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下这部著作,意在对涉及经验知识的某些问题作一考察。与传统的知识论相比,本书所采纳的方法是不同的。这种不同主要在于它重视从语言学方面来考虑问题。我打算结合两个主要问题来考虑语言。这两个问题可以用预备性的和不太精确的术语陈述如下:

(1)“一个命题为真的经验证据”这一说法的含义是什么?

(2)从有时存在这样的证据这一事实出发,可以推论出什么?

这里,与哲学中的通常情形一样,首要的困难在于看清这个问题本身是困难的。如果你问一个未经哲学训练的人:“你是怎么知道我有双眼的?”他或者她将会回答说:“多么傻的一个问题!我可以看到你有双眼啊。”不要期待我们的探究结束时,我们将会得到某种根本不同于这种非哲学立场的东西。将会出现的情形是:在我们原以为一切都简单的地方,我们将会逐步看到一个复杂的结构;我们将会意识到不确定性的黑影正笼罩在没有引起人们怀疑的地方;与我们原先的设想相比,我们将会更频繁地发现对事物进行怀疑是正当的;而且,即使最貌似真实的前提,也将表明它们自身会产生不合理的结论。最终的结果将是用清楚的犹豫代替不清楚的确定性。至于这个结果是否有某种价值,我将不去考虑。

一旦我们认真地考虑上述两个问题时,困难就出现了。以“一个命题为真的经验证据”这个短语为例。除非我们在考察之后得出了这样的结论,即我们的问题原来是用错误的语词加以表达的,否则这个短语就会要求我们去定义“经验的”、“证据”、“真”、“命题”这些语词。

让我们从“命题”开始。一个命题就是某种可以在任何一种语言中被说出的东西:“Socrates is mortal”和“Socrates est mortel” [1] 表达了同一个命题。就是在一种特定的语言中,它也可以通过不同的方式被说出:在“恺撒于三月十五日被害”与“正是在三月十五日这一天,恺撒被害了”之间所存在的差别仅仅是修辞学上的。因而,两种语词形式“拥有同一种意义”是可能的。目前,我们至少可以将一个“命题”定义为“与某个特定的语句拥有同一种意义的所有语句”。

现在,我们必须定义“语句”和“拥有同一种意义”。暂且不管后者。什么是语句呢?它可以是单个的词,或者,更通常地,是根据句法规则被放到一起的许多词。但是其特点在于,它表达了具有肯定、否定、命令、愿望或者疑问等等性质的某种东西。从我们的观点来看,一个句子更显著的方面在于:假如我们知道了它所包含的几个语词的意义以及句法规则,那么我们就能够理解它所表达的东西。因此,我们的研究必须首先从对词的考察开始,然后考察句法规则。

在进入任何细节性的研究之前,先对我们的问题的性质作些一般性的论述,可能有助于我们知道重要的东西是什么。

我们的问题是知识论里的一个问题。什么是知识论呢?我们知道的或者我们认为我们知道的一切事物,都属于某门特殊的科学。那么,留给知识论的还有什么东西呢?

有两种不同的探究,它们都是重要的,并且每一种都有资格被称为“知识论”。在任何特定的讨论中,如果不能确定要将那种讨论归属到这两种探究中的哪一种,就容易出现混淆。因此,在这开始的时候,我将说几句话,以对这两种探究作出解释。

在第一种形式的知识论中,我们接受从科学上对世界所作的描述。这并非是把这种描述作为确定无疑的真理来接受的,而是作为眼下最可用的东西来接受的。正如科学所描绘出来的那样,世界包含着一种被称为“认识”的现象;而第一种形式的知识论必须考虑这是一种什么样的现象。从外部来看,它首先是生命有机体的一个特征;一般说来,随着有机体变得更为复杂,这个特征就会越来越多地展示出来。显然,认识是有机体同别的某种事物或者同该有机体自身的一个部分之间的一种关系。如果仍然站在一个外部观察者的角度来看的话,我们可以把知觉意识从习惯性知识中区分出来。知觉意识是一种“刺激感受性”,它并不限于生命有机体。科学仪器也具有这种特性,而且在某种程度上,一切事物都具有这种“刺激感受性”。刺激感受性是在某种刺激出现时动物或事物所作出的反应;而当该刺激不出现时,它们不会作出那种反应。

