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假定存在着基本命题,那么在我看来,对于知识论而言,“基本命题”或者可以定义为“经过仔细检查之后,在无需任何对其有利的外部证据的情况下,我们依然相信的那些关于特殊现象的命题”。从今以后,我将假定存在基本命题。

让我们考虑这个定义中的具体内容,并让我们从这一部分即“对其有利的外部证据”开始。可能存在有利于一个基本命题的证据,但是并非单单这个证据就能产生我们的信念。你可能会在早晨醒来,并发现天亮了,而且看一下你的手表,你也可以明白现在一定是白天。但是,即使你的手表指向午夜,你也不会怀疑现在是白天。在任何一种科学体系中,基于观察的许多命题都是相互支持的,但是每个这样的命题都能依靠自身的力量而值得人们相信。此外,只有以某种理论为基础,基本命题之间的相互支持才是可能的。

然而,在有些情况下,尽管我们的信念不是推论的,但它们或多或少是不确定的。这些情况主要出现在与记忆有关的场合。在这些情况下,一个由这些信念构成的体系,比起其中的任何单个的信念,更容易得到人们的接受。我想起Z先生在星期二邀请我吃饭;我查了一下日记,发现其中一篇日记就是这么记载的。我的记忆和我的日记都是可错的,但是当它们一致时,我认为它们都错是不太可能的。以后我还将回来讨论这种情况;目前,我希望把它们排除在我的考虑之外。同时,要看到,一个非推论的信念无须要么是确定的,要么是不容置疑的。

现在接下来的是关于仔细审查的问题,它是一个难以处理的问题。你说“有一条狗”,而且相当确信你的陈述是真的。我不假设你的信念受到贝克莱主教的攻击,但受到了他的一位现代商业助手的攻击。制片人走过来对你说:“哎呀!我希望你会认为它是一条狗,但事实上它是根据一种新的彩色电影方法录制而成的,这种方法为电影带来了革命性的变革。”也许,未来的生理学家能以一种看见一条狗所必需的方式刺激视觉神经。从关于布尔道格·德拉蒙德 [1] 的作品中,我猜想,拳头与眼睛的接触能使人们看到繁星满布的天空和道德律。而且,我们全都知道施行催眠术的人能够做些什么;我们也知道情感的激动可以制造像麦克佩斯的匕首这样的现象。根据这些全都来自常识而非哲学的理由,一个头脑谨慎的人会避免包含在“有一条狗”这种说法中的草率的轻信。

但是,这样的一个人在这样的一个场合又会说些什么呢?由于接受了不适当的教育,他会有一种他不得不抑制的说出“狗”的冲动。他会说:“有一块犬科动物的色片。”现在设想,由于他对笛卡尔的怀疑方法留下了很深的印象,他试图使自己连这一点也不相信。他能发现什么理由不相信它呢?它不可能被他可以见到或听到的任何事物所否证,而且他不可能有更好的理由相信其他的视觉或声音而不相信这一个。如果他怀疑到这种地步,他甚至不可能知道他说出了“狗”,假如他确实这么说了的话。

我们应该注意到,基本命题,当应用于睡梦时,必定正如当它应用于清醒状态时一样,也是真的,因为梦境毕竟确实发生。这是区分基本的东西与解释的东西的一个标准。

我们因而获得了作为我们的经验中最不成问题的事物的当下知觉对象,而且它因而也可以作为所有其他种种确定性和伪确定性的标准与试金石。

但是对于知识论来说,我们感知到某物是不够的,我们必须用语词表达我们感知到的东西。现在,绝大多数对象词都是压缩了的归纳;我们已经有机会注意到,“狗”这个词也是这样的归纳。假如我们仅仅希望记录我们所感知到的东西,我们必须避免这样的语词。做到这一点是非常困难的,并且需要一种特殊的词汇。我们已经看到,这种词汇包含了像“红的”这样的谓词性的词,以及像“先于”这样的关系词,但不包括人的名称、物理对象的名称,以及由这样的项所组成的类的名称。

