(关键还在于支配者也受到劳动者的束缚!),而不论其为农业经营或不自由的家内工业。

在工业领域里,“价格劳动”属于“小资本主义的”经营,而家内工业则为被分散化的经营,事实上任何一种资本主义的工场经营都是集权化的资本主义经营。各式各样的住宿佣工、雇佣劳动和家内劳动,都只不过是劳动形态上的区分,前两者被使用于雇主的家计利益,而后者被使用于雇主的营利利益。

因此关键并不在于经验事实,而在于实质的资本计算原则上的可能性。

二八 商业的概念与形态(Ⅰ)

除了上述提及的各种明细化或专门化的劳务之外,在任何的流通经济(通常甚至同时是一种受到实质规制的经济)里,还存在着将自己的处分力卖给他人或将他人的处分力买入的交换媒介。发挥此种媒介功能的,可能是:

1. 经济团体的行政干部的成员,而其所获得的是固定的或按业绩等差发放的实物或货币报酬。

2. 伙伴团体,此种团体的产生,在于因应成员本身的买卖需求。

3. 中介业者,作为营利职业,在于收取手续费而不是取得自己的处分力。其法律上的形态甚为多样。

4. 自营商业,作为资本主义的营利职业:当下买进,因为预期将来会在有利可得的情况下再度卖出,或者将先前预期有利可图而买进的财货于将来一定的期限前卖出。这可能是:a)完全自由地在市场上进行,或者b)受到实质的规制。

5. 强制商业,政治团体在持续规制下有偿地取用财货并且有偿地——无论自愿或强迫——出售。

6. 职业性的货币提供或信用创造,以因应营利支付或通过信用提举来获取生产手段,其对象可能是营利企业或团体(特别是政治团体)。信用业务,在经济上,可能是用于支付的信用,或用于资本财之筹措的信用。

以上,第4和第5项(并且惟此两项)可称之为“商业”,前者为“自由的”商业,后者为“强制独占性的”商业。

类型1:家计性的,诸如王侯、庄园领主、修道院的“交涉者”和“代理人”;营利性的,例如“售货员”。

类型2:从事买卖的伙伴团体(包括“消费协会”)。

类型3:掮客、代理商、货运商、保险和其他业务的“代理人”。

类型4:a)近代的商业,b)他律强制或自动协商下的分配市场(向交易对象买进或卖出),特定种类商品的买卖,在某个政治团体或伙伴团体的秩序规范下,对交换条件的实质规制。

类型5:例如国家的谷物贸易独占。

二九 商业的概念与形态(Ⅱ)

自由的自营商业(类型4)——惟此一项是目前首先要加以讨论的——往往是“营利经营”,而绝非“家计”,并且因而在所有正常的情况下(即使并非必然如此),是以买卖契约的形式来进行货币交换营利。不过,这可以是:

a)家计的“副业”;

例如:特定的家计成员自负盈亏地贩售家内工业的剩余品。假如担当这样经营的成员并不固定,那么就不能称作“副业”。但是当特定的成员自负盈亏地惟此贩售(或购入)是任,那么即属于类型4(尽管有所修正),倘若他是为全体成员负责,则属于类型1。

b)整体劳务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借着自己的劳动整备(地方的)需求满足。

例如:挨户兜售者,以及类似的自负商品行旅的小商人——他们所关心的主要是地方的移动以寻求市场所在,因此在前文中置于“运输”的项目里讨论。行旅的“康曼达商人”有时是转向类型3的过渡形态。运输劳务是否为“首要的”,而“商业利得”为次要的,或者恰好相反,是完全没定准的。无论如何,凡属此一范畴者,皆为“商人”。

自营商业(类型4)往往是在占有生产手段的基础上来经营的,尽管其处分力可能是通过信用筹措而来。自营商人总是将资本风险当作自己的风险,并且总是由于占有生产手段的缘故而占有利得机会。