当狗出现的时候,猫会表现出一种特定的反应。这使得我们说,猫“感知到”了狗的出现。但是在电流出现时,电流计也会表现出特定的反应,而我们却并不说它“感知到”了电流。这两种情况之间的差别与“习惯性知识”有关。

一个无生命的事物,只要它的物理构造没有改变,总是会对同一种刺激作出同一种反应;相反,当动物重复面对它从第一次就对之作出某种反应的刺激时,就会逐渐改变反应的特征,直至它达到——至少暂时地达到——一个稳定点为止。当达到这个稳定点时,该动物就获得了一种“习惯”。每一种习惯都包含这样的东西,即从行为主义的观点来看可以算作对于一般法则的信念的东西,或者,假如这种信念碰巧是真的,甚至(在某种意义上)可以算作知道了这种法则。例如,行为主义者也许会说,一条学会直立起来去乞求食物的狗相信下述一般法则:“闻到了食物的味道,再做出乞求的动作,然后就会得到食物。仅有食物的味道而没有乞求的动作,食物是不会出现的。”

所谓的“通过经验而学习”,指的就是获取习惯的行为;它是生命有机体所特有的表现。狗通过经验了解到,人可以开门;因此,假如它的主人在场,并且它又想出去的时候,它就会围绕主人发出叫声,而不再会往门上抓。通常,“符号”依赖于通过经验而学来的习惯。对于一条狗来说,它的主人的声音就是主人的符号。我们可以说:假如A引发了B将会引发的反应,而这种反应却又并不适合于单独存在着的A,那么A是B的一个“符号”。然而,必须承认,一些符号的有效性并不依赖于经验:动物会对某些气味作出反应,其作出反应的方式与发出这些气味的对象相适合;而且,有时候,当它们从未经验过这些对象时,它们甚至也能做到这一点。给“符号”下一个精确的定义是困难的,这既是因为刚刚所说的这种情况,即一些符号的有效性并不依赖于经验,也是因为无法给“适当的”反应下一个令人满意的定义。但是,我们所意指的东西的一般特征是相当清楚的,而且人们将会发现语言就是一种“符号”。

一旦有机体的反应受到符号的影响,就有可能发现“主观的”和“客观的”之间的差别的起源,而且也可能发现“知识”和“错误”之间的差别的起源。从主观上说,假如在A出现时,有机体O以一种适合于B的方式作出反应,那么对O来说,A就是B的一个符号。从客观上来说,假如在事实上,A为B所伴随或跟随,那么A是B的一个符号。对有机体O来说,每当从主观上看A是B的符号时,我们就可以说,从行为主义角度来看,O“相信”这样的一般命题,即“A总是为B所伴随或跟随”。但是,只有从客观上看A是B的一个符号时,这个信念才是“真的”。动物会被镜子或气味所欺骗;而这样的情况使得下述这点变得显而易见:从我们目前的观点来看,“主观的客观的”之间的区分以及“知识错误”之间的区分,在很早的阶段就出现在动物的行为反应中了。在这个阶段,知识和错误都是在有机体的行为与关于环境的诸事实之间所出现的可观察的关系。

在其自身的限度内,以上这种类型的知识论是合法的,也是重要的。但是还有另外一种知识论,它比前者更深入,而且我认为,比前者重要得多。

当行为主义者观察动物的行为,并且确定这些行为所展示的是知识还是谬误时,他没有把自己看作动物,而是看作一个对实际所发生的事情进行无误——这种无误至少是假设性的——记录的人。他“知道”动物被镜子所欺骗,却又相信他自己“知道”他并未受到类似的欺骗。由于忽略了这个事实,即他正在观察,而且他是一个像任何别的有机体一样的有机体,所以他就赋予了他的观察结果一种客观性的假象。一旦我们记住该观察者可能会犯的错误时,我们就已经把蛇带进了行为主义者的伊甸园。蛇要求对观察结果作出怀疑,并且为了这个目的,它可以毫无困难地引用科学经典。