我们已经考虑过“基本命题”或者说记录语句这个问题,并试图表明,如果没有它们,经验知识是不可能的。要记住,我们是用两个特征来定义“基本命题”的:

(1)它是因为一种知觉的出现而产生的,并且这个知觉是其为真的证据;

(2)它拥有这样的一种形式,以致任何拥有这种形式的两个命题都不可能互相矛盾,假如它们起源于不同的知觉对象的话。

一个具有这两个特征的命题不可能被否证;但是,说它一定是真的则是草率的。

也许,任何实际的命题都不能相当严格地满足这个定义。但是,纯粹的知觉命题有一种我们可以逐步接近的极限,而且我们越是接近这个极限,出错的危险就越小。

然而,除了纯粹的知觉命题以外,经验知识需要断言事实的其他前提。我将把“事实的前提”这个名称给予任何断言了拥有一个日期的某种事物的非推论命题,而且经过仔细的审查之后,我也相信这些推论命题。我并不意味着这个日期是这种断言的一部分,而仅仅意味着某种具有时间性的现象是包含在该断言的真理中的东西。

对于经验知识来说,单有事实前提还不够,因为绝大部分经验知识都是推论出来的。除此之外,我们还需要演绎所必需的那些前提,以及科学所依赖的那些非证明性推论所必需的某些其他前提——不管它们可能是什么。很可能也有一些一般命题,比如“假如A先于B,并且B先于C,那么A先于C”,和“黄与绿比黄与蓝更相似”。然而,就像已经提到的那样,这样的命题需要进行深入的讨论。眼下,我只关心那些与特殊现象有关的我们的经验知识的前提,即我称之为“事实的前提”的那些命题。依我看,这些命题有四种:

Ⅰ.知觉命题;

Ⅱ.记忆命题;

Ⅲ.否定的基本命题;

Ⅳ.涉及当前的命题态度的基本命题,即涉及我所相信、怀疑或愿望等等的东西的基本命题。

Ⅰ.知觉命题。像在前面的一章中那样,假设我们在一个蓝色的圆框中看见了一个红色的方形。我们可以说“在一个圆中有一个方框”、“在一个蓝色的图形中有一个红色的图形”和“在一个蓝色的圆中有一个红色的方框”。所有这些都是知觉判断。知觉材料总是承认许多命题,它们全都表达了这种材料的某个方面。这些命题势必比材料更抽象,因为语词起着给事物分类的作用。但是,在说明的精确性上并不存在一个理论的极限,而且在知觉材料中也没有本质上不能用语词表达的东西。

真理符合论,当应用于知觉判断时,可能会以某种错误的方式得到解释。认为与每一个真的知觉判断相对应,都有一个单独的事实,是一种错误的想法。因而,在以上关于圆和方的例子中,存在一个拥有某种颜色以及某些角度标注的圆,而且在其内部,存在一个拥有另外某种颜色以及另外某些角度标注的方框。所有这一切都只是一种材料,多种多样的知觉判断能够产生于这种材料。在语言之外,并不存在一个事实即“在一个圆中有一个方框”,以及另一个事实即“在一个蓝色的图形中有一个红色的图形”。不存在若干“如此这般”这样的事实。存在若干我们通过分析从中获得“如此这般”这样的命题的知觉对象。但是,只要明白了这一点,把知觉对象叫做“事实”就将是无害的。

Ⅱ.记忆命题。关于这类基本命题,存在一些显著的困难。首先因为记忆是可错的,以致在任何特定的情况下,都难以发现它们与知觉判断具有相同程度的确定性;其次,任何记忆命题严格说来都是不可证实的,因为当前或将来没有任何事物可以使得任何关于过去的命题成为必然的;但是,第三,要怀疑过去存在某些事件或者相信这个世界只是刚刚开始是不可能的。这第三方面的考虑表明一定存在某些关于过去的事实前提,尽管第一方面和第二方面的考虑使得我们很难说清它们是什么。