自由的自营商业(类型4)内部的明细化与专门化,可以从许多不同的观点上来探讨。从经济的观点看来,目前最紧要的在于根据商人媒介交易的两造属于何种经济类型来加以区分,亦即:

1. 剩余品家计与消费家计之间的交易。

2. 营利企业(“生产者”或“商人”)与家计——“消费者”,当然,包括所有的团体在内,尤其是政治团体——之间的交易。

3. 营利企业与其他营利企业之间的交易。

第1类与第2类相应于“零售商业”的概念,意指:销售给消费者(而不问从何购得),第3类相当于“批发”或“批售”的概念。

商业的进行方式可以是:

a)市场取向的,又分为ⅰ)消费者的市场,一般而言是将商品陈列于市场上(市场小卖商业),ⅱ)营利企业的市场,商品可能面市(大型市场商业),或不面市(交易所商业)。

大型市场商业多半,虽不至于必然,是季节性的。交易所商业同样多半,亦不至于必然,是常设性的。

b)顾客取向的,换言之,在于供给固定的顾客,特别是ⅰ)家计(顾客小卖商业),或ⅱ)营利企业,可能是生产者(批货商)、贩售者(批售商)或其他“第一手”或“第二手”等盘商(中间批发商业)。

若根据财货被贩售的地理关联,则可区分为:a)地区间的商业,和b)地方商业。

商业可以实质上决定,a)特定的销售者为其买方(批发制商业),b)特定的购入者为其卖方(销售独占商业)。

类型a)类似工业经营的批发制形态,并且多半正是如此。

类型b)为实质上“被规制的”商业(第二八节类型4—b)。

贩卖自己的财货自然是任何市场性营利经营的一部分,即使经营本身主要是作为“生产者”。但是此种(生产者企业所进行的)贩卖,若没有专门为贩卖而雇用的特定行政干部成员(例如售货员),亦即固定的职业性“商人”劳务活动,那么就不是我们上述定义下的“媒介”。当然,这当中仍存在着许多过渡形态。

商业的计算到达以下这种程度时,就叫做“投机”,换言之,当其取向在于:实现机会是“偶然的”,因此,被评断为“无法计算的”,亦即意味着承担“偶然的风险”时。从合理性的计算到(此种意味下的)投机性的计算,存在着相当流动不居的过渡形态,因为,任何针对未来的估算,在面对无法预期的“偶然”时,皆难以客观地确定。因此,这种区分也只不过是合理性程度的不同。

商业在技术上和经济上的劳务专门化与明细化,并未显示出任何(异于其他范畴的)特殊现象。“百货公司”即相当于“工厂”,亦即将内在的劳务专门化做最为充分的利用。

二九 商业的概念与形态(Ⅲ)

银行是指职业性的管理或供给货币的营利性商业经营形态。

货币的管理可分为:

1)为私人家计(家计存款,资产存放),

2)为政治团体(对国家的现金出纳),

3)为营利企业(企业存款,企业的现款估算)。

货币的供给可分为:

1)为家计需求:ⅰ. 私人(消费信用),ⅱ. 政治团体(政治信用),

2)为营利企业:ⅰ. 在对第三者的支付目的上(货币票据,转账或银行汇兑),ⅱ. 作为顾客将来会到期支付的预借款,主要是票据贴现,ⅲ.在资本信用的目的上。

形式上,银行可以种种方式进行业务,亦即:

1. 银行从自己的所有当中预借、预支或许诺支借货币,以应需求(“活期账款”),无论有没有货币需求者的抵押或其他担保,

2. 银行通过担保或其他方式,诱使他人来信用贷款。

事实上,银行的营利活动一般说来目的不外乎:将本身借着信用所贷来的资产再借贷出去以获得利润。

银行可以从以下各方面取得信用贷与的款项:

1. 从称重的贵金属库存,或从银行以信用取得的、现行铸币当局的货币库存;