科学经典最权威的形式,体现在物理学(包括心理学)中。物理学使我们确信,我们称之为“感知着对象”的现象,处在一个以这些对象作为起点的长的因果链条的末端;而且,除了至多在某些非常抽象的方面,它们是不太可能类似于这些对象的。我们全都是从“天真实在论”出发的。“天真实在论”是这样一种学说:事物就是它们所看起来的那样。我们认为草是绿色的,石头是僵硬的,雪是冰冷的。但是,物理学使我们确信,草的绿色、石头的僵硬以及雪的冰冷,并不是我们在自己的经验中所知道的那种绿色、僵硬及冰冷,而是某种非常不同的东西。假如相信物理学的话,那么当观察者自己似乎在观察一块石头时,他实际上正在观察石头在他身上所产生的效果。因而,科学似乎与自身相矛盾:当它最想具备客观性时,它发现自己违背了自己的意志,陷入了主观性之中。天真实在论导致物理学;而物理学,假如是真的,则表明天真实在论是假的。因此,天真实在论,如果是真的,那么就是假的;所以,它是假的。当行为主义者认为他是在记录关于外部世界的观察结果时,他因此实际上是在记录关于发生在他身上的事情的观察结果。

这些思考带来了怀疑,并因此导致我们对被认作知识的东西进行一种批评性的审查。这种批评性的审查就是上面所提到的第二种意义上的“知识论”,也就是人们所说的“认识论”。

这种审查的第一步,就是按照一定的顺序,对我们认为我们所知道的东西作出安排。在这种顺序中,后出现的东西之所以被认识(假如它被人们认识了的话),是因为有了前面的东西。然而,这个概念并非像它表面看起来的那样清晰。它和逻辑的顺序不是一回事,和发现的顺序也不是一回事,尽管它和这两者都有关系。让我们通过某些例子来说明。

在纯数学中,从基础原理之后,逻辑的顺序和知识的顺序是一回事。在一篇(比如说)论述函项理论的文章中,我们之所以相信作者所说的话,是因为他是从已被人们相信的那些较简单的命题中演绎出这些话来的;也就是说,我们的信念的原因也就是它们的逻辑根据。但是,在数学的开端之处,情况并不是这样的。逻辑学家们已把必要的前提减少到为数很少的高度抽象的符号命题,并且这些命题很难理解,而逻辑学家们自己之所以相信这些符号命题,只不过因为人们发现它们在逻辑上等值于大量的更熟悉的命题。这个事实,即数学能够从这些前提中演绎出来,显然并不是我们相信数学真理的原因。

认识论所要求于数学的东西,虽然并不是我们的信念的逻辑顺序,却也并不是这些信念的心理学原因。为什么你相信7×8=56?你曾经证实过这个命题吗?我当然从来没有证实过。我之所以相信它,是因为在儿童时期人们就这么告诉我,也因为从那时起我发现它被一些受人尊重的作者重复过。但是,当我对数学知识进行认识论的考察时,我就不会去考虑我的这个信念即7×8=56的历史原因。从认识论上来看,问题并不是“为什么我确实相信了这个或那个?”而是“为什么我应该相信这个或那个?”事实上,这整个主题就是一个笛卡尔式的怀疑的产物。我看到人们会犯错误,并且我问我自己必须做些什么来避免错误。显然,我必须做的一件事情就是正确地推理。但是,我必须有据以推理的前提。在一种完善的认识论中,我们将按一种逻辑的顺序来安排诸命题,尽管这并不是逻辑学家们偏爱的那种逻辑顺序。