首先,我认为,我们必须把我们关于当下的(immediate)过去所知道的东西从记忆这一范畴中排除出去。比如,当我们看到一次快速的运动时,我们知道相关的对象先是在一个位置,现在又在另外一个位置。但是,这是将要包含在知觉中的所有东西,而且不能算作一次记忆。这一点由这个事实所表明:看到一次运动不同于看到某一事物先在一个位置,然后又在另一个位置。 [2]

在记忆与习惯之间作出区分绝不是容易的。在日常言语中,在涉及文字习惯的地方,这种区分被人忽视了。据说,假如一个儿童有正确的文字习惯,他会“记得”乘法运算表,尽管这张运算表从未出现过,而且他可能并不记得他学习这张运算表的任何场合。我们关于过去事件的记忆有时属于同一种类型:我们拥有一种关于叙述的文字习惯,但没有其他的东西。这种情况尤其与人们经常陈述的事件一起发生。但是,关于人们至今从未回忆过的或者至少长久未被回忆过的那些过去事件又如何呢?甚至这样,记忆也可能被联想——即习惯的一种形式——所唤起。屠格涅夫的小说《烟》开篇就写到了天芥菜花的味道,后者使人想起了一次久远的风流韵事。 [3] 这里,记忆是不自愿的;然而,也有故意的回忆,比如说,写自传时的回忆。我认为,在这里,联想依然是主要的力量。我们从某件容易记住的突出事情开始,并且联想逐渐地把我们引至我们长时间没有想到的事情上。通常,这种突出的事情自身依然是突出的,因为它与当前之间具有许多联想性关联。显然,我们并非总是记住我们能够记住的一切事情,而且使我们在一个特定时刻记得一个特定事件的东西,就是与当前某种事物之间的某种关联。因而,联想确实是一次回忆现象中的关键因素。但是,这依然让我们无法确定记忆的认识论地位。

首先,以我们知道过去意味着什么这个事实为例。如果没有记忆,这是可能的吗?人们也许会说,尽管我们对将来没有记忆,但是我们知道将来意味着什么。然而,我认为将来是相对于过去而得到定义的:它是“现在的当前已经过去之后的那个时间”。时间的流逝,在某种程度上,可以从似是而非的现在中得到理解:当一个人说出一个短句比如“晚餐摆好了”时,我们知道在第一个词与最后一个词之间有一种时间的流逝,尽管整个的句子出现在似是而非的当前之内。但是,在真实的记忆中,有一种完全不同的过去性,这是联想与其没有关系的某种东西。比如说你遇见了一位二十年来未曾谋面的人:联想将解释与你可以想起的以往会面相联系的某些语词或意象的出现,但解释不了这些语词或意向与过去的关联。你可能发现把它们归属于现在是不可能的,但是你为什么不把它们仅仅当作某些虚构的幻想呢?你没有这么做,而是以为它们指称了确实发生过的某种东西。因此,仅仅这个事实,即我们能够理解“过去”这个词,似乎就蕴含着我们知道某种事情在过去发生过。由于我们关于过去的绝大部分基本知识几乎不可能指称一个模糊的“某物”,因此一定存在某些将作为基本命题而被接受的更确定的记忆。

