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我来对“什么是语词”这个问题作一预备性的考虑。但是,我现在所必须说的话将会在以后的阶段中通过细节性的讨论得到补充。

从最早的我们对其拥有历史记录的时代起,语词就已成为迷信恐惧的对象。知道敌人名字的人,通过这个名字,就可以获得对付敌人的魔力。我们仍然使用“以天道的名义”这类短语。人们容易同意“太初有言”这个说法。这种观点构成了柏拉图、卡尔纳普以及居于这两人之间的绝大多数哲学家的哲学的基础。

在我们能够理解语言之前,我们必须剥去其神秘的及引起恐惧的属性。本章的主要目的就在于做到这一点。

在考虑词的意义之前,让我们首先把它们作为可感世界中的现象来考察。从这个观点来看,词有四种类型:说出的、听到的、写下的,以及读到的。设定一种关于物质对象的常识的观点将是无害的,因为我们总是能够在后来把用常识的词项所说的话翻译成我们可能更喜爱的任何一种哲学语言。因而,将写下的词和读到的词合并到一起是可能的,其方法就是用物质对象代替每一个词。这种物质对象就是纽拉特所说的一团油墨;视具体情况不同,它是一个写下的或印出的词。写和读之间的区别当然是重要的,但是几乎每一件关于这种区别所需要说的事情,都可以通过联系说和听之间的差别而得到表达。

一个特定的词,比如说“狗”,可以被许多人在许多场合说出、听到、写下或阅读。我将把当人们说一个词时所发生的现象称为“语词的说出”,把当人们听到一个词时所发生的现象称为“语词的声音”,并将把那种构成了写下的或印出的词的物理对象称为“语词的形状”。当然,显而易见:由于其心理学的特征,即由于其拥有“企图”或者“意义”,语词的说出、声音及形状区别于其他东西的说出、声音及形状。但是,目前我希望尽可能地把这些特征放在一边,而只考虑作为感官世界之一部分的语词的地位。

“狗”这个被说出的语词,并非是单个的存在体:它是发生在舌头、喉头以及喉道中的相似运动所组成的一个类。就像跳跃是由身体的运动所组成的一个类并且走动是由身体的运动所组成的另一个类一样,“狗”这个被说出的语词又是一个由身体的运动所组成的类。“狗”这个词是一个共相,这恰如狗是一个共相一样。在不严格的意义上,我们说我们能够在两个场合说出同一个词“狗”,但是事实上我们所说出的是同一种类事物中的两个实例,这恰如当我们看到两条狗时我们所看到的也是同类事物中的两个实例一样。因而,在狗和“狗”这个词之间,并不存在着逻辑地位上的差别:每一个都是一般的,并且仅仅存在于实例之中。“狗”这个词是由语词的说出所构成的某个类,这正如狗是由四足动物所构成的某个类一样。完全相似的论述也适用于听到的词以及写下的词。

可能会有人认为,当我坚持语词是一个共相时,我过分地强调了一个非常明显的事实。但是,每当我们不加小心时,就会有一种几乎是不可抑制的倾向把语词看成是一个事物,并主张当存在着许多狗时,“狗”这一个词就被应用于所有这些狗。因此,我们最终会认为,狗全都共同地具有某种狗类的本质,也就是“狗”这个词实际上意指的东西。这样,我们就回到了柏拉图,而那条狗则躺在天国中。然而,我们实际所拥有的东西,却是许多或多或少相似的声音;这些声音全都可以应用于许多或多或少相似的四足动物。

当我们试图定义“狗”这个被说出的词时,我们发现,如果我们不把意图考虑在内,我们就无法做到这一点。有些人说“dawg”,但我们认识到他们意指“狗”(dog) [1] 。一个德国人习惯于说“dok” [2] ;假如我们听到他说“De dok vaks hiss tail ven pleasst” [3] ,我们就知道他已经说出了“狗”这个词的一个实例,尽管一个说出同一种声音的英国人此时说出了“码头”这个词的一个实例 [4] 。就写下的词而言,类似的考虑也适应于那些书法不好的人。因此,尽管与一种标准的声音或形状——即英国广播公司播音员的声音和字帖书写者的字体——相近似在界定一个词的实例时是必要的,但它是不充分的,而且也无法精确界定与那种标准的声音或形状相近似的必要程度。正像狗是一个家族一样,词实际上也是一个家族 [5] ;而且,正像在进化过程中一定存在着某些居于狗与狼之间的过渡物种一样,在词与词之间也存在着若干不容易确定其归属的居间的情形。