举天文学上的例子。在关于行星运动的数学理论中,逻辑上的顺序是从万有引力法则开始的,但是历史的顺序则是从第谷·布拉赫的观察开始的。他的观察导致开普勒诸定律的发现。认识论的顺序类似于历史的顺序,但并不相同,因为我们不可能满足于以往的观察。如果我们要使用以往的观察记录的话,我们首先必须发现它们之值得信赖的证据,而我们只能通过使用我们自己的观察结果来达到这一点。

或者,再以历史为例。假如真的存在一门历史科学的话,它的事实就可以从一般法则中演绎出来。在逻辑的顺序中,这些法则是最先出现的。在认识论的顺序中,我们当中的绝大多数人都愿意相信我们在可靠的文献中所发现的关于(比如说)尤利乌斯·恺撒的事情。但是,审慎的历史学家必须深入到手稿及碑文中去;他的资料具有某些特定的形状,对它们的解释有时可能是非常困难的。比如,就楔形文字的碑文来说,对它们的解释依赖于非常精细的归纳。阐述我们为什么应该相信我们对汉穆拉比 [2] 所做的解释,是一件复杂的事情。对于审慎的历史学家来说,基本的前提是他在一定的简札上看到一定的形状。而对于我们来说,基本的前提是他说他这么做了,以及我们可能拥有的相信他会说真话的任何原因;这些原因就在于对他的陈述与我们自己的经验所作的一种比较。

认识论必须按照一定的顺序安排我们的所有信念:这既包括那些我们对之感到确信的信念,也包括那些在我们看来只有或大或小的可能性的信念。这种安排必须从那些经过反思之后不需要任何支持论证就让我们觉得可靠的那些信念开始,而且这种安排必须揭示这样一种推论(主要不是严格的逻辑意义上的推论)的性质,而我们就是由之从这些信念获得派生信念的。那些不需要任何支持论证就显得可信的关于事实的陈述,可以称作“基本命题”。 [3] 这些基本命题与某些可以称之为“经验”的非语词现象相联系。这种联系的本质是认识论的基本问题之一。

认识论既包含逻辑学的也包含心理学的成分。从逻辑上来看,我们必须考虑在基本命题与那些由于有了基本命题而得到我们相信的命题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通常并非是严格意义上的演绎关系)。我们也必须考虑时常存在于不同的基本命题之间的逻辑关系;如果我们接受了某些一般原理,这些逻辑关系就会使得基本命题构成一个体系,而这个体系,作为一个整体,增加了它自身的每一个构成成分的可能性。另外,我们还要考虑基本命题自身的逻辑特征。从心理学上来说,我们必须考察基本命题与经验之间的关系,以及我们对于任何基本命题所感觉到的可疑性或确定性的程度,还要考虑降低可疑性和提高确定性的方法。

在全书中,我将试图避免去考虑逻辑的及数学的知识,这种知识并不会引起我希望讨论的问题。我的主要问题,自始至终将是基本命题与经验之间的关系问题,也就是在认识论的顺序中最先出现的命题与在某种意义上作为我们接受这些命题之根据的现象之间的关系问题。

我所关心的主题,不同于(比如说)卡尔纳普的《语言的逻辑句法》一书所讨论的主题,尽管在许多方面,该著作以及处理类似题目的某些其他著作所进行的那些讨论是非常重要的。我所关心的是什么东西使得经验命题成为真的,以及应用到这些命题上的“真”的定义。除非它们的主题碰巧是语言学的,经验命题是通过非语言的现象而成为真的。因此,在考虑经验真理时,我们所关心的是语言事件与非语言事件之间的关系,或者毋宁说,我们所关心的是复杂性逐渐增长的一系列关系。当我们看到一颗流星并且说“瞧!”时,这种关系是简单的;但是,万有引力法则同该法则建立于其上的观察之间的关系,则是极其复杂的。

与常识相一致,经验论认为,一个语词陈述可以被观察所证实或驳倒,只要它是一个有意义的陈述,同时又非一个逻辑陈述的话。在这种情况下,“观察”被设想为我们所“经验”到的某种非语词的东西。但是,假如观察要证实或反驳一个语词陈述,那么在某种意义上,它自身必须为一个或更多的语词陈述提供根据。因而,一种非语词的经验与一种语词陈述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证明了该语词陈述——是经验论必然要去研究的事情。