让我们以某种很难加以怀疑的回忆为例。设想你收到一份电报,说你在澳大利亚的叔叔给你留下了百万英镑,而且你上楼告诉你的妻子。当你到你的妻子面前时,你对电报内容的首次阅读已经成了记忆,但是你几乎不会怀疑它发生过。或者,以一些更通常的事件为例:在一天结束时,你能回忆起自你起床后所做的许多事情,而且至少关于其中的某些事情,你觉得有一种很高程度的确定性。设想你开始尽可能地多去记住这些事情。有些事情,你之所以知道它们,是因为它们总是发生:你穿衣、吃饭,等等。但是,即便关于它们,在知道它们一定发生过与记得它们之间也存在着一种非常清晰的区别。依我看,在真实的记忆中,我们拥有一些我们对之说“是”或“否”的意象。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以一种强调的语气说“是”,而且毫不犹豫。在另外一些情况下,我们在部分程度上依赖于相关的背景。就我们的目的来说,那些被强调的情况就是重要的情况。在我看来,意象以三种方式出现:仅仅作为想象的东西而出现,或者带着一种是的感觉出现,或者带着一种否的感觉出现。当它们带着一种是的感觉出现,但却与当前并不一致时,人们认为它们与过去相关联。(我的意思并不是说,这是对发生于记忆中的东西的一种完全的解释。)因而,所有记忆都包含命题态度、意义和外部的指称。在这方面,它不同于知觉判断。

没有任何记忆是不可怀疑的。我在梦中拥有一些记忆;正如处于清醒状态下的最好记忆一样,它们也是确定的,但却全是不真实的。有一次在梦中,我记得怀特海和我在一个月前谋杀了劳合·乔治。知觉判断,当应用于睡梦时,正像当它应用于清醒状态时一样,也是真的。确实,这是正确解释知觉判断的一个标准。但是,梦中的记忆判断是错误的,除非它们是在记住这个梦的先前的一部分或者清醒状态下的一个真实事件。

由于记忆并不是不可怀疑的,我们寻求各种方式来巩固它们。我们作出同步的记录,或者我们从其他证人那里寻求证实,或者我们寻找倾向于表明我们所回忆的东西就是我们所期待的东西的理由。通过这些方式,我们能够增加任何一种给定的记忆之为正确的可能性。但是,我们无法使自己不依赖于一般记忆。关于其他证人的证据,这一点是显然的。关于同步的记录,它们很少在严格意义上是同步的,而且假如它们是这样的话,那么除非通过作出记录的那个人的记忆,它不可能在随后被人知道。设想你在11月8日记得你前一天晚上看到了一颗非常明亮的流星,而且你在你的书桌上发现一张你自己用手写的便条,上面写着“在11月7日20点32分,我发现了武仙座中一颗非常明亮的流星。便条写于格林尼治时间20点33分”。你可能记得你写过这个便条;假如这样的话,关于流星的记忆和关于便条的记忆便相互印证。但是,如果你不把记忆当作知识的一种来源,你将不知道便条是怎么出现在那儿的。它可能是一位伪造者写的,或者是你自己把它作为实际的玩笑写出来的。作为一个逻辑的事实,下述这一点是相当明显的:从目前在纸上看到的一组形状到昨晚在天上看到的一种明亮的光线之间,不可能存在任何证明性推论。因此,情况似乎是这样的:在涉及过去的地方,我们部分地依赖于证据之间的彼此融贯,部分地依赖于我们对于所说的那种特殊记忆的信念的力量。但是,我们对于通常的记忆的过分信任,使得我们不可能拥有过去的事情完全是一种幻觉这样的假设。

要记住,在以前的一章中,我们断定记忆命题时常需要语词“有的”。我们说:“我知道我在某个地方看到了那本书”,或者“我知道他说过某种非常机智的话”。也许我们能够记得甚至比这更模糊的事情,比如“我知道昨天发生了某件事情”。我们也许甚至记得“存在一些过去事件”,而且我们刚刚还拒绝承认它是一个事实前提。我认为,把这作为事实前提接受下来就太离谱了,但是确实(在某个给定时刻)存在一些包含“有的”的非推论的记忆命题。这些命题可以在逻辑上从不包含“有的”并且在先前的某个时间中作为当前知觉之表达的命题中演绎出来。有一天你自言自语地说“噢,我丢失了那封信”,而且第二天你又说“我知道我昨天在某个地方看到了那封信”。这是存在于记忆与知觉之间的一种重要的逻辑上的差别,因为知觉绝不可能是一般的或者模糊的。当我们说它是模糊的时,那只是意味着,它并不承认某种其他知觉可以承认的那么多的推论。但是,意象,在其表象能力方面,可能是模糊的,而且以它们为基础的知识可能包含“有的”这个词。值得注意的是,这个词可能出现在一个事实前提中。