2. 银行自己所创造出来的证券(银行通货)或流通手段(银行钞券);

3. 他人的存款,亦即私人因信任而贷予银行的货币手段。

无论是基于本身的信用取得款项,或是自行创造流通手段,银行在理性经营的情况下必然是以下述事项为第一要务,亦即借着“支付准备”以达到“流通性”,换言之,手边必须准备好极为大量的货币现款以应支付,或者与此相应地,限定清楚自己的信用流通期限,以便拥有应付正常支付请求的能力。

创造货币的银行(纸钞发行银行),通常(虽非总是)要遵守团体(商人行会或政治团体)强制规定下的流动性规范。同时,此种规则通常是以如下的目的为取向,亦即:尽可能维持住某个货币领域里一旦被选定的货币秩序,以防止货币的实质效用发生变化,并且因此而确保家计、尤其是政治团体、还有营利企业的(形式)理性的经济计算,以免受到(实质)非理性的“干扰”;特别是,此种规制往往也致力于尽量维持住本国的货币种类、在面对其他货币领域的货币种类时——借此,贸易关系和信用关系得以存在或期望——的稳定价格(“固定汇率”“比价”)。此种针对货币领域的非理性所采取的政策,科纳普称之为“支付手段政策”(lytrische Politik)[5]。此一政策,在纯粹的“法治国家”(自由放任主义的国家)里,是国家所可能采用的典型经济政策当中,最为重要的一种。就其理性的形式而言,此种政策全然是近代国家所特有的。

关于中国的铜货和纸币政策以及古罗马的铸货政策,将在适当之处提及。两者皆非近代的支付手段政策。惟有中国行会的银行通货政策(汉堡银行通货政策的范本)[6]才合乎我们此处意涵下的理性。

所谓金融业务(Finanzierungsgeschäfte),是指业务之目的在于对企业的营利机会行使带来利得的处分,而无论此种业务是由“银行”或由其他机构来经营(诸如一时性的或私人的副业,或某个“金融业者”的投机政策的一部分)。业务的进行方式可能是:

a)通过对有价证券的营利机会的占有权之变更(“商业化”),直接或借着c)项所提的“融资”企业而取得有价证券。

b)通过有系统地提供(有时是拒绝)营利信用。

c)通过强制向来互相竞争的企业相结合(无论是在必要的情形下或出于期望),这意味着:

ⅰ. 处于同一阶段的诸企业之独占性的规制(卡特尔化),

ⅱ. 前此相竞争的各企业被独占性地结合于单一的支配之下,目的在于淘汰收益性最低者(合并),

ⅲ. 阶段相连续的专门化企业(并不必然是独占性的)相结合于一个“组合”,

ⅳ. 借着有价证券的操作而使众多企业听命于某个支配中心(托拉斯化),并且(出于期望)有计划地创设出目的在于利得或纯粹只是为了权力的新企业(金融的支配)。

“金融业务”当然往往是由银行来经营,并且通例而无可避免地要借助于银行。不过,操支配大权的往往是证券商(像Harriman),或从事生产的个别大企业(Carnegie),同样地,在卡特尔化的情形下则为巨型企业(如Kirdorf等),托拉斯化时则为个别的“金融业者”(如Gould,Rockefdller,Stinnes,Rathenau)。详见下文。

三十 资本计算的最高形式合理性的条件

生产企业若要达到资本计算之形式理性的最高点,则必须符合下列的前提条件:

1. 所有者完全占有一切物质性的生产手段,并且,市场上完全没有营利机会被形式上占有的情形发生(财货市场的自由)。

2. 所有者可以完全自主地选择管理人,亦即,管理上完全没有形式占有的情形发生(企业的自由)。

3. 完全没有劳动者占有劳动地位和营利机会的情形,反之,所有者占有劳动者的情形亦付之阙如(自由劳动,劳动市场自由及劳动者筛选的自由)。

4. 完全没有实质的消费规制、生产规制与价格规制,也没有其他限制交换条件之自由协定的秩序存在(实质的经济契约自由)。

5. 技术性的生产条件具有完全的可计算性(机械性的合理技术)。

6. 行政秩序与法律秩序的功能运作具有完全的可计算性,并且,一切协定都有来自政治权力的可靠且纯粹形式的保证(形式理性的行政与形式理性的法律)。

7. 经营及其(成败)命运尽可能彻底地与家计和资产的运势相分离,特别是,资本装备与资本关联要清楚彻底地与所有者的资产装备和资产的继承关系分别开来。一般而言,此一条件将可为下面这些大企业带来形式上的最适状态:1. 原料加工业、交通业和矿业,如果它们是采取公司的形态,并且股份可以自由让渡而资本无关个人责任地受到保证;2. 农业,如果是采取(比较上)长期大规模租借契约的形态。

8. 货币制度具有最大可能程度的形式理性。

只有少数几点必须加以说明(尽管这几点前面已经提过)。

1. 关于第3点:对于劳动者的处分权,不自由劳动(尤其是完全奴隶)比起以薪资来雇用劳动,提供了形式上较无限制的空间。只不过,a)拥有活生生的人所必须投入的资本需求额,亦即购买奴隶并供养他们的投资额,要比雇用劳动来得大,b)活人资本的风险,特别的非理性(这是因为要面对各种非经济性的情境,尤其是在政治因素的影响下,达到最高点),c)由于奴隶市场及相应的奴隶价格波动不定,因此奴隶资本的投资负债计算是非理性的,d)同理,奴隶的补充与募集(尤其是在政治条件下)也是非理性的,e)当奴隶被允许拥有家庭的情况下,使用奴隶的成本必然大为增加,因为必须给养他的妻子又扶养他的小孩,然而往往又无法合乎经济理性地用之为劳动力,f)奴隶劳务的充分利用,惟有在不允许奴隶成家和无情的训练之下,方有可能,不过如此一来,又加大了d)所提示的非理性的程度,g)将奴隶劳动使用在必须具备高度自我责任和关系自我利害的工具与设备上,经验显示是不可能的,h)不过尤其重要的还在于:筛选的不可能,换言之,依测试而雇用,以及因应景气的衰退或个人的不中用而予以解雇,是不可能的。

奴隶经营惟有在下述情况下方为有利可图:a)可以很便宜地畜养奴隶,b)奴隶市场稳定地提供货源,c)农业生产上采取大规模耕作地制,或工业上仅限于极简易的操作。此种利用方式的最重要几个例子是:迦太基和罗马的几个殖民地、北美的大规模耕作地制农场以及俄罗斯的“工厂”。奴隶市场的枯竭(由于帝国的和平化)造成古代大规模耕作地制的萎缩;北美也基于同样的情况而趋向不断地寻求便宜的新土地,因为除了奴隶成本之外已无法同时再支付土地租金;在俄国,奴隶工厂几乎无以招架Kustar(家内工业)的竞争,而且根本竞争不过自由的工厂劳动。早在奴隶解放之前,就不断地有诉请准许解放劳动者的呼声,而随着自由工场劳动的引进,奴隶工厂也就瓦解了。

在薪资劳动者的雇用方面,a)资本风险与资本花费较小,b)再生产与养育子女的负担全都落在劳动者自己身上,他们的妻儿也必须自行“寻觅”工作,c)因此,在解雇威胁下使劳动的效能有达到最适值的可能,d)也能够根据劳动能力与劳动意欲而进行筛选。