我的论证的一般过程将如下所述。

在前三章中,我想对语词、语句、经验与(不完全地)描述了该经验的语句之间的关系,进行一番非正式的初步的讨论。这个题目的一个困难在于,我们不得不在精确的技术意义上使用普通语词,而这些语词通常又不具有这种精确的技术意义。我在开始的这几章中避免了这些技术性定义,然而我通过表明它们对其来说是必要的那个问题的本质,为它们奠定了基础。因而,在这几章中所说的话,并不具有在以后诸章中可以寻找到的那种精确程度。

第四章至第七章所涉及的是语言分析中的一些问题。从语言的逻辑研究中得出的一个最明显的结论是:一定存在着一个语言的等级体系,而且“真的”和“假的”这些词当应用于任何一种特定语言中的陈述时,自身则属于一种更高阶的语言中的语词。因而,这个结论意味着“真的”和“假的”这些语词在其中并不出现的一种最低阶的语言的存在。就逻辑的考虑而言,这种语言可以用多种方式构造出来。除了它不应该允许有似是而非的变项 [4] 之外,即除了它不应该包含“所有”和“有的”这些语词之外,其句法和词汇并非由逻辑条件所决定。我从心理学出发构造了一种(而非这种)满足最低阶语言之逻辑条件的语言;我称之为“对象语言”或“初阶语言”。在此语言中,每个语词都“指称”或“意指”一个可感对象,或者一个由诸多这类对象所构成的类;而且在被单独使用时,它们都断言了自身所指称或意指的那个可感对象的出现,或者断言了它们自身所指称或意指的那个对象的类中一个对象的出现。在定义这种语言时,有必要只把“指称”或者“意指”应用于对象词,即这种语言中的语词。各种更高阶的语言中的语词,通过某些其他的以及比这复杂得多的方式拥有“意义”。

通过加上我所说的像“或者”、“并非”、“有的”、“所有”这样的逻辑语词,以及应用于对象语言中的句子的“真的”和“假的”这些词,我们就从初阶语言过渡到了二阶语言。建立比第二阶语言更高的语言是逻辑学家的事情,因为在语句和非语言现象之间的关系上,它不会产生新的问题。

第六章和第七章涉及的是句法问题,即“专名”与“自我中心殊相词”。“自我中心殊相词”指的是诸如“这”、“我”、“现在”等等语词,它们拥有一种相对于说话者的意义。假如本书提出的专名理论是正确的,那么它是重要的,尤其是在空间和时间方面。

紧接着的四章与感觉知识有关,更具体地是与“基本命题”有关。基本命题就是那些最直接地陈述了来自知觉的知识的命题。

我们说过,以某种逻辑顺序对构成我们的知识的命题作出安排,是认识论的任务;并且在这种顺序中,后出现的命题之所以被接受,是因为它们与先前出现的命题之间具有逻辑的关联。后来的命题并非必须从先前的命题中逻辑地演绎出来。所必需的是,为了认为后出现的命题可能是真的,先前的命题要为此提供任何可能存在的根据。当我们考虑经验知识时,在这个等级系统中最早出现的命题为所有其他命题提供了根据,而这些命题并不是从别的命题中演绎出来的,也并非是纯粹的任意的假定。它们也拥有根据,尽管它们的根据不是命题,而是被观察到的现象。这样的命题,就像上面所看到的那样,被我称为“基本”命题。它们履行了逻辑实证主义者赋予他们所谓的“记录命题”的功能。在我看来,逻辑实证主义者的缺点之一在于,他们的语言学的偏见使得他们关于观察命题的理论成为模糊的和不能令人满意的。