在承认记忆命题属于事实前提时,我们允许我们的前提可以是可疑的,而且有时可以是错误的。我们有时愿意承认与我们认为我们记得的东西相冲突的证据。记忆带着不同程度的主观的确定性出现在我们的面前。在有些记忆中,与一个当前的知觉对象相比,几乎不存在更多的怀疑;而在另外一些记忆中,犹豫不定的成分可能非常巨大。在实践中,记忆通过尽可能具有因果性的推论而得到加强,但是这样的推论绝不是论证性的。假如我们可以省缺记忆前提,或者假如我们无法省缺它们,但我们能够区分两种类型的记忆,而且其中一种是不可错的,那将是一种极大的简化。让我们来考察这些可能性。

在试图省缺记忆时,我们将依然承认关于任何一种属于似是而非的当前事物的知识;因而,我们将依然意识到时间顺序。我们将知道“A早于B”是什么意思。我们因此可以把“过去”定义为“早于似是而非的当前的东西”。我们将通过因果律构造我们关于过去的知识;这就如同我们在地质学中所做的那样,而在地质学中记忆是不起作用的。我们将看到,我们拥有记录因某种原因对我们来说是重要的事件的习惯,而记录的方式或者是写下来,或者是在我们自己身上产生一种言语上的习惯。比如说,假如当我们被介绍给一个人时,我们反复地向自己重复他的名字,那么我们所做的就是后者。我们可以经常这么做,以致当我们下一次碰到他时,我们立即就想起了他的名字。那么,据说我们就——用普通的语言来说——“记住”了他的名字,但是我们却不必回忆起某个过去的事件。以这种方式,即通过记录或单单通过语词习惯,来建立我们关于过去的知识,是可能的吗?按照这种观点,假如我看到了一个人,并且知道他的名字叫琼斯,那么我将推断我在以前的某个场合一定遇到过他,这正像假如他的脸蛋是隐约熟悉的,我也会这么做一样。当我看到一份记录时,我无须唤起回忆就能知道它是我写的,因为我现在能够重抄这份记录,并进行比较。于是,我就能够继续推断,这份记录讲述了曾经发生在我身上的某件事情。在理论上,这种包含在似是而非的当前时间中的短而有限的时间段,对于发现因果律来说是足够的;而通过因果律,我们能够在不必求助于记忆的情况下推断过去。

我不准备主张,上述理论在逻辑上是站不住脚的。毫无疑问,在不求助于记忆的情况下,我们能够知道关于过去的某种事情。但是我认为,事实上我们关于过去所知道的东西显然比能够以这种方式解释的东西更多;而且,尽管我们必须承认,对于我们认为我们记得的东西,我们有时会弄错,但是有些回忆几乎是不可置疑的,以致即便产生了许多相反的证据,它们依然要求我们相信它们。因此,我看不出我们能有什么理由拒绝把记忆作为我们关于事件过程的知识的来源之一。

尚待研究是否存在两种类型的记忆,即一种是可错的,一种是不可错的。我们或许会这么主张,同时又不认为我们可以确凿地知道一种特定的回忆属于哪一种;那么我们应当依然有理由认为,在每一种特殊情况下都有某种程度的不确定性。但是,我们至少应当有理由认为有的记忆是正确的。因此,这个理论是值得考察的。

我不会认真地考虑存在两种类型的记忆——其中一种是不可错的——的可能性,若不是因为我听到G.E.摩尔在讨论中为之辩护的这种理论。他那时并没有详尽地阐述这种理论,而且我并不知道他如何坚定地主张它。因此,我将独立地尝试着尽力为其提供更多的合理性根据。