2. 关于第7点:在英国,具备资本计算的借地经营与限嗣继承的土地所有相分离绝非偶然之事,而是当地数百年来(由于农民保护之阙如——岛国环境所造成)自行发展的表现。土地所有与土地耕作一旦结合,将使土地转化为农业的资本财,这不但会升高资本需求额与资本风险,而且有碍于家计与经营的分离(继承财产形成经营所必须承担的负债),也限制了经营者运用资本的自由,最后则为资本计算导入种种非理性的因素。因此,就形式而言,土地所有与农业经营的分离提高了资本计算经营的合理性(此一现象的实质评价当然又是另一回事,而评价的结果又随着价值观点之不同而千差万别)。

三一 “资本主义的”营利取向之典型方向

“资本主义的”(换言之,在合理性的情况下:合乎资本计算的)营利取向有着种种相互不同的典型方向:

1. a)以借着自由交换(形式上并非强制的,实质上至少相对而言是基于自由意志的),在市场上持续地买入卖出(“商业”)的收益机会为取向,b)以运用资本计算的持续性财货生产经营里的收益机会为取向。

2. 以下面各种营利机会为取向:a)在不同种类的货币上做交易或投机,承接各式各样的支付业务和创造各种支付手段;b)职业性的信用授予,(ⅰ)或为消费目的,(ⅱ)或为营利目的。

3. 以政治团体或政治取向的团体或个人之掠夺性的营利机会为取向,例如战争资金或革命资金的筹措,或借着贷款和供给对政党首脑的融资。

4. 以依恃暴力的、政治权力所保证的支配而进行的持续性营利之机会为取向:a)殖民地的营利(借着强制供输或强制劳动的大型耕作地制而进行的营利,或借着独占性和强制性的商业来营利),b)国家财政的营利(借着承包租税和承包官职来营利,无论是在本国或殖民地)。

5. 以提供政治团体非日常性需求的营利机会为取向。

6. 以下列的营利机会为取向:a)在规格化的商品或有价证券式的企业股票上,做纯粹投机性的交易;b)执行公共团体之持续性的支付业务;c)将有价证券出售给募集而来的投资者,以此方式而对企业的创设进行融资;d)在获取致利的营利规制或获取权力的目的下,对资本主义企业和形形色色的经济团体进行融资。

第1和第6项大多是西方所特有的。其余几项(2—5项)数千年来即普遍存在于世界各地,不管是交换的可能性和货币经济(第2项)或货币融资(3—5项)。作为营利手段,这几项在西方很少具有如其在古代那样显著的重要性,除了某些地区和短暂时期(尤其是战时)。在大地出现和平化的地方(如中国和罗马后期那样的统一帝国),这些类型无不萎缩,只有商业与货币业务(第2项)以资本主义的营利形态留存下来。因为,政治性的资本主义融资无处不是a)国与国之间权力竞争的产物,以及b)因此而来的资本竞争的产物——这些资本本来就在彼此之间自由流动。直到统一的帝国出现才为此画下休止符。

就我记忆所及,此一观点迄今就数普伦格(J. Plenge)表达得最为清楚(参见其《从贴现政策到货币市场支配》)。前此,只有我的一篇论文《古代农业情况》提及[7]。

惟有西方认知了具备固定资本、自由劳动、理性的劳动专门化与劳动结合、纯粹流通经济的劳务分配、并且建立在资本主义营利经济基础上的理性的资本主义经营。换言之,只有在西方,我们发现到形式上纯粹自愿的劳动组织的资本主义形态(作为广泛大众之需求满足的典型与支配形态),以及劳动者与生产手段的分离和有价证券持有者之占有企业。惟有在此处才有公债(出之以发行定期金证明的形式)、商业化、发放业务与融资业务(作为理性经营的对象)、商品与有价证券的交易所买卖、“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以及作为营利经济上之合理组织来进行企业化财货生产(而不只是贩卖)的独占性团体。

此种差异需要说明,但此项说明不能仅仅基于经济的理由。前述第3—5类型在此将总括为“政治取向的资本主义”。下面的整个论述也特别是在于解决这个问题。一般而言,目前所能指出的只有下列几点:

1. 显而言易见地,举凡以政治为取向且提供此种营利机会的事情,就经济观点而言,换言之,就以市场机会(亦即家计的消费需求)为取向的角度而言,都是非理性的。

2. 同样,纯粹投机性的营利机会(2a、6a)和纯粹的消费信用(2b—ⅰ),从需求满足和财货生产之经济行动的角度而言,也是非理性的,因为两者皆取决于偶发性的拥有机会或市场机会,而企业创设机会和融资机会(6b,c,d)有时候也是如此,不过,倒不是必然如此。

近代经济的独特之处,除了理性的资本主义企业之外,就数(1)货币制度的样式,及(2)企业股份借着有价证券的方式而商业化的形态。两者的特色有必要再加以说明,首先,从货币制度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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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见顾忠华译,《社会学的基本概念》,52页。——译注

[2]这是韦伯在关于是否应为小土地所有者的耕地诉请法律保护的议题上所作的备忘录(Deutscher Juristentag ⅩⅩⅣ 1897),Verhandlungen,Ⅱ,pp.15—32。

[3]此处所说的革命是指德国在一次大战战败后,于1918年建立共和政体的革命。——译注

[4]卡图(Marcus Porcius Cato,前234—前149),古罗马政治家、文学家、史学家与雄辩家,历任执政官与监察官。韦伯此处所指的是他所著的《农业论》(De agricultura),在其中,他描述了葡萄酒、橄榄油、水果与放牧等等的农业经营,尤其是为贩卖而生产的“资本主义经营”的方式。另参见韦伯所著的《古代农业情况》(Agrarverhältnisse im Altertum,1909),pp. 243—248。——译注

[5]此处所谓的“支付手段”即货币。科纳普在其《货币国定论》(Staatliche Theorie des Geldes)当中提出货币的“支付手段理论”(Lytrologie),此即韦伯此处用语的根源。“lytrisch”一词源于希腊文“lytron”,意指支付手段,特别用以指和支付有关的或规制支付工具的机构或机关。

此前的货币学说认为货币的价值在于作为素材的金银等金属本身的价值,而科纳普的理论要旨则在于说明货币的价值乃是其作为支付手段而为社会所承认的事实。以金属块因称重而被使用为货币的历史事实为起点,货币金属论者主张货币单位所根据的乃是金属本身的价值,并且,从称量货币转移到铸造货币,原因不过是支付的便利,上述情况并无基本改变,即使从铸货转移到纸币,也不过是兑换受到保证而已,亦不动摇上述主张。然而,在科纳普看来,即使在金属称量制下,倘若国家选定了异于此前的金属作为货币,那么货币价值即与以前的金属分离,并且,铸货若因磨损而未具备实质价值时,以及进一步以纸而非金属来当作证券时,这些铸货与纸币皆是以被指定的面额而通行。这在在说明了货币乃是名目上的支付记号(Zahlmarke)这个事实。总之,科纳普的结论是:货币乃是通过国家的法制来保证其通用力的、名目的支付手段。——译注

[6]韦伯认为中国提供了汇兑银行的范例,其方式是商人在确定重量单位后,先将银两寄存钱庄,然后在清结债务时,用钱庄的票据支付给对方。因此这种银行货币是以商人存入钱庄的贵金属为准备金,作为对于和钱庄有往来的人的专用支付手段。虽然这只是一种并不经营信用业务的汇兑银行(Girobank),但韦伯视此为银行纸币的起源处。关于银行通货本位制的成立与发展,以及中国是否为其起源范本,详见《经济与历史》,147页;有关汉堡的银行通货(Hamburger Mark-Banko),详见《中国的宗教——儒教与道教》。——译注

[7]J. Plenge,Von der Diskontpolitik zur Herrschaft über den Geldmarkt,Berlin,1913;M. Weber,“Agrarverhältnisse im Altertum,” Handwärterbuch der Staatswissenschaften,3. Aurl. Bd. I,1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