接着,我们转移到了对“命题态度”的分析。“命题态度”指的是相信某某事情是这样的,渴望某某事情是这样的,怀疑某某事情是这样的,等等。不论对于逻辑学还是对于知识论来说,对这类现象的分析,尤其是关于信念的分析,都是重要的。我们发现,相信一个特定的命题并不必然涉及语词,而只需要相信者处于许多可能的状态之一,并且这些状态主要地(假如不是全部地)是由因果特性所定义的。当语词出现时,它们就“表达”了这个信念,而且假如该信念是真的,它们就“指示”了一个不同于该信念的事实。

关于真和假的理论自然地产生于我所提出的这些考虑。它是一种认识论的理论;那就是说,当存在着某种获得将会决定自身之真或假的知识的方法时,它才提供一种关于“真的”和“假的”的定义。这种理论使人想起了布劳威尔以及他对排中律的否定。因而,必须考虑是否可能给“真的”和“假的”一种非认识论的定义,并以此保护排中律。

最后,存在着这样的问题:假如语言的逻辑范畴符合于语言所处理的非语言世界中的成分,那么它们在多大程度上相符合?或者,换句话说:逻辑为某些形而上学理论提供一种基础了吗?尽管有了逻辑实证主义者说过的所有那些话,我还是倾向于以肯定的方式回答这个问题。但是,它是一个困难的问题;对此,我并无勇气妄下结论。

在本书以下的论述中,有三个论题我认为特别重要。

(1)本书论证了这个观点,即许多语词陈述都可以在一次单独经验的基础上得以证明。本书研究了这类陈述的特征,并主张它们必须总是被限定于属于观察者的自身经历(biography)的事情。它们可以是像“我看见了一块犬科动物的色片”这样的陈述,而不能是像“这里有一条狗”这样的陈述。在证明它是真的时,这后一类陈述总是包含着一些推论的成分。

(2)在每个断言中,必须把两个方面的问题分离开来。在主观性一面,断言“表达”了说话者的一种状态。在客观性一面,它企图“指示”一个“事实”,而且当它是真的时,它的企图就得到了实现。信念的心理学涉及的仅仅是主观性一面,而关于真或假的问题,也涉及客观性一面。我们发现,对语句所“表达”的东西的分析,使得关于“或者”、“并非”、“所有”及“有的”这类逻辑语词的意义的心理学理论成为可能。

(3)最后,存在着真理与知识之间的关系这个问题。人们多次尝试着根据“知识”来定义“真”,或者根据像“可证实性”这类涉及“知识”的概念来定义“真”。假如从逻辑上贯彻到底的话,这类尝试会导致一些我们没有理由去接受的荒谬结论。我断定,“真”是一个基本概念,并且“知识”必须以“真”来定义,而不是反过来以“知识”定义“真”。这蕴含着这样的推论:即使我们不能发现任何方法去获得或支持或反对一个命题的证据,该命题也可以是真的。它也意味着要部分地放弃得到逻辑实证主义者所支持的那种彻底的形而上学不可知论。

我们对知识的分析表明,除非对知识作出比我们所设想的严格得多的限制,我们将势必承认关于非证明性推论的原理,而且所说的这种推论也许难以和纯粹经验论相协调。这个问题在许多地方都出现了,但是我没有去讨论它。这部分是因为,要讨论这个问题,就需要写一本与本书一样厚的著作;但主要是因为,在解决这个问题上所作的任何尝试,都必须建立在对以下各章所考虑的事情作出分析的基础上,而且这种分析的正当性可能会被对其结果所进行的草率的研究所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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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Socrates is mortal”和“Socrates est mortel”分别是英语和法语的句子,意思都是“苏格拉底是有死的”。——译注

[2] 汉穆拉比(?~公元前1750),古巴比伦王国国王(公元前1792~前1750)。——译注

[3] 这是艾耶尔先生使用的表达式。

[4] “似是而非的变项”在罗素著作的原文中是apparent variable,是罗素从皮亚诺那里借用来的术语,指的是这种变项看起来像是变项,其实并不是真正的变项(real variable)。因而,包含这类变项的表达式只能算作命题(即本书第十三章中所说的通过概括而得到的那类命题),而不能算作命题函项。——译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