在这方面,词的印刷体是最可取的。除非油墨褪色,对于一个视力正常的人来说,“狗”这个词是否印在一个特定的位置,几乎不会让人感到难以确定。实际上,印刷体是一种人工制品。人们把它设计出来,是为了满足我们分类的兴趣。字母A的两个实例是非常相似的,而且每一个都不同于字母B的实例。通过在白色的纸上使用黑色的印刷体,我们就在其背景之中十分鲜明地突出了每个字母。因此,一个印刷页就是由一组分离的并且容易辨认的形状构成的,从而它也就成了逻辑学家的天堂。但是,他一定不要自我欺骗地认为,书本外的世界同样地令人迷恋。

由于拥有“意义”,听到的、写下的或说出的词,不同于由别的身体的运动、声音或形状所组成的类。许多词只是在适当的语境中才是有意义的,像“比”、“或者”、“然而”这类语词都不能单独出现。在对意义进行解释时,我们不能从这类语词开始,因为它们是以其他语词的存在为前提的。然而,有一些词,包括儿童最先学会的所有那些词,是可以单独使用的;它们是专名、常见的动物的种类的名称、颜色的名称,等等。我称这些词为“对象词”,它们构成了对象语言。在以后的一章中,我对于这种语言将有很多话要说。这些语词具有多种特性:首先,它们的意义是通过直接面对对象而学会的,或者说它们的意义能够在直接面对对象时被人学会。这些对象就是它们所意指的东西,或者它们所意指的东西的实例。其次,它们不以其他语词的存在为前提。再次,它们当中的每一个词都可以依靠自身去表达一个完整的命题。你可以惊叫一声“火!”,但是你大喊一声“比!”则是毫无意义的。显然,对“意义”所作的任何解释都必须从这类语词开始,因为像“真”和“假”一样,“意义”也拥有一个意义的层次系统。该等级系统对应于语言的层次系统。

语词通过多种方式得到使用:叙述、请求、命令、想象,等等。但是,对象词的最基本的用途在于它的指示性功能;比如说,当一只狐狸出现时,大喊一声“狐狸”。几乎同样基本的另一种用途是它的呼唤功能:使用一个专名是为了表达一种愿望,即希望被提到名字的那个人出现在眼前。但是,这并不是对象词真正基本的用途,因为对象词的意义一定是在对象出现时才被学会的。(我排除了那些通过文字的定义而被学会的词,因为它们是以一种已经存在的语言为前提的。)

显然,知道一种语言就在于能够适当地使用语词,并且在听到这些词时能做出适当的行为。正如一个板球手没有必要了解关于碰撞与投掷物的数学理论一样,人们同样没有必要能够说出一个语词所意指的东西是什么。其实,就许多对象词而言,除非通过使用重言式,要说出它们所意指的东西,严格地讲,一定是不可能的,因为语言就是从它们开始的。你只能通过指着某种红色的事物来解释(比如说)“红”这个词。当在“红”这个听到的词与红这种颜色之间的联想被建立起来时,一个儿童就理解了这个听到的词。当他注意到某种红的事物时能够说出“红”,并且有一种要这么说的冲动,他就已经掌握了“红”这个说出的词。

对于对象词的最初的学习是一回事;当言语这种工具已被掌握时,对言语的使用又是另外一回事。在成年人的生活中,所有言语,比如对某个名字的呼唤,从意图上来说都是祈使语气,尽管这不是非常明显的。当它似乎只是一个陈述时,它就应该以“知道……”(know that)这些语词作为开始。我们知道许多事情,而我们只是断言其中的一些。我们断言的那些事情就是我们希望我们的听者知道的那些事情。当我们看见一颗流星,并简单地说一声“瞧!”时,我们希望这一个词会让旁观者也能看到它。如果你有一位不受欢迎的来访者,你可能会把他踢下楼,或者你可能会说“滚出去!”由于后一种包含较少的肌肉运动,所以如果它能和前一种做法产生相同的效果,那么它将是更可取的。

因此,在成年人的生活中,当你使用一个语词时,你之所以使用它,通常不仅是因为这个词所“指称”的东西出现在感官之前或者出现于想象之中,而且也是因为你希望你的听者做出一些与它有关的事情。但是,对于一个正在学习说话的儿童来说,情况却并非如此;而且即使在后来的岁月中,情况也并非始终如此,因为在有趣的场合使用语词成了一种自动的习惯。如果你突然看到了你误以为已经死去的一个朋友,那么你很可能会说出他的名字,即使他本人以及任何别的人都没有听到你的声音。但是,这类情况属于例外。

在语句的意义中,有三种心理学的成分:说出语句的外部原因、听到语句时所产生的效果,以及说话者期待它在听者身上所产生的效果。这第三种成分是导致语句被说出的原因的一部分。