根据逻辑的理由,我们必须认为,任何现象都没有为支持人们相信任何其他现象提供证明性根据。但是,我们时常不能不承认这些根据提供了实际的确定性。我们发现,如果我们在一个红的知觉对象出现时作出“那是红的”这个命题,我们不可能有理由不相信该命题。然而,必须承认,当并未出现一个红的知觉对象时,相信这个命题从逻辑上说也是可能的。用于设想这种情况并未发生的那些根据,来源于关于语言现象的因果法则。然而,关于像“那是红的”这样的知觉判断,我们在理论上能区分两种情况:一种情况出现于它由它所断言的东西引起时,另一种情况出现于语词或意象构成其原因的一部分时。在前一种情况下,它一定是真的;在后一种情况下,它一定不是真的。

然而,这是一种需要加以详尽阐述的说法。当我们说一个知觉对象“引起”一个词或一个句子时,我们能意指什么呢?表面上看,我们必须在大脑中设想一个把视觉中心与运动中心联系起来的显著的过程;因此,这种原因绝不是直接的。也许,我们能够把这个问题陈述如下:在学习说话的过程中,某些从知觉对象通向语言之说出的因果路线(语言-习惯)在大脑中确立。这些路线就是从知觉对象到语言的说出之间最短的可能的路线,所有其他的路线都包含着某种其他的联系或习惯。当一种语言之说出通过一个最短的因果路线与知觉对象相联系时,这个知觉对象据说就是这种语言之说出的“意义”,而且这种说出是“真的”,因为它所意指的东西出现了。因而,无论这种事态存在于何处,知觉判断的真理性都从逻辑上得到了保证。

我们必须研究,就记忆而言,某种类似的东西是否可能。

刺激人们作出一个回忆判断的东西,显然绝不是被回忆的事件,因为该事件并不属于当下的过去。这种刺激物可以是一个知觉对象,或者可以是一种“思想”。让我们把前一种情况视为更简单的。让我们设想,你发现自己处于曾经发生一场有趣对话的某个地方,而且你记得这场对话。所涉及的脑机制迄今为止还是假设性的,但是我们可以设想它非常类似于从一个知觉对象到一个“意指”它的语词之间的通道所涉及的脑机制。当两个知觉对象A与B共同出现时,一个极其类似于A的知觉对象在未来的一个场合的出现,可以导致一个极其类似于B的意象的出现。可以认为,仅当A和B作为知觉对象已经在先前的一个场合共同出现时,一个类似A的知觉对象和一个类似B的意象之间的某种类型的联系才会出现,而且从那个类似A的知觉对象中产生的回忆因此一定是正确的。可以说,当错误的记忆发生时,所涉及的联系的因果链条一定比在正确记忆的情况中所涉及的因果链条更长。也许,在这方面,关于记忆的问题可以比作关于知觉的问题。

然而,上述类型的论证,尽管从其自身的角度看可能是正确的,但是对关于事实前提的问题不可能有直接的意义,因为它是以关于脑的详尽知识为前提的,而这种知识显然只能通过包含回忆在内的事实前提才能建立。

必须承认,一个事实前提甚至在主观上也无须是不可怀疑的;它仅需要某种程度的可信性。它因此总是能够得到加强,假如人们发现它与其他事实前提相一致。刻画一个事实前提的东西不是不可怀疑性,而是这个事实:它要求一种依靠自身力量而产生的或高或低程度的信念,并且这种信念不依赖于它和其他命题之间的某些关系。因而,我们被引导至自明性与融贯性的一种结合:有时,一种因素比另一种因素重要得多,但在理论中,融贯性总是起着某种作用。然而,严格说来,所要求的这种融贯性并不是严格的逻辑意义上的,因为事实前提能够而且应该被陈述为演绎上相互独立的。所涉及的这种融贯性是我在以后的一个阶段将要加以考虑的一个问题。

Ⅲ.否定的基本命题。我们已经有机会考虑了否定的经验命题,但是我现在要重新考虑它们自身本来就是事实前提,还是起源于若干不相容性命题。

要考虑的问题是:我们是如何知道类似“橱柜里没有奶酪”或者“爱尔兰岛上没有蛇”这样的否定的经验命题的?当我们在以前的一章中考虑这个问题时,我们坚持这样的假设,即这样的命题是从包含像“哪里有红色,哪里就没有黄色”或者“摸起来硬的东西摸起来不是软的”这类命题的那些前提中推论出来的。我现在要重新考察关于否定的经验知识的全部问题。

首先,显而易见,可感性质分属于某些种类。存在着颜色,存在着声音,存在着气味和味道,存在着各种各样的触觉,存在着与温度有关的感觉。关于这些,有一些事情需要注意。我们可以同时看到两种颜色,但不是在同一个地点。我们可以同时听到两种声音,而且在其来源方向上无须存在某种可以被发现的差别。除了在鼻子中,气味是没有位置的,而且两种气味并非必然是不相容的。触觉拥有某些性质,而且我们可以注意到其中的两类:一类是占有一定位置的性质,它取决于被接触的身体的部位;一类是具有或大或小的压力的性质。在每一种内部,不同性质之间都拥有颜色之间所具有的那类不相容性;也就是说,它们可以同时被经验到,但不是在身体表面的同一个部位被同时经验到。同样的说法也适用于温度。

因而,就不相容性而言,在属于不同感官的性质之间显然存在某些差别。但是关于否定的判断,不存在这样的差别。假如有人在黑暗中把你带到一块熟的戈尔根朱勒干酪附近,并说“难道你没有闻到玫瑰吗?”你将回答说是的。当你听到雾角时,你知道它不是云雀的叫声;而且,当你什么也没有闻到,或者什么也没有听到时,你能够意识到这个事实。我们似乎必须得出结论说,纯粹的否定命题无须推论就可以从经验上被知道。“注意!你听到某种东西了吗?”“没有。”关于这种对话,并不存在任何深奥难解的东西。当你在这种情况下说“没有”时,你是在给出一种推论的结果,还是在说出一个基本命题呢?我认为这种知识没有受到它应该受到的关注。假如你的“没有”说出了一个基本命题(它显然一定是经验的),那么这样的命题不仅可以是经验的,而且显然可以是全称的;这是因为,假如你相信逻辑,那么你的“没有”可以这样加以表达:“所有的声音现在都没有被我听到。” [4] 因而,关于一般经验知识的这些逻辑困难将在很大程度上得到减轻。另一方面,假如你的“没有”表达一种推论,那么它一定使用了某个一般的前提,因为要不然任何一般结论都不可能被推论出来;而且我们因而还必须承认,不属于逻辑的某些基本命题是全称的。

当一个人说“听”,而然后你并未听到任何声音时,假如此时真的存在一种声音,那么你就有能力注意到这种声音。但是这一点并非适用于所有情况。“难道你没有听到就餐的铃声吗?”“是的,我正在工作。”这里,你有一个否定的记忆判断以及一种赋予该判断真理性的原因(并非一种根据),而且在这种情况下,你确信这个否定的判断,尽管你那时并未在听。

这个结论似乎是不可抗拒的:一个知觉对象或者一种记忆既可以产生一个肯定的事实前提,也同样可以产生一个否定的事实前提。但是,存在一种重要的差别:在关于一个肯定的基本命题的情况下,知觉对象可以引起语词的出现;而在关于一个否定的情况下,语词或者相应的意象一定是独立于知觉对象而出现的。一个否定的基本命题因而需要一种命题态度,而在这种命题态度中,所涉及的这个命题在知觉的基础上被否定了。因此我们可以说,尽管一个肯定的基本命题只是由一个知觉对象所引起的(在给定了我们的语言习惯的前提下),但是一个否定的基本命题是由这个知觉对象和先前的一种命题态度所引起的。依然存在一种不相容性,但是它出现在想象与知觉之间。表达这种事态的最简单方式在于说,因为知觉的缘故,你知道某个命题是错误的。一句话:在某种意义上,注意到不存在的东西与注意到存在的东西都是可能的。这个结论是重要的,假如它是真的。