一般说来,我们可以说:除了在某些例外情况下,言语就是由人们所发出的声音构成的,而发出声音的人指望别人做出他所期望的行为。然而,它的指示的及断言的能力仍然是基本的,因为正是有了这两种能力,当我们听到言语时,它才能导致我们以一种与环境中的某种特征相符合的方式去行动,而这种特征被说话者而非听者感知到了,或者由说话者从过去的知觉中所记起。当你在夜晚领着来访者走出你的房屋时,你可能会说“这里有两个向下的台阶。”你这么一说,就使得他在做出反应时好像自己也看到了这些台阶一样。然而,这意味着你对来访者有某种程度的善意。陈述事实绝非总是言语的目的;通过说话来骗人同样也是可能的。“语言被给予我们,是为了使我们能够隐瞒我们的思想。”因此,当我们把语言看成陈述事实的工具时,我们就不言而喻地假定了说话者身上的某些愿望。有趣的是,语言是能够陈述事实的;同样有趣的是,它也能够陈述谬误。当它陈述事实或者谬误时,其目的是希望在听者身上引起某种行为。假如听者是一个奴隶、一个儿童或者一条狗,那么通过比较简单地使用祈使语气,就可以产生效果了。然而,在说谎的效果和真话的效果之间存在着差别:只要人们期待着真理,谎言就只能产生人们想要的结果。事实上,除非假定说真话是一种通常的情况,没有人能够学会说话:假如当你的孩子看到一条狗时,你很随便地说出“猫”、“马”或者“鳄鱼”,那么当它不是一条狗时,你将不能通过说“狗”来欺骗他。因此,说谎是一种派生的行为,它预设了说真话是一种通常的规则。

因此,情况显然是这样的:虽然绝大多数的句子主要是祈使的,但是除非通过对象词的指示性特征,它们就无法履行自身的功能,即导致听者做出某种行为。假设我说“跑!”,并且听我说话的那个人因此也就跑了起来,那么,这种情况之所以发生,仅仅是因为“跑”这个词指示了某种类型的行为。这种情况的最简单形式出现在军事训练中:由于建立了条件反射,以至于某种类型的声音(即表示命令的语词)产生某种类型的身体运动。我们可以说,既然如此,所说的这种声音就是所说的这种运动的名称。但是,那些并非身体运动的名称的语词,与身体的行为之间就较少具有一种直接的关联。

只是在某些情况下,语词的说出的“意义”才可能等同于人们企盼它在听者身上所产生的效果;表示命令的语词以及“瞧!”这个词就属于这种情况。但是,假如我说“瞧,有只狐狸!”那么我不仅寻求在听者身上产生某种行为,而且通过描述环境中的一个特征给了他一种行动的动力。就陈述性言语来说,“意义”和所企盼的效果之间的区别甚至是更明显的。

只是语句才会拥有被期待的效果,但是意义却并不仅仅限于语句。对象词拥有一种意义,这种意义并不依赖于对象词是否出现在语句中。

在最低层次的言语中,语句和单个语词之间并不存在差别。在这个层次上,单个的语词被用来指示它们所称呼的东西的那种可以被人感知到的出现。正是通过这种言语形式,对象词才获得了它们的意义,而且在这种言语形式中,每个词都是一种断言。在关于以可感方式出现的物体的断言之外,甚至在某些没有做到这一点的断言之外,任何事物都只能通过句子来获得。但是,假如语句包含着对象词,那么它们所断言的东西依赖于对象词的意义。有些语句并不包含对象词,它们是逻辑的和数学的语句。但是,所有经验陈述都包含对象词,或者通过对象词而得到定义的词典词。因此,在关于经验知识的理论中,对象词的意义是根本的,因为正是通过它们,语言和非语言现象才联系了起来,其联系的方式使得语言能够表达经验的真理或谬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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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英语中,“dawg”和“dog”指的都是狗,但前者是一种更为口语化的说法。罗素在这里是说,有些英国人喜欢说“dawg”,而不说“dog”,但是他们所说的意思就是“dog”。——译注

[2] 这里的意思是说,一个德国人在说英语“dog”时,会说成“dok”。——译注

[3] 德国人在说英语“The dog wags his tail when pleased”(狗高兴时就摇尾巴)这句话时,会说成“De dok vaks hiss tail ven pleasst”。——译注

[4] 这里的意思是说,有的英国人在说“The dog wags his tail when pleased”(狗高兴时就摇尾巴)这句话时,也把“dog”说成“dock”(码头)。——译注

[5] 我借用了维特根斯坦处理这个问题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