Ⅳ.涉及当前的命题态度的事实前提。这些命题,就像“这是红的”一样,报告一个当前的现象,但是它们在其逻辑形式上不同于第一类中的基本命题:它们的逻辑形式包含了对一个命题的提及。就它们可以在独立于推论的情况下被知道而言,这些命题是断言某种事物被相信、被怀疑或者被愿望等等的命题。这种被相信、被怀疑或者被愿望的事物,只能通过一个从属的命题才能得以表达。显然,就像我们能够直接意识到我们所看到的一块红的色片一样,我们能够同样直接地意识到相信着或者愿望着某种事物。让我们设想:有人问“今天是星期三吗?”并且你回答说“我想是的。”你的陈述“我想是的”至少部分地表达了关于你的看法的一个事实前提。对这个命题的分析提出了某些困难,但是我看不出如何能否认它至少包含一个表达某种材料的核心要素。

要看到,这类命题通常是——假如并非总是——心理学的。我不能肯定我们不能使用这个事实来定义“心理学”。也许有人会说,梦属于心理学,而且涉及梦中的知觉对象的基本命题完全与涉及知觉对象的其他基本命题处于同一个层次。但是,对此可以这样答复:唯有当我们醒着时,对于梦的科学研究才是可能的,而且对于任何一种可能的梦的科学来说,所有材料因此都是记忆。关于知觉心理学,也可以作出类似的回答。

不管情况可能如何,在知识中确实有一个重要的部分可以用这个事实即有些基本命题包含着从属命题来刻画。

以上讨论中所考虑的事实前提全都拥有某种共同的特征,即它们每一个都涉及一小段时间,而且在这段时间中,它们(或者它们从中演绎出来的其他命题)首次成为前提。在关于回忆的情况下,假如它们是真实的,那么它们或者等同于在这些回忆所指向的那些时间所作出的知觉判断,或者在逻辑上可以从这类知觉判断中推论出来。我们所拥有的关于现在和关于过去的知识部分地是由知觉命题构成的,而我们关于将来的知识完全——很可能除了某些当下的期待——是由推论构成的。

一种“经验材料”也许可以定义为一个指向某个具体时间,并且在其所指向的那个时间开始为人所知道的命题。然而,这个定义是不充分的,因为我们在进行感知以前就可以推论目前正在发生的事情。知识(在某种意义上)是由被人知道的东西所产生的,这对于经验材料的概念是基本的。然而,我不希望私下引入产生这个概念,而且我目前因此将不考虑经验知识的这个方面。

在我们的知识的前提中,一定存在一些不指称具体事件的命题。逻辑的前提,包括演绎的和归纳的,一般说来都得到了人们的公认;但是,存在其他一些前提似乎也是可能的。两种不同的颜色不可能在视野的同一个部分,很可能就是这样的一个前提。关于这类命题的问题是困难的,而且对于它们,我将不发表任何独断的言论。

然而,我将发现,作为一种知识论,经验论是自我反驳的。这是因为,无论它可能得到什么样的表述,它一定包含着关于知识对于经验的依赖的某个一般命题;而且,任何这样的命题,假如是真的,一定拥有这样一种后果,即它自身不能被知道。因此,尽管经验论可以是真的,但是假如是真的,它就不能被知道是真的。然而,这是一个很大的问题。

* * *

[1] 布尔道格·德拉蒙德(Bulldog Drummond)是英国侦探作品中的主人公,奉命抓捕利用美色杀人的罪犯。——译注

[2] 啊!就像钟的指针从数字旁边轻轻溜过,美也会悄无声息地离开。(莎士比亚,《十四行诗》第104首)

[3] 该小说描写了主人公利特维诺夫在一次偶然的机会与已成为贵妇人的初恋情人伊琳娜邂逅,并又产生了热烈的爱情的故事。——译注

[4] 我以后将证明,知识论无须接受这种逻辑的解释。